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批示:
謝曉紅——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續期兩年。
透過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批示:
黃百強——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其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第一職階勤雜人員的職務,二零二零年二月十七日在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開始擔任職務之日自動終止。
二零二零年二月十八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譚偉文――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其擔任環境保護局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零年三月二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二零年二月十九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日批示如下:
陸清清——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七條,以及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及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追溯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葉文寶——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款及第五條之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一日於廉政公署
辦公室主任 陳彥照
摘錄自審計長於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七日的批示:
根據第11/1999號法律第二十五條,第12/2007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冼尚輝擔任審計局審計師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零年三月一日起續期兩年。
茲聲明,本署確定委任第四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Maria Luiza Bento Mamblecar,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自二零二零年二月三日起自願退休而離職。
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日於審計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慧卿
本人行使第183/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三點所賦予之職權,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八條和三十九條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授權及轉授權予警察總局局長助理羅偉業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決定年假之享用或提前享用;
(二)決定缺勤或遲到是否合理;
(三)批准警察總局工作人員參與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之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四)批准簽發存檔文件之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五)簽署致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二、本授權及轉授權不妨礙收回權與監管權。
三、對於因行使本批示所列的授權及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追認局長助理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作出的行為。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五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三日
局長 梁文昌
本人行使第183/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三點所賦予之職權,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八條和三十九條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授權及轉授權予警察總局局長助理梅山明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決定年假之享用或提前享用;
(二)決定缺勤或遲到是否合理;
(三)批准警察總局工作人員參與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之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四)批准簽發存檔文件之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五)簽署致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二、本授權及轉授權不妨礙收回權與監管權。
三、對於因行使本批示所列的授權及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追認局長助理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作出的行為。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五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三日
局長 梁文昌
本人行使第183/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三點所賦予之職權,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八條和三十九條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授權及轉授權予警察總局局長辦公室協調員趙汝民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及接受宣誓;
(三)批准臨時委任、續任,以及將臨時委任或定期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四)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所有行政任用合同;
(五)批准行政任用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六)批准編制內人員、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人員在職程職級內的職階變更;
(七)決定免職及批准解除行政任用合同;
(八)批准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在放棄特別假期時發給有關補償;
(九)就年假的享受、提前享受以及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提出的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十)決定缺勤或遲到是否合理;
(十一)簽署計算及結算警察總局人員服務時間的文件;
(十二)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或輪值工作;
(十三)批准警察總局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四)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有關工作人員發放薪俸、其他報酬及報償、就警察總局工作人員所規定的補助及津貼、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或合同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十五)決定有權收取日津貼的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收取三日津貼為限;
(十六)批准警察總局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舉行的該等活動;
(十七)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警察總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十八)批准處於長期無薪假狀況的公務員及處於在警察總局人員編制以外工作的其他狀況的公務員請求回任的申請;
(十九)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二十)批准提供與警察總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十一)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警察總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元二十萬元為限;如屬獲批准免除進行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二十二)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部門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電話費、清潔服務費、管理費或其他同類開支,但以警察總局局長有權批准之金額為限;
(二十三)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元二萬元的招待費;
(二十四)批准將被視為對警察總局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二十五)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一切與應在警察總局範圍內訂立的合同有關的公文書;
(二十六)在警察總局職責範疇,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二十七)簽署警察總局人員的衛生護理證。
二、本授權及轉授權不妨礙收回權與監管權。
三、對於因行使本批示所列的授權及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追認局長辦公室協調員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作出的行為。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五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三日
局長 梁文昌
本人行使第183/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三點所賦予之職權,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八條和三十九條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授權及轉授權予資源管理廳廳長陳思敏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決定年假之享用或提前享用;
(二)決定缺勤或遲到是否合理;
(三)簽署計算及結算警察總局人員服務時間的文件;
(四)批准警察總局工作人員參與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之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五)批准簽發存檔於資源管理廳內的文件之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六)確認公幹津貼及所有與此性質相同之申請;
(七)簽署屬資源管理廳職責範圍內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但發給以下部門的文書除外:
a)行政長官辦公室、司長辦公室、廉政公署、審計署及海關;
b)立法會;
c)法院及檢察院;
(八)批准為人員、物資及設備、動產及車輛投保;
(九)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警察總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元一萬元為限。
二、本授權及轉授權不妨礙收回權與監管權。
三、對於因行使本批示所列的授權及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追認資源管理廳廳長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作出的行為。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五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三日
局長 梁文昌
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三日於警察總局
局長辦公室協調員 趙汝民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一款,以及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七)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勤雜人員何秀芬及江小美的行政任用合同獲准續期一年,由二零二零年二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第四款、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六)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范鴻堃的行政任用合同獲更改為第二職階,薪俸點160,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三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款、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六)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陳志華、鄺德揚、林慶桐及梁英傑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獲更改為第四職階,薪俸點180,自二零二零年一月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零年二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一款,以及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七)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林志強的行政任用合同獲准續期一年,由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四款,以及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七)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吳偉業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准續期三年,由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一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合適的專業能力及才幹履行職務,本局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吳志強在本局擔任法律翻譯廳廳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八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延長徵用經濟局第三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黃美德在本局擔任同一職級和職階的職務的期限,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九日起生效,為期一年。
二零二零年二月十八日於法務局
局長 劉德學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五款、第八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十二款的規定,本局定期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周子健及賀文靖,自二零二零年二月十三日起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
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日於身份證明局
代局長 黃寶瑩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二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邵文錦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六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二月十七日於印務局
局長 陳日鴻
按市政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二零年二月七日會議所作之決議:
現根據第9/2018號法律第二十條第二款、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五條,並配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及第七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蔡淑儀學士為動物檢疫監管處處長,自二零二零年二月七日起,為期兩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蔡淑儀學士
1. 委任理由:
2. 學歷:
獸醫學學士
3. 專業簡歷:
二零二零年二月十九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杜淑儀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一)文化局第四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潘麗紅,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8227,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二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零年一月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0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土地工務運輸局第九職階技術工人李炳權,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27618,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零年一月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8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文化局第三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張莎麗,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820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零年一月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8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獲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任命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第四屆政府警察總局局長之治安警察局警務總監馬耀權,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48135,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10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經濟局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陳詠兒,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7896,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一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零年一月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1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澳門駐里斯本經濟貿易辦事處主任之行政公職局第四職階顧問翻譯員柯天蓮,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21245,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10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處長之治安警察局第二職階副警務總長林偉民,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5657,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77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衛生局第二職階護士監督朱杏影,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635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一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5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首席警員鄭永祥,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3948,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7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一)海關第三職階關務督察區婉珊,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1354,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零年一月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8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海關第五職階關務督察吳潤枝,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9872,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三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2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保安司司長辦公室顧問之治安警察局第一職階警務總長古綺勤,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5312,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下半部分,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開始,訂定為80,344.00澳門元,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司法警察局第二職階一等督察蘇天洪,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3469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77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八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土地工務運輸局第三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羅偉龍,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9163,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零年一月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8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文化局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馮夢詩,以定期委任方式以相同職級於廉政公署任職,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86983,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二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零年一月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5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警察總局顧問之治安警察局第二職階警務總長李璧瑩,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87297,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下半部分,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開始,訂定為84,216.00澳門元,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二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副警長陳義廉,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3441,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零年一月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2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六職階警長徐麗娟,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87262,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零年一月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4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二職階警長吳炎攀,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6831,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零年一月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5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一等警員鄭淑萍,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7609,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零年一月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3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前第四職階警員楊建威,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29372,因符合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三百條第七款及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二款之規定而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十七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2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三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六職階警長陳偉昌,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0641,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零年一月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4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博彩監察協調局第一職階顧問督察高錦福,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89583,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零年一月十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4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衛生局第八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談耀蓬,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8775,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零年一月十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6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消防局第五職階消防區長甘偉雄,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2275,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零年一月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2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二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衛生局行政技術助理員陳淑如,供款人編號3003816,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一月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行政長官辦公室顧問Maria Gabriela Remédios César,供款人編號6000906,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另基於該供款人之註銷登記原因符合經第5/2007號法律修改之五月二十七日第25/96/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有權取得「特別帳戶」之全部結餘。
行政長官辦公室私人秘書傅麗明,供款人編號6011029,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七十九。另基於該供款人之註銷登記原因符合經第5/2007號法律修改之五月二十七日第25/96/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有權取得「特別帳戶」之全部結餘。
體育局勤雜人員陸俠瑜,供款人編號6015644,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保安司司長辦公室顧問João Augusto Gonçalves Gil de Oliveira,供款人編號6036226,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另基於該供款人之註銷登記原因符合經第5/2007號法律修改之五月二十七日第25/96/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有權取得「特別帳戶」之全部結餘。
行政長官辦公室顧問胡六根,供款人編號6065471,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七十。另基於該供款人之註銷登記原因符合經第5/2007號法律修改之五月二十七日第25/96/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有權取得「特別帳戶」之全部結餘。
衛生局一級護士梁曉茵,供款人編號6132403,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澳門旅遊學院特邀副教授Mark Anthony Gibson,供款人編號6153672,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七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檢察長辦公室輕型車輛司機蕭宇聰,供款人編號6168807,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下列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工作人員,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一日起註銷其等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等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等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供款人編號 | 姓名 | 供款人編號 | 姓名 |
6247200 | 陳榮惠 | 6249530 | 李嘉彤 |
6247219 | 沙玉婷 | 6249645 | 蔡羅娜 |
6247227 | 崔家欣 | 6249785 | 何佩兒 |
6247235 | 黃碩康 | 6249793 | 黃嘉儀 |
6247243 | 凌麗敏 | 6249815 | 陳滋媚 |
6247251 | 楊家寶 | - | - |
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工作人員陳溢俊,供款人編號6249521,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衛生局一級護士馮微璉,供款人編號625365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一月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二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登記及公證機關二等助理員施奧高,供款人編號3010537,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一月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一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財政局技術輔導員陳沛儀,供款人編號3015385,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一月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七十三。
政府總部輔助部門勤雜人員Atajana Bibi,供款人編號601026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衛生局高級衛生技術員陳加裕,供款人編號6225592,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一月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市政署技術輔導員庄愛芳,供款人編號624569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沙蓮達
按本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二月十九日之批示:
梁俊傑——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督察,薪俸點為480。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零)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零)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零)款項轉移:
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日於財政局——局長 容光亮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四日第四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的統一管理對外開考職務能力評估程序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一名的應考人趙永誠,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資訊範疇技術輔導員職程的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
二零二零年二月十七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楊名就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之規定,本局第八職階勤雜人員彭佑幹因達擔任公共職務之年齡上限,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五日起失效,故自同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一月十六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3/2003號法律第三十三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三十一日起終止海關關務監督徐佩芬在澳門保安部隊之徵用,並於同日返回海關。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一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3/2003號法律第三十三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之規定,海關首席關員劉灼怡及首席關員鄧桂妹自二零二零年二月一日起繼續以徵用方式在澳門保安部隊提供服務,為期一年。
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四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李詠詩,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應其要求,自二零二零年二月六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二零二零年二月十九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一日的批示:
梁亞弟——根據現行第81/99/M號法令第八條第二款c)項、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8/2010號法律附件表一、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七條第三款、第20/SS/2011號批示《衛生督察職程入職特別培訓規章》第五條、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三款第(一)項的規定,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起,獲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為二等衛生督察(特別培訓),薪俸點260點,培訓為期一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八日的批示:
許惠儀——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二日起,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薪俸點150點,試用期六個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的批示:
郭英恬——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起,獲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為第一職階普通科醫生,薪俸點560點,試用期六個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日的批示:
譚偉書及巢杏悠——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自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三日起,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30點,試用期六個月。
按照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三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葉家維、黃向身、雷凱璇——分別恢復第M-1710、M-2256、M-2417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
黃文詩——獲准許從事醫生職業,牌照編號是:M-2527 。
按照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四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陳海青、李鎮宏、葉澍峰——應其要求,分別中止第M-1784、M-2275、M-2338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梁冬怡——應其要求,中止第T-0358號治療師(物理治療)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許樂禧——應其要求,中止第T-0432號治療師(心理治療)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按照局長於二零二零年二月四日之批示:
核准向華安達有限公司發給“康健藥房(筷子基店)”准照,編號為第362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海灣南街188號信和廣場(第一座融和閣,第二座祥和閣,第三座盈和閣)地下AE座,總辦事處位於澳門黑沙環第六街合時工業大廈5樓B座。
按照局長於二零二零年二月十七日之批示:
核准向黃輝永先生發給“濟世藥房(新建業店)”准照,編號為第363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賈羅布大馬路40號新建業商業中心L座地下及閣仔,東主地址位於澳門東北大馬路493號保利達花園第三座21樓Q座。
按照二零二零年二月十七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陳治權——應其要求,中止第M-2232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溫麗萍——應其要求,中止第W-0466號中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取消吳明豪第T-0298號治療師(言語治療)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諾民醫療中心——獲准許營業,准照編號:AL-0489,其營業地點位於澳門勞動節大馬路161-253號廣福祥花園(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座)地下CE座,持牌人為諾民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勞動節大馬路161-253號廣福祥花園(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座)地下CE座。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零年二月十九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陳靜靜、梁惠玲、潘美茵、陳麗君、張倩婷、蔡致煒、余桂群、林宗亮、李始安、李俊禧、梁君健、梁婷軒、馬靜雯及蕭巧玉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蘇詠琦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王燕盈、鍾巧儀、梁苑珊、陳雅媛、馮麗珊、何咏妍及楊歡歡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陳紫君、徐穎彤、梁少麗、呂艷姿、彭素恩、張秀春、何美燕、盧慧詩、潘慧珊、黃文傑及黃三妹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Lau do Rosario, Jeremias,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楊嘉影及黎佩娟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陳永發及鄧芷筠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七條第四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梁細霞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等翻譯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因本局文誤,使刊登於二零一九年八月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二期第二組內第13931頁之批示摘錄中葡文版本有不正確之處,茲更正如下:
原文:“黎藝婷——⋯⋯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350點,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試用期六個月。”
應為:“黎藝婷——⋯⋯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一款、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350點,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試用期六個月。”
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一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三款(二)項、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請許添勝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10,為期一年,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鄭健超,本局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與其訂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應林月嫦的請求,其在本局澳門中樂團擔任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自二零二零年二月一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自下指日期起生效:
李嘉欣——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零年二月一日起,為期兩年;
盧茜——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二級教師,自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六日起,為期一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二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20/2015號行政法規《文化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二十七條,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及第七條,以及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鄧玉玲擔任本局學術及出版處處長,自二零二零年二月十一日起生效,為期六個月。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委任理由:
2、學歷:
3、專業簡歷: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陳戚金意,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款的規定,因自願退休而離職,自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九日起生效。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規定,本局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趙承恩,自二零二零年二月三日,即其到體育局擔任職務之日起,自動終止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之職務。
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日於文化局
局長 穆欣欣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第四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一至第三的合格應考人鄭俊龍、許詩雯及柯永永,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市場學範疇)。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和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Nuno Miguel Ribeiro Che da Paz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點,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日於體育局
局長 潘永權
根據本學院院長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三日之批示:
歐陽德,本學院第三職階二等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並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林桂芬,本學院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並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二月十七日於澳門旅遊學院
院長 黃竹君
按照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二零二零年二月十三日議決: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在二零二零年一月二日第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一的合格投考人何錦培獲臨時委任為社會保障基金人員編制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
二零二零年二月十七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容光耀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零)款項轉移:
分類 | 名稱 | 追加/登錄 | 註銷 | ||
組織 | 功能 | 經濟 | |||
80600100 | 旅遊基金——部門預算 | ||||
8-08-0 | 32-01-09-00-00 | 清潔用品 | 1,600,000.00 | ||
8-08-0 | 32-02-08-01-00 | 不動產 | 8,400,000.00 | ||
8-08-0 | 32-02-11-01-00 | 廣告費用 | 10,000,000.00 | ||
總額 | $ 10,000,000.00 | $ 10,000,000.00 | |||
核准依據: | 14/02/2020之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二零二零年二月十九日於旅遊局——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文綺華——委員:程衛東,許耀明,方丹妮,柯超航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零)款項轉移:
分類 | 名稱 | 追加/登錄 | 註銷 | ||
組織 | 功能 | 經濟 | |||
80600100 | 旅遊基金——部門預算 | ||||
8-08-0 | 39-01-00-00-00 | 備用撥款 | 1,409,000.00 | ||
80600200 | 旅遊基金——澳門駐葡萄牙旅遊推廣暨諮詢中心 | ||||
8-08-0 | 31-01-01-01-00 | 編制人員 | 628,000.00 | ||
8-08-0 | 31-01-02-00-00 | 年資獎金 | 55,000.00 | ||
8-08-0 | 31-01-04-00-00 | 聖誕及假期津貼 | 136,000.00 | ||
8-08-0 | 31-02-02-01-00 | 房屋津貼 | 37,000.00 | ||
8-08-0 | 31-02-02-06-00 | 駐外津貼 | 295,000.00 | ||
8-08-0 | 31-02-03-06-00 | 安頓補助 | 10,000.00 | ||
5-03-0 | 31-03-01-00-00 | 退休基金會——退休及撫卹制度(僱主方) | 137,000.00 | ||
8-08-0 | 32-02-09-01-00 | 公幹交通費 | 36,000.00 | ||
8-08-0 | 32-02-09-99-00 | 其他——交通負擔 | 50,000.00 | ||
8-08-0 | 32-02-20-01-00 | 人員 | 25,000.00 | ||
總額 | $ 1,409,000.00 | $ 1,409,000.00 | |||
核准依據: | 14/02/2020之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二零二零年二月十九日於旅遊局——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文綺華——委員:程衛東,許耀明,方丹妮,柯超航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一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之規定,本局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趙澤恩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一月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自二零二零年二月十六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劉振滄工程師為本局副局長,為期一年。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鄺儂栢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四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陳寶霞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二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蘇國雄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45點,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二月十九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代局長 雅永健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及第五款的規定,謝佑榮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日起續期三年。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何錦添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技術工人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日起續期三年。
二零二零年二月十九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應潘家羨的請求,其在郵電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七日予以解除。
為著應有之效力,茲聲明,本局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王安儀,因自願退休而離職,自二零二零年二月三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局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陳童彬,自二零二零年二月十日,即在交通事務局擔任職務之日起,終止於本局的職務。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局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陳嘉欣,自二零二零年二月十日,即在行政公職局擔任職務之日起,終止於本局的職務。
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日於郵電局
局長 劉惠明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二月十八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航空氣象中心主任梁永權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自二零二零年四月一日起續任一年。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儀器暨維修處處長羅萬順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自二零二零年三月三日起續任一年。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資訊處處長譚志文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自二零二零年三月三日起續任一年。
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代局長 梁永權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陳四妹——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的薪俸點430點,並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蔡麗柔、林立巧及沈曉玲——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一等督察的薪俸點340點,並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二月十九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譚偉文
茲聲明在本辦公室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盧琼燊,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九條第一款及第十五條(三)項的規定,自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一日調職至新聞局擔任職務之日起,其在本辦公室的合同失效。
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一日於政府發言人辦公室
政府發言人 陳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