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263/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3/2017

刊登日期:

2017.8.14

版數:

1045-1046

  • 核准綜合能力評估開考的施行細則。
已更改 :
  • 第90/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第263/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附件所載的《綜合能力評估開考的施行細則》第三款及第七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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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廢止 :
  • 第236/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統一管理開考的綜合能力評估程序的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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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法規 :
  • 第14/2016號行政法規 - 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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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 公共行政及公務人員事務 - 行政公職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63/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綜合能力評估開考的施行細則,其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

    二、廢止第236/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三、本批示自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生效之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八月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附件

    綜合能力評估開考的施行細則

    一、綜合能力評估開考採用知識考試作為甄選方法,並以筆試(選擇題形式)進行,時間最長為三小時,具體考試時間於開考通告內公佈。

    二、綜合能力評估開考按經第12/2015號法律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學歷為之。筆試內容的複雜程度因應由第14/2009號法律規定的一般職程和特別職程的入職學歷而有所不同。

    三、筆試主要內容如下:

    (一)對學歷為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又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學位或連讀博士學位,以及對學歷為副學士文憑或同等學歷又或高等專科學位程度的綜合能力評估開考:語文理解、語理及數理邏輯、圖表數據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及有關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行政的法例等;*

    (二)對學歷為高中畢業及初中畢業的綜合能力評估開考:語文理解、語理及數理邏輯、數學運算的一般應用、執行行政工作的基本技能和知識、《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及有關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行政的法例等;*

    (三)對學歷為小學畢業的綜合能力評估開考:語文及算術的基礎知識,以及一般常識等。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90/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四、筆試具體考試內容於開考通告內公佈。

    五、筆試為閉卷,並以投考人選擇的正式語文(中文或葡文)作答。

    六、筆試成績不低於50分評為“合格”,低於50分評為“不合格”。

    七、筆試的考試規則及試場安排等資料,須在公職開考網頁公佈。*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90/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法規:

    第26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3/2017

    刊登日期:

    2017.8.14

    版數:

    1046-1059

    • 核准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二)項規定的表格格式。
    被廢止 :
  • 第21/2021號行政法規 - 修改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  
    廢止 :
  • 第238/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三)項所規定的表格格式。
  •  
    相關法規 :
  • 第65/GM/99號批示 - 核准本批示附件之印件格式。
  • 第14/2016號行政法規 - 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 更正 - 更正第26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的附件。
  •  
    相關類別 :
  • 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 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二)職程 - 公共行政及公務人員事務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21/2021號行政法規 廢止

    第26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二)項規定的下列表格格式,其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

    (一)《綜合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

    (二)《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

    (三)《開考報名表》(適用於晉級開考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十六條的開考);

    (四)《開考履歷表》。

    二、上款所列的表格格式得以電子方式提供。

    三、以電子方式提供的表格格式可列印,並等同於以紙張方式提供的表格格式,填寫後以親送或郵寄方式遞交,且不妨礙可使用第五款所指的電子表格。

    四、以電子方式提供的表格格式如列印後為活頁,應將各頁按順序編號及釘裝,以確保文件的整體性和完整性;各頁均須由簽署人簡簽及註明日期,惟載有簽名之頁除外。

    五、第一款(一)、(二)及(四)項所指的《綜合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亦可以行政公職局提供的電子表格提交,該電子表格含有本批示附件所載表格格式所列的資料內容。

    六、廢止第238/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七、本批示自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生效之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八月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附件

    法規:

    第265/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3/2017

    刊登日期:

    2017.8.14

    版數:

    1060

    • 訂定二零一七年立法會選舉的直選及間選每一候選名單於澳門廣播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電視台及電台的競選活動廣播時間。
    相關法規 :
  • 第3/2001號法律 - 通過《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
  •  
    相關類別 :
  • 選舉法 - 立法會 -
  •  
    私營機構 :
  • 澳門廣播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65/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1/2008號法律第12/2012號法律第9/2016號法律修改,以及由第21/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全文的第3/2001號法律通過的《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第八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二零一七年立法會選舉的直選及間選每一候選名單於澳門廣播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電視台及電台的競選活動廣播時間訂定如下:

    (一)在澳門廣播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電視台)中文頻道共進行12次廣播:首11次每次為時2分鐘,最後一次為時1分鐘;在葡文頻道共進行8次廣播,首7次每次為時2分鐘,最後一次為時1分鐘;其中,中文頻道和葡文頻道的最後一次廣播均在九月十五日進行。

    (二)在澳門廣播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電台)中文頻道共進行33次廣播,每次為時1分鐘;在葡文頻道共進行21次廣播,每次為時1分鐘;其中,中文頻道和葡文頻道的最後一次廣播均在九月十五日進行。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八月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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