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252/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7/2008

刊登日期:

2008.9.16

版數:

955-956

  • 許可訂立“向衛生局供應降血壓藥物”的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相關類別 :
  • 衛生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52/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康寧藥業有限公司向衛生局供應降血壓藥物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康寧藥業有限公司訂立「向衛生局供應降血壓藥物」的執行合同,金額為$6,750,000.00(澳門幣陸佰柒拾伍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8年 $ 1,557,692.30
    2009年 $ 5,192,307.70

    二、二零零八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02.02.07.00.01成藥、藥物、疫苗」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九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的相關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八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八年九月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253/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7/2008

    刊登日期:

    2008.9.16

    版數:

    956

    • 許可訂立“嘉樂庇、友誼及蓮花大橋景觀照明的維修保養”服務的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相關類別 :
  • 土地工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53/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鴻偉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嘉樂庇、友誼及蓮花大橋景觀照明之維修保養」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鴻偉工程有限公司訂立提供「嘉樂庇、友誼及蓮花大橋景觀照明之維修保養」服務的執行合同,金額為$1,783,680.00(澳門幣壹佰柒拾捌萬叁仟陸佰捌拾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8年 $ 891,840.00
    2009年 $ 891,840.00

    二、二零零八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三十五章「土地工務運輸局」內經濟分類「02-03-01-00-04供水及公共照明網絡之保養」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九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八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八年九月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254/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7/2008

    刊登日期:

    2008.9.16

    版數:

    956-957

    • 修改第165/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第165/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許可訂立“澳門固體垃圾自動收集系統——試點項目的設計/建造、營運及保養”的執行合同。
  •  
    私營機構 :
  • 澳門清潔專營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54/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透過第165/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與澳門清潔專營有限公司訂立「澳門固體垃圾自動收集系統─試點項目的設計/建造、營運/保養」的執行合同。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第165/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129,073,266.00(澳門幣壹億貳仟玖佰零柒萬叁仟貳佰陸拾陸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將第165/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修改如下:

    2006年  $ 49,903,766.00
    2007年 $ 36,036,234.00
    2008年 $ 39,812,682.00
    2009年 $ 3,320,584.00

    二、二零零八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6.00.00.08及07.12.00.00.20、次項目8.044.056.01及8.044.068.01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九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八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八年九月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255/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7/2008

    刊登日期:

    2008.9.16

    版數:

    957-958

    • 核准房屋局二零零八財政年度第二補充預算。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相關類別 :
  • 房屋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55/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房屋局二零零八財政年度第二補充預算,金額為$30,800,000.00(澳門幣叁仟零捌拾萬元整),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零八年九月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房屋局二零零八財政年度第二補充預算

    單位 : 澳門幣

    職能分類 經濟分類 名稱

    金額

        收入  
        經常收入  
      05-00-00-00 轉移  
      05-01-00-00 公營部門  
      05-01-03-00 預算轉移  
      05-01-03-01 特區預算轉移 30,800,000.00
        總收入 30,800,000.00
        開支  
        經常開支  
      04-00-00-00-00 經常轉移  
      04-03-00-00-00 私人  
    6-01-0 04-03-00-00-02 家庭及個人 30,800,000.00
        總開支 30,800,000.00

    二零零八年七月三十日於房屋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鄭國明——委員:李潔如——候補委員:李天碩

    法規:

    第256/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7/2008

    刊登日期:

    2008.9.16

    版數:

    958-966

    • 核准《樓宇管理資助計劃規章》。
    部份被廢止 :
  • 第292/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經第256/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樓宇管理資助計劃規章》。
  •  
    已更改 :
  • 更正 - 刊登於二零零八年九月十六日第三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的第256/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所核准的《樓宇管理資助計劃規章》第十條的中文文本。
  • 第292/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經第256/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樓宇管理資助計劃規章》。
  • 第309/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經第292/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及重新公佈的第256/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樓宇管理資助計劃規章》第二條。
  • 第182/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樓宇管理資助計劃規章》第五條、第六條及第十一條至第十五條。
  •  
    相關法規 :
  • 第4/2007號行政法規 - 設立樓宇維修基金。
  • 第103/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樓宇維修無息貸款計劃規章》。
  • 第210/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樓宇維修資助計劃規章》。
  • 第256/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樓宇管理資助計劃規章》。
  • 第443/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樓宇維修方案支援計劃規章》。
  •  
    相關類別 :
  • 房屋 - 樓宇維修基金 - 房屋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56/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2007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附於本批示並為其組成部分的《樓宇管理資助計劃規章》。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九月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本法規的內容已被第292/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布    

    樓宇管理資助計劃規章

    第一條

    標的

    本規章制定“樓宇管理資助計劃”制度。

    第二條

    範圍

    一、“樓宇管理資助計劃”旨在補助為議決以下事宜而依法召開的分層建築物或分層建築物子部分所有人大會會議而引致的費用:

    (一)選出管理機關;

    (二)通過上年度的帳目及本年度執行的開支預算;

    (三)設立共同儲備基金;

    (四)通過共同部分保養或維修工程。

    二、為適用本規章的規定,上款所指的樓宇須在物業登記局登記為居住、商住或工業用途。*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309/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第二-A條

    可獲資助的開支

    因議決上條第一款所指的事宜而依法召開分層建築物或分層建築物子部分所有人大會會議而引致的費用可獲批資助,尤其是:

    (一)租賃舉行大會會議的場地及設備的開支;

    (二)寄送召集書的開支;

    (三)文件影印的開支。

    第三條

    資助的批給

    本規章所指的資助,由樓宇維修基金批給。

    第四條

    資助限額及資助額

    一、每一申請可獲批准的資助限額按分層建築物或分層建築物子部分獨立單位的數目而定:

    (一)不足一百個單位——不超過澳門元*四千元;

    (二)一百至三百九十九個單位——不超過澳門元*七千元;

    (三)四百至七百九十九個單位——不超過澳門元*一萬一千元;

    (四)八百個單位或以上——不超過澳門元*一萬六千元。

    二、 如批給資助的申請屬第二條第一款(一)項的情況,且管理機關由大會選出,有關的申請可獲額外資助澳門元*二千元,以補助該管理機關因開展樓宇管理工作而引致的費用。

    三、第一款所指的資助,不論第二條第一款所指的事宜是否獲分層建築物或分層建築物子部分所有人大會決議及通過,每年最多獲資助兩次。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82/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第五條

    遞交申請*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82/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一、資助的申請須由依法具有正當性召集分層建築物或分層建築物子部分所有人大會會議的申請者提出。

    二、資助的申請於舉行大會會議後三十日內遞交方可被接受。

    第六條*

    申請卷宗的組成

    一、批給資助的申請透過向房屋局遞交已填妥及經簽署的申請表為之,申請表的式樣載於作為本規章組成部分的附件。

    二、申請表須附同下列文件,但屬可由房屋局根據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透過包括個人資料互聯在內的任何方式取得的文件除外:

    (一)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如申請人為法人,則附同其代表的身份證明文件的副本及法人設立的文件副本;

    (二)由物業登記局發出的有效物業登記證明或書面報告;

    (三)具有正當性召集分層建築物或分層建築物子部分所有人大會會議的證明文件;

    (四)載有選出管理機關、通過上年度的帳目及本年度執行的開支預算、設立共同儲備基金或通過共同部分保養或維修工程議程作出議決的分層建築物或分層建築物子部分所有人大會會議錄副本;

    (五)聲明書,其內指出依法召開分層建築物或分層建築物子部分所有人大會會議所引致實際開支的金額,並附同相關的支付證明。

    三、為組成申請卷宗,房屋局在認為有需要時,可要求申請人提交其他資料,尤其是關於召開所有人大會方面的資料。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82/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第七條

    申請卷宗的順序

    一、申請卷宗應根據房屋局的收件登記編號依次排序及處理。

    二、如卷宗資料不足,其序號則為補足有關資料時的收件登記編號。

    三、如屬可歸責於申請人的原因而擱置申請卷宗逾三十日者,則視為放棄申請。

    第八條

    卷宗的分析

    房屋局應自申請卷宗資料齊備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對卷宗進行分析,並對批給資助與否發出附依據的意見。

    第九條

    就申請所作的決定

    一、樓宇維修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具職權就資助批給申請作出決定,並負責跟進有關卷宗。

    二、樓宇維修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應自申請卷宗資料齊備之日起計四十五日內作出決定,並就批給資助與否書面通知申請人。

    三、批准申請前須先確定樓宇維修基金是否具備財政資源。

    四、樓宇維修基金因無可動用資源而不能批准資助批給申請時,該等申請將列入輪候表內;樓宇維修基金應將該情況通知申請人,並保留申請人在樓宇維修基金有該項可動用款項時取得申請資助的權利。

    第十條*

    申請人的義務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292/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第十一條

    資助發放的方式*

    一、第二條第一款所指的資助,在樓宇維修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批准申請後三十日內,向提出申請的申請人支付,金額是按照第六條第二款(五)項所聲明的、且經樓宇維修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核實的實際開支,但不得超過第四條第一款所規定的限額。*

    二、第四條第二款所指的資助,在樓宇維修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批准申請且收到由管理機關開立的銀行帳戶的資料後三十日內,向選出的管理機關支付。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82/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第十二條*

    監察

    一、房屋局具有職權監察對本規章的遵守情況。

    二、為履行監察的職權,房屋局有權要求申請人提供必要的協助。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82/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第十三條

    資助的取消及返還

    一、出現下列任一情況時,樓宇維修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可取消資助的批給:

    (一)申請人作出虛假聲明、提供虛假資料或利用其他不法手段取得資助;

    (二)將資助款項用於非批給批示所指的用途;*

    (三)申請人不履行上條第二款所指的義務。*

    二、如資助批給被取消,申請人須自獲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返還已收取的資助款項。

    三、如基於第一款(一)項所指的原因而被取消資助批給,申請人須承擔依法倘有的民事或刑事責任。

    四、在不影響第十五條規定的情況下,倘申請人未返還第二款所指的資助款項,則不可再申請本規章所規定的資助。*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82/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第十四條*

    取消資助批給的決議

    取消資助批給的決議應指出取消的原因及釐定應返還的資助金額。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82/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第十五條*

    強制徵收

    如申請人未按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返還已收取的資助款項,將由財政局稅務執行處進行強制徵收,而上條所指的取消資助批給的決議可作為強制徵收的執行名義。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82/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第十六條

    資料庫

    房屋局應組織及須備存一份登記資料,其內載有:

    (一)分層建築物或分層建築物子部分的識別資料;

    (二)管理機關的識別資料;

    (三)管理機關成員的身份資料。

    第十七條

    最後規定

    一、在本規章生效前已依法選出管理機關且已設立共同儲備基金的分層建築物或分層建築物子部分也可根據本規章的規定獲得資助,但有關申請應自本規章生效後六個月內由管理機關提出。

    二、管理機關於申請時須遞交已填妥及經簽署的申請表並附同下列文件:

    (一)管理機關代表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如該代表為法人時,則應附同設立文件副本、登記證明及法人代表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二)由物業登記局發出的有效物業登記證明或書面報告;

    (三)載有選出管理機關及設立共同儲備基金決議的分層建築物或分層建築物子部分所有人大會會議錄副本;

    (四)管理機關各成員的身份資料。

    *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309/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182/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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