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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324/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6/2006

刊登日期:

2006.11.13

版數:

1307

  • 給予澳門監獄獄長及副獄長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附表一第二欄所載的薪俸。
相關法規 :
  • 第85/89/M號法令 - 訂定澳門公共行政機關領導及指導人員章程事宜--若干撤銷。
  •  
    相關類別 :
  • 懲教管理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24/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給予澳門監獄獄長及副獄長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附表一第二欄所載的薪俸。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月之首日起生效。

    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325/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6/2006

    刊登日期:

    2006.11.13

    版數:

    1307-1308

    • 列明關於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第二款(一)項規定的“確定及必要開支的負擔”的各項開支。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第325/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 列明關於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第二款(一)項規定的“確定及必要開支的負擔”的各項開支。
  •  
    相關類別 :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公共行政及公務人員事務 - 財政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25/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為適用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以下各項屬“確定及必要開支的負擔”:

    (一)人員報酬開支;

    (二)人員培訓開支;

    (三)部門及機關運作所需的動產及不動產租賃開支;

    (四)保險開支;

    (五)清潔、消毒、保養及保安開支;

    (六)水、燃氣及電力開支;

    (七)交通及通訊服務開支;

    (八)期刊(書刊或電子刊物)開支;

    (九)財務投資負擔以及自治機構因進行信貸、保險、基金管理或金融中介活動而取得之貸款方面的利息開支。

    二、倘上款所指開支須訂立合同,合同內應註明適合負擔有關開支的經濟分類項目。

    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326/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6/2006

    刊登日期:

    2006.11.13

    版數:

    1308

    • 許可訂立向船舶建造廠供應左右舷噴水推進器之零件予“蓮花號”作維修用途的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海事及水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26/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順業船舶設備有限公司向船舶建造廠供應左右舷噴水推進器之零件予「蓮花號」作維修用途的合同於今年訂立,而其所引致的預算負擔涉及2007年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順業船舶設備有限公司訂立向船舶建造廠供應左右舷噴水推進器之零件予「蓮花號」作維修用途的合同,金額為$868,952.00(澳門幣捌拾陸萬捌仟玖佰伍拾貳元整),並支付如下:

    2007年

    $ 868,952.00

    二、二零零七年之負擔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二十七章第四組「港務局——船舶建造廠」內經濟分類「02.02.01.00.00 原料及附料」帳目之撥款支付。

    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32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6/2006

    刊登日期:

    2006.11.13

    版數:

    1308-1309

    • 發行並流通以“耶穌會”為題,屬特別發行的郵票。
    相關法規 :
  • 第88/99/M號法令 - 訂定在提供郵政服務,設置及使用郵政基礎設施時須遵守之一般原則。
  •  
    相關類別 :
  • 集郵 - 郵電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2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郵政局的建議,除現行郵票外,自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三十日起,發行並流通以「耶穌會」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面額與數量如下:

    澳門幣一元五角 225,000枚
    澳門幣一元五角 225,000枚
    澳門幣三元五角 225,000枚
    澳門幣三元五角 225,000枚
    含面額澳門幣十元郵票之小型張 225,000枚

    二、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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