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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10/2013號行政長官公告

公報編號:

18/2013

刊登日期:

2013.5.2

版數:

5488-5492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通過的關於防擴散/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第2087(2013)號決議。
相關法規 :
  • 第25/2004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零四年四月二十八日通過的有關大規模毀滅性武器擴散的第1540(2004)號決議
  • 第35/2006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零六年十月十四日通過的有關防擴散問題/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第1718(2006)號決議。
  • 第31/2009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零九年六月十二日通過的有關防擴散/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第1874(2009)號決議。
  • 第21/2013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一三年三月七日通過的關於防擴散/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第2094(2013)號決議。
  • 第9/2014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1718(2006)號決議所設制裁委員會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更新的實體和個人綜合名單。
  • 第29/2014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1718(2006)號決議所設制裁委員會於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日更新的實體和個人綜合名單。
  • 第69/2014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1718(2006)號決議所設制裁委員會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三十日更新的實體和個人綜合名單。
  • 第25/2015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有關防擴散問題/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第1718(2006)號決議所設委員會於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更新制定及維持的清單。
  • 第52/2016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一六年三月二日通過的關於不擴散/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第2270(2016)號決議及中央人民政府關於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制裁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委員會解除對上指決議附件三清單所列4艘船隻制裁通知的有用部分。
  • 第82/2016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1718(2006)號決議所設委員會依照第2270(2016)決議第25段提交的關於調整第1718(2006)號決議第8段和第2270(2016)決議所規定措施的報告。
  • 第6/2017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通過的關於不擴散/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第2321(2016)號決議。
  • 第44/2017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一七年八月五日通過的關於不擴散/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第2371(2017)號決議。
  • 第5/2018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通過的關於不擴散/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第2397(2017)號決議。
  • 第14/2018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中央人民政府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二日發出的關於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制裁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委員會在制裁名單中增加4艘船隻的通知的有用部分。
  • 第31/2018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中央人民政府關於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有關不擴散/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第1718(2006)號決議所設制裁委員會增列受制裁個人、實體和船隻的通知的有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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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決議 - 法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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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0/2013號行政長官公告

    按照中央人民政府的命令,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通過的關於防擴散/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第2087(2013)號決議的中文及英文正式文本。

    二零一三年四月十八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二零一三年四月二十九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第2087(2013)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2013年1月22日第6904次會議通過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以往相關決議,包括第825(1993)、第1540(2004)、第1695(2006)、第1718(2006)、第1874(2009)和第1887(2009)號決議,以及2006年10月6日(S/PRST/2006/41)、2009年4月13日(S/PRST/2009/7)和2012年4月16日(S/PRST/2012/13)的主席聲明,

    承認所有國家根據國際法、包括安全理事會相關決議規定的限制,享有開發和利用外層空間的自由,

    1. 譴責朝鮮2012年12月12日使用彈道導彈技術進行發射,違反了第1718(2006)和第1874(2009)號決議;

    2. 要求朝鮮不再使用彈道導彈技術進行進一步發射,停止其彈道導彈計劃的所有相關活動以遵守第1718(2006)和第1874(2009)號決議,並就此重新確認以前做出的暫停導彈發射的承諾;

    3. 要求朝鮮立即全面遵守第1718(2006)和第1874(2009)號決議為其規定的義務,包括:以完全、可核查和不可逆的方式放棄所有核武器和現有核計劃;立即停止所有相關活動;不使用彈道導彈技術進行進一步發射,不進行核試驗或進一步挑釁;

    4. 重申第1718(2006)和第1874(2009)號決議中的現有制裁措施;

    5. 回顧第1718(2006)號決議第8段規定的並經第1874(2009)號決議修改的有關措施,認定:

    (a)第1718(2006)號決議第8(d)段規定的措施應適用於附件一和二開列的個人和實體,第1718(2006)號決議第8(e)段規定的措施應適用於附件一開列的個人;和

    (b)第1718(2006)號決議第8(a)、8(b)和8(c)段規定的措施應適用於INFCIRC/254/Rev.11/Part1和INFCIRC/254/Rev. 8/Part2和S/2012/947開列的物項;

    6. 回顧第1874(2009)號決議第18段,呼籲會員國為此提高警惕,包括監測本國國民、在本國境內的人、金融機構和依據本國法律同朝鮮金融機構或代表這些機構組建的其他實體(包括海外分支機構)的活動,或代表朝鮮金融機構、包括其海外分支機構、代表、代理人和附屬機構或按其指示行事者的活動;

    7. 指示第1718(2006)號決議所設委員會就有船隻在船旗國批准進行檢查後拒絕接受檢查,或在懸掛朝鮮國旗的船隻拒絕根據第1874(2009)號決議第12段接受檢查的情況發出《協助執行說明》;

    8. 回顧第1874(2009)號決議第14段,進一步回顧各國可根據第1718(2006)、第1874(2009)號決議和本決議的規定扣押和處置物項,並進一步澄清,各國處置的方式包括,但不限於,銷毀、使其無法使用、儲存或轉移至原產國或目的地國以外的其他國家處置;

    9. 闡明,第1718(2006)和第1874(2009)號決議規定的措施禁止轉讓任何物項,如果交易的相關國家擁有情報提供合理理由令人相信,被指認的個人或實體是該物項的發貨方、預期接收方或協助進行該轉讓,

    10. 呼籲尚未報告為執行第1718(2006)和第1874(2009)號決議採取的措施的會員國提交報告,鼓勵其他會員國提交其他關於執行第1718(2006)和第1874(2009)號決議規定的信息,如果有此信息的話;

    11. 鼓勵國際機構採取必要步驟,確保所有涉及朝鮮的活動都符合第1718(2006)和第1874(2009)號決議的規定,進一步鼓勵相關機構就其可能涉及這些決議規定的與朝鮮相關的活動,同委員會進行接洽;

    12. 痛惜違反第1718(2006)和第1874(2009)號決議規定的措施的行為,包括使用大量現金以躲避制裁,強調安理會對來自或去往朝鮮,或通過各國領土供應、銷售或轉讓有助於第1718(2006)和第1874(2009)號決議禁止的活動的物項感到關切,並強調各國在這方面採取適當行動的重要性,呼籲各國對那些為被指認個人或實體工作或按其指示行事的人在本國領土入境或過境一事,保持警惕和克制,指示委員會評估已報告的違反決議行為並酌情採取行動,包括對協助躲避制裁或違反第1718(2006)和第1874(2009)號決議規定的個人和實體進行指認;

    13. 強調包括朝鮮在內所有國家採取必要措施的重要性,以確保不得應朝鮮、或朝鮮境內的任何人或實體、或按第1718(2006)和第1874(2009)號決議指認的人或實體、或任何通過或者為這些人或實體索賠的人的請求,對因第1718(2006)和第1874(2009)號決議規定的措施而無法執行的合同或其他交易,提出索賠;

    14. 重申安理會希望以和平、外交和政治方式解決當前局勢,歡迎安理會成員及其他會員國努力通過對話推動和平、全面的解決,並着重指出,要避免採取任何可能使緊張局勢升級的行動;

    15. 重申支持六方會談,呼籲恢復六方會談,敦促參加會談的所有各方加緊努力,以全面、迅速落實中國、朝鮮、日本、大韓民國、俄羅斯聯邦和美利堅合眾國於2005年9月19日發表的共同聲明,以和平方式實現可核查的朝鮮半島無核化,維護朝鮮半島及東北亞的和平與穩定;

    16. 呼籲所有會員國全面履行它們根據第1718(2006)和第1874(2009)號決議承擔的義務;

    17. 再次強調,所有會員國在執行第1718(2006)號決議第8段(a)(三)和(d)時,應根據《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不影響駐朝鮮外交使團活動;

    18. 着重指出,第1718(2006)和第1874(2009)號決議規定的措施無意對朝鮮平民造成不利的人道主義後果;

    19. 申明安理會將繼續審議朝鮮的行動,並願意根據朝鮮的遵守情況,視需要加強、修改、暫停或解除有關措施,並就此表示決心在朝鮮再次進行發射或核試驗時,採取重要行動;

    20.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附件一

    旅行禁令/資產凍結

    1. PAEK CHANG-HO

    a. 說明:高級官員和朝鮮空間技術委員會衛星控制中心負責人。

    b. 別名:Pak CHANG-HO;Paek Ch’ang-Ho

    c. 識別資料:護照:381420754;護照簽發日期:2011年12月7日;護照到期日期:2016年12月7日;出生日期:1964年6月18日;出生地點:朝鮮開城

    2. CHANG MYONG-CHIN

    a. 說明:西海衛星發射場總負責人和2012年4月13日和12月12日進行發射的發射中心的負責人

    b. 別名:Jang Myong-Jin

    c. 識別資料:出生日期:1966年;其他出生日期:1965年

    3. RA KY’ONG-SU

    a. 說明:Ra Ky’ong-Su是端川商業銀行(Tanchon Commercial Bank)的官員。他以此身份協助該銀行進行交易。委員會2009年4月指認端川銀行是朝鮮負責銷售常規武器、彈道導彈和用於組裝和生產這些武器的相關物品的主要金融實體。

    4. KIM KWANG-IL

    a. 說明:Kim Kwang-il是端川商業銀行的官員。他以此身份協助該銀行和Korea Mining Development Trading Corporation(KOMID)進行交易。委員會2009年4月指認端川銀行是朝鮮負責銷售常規武器、彈道導彈和用於組裝和生產這些武器的相關物品的主要金融實體。委員會2009年4月對KOMID進行了指認,該公司是朝鮮的主要軍火商和彈道導彈和常規武器相關物品和裝備的主要出口商。

    附件二

    資產凍結

    1. 朝鮮空間技術委員會

    a. 說明:2012年4月13日和2012年12月12日,朝鮮空間技術委員會通過衛星控制中心和西海發射場進行了朝鮮的發射。

    b. 別名:朝鮮空間技術委員會;朝鮮空間技術司;空間技術委員會;KCST

    c. 地點:朝鮮平壤

    2. East Land Bank

    a. 說明:朝鮮的金融機構East Land Bank為軍火製造商和出口商青松聯營公司(青松公司)(Green Pine Associated Corporation(Green Pine))與武器有關的交易提供便利和其他協助。East Land Bank與青松公司積極合作,以躲避制裁的方式進行資金轉賬。在2007和2008年,East Land Bank為涉及青松公司和伊朗金融機構(包括國民銀行和賽帕銀行)的一些交易提供便利。安全理事會在第1747(2007)號決議指認賽帕銀行為伊朗彈道導彈計劃提供支持。委員會在2012年4月對青松公司進行了指認。

    b. 別名:Dongbang銀行;TONGBANG U’NHAENG;TONGBANG BANK

    c. 地點:PO Box 32,BEL Building,Jonseung-Dung, Moranbong District,Pyongyang,DPRK

    3. KOREA KUMRYONG TRADING CORPORATION

    a. 說明:朝鮮礦業發展貿易公司的別名,用於開展採購活動。委員會2009年4月對朝鮮礦業發展貿易公司進行了指認,該公司是朝鮮的主要軍火商和彈道導彈和常規武器相關物品和裝備的主要出口商。

    4. TOSONG TECHNOLOGY TRADING CORPORATION

    a. 說明:朝鮮礦業發展公司是Tosong Technology Trading Corporation的母公司。委員會2009年4月對朝鮮礦業發展貿易公司進行了指認,該公司是朝鮮的主要軍火商和彈道導彈和常規武器相關物品和裝備的主要出口商。

    b. 地點:朝鮮平壤

    5. KOREA RYONHA MACHINERY JOINT VENTURE CORPORATION

    a. 說明:Korea Ryonbong General Corporation是Korea Ryonha Machinery Joint Venture Corporation的母公司。委員會2009年4月對Korea Ryonbong General Corporation進行了指認,該公司是一家國防企業集團,專門負責為朝鮮國防工業進行採購,並為該國的與軍事有關銷售提供協助。

    b. 別名:CHOSUN YUNHA MACHINERY JOINT OPERATION COMPANY;KOREA RYENHA MACHINERY J/V CORPORATION;RYONHA MACHINERY JOINT VENTURE CORPORATION

    c. 地點:Central District,Pyongyang,DPRK;Mangungdae-gu,Pyongyang,DPRK;Mangyongdae District,Pyongyang,DPRK

    6. LEADER(HONG KONG)INTERNATIONAL

    a. 說明:代表朝鮮礦業發展公司協助貨運。委員會2009年4月對朝鮮礦業發展貿易公司進行了指認,該公司是朝鮮的主要軍火商和彈道導彈和常規武器相關物品和裝備的主要出口商。

    b. 別名:Leader International Trading Limited

    c. 地點:香港德輔道中173號南豐大廈1610室


    Resolution 2087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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