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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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0/201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7/2018號行政法規《高等教育素質評鑑制度》第五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五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季平為素質評鑑專家組成員,任期兩年。

二、上款所指的成員每月有權收取相等於公共行政薪俸表八十點的報酬。

三、本批示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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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2/201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理工學院院長嚴肇基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中德工程有限公司”簽訂「澳門理工學院氹仔新校區珍禧樓及研發大樓裝修工程」的合同。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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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3/201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宋永華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廣東南粵集團建設有限公司”簽訂澳門大學——E12健康科學學院研究實驗室機電主要系統及公共區域工程的合同。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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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4/201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宋永華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萬訊電腦科技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大學科技學院實驗室供應及安裝教育改革設備及複雜大數據處理設備——採購項目清單(一)的合同。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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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5/201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宋永華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科技導航(澳門)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大學科技學院實驗室供應及安裝教育改革設備及複雜大數據處理設備——採購項目清單(五)的合同。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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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葉炳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