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úmero 49
II
SÉRIE

Quarta-feira, 5 de Dezembro de 2018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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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雲縈舞蹈團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4號180/2018號。

雲縈舞蹈團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及法人住所

本會定名為“雲縈舞蹈團",簡稱“雲縈",英文名稱為“WanIeng Dance Association",法人住所位於澳門馬場大馬路信達廣場第三座21樓C。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社團,宗旨以宣揚舞蹈藝術為目標,加強市民大眾對舞蹈的認識,培養熱愛舞蹈的人才,促進本澳及其他地區的舞蹈文化交流,以涵養社會大眾的文化素質。

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

會員

一、入會:凡認同本會宗旨者,可填妥表格申請入會,經理事長通過後可成為會員。

二、權利:會員有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的福利。

三、義務:遵守會章和決議,依時繳納會費,不作任何有損本會聲譽之行為。

四、退會:凡會員不遵守本會宗旨或影響本會聲譽及利益,經理事會通過得取消其會員資格,所繳交之任何費用概不發還。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四條

組織

一、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其成員由會員大會直接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

二、本會一般對外簽字,由應屆會長或理事長任一人,並加蓋本會印章方為有效。

第五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決定及檢討本會一切會務,制訂本會的方針。

二、審批理事會提交之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

三、會員大會最少每年召開一次,並須最少提前八日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作出通知,通知書上須列明開會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四、修改章程須獲出席會員大會之四分之三會員贊同票;

五、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六、主席團設會長一名,領導本會一切工作,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三年,連選可續任。

第六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由三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其職權包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領導、管理及運作會務,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召開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理事若干人及財政一名。

三、理事會各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三年,連選可續任。

第七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及本會之財務。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

第四章

經費

第八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費、社會人士贊助及其他。會費存放於銀行,均由財政管理,各項開支須經理事長或理事審批,並通知各會員。

第五章

附則

第九條

附則

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由會員大會議決修改章程。

第十條

會徽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機動車維修行業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4號183/2018號。

澳門機動車維修行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機動車維修行業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o Motor Vehicle Repair Industry Association”。

第二條——宗旨

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法規,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為政府和企業單位發揮橋樑作用,維護行業整體利益,提高專業水準,推動技術進步,透過會員互相支持、互助互愛,分享經驗,促進澳門機動車維修行業健康發展,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安定繁榮做出貢獻。本會屬非牟利社會團體,存續不設期限。

第三條——會址

本會設於澳門黑沙環勞動節街183號廣福祥花園第二座10樓P,若經會員大會決議,本會可遷往本澳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入會方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新會員必須認同本會的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經本會會員介紹及理事會批准方可成為會員;

(三)本協會理事會授權秘書處核發會員證;

(四)本會可聘請社會知名人士,加入本會擔任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或會務顧問等等職務。

第五條——會員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

(二)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參與本協會舉辦的各類活動及福利的優先權;

(四)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五)對本協會的工作有批評、建議和監督權利。

第六條——會員義務

(一)遵守會章及決議、維護本會權益;

(二)支持和參與會務工作;

(三)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四)按時繳交會費。

第七條——退會及處罰

(一)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交回會員證。會員一年不履行義務,視為自動退會,並收回會員證。

(二)會員如違反本會章程或破壞本會聲譽和利益之言行,得由理事會按照情節輕重予以勸告、警告或開除會籍處分。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組織架構

本會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組成。會員大會主席團有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及秘書一名,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會員大會職權為:決議和修改本會章程,選舉及解任理事會、監事會及會員大會主席團的成員以及資產負債之通過;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會員大會於召開時若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開,屆時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所作出之決議均視為有效決議;

(四)會員大會的決議須由出席大會的會員絕對多數票通過;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決定本協會終止事宜及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秘書長一名,財務一名,成員總人數必須為單數,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理事會為本會會務執行機構,其許可權為:管理本會,提交年度管理報告,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規定的義務;

(三)理事會由理事長召開,理事會的決議須由出席的理事絕對多數票通過。

第十一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不少於三名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成員總人數必須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其許可權為:負責監督理事會的各項運作,查核理事會的賬目,以及審閱理事會每年的活動編制、會務報告及財務報告。

第十二條——榮譽職銜

本會為推動及發展會務,得由會員大會敦聘社會上有名望熱心人士為本會各級榮譽職銜。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在必要時得增聘上述各級榮譽職銜等職,提請會員大會追認。

第十三條——本會為拓展會務,得附設屬會。

第十四條——本會聘用辦公室秘書等職員處理日常具體事務,其工作向理事會負責,理事長、監事長、秘書長任一人直接負責其請辭去留。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由會員大會主席主持,須有半數以上之會員出席方為有效。在下列三種情況下之任何一項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一)會長提議;

(二)超過半數理事及監事連署;

(三)超過三分二會員連署;以上會議表決事項,須有超過半數出席者通過始為有效,但法律規定除外。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如遇會員人數不足,則依照開會時間順延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召開,其出席人數則不受限制,但表決事項須有出席會員人數四分之三通過始為有效,但法律規定除外。

第十七條——理事會及監事會會議每季度舉行一次,分別由理事長或監事長召集之,必要時召開臨時理事或監事會議,每次會議須有理事或監事成員人數半數以上出席方為有效。如遇會員人數不足,則依照開會時間順延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開,其出席人數則不受限制,但表決事項須有出席人數之半數以上通過始為有效。

第十八條——永遠會長、創會會長出席理事會及監事會會議,享有發言權。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九條——經費來源

本會經費來源包括會費,政府資助,社會熱心人士捐贈,相關機構資助收入,所有獲得的財產和款項將不可用於與本會宗旨具不同性質的用途。

第二十條——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時,得進行募捐及籌款。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方能成立。本會解散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二十二條——會徽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少林養生文化學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4號181/2018號。

“澳門少林養生文化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會名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少林養生文化學會”。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雅廉訪大馬路59號越秀花園5樓H。

第三條

宗旨

一、本會為一非牟利團體。

二、本會宗旨:

(一)推廣傳承傳統少林養生文化,弘揚民族精神;

(二)開展全民健身運動,構建健康及和諧的社會;

(三)積極配合推動一帶一路建設,彰顯華夏千年歷史文明傳承。

第四條

存續期

本會並無存續的限期。

第五條

收入來源

本會收入來源為會員繳交的會費、提供活動或服務時收取的合理費用、經理事會同意下接受本地及海外的資助或捐獻。

第二章

會員的權利及義務

第六條

會員

一、凡認同本會宗旨,樂於推動少林養生及健康文化的人士,歡迎申請加入本會。

二、凡從事養生事業的醫學保健專家、學者、熱心養生工作的人士、企業家,經會員介紹及理事會審議通過接納後,方可成為會員。

第七條

會員權利

一、本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及在大會中有表決權利;

(二)有選舉與被選舉的權利;

(三)有參與本會事務及活動的權利;

(四)有建議及提出異議的權利。

二、欠交會費的會員於相應年度中止行使其表決、選舉及被選舉的權利。

第八條

會員義務

本會會員有以下義務:

(一)出席會員大會;

(二)遵守本會會章;

(三)遵守會員大會及理事會各項決議;

(四)按時繳交會費;

(五)不得作出任何損害本會聲譽及權益的行為;

(六)沒有理事會的書面同意,任何會員不得以本會名義參與任何對外活動。

第三章

領導機關

第九條

領導機關

本會領導機關包括: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十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決策機關,其權力如下:

(一)訂定本會工作方針;

(二)決策各項會務;

(三)根據各候選名單,選出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四)免除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的職務;

(五)根據理事會的書面報告,審議開除會員會籍;

(六)審議理事會及監事會的年度報告或特別報告;

(七)議定每年會費;

(八)修改本會章程。

二、會員大會之組成及召集:

(一)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並由選舉產生會長一名、副會長及秘書最少各一名,任期三年,可連選得連任;

(二)每年最少舉行一次會員大會平常會議,由理事會召集;

(三)應會長主動或由理事會三分之二成員決議或二十名以上會員聯署提請理事會召集,可舉行會員大會特別會議;決議時須經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同意方為有效;如屬修改會章之決議,則須獲出席會員大會四分之三之會員的贊同方為有效;

(四)會員大會的召集最少要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方式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通知各會員;召集書內必須列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一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最少由五名會員,總人數須為單數,經會員大會選舉組成。

二、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理事、秘書最少各一名及財政一名。

三、理事會成員任期三年,可連選得連任。

四、理事會之權力:

(一)執行各項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根據會員大會制定的方針政策,開展各項會務活動及計劃;

(三)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報告;

(四)批准或拒絕申請人入會、退會;

(五)向會員大會提出報告建議,開除會員會籍;

(六)在有需要時,可組織專門工作小組。

第十二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經會員大會選出,最少由三名會員組成,總人數須為單數,並向會員大會負責。

二、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秘書最少各一名。

三、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的工作,查核本會賬目,並對本會每年賬目報告作出意見。

四、監事會可派出代表出席理事會會議,可發表意見,但無表決權。

五、監事會成員任期及年度與理事會成員相同。

第四章

章程的修訂

第十三條

章程的修訂

修訂章程須經由會員大會通過,有關之修訂條文須最少提前八天附於會員大會召集書通知各會員。

第五章

最後規定

第十四條

本會之解散

如因特別理由需要解散,依法必須經會員大會投票,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票數贊成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五條

補充規定

本章程未有規範的內容,將根據澳門現行相關法例執行。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青年多元智能教育暨專業導師培訓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4號182/2018號。

“澳門青年多元智能教育暨專業導師培訓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會名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青年多元智能教育暨專業導師培訓協會”。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雅廉訪大馬路59號越秀花園5樓H。

第三條

宗旨

一、本會為一非牟利團體。

二、本會宗旨:

(一)致力舉辦與多元智能有關的學習活動、培訓課程及交流活動;

(二)致力培養兒童及青年具有多元智能的技能及發展機會;

(三)開展各種專業導師的培訓課程、活動及外地交流活動。

第四條

存續期

本會並無存續的限期。

第五條

收入來源

本會收入來源為會員繳交的會費、提供活動或服務時收取的合理費用、經理事會同意下接受本地及海外的資助或捐獻。

第二章

會員的權利及義務

第六條

會員

一、凡認同本會宗旨,樂於推動身心健康發展工作人士,歡迎申請加入本會。

二、經會員介紹及理事會審議通過接納後,方成為會員。

第七條

會員權利

一、本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及在大會中有表決權利;

(二)有選舉與被選舉的權利;

(三)有參與本會事務及活動的權利;

(四)有建議及提出異議的權利。

二、欠交會費的會員於相應年度中止行使其表決、選舉及被選舉的權利。

第八條

會員義務

本會會員有以下義務:

(一)出席會員大會;

(二)遵守本會會章;

(三)遵守會員大會及理事會各項決議;

(四)按時繳交會費;

(五)不得作出任何損害本會聲譽及權益的行為;

(六)沒有理事會的書面同意,任何會員不得以本會名義參與任何對外活動。

第三章

領導機關

第九條

領導機關

本會領導機關包括: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十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決策機關,其權力如下:

(一)訂定本會工作方針;

(二)決策各項會務;

(三)根據各候選名單,選出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四)免除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的職務;

(五)根據理事會的書面報告,審議開除會員會籍;

(六)審議理事會及監事會的年度報告或特別報告;

(七)議定每年會費;

(八)修改本會章程。

二、會員大會之組成及召集:

(一)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並由選舉產生會長一名、副會長及秘書最少各一名,任期三年,可連選得連任;

(二)每年最少舉行一次會員大會平常會議,由理事會召集;

(三)應會長主動或由理事會三分之二成員決議或二十名以上會員聯署提請理事會召集,可舉行會員大會特別會議;決議時須經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同意方為有效;如屬修改會章之決議,則須獲出席會員大會四分之三之會員的贊同方為有效。

(四)會員大會的召集最少要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方式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通知各會員;召集書內必須列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一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最少由五名會員,總人數須為單數,經會員大會選舉組成。

二、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理事、秘書最少各一名及財政一名。

三、理事會成員任期三年,可連選得連任。

四、理事會之權力:

(一)執行各項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根據會員大會制定的方針政策,開展各項會務活動及計劃;

(三)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報告;

(四)批准或拒絕申請人入會、退會;

(五)向會員大會提出報告建議,開除會員會籍;

(六)在有需要時,可組織專門工作小組。

第十二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經會員大會選出,最少由三名會員組成,總人數須為單數,並向會員大會負責。

二、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秘書最少各一名。

三、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的工作,查核本會賬目,並對本會每年賬目報告作出意見。

四、監事會可派出代表出席理事會會議,可發表意見,但無表決權。

五、監事會成員任期及年度與理事會成員相同。

第四章

章程的修訂

第十三條

章程的修訂

修訂章程須經由會員大會通過,有關之修訂條文須最少提前八天附於會員大會召集書通知各會員。

第五章

最後規定

第十四條

本會之解散

如因特別理由需要解散,依法必須經會員大會投票,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票數贊成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五條

補充規定

本章程未有規範的內容,將根據澳門現行相關法例執行。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沙石建材運輸商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4號187/2018號。

澳門沙石建材運輸商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沙石建材運輸商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是一個獨立的非牟利機構,具備愛國、愛澳的精神。代表了澳門主要的沙石建築材料業,旨在維護澳門沙石建築材料業界權益及加強業界間的聯繫。沙石材料,搬運勞務一直在澳門建築業中扮演重要和無可取代的角色。面對全澳市場瞬息萬變的挑戰,澳門沙石建材運輸商會能凝聚業界力量,一改以往單打獨鬥局面,齊心合力保護澳門沙石建材行業。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河邊新街159號龍昌閣地下A座。經會員大會決議,會址可以遷移至本澳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的商户,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審批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及表決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章程和議決,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三)會員如有違反章程或破壞本會聲譽,得由理事會按照情節輕重予以勸告、警告或開除會員資格之處分。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六條

架構

本會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或罷免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和決議其他重大事項。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及秘書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最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會員大會由會長負責主持,如會長缺席,由副會長依次代替主持。

(五)會員大會會議需至少半數會員出席才可舉行,若不足規定人數,會議押後半小時舉行,屆時不論多少會員出席,均為有效會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六)不能出席會員大會的會員可以書面授權其他會員代表出席,每位會員最多只能代表一位不能出席的會員。(此情況下出席人數以兩人計算)。

(七)經由二分之一會員要求,則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八)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本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提交年度會務報告,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得下設培訓部、對外交流部、業務發展部、資訊處及秘書處等部門,以協助理事會開展會務工作。理事會部門可因應會務需要自由進行增減或重組。

(四)本會可因應情況聘請多名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永遠名譽會長、名譽會長及會務顧問等職銜,以助本會會務發展。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一)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山東文化交流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4號179/2018號。

澳門山東文化交流協會

組織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山東文化交流協會”,中文簡稱為“澳魯文交會”,(以下簡稱“本會”),葡文名稱Shandong Associação de Intercâmbio Cultural de Macau,英文名稱Macao Shandong Cultural Exchange Association,英文簡稱“MSCEA”。本會屬非牟利社團,具有法人地位的社會社團,其存續不設期限,本會受本章程及澳門現行有關法律條款管轄。

第二條——本會會址暫設在澳門提督大馬路祐適工業大廈A座9樓1室。可根據需要設立辦事處。經會員大會批准,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三條——本會宗旨以愛國愛澳的精神,推動澳魯兩地在經濟、文化、青少年教育、學術等各領域交流及合作,共同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山東省之發展作出貢獻。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及義務

第四條——會員:

(一)本會會員以個人身份參加;

(二)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章程之成年人,均可加入本會,入會時須經本會兩位會員介紹,並經理監事會審查認可,在繳納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三)會員有退出本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第五條——會員享有之權利如下:

(一)參加會員大會;

(二)選舉及被選舉權;

(三)對本會會務提出建議及意見;

(四)參與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

(五)介紹新會員入會;

(六)退出本會;

(七)凡會員入會不足六個月者,沒有選舉及被選舉權。

第六條——會員應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一切議決案;

(二)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

(三)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

(四)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三章

紀律

第七條——凡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以及參與有損本會聲譽或利益之活動,將由理事會作出處分;嚴重者得取消其會員資格,所繳的一切費用概不發還。

第四章

組織架構

第八條——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架構,由全體會員組成。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會員大會主席)一名、副會長(會員大會副主席)及秘書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會長為本會會務最高負責人。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四)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由會長負責主持,若會長不能視事時,由副會長代任。

(五)會員大會之召集書須提前至少八天以掛號信或透過由會員簽收的方式召集,召集書內應註明會議召開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六)第一次召集時,會員大會必須在至少半數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但如不足半數,則於半小時後在同一地點召開之會議視為第二次召集之會議。屆時,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第十條——會員大會之職權:

(一)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修改本會章程之決定,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二)選舉會員大會會長(會員大會主席)、副會長(會員大會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以及監事會的相關意見書;

(四)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決議;

(五)通過翌年度的活動計劃及預算。

第十一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其總數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人、司庫及秘書長各一人,每屆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通常每三個月召開例會一次,商議會務。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方為有效。如有必要,可由會長隨時召開特別會議或應半數以上會員向理事會提出申請而召開。每次理事會會議之議決及執行情況,須於下一次理事會上提出報告及確認。

第十二條——理事會為本會會務執行機構,其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三)研究和制定本會的工作計劃及預算;

(四)安排會員大會的一切準備工作;

(五)領導及維持本會之日常會務,行政管理,財務運作及按時向大會提交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

(六)審核新會員入會資格及通過取消會員資格;

(七)在其職稱範圍內,依照會章處分違紀會員;

(八)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本會所有行為、合約及檔案須理事會理事長和副理事長共同簽署;

(九)聘請本會永遠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等。

第十三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大會選出,其總數必須為單數;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互選產生,每屆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監事會通常每三個月與理事會一起召開例會一次,共商會務。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四條——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其職權如下:

(一)監察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

(二)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四)提出改善會務及財政運作之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及工作活動;

(六)審核本會財政狀況及賬目。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五條——本會為不牟利社團,有關經費來源主要由會員繳交之會費及海內外各界熱心人士之捐贈或公共機構或私人團體之贊助。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六條——本會設內部規章,規範領導機構轄下的各部別組織,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細則等事項,有關條文由會員大會通過後公佈執行。

第十七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八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第十九條——本會使用之會徽如下: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粵港澳大灣區人才政策研究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4號188/2018號。

澳門粵港澳大灣區人才政策研究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粵港澳大灣區人才政策研究會”,英文為“Association of Talent Policy Study Greater Bay Area Guangdong-Hong Kong-Macau of Macau”,葡文為“Associação de Estudo das Políticas para os Talentos da Zona de Grande Baía Guangdong-Hong Kong-Macau de Macau”。

第二條——本會的宗旨如下:

(1)促進澳門與大灣區之間人才的互相交流、聯繫及溝通,積極建立互助精神;

(2)促進澳門人才的發展;

(3)透過本會加強粵港澳大灣區人才之間的交流和合作;

(4)舉辦有關粵港澳大灣區人才的講座、研討會及展覽,並印製及發行相關書籍和單張,以促進及推廣粵港澳大灣區人才的技術交流活動。

第三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北京街怡德商業中心24樓F,有需要時會址可遷移至澳門任何地點。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有志從事人才培育之個人或法人,認同本會章程,經理事會批准並按規定繳納會費者,即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本會會員必須遵守會章和決議,可參加本會活動、擔任本會任務及繳納會費的義務。

第六條——本會會員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優先參與本會舉辦的活動、獲取本會有關資料和享有本會福利的權利。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決定會務方針;審查、批准理事會之年度賬目和工作報告以及監事會意見書;選舉產生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和監事會各成員。

第九條——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及秘書若干名。

第十條——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人。理事長和副理事長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處理日常會務。

第十一條——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設監事長一人、監事若干人,監事長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各成員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三條——本會為推動及發展會務,得由理監事會敦聘社會上有名望之熱心人士為本會榮譽會長、名譽會長、榮譽顧問、名譽顧問等職務,並於會員大會追認。凡本會正副會長及理、監事離任者,可由理事會授予榮譽職銜,以表彰其對本會之貢獻。

第四章

會員大會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得適當提前或延遲召開。會員大會由理事長或代任人召集,須最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的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第一次召集,最少有一半會員出席才可決議。如第一次召集少於法定人數,一小時後進行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均可召開會議及決議。

第十六條——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七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1)會員繳納會費;

(2)個人或法人贊助;

(3)公共及私人實體和社會其他機構贊助;

(4)其他合法收入;

(5)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會員大會。如有未盡之處,由會員大會議決。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聲樂文化研究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4號189/2018號。

澳門聲樂文化研究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聲樂文化研究協會”,葡文名稱為“Macau Investigação Associação de Cultural Música Vocal”,英文名稱為“Macau Vocal Music Culture Research Association”。

第二條——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存續不設限期。宗旨為促進澳門聲樂藝術發展,開展各類有關文化活動,加強澳門與外地聲樂文化聯繫和交流,提高本地聲樂藝術水平,發揮愛國愛澳的精神,回饋社會、服務澳門。

第三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在澳門氹仔海洋花園花園街紫蘭苑6樓B,經會員大會同意可搬遷會址。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資格

凡有志於音樂發展、從事有關專業的個人或團體,可自願申請,經理事會批准後得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 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及年費的義務,否則可被理事會革除會籍。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機構

(一)本會可設榮譽會長、總監、顧問、秘書長、榮譽會員及創會會員,以上職銜不歸入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二)本會組織機關為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擬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會長及副會長可列席理事會會議,並有發言權。若會長不能視事,則由副會長代行。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會長主持,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至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每次會員大會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議視為有效。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法人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理事會

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由三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人,負責執行本會的決策,日常會務和管理本會所有資產。

第九條——監事會

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由三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人,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第十條——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得連任。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會長主持;理事會及監事會會議分別由理事長和監事長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條——本會組織機關召開的所有會議須經出席會員絕對多數的贊同票,方得通過決議。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三條——經費

本會經費來自會員的會費、年費、社會各界捐贈和政府資助。

第十四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歸會員大會。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台州聯誼會

Associação de Amizade de Taizhou em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8/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57。

澳門台州聯誼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名稱為“澳門台州聯誼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Amizade de Taizhou em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Taizhou Friendship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1. 聯絡同鄉感情,敦睦鄉誼,互助互敬辦好同鄉文化福利和社會慈善事業,為本澳社會安定和經濟繁榮作出貢獻。

2. 愛國愛鄉,加強與家鄉聯繫,關心家鄉建設,關懷在鄉家屬。

3. 遵守特區政府的法律政令,維護社會公德及本會會員的正當權益。

4. 加強與海外同鄉社團的聯絡,密切與本澳各社團的友好關係,共同為社會進步攜手前進。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奧林匹克大馬路177-257號超級花城-利寶閣22樓F座。經會員大會決議後,得隨時更改會址。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認同本會章程的任何人士,經理事會核准後,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

會員

會員的入會申請和會籍註銷,均屬本會理事會的權力。

第六條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會員有下列權利:

1. 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 享受本會一切福利。

二、會員有以下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

2. 不得作出有損本會聲譽之行為;

3. 遵守本會機關決議。

三、如有違反本會章程或不履行會員義務者,理事會得根據內部規章對其進行相關的紀律處分,情況嚴重者,理事會得註銷其會籍。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七條

本會組織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參與組成,負責制訂和修改本會章程,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理事會、監事會的成員以及行使其他法律所賦與的一切權力。會員大會每年召開至少一次,由理事會召集。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並需要五分之一的會員提議。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九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機關,管理本會,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規定的義務。

二、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由三名或以上成員組成,且人數必須為單數。設有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理事長及副理事長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各理事會成員任期為三年,得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六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項,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督理事會的各項運作,以履行會員大會的各項決議、查核理事會的賬目,以及審閱理事會每年的會務報告及財務報告。

二、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並由三名或以上成員組成,且人數必需為單數。設監事長一人,監事若干人;監事長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六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項,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一條

本會經費

本會的經費來源包括本會資產所衍生的收益、推行會務所得收入、團體或個人贊助及捐贈、政府資助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二條

補充條款

本會得設內部規章對本章程未完善之事宜加以補充及具體化,但不能與本章程有抵觸。內部規章內容包括訂定產生下屬委員會或機構的具體辦法、行政和財務的管理及運作細則、會員紀律等等,有關條文由理事會制定及通過。

第十三條

解釋權

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球衣收藏家協會

Associação dos Coleccionadores de Camisolas Desportivas de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8/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59。

澳門球衣收藏家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

中文名為“澳門球衣收藏家協會”;

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os Coleccionadores de Camisolas Desportivas de Macau”;

英文名為“Sport Jersey Collector Association Macau”。

第二條──宗旨: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聯合地區內各球衣收藏人士,推廣及交流球衣收藏文化,參與社會服務,發展社會團結活動。

第三條──會址: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福華里4號地下。

第二章

會員的資格、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一)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人士,經理事會審核認可,即可成為會員。

(二)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有權對本會的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通知。

(三)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不得作出任何有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五條──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六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是會員大會。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會長兼任會員大會主持。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會員大會會長及副會長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其職權為: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審理理監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與提案。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理事會召集。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五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召開會員大會應於最少八日前透過掛號郵件或簽收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七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理事會可下設若干個工作機關,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工作機關領導及其他成員由任一名理事會成員提名,獲理事會通過後以理事會名義予以任命。

(三)其職權為: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一切會務;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籌備召集會員大會;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向其提交工作(會務)報告,及接受監事會對工作之查核。

第八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其職權為: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關。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稽核理事會之財政收支及檢查一切賬目及查對單據;審查本會之一切會務進行情形及研究與促進會務之設施。

第四章

經費財政

第九條──本會活動經費的主要來源:一是會員交納會費;二是接受來自各方的贊助捐款設立會務基金;三是具體活動籌辦單位的籌款。

第五章

章程修改及解散

第十條──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方能成立。而解散本會則須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方能成立。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一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二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一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亞洲藝粹會(澳門)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8/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64。

亞洲藝粹會(澳門)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亞洲藝粹會(澳門)”;英文名稱為“Asia Artistic Club of Macau”。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凝聚有志推動藝術業的人士,加強業界持續進修和相互交流,推廣和研究不同方式的藝術業發展,為促進澳門特別行政區文化藝術業的發展作出貢獻。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大炮台街1號喜運大廈地庫U座,經會員大會同意可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本會會員為個人會員。凡對藝術有興趣或有相關基礎之人士,贊同本會宗旨及本會章程,經由理事會審查及通過,並依期繳納會費,均可成為本會之個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及參與本會各項活動和享用本會各項福利之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是會員大會,負責決定會務發展的總體方針;審核及通過本會的章程;選舉及任免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討論並通過理事會及監事會所提交之每年工作報告、財政預算和賬目結算。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及副會長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會長負責領導會務,為本會在法庭內外的代表。會長不能視事時,由副會長互選一人代行其職務。

(三)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由理事會負責召集並由會長主持會議。大會之召集須以掛號信最少提前8天寄往會員的住所或最少提前8天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註明會議召開的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在召開會員大會時,出席會議人數須為全體會員人數的二分之一或以上;若無法達到二分之一,則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可召開會議。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是本會的執行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三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四)經理事會決議,本會可聘請本澳及各地合符眾望,對本會有積極貢獻之社會知名人士為本會榮譽會長或名譽顧問,以指導本會會務工作。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是本會的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三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監事長召集之。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主要源自會員繳交之會費、其他合法收入以及將來與本會資產有關之任何收益。本會亦可接受政府、社會各界熱心人士或機構的捐贈及贊助,唯該等捐贈及贊助不得附帶任何與本會宗旨不符之條件。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芳香及健康研究學會

Associação de Estudos de Aromas e Saúde de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8/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60。

澳門芳香及健康研究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及會址

本會定名為:“澳門芳香及健康研究學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Estudos de Aromas e Saúde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Macau Aroma & Health Research Association”,英文簡稱“MAHRA”。

第二條——會址:澳門南灣大馬路665號志豪大廈23樓全層。

第三條——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以向為澳門居民推廣芳香產品之用處及保健基礎知識及促進健康教育發展為宗旨。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年滿十五歲之澳門居民,對芳香產品與保健有興趣之人士,認同本會章程,由申報人或其合法代表辦妥入會申請手續,即可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與義務

一、有選擇權及被選舉權﹝但未成年人除外﹞;

二、有對本會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權,參與、支持並協助本會舉辦各項活動;

三、遵守本會章程和執行會員大會及決議;

四、協助推廣本會理念和活動給予澳門居民;

五、 會員有權退會,向理事會提出書面通知後,即可終止會籍。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本會組織機構分為: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構;

二、會員大會會議由理事會召集,必須於開會日期前十天以掛號信或以簽收方式作出通知,召集書內須列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三、會員大會於第一次召集,必須要有半數會員出席,方具有決議權。如不足法定人數,大會可於召集書內所訂定的時間30分鐘後再次召開,屆時,不論出席會員之人數多寡,均可作出決議;

四、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

第七條——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會長負責主任會員大會及對外代表本會。

會員大會的職權如下:

一、審議理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政報告;

二、選擇會員大會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成員。

三、章程之修改及社團之消滅。

第八條——理事會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二人,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

理事會的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負責本會之行政管理及計劃發展會務;

三、向會員大會提交管理報告、財政報告及提出建議。

第九條——監事會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秘書長一人,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

監事會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定期審查賬目;

三、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四章

運作

第十條——經費來源

一、 本會經費來自:

1)會員繳納之會費;

2)向政府部門及相關基金申請資助;

3)為機構及學校提供健康講座、課程培訓及其他相關服務;

4)定期舉辦芳療及保健課程給市民參加。

第五章

修改章程及解散法人

第十一條——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

第十二條——解散法人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紅外攝影家協會

簡稱:(紅攝協)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8/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63。

紅外攝影家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紅外攝影家協會”。

本會中文簡稱為:“紅攝協”。

本會英文名稱為:“Infrared Photographer Association"。

本會英文簡稱為:“IPA"。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一非牟利文化藝術團體,宗旨是團結全球愛好紅外線攝影人士,推動紅外線攝影藝術和技術的發展,促進本地文化藝術與國內、國際接軌的創作和交流,並為會員提供相關紅外線攝影的資訊。

第三條

會址

本會址設於:澳門炮兵街10號富利大廈5B。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愛好紅外線攝影之人士,且贊同本會宗旨,並願意遵守本會章程,經一名會員介紹,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並經由本會理事會審查及通過,依期繳交會費者,可成為本會之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

本會會員之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並在會上討論會務及進行表決;

二、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參與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

四、依照規定享用本會的各種設備;

五、自由退會。

第六條

會員義務

本會會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聲譽及參與推動會務之發展;

三、按期繳交會費。

第七條

處分

對違反本會章程或損害本會權益及聲譽的會員,經理事會審查屬實後,將按事件的嚴重程度給予警告或開除會籍,當事人所繳之一切會費概不退還。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八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九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及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注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得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得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條

理事會

(一)本會行政管理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事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得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一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二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五章

會徽

第十三條

會徽

本會會徽: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湘港澳經濟文化交流會

Associação de Intercâmbio Económica e Cultural de Hunan, Hong Kong e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8/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62。

湘港澳經濟文化交流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湘港澳經濟文化交流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Intercâmbio Económica e Cultural de Hunan, Hong Kong e Macau”。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廣泛聯繫湘港澳人士及團體,增進友好情誼,發展合作交流。致力於促進湘港澳之間經濟貿易、科學技術、文化教育、新聞傳播、旅遊觀光、體育教育、社會福利等領域的合作與交流。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鏡湖馬路68-71地下。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一名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秘書長。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 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一名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兩名常務理事、五名理事組成。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一名監事長,二名副監事長組成。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中華傳統文化創新交流協會(澳門)

Associação de Intercâmbio de Inovações da Cultura Tradicional Chinesa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8/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65。

中華傳統文化創新交流協會(澳門)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中華傳統文化創新交流協會(澳門)”;英文名稱為“Chinese Traditional Culture Innovation Exchange Association (Macau)”,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Intercâmbio de Inovações da Cultura Tradicional Chinesa (Macau)”。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福隆新街41號地下。經會員大會批准,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組織。本會的宗旨為:保留傳統中華文化,積極弘揚中華傳統文化;聯繫海峽兩岸暨香港、澳門地區的青年,推動傳統文化創新發展,增加傳統文化中的創新概念。

第二章

會員的資格、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凡認同本會宗旨,經書面申請後,由理事會核准成為本會個人會員或團體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與義務

(一)凡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可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對本會會務提建議及意見,享有本會提供之福利;

(二)凡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本會的決議,推動本會會務開展,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按時繳納會費。

第六條——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及損害本會名譽或利益者,將由理事會作出警告、嚴重警告以及開除等處分。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七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八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

(一)會員大會的權限為:

a)制定和修改章程;

b)選舉和罷免本會各機關成員;

c)審核和通過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d)審核和通過本會活動計劃和年度預算;

e)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f)解散本會。

(二)會員大會的組成及運作方式:

a)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

b)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得連選連任;

c)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應五分之一的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特別大會;

d)大會之召集需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e)修改本會章程的決議,需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f)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九條——理事會是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

(一)理事會的權限為:

a)得按會務需要下設若干部門及聘任負責人;

b)討論、通過有關提案及重大決議;

c)制定內部規章,領導本會各部門開展工作;

d)審定年度工作計劃、工作總結及財務預算。

(二)理事會的組成、召集及運作:

a)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理事若干名及秘書長一名,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得連選連任;

b)理事會每一年召開兩次平常會議。理事長認為必要時或經多數理事會成員提出請求,則召開特別理事會會議;

c)理事會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出席方能進行會議,其決議須經出席成員半數以上的贊同票方能通過,倘票數相同,理事長有權再投一票。

第十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的權限為:

a)監督會員遵守本會章程和內部規章;

b)審查本會賬目;

c)監督理事會的工作,並向會員大會報告;

d)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二)監事會的組成、召集及運作:

a)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及監事兩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得連選連任;

b)監事會每年召開平常會議一次,由監事長召集。監事長認為必要時或經多數監事會成員提出請求,得召開特別會議;

c)監事會會議須有過半數成員及監事長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會議之任何決議,須獲出席者之絕對多數贊同票方得通過。如表決時票數相等,則監事長有權再投一票。

第四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十一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企業資助;

(四)利息;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二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會,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本會完成宗旨、或由於其他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建議,再經會員大會按本章程第八條第二款(十)項規定進行決議。

第十四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之歸屬由全體會員決議。

第十五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理事會。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視覺藝術教師協會

Associação de Professores de Artes Visuais de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8/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6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視覺藝術教師協會”,中文簡稱“澳門視藝教協”,英文名稱“Macau Visual Arts Teacher Association”,英文簡稱“MVATA”,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e Professores de Artes Visuais de Macau”。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促進本澳視覺藝術教育工作者專業成長,提昇教學工作品質與教研相關方面的學習及交流,為視覺藝術教育的專業性及可持續性作出積極的規劃與務實的活動組織;並積極開展有利於本澳視覺藝術教育發展的教學及學習活動;以立足本澳,放眼四海與鄰近及外地,交流視覺藝術及其教育的文化及學術交流,分享及學習成功的成果及經驗;更努力於參與跨領域及不同類型的教育及藝術活動,將視覺藝術教育活動及其成果作出多元的感染與滲透。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菜園路永寧廣場大廈第二座九樓R室,倘有需要,可透過會員大會決議更改,以及可在外地設立辦事處。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的視覺藝術教育工作者或學習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與被提名權及被選舉權,享有參與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一)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二)本會正、副會長卸職後,得獲聘為永遠會長或永遠榮譽會長;本會理事長卸職後,得獲聘為永遠榮譽理事長,可出席本會理事會議及其他會議,有發言權;本會監事長卸職後,得聘為永遠榮譽監事長,可出席監事會議,有發言權。

(三)架構候選人由本會創會會長、永遠會長、現任會長、理事長或監事長提名,以及任何會員的推薦或自薦。

(四)本會視工作需要,得聘請對本會宗旨相關,於領域中有卓越貢獻之人士為名譽會長、名譽顧問、會務顧問、法律顧問、研究顧問。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及秘書一名。會長由會員大會於候選提名名單中選舉產生,副會長及秘書由會長於會員中任命。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長為本會會務最高負責人:負責主持會員大會、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策劃各項會務;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正、副會長可出席理事會議以及理、監事聯席會議,有發言權。

(四)會員大會每年度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五)於下列一情況大會被視為有效召集:

一、第一次召集時,最少一半會員出席;

二、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六)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基本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財務各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長協助會長處理對外事務以及負責領導理事會處理本會各項會務;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各部門之負責人選,由理事會互選產生。理事會出現的空缺,可由會長再行任命。

(四)理事會屬下各部門之職權、其成員之委任及工作,由理事會及會長共同訂辦事細則決定之。

(五)理事會每四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會議在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每四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會議在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方為有效。

第十條

使本會負責之方式

本會屬具法人資格組織,凡需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各有關機構簽署文件或合約時,須由會長或理事長簽署,並蓋章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

經費

(一)本會為非牟利社團,本會之收入只能用於貫徹本會宗旨之活動,不能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間接用於其他用途。

(二)本會經費源於︰

一、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

二、本會獲得之津貼、捐贈、遺產、遺贈及出資。

三、工作之收益,例如提供服務,出版刊物或其他活動而獲得之收益。

四、公共或私人實體給予之津貼或資助。

五、本身財產及資本之收益。

六、其他合法收益。

(三)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務之。

(四)本會之銀行戶口及有關之財務文件由理事長或副理事長其中一人與會長共同簽署有效。

(五)本會經費收支的財務報告必須每年由理事會報告經會員大會通過。

第十二條

附則

(一)第一屆領導架構成員尚未選出前,由創辦人組成一個籌備委員會,負責籌備首次大會及在該大會上選出本會各機關之成員,並於第一屆領導架構成員選出後即時解散。

(二)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均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三)本會章程如有未完善之處,得由理事會討論修改,交會員大會通過。

(四)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知識產權保護商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4號185/2018號。

澳門知識產權保護商會之修改章程

第一章

總則

一、本會定名為“澳門知識產權保護商會”(以下簡稱本會),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e Comércio para a Protecção da Propriedade Intelectual de Macau,英文名稱:Macau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Chamber of Commerce,會址設於澳門水坑尾街78號中建商業大廈15樓C座,本會會址經會員大會批准,可遷至本澳其他地方及設立分區辦事處。

二、保留不變。

三、保留不變。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連鎖加盟商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4號186/2018號。

澳門連鎖加盟商會之修改章程

第四章

會議

第十四條——理事會會議及監事會會議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癌轉譯研究組織(澳門)

Organização de Investigação Translacional em Oncologia (Macau)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存檔於本署2018/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58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章程第一章第一條(2) 本會組織之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慕拉士大馬路No. 207泉福工業大廈7/D,經會員大會決議,會址得遷往澳門任何地方及設立分區辦事處。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精品咖啡推廣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存檔於本署2018/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66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章

第二條——本會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C11。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CARTÓRIO PRIVADO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廣西欽州青年聯誼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起,存放於本署之12/2018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44號,該修改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澳門廣西欽州青年聯誼會

章程修改

澳門廣西欽州青年聯誼會(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e Amizade de Juventude de Guangxi Qinzhou de Macau”,英文名稱“Guangxi Qinzhou Youth Friendship Association of Macau,以下簡稱“本會"),聲明修改本會章程全文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澳門廣西欽州青年聯誼會”,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e Amizade de Juventude de Guangxi Qinzhou de Macau”,英文名稱“Guangxi Qinzhou Youth Friendship Association of Macau”(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會址

本會之會址設於澳門荷蘭園正街108至110號栢蕙花園地下。經理事會決議後,得隨時更改地址。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存續不設期限,宗旨為:

1. 擁護“一國兩制”,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愛國愛澳;

2. 廣泛團結在澳的廣西欽州社團、鄉親、青年友好人士等;

3. 促進澳門、廣西欽州兩地各方面的交往與合作,推動兩地的經濟、文化、教育及技術之交流,為兩地的發展與繁榮作出貢獻。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及義務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因出生、世系、教育、投資、業務或其它原因,而與廣西欽州產生關係或聯繫的機構及年滿十八歲之個人,贊同本會宗旨,願意遵守本會章程,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

會員申請手續

會員須填寫入會申請表格,提交個人身份證件文件副本以及一張一吋半正面半身相片,經會員大會通過又或理事會及會長共同批准後得成為個人會員。

第六條

會員權利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1. 會員均具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 對本會各項工作提出意見及建議;

3. 會員可出席會員大會及作出表決,以及參加本會組織的各種活動。

第七條

會員義務

會員承擔以下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並履行本會的一切決議事項;

2. 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3. 推動會務發展,支持、參與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4. 按規定交納會費,會費由理事會透過內部章程制定。

第八條

會費之欠繳

經理事會之決議及會長之批准,欠繳入會費或會費超過壹年之會員得被取消會員資格,其所繳交之各項費用概不發還。

第九條

本會章程之違反

經理事會之決議及會長之批准,違反本會章程或破壞本會名譽之會員得被取消會員資格,其所繳交之各項費用概不發還。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十條

組織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會長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2. 除擁有法律所賦予之職權外,在不妨礙本章程第十二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十三條第一款及第十四條第一款之效力下,由會員大會選舉會長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架構及成員,修改及通過本會章程,檢討及決定法律或章程並未規定屬其他機關職責範圍之事宜。

3.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會長召集之,在不妨礙本條第四款之效力下,會員大會須有半數以上之會員出席方為有效。在下列四種情況下之任何一項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1)會長、理事長、監事長聯合提議;

2)會長提議及常務理事會決議通過;

3)超過半數理監事聯署;

4)超過三分之二會員聯署,

以上會議表決事項,須有過半數出席者通過始為有效。

4. 會員大會如遇人數不足,則依照開會時間順延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召開,其出席人數則不受限制。

第十二條

會長會

1. 會長為本會會務最高負責人,主持會員大會,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本會。

2. 會長會由會長一人及副會長若干人組成,由會員大會選任,會長會成員必須為單數,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但會長僅可連任三屆。經會長建議及會長會決議,在必要時可以補選或增補會長會成員,無須經會員大會通過。

3. 如有需要,會長會可決議增設常務副會長若干人,常務副會長的選舉辦法及職權由會長會決議確定,無須經會員大會通過。

4. 副會長及秘書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出缺時,由會長指定的副會長代其行使職務;倘會長因故不能視事而未能作出代任人指定,則由會長會推選的副會長代任之。

5. 會長會會議由會長負責召集及主持,根據會務需要可不定期召開會議。

6. 會長及副會長可出席理事會會議、常務理事會會議及監事會會議,有發言權。

第十三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常務副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及理事若干人,由會員大會選任,理事會成員必須為單數,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但理事長僅可連任三屆。經會長建議及理事會決議,在必要時可以補選或增補理事會成員,無須經會員大會通過。

2. 理事會設工商、財務、總務、聯絡、福利、康樂、學術、青年、婦女等部,各部設部長一人,副部長一至三人,部長由理事會內部互選產生,但部長僅可由副理事長擔任。部長出缺時,由常務理事會推選的副部長代其行使職務。理事會可根據會務發展需要增設其他部門或刪減原有部門。

3. 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向會員大會負責。

4. 理事會日常會務工作由理事長主持,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及副秘書長協助處理工作。理事長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常務副理事長代其行使職務,在上述情況下,如常務副理事長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常務理事會推選及會長批准之副理事長代其行使職務。

5. 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各部部長、秘書長及副秘書長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休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負責理事會工作,包括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管理及制定本會日常具體會務工作及活動。

6. 理事會會議每年舉行一次,常務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舉行一次,均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必要時理事長或常務副理事長或秘書長可召開特別理事會會議或特別常務理事會會議。

7. 除行使法律及本會章程所賦予之其他權限外,理事會有下列權限:

(1)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2)負責本會之行政管理及計劃發展會務;

(3)向會員大會提交管理報告及提出建議;

(4)制定平常預算及追加預算;

(5)設立理事會倘有的屬下部門,如財務部、婦女部、青年部、康樂部等部門;

(6)制定和通過理事會及其屬下部門的內部規章。

第十四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是本會的監察稽查機關,負責會務監察事宜。

2.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及監事若干人,由會員大會選任,監事會成員必須為單數,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但監事長僅可連任三屆。經會長建議及理事會決議,在必要時可以補選或增補監事會成員,無須經會員大會通過。

3. 副監事長及監事協助監事長工作。監事長出缺時,由監事會推選及會長批准之副監事長代其職務。

4. 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之行政活動,可查閱本會賬目及財政收支狀況。

5. 監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對外作出行為或發表意見。

6. 監事會會議每年舉行一次,由監事長負責召集及主持。必要時監事長或超過半數監事會成員聯署可召開特別監事會會議。

第十五條

榮譽職銜

本會各屆榮休的會長,經得其本人同意,得被會長會敦聘為永遠會長或其他各級榮譽職銜。為推動及發展會務,會長會得敦聘社會上有資望熱心人士為本會各級名譽職銜。

第四章

經費

第十六條

會費及年費

本會會員須繳交入會費及年費,會員之入會費為澳門幣壹佰元,年費為澳門幣壹佰元。理事會得調整入會費及年費之金額。

第十七條

經費

本會經費包括由本會成員和社會各界熱心人士、企業及有關機構贊助,本會之收益可作為日常辦公經費和會務活動經費等。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修改章程

本章程的修改須獲會員大會出席會員四分之三或以上之贊成票方可通過。

第十九條

解釋章程

本章程之解釋權屬會長會;若有未盡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二十條

適用法律

本章程如有未規範之事宜,一概依澳門現行法律辦理。”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黃顯輝


CARTÓRIO PRIVADO

MACAU

CERTIFICADO

Henrique Saldanha, Notário Privado com escritório na Avenida da Praia Grande, n.º 429, 25.º andar,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deliberação aprovada na Reunião da Assembleia Geral da associação «Berço da Esperança», realizada no dia 26 de Novembro de 2018, constante do respectivo livro de actas, que me foi exibido, foram alterados parcialmente os estatutos daquela associação e confirmado o texto integral actualizado dos mesmos, nos termos seguintes:

Associação «Berço da Esperança»

Alteração parcial de estatutos

Artigo quinto

(Admissão)

Um. Os associados efectivos serão admitidos por decisão da Direcção, mediante pedido escrito do interessado.

Dois. Em caso de recusa, os interessados terão recurso para a Assembleia Geral que decidirá do seu pedido em última instância.

Três. Os associados honorários serão admitidos por resolução da Assembleia Geral, sob proposta da Direcção.

Artigo décimo segundo

(Reuniões da Assembleia Geral)

Um. As reuniões da Assembleia Geral são dirigidas por uma mesa, constituída por um presidente e um secretário, eleitos no início de cada reunião.

Dois. (Mantém-se).

Três. A Assembleia Geral reúne extraordinariamente por iniciativa do presidente da Direcção ou de, pelo menos, um quinto dos associados efectivos.

Quatro. (Mantém-se).

Artigo décimo terceiro

(Convocação da Assembleia Geral)

Um. A Assembleia Geral é convocada pelo presidente da Direcção por meio de carta registada, enviada com a antecedência mínima de 8 dias, ou mediante protocolo em suporte físico ou digital efectuado com a mesma antecedência.

Dois. Na convocatória indicar-se-á o dia, hora e local da reunião e a respectiva ordem de trabalhos.

Três. A falta de antecedência da convocatória poderá ser suprida pela comparência de todos os associados à reunião, os quais poderão também, por decisão unânime, acordar na discussão e votação de matérias não agendadas.

Quatro. As reuniões da Assembleia Geral poderão decorrer em simultâneo em diferentes locais, através de videoconferência ou de conferência telefónica, conjugada, neste último caso, com qualquer meio que seja julgado idóneo pelo presidente da mesa para assegurar a identidade dos participantes.

Artigo vigésimo terceiro

(Mandato dos membros dos órgãos sociais)

Um. (Mantém-se).

Dois. (Mantém-se).

Três. (Mantém-se).

Quatro. (Eliminado).

Artigo vigésimo quarto

(Preenchimento de vagas)

Um. As vagas que ocorram na Direcção ou no Conselho Fiscal serão preenchidas por cooptação de entre os associados efectivos.

Dois. (Mantém-se).

Artigo vigésimo quinto

(Património)

Em caso de dissolução da Associação, por qualquer forma, liquidado o seu passivo, os bens remanescentes terão o destino que a Assembleia Geral decidir, sendo vedado a qualquer associado receber qualquer parcela desse património, directa ou indirectamente.

Artigo vigésimo sexto

(Eliminado por ter sido renumerado, passando a constituir o Artigo vigésimo quinto).

Associação «Berço da Esperança»

Texto integral actualizado dos estatutos

CAPÍTULO I

Denominação, sede e fins

Artigo primeiro

(Denominação, natureza e duração)

Um. A associação «Berço da Esperança», em chinês “希望之源協會” e em inglês «Cradle of Hope Association», a seguir designada por Associação, é uma entidade de direito privado sem fins lucrativos.

Dois. A Associação durará por tempo indeterminado, contando-se o seu início a partir da data da sua constituição.

Três. A Associação adopta o seguinte logo:

Artigo segundo

(Sede e delegações)

Um. A Associação tem a sua sede na Rua do Regedor, Fase 2, Bloco 6, rés-do-chão, AJ-AL, Edifício Chun Fok San Chun — Wai Seng, na ilha da Taipa, em Macau.

Dois. Por deliberação da Direcção podem ser criadas as delegações necessárias ao incremento das actividades associativas.

Artigo terceiro

(Fins)

Um. A Associação tem por finalidade a assistência social, educativa e cultural, o apoio moral e a beneficência.

Dois. Para a realização dos fins estabelecidos no número anterior deve a Associação:

a) Organizar, gerir e manter lares para bebés, crianças e jovens sem família ou com família impossibilitada de os assistir;

b) Prestar assistência e apoio a mulheres em situações de risco;

c) Desenvolver acções de formação e divulgação de cuidados infantis, primeiros socorros, prevenção sanitária, educação sexual e prevenção do uso de drogas; e

d) Promover quaisquer outras iniciativas que se mostrem úteis à realização dos fins da Associação.

CAPÍTULO II

Dos associados

Artigo quarto

(Associados)

Um. A Associação tem associados honorários e efectivos.

Dois. São associados honorários as pessoas singulares ou colectivas que tenham prestado serviços relevantes ou auxílio excepcional à prossecução dos fins da Associação, não se lhes aplicando os direitos e deveres dos associados efectivos.

Três. São associados efectivos as pessoas singulares interessadas em cooperar para os fins da Associação e que aceitem as normas dos presentes estatutos.

Artigo quinto

(Admissão)

Um. Os associados efectivos serão admitidos por decisão da Direcção, mediante pedido escrito do interessado.

Dois. Em caso de recusa, os interessados terão recurso para a Assembleia Geral que decidirá do seu pedido em última instância.

Três. Os associados honorários serão admitidos por resolução da Assembleia Geral, sob proposta da Direcção.

Artigo sexto

(Direitos dos associados)

Um. São genericamente direitos e deveres dos associados participar nas actividades da Associação, concorrer para a realização dos seus fins e respeitar os seus estatutos e regulamentos.

Dois. São, ainda, direitos dos associados:

a) Elegerem e serem eleitos para os órgãos sociais da Associação;

b) Comparecerem às assembleias gerais, discutirem e votarem os assuntos debatidos e proporem medidas úteis para a realização dos fins da Associação; e

c) Exigirem dos órgãos da Associação o cumprimento dos estatutos.

Artigo sétimo

(Deveres dos associados)

São deveres dos associados:

a) Manter uma conduta digna e não ofensiva para a Associação ou seus associados;

b) Cumprirem e fazerem cumprir as disposições estatutárias e regimentais;

c) Aceitar os cargos para que forem eleitos e cumprirem as tarefas que lhes forem confiadas;

d) Acatarem as determinações da Direcção e as resoluções da Assembleia Geral;

e) Pagar com regularidade as quotas; e

f) Comparecerem às assembleias gerais.

Artigo oitavo

(Perda da qualidade de associado)

Um. Perdem a qualidade de associado aqueles que:

a) Solicitem, com dois meses de antecedência, a desvinculação da Associação; e

b) Violem os seus deveres legais, estatutários ou regulamentares ou desobedeçam às deliberações validamente tomadas pelos órgãos competentes da Associação.

Dois. A exclusão é da competência da Assembleia Geral.

CAPÍTULO III

Órgãos sociais

Artigo nono

(Órgãos sociais)

São órgãos da Associação:

a) A Assembleia Geral;

b) A Direcção; e

c) O Conselho Fiscal.

Artigo décimo

Assembleia Geral

A Assembleia Geral é o órgão supremo da Associação e é composta por todos os associados no pleno gozo dos seus direitos.

Artigo décimo primeiro

(Competência da Assembleia Geral)

À Assembleia Geral compete:

a) Definir e aprovar o plano de actividades da Associação;

b) Fixar a jóia e as quotas da Associação;

c) Eleger e exonerar os membros dos órgãos sociais;

d) Admitir sócios honorários;

e) Excluir sócios;

f) Apreciar e votar o relatório anual e as contas referentes ao exercício do ano anterior;

g) Deliberar sobre a alteração dos estatutos e a dissolução da Associação; e

h) Deliberar sobre a criação ou extinção de quaisquer instituições mantidas pela Associação, ou ratificar decisões que sobre a matéria sejam tomadas pela Direcção.

Artigo décimo segundo

(Reuniões da Assembleia Geral)

Um. As reuniões da Assembleia Geral são dirigidas por uma mesa, constituída por um presidente e um secretário, eleitos no início de cada reunião.

Dois. A Assembleia Geral reúne ordinariamente no primeiro trimestre de cada ano para discutir e votar:

a) O relatório anual e as contas referentes ao exercício do ano anterior; e

b) O plano de actividades e o orçamento respeitante ao ano seguinte.

Três. A Assembleia Geral reúne extraordinariamente por iniciativa do presidente da Direcção ou de, pelo menos, um quinto dos associados efectivos.

Quatro. As deliberações são tomadas por maioria absoluta dos votos dos associados presentes, excepto nos casos em que a lei exija outra maioria.

Artigo décimo terceiro

(Convocação da Assembleia Geral)

Um. A Assembleia Geral é convocada pelo presidente da Direcção por meio de carta registada, enviada com a antecedência mínima de 8 dias, ou mediante protocolo em suporte físico ou digital efectuado com a mesma antecedência.

Dois. Na convocatória indicar-se-á o dia, hora e local da reunião e a respectiva ordem de trabalhos.

Três. A falta de antecedência da convocatória poderá ser suprida pela comparência de todos os associados à reunião, os quais poderão também, por decisão unânime, acordar na discussão e votação de matérias não agendadas.

Quatro. As reuniões da Assembleia Geral poderão decorrer em simultâneo em diferentes locais, através de videoconferência ou de conferência telefónica, conjugada, neste último caso, com qualquer meio que seja julgado idóneo pelo presidente da mesa para assegurar a identidade dos participantes.

Artigo décimo quarto

(«Quorum» de funcionamento)

A Assembleia considera-se validamente constituída:

a) Em primeira convocatória, desde que esteja presente, pelo menos, metade dos associados; e

b) Em segunda convocatória, sessenta minutos depois, com qualquer número de sócios presentes.

Artigo décimo quinto

(Direcção)

A Direcção é composta por três membros, sendo um presidente, um secretário e um tesoureiro.

Artigo décimo sexto

(Competência da Direcção)

Compete à Direcção:

a) Gerir a Associação, programar e concretizar as suas actividades, arrecadar receitas, realizar despesas e administrar os seus bens, de harmonia com as deliberações da Assembleia Geral, cumprindo e fazendo cumprir os estatutos e regulamentos;

b) Admitir e propor a exclusão de sócios efectivos, bem como propor a admissão de sócios honorários;

c) Adquirir, por qualquer título, arrendar, administrar, dispor, alienar e onerar, por qualquer forma, bens ou direitos, móveis ou imóveis;

d) Contrair empréstimos;

e) Constituir mandatários para representar a Associação em fins certos e determinados, devendo a respectiva deliberação especificar os poderes concedidos;

f) Distribuir tarefas e designar responsáveis por áreas específicas de actividade, ou por diferentes instituições sob gestão e responsabilidade da Associação; e

g) Exercer as demais funções que lhe sejam cometidas por lei e as que não sendo da competência de outros órgãos da Associação interessem à realização dos objectivos desta.

Artigo décimo sétimo

(Competência do presidente da Direcção)

Compete ao presidente da Direcção:

a) Representar a Associação, em juízo ou fora dele;

b) Coordenar a actividade da Direcção, convocar e dirigir as respectivas reuniões; e

c) Zelar pela correcta execução das deliberações tomadas.

Artigo décimo oitavo

(Competência do Secretário)

Compete ao Secretário:

a) Registar em acta todas as deliberações das reuniões da Direcção;

b) Assinar as actas conjuntamente com os restantes membros da Direcção; e

c) Orientar a correspondência da Associação, organizar os seus livros e arquivos e zelar pela conservação dos seus documentos, que devem ser sempre mantidos na sede.

Artigo décimo nono

(Competência do tesoureiro)

Compete ao tesoureiro:

a) Receber todas as receitas e proceder ao pagamento de todas as despesas aprovadas pela Direcção;

b) Organizar e supervisionar a contabilidade da Associação;

c) Elaborar a proposta de orçamento anual e apresentá-la em tempo útil à Direcção;

d) Elaborar o relatório anual e as contas da Direcção; e

e) Executar todas as deliberações da Direcção relativas à gestão financeira da Associação.

Artigo vigésimo

(Forma da Associação se obrigar)

Um. A Associação obriga-se pela assinatura conjunta do presidente e de qualquer outro membro da Direcção.

Dois. Sem prejuízo do disposto no número anterior, para a abertura e movimentação de contas bancárias, emissão e endosso de quaisquer cheques são necessárias as assinaturas conjuntas do presidente e do tesoureiro.

Três. Para os actos de mero expediente é suficiente a assinatura de qualquer membro da Direcção.

Artigo vigésimo primeiro

(Conselho Fiscal)

O Conselho Fiscal é composto por três membros, dos quais um será presidente.

Artigo vigésimo segundo

(Competência)

Ao Conselho Fiscal compete:

a) Fiscalizar a actividade da Direcção;

b) Examinar, com regularidade, as contas da Direcção;

c) Fiscalizar o cumprimento das deliberações com incidência económico-financeira;

d) Dar parecer sobre o relatório anual e as contas da Direcção.

Artigo vigésimo terceiro

(Mandato dos membros dos órgãos sociais)

Um. Os membros dos órgãos sociais são eleitos de entre os associados que estejam no pleno gozo dos seus direitos associativos e os respectivos mandatos terão a duração de dois anos, renováveis uma ou mais vezes.

Dois. Os membros dos órgãos sociais devem iniciar as suas funções no prazo de quinze dias a contar da data da respectiva eleição e mantêm-se no cargo até serem efectivamente substituídos.

Três. O início e o termo do mandato dos membros do Conselho Fiscal deve coincidir com o estabelecido para os membros da Direcção.

Artigo vigésimo quarto

(Preenchimento de vagas)

Um. As vagas que ocorram na Direcção ou no Conselho Fiscal serão preenchidas por cooptação de entre os associados efectivos.

Dois. Os membros que preencham vagas nos órgãos sociais completam o mandato daqueles que substituírem.

Artigo vigésimo quinto

(Património)

Em caso de dissolução da Associação, por qualquer forma, liquidado o seu passivo, os bens remanescentes terão o destino que a Assembleia Geral decidir, sendo vedado a qualquer associado receber qualquer parcela desse património, directa ou indirectamente.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7 de Novembro de 2018. — O Notário, Henrique Saldan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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