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10/2007號行政長官公告

公報編號:

22/2007

刊登日期:

2007.5.30

版數:

4036

  • 命令公佈一九九二年九月八日在紐約通過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修正案的中文正式文本及葡文譯本。
相關法規 :
  • 第28/GM/98號批示 - 命令將公布於一九八八年五月二十一日第一百一十八期《共和國公報》第一組之共和國議會第11/88號決議公布於《政府公報》,該決議係通過《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待遇或處罰公約》,以待批准。
  • 第11/88號共和國議會決議 - 通過《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
  • 第93/99號通告 - 茲按上級命令公布:已透過葡萄牙常駐紐約聯合國之代表處,通知作為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日在紐約通過之《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保管人之聯合國秘書長,上述公約適用於澳門地區。
  • 第9/2001號行政長官公告 - 將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日訂於紐約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 第10/2007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一九九二年九月八日在紐約通過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修正案的中文正式文本及葡文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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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人權類 - 其他 - 法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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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0/2007號行政長官公告

    鑑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已於二零零二年七月十日透過照會向聯合國秘書長交存其接受一九九二年九月八日在紐約通過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修正案的接受書;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上述《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修正案的中文正式文本及以該修正案各正式文本為依據的葡文譯本。

    《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的中、法文正式文本及葡文譯本公佈於一九九八年三月十六日第十一期《政府公報》第一組

    二零零七年五月二十二日發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二零零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修正案

    一、刪除第十七條第7款和第十八條第5款。

    二、增加一款,作為第十八條第4款:“按照本公約設立的委員會委員應依大會決定的規定和條件,從聯合國資源領取薪酬。”

    三、第十八條第4款改為第5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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