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126/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2/2002

刊登日期:

2002.5.29

版數:

2314

  • 續任經濟委員會秘書長的定期委任。
相關類別 :
  • 經濟發展委員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26/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請查閱:更正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1/2001號行政法規第十一條第二 款之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廖小明(Lio Sio Meng)學士全職擔任經濟委員會秘書長之定期委任續期兩年。為著所有法律效力,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二條第四款規定,其官職相當於載於該法規表一欄目一之副局長。

    二、本批示由二零零二年七月十七日起生效。

    二零零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二零零二年五月二十三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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