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標的:
為每年出版6期的《MACAO》英文雜誌(雙月刊)提供製作服務。服務內容包括印刷版及電子版採編、版面設計、短片視頻製作、印製、發行、推廣、管理及相關流動裝置應用程式管理和維護。
判給實體:
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
招標實體: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局
服務期限:
由二零二五年十月一日至二零二七年九月三十日,為期兩年。
服務價格:
每年的總價格上限為一百九十五萬澳門元正(MOP1,950,000.00)。
招標卷宗之查閱及複印本之取得價格:
– 自公告刊登《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至遞交投標書的截止日期,於辦公時間內,前往澳門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十五樓新聞局查閱招標卷宗。
– 每份複印本價格為一百澳門元(MOP100.00),有關公開招標文件也可透過新聞局網頁(http://www.gcs.gov.mo)免費下載。招標卷宗相關修訂及新信息亦將上載該網頁。
遞交標書之日期、時限及地點:
二零二五年7月7日下午五時前
澳門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十五樓新聞局行政財政處
臨時保證金:
金額:臨時保證金的金額為兩年服務總價格的百分之二(2%)
提交方式:銀行本票或銀行擔保
– 銀行本票方式:抬頭須為「公庫司庫」。
– 銀行擔保方式:應提交一份法定銀行的擔保書,格式參照《招標方案》附件二。
投標者資格:
− 投標者必須開始營業,並且在遞交投標書的截止日期之前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財政局及商業及動產登記局作本招標標的所指服務之開業註冊及商業登記。
− 投標者必須具有持續地出版發行時事綜合性刊物不少於3年或以上的經驗,以及製作和營運多媒體的實績。
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澳門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十五樓新聞局多功能會議室。
二零二五年7月9日上午十時正。
投標書的有效期:
投標書自開標之日起計90日內有效,並可根據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36條規定予以延長。
判給標準及其所佔比重:
a)價金 – 10%
b)服務內容建議 – 60%
c)團隊人員組成 – 15%
d)經驗和突出表現 – 15%
備註:
若因颱風或不可抗力的原因而導致新聞局停止辦公,原定的截標或開標日期及時間則順延至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同一時間。
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日於新聞局
局長 陳露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第24/2011號行政法規第四條(五)項以及第11/2025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第三款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授予及轉授予行政公職局副局長陳子健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領導和協調電子政務廳、語言事務廳及政府資訊中心;
(二)對上項所指的附屬單位,行使以下的職權:
(1)核准每年的人員年假表;
(2)批准工作人員享受年假的申請,以及決定其屬下工作人員的缺勤屬合理或不合理;
(3)批准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許可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轉移年假;
(4)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工作;
(5)許可享受因提供超時工作或在免除上班時段提供工作以扣除正常工作時間的補償;
(6)批准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7)批准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一日為限;
(8)批准提供與其所領導及協調的附屬單位的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9)按照適用法例規定,批准向翻譯人員支付出席費;
(10)簽署並發出不需由局長決定且性質上非特別由局長處理的文書。
二、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獲授權及獲轉授權人可將有利於部門良好運作的職權轉授予其所領導及協調的附屬單位的主管人員。
四、對現授予及轉授予的職權,本人保留一切收回權及監管權。
五、獲授權及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五年五月七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六、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經行政法務司司長在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於行政公職局
代局長 馮若儀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第24/2011號行政法規第四條(五)項以及第11/2025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第三款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授予及轉授予行政公職局代副局長陳淑貞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領導和協調公共行政研究中心、組織績效及運作廳及公務人員培訓中心;
(二)對上項所指的附屬單位,行使以下的職權:
(1)核准每年的人員年假表;
(2)批准工作人員享受年假的申請,以及決定其屬下工作人員的缺勤屬合理或不合理;
(3)批准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許可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轉移年假;
(4)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工作;
(5)許可享受因提供超時工作或在免除上班時段提供工作以扣除正常工作時間的補償;
(6)批准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7)批准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一日為限;
(8)批准提供與其所領導及協調的附屬單位的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9)批准作出與專業及特別培訓課程有關的開支,但以十五萬澳門元為限;
(10)簽署並發出不需由局長決定且性質上非特別由局長處理的文書。
二、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獲授權及獲轉授權人可將有利於部門良好運作的職權轉授予其所領導及協調的附屬單位的主管人員。
四、對現授予及轉授予的職權,本人保留一切收回權及監管權。
五、獲授權及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五年五月七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六、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經行政法務司司長在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於行政公職局
代局長 馮若儀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第24/2011號行政法規第四條(五)項以及第11/2025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第三款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授予行政公職局法律技術廳廳長Vera Helena Boa-Nova e Moreira dos Santos Ferreira Ribeiro、公務人員規劃及招聘廳廳長陳玉玲、公務人員關係廳廳長羅志堅、選舉技術輔助處處長張錫聯,以及行政及財政處代處長張了了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1)核准屬下人員每年的人員年假表;
(2)批准屬下人員享受年假的申請。
二、授予及轉授予行政公職局行政及財政處代處長張了了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1)簽署行政公職局人員到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公共部門的報到憑證、該等人員服務時間的計算及結算證明文件,以及用作證明人員法律上的職務狀況或報酬狀況的聲明書及同類文件;
(2)批准發放年資獎金、供款時間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
(3)批准發放不超過三日的日津貼、預支、啟程津貼及在公幹地點的交通費;
(4)簽署組成及處理卷宗所需的函件,以及執行上級作出決定所需的函件;
(5)批准為行政公職局的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6)簽署工作人員及其家屬的衛生護理證;
(7)簽署已獲預先許可的支付開支的申請;
(8)發出個人檔案的證明;
(9)在不引致產生額外開支下,批准對供應日常消耗品、分配及分發動產、設備、設施和日用品的申請;
(10)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行政公職局的開支表章節中,因部門正常運作所需的資產及勞務的開支,但以一千澳門元為限;
(11)除上項所述開支外,批准為行政公職局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管理費或其他同類開支。
三、授予行政公職局公務人員關係廳公職福利處處長梁少峰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1)簽署社團活動資助通知書;
(2)批閱公職福利處轄下設施租借申請。
四、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對現授予及轉授予的職權,本人保留一切收回權及監管權。
六、獲授權及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五年五月七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七、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經行政法務司司長在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於行政公職局
代局長 馮若儀
按市政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之決議,市政署現就「路環蓮花單車徑單車出租場所之租賃」進行公開招標。
有意投標者可於辦公時間內到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163號地下本署文書及檔案中心索取有關招標章程及承投規則,或可登入本署網頁(http://www.iam.gov.mo)免費下載。如有意投標者從本署網頁下載上述文件,有責任在提交投標書的期間,從本署網頁查閱倘有的更新或修正等資料。
截止遞交標書日期為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下午五時正。投標者或其代表請將有關標書及文件送交本署文書及檔案中心,並須繳交臨時擔保澳門元陸仟圓正(MOP6,000.00)。臨時擔保可以現金存款或銀行擔保提供。若以現金存款方式,須前往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163號地下本署財務處出納提交,或帶同本標書之存款憑證(一式三份)前往中國銀行繳交,並於繳付後將存款憑證交回本署財務處出納以換取正式收據。因繳付擔保而導致的所有開支費用,概由投標人負責。是次租賃之每月租金底價為澳門元叁仟圓正(MOP3,000.00)。
開標日期為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正,於本署培訓中心(澳門何賢紳士大馬路政府(青茂)辦公大樓十七樓)進行。
此外,本署安排於二零二五年六月十日上午十時正,於本署培訓及資料儲存處(澳門夜呣斜巷/崗頂斜路警務廳大樓1樓)進行公開解釋會,並於同日安排實地視察。
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杜淑儀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五月十九日之批准,市政署現就“兩棲爬蟲教育館提供設計、製作及展示區造景服務”進行公開招標。
有意投標人可於辦公時間前往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163號地下市政署文書及檔案中心索閱有關招標方案及承投規則;亦可登入本署網頁(http://www.iam.gov.mo)免費下載。如有意投標人從本署網頁下載上述文件,有責任在提交投標書的期間,從本署網頁查閱倘有的更新或修正等資料。
截止遞交標書日期為二零二五年七月一日中午十二時正。投標人或其代表請將有關標書及文件送交本署文書及檔案中心,並須繳交臨時擔保澳門元壹拾伍萬圓正(MOP150,000.00)。臨時擔保可以現金存款或銀行擔保提供。若以現金存款方式,須前往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163號地下本署財務處出納提交,或帶同本標書之存款憑證(一式三份)前往中國銀行繳交,並於繳付後將存款憑證交回本署財務處出納以換取正式收據。若以銀行擔保方式,則必須前往本署財務處出納繳交。因繳付擔保而導致的所有開支費用,概由投標人負責。
開標日期定於二零二五年七月三日上午十時正,於本署培訓中心(澳門何賢紳士大馬路政府(青茂)辦公大樓17樓)進行。
此外,本署安排於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二日上午十時正,於本署培訓中心(澳門何賢紳士大馬路政府(青茂)辦公大樓17樓)舉行公開解釋會;並於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三日上午十時正,於兩棲爬蟲教育館入口(位處路環石排灣郊野公園)集合,安排實地視察。
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譚惠芳
二零二五年五月十四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代局長 鄭曉敏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經第41/202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8/2011號行政法規《旅遊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五條(七)項,以及經第55/202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86/202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第四款的規定,本人決定如下:
一、授予旅遊推廣廳廳長劉鳳池、組織計劃及發展廳代廳長蔡昌鴻及傳播及對外關係廳廳長馬裕玲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簽署傳達上級指示的公函,但發往行政長官辦公室、立法會、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司長辦公室、廉政公署、審計署、檢察長辦公室、警察總局和海關的函件除外;
(二)簽署回應有關資訊請求的文書,只要該等請求不涉及本局的承諾及負擔即可,但機密文件除外;
(三)簽署其他與其附屬單位日常運作有關之文書;
(四)根據現行法規,按照相關之年假表批准其附屬單位人員的年假、應請求批准年假之提前或延遲享受及合理缺勤,但主管人員除外;
(五)對其附屬單位人員不規則記時之解釋作決定;
(六)對其附屬單位人員彈性上班時間規章的執行作出管理;
(七)確認其附屬單位工作人員已實際提供超時工作的時數;
(八)批准其附屬單位人員享受因超時工作而獲扣除正常辦公時間之補償;
(九)批准其附屬單位常用物料的申請。
二、轉授予旅遊推廣廳廳長劉鳳池、組織計劃及發展廳代廳長蔡昌鴻及傳播及對外關係廳廳長馬裕玲,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旅遊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三、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所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獲授權及轉授權人自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五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五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第19/2021號行政法規《博彩監察協調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四條(六)項以及第59/202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第三款的規定,本人決定如下:
一、授予及轉授予博彩監察協調局副局長廖志聰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領導和協調法律及准照廳、財稅及合規審計廳、博彩研究及聯絡廳及行政財政處;
(二)對上項所指的附屬單位,行使以下的職權:
(1) 核准每年的人員年假表;
(2) 批准年假的享受,以及決定其屬下工作人員的缺勤屬合理或不合理;
(3) 批准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許可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轉移年假;
(4) 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工作或輪值工作,以及許可享受因提供超時工作或在免除上班時段提供工作以扣除正常工作時間的補償;
(5) 批准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6) 批准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一日為限;
(7) 批准提供與其所領導及協調的附屬單位的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8) 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實體及私人實體的文書,但發給行政長官辦公室、各主要官員辦公室、立法會、檢察長辦公室及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的文書除外;
(9) 認可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但主管人員除外;
(三)簽署任用書;
(四)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與擬聘用的工作人員簽署行政任用合同,以及續後倘有的附註;
(五)許可行政任用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六)簽署博彩監察協調局人員到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公共部門的報到憑證、該等人員服務時間的計算及結算證明文件,以及用作證明人員法律上的職務狀況或報酬狀況的聲明書及同類文件;
(七)發出個人檔案的證明;
(八)簽署工作人員及其家屬的衛生護理證;
(九)簽署組成及處理卷宗所需的函件,以及執行上級作出決定所需的函件;
(十)批准發放年資獎金、供款時間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
(十一)批准發放不超過一日的日津貼、預支、啟程津貼及在公幹地點的交通費;
(十二)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三)簽署已獲預先許可的支付開支的申請;
(十四)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博彩監察協調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五十萬澳門元為限;如屬免除詢價的情況,則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十五)除上項所述開支外,批准為博彩監察協調局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管理費或其他同類開支;
(十六)接受及退還作為保證金的存款,取消銀行擔保及終止保險擔保,以及退還在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提交作為擔保或因任何其他名義而被留存的款項;
(十七)批閱獲分配予本局車輛的每月燃料使用及行車概況表;
(十八)簽署為執行行政違法處罰決定而發出的支付憑單;
(十九)按第10/2012號法律《規範進入娛樂場和在場內工作及博彩的條件》批准有關禁止進入娛樂場、其續期及廢止之申請,以及批准屬學術研究或社團活動而進入娛樂場之申請。
二、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但本批示第一款(二)項(9)認可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及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三、獲授權及獲轉授權人可將有利於部門良好運作的職權轉授予其所領導及協調的附屬單位的主管人員。
四、獲授權及轉授權人自二零二五年五月七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對現授予及轉授予的職權,本人保留一切收回權及監管權。
六、廢止本局第1/DICJ/2025號批示。
七、在不妨礙第四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八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局長 吳惠嫻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第19/2021號行政法規《博彩監察協調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四條(六)項以及第59/202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第三款的規定,本人決定如下:
一、授予及轉授予博彩監察協調局副局長李錫樵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領導和協調博彩監察廳、調查廳及設施及資訊廳;
(二)對上項所指的附屬單位,行使以下的職權:
(1) 核准每年的人員年假表;
(2) 批准年假的享受,以及決定其屬下工作人員的缺勤屬合理或不合理;
(3) 批准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許可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轉移年假;
(4) 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工作或輪值工作,以及許可享受因提供超時工作或在免除上班時段提供工作以扣除正常工作時間的補償;
(5) 批准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6) 批准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一日為限;
(7) 批准提供與其所領導及協調的附屬單位的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8) 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實體及私人實體的文書,但發給行政長官辦公室、各主要官員辦公室、立法會、檢察長辦公室及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的文書除外;
(9) 認可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但主管人員除外;
(三)按第10/2012號法律《規範進入娛樂場和在場內工作及博彩的條件》決定採取防範性措施及科處行政處罰。
二、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但本批示第一款(二)項(9)認可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及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三、獲授權及獲轉授權人可將有利於部門良好運作的職權轉授予其所領導及協調的附屬單位的主管人員。
四、獲授權及轉授權人自二零二五年五月七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對現授予及轉授予的職權,本人保留一切收回權及監管權。
六、在不妨礙第四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八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局長 吳惠嫻
治安警察局局長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第34/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四款,以及第1/202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及轉授予治安警察局代副局長魏瑞斌警務總長(編號103951)作出下列行為之權限:
(一)關於屬治安警察局編制的人員:
(1)簽署任用書;
(2)授予職權及接受宣誓;
(3)許可短期無薪假的享受及享受長期無薪假後的回任;
(4)批准特別假期或在放棄特別假期時發給有關補償;
(5)簽署計算及結算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並將有關文件送交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二)關於在治安警察局提供服務的所有工作人員:
(1)批准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2)批准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批准在收取不超過日津貼法定限額的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舉行的該等活動;
(3)批准年假累積,並將有關事宜告知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三)在治安警察局範疇內:
(1)批准提供與治安警察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2)按照內部運作資金限制,批准取得資產及勞務。
(四)依據第16/2021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的法律制度》第四條第一款規定,拒絕提供查閱被列為機密的證明文書或資料;
(五)就第16/2021號法律第十條所指,安全措施及其他決定的重新評估申請作出決定;
(六)依據第16/2021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免除以英文書寫且在解釋上不存在困難的文件的譯本;
(七)依據第16/2021號法律第十四條第四款規定,要求由外地公共當局簽發的文件的認證;
(八)就一切有關非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入境、過境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逗留的申請作出決定;
(九)依據第16/2021號法律第二十一條第五款規定,豁免作出聲明的義務;
(十)依據第38/2021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三款所指,豁免確保返回或進入任何其他國家或地區的條件限制;
(十一)依據第38/2021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九條規定,對回境許可證明申請作出決定;
(十二)依據第173/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七款規定,不收取同一批示第五款及第六款所指費用;
(十三)分別依據第16/2021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和第二款規定,拒絕尚未解除親權的未成年人入境或出境澳門特別行政區;
(十四)依據第16/2021號法律第二十七條規定,拒絕非居民出境澳門特別行政區;
(十五)就第16/2021號法律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條所指,給予或拒絕延長逗留作出決定;
(十六)就第16/2021號法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二)項所指的廢止預先入境許可作出決定;
(十七)就第16/2021號法律第三十一條第四款、第三十五條,以及第四十九條第二款所指的廢止逗留許可作出決定;
(十八)依據第16/2021號法律第五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免除非法入境或非法逗留的人拘留於拘留中心;
(十九)就提起第16/2021號法律第五十五條第二款所指的驅逐出境的程序作出決定;
(二十)實施第16/2021號法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六條、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第四十八條(三)項,以及第九十四條第三款所指的禁止入境措施;
(二十一)依據第16/2021號法律第五十八條實施禁止入境的措施;
(二十二)就有關中國公民依據第16/2021號法律第三十八條第三款提出的居留許可申請作出決定;
(二十三)依據第38/2021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簽發居留證明文件;
(二十四)就依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的法律制度給予的居留許可的續期或延期作出決定,但第16/2021號法律第十一條的情況除外;
(二十五)依據第38/2021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發出延期許可;
(二十六)就第16/2021號法律第四十三條所指的廢止居留許可作出決定;
(二十七)依據第16/2021號法律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條及第九十條科處該法律所定的罰款;
(二十八)作出第16/2021號法律第五十七條及第九十九條所指有關承擔開支的決定;
(二十九)根據第16/2021號法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及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命令非居民立即離開澳門特別行政區;
(三十)就第16/2021號法律第三十七條第二款及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所指的用於離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期間作出決定;
(三十一)就第16/2021號法律第四十八條(二)項及第五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所指的扣留非法入境或非法逗留人士的相關證件,以及著令其須向治安警察局定期報到作出決定;
(三十二)就第16/2021號法律第九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所指的實施保障遣返的適當措施作出決定;
(三十三)依據第7/2023號法律第五條簽發居留證明文件。
二、對行使授予和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獲授權及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五年四月七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四、廢止第2/CPSP/2025P號批示。
五、在不妨礙第三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四月十六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吳錦華警務總監
治安警察局局長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第34/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四款,以及第1/202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及轉授予治安警察局海島警務廳指揮官陳溥棠警務總長(編號186981)作出下列行為之權限:
(一)根據第24/92/M號法令第九條第一款及第三款所規定之監察及罰款之科處;
(二)在治安警察局範疇內,批准提供與治安警察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對行使授予和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獲授權及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五年四月十六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均予以追認。
四、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五、廢止第12/CPSP/2025P號批示。
二零二五年四月十六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吳錦華警務總監
治安警察局局長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第34/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四款,以及第1/202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及轉授予治安警察局居留及逗留事務廳代廳長黃慶蕃副警務總長(編號271971)作出下列行為之權限:
(一)在治安警察局範疇內,批准提供與治安警察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就第16/2021號法律第十條所指,安全措施及其他決定的重新評估申請作出決定;
(三)依據第16/2021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免除以英文書寫且在解釋上不存在困難的文件的譯本;
(四)依據第16/2021號法律第十四條第四款規定,要求由外地公共當局簽發的文件的認證;
(五)就一切有關非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入境、過境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逗留的申請作出決定;
(六)依據第38/2021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九條規定,對回境許可證明申請作出決定;
(七)就第16/2021號法律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條所指,給予或拒絕延長逗留作出決定;
(八)就第16/2021號法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二)項所指的廢止預先入境許可作出決定;
(九)就第16/2021號法律第三十一條第四款、第三十五條,以及第四十九條第二款所指的廢止逗留許可作出決定;
(十)就有關中國公民依據第16/2021號法律第三十八條第三款提出的居留許可申請作出決定;
(十一)依據第38/2021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簽發居留證明文件;
(十二)就依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的法律制度給予的居留許可的續期或延期作出決定,但第 16/2021號法律第十一條的情況除外;
(十三)依據第38/2021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發出延期許可;
(十四)依據第16/2021號法律第九十條科處該法律所定的罰款;
(十五)根據第16/2021號法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及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命令非居民立即離開澳門特別行政區;
(十六)就第16/2021號法律第三十七條第二款及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所指的用於離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期間作出決定;
(十七)依據第7/2023號法律第五條簽發居留證明文件。
二、對行使授予和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獲授權及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五年五月一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均予以追認。
四、在不妨礙第三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五、廢止第9/CPSP/2025P號批示。
二零二五年五月八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吳錦華警務總監
消防局局長行使公佈於二零二五年五月十四日第二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第59/202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三款所賦予之權限,並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以及經第18/2016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的第24/2001號行政法規《消防局組織及運作》第七條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及轉授予消防局副局長林俊生副消防總監作出下列行為之權限:
(一) 關於屬消防局編制的人員:
(1) 批准特別假期或在放棄特別假期時發給有關補償;
(2) 簽署計算及結算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並將有關文件送交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二) 關於在消防局提供服務的所有工作人員:
(1) 批准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2) 決定有權收取日津貼的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收取一日津貼為限;
(3) 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或輪值工作;
(4) 批准工作人員享受年假,以及應有關工作人員之請求而批准提前享受年假;
(5) 批准因個人理由的年假累積,並將有關事宜告知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6) 依法決定工作人員的缺勤為合理或不合理;
(7) 主持評核人會議。
(三) 在消防局範疇內:
(1) 批准提供與消防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2) 在消防局職責範疇內,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3) 按照內部運作資金限制,批准取得資產及勞務;
(4) 簽署為公佈於消防局職務命令之文件。
二、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獲授權人及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五年五月六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四、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於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經保安司司長批示認可)
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於消防局
局長 王健消防總監
消防局局長行使公佈於二零二五年五月十四日第二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第59/202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三款所賦予之權限,並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以及經第18/2016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的第24/2001號行政法規《消防局組織及運作》第七條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及轉授予消防局副局長張智宏副消防總監作出下列行為之權限:
(一) 關於屬消防局編制的人員:
(1) 批准特別假期或在放棄特別假期時發給有關補償;
(2) 簽署計算及結算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並將有關文件送交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二) 關於在消防局提供服務的所有工作人員:
(1) 批准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2) 決定有權收取日津貼的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收取一日津貼為限;
(3) 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或輪值工作;
(4) 批准工作人員享受年假,以及應有關工作人員之請求而批准提前享受年假;
(5) 批准因個人理由的年假累積,並將有關事宜告知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6) 依法決定工作人員的缺勤為合理或不合理;
(7) 主持評核人會議。
(三) 在消防局範疇內:
(1) 批准提供與消防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2) 在消防局職責範疇內,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3) 按照內部運作資金限制,批准取得資產及勞務;
(4) 簽署為公佈於消防局職務命令之文件。
二、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獲授權人及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五年五月六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四、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於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經保安司司長批示認可)
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於消防局
局長 王健消防總監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五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為取得“向衛生局臨床病理科借出化驗設備和供應特殊蛋白測試相關試劑”進行公開招標。有意投標者可從二零二五年六月四日起,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和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前往位於澳門加思欄馬路五號地下的衛生局物資供應管理處查詢有關投標詳情,並繳付澳門元肆拾貳元整(MOP42.00)以取得本次招標的招標方案和承投規則影印本(繳費地點:仁伯爵綜合醫院地下的衛生局司庫科),亦可於本局網頁(www.ssm.gov.mo)內免費下載。
投標書應交往仁伯爵綜合醫院地下(R/C)本局文書科。遞交投標書的截止時間為二零二五年七月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
開標將於二零二五年七月二日上午十時正在位於澳門加思欄馬路五號地下的“會議室”舉行。
投標者需以現金或支票的形式,向本局司庫科繳交澳門元壹拾肆萬肆仟元整(MOP144,000.00),或以抬頭人/受益人為 “衛生局”的等額銀行擔保/保險擔保,作為臨時擔保。
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八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五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為取得“向衛生局供應膳食”進行公開招標。有意投標者可從二零二五年六月四日起,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和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前往位於澳門加思欄馬路五號地下的衛生局物資供應管理處查詢有關投標詳情,並繳付澳門元肆拾叁元整(MOP43.00)以取得本次招標的招標方案和承投規則影印本(繳費地點:仁伯爵綜合醫院地下的衛生局司庫科),亦可於本局網頁(www.ssm.gov.mo)內免費下載。
投標書應交往仁伯爵綜合醫院地下(R/C)本局文書科。遞交投標書的截止時間為二零二五年七月四日下午五時三十分。
開標將於二零二五年七月七日上午十時在位於澳門加思欄馬路五號地下的“會議室”舉行。
投標者須以現金或支票的形式,向本局司庫科繳交澳門元伍拾肆萬陸仟元整(MOP546,000.00),或以抬頭人/受益人為 “衛生局”的等額銀行擔保/保險擔保,作為臨時擔保。
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八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為填補衛生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的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衛生技術員(放射職務範疇)三缺,現根據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6/2010號法律《藥劑師及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制度》、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並於本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五個工作日內作出。
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九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按照本人於二零二五年四月十四日的批示,下列人士被委任為蘇芳怡醫生投考婦產科專科最後評核考試(根據第45/2021號行政法規第十六條第二款及經第24/2018號行政法規和第178/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的典試委員會成員: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婦產科顧問醫生 王麗芝醫生
正選委員:婦產科主治醫生 許蘭卿醫生
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許淑儀醫生
候補委員:婦產科顧問醫生 曹曉航醫生
婦產科主治醫生 梅菠醫生
考試方法:最後評核包括履歷考試、實踐考試及理論考試,上述三項考試均屬淘汰試。
評分制度:1. 在各項考試之評分以0至20分表示,得分等於或高於9.5分方視為及格;
2. 在三項考試中之得分均等於或高於9.5分之投考人,視為在最後評核中及格;
3. 最後評核之評分係在各項考試之得分之算術平均數之結果,取小數點後一個位。
考試日期:二零二五年七月一日及二日
考試地點: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2樓(澳門醫學專科學院)及仁伯爵綜合醫院婦產科
考試時間及須知:考試時間表及須知已張貼在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秘書處(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2樓)及上載於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網頁(https://www.am.gov.mo)。
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按照衛生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五月九日的批示,下列人士被委任為楊美玲醫生投考放射及影像學科專科最後評核考試(根據第45/2021號行政法規第十六條第二款及經第24/2018號行政法規和第178/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的典試委員會成員: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放射及影像學科主任醫生 江瑞洲醫生
正選委員:放射及影像學科顧問醫生 莫家寶醫生
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潘偉麟醫生
候補委員:放射及影像學科顧問醫生 邱德正醫生
放射及影像學科主治醫生 譚文斌醫生
考試方法:最後評核包括履歷考試、實踐考試及理論考試,上述三項考試均屬淘汰試。
評分制度:1.在各項考試之評分以0至20分表示,得分等於或高於9.5分方視為及格;
2.在三項考試中之得分均等於或高於9.5分之投考人,視為在最後評核中及格;
3.最後評核之評分係在各項考試之得分之算術平均數之結果,取小數點後一個位。
考試日期:二零二五年七月二日及三日
考試地點: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2樓(澳門醫學專科學院)及仁伯爵綜合醫院放射及影像科
考試時間及須知:考試時間表及須知已張貼在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秘書處(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2樓)及上載於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網頁(https://www.am.gov.mo)。
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九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的批示,刊登於二零二四年九月四日第三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以填補社會工作局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社會工作範疇)七個職缺:編制內兩個職缺和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五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社會工作局出現的相同任用方式的職缺而進行的統一管理制度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因該開考違反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及違反現行《行政程序法典》第三條第一款及第八條規定的合法性原則及善意原則,根據現行《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百三十條及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廢止該開考。
就上述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可按照現行第9/1999號法律《司法組織綱要法》第三十六條(八)項的規定,以及現行《行政訴訟法典》第二十五條第二款a)項及第二十六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在本通告公佈日起計三十日內向中級法院提起司法上訴。
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九日於社會工作局
局長 韓衛
澳門大學校長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及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二十九條第四款之規定,作出本決定:
一、授予圖書館館長Xu Hong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批准其管轄的員工享受年假及接受合理缺勤之解釋;
(二)批准其管轄的員工參與不超過七天之培訓、研討會、座談會及其他同類活動;
(三)批准其管轄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
(四)根據既定的標準,作出其管轄的員工工作表現評核所需的一切行為;
(五)根據校長批准,與同澳門大學宗旨相符的實體訂立及簽署合作與交流協議;
(六)在其管轄的事務範圍內,簽署執行有權限實體決定所需之公函及文件。
二、本授權不妨礙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本授權中授予的權力可部分轉授予獲授權者轄下主管人員或其代任人。
四、對行使本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由二零二五年三月三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授權者或其代任人在上述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六、本決定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五月八日於澳門大學
校長 宋永華教授
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及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四十條第二款之規定,經聽取校董會意見後,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二五年五月十三日第十七次會議決議如下:
一、授予圖書館館長Xu Hong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批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其管轄單位的開支,上限為$50,000.00(澳門元伍萬圓整);
(二)批准購置圖書,上限為$150,000.00(澳門元壹拾伍萬圓整);
(三)如屬免除招標、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程序的方式取得工程、財貨及勞務,其第(一)項及第(二)項所指的金額上限減半;
(四)批准其管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開支。
二、本授權不妨礙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本授權中授予的權力可部分轉授予獲授權者轄下主管人員或其代任人。
四、對行使本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由二零二五年三月三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授權者或其代任人在上述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六、本授權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五月十三日於澳門大學
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
校長:宋永華教授
副校長:許敬文教授
副校長:Rui Paulo da Silva Martins教授
副校長:葛偉教授
副校長:莫啟明教授
副校長:徐建博士
茲特公告,有關刊登於二零二五年五月十四日第二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何賢公園停車場、馬六甲街停車場、望善樓停車場、望賢樓停車場、永寧街停車場及河邊新街停車場的公共泊車服務經營批給公開競投」,進行公開競投程序的實體已按照競投案卷競投方案第9條的規定作出解答,以及對競投方案第19.4.1.2項作出更正,並將其附於競投案卷內。
上述的解答得透過於辦公時間內前往位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交通事務局六樓公共關係處查閱,有關資料亦可在交通事務局網頁查閱。
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八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林衍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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