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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23/2005號行政長官公告

公報編號:

50/2005

刊登日期:

2005.12.14

版數:

9321-9325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零五年六月二十一日通過的有關利比里亞局勢的第1607(2005)號決議。
相關法規 :
  • 第31/2004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通過的有關利比里亞局勢的第1521(2003)號決議
  • 第254/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 禁止經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口、再出口、轉口各種物資到利比里亞及入口自同一國家的物資
  • 第10/2005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通過的有關利比里亞局勢的第1579(2004)號決議。
  • 第23/2005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零五年六月二十一日通過的有關利比里亞局勢的第1607(2005)號決議。
  • 第13/2006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二十日通過的有關利比里亞局勢的1647(2005)號決議。
  • 第38/2006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零六年六月十三日通過的有關利比里亞局勢的第1683(2006)號決議。
  • 第12/2007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二十日通過的有關利比里亞及西非局勢的第1731(2006)號決議。
  • 第226/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 規定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執行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1731(2006)號決議。
  • 第7/2008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十九日通過的有關利比里亞局勢的第1792(2007)號決議。
  • 第8/2009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零八年十二月十九日通過的有關利比里亞局勢的第1854(2008)號決議。
  • 第24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 延長經第1683(2006)號決議第1和第2段修改的第1521(2003)號決議第2(a)和(b)段規定的禁令的期限。
  • 第22/2009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二零零九年六月五日更新的受聯合國安全理事會關於利比里亞的第1521(2003)號決議第4段規定的措施管制的、並經第1854(2008)號決議修訂的個人名單。
  • 第8/2010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十七日通過的有關利比里亞局勢的第1903(2009)號決議。
  • 第256/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 禁止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口、再出口、轉口、轉船或運送武器和相關物資予在利比里亞境內活動的任何非政府實體和個人,並禁止向在利比里亞境內活動的任何非政 府實體和個人提供與軍事活動有關的援助、諮詢或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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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決議 - 法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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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3/2005號行政長官公告

    按照中央人民政府的命令,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零五年六月二十一日通過的有關利比里亞局勢的第1607(2005)號決議的中文正式文本及以該決議各正式文本為依據的 葡文譯本。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五日發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五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第1607(2005)號決議

    2005年6月21日安全理事會第5208次會議通過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以往關於利比里亞和西非局勢的各項決議和主席聲明,

    注意到聯合國利比里亞問題專家小組依照第1579(2004)號決議於2005年3月17日(S/2005/176)和2005年6月13日(S/2005/360)提交的報告,以及秘書長依照該決議於2005年6月7日提交的報告(S/2005/376),

    確認諸如鑽石和木材等自然資源的非法開採、這類資源的非法貿易與軍火的擴散和販運及僱傭軍的招募和使用之間有聯繫,是助長和加劇西非、尤其是利比里亞境內衝突的原因之一,

    回顧第1521(2003)號決議所定措施的目的,是防止這種非法開採助長利比里亞境內再度爆發衝突,支持執行《全面和平協定》並將全國過渡政府的管轄權擴大到利比里亞全境,

    表示關切雖然聯合國利比里亞特派團(聯利特派團)的部署有助於改善利比里亞全境的安全狀況,但全國過渡政府尚未在利比里亞全境確立管轄權,

    強調國際社會需要幫助全國過渡政府增強能力,在利比里亞全境確立其管轄權,尤其是確立它對鑽石和木材產區及利比里亞邊界的管制,

    極為關切有消息說,前總統查爾斯•泰勒和仍與其保持密切關係的同夥在繼續從事破壞利比里亞和該區域和平與穩定的活動,

    審查了第1521(2003)號決議第2、4、6和10段和第1532(2004)號決議第1段所列措施,以及在滿足第1521(2003)號決議第5、7和11段所列條件方面取得的進展,

    歡迎專家小組有關沒有證據顯示從利比里亞出口非法木材的評估意見,但關切地注意到,要解除第1521(2003)號決議第10段對木材規定的措施,就必須進行利比里亞全國過渡政府路線圖中的各項改革,但是,這些改革並沒有付諸實施,

    知悉最近完成了森林特許權審查,並欣見森林特許權審查委員會的報告,

    欣見利比里亞全國過渡政府在培訓負責鑽石開採的官員方面取得進展,但極為關切地注意到,未經許可開採和非法出口鑽石的活動有所增加,且利比里亞全國過渡政府同意讓一家公司單獨享有專屬開採權,在授與開採權時缺乏透明度,

    關切地注意到利比里亞全國過渡政府在建立透明的金融管理體制方面進展有限,這些體制將有助於確保政府收入不會用來助長衝突或其他違反安理會有關決議的活動,而是用於對利比里亞人民有益的正當目的,包括用於發展,

    注意到正在討論《利比里亞經濟施政行動計劃》,該計劃旨在確保迅速執行《全面和平協定》,加速解除第1521(2003)號決議規定的措施,並表示安理會打算酌情審議《行動計劃》,

    強調指出,儘管完成了復員和解除武裝工作,但在完成前戰鬥人員的重返社會和遣返工作、改組安全部門以及在利比里亞境內及該次區域實現並維持穩定方面,仍有重大的挑戰,

    認定利比里亞局勢繼續對國際和平與該區域的安全構成威脅,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 決定根據上文有關利比里亞全國過渡政府在滿足解除第1521(2003)號決議所定措施的條件方面取得的進展的評估,自本決議通過之日起,將第1521(2003)號決議第6段對鑽石規定的措施再延長六個月;

    2. 敦促利比里亞全國過渡政府加緊努力,在聯利特派團的支持下,確立它對鑽石產區的管轄權,並致力建立一個透明、國際社會可核查的正式的毛坯鑽石貿易原產地證書制度,以期加入金伯利進程;

    3. 重申第1521(2003)號決議第5、7和11段所列的目標一旦實現,安理會即準備終止第1521(2003)號決議規定的所有措施;

    4. 籲請利比里亞全國過渡政府迅速加緊努力,對林業發展局進行改革,執行《利比里亞森林倡議》,並執行森林特許權審查委員會的改革建議,這將確保有透明度、問責制和可持續的森林管理,有助於解除第1521(2003)號決議第10段對木材規定的措施;

    5. 請利比里亞全國過渡政府在國際夥伴協助下,在某一時間內考慮是否可以委託獨立的外部諮詢機構就如何管理利比里亞鑽石和木材資源提出意見,以便增加投資者的信心,吸引更多的捐助;

    6. 注意到第1532(2004)號決議第1段所定各項措施繼續有效,以防止前總統查爾斯•泰勒、其直系親屬、前泰勒政權的高級官員或其他親密盟友或同夥利用侵吞的資金和財產干擾利比里亞和該次區域恢復和平與穩定,並重申打算至少每年對這些措施進行一次審查;

    7. 重申,一旦利比里亞政府設立透明的會計和審計機制,確保負責地把政府收入直接用於造福利比里亞人民,安理會就準備考慮是否以及如何讓該國政府使用依照第1532(2004)號決議第1段凍結的資金、其他金融資產和經濟資源;

    8. 強調安理會對利比里亞全國過渡政府未採取行動執行它根據第1532(2004)號決議第1段承擔的義務感到關注,籲請過渡政府立即採取這種行動,尤其是利用會員國提供的技術支助,頒佈必要的國內立法;

    9. 還注意到,第1521(2003)號決議第2、4和10段分別對軍火、旅行和木材規定的、後經第1579(2004)號決議第1段延期的措施,在2005年12月21日前,仍然有效;

    10. 敦促聯利特派團按第1509(2003)號決議的授權,加緊努力,協助利比里亞全國過渡政府在利比里亞全境,包括在鑽石和木材產區,恢復管轄權,並恢復對自然資源的適當管理;

    11. 重申聯利特派團必須在力所能及範圍內,在無損其任務規定的情況下,在部署地區內繼續在以下方面協助利比里亞全國過渡政府、第1521(2003)號決議第21段所設委員會(“委員會”)和專家小組:

    (a)根據第1521(2003)號決議第23段,監測該決議第2、4、6和10段所定措施的執行情況;

    (b)支持過渡政府努力防止違反這些措施的行為,並報告任何此類違反行為;

    (c)酌情收繳違反各國為執行第1521(2003)號決議第2段採取的措施而帶入利比里亞的軍火和任何相關物資,並酌情處置此類軍火和相關物資;

    (d)協助利比里亞全國過渡政府監測前戰鬥人員的徵募情況和他們的動向,並向專家小組和委員會報告任何相關信息,以減少前戰鬥人員損害和平進程或再度引發利比里亞和該次區域不穩定的機會;

    (e)協同西非國家經濟共同體和其他國際夥伴制定一項戰略,按照第1509(2003)號決議的規定,鞏固國家法律框架,包括利比里亞全國過渡政府執行第1532(2004)號決議第1段的措施;

    12. 籲請聯利特派團、聯合國塞拉利昂特派團和聯合國科特迪瓦特派團在其力所能及範圍內,在無損其任務規定的情況下,在部署地區內加強合作力度,對次區域內的軍火販運和徵募僱傭軍情況進行監測;

    13. 再次籲請國際捐助界繼續援助和平進程,包括援助前戰鬥人員重返社會和開展重建,繼續響應人道主義聯合呼籲慷慨捐款,儘快支付2004年2月5日至6日在紐約舉行的利比里亞重建會議上認捐的款項,採取行動滿足利比里亞全國過渡政府在財政、行政和技術上的需求,特別是協助政府滿足上文第3段所述的條件,以儘早解除有關措施;

    14. 決定重新設立依照第1579(2004)號決議任命的專家小組,新任期到2005年12月21日為止,以完成下列任務:

    (a)前往利比里亞和各鄰國進行後續評估,以便調查第1521(2003)號決議所定措施的執行情況和任何違反這些措施的行 為,並就此編寫一份報告,列入委員會據以認定第1521(2003)號決議第4段(a)分段和第1532(2004)號決議第1段所述人員的任何相關資料,並列入非法軍火貿易的各種資金來源,例如來自自然資源的資金;

    (b) 評估第1532(2004)號決議第1段所定措施的影響和效力;

    (c)評估在滿足有關條件以解除第1521(2003)號決議規定的措施方面取得的進展;

    (d)評估第1521(2003)號決議第2、4、6和10段所定措施的人道主義和社會經濟影響;

    (e)在2005年12月7日以前,就本段所列各個問題通過委員會向安理會提出報告;並在該日以前酌情向委員會非正式通報最新情況,尤其是在滿足有關條件以解除第1521(2003)號決議第6和10段規定的措施方面取得的進展;

    (f)同其他相關專家組,尤其是同2005年2月1日第1584(2005)號決議所設科特迪瓦問題專家組,進行合作;

    15. 請秘書長與委員會協商,儘快任命具有有關專長,特別是在武器、木材、鑽石、財政、人道主義和社會經濟問題以及任何其他相關問題上,具有專長的專家,人數至多五人,同時盡可能利用第1579(2004)號決議所設專家小組成員的專長,並請秘書長作出必要的財政和安保安排,支持該小組的工作;

    16. 籲請所有國家和利比里亞全國過渡政府與專家小組充分合作;

    17. 決定繼續處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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