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市政廳布告

第20/98/M號批示

四月二十八日第17/93/M號法令核准之道路法典規章第五十九條第三款規定A類車輛 —— 重型摩托車分為二小類,A1為汽缸容積等於或小於 400 cm3 之重型摩托車,A2為汽缸容積大於 400 cm3 之重型摩托車。

另一方面,用作教練駕駛實習之摩托車應遵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即該等車輛之汽缸容積不得小於 120 cm3

鑒於A1小類涵蓋範圍極廣,可能引致不平衡現象,原因是容許投考人以最小汽缸容積之車輛應考,倘考試合格,便立即具資格駕駛該小類最大汽缸容積之車輛,二者所具重量/功率之比例差距很大,故有需要根據現行道路法典規章之規定,訂定對於汽缸容積的幅度而言更合邏輯的標準。

基於此,澳門市政廳現決定為既定的分類訂出進行輕型及重型摩托車實習測驗之標準如下:

一、輕型及重型摩托車之駕駛之學習和實習考試均在可供此目的之“駕駛學習及考試中心”及為此目的而在路面適當劃定之範圍內進行;

二、輕型摩托車及A1小類重型摩托車之駕駛之學習和實習考試,不論該等車輛之面積大小和其他規格,均在劃定予A1小類重型摩托車之範圍內進行;

三、A2小類重型摩托車之駕駛之學習和實習考試,不論該等車輛之面積大小和其他規格,均在劃定予A2小類重型摩托車之範圍內進行;

四、須用 350 cm3 或以上汽缸容積,或功率/重量之比例超過0.11千瓦/公斤之重型摩托車進行A1小類重型摩托車駕駛考試之實習測驗;

五、A1小類重型摩托車駕駛員投考人之實習測驗,得按投考人之申請,在汽缸容積 350 cm3 以下之車輛上進行,但在此情況下,測驗合格之投考人不得駕駛超過其用於實習測驗之汽缸容積之重型摩托車;

六、須用 600 cm3 或以上之汽缸容積之重型摩托車進行A2小類重型摩托車駕駛考試之實習測驗;

七、駕駛學校應按本批示之規定為用作教練及考試之車輛辦領准照,以確保考試之申請程序正常進行;

八、因道路法典規章之修改而訂出之任何補充,均會立即透過必要之取代、刪除及附加方式列入適當的位置;

九、本批示自政府公報刊登日起計六十天後生效,上述標準適用於所有建議考試日期在本批示生效之後的申請。

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日於澳門市政廳

副主席 蕭衛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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