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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64/2018號行政長官公告

公報編號:

1/2019

刊登日期:

2019.1.2

版數:

6-9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一八年八月三十日通過的關於馬里局勢的第2432(2018)號決議。
相關法規 :
  • 第69/2017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一七年九月五日通過的關於馬里局勢的第2374(2017)號決議。
  • 第42/2019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通過的關於馬里局勢的第2484(2019)號決議。
  • 第33/2020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二零年八月三十一日通過的關於馬里局勢的第2541(2020)號決議。
  • 第36/2020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關於馬里局勢的第2374(2017)號決議所設委員會於二零二零年一月十四日擬定及維持的名單。
  • 第34/2021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二一年八月三十日通過的關於馬里局勢的第2590(2021)號決議。
  • 第30/2022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關於馬里的第2374(2017)號決議所設委員會於二零二二年十月五日擬定並維持的名單及有關更新名單信息的有用部分。
  • 第33/2022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二二年八月三十日通過的關於馬里局勢的第2649(2022)號決議。
  •  
    相關類別 :
  •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決議 - 法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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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64/2018號行政長官公告

    按照中央人民政府的命令,行政長官根據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一八年八月三十日通過的關於馬里局勢的第2432(2018)號決議的中文及英文正式文本,以及根據決議各正式文本翻譯而成的葡文譯本。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第2432(2018)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2018年8月30日第8336次會議通過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以往相關各項決議,特別是第2423(2018)、2391(2017)和2374(2017)號決議,

    重申對馬里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的堅定承諾,強調馬里當局負有保障馬里全境穩定與安全的首要責任,特別指出國家自主掌控和平與安全相關舉措的重要性,

    表示注意到馬里政府、綱領會武裝團體聯盟和阿扎瓦德運動協調會武裝團體聯盟(“綱領會和協調會武裝團體聯盟”)在2018年1月15和16日於巴馬科舉行的協議監測委員會會議上通過了“優先行動時間表”,隨後於2018年3月22日通過了執行《馬里和平與和解協議》(《協議》)的路線圖,再次承諾迅速履行它們根據《協議》承擔的所有未盡義務,

    歡迎近期在《協議》執行方面落實了積極步驟,同時對各方在得到國際社會大量支持和援助的情況下卻仍遲遲沒有落實《協議》表示非常失望,還對各方一再推延全面落實《協議》關鍵條款表示非常不滿,強調指出馬里政府以及綱領會和協調會武裝團體聯盟亟需採取前所未有的步驟,充分和迅速履行《協議》規定的未盡義務,

    強調指出《協議》所有簽署方對穩步推進《協議》的執行共同負有首要責任,

    回顧《協議》相關條文促請安全理事會全力支持該協議,密切監測其執行情況,必要時對阻礙履行《協議》所載承諾或妨礙實現《協議》所載目標的任何人採取措施,

    回顧安全理事會第2423(2018)號決議相關段落表示安理會打算密切關注及時執行上述路線圖的情況,並在各方未能在已宣佈的時間框架內履行商定承諾的情況下,根據第2374(2017)號決議採取應對措施,

    表示注意到第2374(2017)號決議所設專家小組(“專家小組”)的最後報告(S/2018/581),

    認定馬里局勢仍對該區域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 決定將第2374(2017)號決議第1至7段規定的措施續延至2019年8月31日;

    2. 重申,根據第2374(2017)號決議第8和9段的規定,這些措施應適用於第2374號決議所設委員會(“委員會”)指認的個人和實體;

    3. 決定將第2374(2017)號決議第11至15段規定的專家小組任務以及第2374(2017)號決議第16段對馬里穩定團提出的要求延長至2019年9月30日,表示打算至遲於2019年8月31日審查這一任務,並就任務期限是否進一步延長採取適當行動,秘書長與委員會協商,酌情利用專家小組現任成員的專長,儘快採取必要行政措施重新組建專家小組;

    4. 專家小組經與委員會討論後,至遲於2019年2月28日向安理會提交一份中期報告,至遲於2019年8月15日提交最後報告,並酌情在間隔期間定期通報最新情況;

    5. 重申第2374(2017)號決議訂立的報告和審查規定;

    6.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第2432(2018)號決議的英文正式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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