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批示:
曾璟愉——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三月十四日起續期壹年。
透過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二零二一年三月一日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下述日期起續期壹年。
——陳熊楚,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二一年三月四日;
——劉慶生,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二日;
——梁少萍,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郭敏嫦,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九日。
透過簽署人二零二一年三月一日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合同第三條款如下所列。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鄧海星,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五日起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25點;
——古夢思,自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九日起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25點;
——蘇偉能,自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九日起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470點;
——馮惠琴及梅詠思,自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九日起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15點;
——駱健強,自二零二一年三月十日起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275點;
——高彼得、譚子盈及黃莉莉,自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九日起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15點。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陸漢傑,自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九日起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470點;
行政任用合同
——李倩影,自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九日起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275點。
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二一年三月三日批示:
吳家駒——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呂吉造;
——第四職階勤雜人員邱惠良。
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於政府總部事務局
局長 劉軍勵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二一年三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三日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一)項及第五條,以及八月十日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本辦公室翻譯輔助廳廳長張玉超碩士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二一年四月十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三日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及第五條,以及八月十日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本辦公室人力資源處處長曾華富學士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二一年四月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三日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以及八月十日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及第七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梁珮雯碩士為司法事務處處長,由二零二一年四月八日起生效,為期一年。
按照八月三日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2. 學歷:
3. 職業培訓:
4. 專業簡歷:
茲聲明,梁珮雯因獲定期委任為本辧公室司法事務處處長,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其在本辦公室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的職務,由二零二一年四月八日起自動終止。
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確定委任羅家輝擔任本辦公室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炳棠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周芷盈及葉詩敏,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0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於新聞局
局長 陳露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二一年三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徵用行政公職局編制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葉家輝到本辦公室擔任同一職級和職階的職務,自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主任於二零二一年三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
麥榮峰,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30點,自二零二一年三月十四日起生效;
羅劍芬,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30點,自二零二一年三月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主任於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黎世榮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三年,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三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
蕭馮泳華,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55點,自二零二一年三月十八日起生效;
姚欣,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55點,自二零二一年三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主任於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公佈日起生效:
蕭馮泳華,晉級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85點;
姚欣,晉級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85點。
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於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
主任 楊崇蔚
古力生──第七職階重型車輛司機,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因辭世終止其職務,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下列員工因達年齡上限而終止職務:
梁育基──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日起生效;
陳保明──第九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李德志──第七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陳卓平──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三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三月十八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杜淑儀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一)司法警察局第四職階首席刑事偵查員何耀錦,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74289,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一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9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一)消防局第四職階首席消防員凌建權,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2631,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一年三月四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8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消防局第四職階一等消防員吳健華,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23471,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一年三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5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消防局第六職階消防區長李俊華,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255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一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五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2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海關第四職階一等關員梁月珍,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6267,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五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5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本會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陳瀅由臨時委任轉為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二一年四月十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三月三十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沙蓮達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之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並聯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鄔嘉希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局長 戴建業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之批示:
關靜兒——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二款(二)項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十四日起生效。
麥宛菁——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八條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報酬維持該職級相應薪俸之50%,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三月八日之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黎淑清——自二零二一年三月六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點;
賴凱欣及張蓓妮——自二零二一年三月六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65點;
楊少媚、陳永恆及余妙娟——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一日起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點。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一)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一)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一)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一)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一)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一)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一)款項轉移:
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於財政局——局長 容光亮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並聯同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十二款的規定,在二零二零年四月一日第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四名的合格投考人林偉濠,獲定期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法律範疇)。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並聯同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第四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六名的合格投考人劉燁晉,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二十七條,並聯同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二零年九月九日第三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四名的合格投考人余志宏,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中葡文)。
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作出的第034/2021號批示:
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二款c)項及第一百二十三條之規定,宣告本人於二零一九年十月十七日在第148/2019號批示內對有關警員編號231991林家豪,於二零一九年十月九日晉升為基礎職程之普通職程一等警員職級之內容無效,恢復其原警員職級。
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吳錦華警務總監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一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李天兒,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應其要求,自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七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姚本昌、杜志明、李永紳、林柏君、陳穎妍、張雯及羅偉文,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日第五十三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所公佈之最後成績名單中,分別排名第一名、第二名、第十三名、第十五名、第二十一名、第三十一名及第三十七名——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七條第三款(二)項,第17/2020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二)項及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聯同第36/2020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之規定,獲錄取以定期委任制度修讀本局實習刑事偵查員培訓課程,由二零二一年三月八日至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日,並維持收取其原職位之薪俸,分別為現行薪俸表290點、280點、290點、270點、290點、270點及270點。
黃健祥、蔡德鳴、何榮俊、麥加進、周豪杰、吳俊南、梁嘉敏、吳凱忻、張國進、佘智慧、伍梓熙、黃嘉豪、楊樂、李庭鋒、王志勇、鄭學賢、李志豪、周仲文、梁國柱、羅偉傑、丘慧如、鄭曉燊、陳慧敏、湯嘉琪、陳家煊、黃文軒、李健明、李日亮、歐陽雪盈、鄭婉姿及王鍾豪,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日第五十三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所公佈之最後成績名單中,分別排名第四名、第五名、第六名、第七名、第八名、第九名、第十名、第十一名、第十二名、第十四名、第十六名、第十七名、第十八名、第十九名、第二十名、第二十二名、第二十三名、第二十四名、第二十五名、第二十六名、第二十八名、第二十九名、第三十名、第三十二名、第三十三名、第三十四名、第三十五名、第三十六名、第三十八名、第三十九名及第四十名——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第五條第三款(一)項及第七條,第17/2020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一)項及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聯同第36/2020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之規定,獲錄取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修讀本局實習刑事偵查員培訓課程,由二零二一年三月八日至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日,並收取現行薪俸表250點之報酬。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並聯同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三十日第五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1/DIR-PJ/2020號司法警察局局長批示第二款(二)項第8點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梁仲圓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三十一日起晉階為第八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60點。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二日第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189/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五)項之規定,陳嘉敏、張嘉輝及葉玉婷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四月三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並聯同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三十日第五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1/DIR-PJ/2020號司法警察局局長批示第一款(二)項第8點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黃雪妹簽訂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一年二月十八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20點。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二日第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189/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五)項之規定,蔡燕晴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起續期六個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二日第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189/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五)項之規定,劉燕玲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四月十四日起續期一年。
劉宇,本局人員編制內確定委任之第一職階首席刑事偵查員。應其要求,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三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劉嘉泳及郭偉龍,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日第五十三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所公佈之最後成績名單中,分別排名第四十一名及第四十二名——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七條第三款(二)項,第17/2020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二)項及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聯同第36/2020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之規定,獲錄取以定期委任制度修讀本局實習刑事偵查員培訓課程,由二零二一年三月八日至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日,並維持收取其原職位之薪俸,分別為現行薪俸表265點及280點。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三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鄭日豪、劉雅歡、李浩暘及司徒慧珠,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並聯同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八條第一款(四)項、第二款及第三十九條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於司法警察局
代局長 杜淑森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七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下列工作人員之行政任用合同修改至期間為三年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並自相應之日期開始生效:
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一日起: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陳玉峰 |
技術工人 |
2 |
譚松江 |
勤雜人員 |
2 |
林妙仙 |
勤雜人員 |
2 |
自二零二一年二月八日起: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張社恆 |
一等技術員 |
1 |
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代局長 關啓榮副警務總監
摘錄自本局行政廳廳長二零二一年二月十七日批示: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第七條和附件表一及表四,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日期、職程、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賴健萍,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二日起轉為第八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655;
朱碧珊,自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二日起轉為第六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幼兒),薪俸點為555。
摘錄自本人二零二一年三月十六日批示:
應歐陽曼茵的請求,其在本局以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一職階教學助理員的職務,自二零二一年四月十二日起予以終止。
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老柏生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和第四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二等高級技術員莊欣欣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和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鄔燕群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點,自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和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何培生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點,自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和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林嘉明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特級行政助理技術員,薪俸點為305點,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於體育局
局長 潘永權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七日之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第6/2010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一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陳翠碧、何善為、梁綺婷、彭智濠、陳幼綿、黃達洋、吳穎思、馮小翠、何妍欣、黃泳珊、吳嘉琪、陳美娟、鄭斌、梁鍵燊、陸倩凝、梁兆璋及羅尚芊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衛生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第7/2010號法律第九條第一款及第五款、及經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謝永傑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診療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第6/2010號法律第八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及經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蔣蘇珊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一等藥劑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高級藥劑師,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黃藹苓——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三款、第十七條、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一、二款、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五條,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日第五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一的合格投考人,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擔任本基金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職務,薪俸點430點,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七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於文化產業基金
行政委員會委員 王勁秋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一)款項轉移:
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於教育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老柏生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羅獻之、馮志強、陳顯原及蔡良檀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職級的薪俸點650點,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第三款、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石健強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十職階勤雜人員職級的薪俸點240點,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三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冼尚根、蘇文輝及陳勇春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四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職級的薪俸點180點,自二零二一年二月十九日起生效。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三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本局第三職階勤雜人員鄧洋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由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局長 雅永健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五條及第七條,十二月二十六日第64/94/M號法令第十條的規定,自二零二一年四月七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劉英偉為本局地震監察中心主任,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2. 學歷:
3. 專業簡歷:
——1997年2月10日起 |
加入公職,地球物理暨氣象局氣象技術員; |
——2000年4月5日至今 |
地球物理暨氣象局氣象高級技術員; |
——2018年3月5日至2019年3月4日 |
地球物理暨氣象局氣象處代處長; |
——2019年3月20日至2020年11月19日 |
地球物理暨氣象局氣象處代處長; |
——2020年11月20日至今 |
地球物理暨氣象局地震監察中心代主任。 |
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七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局長 梁永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