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五月九日所作之批示,根據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20/2022號行政法規《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的施行細則》及經第97/2023號保安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84/202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的相關規定,海關現以履歷評審方式進行晉升程序,以填補海關人員編制關務官級別第一職階關務總長職位兩缺。
上述開考通告張貼於氹仔北安碼頭大馬路北安碼頭三巷澳門海關總部大樓行政財政廳人力資源處,並上載於海關網頁http://www.customs.gov.mo。投考人須自本公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計八個工作日內作出申請。
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於海關
代助理關長 岑錦棠
茲公佈,已故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第三職階首席關員編號19920 – 周潔心之女兒李慈欣申請其遺屬之死亡津貼、喪葬津貼及其他有權收取之金錢補償,如有人士認為具有權利領取上述津貼及金錢補償,應自本告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起計三十天內,向本部門提出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限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二五年五月十九日於海關
代助理關長 岑錦棠
招標標的:
為每年出版6期的《澳門》中文雜誌(雙月刊)提供製作服務。服務內容包括印刷版及電子版採編、版面設計、短片視頻製作、印製、發行、推廣、管理及相關流動裝置應用程式管理和維護。
判給實體:
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
招標實體: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局
服務期限:
由二零二五年十月一日至二零二七年九月三十日,為期兩年。
服務價格:
每年的總價格上限為澳門元二百六十萬元正(MOP2,600,000.00)。
招標卷宗之查閱及複印本之取得價格:
– 自公告刊登《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至遞交投標書的截止日期,於辦公時間內,前往澳門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十五樓新聞局查閱招標卷宗。
– 複印本每份價格為一百澳門元(MOP100.00),有關公開招標文件也可透過新聞局網頁(http://www.gcs.gov.mo)免費下載。招標卷宗相關修訂及新信息亦將上載該網頁。
遞交標書之日期、時限及地點:
二零二五年六月三十日下午五時前
澳門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十五樓新聞局行政財政處
臨時保證金:
金額:臨時保證金的金額為兩年服務總價格的百分之二(2%)
提交方式:銀行本票或銀行擔保
– 銀行本票方式:抬頭須為「公庫司庫」。
– 銀行擔保方式:應提交一份法定銀行的擔保書,格式參照《招標方案》附件二﹔
投標者資格:
– 投標者必須開始營業,並且在遞交投標書的截止日期之前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財政局及商業及動產登記局作本招標標的所指服務之開業註冊及商業登記。
– 投標者必須具有持續地出版發行時事綜合性刊物不少於3年或以上的經驗,以及製作和營運多媒體的實績。
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澳門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十五樓新聞局多功能會議室。
二零二五年七月二日上午十時正。
投標書的有效期:
投標書自開標之日起計90日內有效,並可根據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36條規定予以延長。
判給標準及其所佔比重:
a)價金 – 10%
b)服務內容建議 – 60%
c)團隊人員組成 – 15%
d)經驗和突出表現 – 15%。
備註
若因颱風或不可抗力的原因而導致新聞局停止辦公,原定的截標或開標日期及時間則順延至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同一時間。
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日於新聞局
局長 陳露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五月八日之批示,市政署現就「為市政署轄下辦公室、澳門區公園及其他設施提供保安服務」進行公開招標。
有意投標人可於辦公時間內到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163號地下市政署文書及檔案中心索取有關招標方案及承投規則,或可登入本署網頁(http://www.iam.gov.mo)免費下載。如有意投標人從本署網頁下載上述文件,有責任在提交投標書的期間,從本署網頁查閱倘有的更新或修正等資料。
截止遞交標書日期為二零二五年七月八日中午十二時正。投標人或其代表請將有關標書及文件送交本署文書及檔案中心,並須按投標組別繳交臨時擔保,臨時擔保可以現金存款或銀行擔保提供。若以現金存款方式,須前往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163號地下本署財務處出納提交,或帶同本標書之存款憑證(一式三份)前往中國銀行繳交,並於繳付後將存款憑證交回本署財務處出納以換取正式收據。若以銀行擔保方式,則必須前往本署財務處出納繳交。因繳付擔保而導致的所有開支費用,概由投標人負責,各組別的臨時擔保如下:
組別名稱 | 臨時擔保 |
組別一 | 澳門元伍萬叁仟捌佰圓正(MOP53,800.00) |
組別二 | 澳門元肆萬陸仟肆佰圓正(MOP46,400.00) |
組別三 | 澳門元玖萬壹仟肆佰圓正(MOP91,400.00) |
組別四 | 澳門元陸萬陸仟伍佰圓正(MOP66,500.00) |
組別五 | 澳門元捌萬貳仟貳佰圓正(MOP82,200.00) |
組別六 | 澳門元壹拾陸萬肆仟捌佰圓正(MOP164,800.00) |
組別七 | 澳門元壹拾叁萬陸仟陸佰圓正(MOP136,600.00) |
開標日期為二零二五年七月九日上午十時正,於本署培訓中心(澳門何賢紳士大馬路政府(青茂)辦公大樓十七樓)進行。
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杜淑儀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五月十三日之批示,市政署現就「為市政署轄下離島區公園、其他地點及設施提供保安服務」進行公開招標。
有意投標人可於辦公時間內到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163號地下市政署文書及檔案中心索取有關招標方案及承投規則,或可登入本署網頁(http://www.iam.gov.mo)免費下載。如有意投標人從本署網頁下載上述文件,有責任在提交投標書的期間,從本署網頁查閱倘有的更新或修正等資料。
截止遞交標書日期為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四日中午十二時正。投標人或其代表請將有關標書及文件送交本署文書及檔案中心,並須按投標組別繳交臨時擔保,臨時擔保可以現金存款或銀行擔保提供。若以現金存款方式,須前往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163號地下本署財務處出納提交,或帶同本標書之存款憑證(一式三份)前往中國銀行繳交,並於繳付後將存款憑證交回本署財務處出納以換取正式收據。若以銀行擔保方式,則必須前往本署財務處出納繳交。因繳付擔保而導致的所有開支費用,概由投標人負責,各組別的臨時擔保如下:
組別名稱 | 臨時擔保 |
組別一 | 澳門元捌萬貳仟捌佰圓正(MOP82,800.00) |
組別二 | 澳門元壹拾肆萬伍仟圓正(MOP145,000.00) |
組別三 | 澳門元伍萬肆仟肆佰圓正(MOP54,400.00) |
組別四 | 澳門元肆萬貳仟陸佰圓正(MOP42,600.00) |
組別五 | 澳門元陸萬肆仟圓正(MOP64,000.00) |
組別六 | 澳門元捌萬陸仟壹佰圓正(MOP86,100.00) |
組別七 | 澳門元陸萬陸仟柒佰圓正(MOP66,700.00) |
組別八 | 澳門元柒萬玖仟壹佰圓正(MOP79,100.00) |
開標日期為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五日上午十時正,於本署培訓中心(澳門何賢紳士大馬路政府(青茂)辦公大樓十七樓)進行。
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杜淑儀
茲公佈,前港務局退休一等海事人員楊學識之遺孀黎容妹,現向本退休基金會申請遺屬撫卹金;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該項撫卹金,應自本告示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向本會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間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高舒婷
茲公佈,前港務局退休熟練工人林樹明之遺孀柯天霞,現向本退休基金會申請遺屬撫卹金;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該項撫卹金,應自本告示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向本會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間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高舒婷
茲公佈,治安警察局退休音樂首席警員許兆基之遺孀鄺葆莉,現向本退休基金會申請遺屬撫卹金;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該項撫卹金,應自本告示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向本會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間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高舒婷
茲公佈,海關退休首席關員林錦棠之遺孀賴慧靈及女兒林卓姿,現向本退休基金會申請遺屬撫卹金;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該項撫卹金,應自本告示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向本會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間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高舒婷
茲公佈,市政署退休處長甘志威之遺孀吳婷婷,現向本退休基金會申請遺屬撫卹金;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該項撫卹金,應自本告示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向本會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間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高舒婷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以及公佈於二零二五年四月十六日第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55/202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84/202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第三款的規定,本人決定如下:
一、授予及轉授予副局長鄭曉敏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接受宣誓;
(三)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行政任用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四)批准行政任用合同的續期;
(五)批准個人勞動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修改合同其他內容為限;
(六)批准免職及解除行政任用合同;
(七)核准工作人員的年假表;
(八)認可晉級培訓建議書;
(九)批准向有關工作人員發放《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或合同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十)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批准有關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舉行的培訓課程,但以不適用日津貼制度為限;
(十一)批准作出由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的撥款承擔、用於工程或取得財貨及服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元二十五萬元為限,如屬免除諮詢或豁免訂立書面合同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十二)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所有在經濟及科技發展局職責範圍內訂立的有關合同的公文書;
(十三)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實體及私人實體的文書,但發給行政長官辦公室、各主要官員辦公室、立法會、檢察長辦公室及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印務局及新聞局的文書除外;
(十四)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元五千元的招待費。
二、授予及轉授予副局長鄭曉敏在知識產權廳和牌照及稽查廳職權範圍內,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決定工作人員的缺勤的合理性;
(二)對工作人員提出的享受年假、更改及提前享受年假,以及因個人理由轉移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但不包括主管人員;
(三)批准公務員享受特別假期,但不包括主管人員;
(四)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工作;
(五)認可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但不包括主管人員;
(六)秘書人員不在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指定另一工作人員代任;
(七)根據第14/2002號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車輛的取得、管理及使用》第八條的規定,許可工作人員在執行工作時使用屬個人所有的車輛,以及向相關工作人員發放燃料及保養開支的金錢補償;
(八)根據一九七一年二月二十七日第1844號立法條例的規定給予許可;
(九)根據九月四日第7/89/M號法律《廣告活動》第三十一條e)項的規定,對實施同一法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a)、b)及e)項規定所指違法行為者科處罰款,以及行使同一法律第三十二條所指的充公權;
(十)根據三月二十日第20/89/M號法令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許可延長有關設施的登記期間,以及行使同一法令第五條規定所指的登記權限;
(十一)根據十二月四日第62/95/M號法令第十條第五款的規定科處處罰;
(十二)根據三月二十二日第11/99/M號法令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九條至第四十一條、第七十條、第八十二條、第八十四條、第八十六條及第八十八條的規定,發出臨時准照、宣告臨時准照失效、廢止臨時准照、宣告工業准照失效、廢止工業准照、中止發出產地來源證明文件、認可檢查筆錄、對違法者科處罰款、作出警告、命令採取保全措施及解除封印;
(十三)根據第7/2003號法律第五十條(二)項的規定科處處罰;
(十四)根據經十一月二十一日第56/94/M號法令及第7/2004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八月十七日第50/92/M號法令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第三款的規定科處處罰、扣押並宣告扣押物歸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
(十五)根據第17/2008號行政法規《產品安全的一般制度》第九條、第十條及第十三條的規定科處處罰或給予補償;
(十六)根據第2/2017號法律第二十六條(十三)項規定,對被宣告撥歸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的標本的處理作出決定,以及根據同一法律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起控訴、科處罰款及附加處罰或將卷宗歸檔;
(十七)根據經第10/2018號行政法規《核准〈燃料加注站的修建及營運規章〉》第七十七條的規定科處處罰;
(十八)根據第15/2019號法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對實施違反同一法律第二十條(三)項規定所指違法行為者科處處罰,以及科處同一法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所指的附加處罰,但該款(一)項規定所指情況除外。
三、可對行使上兩款所指權限所作出的行為提起必要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四、本授權及轉授權行為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五、副局長鄭曉敏可基於部門良好運作的需要,轉授第一款及第二款所指權限,予其所領導及協調的附屬單位的主管人員。
六、追認副局長鄭曉敏自二零二五年三月十九日起,行使第一款及第二款所指權限所作出的行為。
七、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五月十六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局長 邱潤華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以及公佈於二零二五年四月十六日第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55/202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84/202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第三款的規定,本人決定如下:
一、授予及轉授予副局長陳祖榮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接受宣誓;
(三)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行政任用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四)批准行政任用合同的續期;
(五)批准個人勞動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修改合同其他內容為限;
(六)批准免職及解除行政任用合同;
(七)核准工作人員的年假表;
(八)認可晉級培訓建議書;
(九)批准向有關工作人員發放《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或合同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十)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批准有關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舉行的培訓課程,但以不適用日津貼制度為限;
(十一)批准作出由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的撥款承擔、用於工程或取得財貨及服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元二十五萬元為限,如屬免除諮詢或豁免訂立書面合同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十二)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所有在經濟及科技發展局職責範圍內訂立的有關合同的公文書;
(十三)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實體及私人實體的文書,但發給行政長官辦公室、各主要官員辦公室、立法會、檢察長辦公室及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印務局及新聞局的文書除外;
(十四)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元五千元的招待費。
二、授予副局長陳祖榮在科技廳和研究廳職權範圍內,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決定工作人員的缺勤的合理性;
(二)對工作人員提出的享受年假、更改及提前享受年假,以及因個人理由轉移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但不包括主管人員;
(三)批准公務員享受特別假期,但不包括主管人員;
(四)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工作;
(五)認可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但不包括主管人員;
(六)秘書人員不在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指定另一工作人員代任。
三、可對行使上兩款所指權限所作出的行為提起必要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四、本授權及轉授權行為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五、副局長陳祖榮可基於部門良好運作的需要,轉授第一款及第二款所指權限,予其所領導及協調的附屬單位的主管人員。
六、追認副局長陳祖榮自二零二五年三月十九日起,行使第一款及第二款所指權限所作出的行為。
七、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五月十六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局長 邱潤華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以及公佈於二零二五年四月十六日第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55/202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84/202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第三款的規定,本人決定如下:
一、授予知識產權廳廳長鄺信昌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根據十二月十三日第97/99/M號法令核准的《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的規定,作出與發明專利、實用專利、藥品及植物藥劑產品保護補充證明書、國家知識產權局發明專利的延伸、半導體產品拓撲圖、設計及新型、商標、營業場所名稱及標誌、原產地名稱及地理標記,以及嘉獎的有關行為;
(二)根據經第5/2012號法律修改並重新公佈的八月十六日第43/99/M號法令核准的《著作權及有關權利之制度》的適用規定,作出與著作權及相關權利集體管理機構的有關行為。
二、授予及轉授予知識產權廳廳長鄺信昌在該附屬單位職權範圍內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核准工作人員的年假表;
(二)對工作人員提出的享受年假、更改及提前享受年假,以及因個人理由轉移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但不包括主管人員;
(三)批准提供存檔文件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四)簽署組成卷宗及執行決定所需的書信、文書及公函。
三、可對行使上兩款所指權限所作出的行為提起必要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四、本授權及轉授權行為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五、追認知識產權廳廳長鄺信昌自二零二五年四月二日起,行使第一款及第二款所指權限所作出的行為。
六、追認何梓洋自二零二五年三月十九日至二零二五年四月一日,以代任制度擔任知識產權廳廳長期間,行使第一款及第二款所指權限所作出的行為。
七、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五月十六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局長 邱潤華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以及公佈於二零二五年四月十六日第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55/202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84/202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第三款的規定,本人決定如下:
一、授予牌照及稽查廳廳長徐秀玲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對實施一九七一年二月二十七日第1844號立法條例第四十八條至第五十一條規定所指行政違法行為者科處處罰;
(二)按第7/2003號法律第四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方式向利害關係人作出通知。
二、授予及轉授予牌照及稽查廳廳長徐秀玲在該附屬單位職權範圍內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核准工作人員的年假表;
(二)對工作人員提出的享受年假、更改及提前享受年假,以及因個人理由轉移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但不包括主管人員;
(三)批准提供存檔文件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四)簽署組成卷宗及執行決定所需的書信、文書及公函。
三、可對行使上兩款所指權限所作出的行為提起必要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四、本授權及轉授權行為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五、追認牌照及稽查廳廳長徐秀玲自二零二五年四月二日起,行使第一款及第二款所指權限所作出的行為。
六、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五月十六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局長 邱潤華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本人決定如下:
一、授予牌照及監管處處長嚴飛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根據三月二十二日第11/99/M號法令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發出臨時准照;
(二)根據一九七一年二月二十七日第1844號立法條例的規定給予許可;
(三)在該附屬單位職權範圍內簽署組成卷宗及執行決定所需的書信、文書及公函。
二、可對行使上款所指權限所作出的行為提起必要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三、本授權行為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四、追認牌照及監管處處長嚴飛自二零二五年四月二日起,行使第一款所指權限所作出的行為。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五月十六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局長 邱潤華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以及公佈於二零二五年四月十六日第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55/202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84/202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第三款的規定,本人決定如下:
一、授予及轉授予科技廳廳長翁年輝在該附屬單位職權範圍內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核准工作人員的年假表;
(二)對工作人員提出的享受年假、更改及提前享受年假,以及因個人理由轉移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但不包括主管人員;
(三)批准提供存檔文件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四)簽署組成卷宗及執行決定所需的書信、文書及公函。
二、可對行使上款所指權限所作出的行為提起必要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三、本授權及轉授權行為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四、追認科技廳廳長翁年輝自二零二五年五月十五日起,行使第一款所指權限所作出的行為。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五月十六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局長 邱潤華
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日於財政局
局長 容光亮
根據十一月二十八日第57/94/M號法令第三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規定及行政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二五年五月八日第018/CA號決議:
一、將下列權限授予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黃立峰,倘其不在、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則授予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李可欣:
a. 在法院或以外代表汽車及航海保障基金,在任何司法訴訟中行使撤回請求、進行和解、捨棄請求,以及在仲裁程序中作出承諾;
b. 徵收汽車及航海保障基金的收入;
c. 許可作出由汽車及航海保障基金本身預算承擔且不超過一萬澳門元的開支,並批准其支付;
d. 處理及解決汽車及航海保障基金的往來事務。
二、上述授權不妨礙行政管理委員會的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三、對行使上述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可提起必要訴願;
四、上述授權自本通告公佈日起生效,獲授權人自二零二五年四月一日起在本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廢止二零二四年五月九日第013/CA號決議。
二零二五年五月八日於汽車及航海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
代主席:劉杏娟
成員:黃立峰
根據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17/2020號法律,第36/2020號行政法規、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以及第35/2020號行政法規之規定,現通過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晉級開考,以填補司法警察局編制內刑事偵查人員組別的第一職階首席刑事偵查員四十二缺。
上述開考通告張貼於澳門友誼大馬路823號司法警察局大樓十八樓人事及行政處,並上載於本局網頁內。開考報名表應自本公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五個工作日內遞交。
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1. 招標實體: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2. 招標方式:公開競投。
3. 標的:以專營方式進行之港珠澳大橋澳門邊檢大樓商用空間管理及經營批給。
4. 執行期限:遵照承投規則內所列明的期限。
5. 標書的有效期:標書的有效期為九十日,由開標之日起計,可按競投方案規定延期。
6. 臨時擔保:MOP3,000,000.00(澳門元叁佰萬元整),以現金存款或以銀行擔保之方式提供。
7. 確定擔保:MOP6,000,000.00(澳門元陸佰萬元整),以現金存款或以銀行擔保之方式提供。
8. 底價:每月回報金額不可低於本公開競投所訂之最低報價,即每月MOP600,000.00(澳門元陸拾萬元整)。
9. 競投人之參與資格:
9.1 主行政管理機關設於澳門的公司,具備以下各項條件,可參與競投:
9.1.1 已在財政局作營業稅納稅人登記,並已履行營業稅納稅義務;
9.1.2 截至投標日,在財政局作開業登記的時間已滿3年;
9.1.3 已在商業及動產登記局作商業登記;
9.1.4 在商業登記中所營事業包括以下任一業務︰
9.1.4.1 商用不動產的管理或經營;
9.1.4.2 碼頭營運管理;
9.1.4.3 機場營運管理;
9.1.4.4 口岸營運管理。
9.2 本競投不接納以下競投人參與:
9.2.1 競投人不屬於主行政管理機關設於澳門的公司;
9.2.2 競投人屬合作經營。
10. 現場視察:
現場視察在二零二五年六月六日上午十時正在港珠澳大橋澳門邊檢大樓一樓離境大堂集合,隨即進行現場視察。
各競投人必須於二零二五年六月五日下午一時前通知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傳真:88669340)出席視察的代表(不多於兩名)。
如報名出席現場視察的人數過多,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得分批安排現場視察,具體安排由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另作通知。
倘上述現場視察所指之時間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不向公眾開放,則原定的現場視察之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及相同之時間。
11.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何賢紳士大馬路政府(青茂)辦公大樓8樓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總辦事處。
截標日期及時間: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下午五時正。
倘上述截標時間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不向公眾開放,則原定的截標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及相同之時間。
12. 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何賢紳士大馬路政府(青茂)辦公大樓8樓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日期及時間: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三十分。
倘截標日期根據上述第11點被順延,又或上述開標時間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不向公眾開放,則開標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及相同之時間。
13. 查閱案卷及取得案卷副本之地點、時間及價格:
地點:澳門何賢紳士大馬路政府(青茂)辦公大樓8樓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行政管理廳。
時間:辦公時間內。
價格:MOP500.00(澳門元伍佰元整)。
14. 評核標準及所佔之比重:
投標價格(65%);
商用空間每平方米價格(5%);
港珠澳大橋澳門邊檢大樓商用空間管理及經營計劃(25%);
管理或經營的經驗(5%)。
15. 所有對本公開競投之內容的查詢,必須以書面形式於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七日下午五時前遞交到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總辦事處。
倘上述截止時間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不向公眾開放,則原定的截止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及相同之時間。
16. 招標文件之更新、修正及解釋等資料:由本公告刊登之日至截標日止,競投人應每日前往澳門何賢紳士大馬路政府(青茂)辦公大樓8樓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行政管理廳,以獲取涉及招標文件之更新、修正及解釋等資料。
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劉運嫦警務總監
根據現行第9/2002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三)項、現行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七條、第三十八條及第八十九條,以及經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九條第二款之規定,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行政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二五年五月六日之第11/2025次會議決議如下:
一、授予成員行政管理廳代廳長蔡永興或其合法代任人下列權限:
(1) 審查開支的合法性,並許可支付有關澳門保安部隊之開支;
(2) 發出出納活動範圍內的支付指令。
二、本授權不妨礙有關收回權與監管權。
三、對行使本授權所作出的行為,可提起必要訴願。
四、成員行政管理廳代廳長自二零二五年五月六日起在本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決議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六、廢止第6/CA/DSFSM/2025號行政管理委員會決議。
二零二五年五月六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行政管理委員會
主席:局長 劉運嫦警務總監
成員:行政管理廳代廳長 蔡永興
財政及預算管理處代處長 陳凱琳高級技術員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經第19/2005號、第3/2018號及第29/2018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2號行政法規第四條,以及第60/202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三款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授予及轉授予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副局長鄺逸富副消防總監(編號409981)及副局長陳曉副警務總監(編號102961)有關權限,以便作出下列行為:
(一)關於在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提供服務的所有工作人員:
(1)批准工作人員享受年假、提前或更改享受年假的申請;
(2)依法決定工作人員的缺勤屬合理或不合理;
(3)批准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4)批准特別假期或在放棄特別假期時發給有關補償,以及許可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轉移年假;
(5)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或輪值工作;
(6)主持評核人會議。
(二)在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範圍內:
(1)批准本局的文職人員及在本局提供服務的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的工作調動,以及簽署有關報到憑證;
(2)簽署送交澳門保安部隊之文書;
(3)簽署為公佈於本局職務命令之文件;
(4)批閱由值勤人員及各級值日官員每日編寫的報告書,當有需要時,採取適當的程序,並向上級報告。
(三)在澳門保安部隊範圍內:
(1)批准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2)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澳門保安部隊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元六萬元為限;如屬獲批准免除進行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3)批准提供與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4)簽署為送交財政局的M3/M4格式及其附件A,以及職業稅不定期稅收繳納憑單;
(5)簽署為送交社會保障基金的本地僱員受益人登錄申報表、變動情況申報表、強制性制度供款憑單,以及退休及撫卹制度在職公共行政工作人員任意性制度供款憑單。
二、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與監管權的行使。
三、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獲授權及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五年五月六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五月十六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二五年五月十九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劉運嫦警務總監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經第19/2005號、第3/2018號及第29/2018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2號行政法規第四條,以及第60/202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三款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授予及轉授予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陸路口岸廳廳長劉小玲警務總長 (編號100970)有關權限,以便作出下列行為:
(一)在港珠澳大橋澳門邊檢大樓商用空間的管理範圍內:
(1)批閱報告書,當有需要時,採取適當程序,並向上級報告;
(2)審批擬在港珠澳大橋澳門邊檢大樓廣告宣傳空間張貼及播放的廣告及宣傳內容,並簽署相關公函,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3)審批擬在港珠澳大橋澳門邊檢大樓商業空間及營運空間的經營地點內、外張貼或擺放宣傳物品的申請,並簽署相關公函。
(二)簽署關於進出港珠澳大橋澳門口岸、關閘口岸、青茂口岸、橫琴口岸澳門口岸區及珠澳跨境工業區工作事宜之公函。
(三)簽署關於港珠澳大橋澳門邊檢大樓停車場泊車事宜之公函。
二、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與監管權的行使。
三、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獲授權及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五年五月六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五月十六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二五年五月十九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劉運嫦警務總監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經第19/2005號、第3/2018號及第29/2018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2號行政法規第四條,以及第60/202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三款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授予及轉授予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行政管理廳代廳長蔡永興有關權限,以便作出下列行為:
(一)批准澳門保安部隊每月的水費、電費及管理費。
(二)關於澳門保安部隊的所有工作人員,包括文職人員、屬治安警察局編制及屬消防局編制的人員,以及其他在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提供服務的工作人員:
(1)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工作人員發放規定的薪俸、其他報酬、補償、補助及津貼;
(2)簽署衛生護理證;
(3)簽署薪俸狀況表。
(三)批准返還存檔於行政管理廳且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四)在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職責範圍內,鑑證呈交予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公共實體及私人的文件正本的影印本。
二、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與監管權的行使。
三、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獲授權及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五年五月六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五月十六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二五年五月十九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劉運嫦警務總監
1. 判給實體:社會文化司司長。
2. 進行招標程序的實體: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3.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4. 承投標的:向教育及青年發展局轄下公立學校學生及愛國主義教育營供應膳食服務。
5. 服務提供期:由二零二五年九月一日至二零二六年七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二六年九月一日至二零二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6. 投標書的有效期:由公開開標之日起計九十日,可按招標方案之規定延長。
7. 參觀廚房設備:有意競投者,可於二零二五年六月三日上午十時正在石排灣蝴蝶谷大馬路石排灣公立學校集合參觀有關設備。
8. 臨時擔保:$563,400.00(伍拾陸萬叁仟肆佰澳門元),以法定銀行擔保或以現金透過大西洋銀行存入教育及青年發展局賬戶(賬戶號碼:9002501375)。
9. 確定擔保:判給總金額的百分之四。
10. 底價:不設底價。
11. 參加條件:在財政局/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登記從事飲食業務並有能力自行烹煮膳食和無須分包的自然人商業企業主或公司,其投標書方獲接納。
12.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截止日期及時間(註1):二零二五年六月十八日中午十二時正。
(註1):倘因颱風或不可抗力的原因,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於原定的截標日期及時間停止辦公,則交標的截止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的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而第13點原定的公開開標日期和時間亦因此順延至緊接截標的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進行。
13.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會議室。
日期及時間(註2):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九日上午十時正。
(註2):倘因颱風或不可抗力的原因,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於原定的公開開標日期及時間停止辦公,則公開開標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的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根據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之規定,投標人或其合法代表應出席開標儀式,以便對其所提交的標書文件可能出現之疑問予以澄清。
14. 查閱案卷及取得副本之地點、日期、時間及其他:
地點: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日期:自本公告公佈之日起至公開招標截標之時間為止。
時間:辦公時間內。
其他:出示M/8(營業稅─徵稅憑單)副本、或M/1(營業稅─開業/更改申報表)副本或機構印章,以及經適當登記後取得招標案卷副本。此外,也可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網頁(http://www.dsedj.gov.mo)內下載招標案卷。投標人應主動於投標截止時限前,從相關網頁上獲取最新或修正的資料。
15. 評標項目及其在評分中所佔的百分比:
16. 附加說明文件:自本公告公佈之日起至公開招標截標之時間為止,投標人應前往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查詢,或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網頁(http://www.dsedj.gov.mo)查閱有否附加說明文件。
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根據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十五條,以及第18/2018號行政法規《高等教育規章》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本人於二零二五年五月十四日作出批示,現公佈以下已登記的高等教育課程:
課程名稱:國際關係與政府治理碩士學位課程
高等院校(及學術單位,如適用)名稱:澳門城市大學
課程所頒授的學位、文憑或證書:碩士學位
登記編號:UC-N18-M33-2525Z-19
課程的基本資料:
- 本課程經第58/202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
- 本課程的概況、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載於第58/202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及其附件。
二零二五年五月十四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根據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十五條,以及第18/2018號行政法規《高等教育規章》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本人於二零二五年五月十四日作出批示,現公佈以下已登記的高等教育課程:
課程名稱:酒店管理博士學位課程
高等院校(及學術單位,如適用)名稱:澳門城市大學
課程所頒授的學位、文憑或證書:博士學位
登記編號:UC-N19-DA1-2525Z-20
課程的基本資料:
— 本課程經第59/202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
— 本課程的概況、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載於第59/202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及其附件。
二零二五年五月十四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根據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十五條,以及第18/2018號行政法規《高等教育規章》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本人於二零二五年五月十四日作出批示,現公佈以下已登記的高等教育課程:
課程名稱:生物學和生物技術學士學位課程
高等院校(及學術單位,如適用)名稱:聖若瑟大學
課程所頒授的學位、文憑或證書:學士學位
登記編號:US-N04-L51-2525Z-16
課程的基本資料:
- 本課程經第66/202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
- 本課程的概況、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載於第66/202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及其附件。
二零二五年五月十四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甲、校曆表
一、二零二五/二零二六學年由兩個學期組成,教育活動於二零二五年九月一日至五日開始,並於二零二六年七月九日至十五日期間結束。
二、上、下學期的開始及結束期間如下表所示:
上學期 | 下學期 | ||
開始 | 結束 | 開始 | 結束 |
九月一日至五日 | 二月十三日 | 二月二十五日 | 七月九日至十五日 |
三、教育活動應理解為按學年所規劃的各項在校內或校外的活動,包括總測驗。
四、賦予公立學校的領導機關:
1. 決定教育活動的開始及結束日期,並最遲於二零二五年七月一日前作出通知;
2. 在不影響學期時間的情況下,調整校曆表以配合學校的教育方案、教學計劃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
乙、教學活動中斷之期間:
第一時段:十二月二十日至一月一日;
第二時段:二月十六日至二月二十四日。
丙、學生的評核期間
一、每學年有兩次評核,分別在上、下學期結束後進行。
二、每學期學生的評核成績表,應於下列時間派發:
1. 上學期的評核成績表於校長確認後,在下學期開課翌日起計的十個工作日內派發;
2. 下學期的評核成績表在校長確認翌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派發。
丁、特殊教育
特殊教育的校曆表與正規教育的校曆表相同。
二零二五年四月十七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根據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十五條,以及第18/2018號行政法規《高等教育規章》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本人於二零二五年五月十九日作出批示,現公佈以下已登記的高等教育課程:
課程名稱:理學碩士學位(消防安全與災難救援)課程
高等院校(及學術單位,如適用)名稱:澳門大學—科技學院,以及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
課程所頒授的學位、文憑或證書:碩士學位
登記編號:UM-N33-MA5-2525Z-21
課程的基本資料:
— 根據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十八條第一款(十八)項的規定,澳門大學校董會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第二次會議決議通過教務委員會的建議,澳門大學與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聯合設立理學碩士學位(消防安全與災難救援)課程,以及通過有關課程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
— 澳門大學方面將由轄下科技學院負責開設上述碩士學位課程。
— 上述課程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載於本通告的附件一及附件二,並為本通告的組成部分。
— 完成上述學習計劃且符合其他畢業要求的學生,可獲得由澳門大學及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所共同頒授之理學碩士學位。
— 上述課程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適用於2025/2026學年起入學的學生。
二零二五年五月十九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一、課程頒授的學位名稱:理學碩士
二、知識範疇:理學
三、專業:消防安全與災難救援
四、課程一般期限:兩學年
五、授課語言:中文
六、報讀條件:符合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二十條第八款的規定,並具課程運作規章所定的其他入學條件。
七、畢業要求:
(一)完成課程所需的學分為33學分;
(二)取得碩士學位尚取決於參與專業實習後,撰寫及提交總結報告,並進行引介且獲通過。
學科單元/科目 | 種類 | 面授學時 | 學分 |
消防安全工程 | 必修 | 45 | 3 |
高級流體力學 | 必修 | 45 | 3 |
建築結構 | 必修 | 45 | 3 |
公共關係與傳媒溝通技巧 | 必修 | 45 | 3 |
危險化學品防火 | 必修 | 45 | 3 |
火災調查學 | 必修 | 45 | 3 |
安全與應急管理 | 必修 | 45 | 3 |
災害現場態勢評估 | 必修 | 45 | 3 |
應急救援指揮理論與方法 | 必修 | 45 | 3 |
應急救援保障學 | 必修 | 45 | 3 |
實習及報告 | 必修 | —* | 3 |
總學分 | 33 |
* 實習時數為675學時。
根據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十五條,以及第18/2018號行政法規《高等教育規章》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本人於二零二五年五月十九日作出批示,現公佈以下已登記的高等教育課程:
課程名稱:國際酒店及旅遊管理哲學碩士學位課程
高等院校(及學術單位,如適用)名稱:澳門旅遊大學
課程所頒授的學位、文憑或證書:碩士學位
登記編號:TU-N02-MA1-1925C-15
課程的基本資料:
— 澳門旅遊大學行政管理委員會根據第11/2024號行政法規《澳門旅遊大學章程》第八條第一款(十一)項及第三款,以及刊登於二零二四年五月八日第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第1/2024號校董會授權決議第二款(一)項的規定,於二零二四年十月十七日決議修改刊登於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四日第三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課程登記通告內,澳門旅遊大學國際酒店及旅遊管理哲學碩士學位課程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
— 上述課程的學科範疇為個人服務,該學科範疇符合澳門旅遊大學經第89/202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獲賦予自行開辦課程資格內之學科範疇。
— 上述課程的新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載於本通告的附件一及附件二,並為本通告的組成部分。
— 上述新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適用於2025/2026學年起入學的學生。
二零二五年五月十九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一、知識範疇:旅遊管理
二、專業範疇:
(一)酒店管理;
(二)旅遊管理;
(三)餐飲管理;
(四)美食學管理;
(五)智慧科技;
(六)會展及盛事管理;
(七)高端款待與健康服務管理。
三、課程一般期限:兩年
四、授課語言:英文
五、報讀條件:根據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二十條第八款的規定。
六、豁免修讀條件:完成澳門旅遊大學學士後文憑課程並入讀本課程者,經大學學術與教學機關批准,可獲豁免修讀相同教學內容的學科單元/科目。
七、畢業要求:
(一)完成課程所需的學分為30學分;
(二)取得碩士學位尚取決於撰寫及提交一篇原創書面論文,並進行公開答辯且獲通過;
(三)如學生不能在規定期限內通過論文,但按課程運作規章的規定及格完成載於學習計劃的表一、表二及表三的學科單元/科目,且取得至少21學分,則可取得學士後文憑。
學科單元/科目 | 種類 | 面授學時 | 學分 |
研究方法 | 必修 | 45 | 3 |
國際酒店與旅遊業之當代議題 | 必修 | 45 | 3 |
學科單元/科目 | 種類 | 面授學時 | 學分 |
學生須選讀下列任一專業範疇的學科單元/科目,以取得9學分: | |||
酒店管理 | |||
酒店業營運管理 | 必修 | 45 | 3 |
酒店業領導能力與組織行為 | 必修 | 45 | 3 |
酒店旅遊新興科技專題研究 | 必修 | 45 | 3 |
旅遊管理 | |||
目的地與景區管理 | 必修 | 45 | 3 |
旅遊與休閒業發展趨勢及議題 | 必修 | 45 | 3 |
可持續旅遊業策劃與發展 | 必修 | 45 | 3 |
餐飲管理 | |||
可持續發展與餐飲業 | 必修 | 45 | 3 |
食物感官學:進階餐單工程 | 必修 | 45 | 3 |
餐飲創業管理 | 必修 | 45 | 3 |
美食學管理 | |||
美食旅遊 | 必修 | 45 | 3 |
食物與美食史 | 必修 | 45 | 3 |
現代營養與食品科技 | 必修 | 45 | 3 |
智慧科技 | |||
數據分析及視覺化 | 必修 | 45 | 3 |
智慧物聯網與機器人技術 | 必修 | 45 | 3 |
智慧目的地與旅遊業可持續發展 | 必修 | 45 | 3 |
會展及盛事管理 | |||
會展及盛事與社會 | 必修 | 45 | 3 |
會展及盛事的創新與可持續發展 | 必修 | 45 | 3 |
專業會展及盛事的設計與籌辦 | 必修 | 45 | 3 |
高端款待與健康服務管理 | |||
高端服務管理 | 必修 | 45 | 3 |
健康服務管理 | 必修 | 45 | 3 |
健康與高端款待業趨勢 | 必修 | 45 | 3 |
學科單元/科目 | 種類 | 面授學時 | 學分 |
人力資源管理 | 選修 | 45 | 3 |
市場營銷管理 | 選修 | 45 | 3 |
財務與會計 | 選修 | 45 | 3 |
策略管理 | 選修 | 45 | 3 |
生態美食與食物關係學 | 選修 | 45 | 3 |
地理資訊系統 | 選修 | 45 | 3 |
智慧營銷 | 選修 | 45 | 3 |
大數據分析 | 選修 | 45 | 3 |
旅遊科技入門* | 選修 | 30 | 2 |
科技考察* | 選修 | 15 | 1 |
* 學生須一併選讀該兩門學科單元/科目,以取得3學分。
學科單元/科目 | 種類 | 面授學時 | 學分 |
論文 | 必修 | — | 12 |
註:完成課程所需的學分為30學分,其分配如下:
(一)表一的必修學科單元/科目佔6學分;
(二)表二所選專業範疇的必修學科單元/科目佔9學分;
(三)表二其餘專業範疇的學科單元/科目或表三的選修學科單元/科目佔3學分;
(四)表四的論文佔12學分。
1. 按照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十三條的規定,並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五月十六日的批示,體育局現為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的體育活動參與者購買意外保險,代表判給實體進行公開招標程序。
2. 投標人可於本招標公告刊登日起,於辦公時間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前往位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818號體育局總部接待處查閱卷宗或繳付澳門元伍佰圓正($500.00)購買招標案卷複印本一(1)份。投標人亦可於體育局網頁(www.sport.gov.mo)“採購資訊”內免費下載。
3. 在遞交投標書期限屆滿前,投標人應自行前往體育局總部,以了解有否附加說明之文件。
4. 投標人須將投標書交往體育局總部,連同支付予“體育局”澳門元叁拾陸萬圓正($360,000.00)的臨時擔保交往體育局的財政財產處。
5. 遞交投標書的截止時間為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七日(星期二)中午十二時正,逾時遞交的投標書不被接納。倘截標日期及時間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體育局停止辦公,則為遞交投標書所定的截止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6. 開標訂於二零二五年六月十八日(星期三)上午十時正在體育局總部會議室進行。倘上述開標日期及時間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體育局停止辦公,又或上述截止遞交投標書的日期及時間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順延,則開標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7. 投標書自開標日起計連續九十(90)日內有效。
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於體育局
局長 張子軒
本人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條、第19/2015號行政法規《體育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及第20/202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本局代副局長莫子恆,屬管理體育發展廳、運動員培訓及集訓中心和運動醫學中心範疇,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體育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的權限,但以澳門元十五萬元為限;如屬免除詢價的情況,則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二、當有關職位的據位人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法定代任人行使本批示所轉授的權限。
三、本轉授權不妨礙發出指令或指示的權力、收回權以及有權廢止獲轉授權者所作的行為。
四、對行使本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向社會文化司司長提起必要訴願。
五、自二零二五年四月十五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六、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五年五月十六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於體育局
局長 張子軒
本人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以及第19/2015號行政法規《體育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本局代副局長莫子恆,以下屬管理體育發展廳、運動員培訓及集訓中心和運動醫學中心範疇的權限:
(一)就累積年假作出決定;
(二)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或輪值工作;
(三)批准體育發展廳廳長、運動員培訓及集訓中心主任和運動醫學中心人員享受年假及提前享受年假的申請;
(四)接受體育發展廳廳長、運動員培訓及集訓中心主任和運動醫學中心人員因缺勤而作的解釋,有關決定取決於是否接受其提出的理由;
(五)認可人員工作表現評核結果,但屬對主管的評核除外;
(六)簽署由運動員培訓及集訓中心和運動醫學中心制定的專用守則;
(七)簽署信函或單純為編製卷宗及執行決定所需的文書。
二、授予本局體育設施管理廳代廳長林永昌,以下屬管理該附屬單位範疇的權限:
(一)就其下屬累積年假而作出決定;
(二)批准其下屬享受年假及提前享受年假的申請;
(三)接受其下屬因缺勤而作的解釋,有關決定取決於是否接受其提出的理由;
(四)簽署信函或單純為編製卷宗及執行決定所需的文書;
(五)簽署向提供財貨及勞務或進行工程之供應商諮詢價格的函件;
(六)簽發購置物料申請書。
三、當有關職位的據位人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法定代任人行使本批示所授予的權限。
四、當主管官職據位人的法定代任人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本批示所授予的權限由有關附屬單位所隸屬的領導官職據位人行使。
五、本授權不妨礙發出指令或指示的權力、收回權以及有權廢止獲授權者所作的行為。
六、對行使本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向社會文化司司長提起必要訴願。
七、自二零二五年四月十五日起,代副局長莫子恆在本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八、自二零二五年四月十六日起,體育設施管理廳代廳長林永昌在本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九、在不妨礙第七款及第八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於體育局
局長 張子軒
衛生局為填補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臨床病理科)第一職階主治醫生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一個職缺,經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第四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開考通告,現公佈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投考人: | 分 | |
1.º | 林惠玲 | 7.98 |
根據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十九條第四款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向中級法院提起司法上訴。
(經二零二五年五月十四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二五年四月七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臨床病理科顧問醫生 官建泳
正選委員:臨床病理科顧問醫生 錢偉
臨床病理科顧問醫生 黃荔青
衛生局為填補醫生職程第一職階普通科醫生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三十五個職缺,經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第四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對外入職開考通告,現公佈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1. 合格投考人:
名次 | 姓名 | 身份證編號 | 分 | 備註 |
1.º | 何詠豪 | 1313XXXX | 7.45 | |
2.º | 陳桂思 | 1251XXXX | 7.24 | |
3.º | 陸嘉偉 | 1259XXXX | 7.23 | a) |
4.º | 余嘉欣 | 1273XXXX | 7.23 | a) |
5.º | 巫逢銘 | 1319XXXX | 7.11 | |
6.º | 戴智良 | 1412XXXX | 7.03 | |
7.º | 倪旭景 | 1316XXXX | 6.89 | |
8.º | 羅永進 | 1326XXXX | 6.87 | |
9.º | 郭詠欣 | 1269XXXX | 6.86 | |
10.º | 黃善欣 | 1260XXXX | 6.80 | |
11.º | 鍾釗豪 | 1263XXXX | 6.79 | a) |
12.º | 梁卓輝 | 1233XXXX | 6.79 | a) |
13.º | 高寶君 | 1225XXXX | 6.75 | |
14.º | 張家健 | 1319XXXX | 6.70 | |
15.º | 區亦藍 | 1287XXXX | 6.64 | a) |
16.º | 陳露文 | 1332XXXX | 6.64 | a) |
17.º | 黃雪瑩 | 1456XXXX | 6.64 | a) |
18.º | 黃旭雯 | 5171XXXX | 6.64 | a) |
19.º | 李雅秀 | 1581XXXX | 6.63 | a) |
20.º | 彭祖 | 1348XXXX | 6.63 | a) |
21.º | 梁海鋒 | 1335XXXX | 6.62 | |
22.º | 林曉彤 | 1319XXXX | 6.59 | a) |
23.º | 陳美華 | 1278XXXX | 6.59 | a) |
24.º | 鄺凱盈 | 1299XXXX | 6.57 | |
25.º | 陳勁然 | 1335XXXX | 6.56 | |
26.º | 莫耀文 | 1311XXXX | 6.54 | |
27.º | 黎智泉 | 1604XXXX | 6.48 | |
28.º | 林培文 | 1310XXXX | 6.47 | |
29.º | 李璟璇 | 7435XXXX | 6.46 | |
30.º | 余振賢 | 1325XXXX | 6.45 | |
31.º | 呂懿芯 | 1275XXXX | 6.42 | |
32.º | 梁嘉文 | 1335XXXX | 6.41 | |
33.º | 廖甄楠 | 1484XXXX | 6.30 | |
34.º | 曾澤宏 | 1325XXXX | 6.29 | |
35.º | 宋小軍 | 1332XXXX | 6.28 | |
36.º | 邱芷滺 | 1317XXXX | 6.27 | |
37.º | 敖曉晴 | 1558XXXX | 6.26 | a) |
38.º | 許嘉明 | 1315XXXX | 6.26 | a) |
39.º | 鄭小雯 | 1511XXXX | 6.24 | |
40.º | 黃淑芬 | 1286XXXX | 6.23 | |
41.º | 唐詠琪 | 1306XXXX | 6.22 | |
42.º | 陳賢芳 | 1348XXXX | 6.19 | |
43.º | 黃麗明 | 1242XXXX | 6.16 | a) |
44.º | 黃愷彤 | 1313XXXX | 6.16 | a) |
45.º | 馮主璇 | 1433XXXX | 6.14 | a) |
46.º | 林啓諾 | 1311XXXX | 6.14 | a) |
47.º | 楊永麟 | 1252XXXX | 6.14 | a) |
48.º | 龍嘉盈 | 1265XXXX | 6.13 | |
49.º | 葉子晴 | 1274XXXX | 6.12 | |
50.º | 黃德強 | 1292XXXX | 6.11 | a) |
51.º | 司徒俊彦 | 1328XXXX | 6.11 | a) |
52.º | 陳達峰 | 1307XXXX | 6.09 | a) |
53.º | 黃嘉欣 | 1317XXXX | 6.09 | a) |
54.º | 劉藹盈 | 1321XXXX | 6.08 | |
55.º | 陳潁恩 | 1324XXXX | 6.07 | |
56.º | 梁偉傑 | 5198XXXX | 6.04 | |
57.º | 李家盈 | 1337XXXX | 5.98 | |
58.º | 陳俊杰 | 1348XXXX | 5.96 | |
59.º | 李麗娟 | 1383XXXX | 5.94 | |
60.º | 袁芳 | 5177XXXX | 5.92 | a) |
61.º | 楊子浩 | 1267XXXX | 5.92 | a) |
62.º | 梁永庸 | 1335XXXX | 5.91 | |
63.º | 麥柏麟 | 5104XXXX | 5.90 | |
64.º | 游凱俊 | 1328XXXX | 5.89 | a) |
65.º | 朱曉為 | 1350XXXX | 5.89 | a) |
66.º | 曹靖雯 | 1326XXXX | 5.85 | a) |
67.º | 唐俊傑 | 1324XXXX | 5.85 | a) |
68.º | 羅翠盈 | 1321XXXX | 5.84 | a) |
69.º | 洪翊翊 | 1310XXXX | 5.84 | a) |
70.º | 趙雪映 | 1326XXXX | 5.82 | |
71.º | 廖慧珊 | 1488XXXX | 5.81 | a) |
72.º | 鍾焯鋒 | 1319XXXX | 5.81 | a) |
73.º | 盧偉權 | 1306XXXX | 5.80 | a) |
74.º | 鄧雪曼 | 1569XXXX | 5.80 | a) |
75.º | 岑明燁 | 1317XXXX | 5.79 | |
76.º | 魏錦濤 | 1314XXXX | 5.70 | |
77.º | 劉嘉嘉 | 1456XXXX | 5.65 | |
78.º | 羅佩琪 | 1497XXXX | 5.64 | a) |
79.º | 歐陽瑩 | 1255XXXX | 5.64 | a) |
80.º | 駱嘉隆 | 1231XXXX | 5.64 | a) |
81.º | 黃駿飛 | 1250XXXX | 5.60 | |
82.º | 楊淳翔 | 1585XXXX | 5.59 | |
83.º | 李健明 | 1304XXXX | 5.58 | |
84.º | 余達成 | 1227XXXX | 5.53 | |
85.º | 陳嘉儀 | 1278XXXX | 5.50 | |
86.º | 陳榮傑 | 1243XXXX | 5.49 | |
87.º | 李少苑 | 1289XXXX | 5.47 | |
88.º | 區彩瑜 | 1311XXXX | 5.40 | |
89.º | 余富慧 | 1262XXXX | 5.39 | |
90.º | 庄俊杰 | 1274XXXX | 5.31 | |
91.º | 梁菲 | 1320XXXX | 5.29 | |
92.º | 杜千姿 | 1262XXXX | 5.27 | |
93.º | 馮潔穎 | 1252XXXX | 5.19 | |
94.º | 陳美淇 | 1325XXXX | 5.17 | |
95.º | 麥俊傑 | 1313XXXX | 5.16 | a) |
96.º | 梁金華 | 1306XXXX | 5.16 | a) |
97.º | 郭海瑩 | 1310XXXX | 5.15 | a) |
98.º | 黃靜詩 | 1318XXXX | 5.15 | a) |
99.º | 鍾俊業 | 5175XXXX | 5.13 | |
100.º | 梁樂兒 | 1334XXXX | 5.11 | |
101.º | 吳浩賢 | 1594XXXX | 5.10 | |
102.º | 陳祖傑 | 1324XXXX | 5.05 | |
103.º | 趙逸行 | 1512XXXX | 5.00 |
備註
a)根據本開考通告第12點,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優先者依次為在與開考程序有關的職務範疇內,職級及職程中具較長年資者。採用前述所指準則後,如投考人得分仍然相同,則按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2. 被除名的投考人:
序 | 姓名 | 身份證編號 | 備註 |
1. | 歐陽綺芮 | 1321XXXX | b) |
2. | 陳梓健 | 1230XXXX | b) |
3. | 張燕寶 | 1331XXXX | c) |
4. | 張詠欣 | 1316XXXX | c) |
5. | 范嘉雯 | 1252XXXX | c) |
6. | 霍美娜 | 1320XXXX | b) |
7. | 夏綺琪 | 1319XXXX | c) |
8. | 何倩琪 | 1236XXXX | c) |
9. | 葉敏儀 | 1238XXXX | c) |
10. | 林友榮 | 1264XXXX | c) |
11. | 林嘉穎 | 1309XXXX | b) |
12. | 林穎欣 | 1320XXXX | c) |
13. | 李綺珊 | 1285XXXX | c) |
14. | 梁嘉俊 | 5212XXXX | b) |
15. | 梁錫烽 | 1263XXXX | c) |
16. | 李玉盈 | 1532XXXX | c) |
17. | 盧少琪 | 1253XXXX | c) |
18. | 吳衍章 | 1260XXXX | c) |
19. | 伍潤豪 | 1261XXXX | c) |
20. | 伍德成 | 1308XXXX | c) |
21. | 施桑桑 | 1226XXXX | c) |
22. | 黃芊羚 | 1321XXXX | c) |
23. | 黃嘉怡 | 1308XXXX | c) |
備註
被除名的原因:
b)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分。
c)缺席履歷討論。
根據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十九條第四款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向中級法院提起司法上訴。
(經二零二五年五月十四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主治醫生 梁開業
正選委員:主治醫生 陳振輝
主治醫生 吳少芬
按照第45/2021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第一款及附件一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經澳門醫學專科學院專業委員會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會議之決議,下列人士被指定為鄭煥勤醫生投考血管外科專科培訓的全部同等學歷認可評核考試的典試委員會成員: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血管外科 梁剛柱醫生
正選委員:心胸外科 朱偉國醫生
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黃昭灼醫生
候補委員:心胸外科 范世豪醫生
普通外科 蔡念醫生
考試日期: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五日及二十六日
考試地點:仁伯爵綜合醫院C1層遠程醫療會診中心會議室及血管外科
考試時間及須知:考試時間表及須知已張貼在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秘書處(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2樓)及上載於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網頁(https://www.am.gov.mo)。
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鄭成業
按照第45/2021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第一款及附件一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經澳門醫學專科學院專業委員會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會議之決議,下列人士被指定為陳賢慶醫生投考心臟科專科培訓的全部同等學歷認可評核考試的典試委員會成員: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心臟科 林如波醫生
正選委員:心臟科 劉紅醫生
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陳展鵬醫生
候補委員:心臟科 穆岱明醫生
心臟科 馮秀華醫生
考試日期:二零二五年七月八日及九日
考試地點:衛生局仁伯爵綜合醫院C1層遠程醫療會診中心會議室及心臟科
考試時間及須知:考試時間表及須知已張貼在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秘書處(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2樓)及上載於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網頁(https://www.am.gov.mo)。
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鄭成業
為填補衛生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的衛生督察職程第一職階一等衛生督察四缺,現根據第8/2010號法律《衛生督察職程制度》、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並於本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五個工作日內作出。
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鄭成業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五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為取得“向衛生局16個附屬單位提供空調系統維修保養服務”進行公開招標。有意投標者可自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八日起,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前往位於澳門加思欄馬路五號地下的衛生局物資供應管理處查詢有關投標詳情,並繳付澳門元陸拾元整(MOP60.00)以取得本次招標的招標方案和承投規則影印本(繳費地點:仁伯爵綜合醫院地下的衛生局司庫科),亦可於本局網頁(www.ssm.gov.mo)內免費下載。
有意投標者應於二零二五年六月五日上午十時正,前往仁伯爵綜合醫院“設施設備廳”集合,以便實地視察本次招標標的服務設施。
投標書應交往仁伯爵綜合醫院地下(R/C)本局文書科。遞交投標書的截止時間為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下午五時三十分。
開標將於二零二五年六月三十日上午十時正在位於澳門加思欄馬路五號地下的“會議室”舉行。
投標者須以現金或支票的形式,向本局司庫科繳交澳門元壹拾陸萬陸仟肆佰捌拾元整(MOP166,480.00),或以抬頭人/受益人為“衛生局”的等額銀行擔保/保險擔保,作為臨時擔保。
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鄭成業
按照衛生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的批示,下列人士被委任為吳一恆醫生及陳曉彤醫生投考家庭醫學科專科最後評核考試(根據第45/2021號行政法規第十六條第二款及經第24/2018號行政法規和第178/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的典試委員會成員: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家庭醫學科主治醫生 黃子秉醫生
正選委員:家庭醫學科主治醫生 余美媟醫生
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周偉強醫生
候補委員:家庭醫學科主治醫生 郭偉誠醫生
家庭醫學科主治醫生 曹美芳醫生
考試方法:最後評核包括履歷考試、實踐考試及理論考試,上述三項考試均屬淘汰試。
評分制度:1. 在各項考試之評分以0至20分表示,得分等於或高於9.5分方視為及格;
2. 在三項考試中之得分均等於或高於9.5分之投考人,視為在最後評核中及格;
3. 最後評核之評分係在各項考試之得分之算術平均數之結果,取小數點後一個位。
考試日期:二零二五年六月三十日及七月一日
考試地點: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2樓(澳門醫學專科學院)及海洋花園衛生中心
考試時間及須知:考試時間表及須知已張貼在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秘書處(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2樓)及上載於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網頁(https://www.am.gov.mo)。
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鄭成業
為填補藥物監督管理局人員編制內藥劑師職程第一職階顧問藥劑師四缺,現根據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6/2010號法律《藥劑師及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制度》、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藥物監督管理局(位於澳門何賢紳士大馬路政府(青茂)辦公大樓19樓),並於本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五個工作日內作出。
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於藥物監督管理局
局長 蔡炳祥
為填補海事及水務局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海事人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海事人員六缺,現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考核及限制性方式進行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澳門萬里長城海事及水務局綜合服務中心,並於本局及公職開考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緊接首個工作日起計五個工作日內作出。
二零二五年五月十六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1. 判給實體: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運輸工務司司長。
2. 進行招標程序的部門:海事及水務局。
3.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4. 標的:海上固體廢棄物處理服務。
5. 底價:不設底價。
6. 參加條件:
6.1 競投者須為公司或自然人商業企業主。
6.2 競投者已在財政局作營業稅納稅人登記。
6.3 競投者已在商業及動產登記局作商業登記。
6.4 競投者不是澳門特別行政區庫房的債務人。
6.5 競投者在商業登記證明或營業稅文件(M/8格式)顯示的業務範圍包括以下業務:
6.5.1 河道及水上環境清潔相關之業務;或
6.5.2 清理海上固體廢棄物相關之業務。
6.6 不接納競投者以合作經營合同形式參與本次招標。
6.7 任何自然人或公司,均僅可提交一份標書。
7. 查閱案卷及取得副本之地點、時間及價格:
地點:澳門特別行政區萬里長城海事及水務局大樓一樓行政及財政廳財政處。
時間:辦公時間內。
投標案卷副本:價格為$300.00(澳門元叁佰元整)
8. 交標地點、截止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特別行政區萬里長城海事及水務局綜合服務中心。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二五年六月三十日(星期一),中午十二時正截止。
倘因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海事及水務局於交標截止時停止辦公,交標期限將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相同時間。
9. 編製標書使用之語言:投標書及其附加文件(但產品的描述及説明除外)應以澳門特別行政區之任一正式語文編製。當使用其他語言編製,應附經認證之譯本,而為了一切之效力,應以該譯本為準 。
10. 標書有效期:90(九十)日,自公開開標之日起計,根據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三十六條規定,可延長有效期。
11. 臨時擔保:$329,000.00(澳門元叁拾貳萬玖仟元整),以現金存款或以銀行擔保之方式提供。
12. 確定擔保:判給總額的百分之四(4%),以現金存款或以銀行擔保之方式提供。
13. 公開開標日期:
地點:澳門特別行政區萬里長城海事及水務局多功能室。
日期及時間:二零二五年七月一日(星期二),上午十時正。
倘因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海事及水務局於公開開標日停止辦公,公開開標日將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相同時間。
根據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公開開標。
14. 評標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投標書的評分總分為100分,並按下列各項目評分:
投標價格 | 60分 |
部署計劃安排 | 5分 |
緊急應變計劃 | 5分 |
安全管理系統實施的安排 | 5分 |
工作人員計劃安排 | 14分 |
船隊及設備計劃安排 | 11分 |
15. 判給標準:
由總得分最高的競投者獲得判給,倘出現最高總得分相同的標書時,則按招標方案規定的項目作為判給的最後判定標準。
16. 招標文件之更新、修正及解釋等資料:由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八日至截標日止,競投者應每日前往澳門特別行政區萬里長城海事及水務局大樓一樓行政及財政廳財政處,以獲取涉及招標文件之更新、修正及解釋等資料。
二零二五年五月十九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代局長 唐玉萍
本人根據第14/2009號行政法規《環境保護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五條(六)項、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決定如下:
一、授予環境評估監測處處長馮展程在該處的範疇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批准相關人員在每天上午或下午必須工作的時間內臨時離開工作崗位;
(二)批閱該處所需物料的申請;
(三)簽署由上級批示的通知公函,以及由該處負責的案卷進行程序及執行有關決定所需的文件;
(四)核准相關人員的年假表的修改;
(五)批准相關人員享受年假及提前享受下一曆年的年假的申請;
(六)決定相關人員的缺勤屬合理或不合理。
二、簽署文書的授權,不包括發往行政長官辦公室、各司長辦公室、立法會、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檢察長辦公室、廉政公署、審計署、警察總局、海關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機關及實體的文書。
三、本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四、對行使本批示的授予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自二零二五年五月十九日起,由環境評估監測處處長馮展程在本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六、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葉擴林
茲特公告,有關刊登於2025年4月30日第18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為新城A區經濟房屋-東創大廈(B9地段)塔樓(子部分C)提供樓宇管理服務”的公開招標,招標實體已按照招標方案第3條的規定作出解答及更正,並將其等附於招標案卷內。
上述的解答得透過於辦公時間內前往位於澳門鴨涌馬路220號青葱大廈地下L房屋局查閱,有關資料亦可透過房屋局網頁(http://www.ihm.gov.mo)下載。
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於房屋局
局長 任利凌
本人根據第17/2013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以及行使第75/202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決定如下:
一、轉授予經濟房屋及援助處處長繆燦成、公共房屋監管處處長伍祿梅,以及行政及財政處處長張東遠一切所需的權力,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位於路環石排灣馬路982號安順大廈(物業登記局標示編號22785-I),屬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作居住用途的獨立單位的預約買受人簽訂買賣公證書。
二、本轉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三、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五月十九日於房屋局
局長 任利凌
為使具有第1/2015號法律第二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的土木工程學專業學位的人士取得辦理土木工程師專業職銜登記的資格,經二零二四年十月三日第四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通告進行土木工程學範疇的資格認可考試,現公佈准考人的最後結果名單如下:
准考人 編號 |
姓名 | 身份證號碼 | 結果 |
3 | 區廣浩 | 1332XXXX | 通過 |
7 | 陳潤熙 | 1312XXXX | 通過 |
10 | 陳敏鴻 | 1262XXXX | 通過 |
14 | 張瑾瑜 | 1673XXXX | 通過 |
15 | 曾漢森 | 1301XXXX | 通過 |
16 | 鄒子謙 | 1332XXXX | 通過 |
19 | 謝世澤 | 1287XXXX | 通過 |
20 | 鄭裕豪 | 1287XXXX | 通過 |
23 | 程鳯天 | 1322XXXX | 通過 |
30 | 鍾智斌 | 1247XXXX | 通過 |
31 | 鄧智亮 | 1391XXXX | 通過 |
35 | 何志東 | 1330XXXX | 通過 |
42 | 郭梓漢 | 1325XXXX | 通過 |
43 | 林清勇 | 1291XXXX | 通過 |
52 | 李志威 | 1343XXXX | 通過 |
54 | 李嘉俊 | 1337XXXX | 通過 |
57 | 李均和 | 1266XXXX | 通過 |
58 | 梁志雄 | 1322XXXX | 通過 |
66 | 林菲兒 | 1331XXXX | 通過 |
76 | 吳文聰 | 1681XXXX | 通過 |
78 | 潘志榮 | 5204XXXX | 通過 |
79 | 潘浩霖 | 1302XXXX | 不通過 (a) |
80 | 任偉楠 | 1472XXXX | 通過 |
88 | 冼曦揚 | 1313XXXX | 通過 |
89 | 黃思琪 | 1321XXXX | 通過 |
94 | 黃嘉豪 | 1238XXXX | 通過 |
96 | 黃佰恆 | 1323XXXX | 通過 |
98 | 胡子峰 | 1328XXXX | 不通過 (a) |
99 | 胡文鋒 | 1323XXXX | 通過 |
100 | 游峻華 | 1253XXXX | 通過 |
101 | 余江 | 1474XXXX | 通過 |
備註 (不通過的原因):
(a) 專業面試中得分低於50分。
根據第12/2015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和《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翌日起計十五日內,向登記委員會提出聲明異議,又或根據第1/2015號法律第十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於三十日內向委員會大會提出必要上訴。
二零二五年五月十九日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
主席:土木工程師 陳滿鋒
委員:土木工程師 岑任平
土木工程師 黎期裕
土木工程師 羅祖智
土木工程師 陳廣賢
為使具有第1/2015號法律第二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的電機工程學專業學位的人士取得辦理電機工程師專業職銜登記的資格,經二零二四年十月三日第四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通告進行電機工程學範疇的資格認可考試,現公佈准考人的最後結果名單如下:
准考人 編號 |
姓名 | 身份證號碼 | 結果 |
4 | 鄭杰暉 | 1229XXXX | 通過 |
10 | 何廷耀 | 1259XXXX | 通過 |
17 | 李嘉榮 | 1314XXXX | 不通過 (a) |
25 | 吳卓炎 | 1486XXXX | 不通過 (a) |
26 | 蕭培鋒 | 1360XXXX | 通過 |
備註 (不通過的原因):
(a) 專業面試中得分低於50分。
根據第12/2015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和《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翌日起計十五日內,向登記委員會提出聲明異議,又或根據第1/2015號法律第十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於三十日內向委員會大會提出必要上訴。
二零二五年五月十九日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
主席:電機工程師 蔡偉華
委員:電機工程師 曾子軒
電機工程師 周俊宏
電機工程師 梁大海
為使具有第1/2015號法律第二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的機電工程學專業學位的人士取得辦理機電工程師專業職銜登記的資格,經二零二四年十月三日第四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通告進行機電工程學範疇的資格認可考試,現公佈准考人的最後結果名單如下:
准考人 編號 |
姓名 | 身份證號碼 | 結果 |
1 | 陳光銳 | 1302XXXX | 通過 |
2 | 卓展星 | 1319XXXX | 通過 |
3 | 張栩丹 | 1259XXXX | 通過 |
4 | 趙志偉 | 1278XXXX | 不通過 (a) |
5 | 鍾浚棋 | 1253XXXX | 通過 |
6 | 何子健 | 1342XXXX | 通過 |
7 | 邱雅希 | 1244XXXX | 通過 |
9 | 葉鴻志 | 1310XXXX | 不通過 (a) |
10 | 簡兆均 | 1396XXXX | 不通過 (a) |
11 | 江志鋒 | 1326XXXX | 通過 |
13 | 林彥進 | 1329XXXX | 通過 |
14 | 林偉學 | 1391XXXX | 不通過 (a) |
16 | 梁綺婷 | 1227XXXX | 不通過 (a) |
18 | 梁嘉杰 | 1326XXXX | 通過 |
20 | 呂寶櫻 | 1246XXXX | 通過 |
21 | 馬源 | 1681XXXX | 通過 |
22 | 麥浩泉 | 1254XXXX | 通過 |
23 | 吳浩峰 | 1320XXXX | 通過 |
28 | 王健偉 | 1255XXXX | 通過 |
30 | 黃詠瑜 | 1325XXXX | 通過 |
備註 (不通過的原因):
(a) 專業面試中得分低於50分。
根據第12/2015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和《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翌日起計十五日內,向登記委員會提出聲明異議,又或根據第1/2015號法律第十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於三十日內向委員會大會提出必要上訴。
二零二五年五月十九日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
主席:機電工程師 曾豐隆
委員:機電工程師 黃傑勇
機電工程師 何建成
機電工程師 王胤溪
為使具有第1/2015號法律第二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的機械工程學專業學位的人士取得辦理機械工程師專業職銜登記的資格,經二零二四年十月三日第四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通告進行機械工程學範疇的資格認可考試,現公佈准考人的最後結果名單如下:
准考人 編號 |
姓名 | 身份證號碼 | 結果 |
6 | 林智恆 | 1686XXXX | 通過 |
9 | 李俊濤 | 1262XXXX | 通過 |
10 | 李家杰 | 1243XXXX | 通過 |
16 | 余嘉雯 | 5124XXXX | 通過 |
17 | 胡竣瑋 | 1235XXXX | 通過 |
二零二五年五月十九日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
主席:機械工程師 譚立武
委員:機械工程師 林俊生
機械工程師 黃啟泰
機械工程師 麥鴻珍
為使具有第1/2015號法律第二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的環境工程學專業學位的人士取得辦理環境工程師專業職銜登記的資格,經二零二四年十月三日第四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通告進行環境工程學範疇的資格認可考試,現公佈准考人的最後結果名單如下:
准考人 編號 |
姓名 | 身份證號碼 | 結果 |
3 | 余康妍 | 1257XXXX | 通過 |
4 | 黃慶祥 | 7441XXXX | 通過 |
二零二五年五月十九日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
主席:環境工程師 黃傑勇
委員:環境工程師 顏小清
土木及環境工程系副教授 黎永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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