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6 期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二零二五年四月十六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終 審 法 院 院 長 辦 公 室

名 單

按照刊登於二零二五年二月五日第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通告,現公佈法院助理書記員晉升培訓課程入學試的應考人最後評核名單:

 

合格應考人: 最後評核

1.

李嘉敏

19.70

a)

2.

陳麗緹

19.70

3.

黃永健

19.50

b)

4.

盧敏兒

19.50

5.

譚芷欣

18.90

6.

李美琳

18.40

7.

張建業

18.30

8.

潘雪瓔

18.20

9.

黃小華

18.00

c)

10.

陳嘉明

18.00

11.

李文莉

17.60

d)

12.

楊佩祺

17.60

13.

鄭嘉敏

17.50

d)

14.

周啓峰

17.50

d)

15.

陸梓

17.50

16.

杜家欣

17.40

17.

黃詠嫻

17.10

18.

梁務婷

16.80

19.

黃佩儀

16.10

a) 根據第30/2004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學歷較高;

b) 根據第30/2004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於公職的年資較長;

c) 根據第30/2004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二款(四)項的規定,補充職業培訓得分較高;

d) 根據第30/2004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於職級的年資較長。

根據經第37/2020號行政法規、第5/2021號行政法規及第25/202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0/2004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的規定,合格之應考人按其在最後評核名單中的名次並按開考通告所定課程錄取名額獲錄取修讀培訓課程。

根據經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翌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典試委員會提起聲明異議,另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翌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實體提起任意上訴。

根據經第37/2020號行政法規、第5/2021號行政法規及第25/202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0/2004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四款的規定,現公佈培訓課程開課日期、時間及報到地點,被接納入讀為晉升法院助理書記員而設的培訓課程的應考人必須按下列時間前往報到並正式上課:

日期:二零二五年五月十五日

時間:下午五時三十分

報到地點:澳門南灣羅保博士街1至3號國際銀行大廈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10樓

(上述最後評核名單經二零二五年四月七日終審法院院長批示認可)

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典試委員會

主席:初級法院法官 沈黎

正選委員:初級法院書記長 李曉暉

初級法院助理書記長 羅文迪

———

按照刊登於二零二五年二月五日第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通告,現公佈法院特級書記員晉升培訓課程入學試的應考人最後評核名單:

合格應考人:

最後評核

1.

黃少陽

19.30

2.

蘇偉良

19.15

3.

張敏儀

18.90

4.

吳桂安

18.85

5.

呂華春

18.75

6.

陳蔚強

18.70

7.

鍾偉業

18.60

8.

馬志豪

18.25

9.

伍秋梅

18.15

10.

湯詠潔

18.00

11.

馬麗蘭

17.80

12.

吳蕙蘭

17.65

13.

黃嘉欣

17.55

14.

陳春嬋

17.35

15.

麥浩恩

16.50

16.

劉文龍

14.85

17.

梁家滿

14.75

18.

孫健榮

13.25

19.

姚伯全

12.65

20.

蔡廉安

12.20

根據經第37/2020號行政法規、第5/2021號行政法規及第25/202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0/2004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的規定,合格之應考人按其在最後評核名單中的名次並按開考通告所定課程錄取名額獲錄取修讀培訓課程。

根據經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翌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典試委員會提起聲明異議,另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翌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實體提起任意上訴。

根據經第37/2020號行政法規、第5/2021號行政法規及第25/202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0/2004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四款的規定,現公佈培訓課程開課日期、時間及報到地點,被接納入讀為晉升法院特級書記員而設的培訓課程的應考人必須按下列時間前往報到並正式上課:

日期:二零二五年五月十二日

時間:下午五時三十分

報到地點:澳門南灣羅保博士街1至3號國際銀行大廈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10樓

(上述最後評核名單經二零二五年四月七日終審法院院長批示認可)

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典試委員會:

主席:初級法院法官 沈黎

正選委員:終審法院書記長 梁楚紅

中級法院書記長 蘇昭榆


檢 察 長 辦 公 室

名 單

按照刊登於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第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通告,現公佈為晉升檢察院助理書記員而設之培訓課程入學試的應考人最後評核名單:

合格應考人:

最後評核

1.º

馮秀芝

16.275

2.º

梁綺靜

15.475

根據第30/2004號行政法規《司法輔助人員的聘任、甄選及培訓》第三十條的規定,合格應考人按其在最後評核名單中的名次並按開考通告所定課程錄取名額獲錄取修讀培訓課程。

根據經適當配合後準用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翌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典試委員會提起聲明異議,另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翌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任意上訴。

根據第30/2004號行政法規《司法輔助人員的聘任、甄選及培訓》第二十九條第四款的規定,現公佈培訓課程開課日期、時間及學員報到地點,被接納入讀為晉升檢察院助理書記員而設之培訓課程的應考人必須按下列時間前往報到並正式上課:

日期: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時間:下午五時三十分

報到地點:澳門南灣羅保博士街1-3號國際銀行大廈10樓

(上述最後評核名單於二零二五年四月十日經檢察長批示認可)

二零二五年四月十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典試委員會:

主席:檢察官 鄭凱鋒

正選委員:檢察官 何漪雪

辦公室副主任 黃曉楠


新 聞 局

通 告

第1/GCS/2025號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二十三條、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條第二款,及第200/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將下列本人及獲授予的職權授予及轉授予新聞局副局長黃樂宜:

(一)領導及協調新聞廳及其附屬單位;

(二)核准人員年假表;

(三)批准享受假期之申請;

(四)准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之年假累積;

(五)審批合理或不合理解釋之缺勤;

(六)確認工作人員已實際提供超時工作的時數;

(七)批准工作人員享受因提供超時工作或在免除上班時段提供工作以扣除正常工作時間的補償;

(八)批閱所管轄部門及其附屬單位的日常物料之申請;

(九)簽署上述單位發給予澳門特別行政區私人及公共實體的文書及公函,藉此轉達上級所作批示的內容,以及簽署可視為屬於該附屬單位職權範疇下常規事項的公函,但呈交予各政府主要官員辦公室、立法會及司法機關的文件除外。

二、本授權及轉授權不妨礙收回及監管權的行使。

三、對行使本批示所載的授權及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廢止公佈於二零二三年十月十八日第四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新聞局第1/GCS/2023號批示。

五、副局長黃樂宜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六、在不影響上款規定的前提下,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產生效力。

(經行政長官二零二五年四月二日批示確認)

二零二五年四月七日於新聞局

局長 陳露

第2/GCS/2025號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二十三條、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條第二款,及第200/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授予及轉授予新聞廳廳長陳裕康、研究及推廣廳廳長林佩貞及資訊及檔案處處長黃寶孝,在相應附屬單位職權範圍內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批准享受假期之申請;

(二)准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之年假累積;

(三)審批合理或不合理缺勤;

(四)確認工作人員已實際提供超時工作的時數;

(五)批准工作人員享受因提供超時工作或在免除上班時段提供工作以扣除正常工作時間的補償;

(六)批閱所管轄部門日常物料之申請;

(七)簽署發給予澳門特別行政區私人及公共實體的文書及公函,藉此轉達上級所作批示的內容,以及簽署可視為屬於該附屬單位職權範疇下常規事項的公函,但呈交予各政府主要官員辦公室、立法會及司法機關的文件除外。

二、授予及轉授予傳媒處處長朱家聯、推廣處處長歐舜華及出版處處長梁敏瑩,在相應附屬單位職權範圍內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批准享受假期之申請;

(二)准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之年假累積;

(三)審批合理或不合理缺勤;

(四)批閱所管轄部門日常物料之申請;

(五)簽署發給予澳門特別行政區私人及公共實體可視為屬於該附屬單位職權範疇下常規事項的文書及公函,但呈交予各政府主要官員辦公室、立法會及司法機關的文件除外。

三、授予及轉授予行政財政處處長Adelina Andrade de Aguiar,在相應附屬單位職權範圍內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批准享受假期之申請;

(二)准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之年假累積;

(三)審批合理或不合理缺勤;

(四)確認工作人員已實際提供超時工作的時數;

(五)批准工作人員享受因提供超時工作或在免除上班時段提供工作以扣除正常工作時間的補償;

(六)除機密資料外,簽署存檔文件之證明書,及確認檔案室存檔文件原件的影印本;

(七)簽署報到憑單;

(八)簽署新聞局人員服務時間的計算及結算文件;

(九)簽署新聞局人員職務的法律狀況或薪俸狀況的聲明書及同類文件,以及確認該等文件之影印本;

(十)批閱所管轄部門日常物料之申請;

(十一)簽署發給予澳門特別行政區私人及公共實體的文書及公函,藉此轉達上級所作批示的內容,以及簽署可視為屬於該附屬單位職權範疇下常規事項的公函,但呈交予各政府主要官員辦公室、立法會及司法機關的文件除外;

(十二)經有關實體批准,簽署取得資產和勞務相應的程序和繳付開支的申請書;

(十三)批准取得資產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元一千元為限。

四、本授權及轉授權不妨礙收回及監管權的行使。

五、對行使本批示所載的授權及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六、廢止公佈於二零二三年十月十八日第四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新聞局第2/GCS/2023號批示。

七、新聞廳廳長陳裕康、研究及推廣廳廳長林佩貞、傳媒處處長朱家聯、推廣處處長歐舜華、出版處處長梁敏瑩、資訊及檔案處處長黃寶孝及行政財政處處長Adelina Andrade de Aguiar,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八、在不影響上款規定的前提下,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產生效力。

(經行政長官二零二五年四月二日批示確認)

二零二五年四月七日於新聞局

局長 陳露


法 務 局

通 告

第20/2025號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二十三條,以及第26/2015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將下列本身的職權授予法務局副局長吳子健:

(一)領導及協調法律草擬廳及法律翻譯廳;

(二)對上項所指的附屬單位,行使以下職權:

(1)批准其屬下人員享受年假;

(2)就其屬下人員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提交的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3)審批其屬下人員合理或不合理解釋的缺勤;

(4)簽署並發出不需由本人決定且性質上非特別由本人處理的文書。

二、本授權不妨礙行使收回權和監管權。

三、對於因行使本批示所列的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追認副局長吳子健自二零二五年四月一日起在本授權範圍內作出的行為。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四月七日於法務局

局長 梁穎妍


市 政 署

通 告

第03/VPM/2025號批示

本人行使第15/PCA/2025號批示賦予本人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修改經本人作出的第02/VPM/2025號批示附表II所載有關自然護理處的主管。

二、追認獲授權人自二零二五年四月一日起在本授權範圍內作出的一切行為。

三、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但不影響上點的規定。

二零二五年四月三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 麥儉明

附表II

關於第02/VPM/2025號批示第二款所指的主管

附屬單位

主管

自然護理處

陳述*

*代任制度

第02/ADMJ/2025號批示

根據第15/PCA/2025號批示所轉授予本人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將職權轉授予自然護理處陳述代處長,以便在其職權範圍內行使以下職權:

(一)發出植物檢疫證書;

(二)批准休閒設施的申請;

(三)簽署寄送予公共或私人實體的繳費通知;

(四)簽署寄送予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查詢地籍及物業登記局查詢土地業權人資料的公函;

(五)向交通事務局申請臨時交通措施。

二、經本人預先許可後,獲轉授權人可轉授上述的職權。

三、本批示不影響市政管理委員會、其主席或其他成員的收回權和監管權,也不優於以特別事宜為標的且具相同性質的批示。

四、追認獲授權人自二零二五年四月一日起在本授權範圍內作出的一切行為。

五、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但不影響上點的規定。

二零二五年四月三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譚惠芳


退 休 基 金 會

三十日告示

茲公佈,治安警察局退休一等警員何世康之遺孀甘麗芳, 女兒何欣頴及何墡銦,現向本退休基金會申請遺屬撫卹金;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該項撫卹金,應自本告示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向本會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間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二五年四月十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高舒婷


經 濟 及 科 技 發 展 局

通 告

商標的保護

營業場所名稱及標誌的保護

設計及新型的保護

發明專利延伸的保護

發明專利的保護

———

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局長 邱潤華


財 政 局

公 告

公開拍賣

本局將以公開拍賣形式出售根據法例撥歸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屬公共實體報廢的車輛廢鐵、廢棄物品及物品。有關查看售賣物品、繳付保證金及公開拍賣當日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如下:

查看物品

1. 車輛廢鐵、廢棄物品及物品

在財政局工作人員陪同下可於下表所載的日期、時間及地點查看相關出售的車輛廢鐵、廢棄物品及物品:

物品批號

存放地區

查看日期

時間 (1)

地點 (2)

VS01(部份)、VS02、VS03
MS01、MS02、MS03
L01、L02(部份)、L03、DS01
B01、B02(A-B)、B03(A-L)

路氹區

2025年4月23日

上午十時

北安多功能政府大樓
(氹仔永福街)

L02(部份)
VS01(部份)

澳門區

2025年4月23日

下午三時

財政局青洲倉庫
(澳門青洲河邊馬路、山茶街)

註:

(1) 上述指定時間起計十五分鐘,即出發查看車輛廢鐵、廢棄物品及物品,逾時不候,亦不另作安排。查看物品的人士須自備交通工具前往各批物品的查看地點。

(2) 有興趣的人士須於上述指定地點集合,以便前往存放車輛廢鐵、廢棄物品及物品的地區。

拍賣當日不設查看車輛廢鐵、廢棄物品及物品的環節,僅只透過電腦圖示展出。

2. 物品清單可於財政局大樓閣樓查看或於本局網頁瀏覽(網址: http://www.dsf.gov.mo)。

繳付保證金

提交日期:由公告日起至2025年4月29日

提交金額:伍仟澳門元

提交方式:- 以現金或支票存款,需先親臨澳門南灣大馬路575,579及585號財政局大樓8樓803室索取存款憑單,並於指定的銀行機構繳付。

- 銀行擔保應遵照售賣條件附件一的格式。

公開拍賣

日期:2025年4月30日(星期三)

時間:上午九時(出席登記)

上午十時(公開拍賣)

地點:澳門南灣大馬路575,579及585號財政局大樓地庫演講廳

查詢售賣條件

相關售賣條件可到澳門南灣大馬路575,579及585號財政局大樓8樓803室索閱,或於財政局大樓閣樓查看,或瀏覽本局網頁(網址: http://www.dsf.gov.mo)

局長 容光亮


勞 工 事 務 局

公 告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四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應逸順人力資源管理有限公司准照持有人逸順人力資源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請,本局根據第16/2020號法律《職業介紹所業務法》第十九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註銷其編號為2013014的職業介紹所業務准照,由二零二五年四月二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四月十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陳元童


工 商 業 發 展 基 金

通 告

第01/PCA/2025號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三條、第46/2022號行政法規第十四條及第66/202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第一款的規定,本人作出批示如下:

一、授予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陳祖榮、林凱健及候補成員陳凱詩簽署單純為編製卷宗及執行決定所需文書的權限,但寄給行政長官辦公室、各主要官員辦公室、立法會、檢察長辦公室及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的文書除外。

二、授予行政管理委員會候補成員陳凱詩簽署涉及基金日常行政運作的文書、從支付中扣減之退回的憑單(格式R)、不定期收入的憑單(格式M/B)及司庫活動結算單(M/3 RF格式)的權限。

三、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陳祖榮及林凱健不在、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獲授予的權限由其候補成員行使。

四、對於授予的權限,本人保留收回權及監管權。

五、授予的權限不可轉授。

六、追認獲授權人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授權範圍內作出的一切行為。

七、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四月七日於工商業發展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邱潤華


旅 遊 基 金

公 告

第1/CON/DiPT/2025號公開招標—“2025澳門國際美食之都嘉年華"提供場地搭建及運營服務

根據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四月九日作出的批示,為旅遊基金進行“2025澳門國際美食之都嘉年華"提供場地搭建及運營服務之公開招標。

在本公告刊登之日起,有意投標人可於辦公時間內前往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12樓旅遊局接待處櫃檯查閱招標卷宗,或繳付200.00澳門元(貳佰澳門元)文件費以取得有關招標卷宗,包括招標方案和承投規則及附件副本,或可透過澳門旅遊局網站 (www.dst.gov.mo)內免費下載有關招標卷宗,包括招標方案、承投規則及附件副本。

於二零二五年四月十七日上午十一時,將在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五樓旅遊局會議室內舉行解答有關本公開招標疑問的講解會。

如有任何查詢或要求解釋,要求解釋的申請應以書面方式於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登入澳門旅遊局網站(www.dst.gov.mo)採購資訊提交有關問題,相關解答亦會透過該網站公佈。

服務總價格上限為12,800,000.00澳門元(壹仟貳佰捌拾萬澳門元);

評標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判給準則

所佔比重

價格

30%

主形象設計、場地規劃、搭建及製作
— 主形象設計及場地佈局
— 各區域所使用的硬體設備資料及流程

25%

運營及統籌能力
— 統籌計劃
— 參展商安排
— 人流管理、食物安全及衛生環境執行方案及保安佈局

35%

投標人的經驗:
— 為澳門公共部門提供同類大型活動服務之經驗
— 為澳門私營部門提供同類大型活動服務之經驗

10%

投標人須在二零二五年五月七日下午五時截標前,於辦公時間內將投標書交予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12樓旅遊局接待處櫃檯,投標書必須使用澳門特別行政區其中一種正式語言撰寫,並同時提供256,000.00澳門元(貳拾伍萬陸仟澳門元)的臨時保證金,作為是次投標的臨時擔保。臨時保證金之遞交方式,可(1)透過中國銀行澳門分行並註明收款人為“旅遊基金”的現金方式存入;(2)銀行擔保;或(3)以現金、本票或保付支票方式向旅遊局繳交,本票或保付支票抬頭須註明收款人為“旅遊基金”,或(4)電匯至旅遊基金在中國銀行澳門分行開立的帳戶內。

開標會議將於二零二五年五月八日上午十時在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五樓旅遊局會議室內舉行。

根據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規定,投標人之法定代表應出席開標會議,以便提出聲明異議及/或為投標所遞交之文件出現的疑問作出解答。

投標人的合法代表可由受權人代表出席公開的開標會議,在此情況下,此受權人應出示經公證授權賦予其參與開標會議的授權書。

倘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而停止辦公,則原定的截標期限、講解會,以及開標會議的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的同一時間。

二零二五年四月十一日於旅遊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文綺華


勞 動 債 權 保 障 基 金

通 告

第01/2025號決議

根據經第24/202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4/2015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勞動債權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的會議作出決議如下:

一、授予陳元童主席及其法定代任人許可金額上限為澳門元五萬元的開支權限。

二、行使上款授權所作的行為,須由行政管理委員會在有關行為作出後的首次會議中予以追認。

三、追認獲授權人自二零二五年三月十八日起在本授權範圍內作出的行為。

四、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決議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於勞動債權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

主席:陳元童

成員:容志聰

成員:趙寶珠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通 告

第6/CA/DSFSM/2025號行政管理委員會決議

根據現行第9/2002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三)項、現行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七條、第三十八條及第八十九條,以及經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九條第二款之規定,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行政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二五年四月一日之第7/2025次會議決議如下:

一、授予成員行政管理廳代廳長蔡永興或其合法代任人下列權限:

(1) 審查開支的合法性,並許可支付有關澳門保安部隊之開支;

(2) 發出出納活動範圍內的支付指令。

二、本授權不妨礙有關收回權與監管權。

三、對行使本授權所作出的行為,可提起必要訴願。

四、成員行政管理廳代廳長自二零二五年四月一日起在本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決議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六、廢止第5/CA/DSFSM/2025號行政管理委員會決議。

二零二五年四月一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行政管理委員會

主席:代局長 鄺逸富副消防總監

成員:行政管理廳代廳長 蔡永興

財政及預算管理處處長 黃佩儀


衛 生 局

名 單

(考試編號:01/IC-PAF/AP/2025)

根據二零二五年二月十二日第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刊登的通告,以及根據第45/2021號行政法規第十六條第二款及經第24/2018號行政法規和第178/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規定而進行的病理解剖科專科最後評核考試已完成,並根據同一法令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而計算的專科培訓的最後評分成績已於二零二五年四月八日獲社會文化司司長確認,現公佈如下:

合格投考人:

分數

譚志峰

15.0

二零二五年三月十四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病理解剖科顧問醫生 黃小彥醫生

正選委員:病理解剖科主治醫生 朱敏玲醫生

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杜家輝教授

(考試編號:01/IC-PAF/ORT/2025)

根據二零二五年二月五日第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刊登的通告,以及根據第45/2021號行政法規第十六條第二款及經第24/2018號行政法規和第178/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規定而進行的骨科專科最後評核考試已完成,並根據同一法令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而計算的專科培訓的最後評分成績已於二零二五年四月八日獲社會文化司司長確認,現公佈如下:

合格投考人︰

分數

梁志浩

13.2

二零二五年三月十一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骨科主任醫生 陳惟蒨醫生

正選委員:骨科顧問醫生 張錦輝醫生

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陳英琪醫生

(考試編號:01/PARETF/ORL/2025)

根據二零二五年二月五日第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刊登的公告,以及按照第45/2021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第一款及附件一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經澳門醫學專科學院專業委員會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八日會議之決議而進行的耳鼻喉及頭頸外科專科培訓的全部同等學歷認可評核考試,該評核成績已於二零二五年四月九日獲衛生局局長確認,現公佈如下:

合格投考人:

分數

張權照

53.6

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耳鼻喉及頭頸外科 白琪文醫生

正選委員:耳鼻喉及頭頸外科 侯偉堅醫生

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王維揚醫生

(考試編號:01/IC-PAF/MINT/2025)

根據二零二五年二月十九日第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刊登的通告,以及根據第45/2021號行政法規第十六條第二款及經第24/2018號行政法規和第178/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規定而進行的內科專科最後評核考試已完成,並根據同一法令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而計算的專科培訓的最後評分成績已於二零二五年四月八日獲社會文化司司長確認,現公佈如下:

合格投考人:

分數

江文迪

15.1

李宗煜

16.3

二零二五年三月十二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內科主任醫生 吳浩醫生

正選委員:內科顧問醫生 葉志達醫生

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周啟明醫生

公 告

(考試編號:01/PARETF/GASTR/2025)

按照第45/2021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第一款及附件一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經澳門醫學專科學院專業委員會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會議之決議,下列人士被指定為張進文醫生投考胃腸科專科培訓的全部同等學歷認可評核考試的典試委員會成員: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胃腸科 梁棋醫生

正選委員:胃腸科 陳春燕醫生

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許懿德醫生

候補委員:胃腸科 鄭海雲醫生

胃腸科 陳海雄醫生

考試日期:二零二五年五月十九日及二十日

考試地點:衛生局仁伯爵綜合醫院C1層遠程醫療會診中心會議室及胃腸科

考試時間及須知:考試時間表及須知已張貼在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秘書處(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2樓)及上載於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網頁(https://www.am.gov.mo)。

二零二五年四月九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考試編號:01/PARETF/DERM/2025)

按照第45/2021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第一款及附件一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經澳門醫學專科學院專業委員會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會議之決議,下列人士被指定為吳俊傑醫生投考皮膚科專科培訓的全部同等學歷認可評核考試的典試委員會成員: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皮膚科 范嘉儀醫生

正選委員:皮膚科 陳寶珊醫生

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張敏彤醫生

候補委員:皮膚科 鍾玲醫生

皮膚科 葉張章醫生

考試日期: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九日及三十日

考試地點:衛生局仁伯爵綜合醫院C1層遠程醫療會診中心會議室及皮膚科

考試時間及須知:考試時間表及須知已張貼在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秘書處(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2樓)及上載於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網頁(https://www.am.gov.mo)。

二零二五年四月九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開考編號:A30/CS/CIR/2024)

為填補衛生局行政任用合同制度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第一職階主任醫生(普通外科專科)一缺,經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八日第五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的公告。現根據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二十二條,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和晉級培訓》第三十六條第四款及第六十條規定公佈,投考人知識考試成績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二五年四月九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通 告

(考試編號:01/IC-PAF/URO/2025)

按照本人於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的批示,下列人士被委任為侯仲鳴醫生投考泌尿科專科最後評核考試(根據第45/2021號行政法規第十六條第二款及經第24/2018號行政法規和第178/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的典試委員會成員: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泌尿科主任醫生 何舜發醫生

正選委員:泌尿科顧問醫生 柳曉輝醫生

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黃德慶醫生

候補委員:泌尿科顧問醫生 李堅醫生

泌尿科顧問醫生 張翀宇醫生

考試方法:

最後評核包括履歷考試、實踐考試及理論考試,上述三項考試均屬淘汰試。

評分制度:

1. 在各項考試之評分以0至20分表示,得分等於或高於9.5分方視為及格;

2. 在三項考試中之得分均等於或高於9.5分之投考人,視為在最後評核中及格;

3. 最後評核之評分係在各項考試之得分之算術平均數之結果,取小數點後一個位。

考試日期:二零二五年五月十五日及十六日

考試地點:衛生局仁伯爵綜合醫院C1層遠程醫療會診中心會議室及泌尿科

考試時間及須知:考試時間表及須知已張貼在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秘書處(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2樓)及上載於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網頁(https://www.am.gov.mo)。

二零二五年四月七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考試編號:02/IC-PAF/ORT/2025)

按照本人於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日的批示,下列人士被委任為梁潔影醫生投考骨科專科最後評核考試(根據第45/2021號行政法規第十六條第二款及經第24/2018號行政法規和第178/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的典試委員會成員: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骨科主任醫生 陳惟蒨醫生

正選委員:骨科顧問醫生 陳鴻武醫生

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陳英琪醫生

候補委員:骨科顧問醫生 張錦輝醫生

骨科顧問醫生 李治醫生

考試方法:最後評核包括履歷考試、實踐考試及理論考試,上述三項考試均屬淘汰試。

評分制度:

1. 在各項考試之評分以0至20分表示,得分等於或高於9.5分方視為及格;

2. 在三項考試中之得分均等於或高於9.5分之投考人,視為在最後評核中及格;

3.最後評核之評分係在各項考試之得分之算術平均數之結果,取小數點後一個位。

考試日期:二零二五年五月十九日及二十日

考試地點: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2樓(醫學專科學院)及仁伯爵綜合醫院骨科

考試時間及須知:考試時間表及須知已張貼在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秘書處(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2樓)及上載於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網頁(https://www.am.gov.mo)。

二零二五年四月九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離 島 醫 療 綜 合 體 北 京 協 和 醫 院 澳 門 醫 學 中 心

公 告

第3/P/25號公開招標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為取得“向離島醫療綜合體北京協和醫院澳門醫學中心提供醫用氣體服務”進行公開招標。有意投標者可從二零二五年四月十六日起,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及下午二時至五時三十分,前往位於澳門路氹區離島醫院大馬路北京協和醫院澳門醫學中心綜合服務行政大樓8樓綜合保障部查詢有關投標詳情,並繳付澳門元伍佰元整(MOP500.00)以取得本次招標的招標方案和承投規則影印本(繳費地點:離島醫療綜合體北京協和醫院澳門醫學中心綜合服務行政大樓6樓運營財務部),亦可於本院網頁(www.cmm-pumch.gov.mo)內免費下載。

投標書應交往澳門路氹區離島醫院大馬路北京協和醫院澳門醫學中心綜合服務行政大樓8樓的接待處。遞交投標書的截止時間為二零二五年五月十五日下午五時三十分。

開標將於二零二五年五月十六日上午十時正在位於澳門路氹區離島醫院大馬路北京協和醫院澳門醫學中心綜合服務行政大樓8樓的“會議室”舉行。

投標者須以現金或支票的形式,向本院運營財務部繳交澳門元壹拾貳萬元整(MOP120,000.00),或以抬頭人/受益人為“離島醫療綜合體北京協和醫院澳門醫學中心”的等額銀行擔保/保險擔保,作為臨時擔保。

二零二五年四月九日於離島醫療綜合體北京協和醫院澳門醫學中心

離島醫療綜合體北京協和醫院澳門醫學中心院長 吳文銘


社 會 工 作 局

通 告

第18/IAS/2025號批示

本人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以及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及第52/2022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8/2015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公共關係及新聞處代處長徐冰或其代任人以下的職權:

(一)就該處職權範疇內的事宜,簽署並發出主管實體已作出決定或性質上無需要特別由上級處理的文書;

(二)核准有關人員的年假表;

(三)對該處人員享受年假、享受扣除正常工作時間的補償、缺勤的解釋,以及就考勤作出決定;

(四)許可特定工作時間制度人員享受補假日;

(五)許可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轉移年假;

(六)確認工作人員每月已履行待命義務的日數。

二、本授權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

三、對行使本批示所列的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四、廢止第15/IAS/2025號批示。

五、獲授權人自二零二五年四月四日起在本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六、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四月十日於社會工作局

局長 韓衛


澳 門 旅 遊 大 學

通 告

根據第11/2024號行政法規《澳門旅遊大學章程》第八條第一款(十二)項及第三款,以及刊登於二零二四年五月八日第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1/2024號校董會授權決議第二款(二)項的規定,澳門旅遊大學行政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第十四次會議決議如下:

一、澳門旅遊大學服務收費如下:

服務

收費(澳門元)

課程

(1) 學士學位課程報名

$250.00

(2) 學士後文憑及碩士學位課程報名

$250.00

(3)博士學位課程報名  

$500.00

(4)退學手續

$200.00

(5)非正式退學學生重新入學

$3,000.00

(6)學位課程轉讀(包括授課語言、專業範疇或研究範疇)

$2,000.00

(7)重修合格科目申請(每科)

$500.00

(8)文件核實費

$600.00

(二)延誤

(1)延誤繳交學士學位課程學費

$250.00

(2)延誤繳交學士後文憑及碩士學位課程學費

$300.00

(3)延誤繳交博士學位課程學費

$300.00

(4)延誤繳交宿費

$200.00

(三)考試

(1)學士學位課程補考(每科)

$200.00

(2)碩士學位課程補考(每科)

$250.00

(3)博士學位課程補考(每科)

$300.00

(4)覆核考試成績(每科)

$150.00

(5)語言試考核

$500.00

(6)導遊實習試重考

$1,000.00

(7)覆核入學考試成績(每科)

$50.00

(8)補考或重考國際認證課程手續費(每科)

$200.00

(四)證明書

(1)科目大綱(每學期)

$100.00

(2)成績表、成績單或在學證明(每份)

$55.00

(3)成績表、成績單或畢業證書鑑證副本或掃描本(每份)

$20.00

(4)學費繳付證明書

$25.00

(五)、補發學生證

$100.00

(六)圖書館

(1)圖書館書籍逾期歸還(每日)

$10.00

(2)圖書館書籍、雜誌刊物、或其他文件遺失或損毀

購入價格的兩倍

(七)其他

(1)特快專遞文件代辦手續費(中國內地、香港、澳門和台灣地區)

$100.00

(2)特快專遞文件代辦手續費(美國和其他亞太地區)

$200.00

(3)特快專遞文件代辦手續費(其他地區)

$300.00

(4)學生儲物櫃租金(每學年,限全日制學生)

$100.00

(5)儲物櫃之清理費(每次)

$100.00

(6)退回或重發支票的費用

$50.00

二、本決議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於澳門旅遊大學

行政管理委員會:

主席:校長 黃竹君

委員:副校長 呂劍英

副校長 羅曼儀

財政局代表 李天碩

———

根據第11/2024號行政法規《澳門旅遊大學章程》第八條第一款(十二)項及第三款,以及刊登於二零二四年五月八日第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1/2024號校董會授權決議第二款(二)項的規定,澳門旅遊大學行政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第十四次會議決議如下:

一、澳門旅遊大學設施收費如下:

設施

首兩小時每小時收費
(澳門元)

續後每小時收費
(澳門元)

(一)賓館會議室

$2,000.00

$1,000.00

(二)其他會議室

$1,000.00

$500.00

(三)大禮堂

$3,000.00

$1,500.00

(四)禮堂

$2,000.00

$1,000.00

(五)劇場

$2,000.00

$1,000.00

(六)理論課室

$700.00

$350.00

(七)電腦室

$2,000.00

$1,000.00

(八)模擬教學實習場地

$2,000.00

$1,000.00

(九)康體及多功能活動場地

$1,000.00

$500.00

(十)戶外活動場地

$500.00

$250.00

(十一)駐場技術人員服務(每名)

$1,000.00

$1,000.00

二、本決議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於澳門旅遊大學

行政管理委員會:

主席:校長 黃竹君

委員:副校長 呂劍英

副校長 羅曼儀

財政局代表 李天碩


體 育 基 金

通 告

第03/CAFD/2025號體育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決議

一、體育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八條及第六十五條,以及第38/2024號行政法規《體育基金》第十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的規定,議決如下:

(一)授予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張子軒許可作出由體育基金本身預算承擔用於租賃財貨、取得財貨及勞務,以及工程的開支及相關支付的權限,但以澳門元十萬元為限;如屬免除詢價的情況,則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二)行使上項所指的授權而作出的行為,須在隨後的首次行政管理委員會會議中予以追認。

(三)當獲授權人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由其法定代任人行使(一)項所授予的權限。

(四)獲授權人自二零二五年四月一日起在本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廢止第02/CAFD/2024號體育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決議。

(六)在不妨礙(四)項規定的情況下,本決議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對行使本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行政上訴。

二零二五年四月三日於體育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

主席:張子軒

委員:李詩靈

黃有力

林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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