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340/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7/2013

刊登日期:

2013.11.18

版數:

2071

  • 訂定計算存款保障基金參加機構的年度供款的百分比。
相關法規 :
  • 第9/2012號法律 - 存款保障制度。
  •  
    相關類別 :
  • 存款保障基金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40/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9/2012號法律《存款保障制度》第十二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計算存款保障基金參加機構的年度供款的百分比訂定為0.05%。

    二、每家參加機構的最低供款額訂定為澳門幣一萬元。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341/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7/2013

    刊登日期:

    2013.11.18

    版數:

    2071-2072

    • 許可訂立提供“澳門輕軌系統票務策略深化研究”服務的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相關類別 :
  • 輕軌交通系統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41/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MTR Corporation Limited提供「澳門輕軌系統票務策略深化研究」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MTR Corporation Limited訂立提供「澳門輕軌系統票務策略深化研究」服務的合同,金額為$3,710,000.00(澳門幣叁佰柒拾壹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3年 $ 2,411,500.00
    2014年 $ 1,298,500.00

    二、二零一三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12.00.00.05、次項目8.051.209.10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四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三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342/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7/2013

    刊登日期:

    2013.11.18

    版數:

    2072

    • 許可訂立執行“西灣湖消防局行動站擴建工程”的合同。
    已更改 :
  • 第166/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第342/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
  •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相關類別 :
  • 消防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42/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德發建業工程有限公司執行「西灣湖消防局行動站擴建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德發建業工程有限公司訂立執行「西灣湖消防局行動站擴建工程」的合同,金額為$24,899,768.80(澳門幣貳仟肆佰捌拾玖萬玖仟柒佰陸拾捌元捌角),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3年 $ 12,000,000.00
    2014年 $ 12,899,768.80

    二、二零一三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13、次項目2.030.056.01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四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三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343/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7/2013

    刊登日期:

    2013.11.18

    版數:

    2073

    • 許可訂立執行“新雅馬路與慕拉士大馬路連接通道工程”的合同。
    已更改 :
  • 第181/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第343/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
  •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43/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德發建業工程有限公司執行「新雅馬路與慕拉士大馬路連接通道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德發建業工程有限公司訂立執行「新雅馬路與慕拉士大馬路連接通道工程」的合同,金額為$21,592,516.25(澳門幣貳仟壹佰伍拾玖萬貳仟伍佰壹拾陸元貳角伍分),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3年 $ 8,500,000.00
    2014年 $ 13,092,516.25

    二、二零一三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4.00.00.09、次項目8.051.118.03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四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三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344/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7/2013

    刊登日期:

    2013.11.18

    版數:

    2073-2074

    • 許可訂立執行“筷子基E及F地段公共房屋建造工程”的合同。
    已更改 :
  • 第525/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第344/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
  •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相關類別 :
  • 房屋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44/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三友建築置業有限公司執行「筷子基E及F地段公共房屋建造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三友建築置業有限公司訂立執行「筷子基E及F地段公共房屋建造工程」的合同,金額為$416,593,689.00(澳門幣肆億壹仟陸佰伍拾玖萬叁仟陸佰捌拾玖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3年 $ 104,148,422.25
    2014年 $ 90,000,000.00
    2015年 $ 206,823,000.00
    2016年 $ 15,622,266.75

    二、二零一三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2.00.00.11、次項目6.020.056.02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四年至二零一六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三年至二零一五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345/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7/2013

    刊登日期:

    2013.11.18

    版數:

    2074-2075

    • 許可訂立提供“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河底隧道——主體結構監測”服務的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相關類別 :
  • 澳門大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45/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澳門發展及質量研究所提供「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河底隧道——主體結構監測」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發展及質量研究所訂立提供「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河底隧道——主體結構監測」服務的合同,金額為$16,989,400.00(澳門幣壹仟陸佰玖拾捌萬玖仟肆佰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3年 $ 14,440,990.00
    2014年 $ 2,548,410.00

    二、二零一三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4.00.00.01、次項目3.021.163.08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四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三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346/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7/2013

    刊登日期:

    2013.11.18

    版數:

    2075-2076

    • 核准澳門公共行政福利基金二零一三財政年度第二補充預算。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相關類別 :
  • 公共行政福利基金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46/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澳門公共行政福利基金二零一三財政年度第二補充預算,金額為$3,703,180.00(澳門幣叁佰柒拾萬叁仟壹佰捌拾元整),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澳門公共行政福利基金二零一三財政年度第二補充預算

      單位:澳門幣
    職能分類 經濟分類 名稱 金額
        收入  
        經常收入  
      05-00-00-00 轉移   
      05-01-00-00 公營部門   
      05-01-03-00 預算轉移   
      05-01-03-01 特區預算轉移  3,703,180.00
        總收入  3,703,180.00
        開支  
        經常開支  
      04-00-00-00-00 經常轉移   
      04-03-00-00-00 私人   

    5-02-0

    04-03-00-00-02 家庭及個人  3,703,180.00
        總開支  3,703,180.00

    二零一三年十月十一日於澳門公共行政福利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朱偉幹——委員:姍綺德,鄒宇斯

    法規:

    第347/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7/2013

    刊登日期:

    2013.11.18

    版數:

    2076-2077

    • 訂定執行第10/2011號法律《經濟房屋法》所需的程序。
    部份被廢止 :
  • 第272/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 廢止第347/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至第七款及第九款的規定。
  •  
    已更改 :
  • 第272/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 廢止第347/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至第七款及第九款的規定。
  •  
    相關法規 :
  • 第10/2011號法律 - 經濟房屋法。
  •  
    相關類別 :
  • 經濟房屋 - 房屋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47/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0/2011號法律《經濟房屋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10/2011號法律《經濟房屋法》第二十四條第三款所指的電腦隨機抽號的方式,應按以下的規定進行:*

    (一)電腦隨機抽號行為在房屋局指定的日期及時間舉行,有利害關係的申請人及其獲適當委託的代表可以出席;

    (二)由八個數字組成的啟動碼進行電腦隨機抽號;

    (三)上項所指的號碼是由人手的方式抽號取得;

    (四)抽出的八個數字會依抽出次序排列成為一個啟動碼,而該啟動碼是用以啟動電腦隨機抽號以作出排序;

    (五)將上項所指的號碼輸入電腦系統,啟動電腦隨機抽號程式以制定申請人排序名單。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72/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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