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186/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6/2013

刊登日期:

2013.6.24

版數:

574-577

  • 設立郵政電子掛號郵件公共服務,並核准有關規章。
相關法規 :
  • 第88/99/M號法令 - 訂定在提供郵政服務,設置及使用郵政基礎設施時須遵守之一般原則。
  • 第31/2013號行政命令 - 核准郵政電子掛號郵件公共服務的標誌。
  • 第186/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設立郵政電子掛號郵件公共服務,並核准有關規章。
  •  
    相關類別 :
  • 郵政服務 - 郵電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86/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二零一一年,萬國郵政聯盟郵政經營理事會將一項名為 《郵政電子掛號郵件》的新電子郵政服務加入於其函件規章中。

    同樣地,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郵政經營人現擬提供此項新服務,通過使用自行建立的電子郵箱應用體系,其正式名稱為安全電子郵箱。

    因此,考慮到郵政局行政委員會的提案;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六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設立郵政電子掛號郵件公共服務,並核准有關規章;該規章附於本批示,且為其組成部分。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六月十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郵政電子掛號郵件公共服務規章

    第一條

    標的

    本規章訂定適用於郵政電子掛號郵件公共服務的規定。

    第二條

    範圍

    一、郵政電子掛號郵件公共服務是指由公共郵政經營人接受經認證的寄件人以電子方式所投寄的電子訊息,目的是將該些電子訊息同樣地以電子方式交付予經認證的寄件人所指定的一個或多個經認證的收件人。

    二、郵政電子掛號郵件公共服務使用安全資訊方式,並在寄送及交付後產生由公共郵政經營人認證的證明。

    第三條

    證明力

    一、郵政電子掛號郵件公共服務證實﹕

    (一)寄件人、收件人、來源地的指定經營人和目的地的指定經營人之真實性;

    (二)電子訊息的寄送、轉寄、送達、未送達、拒絕接收和過期以及相關的日期及時間;

    (三)電子訊息的保密性;

    (四) 電子訊息的完整性;

    二、郵政電子掛號郵件相等於附加收件回執的掛號函件。

    第四條

    制度

    郵政電子掛號郵件公共服務按照本地及外地制度提供,並根據《萬國郵政聯盟》的法規及與其他指定郵政經營人簽定的協議執行。

    第五條

    使用服務

    一、郵政電子掛號郵件公共服務的提供是通過使用公共郵政經營人的電子郵箱應用體系,其正式名稱為安全電子郵箱。

    二、制定妥善執行本規章所需的指引,包括使用有關服務的形式及條件的指引,屬公共郵政經營人的權限。

    三、公共郵政經營人應核實郵政電子掛號郵件公共服務的使用者身份,如使用者以代理人身份行事,應核實該代理權,以及被代理人身份。

    第六條

    加密郵政電子掛號郵件

    公共郵政經營人對經認證的寄件人所投寄的郵政電子掛號郵件應進行加密。

    第七條

    發送郵政電子掛號郵件

    公共郵政經營人可根據自訂的指引和與經認證的寄件人約定的方式及條件,發送郵政電子掛號郵件。

    第八條

    支付服務費

    一、提供郵政電子掛號郵件的公共服務,收取由第62/2005號行政命令核准的《郵政服務收費及罰款總表》所定的費用。

    二、公共郵政經營人可設定多種郵政電子掛號郵件公共服務費用的支付方式,包括預繳制度及為經常使用人而設的信用支付制度,以及因大量使用而給予客戶的折扣等。

    三、公共郵政經營人可按照第62/2005號行政命令規定,在情況合理時給予客戶減少有關收費。

    第九條

    信用支付制度

    一、參加信用支付制度,須開立往來帳戶。

    二、如在指定期間未繳付費用,則每月徵收現行的遲延利息,本息累計,直至全數繳付所欠款項。

    三、遲延繳費逾三個月,則引致信用暫停,並藉稅務執行程序強制徵收欠款。

    四、在欠交款項引致信用暫停的情況下,公共郵政經營人可暫停向欠款人提供寄送電子訊息的服務及暫停查閱尚未繳付的電子掛號郵件於下條第二款所述的資訊紀錄,直至繳清所欠款項。

    第十條

    記錄和保存

    一、每一封郵政電子掛號郵件均賦予一個獨一無二的識別。

    二、公共郵政經營人應為已寄送或已接收之電子訊息設資訊紀錄,自完成處理日起計,保存期限不應少於三年,從而使經認證的寄件人或經認證的收件人可查閱,除非上述人士自行刪除該電子訊息。

    三、公共郵政經營人應為郵政電子掛號郵件每一操作循環中所有重要事件及操作設資訊紀錄,自完成處理日起計,保存期限不應少於十五年,從而讓獲許可人士在任何時刻均可查核電子訊息的完整性及與該些事件及操作有關的資料,如相關日期、時間和參與人。

    四、如電子文件的法定存檔期少於十五年,則上款所指的期限減至該期限。

    五、資訊記錄受現行個人資料處理及保護法律制度約束。

    法規:

    第187/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6/2013

    刊登日期:

    2013.6.24

    版數:

    577-581

    • 核准傳染病強制申報表格一及表格二的式樣。
    被廢止 :
  • 第40/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傳染病強制申報表格一及表格二的式樣。
  •  
    廢止 :
  • 第232/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傳染病强制申報表格一和表格二的式樣。
  •  
    相關法規 :
  • 第15/2008號行政法規 - 建立傳染病強制申報機制,並規定相應的行政處罰。
  •  
    相關類別 :
  • 衛生 - 衛生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40/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廢止

    第187/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5/2008號行政法規《傳染病強制申報機制》第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所載的傳染病強制申報表格一及表格二的式樣。

    二、廢止第232/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六月十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附件

    法規:

    第188/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6/2013

    刊登日期:

    2013.6.24

    版數:

    582

    • 發行並流通以“慶賀”為題,屬再版普通發行的個性化郵票
    相關法規 :
  • 第88/99/M號法令 - 訂定在提供郵政服務,設置及使用郵政基礎設施時須遵守之一般原則。
  •  
    相關類別 :
  • 集郵 - 郵電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88/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郵政局的建議,除現行郵票外,自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起,發行並流通以「慶賀」為題,屬再版普通發行之個性化郵票,面額與數量如下:

    一元五角 500,000枚
    三元五角 500,000枚

    二、該等個性化郵票印刷成五萬張小版張,售價為每版澳門幣八十元。

    二零一三年六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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