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140/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0/2010

刊登日期:

2010.5.19

版數:

5499

  • 續任中小企業援助計劃評審委員會成員。
相關法規 :
  • 第9/2003號行政法規 - 制定中小企業援助計劃制度
  •  
    相關類別 :
  • 工商業發展基金 - 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40/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9/2003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第三款至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下列人士續任為中小企業援助計劃評審委員會成員,由二零一零年五月十五日起,為期一年:

    主席——戴建業,並在其因故不能視事或缺勤時,由委員高開賢代任;

    委員——高開賢;
    委員——蘇振輝;
    委員——陳曉筠;
    委員——關敏如;
    委員——黃善文;
    委員——陳敬紅。

    二、上款所指的評審委員會成員有權每月收取金額相當於公共行政薪俸表100點的50%作為報酬。

    二零一零年五月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141/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0/2010

    刊登日期:

    2010.5.19

    版數:

    5499

    • 終止澳門科學館股份有限公司財務總監的臨時定期委任。
    相關法規 :
  • 第100/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 續任澳門科學館股份有限公司財務總監。
  •  
    相關類別 :
  • 澳門基金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41/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第三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因工作需要,自二零一零年五月十六日終止艾衛立擔任澳門科學館股份有限公司財務總監之臨時定期委任。

    二零一零年五月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142/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0/2010

    刊登日期:

    2010.5.19

    版數:

    5500

    • 終止一名人士在澳門科學館股份有限公司的臨時定期委任。
    相關法規 :
  • 第101/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 續任一名人士在澳門科學館股份有限公司的職務。
  •  
    相關類別 :
  • 澳門基金會 - 財政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42/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第三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因工作需要,自二零一零年五月十六日終止Isabel Fernandes Lei Meira在澳門科學館股份有限公司擔任職務之臨時定期委任。

    二零一零年五月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143/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0/2010

    刊登日期:

    2010.5.19

    版數:

    5500

    • 終止一名人士在澳門科學館股份有限公司的臨時定期委任。
    相關法規 :
  • 第102/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 續任一名人士在澳門科學館股份有限公司的職務。
  •  
    相關類別 :
  • 澳門基金會 - 財政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43/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第三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因工作需要,自二零一零年五月十六日終止Paula Cristina Conceição Lei Ferreira dos Santos Ferreira在澳門科學館股份有限公司擔任職務之臨時定期委任。

    二零一零年五月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144/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0/2010

    刊登日期:

    2010.5.19

    版數:

    5500

    • 修改第53/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四)項。
    相關法規 :
  • 第6/98/M號法律 - 規範對暴力罪行受害人之保障。
  • 第53/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 委任保障暴力罪行受害人委員會的新成員。
  •  
    相關類別 :
  • 對暴力罪行受害人的保障 - 法務局 - 社會工作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44/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八月十七日第6/98/M號法律規定的保障暴力罪行受害人委員會的其中一名候補成員基於工作原因而提出請辭,因此有需要對之作出替換。

    基於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七日第6/98/M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二款及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53/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四)項修改如下:

    “(四)施子學,由王柏煒擔任候補;”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五月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145/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0/2010

    刊登日期:

    2010.5.19

    版數:

    5501

    • 委任“第三屆進入法院及檢察院司法官團的培訓課程及實習”的導師。
    相關法規 :
  • 第17/2001號行政法規 - 核准《進入法院及檢察院司法官團的培訓課程及實習章程》。
  •  
    相關類別 :
  • 法院司法官及檢察院司法官的專業培訓 - 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45/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7/200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三條第四款及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擔任“第三屆進入法院及檢察院司法官團的培訓課程及實習”的導師,為期一年:

    ——第一審法院合議庭主席梁祝麗法官;
    ——初級法院林炳輝法官;
    ——刑事起訴法庭梁鳳明法官;
    ——檢察院陳子勁助理檢察長;
    ——檢察院王偉華助理檢察長;
    ——檢察院郭婉雯助理檢察長;
    ——檢察院米萬英助理檢察長。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零年六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五月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二零一零年五月十二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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