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1 期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初 級 法 院

公 告

無償還能力案CV4-25-0001-CFI號

第四民事法庭

聲請人:羅盛宗 (LO SENG CHUNG),男性,成年,持澳門居民身份證,地址:澳門高美士街景秀花園2樓A座。

被聲請人:陸炳同 (LOK PENG TONG),男性,成年,持澳門居民身份證,地址:Alameda Dr. Carlos D’Assumpção n.º 258, Edifício Kin Heng Long Plaza, 15.º andar B, Macau。

茲通知本法院於2025年7月2日就有關無償還能力案作出判決,宣告上指之被聲請人陸炳同,處於無償還能力狀況,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1089條及第1140條第2款之規定,已訂定60日期間予債權人提出清償債權,該期間自公佈上述判決的公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計算。

已委任黎培霖實習律師,職業住所在澳門新馬路61號永光廣場13樓C座,為無償還能力人財產的管理人。

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七日於初級法院

法官 梁鎂堙

法院特級書記員 陳嘉翠


新 聞 局

通 告

第3/GCS/2025號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二十三條、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條第二款,及第130/202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授予及轉授予新聞廳廳長陳裕康及資訊及檔案處處長黃寶孝,在相應附屬單位職權範圍內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批准享受假期之申請;

(二)准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之年假累積;

(三)審批合理或不合理缺勤;

(四)確認工作人員已實際提供超時工作的時數;

(五)批准工作人員享受因提供超時工作或在免除上班時段提供工作以扣除正常工作時間的補償;

(六)批閱所管轄部門日常物料之申請;

(七)簽署發給予澳門特別行政區私人及公共實體的文書及公函,藉此轉達上級所作批示的內容,以及簽署可視為屬於該附屬單位職權範疇下常規事項的公函,但呈交予各政府主要官員辦公室、立法會及司法機關的文件除外。

二、授予及轉授予研究及推廣廳代廳長馬俊業,在相應附屬單位職權範圍內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批准享受假期之申請;

(二)准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之年假累積;

(三)審批合理或不合理缺勤;

(四)確認工作人員已實際提供超時工作的時數;

(五)批准工作人員享受因提供超時工作或在免除上班時段提供工作以扣除正常工作時間的補償;

(六)批閱所管轄部門日常物料之申請;

(七)簽署發給予澳門特別行政區私人及公共實體的文書及公函,藉此轉達上級所作批示的內容,以及簽署可視為屬於該附屬單位職權範疇下常規事項的公函,但呈交予各政府主要官員辦公室、立法會及司法機關的文件除外。

三、授予及轉授予傳媒處處長朱家聯、推廣處處長歐舜華及出版處處長梁敏瑩,在相應附屬單位職權範圍內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批准享受假期之申請;

(二)准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之年假累積;

(三)審批合理或不合理缺勤;

(四)批閱所管轄部門日常物料之申請;

(五)簽署發給予澳門特別行政區私人及公共實體可視為屬於該附屬單位職權範疇下常規事項的文書及公函,但呈交予各政府主要官員辦公室、立法會及司法機關的文件除外。

四、授予及轉授予行政財政處處長Adelina Andrade de Aguiar,在相應附屬單位職權範圍內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批准享受假期之申請;

(二)准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之年假累積;

(三)審批合理或不合理缺勤;

(四)確認工作人員已實際提供超時工作的時數;

(五)批准工作人員享受因提供超時工作或在免除上班時段提供工作以扣除正常工作時間的補償;

(六)除機密資料外,簽署存檔文件之證明書,及確認檔案室存檔文件原件的影印本;

(七)簽署報到憑單;

(八)簽署新聞局人員服務時間的計算及結算文件;

(九)簽署新聞局人員職務的法律狀況或薪俸狀況的聲明書及同類文件,以及確認該等文件之影印本;

(十)批閱所管轄部門日常物料之申請;

(十一)簽署發給予澳門特別行政區私人及公共實體的文書及公函,藉此轉達上級所作批示的內容,以及簽署可視為屬於該附屬單位職權範疇下常規事項的公函,但呈交予各政府主要官員辦公室、立法會及司法機關的文件除外;

(十二)經有關實體批准,簽署取得資產和勞務相應的程序和繳付開支的申請書;

(十三)批准取得資產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元一千元為限。

五、本授權及轉授權不妨礙收回及監管權的行使。

六、對行使本批示所載的授權及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七、廢止公佈於二零二五年四月十六日第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新聞局第2/GCS/2025號批示。

八、新聞廳廳長陳裕康、研究及推廣廳代廳長馬俊業、傳媒處處長朱家聯、推廣處處長歐舜華、出版處處長梁敏瑩、資訊及檔案處處長黃寶孝及行政財政處處長Adelina Andrade de Aguiar,自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一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九、在不影響上款規定的前提下,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三日於新聞局

代局長 黃樂宜


行 政 公 職 局

通 告

第055/DIR/DES/2025號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以及現行第24/2011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五款,本人決定:

一、授予行政公職局法律技術廳廳長Vera Helena Boa-Nova e Moreira dos Santos Ferreira Ribeiro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1)核准屬下人員每年的人員年假表;

(2)批准屬下人員享受年假的申請。

二、對行使現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對現授予的職權,本人保留一切收回權及監管權。

四、獲授權人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二日起在本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三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梁穎妍

第056/DIR/DES/2025號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以及公佈於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三日第30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054/DIR/DES/2025號行政公職局局長批示第三款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轉授予行政公職局公共行政研究中心主任林婷婷、組織績效及運作廳代廳長梁藝瀠及公務人員培訓中心主任曾莉莉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1)核准屬下人員每年的人員年假表;

(2)批准屬下人員享受年假的申請。

二、轉授予行政公職局公務人員培訓中心主任曾莉莉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1)簽署課程招生、寄送已簽發證書、派發印刷品或宣傳品、借用場地的函件;

(2)簽署召集書、培訓課程的出席、修讀或修畢聲明書。

三、對行使現轉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對現轉授予的職權,本人保留一切收回權及監管權。

五、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二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六、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經行政公職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三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四日於行政公職局

副局長 陳淑貞

第057/DIR/DES/2025號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以及公佈於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三日第30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053/DIR/DES/2025號行政公職局局長批示第三款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轉授予行政公職局電子政務廳廳長鮑志偉、語言事務廳廳長孔潔心及政府資訊中心主任陳俊賢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1)核准屬下人員每年的人員年假表;

(2)批准屬下人員享受年假的申請。

二、轉授予行政公職局政府資訊中心主任陳俊賢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1)簽署政府資訊中心在職責範圍內開展的案卷活動所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實體的通訊文書。

三、對行使現轉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對現轉授予的職權,本人保留一切收回權及監管權。

五、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二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六、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經行政公職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四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四日於行政公職局

副局長 陳子健

第058/DIR/DES/2025號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以及公佈於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三日第30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052/DIR/DES/2025號行政公職局局長批示第三款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轉授予行政公職局公務人員規劃及招聘廳廳長陳玉玲、公務人員關係廳廳長羅志堅、選舉技術輔助處處長張錫聯,以及行政及財政處代處長張了了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1)核准屬下人員每年的人員年假表;

(2)批准屬下人員享受年假的申請。

二、轉授予行政公職局行政及財政處代處長張了了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1)簽署行政公職局人員到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公共部門的報到憑證、該等人員服務時間的計算及結算證明文件,以及用作證明人員法律上的職務狀況或報酬狀況的聲明書及同類文件;

(2)批准發放年資獎金、供款時間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

(3)批准發放不超過三日的日津貼、預支、啟程津貼及在公幹地點的交通費;

(4)簽署組成及處理卷宗所需的函件,以及執行上級作出決定所需的函件;

(5)批准為行政公職局的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6)簽署工作人員及其家屬的衛生護理證;

(7)簽署已獲預先許可的支付開支的申請;

(8)發出個人檔案的證明;

(9)在不引致產生額外開支下,批准對供應日常消耗品、分配及分發動產、設備、設施和日用品的申請;

(10)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行政公職局的開支表章節中,因部門正常運作所需的資產及勞務的開支,但以一千澳門元為限;

(11)除上項所述開支外,批准為行政公職局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管理費或其他同類開支。

三、轉授予行政公職局公務人員關係廳公職福利處處長梁少峰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1)簽署社團活動資助通知書;

(2)批閱公職福利處轄下設施租借申請。

四、對行使現轉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對現轉授予的職權,本人保留一切收回權及監管權。

六、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二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七、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經行政公職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於行政公職局

副局長 馮若儀


市 政 署

公 告

第004/DGF/2025號公開招標

為松山登山纜車提供維修、保養及管理服務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七月八日之批示,市政署現就「為松山登山纜車提供維修、保養及管理服務」進行公開招標。

有意投標人可於辦公時間內到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163號地下市政署文書及檔案中心索取有關招標方案及承投規則,或可登入本署網頁(http://www.iam.gov.mo)免費下載。如有意投標人從本署網頁下載上述文件,有責任在提交投標書的期間,從本署網頁查閱倘有的更新或修正等資料。

截止遞交標書日期為二零二五年九月八日中午十二時正。投標人或其代表請將有關標書及文件送交本署文書及檔案中心,並須繳交臨時擔保澳門元貳拾肆萬捌仟玖佰圓正(MOP248,900.00),臨時擔保可以現金存款或銀行擔保提供。若以現金存款方式,須前往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163號地下本署財務處出納提交,或帶同本標書之存款憑證(一式三份)前往中國銀行繳交,並於繳付後將存款憑證交回本署財務處出納以換取正式收據。若以銀行擔保方式,則必須前往本署財務處出納繳交。因繳付擔保而導致的所有開支費用,概由投標人負責。

開標日期為二零二五年九月九日上午十時正,於本署培訓中心(澳門何賢紳士大馬路政府(青茂)辦公大樓十七樓)進行。

此外,本署安排於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一日上午十時正,於本署松山登山纜車下站進行公開解釋會,並於同日安排實地視察。

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五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杜淑儀


財 政 局

告 示

2024年度職業稅可課稅收益核定事宜

2024年度職業稅第一組(散工或僱員)及第二組(自由及專門職業)納稅人的可課稅收益已經核定。

根據《職業稅規章》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納稅人可於八月十六日至三十日辦公時間內,到以下地點索閱有關核定結果:

1

財政局大樓 - 稅務諮詢中心 / 稅務接待中心

2

政府綜合服務大樓 - 稅務接待

3

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 - 稅務接待

澳門居民或持“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人士,可透過自助服務機查閱上述結果;另已辦理“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開戶登記之用戶,可以此帳戶登入“一戶通”或財政局移動應用程式“澳門稅務資訊Macau Tax”或財政局網頁(www.dsf.gov.mo)之電子服務系統,查閱上述年度的工作收益狀況。

倘對核定之可課稅收益有異議,根據上述規章第七十九條第二款之規定,納稅人應於八月三十日前或在有關收益評定通知書之郵遞掛號日起計二十天內以書面形式向複評委員會提出申駁。

二零二五年七月九日於財政局

代局長 何燕梅

跨年度負擔明細清單

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七日於財政局

代局長 何燕梅


勞 工 事 務 局

公 告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應致誠僱傭中心有限公司准照持有人致誠僱傭中心有限公司的申請,本局根據第16/2020號法律《職業介紹所業務法》第十九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註銷其編號為2018002的職業介紹所業務准照,由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陳元童


消 防 局

公 告

按照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七月一日所作的批示,消防局現根據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20/2022號行政法規《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的施行細則》,以及經第97/2023號保安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84/202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的規定,以履歷評審方式進行晉升程序,以填補消防局人員編制消防官級別中第一職階一等消防區長兩個空缺。

上述開考的通告已張貼於消防局總部暨西灣湖行動站接待及投訴中心,並上載於本局網頁內。利害關係人須自本公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八個工作日內作出申請。

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四日於消防局

局長 王健消防總監

———

按照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七月一日所作的批示,消防局現根據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20/2022號行政法規《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的施行細則》,以及經第97/2023號保安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84/202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的規定,以履歷評審方式進行晉升程序,以填補消防局人員編制消防官級別中第一職階副消防總長六個空缺。

上述開考的通告已張貼於消防局總部暨西灣湖行動站接待及投訴中心,並上載於本局網頁內。利害關係人須自本公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八個工作日內作出申請。

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四日於消防局

局長 王健消防總監

———

按照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七月一日所作的批示,消防局現根據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20/2022號行政法規《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的施行細則》,以及經第97/2023號保安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84/202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的規定,以履歷評審方式進行晉升程序,以填補消防局人員編制消防官級別中第一職階消防總長三個空缺。

上述開考的通告已張貼於消防局總部暨西灣湖行動站接待及投訴中心,並上載於本局網頁內。利害關係人須自本公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八個工作日內作出申請。

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四日於消防局

局長 王健消防總監


教 育 及 青 年 發 展 局

通 告

根據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十五條,以及第18/2018號行政法規《高等教育規章》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本人於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四日作出批示,現公佈以下已登記的高等教育課程:

課程名稱:教育學士學位(中文)課程

高等院校(及學術單位,如適用)名稱:澳門大學 — 教育學院

課程所頒授的學位、文憑或證書:學士學位

登記編號:UM-A26-L13-9425I-36

課程的基本資料:

— 根據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五)項的規定,澳門大學教務委員會於二零二五年二月十九日第三次會議決議修改該大學教育學院教育學士學位(中文)課程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

— 上述教育學院教育學士學位(中文)課程的現行課程名稱、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分別刊登於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一日第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以及二零一九年八月七日第三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課程登記通告內。

— 上述課程的新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載於本通告的附件一及附件二,並為本通告的組成部分。

— 上述新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適用於2025/2026學年起入學的學生。

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四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

附件一

教育學士學位(中文)課程

學術與教學編排

一、課程頒授的學位名稱:教育學士

二、學術領域:教育學

三、主修:教育(中文)

四、課程一般期限:四學年

五、授課語言:中文

六、報讀條件:根據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二十五條的規定。

七、畢業要求:完成課程所需的學分為120學分。

附件二

教育學士學位(中文)課程

學習計劃

學科單元/科目

種類

學時*

學分

第一學年

中國當代文學1

必修

135

3

中國現代文學1

必修

135

3

教育學導論1

必修

135

3

現代語文與教育1

必修

135

3

古今漢字的教與學1

必修

135

3

課程與教學論1

必修

135

3

社群教育科目2

必修

105

2

語言與技能科目2,3/自由選修科目3,4

必修

540

12

通識教育科目2

必修

270

6

第二學年

中國古典文學:先秦至唐五代1

必修

135

3

中國古典文學:宋代至清代1

必修

135

3

教育社會學1

必修

135

3

教育心理學1

必修

135

3

文言語法修辭教與學1

必修

135

3

社群教育科目2

必修

45

1

語言與技能科目2,3/自由選修科目3,4

必修

135

3

通識教育科目2

必修

540

12

第三學年

資訊科技融入教學1

必修

135

3

特殊教育導論1

必修

135

3

教師倫理與教師專業發展1

必修

135

3

中國思想史與教育1

必修

135

3

中文閱讀與寫作教學1

必修

135

3

中文教育評估與考核1

必修

135

3

中學課堂管理(中文教育)1

必修

135

3

通識教育科目2

必修

270

6

自由選修科目4

必修

135

3

第四學年

學校諮商與輔導1

必修

135

3

教學實習1

必修

1560**

6

論孟與教育1

必修

135

3

教育研究方法1

必修

135

3

自由選修科目4

必修

270

6

總學分

120

* 每一學分的學時至少包含15小時的面授教學。

** 實習學時包括至少90學時的教學實踐。學生須按規定進行實習,而實習學時不得超過1560學時。

註:

1. 組成課程主修的學科單元/科目。本課程主修的學科單元/科目總學分為69學分。

2. 有關科目表將由該大學予以公佈。

3. 修讀“語言與技能科目”及“自由選修科目”的要求將由該大學予以公佈。

4. 學生可選讀由所屬學院或該大學其他學術單位所提供的學科單元/科目作為“自由選修科目”。


文 化 局

公 告

第0002/IC-CCM/CP/2025號公開招標

為澳門文化中心提供場地及活動技術支援服務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2025年7月15日之批示,並按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十三條的規定,現進行“為澳門文化中心提供場地及活動技術支援服務”的公開招標。

1. 判給實體:社會文化司司長

2. 招標實體:文化局

3.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4. 目的:本招標旨在為文化局轄下澳門文化中心提供場地及活動技術支援服務。

5. 服務地點:澳門文化中心。

6. 服務期: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為期為24個月。

7. 投標書的有效期:投標書的有效期為九十(90)日,由公開開標日起計,並可按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延長。

8. 承投類型:以總額價金承投。

9. 臨時擔保:以現金存款或法定銀行擔保之方式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文化局”提供。金額為壹拾叁萬伍仟澳門元(MOP$135,000.00)。

10. 確定擔保:相等於判給服務總金額的百分之四(4%)。

11. 底價:不設底價。

12. 參加條件:投標人必須已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財政局或商業及動產登記局作本招標所指服務之開業或商業登記,其擁有的技術和財政能力符合去履行承投規則內所指的工作內容,均可參與投標,但不接納以合作經營方式參與投標。

13. 倘投標人提交可能擾亂正常競爭條件的投標書,尤其是該等公司有相同的股東或行政管理機關成員時,相關投標書均不被接納。

14. 遞交投標書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

截止日期及時間:2025年9月10日下午5時正。

15. 解釋會及現場考察

解釋會將在冼星海大馬路澳門文化中心會議室舉行,時間為2025年8月6日10時00分。會後安排視察現場。

有意投標人請於2025年8月5日下午5時00分前致電8797-7156預約出席解釋會及現場考察(每間公司出席人數不超過3人)。

16.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

日期及時間:2025年9月11日上午10時正。

開標時,投標人或其代表應出席公開開標會議,以便根據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及續後數條的規定,解釋投標書文件而可能出現的疑問以及對委員會的決議提出聲明異議。

投標人可由受權人代表出席公開開標會議,此受權人應出示授權賦予其出席開標會議的授權書,或其他具同等效力的文書,授權書參照本招標方案附件XI的格式編製。

17. 延期:倘因颱風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引致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共部門停止對外辦公,則原定的解釋會及現場考察日期及時間、遞交投標書的截止日期及時間、公開開標日期及時間將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天的相同時間。

18. 查閱卷宗之地點、日期、時間及取得卷宗影印本之價格:

地點: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

日期:自公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至截標日止。

時間:辦公日星期一至五上午9時至下午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30分。

如欲索取上述文件之影印本,需以現金方式繳付印製成本費用貳佰澳門元(MOP200.00),或透過文化局網頁(http://www.icm.gov.mo)內免費下載上述資料。

公開招標的相關資料在截標前可能會被更新或修正,可透過文化局上述網頁查閱。

19. 評標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序號

判給標準

比重

1.

價格

70%

2.

同類型服務經驗

15%

    2.1 同類型場地技術支援服務經驗

8%

    2.2 同類型活動技術支援服務經驗

7%

3.

技術人員專業性服務年資

10%

4.

僱用本地人員比例

5%

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三日於文化局

局長 梁惠敏


衛 生 局

名 單

(開考編號:第A30/CS/CIR/2024號)

為填補衛生局行政任用合同制度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普通外科專科)第一職階主任醫生一缺,經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八日第五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投考人:
1.º 蔡念 7.99

根據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十九條第四款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向中級法院提起司法上訴。

(經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前衛生局普通外科主任醫生 彭向強醫生

正選委員: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朱建民醫生

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梁慶達醫生

公 告

(考試編號:01/PARETF/RAD/2025)

按照第45/2021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第一款及附件一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經澳門醫學專科學院專業委員會二零二五年五月十四日會議之決議,下列人士被指定為胡皓醫生投考放射治療科專科培訓的全部同等學歷認可評核考試的典試委員會成員:

典試委員會:

主席:放射治療科 梁頌文醫生

正選委員:放射治療科 丘熹彬醫生

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鄺麗雲教授

候補委員:放射治療科 陳延群醫生

放射及影像學科 譚文斌醫生

考試日期:二零二五年九月十八日及十九日

考試地點: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2樓(澳門醫學專科學院)及鏡湖醫院放射治療科

考試時間及須知:考試時間表及須知已張貼在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秘書處(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2樓)及上載於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網頁(https://www.am.gov.mo)。

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開考編號:A10/TDT/AUD/2025)

為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內診療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診療技術員(圖示記錄職務範疇-聽力測驗)一缺,現根據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7/2010號法律《診療技術員職程制度》、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並於本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五個工作日內作出。

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四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郭昌宇

通 告

(考試編號:01/IC-PAF/MG/2025)

按照衛生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七月十日的批示,下列人士被委任為王美鴻醫生投考老年醫學科專科最後評核考試(根據第45/2021號行政法規第十六條第二款及經第24/2018號行政法規和第178/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的典試委員會成員:

典試委員會:

主席:內科主治醫生 潘詠紅醫生

正選委員:內科主治醫生 黃小梅醫生

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王春波醫生

候補委員:肺科主治醫生 周瀅醫生

內科顧問醫生 楊海紅醫生

考試方法:最後評核包括履歷考試、實踐考試及理論考試,上述三項考試均屬淘汰試。

評分制度:

1.在各項考試之評分以0至20分表示,得分等於或高於9.5分方視為及格;

2.在三項考試中之得分均等於或高於9.5分之投考人,視為在最後評核中及格;

3.最後評核之評分係在各項考試之得分之算術平均數之結果,取小數點後一個位。

考試日期: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一日及十二日

考試地點: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2樓(醫學專科學院)及仁伯爵綜合醫院老年醫學科

考試時間及須知:考試時間表及須知已張貼在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秘書處(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2樓)及上載於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網頁(https://www.am.gov.mo)。

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四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郭昌宇

(考試編號:01/IC-PAF/PNEU/2025)

按照衛生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七月八日的批示,下列人士被委任為郭嘉琪醫生投考肺科專科最後評核考試(根據第45/2021號行政法規第十六條第二款及經第24/2018號行政法規和第178/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的典試委員會成員:

典試委員會:

主席:肺科顧問醫生 任立峰醫生

正選委員:肺科顧問醫生 陳洪濤醫生

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吳振江醫生

候補委員:肺科顧問醫生 莫天浩醫生

肺科顧問醫生 鍾旭醫生

考試方法:最後評核包括履歷考試、實踐考試及理論考試,上述三項考試均屬淘汰試。

評分制度:

1. 在各項考試之評分以0至20分表示,得分等於或高於9.5分方視為及格;

2. 在三項考試中之得分均等於或高於9.5分之投考人,視為在最後評核中及格;

3. 最後評核之評分係在各項考試之得分之算術平均數之結果,取小數點後一個位。

考試日期:二零二五年九月八日及九日

考試地點:衛生局仁伯爵綜合醫院C1層遠程醫療會診中心會議室及肺科

考試時間及須知:考試時間表及須知已張貼在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秘書處(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2樓)及上載於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網頁(https://www.am.gov.mo)。

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四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郭昌宇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通 告

第003/PRES/FSS/2025號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第21/2017號行政法規《社會保障基金的組織及運作》第十條的規定,以及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六日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之授權決議,本人決定:

一、將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授予及轉授予組織及資訊處代處長黎玉燕或其代任人:

(一)批准其附屬單位人員享受年假或將之提前或延遲,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轉移年假作出決定;

(二)批准其附屬單位人員的缺勤;

(三)批准就其附屬單位之存檔文件提供資訊、進行查閱或發出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四)簽署對卷宗之組成及決定之執行所需的公函或文書。

二、以上授予的簽署權不包括發往行政長官辦公室、主要官員辦公室、立法會、檢察長辦公室、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的公函或文書,亦不包括發往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各實體和機構的公函或文書。

三、本授權及轉授權不妨礙收回權與監管權。

四、對行使本授權及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起,獲授權人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六、在不妨礙上款規定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經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四日行政管理委員會決議確認)

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四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陳寶雲


澳 門 大 學

通 告

澳門大學校董會根據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十八條第一款(十一)項及第五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於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七日會議決議通過以下事項:

一、核准附於本批示並為其組成部分的《澳門大學組織架構規章》;

二、廢止刊登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第五十二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澳門大學通告內的《澳門大學組織架構規章》;

三、本批示自公佈後於二零二五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八日於澳門大學

校董會主席 林金城

———

《澳門大學組織架構規章》

第一條

校董會下設的委員會

一、根據《澳門大學章程》第十七條第八款的規定,校董會下設的委員會為:

(一)常設委員會;

(二)榮譽學位及榮譽名銜委員會;

(三)監察委員會。

二、常設委員會的運作:

(一)常設委員會會議日期及時間由主席決定;

(二)常設委員會每學年最少舉行四次平常會議,在主席召集或應大部分成員要求時,亦可舉行特別會議,會議紀錄自會議舉行日起計一個月內呈交校董會備案或審議;

(三)常設委員會得以書面傳閱方式處理其職權範圍內的事務。

三、榮譽學位及榮譽名銜委員會的運作:

(一)榮譽學位及榮譽名銜委員會會議日期及時間由主席決定;

(二)榮譽學位及榮譽名銜委員會每學年最少舉行一次會議,會議紀錄自會議舉行日起計一個月內呈交校董會備案或審議。

四、監察委員會的運作:

(一)監察委員會每半年最少舉行一次平常會議,在主席召集或應其中一名委員要求時,亦可舉行特別會議;

(二)監察委員會的決議是以其成員的大多數票通過;

(三)對監察委員會的每次會議均須繕立會議紀錄,其內應載明審查工作的摘要及所作決議,並由所有與會者簽名;

(四)監察委員會應將其已進行的審查工作、已作出的措施及有關結果通知校董會。

五、校董會可為處理特定事務而設立臨時性質的委員會。臨時委員會的組成、職權及運作由校董會訂定。

第二條

副校長

一、根據《澳門大學章程》第三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澳門大學(以下簡稱“澳大”)設副校長五名,分別輔助校長執行學術事務、研究事務、行政事務、學生事務、全球事務。

二、副校長由校董會常設委員會委任的招聘委員會負責招聘。

第三條

校務協調委員會

一、根據《澳門大學章程》第三十一條,校務協調委員會負責協助校長處理及協調澳大事務,以及就影響澳大社群的行政措施的制定提供集體思考的正式渠道。

二、校務協調委員會的組成如下:

(一)校長,擔任主席;

(二)各副校長;

(三)各學術輔助部門主管;

(四)各行政部門主管;

(五)各學院院長;

(六)校長按需要委任的其他教學或非教學人員最多兩名,任期最長為一年。

三、校務協調委員會的職權如下:

(一)就改善澳大運作的措施提供意見;

(二)協調澳大年度及多年度的工作計劃、財政計劃及工作報告的準備工作;

(三)協調本身預算案、補充預算案及修改預算案的準備工作,並呈交校董會審議;

(四)協調澳大工作報告及最後帳目的準備工作,並呈交校董會審議;

(五)協調澳大日常運作所需的物資及服務的供應;

(六)就外界以有償或無償方式向澳大借用設施及設備的要求提供意見;

(七)就澳大各單位及部門的運作及協調情況作年度檢討;

(八)協助處理或回應校內外對澳大運作的意見及建議;

(九)就校長所提出的所有事宜提供意見。

四、校務協調委員會就本身預算及補充預算的編製以及預算的修改進行討論時,主席應邀請所有學院院長參與討論,並就學術資源的分配提供意見。

五、校務協調委員會每學年最少舉行四次平常會議,會議所需的技術及行政支援由校長事務處負責。

第四條

教務委員會

一、《澳門大學章程》第三十五條第三款所指的教務委員會成員的具體組成如下:

(一)主要獨立學術單位主管,包括:

(1) 研究生院院長;

(2) 榮譽學院院長;

(3) 協同創新研究院院長;

(4) 中華醫藥研究院院長;

(5) 持續進修中心主任;

(6) 應用物理及材料工程研究院院長;

(7) 微電子研究院院長;

(8) 人文社科高等研究院院長。

(二)主要學術輔助部門的主管,包括:

(1) 教務長;

(2) 圖書館館長;

(3) 校長辦公室主任;

(4) 教與學優化中心主任;

(5) 學生事務長。

(三)各學院的代表從其全職教學人員中選出,主要獨立學術單位主管除外。選舉通常在學術委員會會議上舉行。

(1) 各學院教授職級(包括講座教授、特聘教授和教授、副教授以及助理教授)的代表人數,是學院教授職級的教學人員的總數除以所有學院教授職級的教學人員的總數然後乘以四十。如果結果不是整數,則進至整數。教務委員會的席位在各學院講座教授、特聘教授和教授、副教授以及助理教授職級的分配比例為2:1:1。如果某一職級合資格的成員總數小於一,則結果以一計算。學院應負責將各教授職級的成員名額適當分配,以符合該學院教授職級教學人員代表的總數。每一教授職級的代表由該職級所有教學人員選出;

(2) 由各學院講師、高級導師和導師職級的所有教學人員互選產生的代表一名。

(四)學生代表,包括:

(1) 澳門大學學生會選出的全日制本科生一名;

(2) 澳門大學研究生會選出的全日制研究生一名。

二、上款(三)項所指的成員由主席委任,任期最長為兩年,連選得連任。

三、第一款(四)項(1)及(2)分項所指的成員由主席委任,任期最長為一年,按各學生在澳大的學籍情況而定,連選得連任。

四、如上款所指的學生代表成員請求辭去或停止出任教務委員會成員的職務,則由相關學生組織按其本身的選舉程序選出合資格成員填補空缺,任期為前任者剩餘的任期。

五、根據《澳門大學章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訂定教務委員會的運作:

(一)教務委員會應透過載有會議日期及時間的主席召集書召開會議,且每學年最少舉行四次會議;

(二)教務委員會僅在出席會議且具投票權的成員人數超過具投票權成員總數的百分之五十的情況下,方可舉行會議;其決議以出席會議的成員的相對多數的表決方式通過;

(三)教務委員會透過屬下的常設委員會及非常設委員會運作;

(四)教務委員會及其屬下委員會的學生成員不得參與該等會議中屬保留議程的部分,亦不得閱讀有關該部分議程的各項文件;

(五)保留議程包括如下事項:

(1) 個別學生的入學及學歷評估,以及澳大成員的個人事宜;

(2) 教務委員會主席認為須向學生保密的事宜,但須事先向教務委員會的學生成員解釋保密理由。

(六)就若干事項是否屬保留性質存有疑問時,須由教務委員會主席或任何主持教務委員會或其屬下委員會會議的人士作出決定,而有關決定為確定性決定;

(七)非教務委員會成員向教務委員會提交建議時,教務委員會主席應邀請該建議者列席教務委員會會議解釋建議內容;

(八)教務委員會秘書由教務長擔任,秘書職務所需的支援由學務部負責。

第五條

教務委員會屬下的委員會

一、《澳門大學章程》第三十六條第四款所指的教務委員會屬下的委員會可分為常設委員會及非常設委員會。

二、教務委員會屬下的常設委員會為:

(一)常務委員會;

(二)研究委員會;

(三)學術質量委員會;

(四)圖書館委員會;

(五)資訊及教育科技委員會;

(六)研究生課程委員會;

(七)通識教育委員會;

(八)教與學優化委員會;

(九)獎學金委員會;

(十)體育委員會;

(十一)師生諮詢委員會;

(十二)學生紀律委員會。

三、常務委員會:

(一)組成:

(1) 校長,擔任主席;

(2) 負責管轄學術事務的副校長;

(3) 負責管轄全球事務的副校長;

(4) 負責管轄研究事務的副校長;

(5) 負責管轄學生事務的副校長;

(6) 各學院院長;

(7) 研究生院院長;

(8) 榮譽學院院長;

(9) 中華醫藥研究院院長;

(10) 應用物理及材料工程研究院院長;

(11) 微電子研究院院長;

(12) 教務長;

(13) 校長辦公室主任;

(14) 人文社科高等研究院院長。

(二)常務委員會所需的技術及行政支援由學務部負責;

(三)職權:

(1) 編排教務委員會會議議程;

(2) 就各學術單位對設立新課程和科目或修改已有的課程和科目,以及對制定或修改學術規則的建議提供意見;

(3) 訂定由各學術單位所開辦的課程的入學標準及本科一年級的收生人數;

(4) 核准澳大每年入學考試模式及考試大綱;

(5) 委任澳大入學試各科主考人及試卷審查員;

(6) 在教務委員會平常會議休會期間,處理屬教務委員會職權內的緊急事宜;

(7) 維持澳大教學與研究活動之間的平衡;

(8) 在其職權範圍內作出執行性決定,向教務委員會提交政策性建議,以及就年度預算中涉及其職能範圍內的預算事項提供意見。

(四)運作:

(1) 常務委員會會議為教務委員會的預備會議,會期應最少早於教務委員會會期三周;

(2) 常務委員會可按需要舉行會議,會議紀錄自會議舉行日起計一個月內呈交教務委員會備案;

(3) 常務委員會得以書面傳閱方式處理其職權範圍內的事務。

四、研究委員會:

(一)組成:

(1) 負責管轄研究事務的副校長,擔任主席;

(2) 各學院副院長一名;

(3) 各學院學術委員會的資深教學人員一名,由各學院的學術委員會按其本身的選舉程序從該學院的具教務委員會成員身份的成員中選出,任期最長為兩年,連選得連任;

(4) 研究生院院長;

(5) 其他具研究任務的獨立學術單位的主管。

(二)研究委員會秘書由研究服務及知識轉移辦公室主任擔任,秘書職務所需的支援由研究服務及知識轉移辦公室負責;

(三)職權:

(1) 統籌及促進澳大的學術研究及相關活動;

(2) 監督澳大年度及多年度發展計劃內同研究領域相關的計劃的實施;

(3) 推薦校內外專家小組,評估教學人員提交的研究計劃以及處理其他有關技術或道德合規的事宜;

(4) 聽取專家的意見後,根據澳大的研究專款情況及有關的規定,同意研究撥款金額;

(5) 為校外研究經費的申請進行校內評估及/或推薦校外評估;

(6) 促進研究成果在國際性學報上發表,以及促進新發明申請專利及商標;

(7) 在其職權範圍內作出執行性決定,向教務委員會提交政策性建議,以及就年度預算中涉及其職能範圍內的預算事項提供意見。

(四)運作:

(1) 研究委員會每學年最少舉行兩次會議,會議紀錄自會議舉行日起計一個月內呈交教務委員會備案;

(2) 研究委員會得以書面傳閱方式處理其職權範圍內的事務。

五、學術質量委員會:

(一)組成:

(1) 負責管轄學術事務的副校長,擔任主席;

(2) 各學院的副院長一名;

(3) 具教學任務的獨立學術單位的主管或副主管一名;

(4) 各學院的系級單位主管一名(一般為系主任,如該學院沒有學系,則由課程主任/課程統籌人代表),由各學院的學術委員會按其本身的選舉程序選出,任期最長為兩年,連選得連任;

(5) 教與學優化中心主任;

(6) 教務長;

(7) 研究生院院長;

(8) 教務委員會中的學生代表。

(二)學術質量委員會所需的技術及行政支援由學務部負責;

(三)職權:

(1) 監察新課程和科目之學術評審過程及結果,並定期檢討現有的課程和科目安排;

(2) 為教與學素質保證制定政策及指引;

(3) 檢討質量評核方法及標準並評估各教學單位及課程的教與學素質;

(4) 在其職權範圍內作出策略性決定,向教務委員會提交政策性建議,以及就年度預算中涉及其職能範圍內的預算事項提供意見。

(四)運作:

(1) 學術質量委員會每學年最少舉行兩次會議,會議紀錄自會議舉行日起計一個月內呈交教務委員會備案;

(2) 學術質量委員會得以書面傳閱方式處理其職權範圍內的事務。

六、圖書館委員會:

(一)組成:

(1) 校長經諮詢校務協調委員會後,從教務委員會成員中委任一名資深成員擔任主席;

(2) 圖書館館長;

(3) 各學院、中華醫藥研究院、應用物理及材料工程研究院和微電子研究院以選舉方式各自選出的教學人員一名,任期最長為兩年,連選得連任;

(4) 澳門大學學生會的代表一名;

(5) 澳門大學研究生會的代表一名。

(二)圖書館委員會所需的技術及行政支援由大學圖書館負責;

(三)職權:

(1) 制定大學圖書館長遠發展的目標及定位;

(2) 確保大學圖書館每學年所獲得的資源能配合澳大各學術單位的教研需要;

(3) 發展及完善大學圖書館;

(4) 確保大學圖書館各項設施能配合澳大學術活動;

(5) 培養師生善用大學圖書館的正確文化及技能;

(6) 在其職權範圍內作出執行性決定,向教務委員會提交政策性建議,以及就年度預算中涉及其職能範圍內的預算事項提供意見。

(四)運作:

(1) 圖書館委員會每學年最少舉行三次會議,會議紀錄自會議舉行日起計一個月內呈交教務委員會備案;

(2) 圖書館委員會得以書面傳閱方式處理其職權範圍內的事務。

七、資訊及教育科技委員會:

(一)組成:

(1) 校長經諮詢校務協調委員會後,從教務委員會成員中委任一名具資訊及教育科技專長者擔任主席;

(2) 資訊及通訊科技總監;

(3) 各學院、中華醫藥研究院、應用物理及材料工程研究院和微電子研究院以選舉方式各自選出一名對資訊及教育科技有特殊興趣的教學人員作為成員,任期最長為兩年,連選得連任;

(4) 教與學優化中心代表一名;

(5) 學生事務長或其代表;

(6) 澳門大學學生會的代表一名;

(7) 澳門大學研究生會的代表一名。

(二)資訊及教育科技委員會所需的技術及行政支援由資訊及通訊科技部負責;

(三)職權:

(1) 制定澳大在學術及行政方面應用資訊及教育科技的政策及規則;

(2) 評估及引進用作提高教、研、學方面的活動效益的新技術及設施;

(3) 提供資訊及教育科技的軟硬件使用的培訓機會;

(4) 提倡及提高使用資訊科技的自學文化;

(5) 在其職權範圍內作出執行性決定,向教務委員會提交政策性建議,以及就年度預算中涉及其職能範圍內的預算事項提供意見。

(四)運作:

(1) 資訊及教育科技委員會每學年最少舉行三次會議,會議紀錄自會議舉行日起計一個月內呈交教務委員會備案;

(2) 資訊及教育科技委員會得以書面傳閱方式處理其職權範圍內的事務。

八、研究生課程委員會:

(一)組成:

(1) 校長或由其委任的資深教學人員一名,擔任主席;

(2) 研究生院院長;

(3) 負責管轄學術事務的副校長;

(4) 負責管轄全球事務的副校長;

(5) 負責管轄研究事務的副校長;

(6) 各學院院長或副院長;

(7) 學術委員會代表,任期最長為兩年,連選得連任;

(8) 中華醫藥研究院院長或教學委員會主席;

(9) 應用物理及材料工程研究院院長或教學委員會主席;

(10) 微電子研究院院長或教學委員會主席;

(11) 研究生院副院長;

(12) 教與學優化中心主任;

(13) 教務長;

(14) 教務委員會成員中屬全日制研究生的學生代表,任期與其作為教務委員會成員的任期相合,但以一年為限;

(15) 校長辦公室主任。

(二)研究生課程委員會所需的技術及行政支援由研究生院負責;

(三)職權:

(1) 審議研究生院年度及多年度的研究生課程及研究計劃,以確保該等計劃與澳大整體學術發展計劃互相配合;

(2) 制定建議開辦研究生課程及科目的程序及開辦該等課程及科目的基本要件;

(3) 批准研究生修課式課程及研究式課程的入學標準及每年收生人數;

(4) 批准博士學位課程的入學申請;

(5) 確立研究生修課式課程的導師、指導研究生撰寫論文及指導研究生從事獨立研究項目的導師的資歷;

(6) 就學士學位後的學位及名銜的頒授標準向教務委員會提供意見;

(7) 在其職權範圍內作出執行性決定,向教務委員會提交政策性建議,以及就年度預算中涉及其職能範圍內的預算事項提供意見。

(四)運作:

(1) 研究生課程委員會每學年最少舉行兩次會議,會議紀錄自會議舉行日起計一個月內呈交教務委員會備案;

(2) 研究生課程委員會得以書面傳閱方式處理其職權範圍內的事務。

九、通識教育委員會:

(一)組成︰

(1) 負責管轄學術事務的副校長,擔任主席;

(2) 負責管轄學生事務的副校長或其代表;

(3) 各學院院長或其代表﹔

(4) 榮譽學院院長或其代表;

(5) 中華醫藥研究院院長或其代表;

(6) 應用物理及材料工程研究院院長或其代表;

(7) 微電子研究院院長或其代表;

(8) 教與學優化中心主任;

(9) 教務長或其代表;

(10) 學生事務長或其代表;

(11) 教務委員會成員中屬全日制本科生的學生代表,任期與其作為教務委員會成員的任期相合。

(二)通識教育委員會所需的技術及行政支援由學務部負責;

(三)職權:

(1) 就本科課程的通識教育要求制定政策、目標和規則;

(2) 制定通識課程的指引和準則;

(3) 根據通識課程的目標來評估及批准通識科目建議書;

(4) 就通識課程的執行及其他支援作出建議;

(5) 定期檢討及監督通識課程;

(6) 處理由教務委員會提出的相關事務;

(7) 在其職權範圍內作出策略性決定,向教務委員會提交政策性建議,以及就年度預算中涉及其職能範圍內的預算事項提供意見。

(四)運作︰

(1) 通識教育委員會每學年最少舉行兩次會議,會議紀錄自會議舉行日起計一個月內呈交教務委員會備案;

(2) 通識教育委員會得以書面傳閱方式處理其職權範圍內的事務。

十、教與學優化委員會:

(一)組成:

(1) 負責管轄學術事務的副校長或由其委任人員,擔任主席;

(2) 各學院院長或其代表;

(3) 研究生院院長或其代表;

(4) 榮譽學院院長或其代表;

(5) 中華醫藥研究院院長或其代表;

(6) 應用物理及材料工程研究院院長或其代表;

(7) 微電子研究院院長或其代表;

(8) 教與學優化中心主任;

(9) 教務長或其代表;

(10) 學生事務長或其代表;

(11) 澳門大學學生會的代表一名;

(12) 澳門大學研究生會的代表一名。

(二)教與學優化委員會所需的技術及行政支援由教與學優化中心負責;

(三)職權:

(1) 訂定教與學優化中心的長遠發展計劃;

(2) 監察教與學優化中心的進展及表現;

(3) 監督優質教與學活動的執行情況及中心的整體運作;

(4) 就教與學優化中心建議的教學課程和活動計劃提供意見;

(5) 認可經費撥款,以推行提升教與學的相關項目計劃和教育課程;

(6) 在其職權範圍內作出其他重要決定,向教務委員會提交政策性建議,以及就年度預算中涉及其職能範圍內的預算事項提供意見。

(四)運作:

(1) 教與學優化委員會每學年最少舉行兩次會議,會議紀錄自會議舉行日起計一個月內呈交教務委員會備案;

(2) 教與學優化委員會得以書面傳閱方式處理其職權範圍內的事務。

十一、獎學金委員會:

(一)組成:

(1) 教務長,擔任主席;

(2) 註冊處處長;

(3) 學生事務長或其代表;

(4) 每個學院、中華醫藥研究院、應用物理及材料工程研究院及微電子研究院的教學人員一名,由各自的院長推薦,任期為兩學年。

(二)獎學金委員會所需的技術及行政支援由學生事務部負責;

(三)職權:

(1) 根據既定的政策 / 指引,決定獎學金及學術獎項在各學術單位及各年級學生中的名額分配(捐贈者有指定者除外);

(2) 根據既定的政策 / 指引,決定頒發獎學金及學術獎項的標準;

(3) 對獎學金及學術獎項的候選人進行評審,包括必要時由委員會批准的評審小組對其進行面試;

(4) 批准獎學金及學術獎項的候選人名單;

(5) 在其職權範圍內作出其他重要決定,向教務委員會提交政策性建議,以及就年度預算中涉及其職能範圍內的預算事項提供意見。

(四)運作:

(1) 獎學金委員會每學年最少舉行一次會議,會議紀錄自會議舉行日起計一個月內呈交教務委員會備案;

(2) 獎學金委員會得以書面傳閱方式處理其職權範圍內的事務。

十二、體育委員會:

(一)組成:

(1) 由校長從校內非體育專業背景的教授級別的人員(即講座教授、特聘教授、教授、副教授及助理教授)中委任一名擔任主席;

(2) 所有住宿式書院的代表一名;

(3) 體育專業的教學人員一名,由教育學院院長委任;

(4) 行政總監或其代表;

(5) 校園管理及發展總監或其代表;

(6) 安健及環境事務辦公室主任或其代表;

(7) 學生事務長或其代表;

(8) 體育事務總監或其代表;

(9) 校園服務處處長或其代表;

(10) 澳門大學教職員體育會主席或其代表;

(11) 澳門大學學生會的代表一名;

(12) 澳門大學研究生會的代表一名;

(13) 澳門大學學生會體育聯會會長或其代表。

(二)體育委員會所需的技術及行政支援由體育事務部負責;

(三)職權:

(1) 為澳大在體育發展方面的政策制定或策略規劃提供建議,包括澳大的運動隊及全校性的體育活動;

(2) 為澳大運動隊制定管理政策;

(3) 確保澳大體育資源及設施的有效利用和良好管理;

(4) 促進澳大體育發展事務相關部門之間的溝通與合作;

(5) 鼓勵有組織的體育活動的開展以及澳大成員的積極參與;

(6) 為澳大體育活動的資助優先順序提供建議。

(四)運作:

(1) 體育委員會每學期最少舉行兩次會議,會議紀錄自會議舉行日起計一個月內呈交教務委員會備案;

(2) 體育委員會得以書面傳閱方式處理其職權範圍內的事務。

十三、師生諮詢委員會:

(一)組成:

(1) 由校長從教務委員會成員中委任一名擔任主席;

(2) 每個學院、中華醫藥研究院、應用物理及材料工程研究院及微電子研究院的教學人員一名,由各自的院長推薦,任期為兩學年;

(3) 學生事務長或其代表;

(4) 澳門大學學生會的代表一名;

(5) 澳門大學研究生會的代表一名;

(6) 各學院學生會會長、中華醫藥研究院、應用物理及材料工程研究院及微電子研究院的學生代表一名,任期為一學年。

(二)師生諮詢委員會所需的技術及行政支援由學生事務部負責;

(三)職權:

(1) 為師生提供一個對大學政策交流意見的平台;

(2) 促進學生與校方之間的溝通;

(3) 對需要評估或改進的問題向相關部門提出建議;

(4) 向教務委員會提交政策性建議,以及就年度預算中涉及其職能範圍內的預算事項提供意見。

(四)運作:

(1) 師生諮詢委員會每學期最少舉行一次會議,會議紀錄自會議舉行日起計一個月內呈交教務委員會備案;

(2) 師生諮詢委員會得以書面傳閱方式處理其職權範圍內的事務。

十四、學生紀律委員會:

(一)組成:

(1) 由學生事務長擔任主席;

(2) 教務長;

(3) 由校長建議之教授或副教授兩名;

(4) 由校長建議之行政部門主管一名;

(5) 澳門大學學生會的代表一名;

(6) 澳門大學研究生會的代表一名。

(二)學生紀律委員會所需的技術及行政支援由學生事務部負責。

(三)職權:

(1) 行使《澳門大學學生紀律規章》所訂定的職權,處理大學學生的紀律事宜;

(2) 在其職權範圍內作出其他決定,向教務委員會提交政策性建議,以及就年度預算中涉及其職能範圍內的預算事項提供意見。

(四)運作:

(1) 學生紀律委員會每學年最少舉行一次會議,會議紀錄自會議舉行日起計一個月內呈交教務委員會備案;

(2) 學生紀律委員會得以書面傳閱方式處理其職權範圍內的事務。

第六條

基本學術單位

一、澳大的基本學術單位為:

(一)人文學院;

(二)工商管理學院;

(三)教育學院;

(四)健康科學學院;

(五)法學院;

(六)科技學院;

(七)社會科學學院。

二、各基本學術單位可按規定程序及發展需要設立轄下的教學及研究單位,包括學系、課程、研究中心及研究所。

三、教學及研究單位的職權及運作由校董會制定的內部規章訂定。

四、教學及研究單位的主管由學院院長建議,校長任免。

五、學院院長由校長推薦,校董會任免。

六、學院院長的首次定期委任任期不多於三年,續任任期不多於五年,可續期。

七、學院院長由校董會常設委員會委任的招聘委員會負責招聘。

八、學院院長為相關學院的學術及行政主管。

九、各學院院長的主要職權如下:

(一)策略規劃

(1) 在行政、學術和研究事務方面代表並領導學院;

(2) 在學院的課程、教學、研究及服務方面提供領導及策劃性方向;

(3) 領導及協調學院的管理;

(二)財政事務

(1) 規劃學院的預算需求;

(2) 確保教職員所需的支援得到合理與公平的分配;

(3) 根據授予的權限,核准開支及履行其他職責;

(三)教職員事務

(1) 協調教職員的專業發展;

(2) 對教職員的聘任、晉升、合同續期及缺勤提出建議;

(3) 積極與教職員溝通,並按《澳門大學人員通則》的規定,對他們的工作表現進行檢討和評估;

(4) 確保學院內的教研工作符合澳大的期望:

(四)學生事務

(1) 批准課程的入學申請,但博士學位課程除外;

(2) 審查和批准考試成績、科目和學分豁免以及轉修科目;

(3) 經學術委員會同意後,向教務委員會建議準畢業生的名單以及學位的頒授;

(4) 批准延學申請、休學和復學申請以及退學和重新入學申請;

(5) 根據有關規定批准勒令退學;

(五)對外事務

(1) 向校長建議與其他實體間的協議及其他合約的簽署;

(2) 與大學內部各單位、鄰近社區及政府機構就學院事務進行有效的溝通;

(3) 作為與相關專業協會、地區及國際監管及認證機構的聯絡人。

十、學院副院長經院長作出建議後,由校長任免。每個學院一般情況下可有不多於兩名學院副院長,但在特殊情況且具充分理由下,校長經嚴格評估後,方可核准額外增加任命一名學院副院長。副院長協助院長規劃、協調和執行院長職責相關的事務。副院長一般應為副教授或以上級別。

十一、學院院長職位出缺,又或有關據位人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學院副院長的據位人代任之。如遇特殊情況須由其他教學人員代任時,必須呈交校長批准。

十二、在有需要時,學術單位可指定教學人員負責學術活動的協調工作,尤其是協調由澳大開辦的課程及研究項目。有關教學人員的細則由《澳門大學學院教學及研究單位規章》訂定。

十三、各學院應透過委任事務主管的方式委任一名學院秘書協助協調學院的行政事務。有關學院秘書的細則由《澳門大學學院教學及研究單位規章》訂定。

十四、各學院應設有學術委員會,其組成如下:

(一)學院院長(擔任主席) ;

(二)教學及研究單位的主管;

(三)所有助理教授或以上職級的全職教學人員;

(四)全職講師/高級導師/導師代表兩名,由學院內所有全職講師/高級導師/導師互選產生,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五)澳門大學學生會於其屬下每一學院的院會及其每一學系的系會分別委派一名負責人作為學生代表。若某一學院或學系未有相關的院會或系會,澳門大學學生會應從該學院或學系委派一名學生作為代表。若某一學院未有學系,澳門大學學生會應委派該學院內不超過三名學生作為代表。學生成員的任期最長為一年,可以續任,但在討論財務、學生畢業及紀律事項時必須迴避;

(六)院長可按實際需要,決定由學院內所有兼職教師推選出最多兩名兼職教師作為代表,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七)教務長或其委派的代表一名。

十五、學術委員會須就教學與研究的協調及改進向教務委員會負責,學術委員會的職權如下:

(一)就學系的設立、更改或撤銷向教務委員會提交建議;

(二)就課程的計劃內容的發展及修改向教務委員會提交建議;

(三)就入學標準、校外考試委員的委任、學生學習的評核方法及畢業要求,向教務委員會提交建議;

(四)就教學事務提出意見並檢討教學評估的準則;

(五)就碩士、博士及其他學術資格的典試委員會的成立準則及組成,向教務委員會提交建議;

(六)在學年末認可準畢業生的名單以及將要頒授的學位;

(七)在特殊情況下,學術委員會主席可認可準畢業生的名單以及將要頒授的學位,並在下一次的學術委員會會議上得到追認;

(八)應教務委員會的要求處理其他事務。

十六、在學術委員會主席認為適當時,學術委員會可作為學院院長向成員諮詢學院事務的平台。

十七、如學術委員會主席認為學院內非學術委員會成員的其他教學或非教學人員的出席對會議有幫助,可邀請該等人員列席會議,但該等人員並無投票權。

十八、校長或負責管轄學術事務的副校長如認為有需要,可在預先通知學術委員會主席後,出席學術委員會的會議。

十九、學術委員會由一名秘書協助,而該秘書一般為教學人員或學院秘書且由院長委任,任期最長為兩年。若該秘書職位由教學人員擔任,學院秘書應提供行政支援。

二十、學術委員會應透過載有會議日期及時間的主席召集書召開全體會議,且每學年最少舉行兩次全體會議。

二十一、學術委員會僅在出席會議且具投票權的成員人數超過具投票權成員總數的百分之五十的情況下,方可舉行會議,其決議以出席會議的成員的相對多數的表決方式通過。

二十二、學術委員會主席可決定通過傳閱有關文件和具投票權成員簽署書面投票的方式處理事務。通過傳閱作出的決定須在會議記錄中記載並在下次會議上確認。

二十三、學院須訂定和審核可以通過傳閱處理的事務的種類。可以通過傳閱處理的事務不應涉及學術委員會主席認為並非緊急的事項或高度複雜的政策性事宜。

二十四、學術委員會可按需要下設常設委員會或非常設委員會,並按教務委員會核准,可將其部分職權授予其屬下的常設委員會。

二十五、各學院應設有學院執行委員會,其組成如下:

(一)學院院長為主席;

(二)學院副院長;

(三)系主任(如有);

(四)院級課程主任(如有);

(五)最多兩名由學院院長委任的院級課程統籌人(如無系主任);

(六)經學院院長決定,在學院教學人員中選出最多兩名全職教學人員。

二十六、學院執行委員會的秘書應由學院秘書擔任。

二十七、各學院的學院執行委員會的職權如下:

(一)協助處理學院行政事務及協助學院院長制訂政策及執行決策;

(二)為學院院長制訂及修訂學院的預算提供意見;

(三)向學院院長建議除全職(非訪問性質)以外的所有院級及系級教學人員委任;

(四)應學院院長的要求就其提出的事項提供意見;

(五)依法處理校長或其授權者所要求的其他事項或根據規章或規條所規定的事項。

第七條

獨立學術單位

一、獨立學術單位是指教學、研究或教研兼備的單位。

二、《澳門大學章程》第四十一條第三款所指的獨立學術單位為:

(一)研究生院;

(二)榮譽學院;

(三)協同創新研究院;

(四)中華醫藥研究院;

(五)持續進修中心;

(六)澳門研究中心;

(七)住宿式書院;

(八)亞太經濟與管理研究所;

(九)模擬與混合信號集成電路全國重點實驗室(澳門大學);

(十)中藥機制與質量全國重點實驗室(澳門大學);

(十一)應用物理及材料工程研究院;

(十二)智慧城市物聯網全國重點實驗室(澳門大學);

(十三)微電子研究院;

(十四)人文社科高等研究院。

三、各獨立學術單位的主管的職銜如下:

(一)研究生院院長;

(二)榮譽學院院長;

(三)協同創新研究院院長;

(四)中華醫藥研究院院長;

(五)持續進修中心主任;

(六)澳門研究中心主任;

(七)住宿式書院院長;

(八)亞太經濟與管理研究所所長;

(九)模擬與混合信號集成電路全國重點實驗室(澳門大學)主任;

(十)中藥機制與質量全國重點實驗室(澳門大學)主任;

(十一)應用物理及材料工程研究院院長;

(十二)智慧城市物聯網全國重點實驗室(澳門大學)主任;

(十三)微電子研究院院長;

(十四)人文社科高等研究院院長。

四、住宿式書院之名稱由校長建議,校董會通過。

五、獨立學術單位的主管由校長任免。

六、校長可按獨立學術單位的主管的推薦任免不多於兩名副主管,任期由校長決定,但不可超過其合同的期限。

七、獨立學術單位的主管的職權由教務委員會通過並由校長批准。

八、在獨立學術單位的職權範圍內,可參照學院的學術委員會運作模式設立教學小組,以規管有關的教學活動。

九、獨立學術單位主管職位出缺,又或有關據位人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獨立學術單位副主管的據位人代任之。如遇特殊情況須由其他工作人員代任時,必須呈交校長批准。

第八條

學術輔助部門

一、《澳門大學章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所指的學術輔助部門及其附屬單位為:

(一)學務部,下設註冊處;

(二)大學圖書館,下設圖書館資源及發展處及圖書館服務及推廣處;

(三)研究服務及知識轉移辦公室,下設研究服務處及知識轉移處;

(四)教與學優化中心;

(五)全球事務部;

(六)校友及發展辦公室;

(七)安健及環境事務辦公室;

(八)校長辦公室;

(九)學生事務部,下設學生資源處、學生輔導處及學生發展處;

(十)體育事務部;

(十一)策略及規劃辦公室。

二、上款所指的部門由相關領域的專業人員主管,隸屬校長或管轄該工作範圍的副校長。如有需要,副校長可同時兼任學術輔助部門的主管。

三、在例外情況下,學術輔助部門主管職位的據位人的報酬,可參照《澳門大學人員通則》所指教學人員職級的薪俸點訂定。

四、第一款所指的學術輔助部門的主管的職銜如下:

(一)教務長;

(二)圖書館館長;

(三)研究服務及知識轉移辦公室主任;

(四)教與學優化中心主任;

(五)全球事務總監;

(六)校友及發展辦公室主任;

(七)安健及環境事務辦公室主任;

(八)校長辦公室主任;

(九)學生事務長;

(十)體育事務總監;

(十一)策略及規劃辦公室主任。

五、第一款所指的學術輔助部門的附屬單位的主管的職銜如下:

(一)註冊處處長;

(二)助理圖書館館長(資源及發展處);

(三)助理圖書館館長(服務及推廣處);

(四)學生資源處處長;

(五)學生輔導處處長;

(六)學生發展處處長;

(七)研究服務處處長;

(八)知識轉移處處長。

六、各學術輔助部門的主管及相關的附屬單位的主管,由負責管轄該部門的副校長建議,校長任免。

七、經校長的批准,各學術輔助部門可按需要將學術輔助部門副主管或助理主管的職銜授予其附屬單位主管。該職銜不帶額外報酬。

八、各學術輔助部門的主管為校務協調委員會的成員。

九、各學術輔助部門的職權如下:

(一)學務部:

(1) 按照教務委員會指示,制定及籌備學生的取錄、註冊及考試程序;

(2) 組織及更新與教學及學生學習有關的資料庫;

(3) 編製澳大概覽、校曆及學生手冊;

(4) 印製及簽發文憑、證書及學術證明文件及聲明書;

(5) 與各部門合作,籌備及協助舉辦學術活動以及畢業典禮。

(二)大學圖書館:

(1) 為澳大教學、學習及研究提供所需的參考書籍、學報、電子資訊網絡及電子資料庫;

(2) 收集、保存、組織及發展澳大學術資源;

(3) 提供適當場所、環境及專業指導,以供教學、學習及研究之用;

(4) 確保大學圖書館的設施能配合澳大學術活動的使用;

(5) 積極參與圖書館的館際協作及資源共享;

(6) 協調大學出版物的登記及發行事宜,並為相關事宜提供專業意見。

(三)研究服務及知識轉移辦公室:

(1) 制定、評估及執行澳大研究及知識產權相關的規定;

(2) 協助編製澳大年度研究預算,管理內部及外部資助的研究項目及其相關事宜;

(3) 保護澳大的知識產權,處理知識產權及知識轉移事務,並管理相關事宜;

(4) 協調及支援澳大的附屬機構及依托澳大建設的研究平台;

(5) 促進本地及海外產學研合作,增強澳大創新創業的氛圍;

(6) 開展研究獎勵,推廣研究成果,鼓勵追求卓越研究成效,擴大澳大研究的影響力。

(四)教與學優化中心:

(1) 為澳大檢討及優化教與學的政策、活動及評估;

(2) 發展及提供專業發展課程,以提升教與學的效能;

(3) 組織或支援以卓越教與學為目標的項目及教育課程;

(4) 向教學人員及學生提供教與學方面的諮詢、研究及相關專業服務。

(五)全球事務部:

(1) 協助澳大訂定策略性的全球事務發展方向,以增強區內的競爭力;

(2) 促進澳大與其他地區學術機構關係網絡的發展、推廣及維繫,並進行互訪活動;

(3) 舉辦或協辦各類活動,藉以提升澳大的國際地位及提高校內的學術及文化氛圍;

(4) 協調各單位及其資源,從而有效地執行對外交流計劃或其他文化活動。

(六)校友及發展辦公室:

(1) 促進校友及校友會對母校的歸屬感並與母校保持聯繫;

(2) 制定有關制度以培養及鼓勵校友支持與回饋母校及協助校友會的發展及壯大;

(3) 就發展社會合作伙伴、捐贈者關係、年度捐贈計劃及其他捐贈活動的策略方向及目標進行部署;

(4) 統籌及執行宣傳及籌募策略,以制定可持續的捐贈計劃。

(七)安健及環境事務辦公室:

(1) 協助制定有關校園健康、安全及環保方面的政策及守則,並確保其符合本地法律法規及大學內部的發展要求;

(2) 監察及確保有關範疇的政策及措施的嚴格執行;

(3) 對違反有關規定或不符合現象,提供報告及改善建議,並協助有關部門落實執行;

(4) 負責組織有關範疇的推廣活動及培訓工作。

(八)校長辦公室:

(1) 協助校長處理和協調校長辦公室的日常事務;

(2) 協助校長處理呈交校董會及其委員會的建議書和報告,並跟進其執行進度;

(3) 協助校長領導校內部門和委員會的協調工作,尤其是由校長主持的委員會;

(4) 直接與政府部門、校外主要相關機構、社團及委員會保持聯繫,並作為主要聯絡處。根據需要出席相關會議和活動;

(5) 協調、執行及監察由校長親自主持或推動的重要工作;

(6) 執行校長指派的其他任務。

(九)學生事務部:

(1) 為學生提供一般服務,以及簽發和鑑證與學生事務相關的文件;

(2) 為學生提供專業服務,包括心理輔導以及提供職業規劃及升學的資訊及建議等;

(3) 為促進學生的全面發展組織相關活動;

(4) 促進澳大學生組織和大學校隊的發展,積極與學生溝通,並收集其對於學生事務的意見;

(5) 組織及更新學生事務的相關資料庫。

(十)體育事務部:

(1) 促進體育文化,培養學生的體育精神;

(2) 提升大學的體育水平;

(3) 對澳大各運動團體、運動校隊及體育活動給予支持;

(4) 透過參與體育活動增進師生關係;

(5) 管理澳大校園的所有體育場地和設施。

(十一)策略及規劃辦公室:

(1) 開展績效或對比研究,提供及時和準確的資訊和分析,以幫助管理層決策和評估學術單位的整體表現;

(2) 協助校長制定、執行及監察澳大年度工作報告及計劃、多年度計劃及十年發展策略(規劃);

(3) 協助校長牽領重點學術和研究領域的發展策略;

(4) 開展與大學發展相關的高等教育研究;

(5) 執行校長指派的其他任務。

第九條

行政部門

一、《澳門大學章程》第四十三條第一款所指的行政部門及其附屬單位為:

(一)行政部,下設人力資源處及採購處;

(二)財務部,下設會計處、出納處及預算處;

(三)校園管理及發展部,下設工程及設施維護處、機電處、校園服務處及保安及設施服務處;

(四)資訊及通訊科技部,下設電腦教學暨技術服務處、資訊管理處及資訊基建暨用戶服務處;

(五)傳訊部,下設公共關係處;

(六)內部審計辦公室 。

二、上款所指的部門由相關領域的專業人員主管,隸屬校長或管轄該工作範圍的副校長。如有需要,副校長可同時兼任行政部門的主管。

三、第一款所指的行政部門的主管的職銜如下:

(一)行政總監;

(二)財務總監;

(三)校園管理及發展總監;

(四)資訊及通訊科技總監;

(五)傳訊總監;

(六)內部審計辦公室主任。

四、第一款所指的行政部門的附屬單位的主管的職銜如下:

(一)人力資源處處長;

(二)採購處處長;

(三)會計處處長;

(四)出納處處長;

(五)預算處處長;

(六)工程及設施維護處處長;

(七)機電處處長;

(八)校園服務處處長;

(九)保安及設施服務處處長;

(十)電腦教學暨技術服務處處長;

(十一)資訊管理處處長;

(十二)資訊基建暨用戶服務處處長;

(十三)公共關係處處長。

五、各行政部門的主管及相關的附屬單位的主管由負責管轄該部門的副校長推薦,校長任免。

六、經校長的批准,各行政部門可按需要將行政部門副主管或助理主管的職銜授予其附屬單位主管。該職銜不帶額外報酬。

七、各行政部門的主管為校務協調委員會的成員。

八、各行政部門的職權如下:

(一)行政部:

(1) 制定適用一般行政措施的原則、標準及程序;

(2) 推動行政範疇上的優質管理,有系統地評估和提高行政績效,以提高服務質量和環保效能;

(3) 按照《澳門大學人員通則》的規定,協助處理人員的招聘、委任、晉升及調任方面的行政程序,並負責協調各部門人力的分配任用,以及員工培訓及發展等事宜;

(4) 管理有關工作人員的福利事務,以及協助設定及執行紀律程序、投訴及上訴機制,以處理人事糾紛問題;

(5) 提交《澳門大學人員通則》的修改建議;

(6) 制定有關資產及勞務的取得、開標及報價方面的內部運作規則,並確保其嚴格執行。

(二)財務部:

(1) 協助編製澳大年度及多年度的工作計劃及財政計劃,以及本身預算案、補充預算案及修改預算案;

(2) 執行獲通過的預算案,確保資金的正常流動及財政的完善管理;

(3) 編製結算帳目及財務報告,並提交財務管理委員會及校董會審議;

(4) 編製及更新澳大的會計帳目;

(5) 組織及更新澳大的財產清冊;

(6) 制定及更新財務活動的運作規則,並確保其嚴格執行。

(三)校園管理及發展部:

(1) 負責規劃、協調及跟進校園的工程計劃;

(2) 負責校園空間規劃;

(3) 負責校園空調設備、電機設施及消防系統的維護,以及燃氣和機電系統的管理;

(4) 負責校園樓宇及設施的保養、維修及清潔服務;

(5) 負責校園的保安、交通及泊車管理,以及教職員宿舍管理服務;

(6) 負責場地設施和影音設備,以及商舖和餐飲服務管理工作;

(7) 負責校園景觀水體綠化事務;

(8) 提供校園的後勤支援和倉務管理。

(四)資訊及通訊科技部:

(1) 為一般教學、學習及研究提供適當的資訊科技設施及支援;

(2) 協助教研人員及學生有效地使用教學、學習及研究方面的資訊科技;

(3) 為澳大開發或選用適當的資訊管理系統,並協助各部門有效地使用有關系統;

(4) 為優化行政程序提供資訊科技的服務。

(五)傳訊部:

(1) 宣傳大學的良好形象,維護及提升大學的聲譽及地位;

(2) 促進與公眾的溝通及互動,建立良好的社區關係;

(3) 保持與傳媒的良好關係,及時發放大學的最新資訊;

(4) 協助大學制定媒體方案,為大學管理層提供策略性建議;

(5) 組織大型活動,促進大學的發展,提升大學在本地及國際上的學術地位;

(6) 為大學的重要嘉賓提供專業的禮賓及接待服務;

(7) 促進內部良好溝通,制定公關禮節及媒體事項指引予校內各單位,提供公關方面的專業建議及培訓。

(六)內部審計辦公室:

(1) 為校董會和管理層提供獨立的、專業的和優質的審計服務;

(2) 確保大學設有恰當和有效的風險管理架構及流程控制和治理機制;

(3) 確保大學遵守所有法規及其他規章,資源用得有效率、有成效和合乎經濟效益;

(4) 確保管理層得到合時、準確及足夠的資訊以幫助決策;

(5) 協助大學建立具高道德標準、誠實和正直的文化,確保員工的工作及行為符合適用的法律和法規,並遵從廉潔和誠信的原則。

———

澳門大學人文學院院長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八條及刊登於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第三十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澳門大學通告內澳門大學校長核准之授權的第三款作出本決定:

一、轉授予英文系主任Mathews Peter David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批准其管轄的員工享受年假及接受合理缺勤之解釋;

(二)批准其管轄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

(三)根據既定的標準,作出其管轄的員工工作表現評核所需的一切行為;

(四)批准發出其管轄的學生個人檔案的證明書,但有關學術成績及學籍資料除外;

(五)在其管轄的事務範圍內,簽署執行有權限實體決定所需之公函及文件。

二、本轉授權不妨礙授權者及轉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對行使本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由二零二五年七月一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轉授權者或其代任人在上述轉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五、本決定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七月八日於澳門大學

人文學院院長 徐杰

澳門大學人文學院院長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八條及刊登於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第三十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澳門大學通告內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核准之授權的第三款作出本決定:

一、轉授予英文系主任Mathews Peter David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批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其管轄單位的開支,上限為$15,000.00(澳門元壹萬伍仟圓整);

(二)如屬免除招標、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程序的方式取得工程、財貨及勞務,其上限則為上項所指金額的一半;

(三)批准其管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的開支。

二、本轉授權不妨礙授權者及轉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對行使本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由二零二五年七月一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轉授權者或其代任人在上述轉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五、本決定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七月八日於澳門大學

人文學院院長 徐杰

———

社會科學學院院長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八條及刊登於二零一九年七月十日第二十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澳門大學通告內澳門大學校長核准之授權的第三款作出本決定:

一、轉授予傳播系代主任Richard Dennis Fitzgerald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批准其管轄的員工享受年假及接受合理缺勤之解釋;

(二)批准其管轄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

(三)根據既定的標準,作出其管轄的員工工作表現評核所需的一切行為;

(四)批准發出其管轄的學生個人檔案的證明書,但有關學術成績及學籍資料除外;

(五)在其管轄的事務範圍內,簽署執行有權限實體決定所需之公函及文件。

二、本轉授權不妨礙授權者及轉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對行使本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由二零二五年七月一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轉授權者或其代任人在上述轉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五、本決定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五日於澳門大學

社會科學學院院長 胡偉星

社會科學學院院長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八條及刊登於二零一九年七月十日第二十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澳門大學通告內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核准之授權的第三款作出本決定:

一、轉授予傳播系代主任Richard Dennis Fitzgerald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批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其管轄單位的開支,上限為$15,000.00(澳門元壹萬伍仟圓整);

(二)如屬免除招標、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程序的方式取得工程、財貨及勞務,其上限則為上項所指金額的一半;

(三)批准其管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的開支。

二、本轉授權不妨礙授權者及轉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對行使本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由二零二五年七月一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轉授權者或其代任人在上述轉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五、本決定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五日於澳門大學

社會科學學院院長 胡偉星

———

澳門大學教育學院院長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八條及刊登於二零二四年七月三日第二十七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澳門大學通告內澳門大學校長核准之授權的第三款作出本決定:

一、轉授予教育學院副院長張東波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批准其管轄的員工享受年假及接受合理缺勤之解釋;

(二)批准其管轄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

(三)根據既定的標準,作出其管轄的員工工作表現評核所需的一切行為;

(四)批准發出其管轄的學生個人檔案的證明書,但有關學術成績及學籍資料除外;

(五)在其管轄的事務範圍內,簽署執行有權限實體決定所需之公函及文件。

二、本轉授權不妨礙授權者及轉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對行使本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由二零二五年七月一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轉授權者或其代任人在上述轉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五、本決定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七月八日於澳門大學

教育學院院長 范良火

澳門大學教育學院院長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八條及刊登於二零二四年七月三日第二十七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澳門大學通告內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核准之授權的第三款作出本決定:

一、轉授予教育學院副院長張東波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批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其管轄單位的開支,上限為$15,000.00(澳門元壹萬伍仟圓整);

(二)如屬免除招標、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程序的方式取得工程、財貨及勞務,其上限則為上項所指金額的一半;

(三)批准其管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的開支。

二、本轉授權不妨礙授權者及轉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對行使本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由二零二五年七月一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轉授權者或其代任人在上述轉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五、本決定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七月八日於澳門大學

教育學院院長 范良火

———

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及刊登於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第三十四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澳門大學通告內澳門大學校董會核准之授權第一款第四項之規定,澳門大學校董會常設委員會於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九日通過以下《設計學博士學位(視覺傳達設計)課程學費表》:

設計學博士學位(視覺傳達設計)課程學費表

(所有費用為澳門元)

費用

所有學生

正常修讀期限內之全額學費

280,000

每學期之延讀學費

15,000

重修學費(每學分)

5,000

1. 正常修讀期限內之全額學費分八期繳交(即八個學期):

每期學費

所有學生

第一期至第八期

35,000

2. 所有完成課程的學生均須繳清課程全額學費,包括正常修讀期限結束前提早完成課程的學生。本課程的正常修讀期限為四年。

3. 正常修讀期限結束後仍繼續就讀的學生,須繳交延讀學費。

4. 學生如重修科目,須按照相關科目的學分繳交重修學費。若重修的科目沒有學分,重修學費則以一學分計算。

5. 參加境外交流或留學計劃的學生須向澳門大學繳交學費。

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九日於澳門大學

校董會常設委員會主席 林金城


土 地 工 務 局

通 告

第3/DIR/2025號批示

本人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14/2022號行政法規第四條(六)項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決定如下:

一. 授予資訊處代處長曾寶明或當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之代任人以下權限:

(一)批閱有關組織附屬單位所需物料的申請;

(二)驗證屬該組織附屬單位負責的財貨及服務之取得案卷的單據是否符合付款條件;

(三)對人員在日常辦公時間開始後遲到之合理解釋作出批示;

(四)批准人員在每天上午或下午必須工作的時間內臨時離開工作崗位;

(五)根據法律規定對因個人原因提出的轉移假期申請作出決定;

(六)批准人員享受年假、提前享受年假或修改年假表的申請,以及批准人員的合理缺勤;

(七)簽署上級批示的通知公函,以及由該組織附屬單位負責的案卷進行程序及執行有關決定所需的文件。

二. 簽署公函之授權,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包括須寄往行政長官辦公室、各司長辦公室、法院、檢察院及保安部隊之公函,亦不包括在本局職責範圍內須送交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各部門的文書。

三. 所有簽署須按以下格式進行:

            局 長

由...................長代行

          姓 名

四. 本授予之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五. 對行使本批示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向授權人提起必要訴願。

六. 由上述代處長自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七日起在本授權範圍內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七. 廢止第05/DIR/2022號批示的第九款。

八. 在不妨礙第六款規定的前提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七日於土地工務局

局長 黎永亮


公 共 建 設 局

通 告

茲特通告,有關公佈於二零二五年七月二日第二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逸園跑狗場原址土地市民運動公園建造工程-第一區」公開招標,招標實體已按照招標方案第2.2條的規定作出解答,及因應需要,作出補充說明,並將其等附於招標案卷內。

上述的解答及補充說明得透過於辦公時間內前往位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九樓,公共建設局查閱。

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四日於公共建設局

局長 林煒浩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
Get Adobe Rea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