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137/201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5/2018

刊登日期:

2018.11.7

版數:

19799-19800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澳門大學校長,作為簽訂澳門大學——N23科研大樓一樓為應用物理及材料工程研究所潔淨室(1002至1004室)建造工程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澳門大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37/201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宋永華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尚匯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簽訂澳門大學——N23科研大樓一樓為應用物理及材料工程研究所潔淨室(1002至1004室)建造工程的合同。

    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法規:

    第138/201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5/2018

    刊登日期:

    2018.11.7

    版數:

    19800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澳門大學校長,作為簽訂為澳門大學校園湖體、住宿式書院廚房及餐廳廚房供應及安裝閉路電視監控系統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澳門大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38/201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宋永華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愛達利控股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大學校園湖體、住宿式書院廚房及餐廳廚房供應及安裝閉路電視監控系統的合同。

    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法規:

    第139/201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5/2018

    刊登日期:

    2018.11.7

    版數:

    19800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澳門大學校長,作為簽訂澳門大學——樓宇外牆飾面修繕工程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澳門大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39/201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宋永華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廣裕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簽訂澳門大學——樓宇外牆飾面修繕工程的合同。

    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

    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葉炳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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