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7 期

批示摘錄數份

二零一八年九月十二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批示摘錄數份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透過簽署人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日的批示:

阮綺惠——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其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在行政長官辦公室擔任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的職務,於二零一八年九月一日在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開始擔任職務之日自動終止。

聲 明

林媛——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其在行政長官辦公室擔任顧問的定期委任,於二零一八年九月一日在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開始擔任職務之日自動終止。

韓靜——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其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在行政長官辦公室擔任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職務,於二零一八年九月一日在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開始擔任職務之日自動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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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政 府 總 部 輔 助 部 門

批 示 摘 錄

透過簽署人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日的批示:

下列人員——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其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的職務,於二零一八年九月一日在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開始擔任職務之日自動終止: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黃丹妮,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

陳嘉敏,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

夏家明,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

黎明健,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李雅婷,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

聲 明

羅景文——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其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職務,於二零一八年九月一日在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開始擔任職務之日自動終止。

茲聲明,政府總部輔助部門徵用之交通事務局編制人員第四職階首席特級公關督導員Isabel Maria de Senna Fernandes Atraca dos Santos Gonçalves,因徵用期屆滿,於二零一八年九月十四日終止其在輔助部門的職務,並於同日返回原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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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九月六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保 安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八年八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程况明擔任懲教管理局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八年九月七日起,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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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九月六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玉英


海 關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海關關長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五日所作的批示:

批准海關關員編號18991——邱志興,於二零一八年九月十六日開始編制內職位之免職並與本部門解除聯繫。

摘錄自副關長於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所作的批示:

應本部門勤雜人員編號070021——梁華根之申請,批准其於二零一八年九月十日開始終止行政任用合同並與本部門解除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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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九月四日於海關

副關長 吳國慶


立 法 會 輔 助 部 門

議 決 摘 錄

立法會執行委員會於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議決如下:

黎嘉雯——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蘇小惠——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一八年十月二日起生效。

批 示 摘 錄

按照立法會主席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批示:

廖碧燕——本會輔助部門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屬確定委任,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a)項、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一款及第一百三十九條之規定,獲批給短期無薪假,由二零一八年八月三十日至二零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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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九月四日於立法會輔助部門

秘書長 楊瑞茹


終 審 法 院 院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一八年七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以及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黃貴賢擔任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10,試用期六個月,由二零一八年九月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一八年六月十四日及七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以及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余哲耀擔任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150,試用期六個月,由二零一八年九月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一八年八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一八年七月四日第二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一的應考人梁可嘉,獲臨時委任為本辦公室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八年八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九條、十二月二十日第1/1999號法律第十六條所指附件二(二)項、八月二十四日第60/92/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C)項、八月二日第7/2004號法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以及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七)項的規定,初級法院第三職階法院首席書記員Maria Celeste Filipe Marques Casaca的個人勞動合同獲准以同一職級及職階續期一年,由二零一八年九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一八年九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經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修改的八月二日第7/2004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二十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在二零一八年八月八日第三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為晉升法院首席書記員而設的培訓課程最後評核名單中,下列合格之第三職階法院助理書記員均獲確定委任為法院司法文員職程第一職階法院首席書記員:

屬中級法院辦事處人員編制:

葉柏基。

屬初級法院辦事處人員編制:

何衛坤、庄華榮、林樂祺、徐偉漢、何彥驊、宋加路、蔣永健、陳宇慧、吳蕙蘭、何佩芳、趙家恩、蔣春雨、梁美玲、陳蔚強、譚柳詩、孫君博、梁家滿、林梓然、蔡廉安、姚伯全及張健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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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九月五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檢 察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八年八月十日的批示:

譚德成——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及第三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八年八月二日起晉階為第五職階重型車輛司機。

潘祖溢、郭建文、何健鋒、陳樹森、林郁豪——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及第三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八年八月二日起晉階為第六職階輕型車輛司機。

羅偉球——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及第三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八年八月二日起晉階為第五職階輕型車輛司機。

黎文輝——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及第三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八年八月三日起晉階為第六職階輕型車輛司機。

摘錄自辦公室代主任於二零一八年八月三十日的批示:

尹松均及陳耀來——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及第三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八年八月三十日起晉階為第六職階輕型車輛司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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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九月五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炳棠


政 策 研 究 和 區 域 發 展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九月四日之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十五條,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黎嘉偉在本局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0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聲 明

為著適當的效力,茲聲明許燕華,政策研究室個人勞動合同調研員,應其要求解除有關合同,自二零一八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為著適當的效力,茲聲明阮建中及黎輝博因分別獲定期委任為本局經濟民生處處長及行政財政處處長,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其等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本局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之職務,自二零一八年九月一日起自動終止。

為著適當的效力,茲聲明鄧慶堅因獲定期委任為本局協調發展處處長,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其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本局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之職務,自二零一八年九月一日起自動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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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九月六日於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

局長 米健


禮 賓 公 關 外 事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九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劉寶詩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變更為第一職階一等公關督導員,薪俸點305點,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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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九月六日於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李月梅


行 政 公 職 局

批 示 摘 錄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政府資訊中心主任陳汝和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八年九月十九日起獲續期一年。

按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九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許雪瑩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05點,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聲 明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編制內人員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陸世華,應其要求,自二零一八年九月十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八職階勤雜人員梁妹,自二零一八年九月十三日起因達年齡上限,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特此聲明

更 正

因本局文誤,就刊登於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第三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第16632頁之批示摘錄的中葡文文本有不正確之處,現更正如下:

原文:“……康嘉明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5點,自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應為:“……康嘉明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點,自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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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九月五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高炳坤


法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林美漣、霍頴勛、易煒賢、葉衛敏及許琼綿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薪俸點365,首四位自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九日及最後一位自七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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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九月四日於法務局

局長 劉德學


印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的批示:

本局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林寶儀,屬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人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50點,自二零一八年十月十四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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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九月三日於印務局

局長 杜志文


退 休 基 金 會

批 示 摘 錄

退休/撫卹金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八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副警長關樹森,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0609,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八年八月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2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一等警員古偉強,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0714,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八年八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3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消防局第四職階副消防區長Alberto Jorge de Assis,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1732,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八年八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2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消防局第三職階消防區長陳偉文,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1856,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八年八月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8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消防局第四職階消防區長梁繼強,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2666,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八年八月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0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前第四職階警員劉迅,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5738,因符合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三百條第七款規定而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二十一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三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5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四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蕭結德,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90632,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十五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八年八月四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4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三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消防局第六職階消防區長陳偉明,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1864,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八年八月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4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消防局第四職階副消防區長楊錦輝,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2232,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八年八月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2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消防局第四職階一等消防員鄧國光,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3026,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八年八月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3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廳長之交通事務局第四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畢丹尼,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4736,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八年八月十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62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消防局第四職階消防區長林前勝,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2342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八年八月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0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消防局第四職階副消防區長黎栢華,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238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八年八月三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2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消防局第四職階首席消防員林永基,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2496,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八年八月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7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衛生局第二職階首席特級衛生督察Arnaldo Claudio Luiz,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617,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八年八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0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一等警員梁國偉,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0935,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八年八月三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3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消防局第四職階副消防區長李潤德,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2259,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八年八月五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2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衛生局第四職階高級專科護士黃嘉媚,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6326,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八年八月十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3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衛生局第四職階顧問醫生施拔道,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1125,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八年八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64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博彩監察協調局第一職階顧問督察李良熙,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23951,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二十四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八年八月四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2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四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消防局第五職階消防區長蔡德強,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207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八年八月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2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消防局第四職階首席消防員張國榮,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2003,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八年八月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7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消防局第六職階消防區長張德熾,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2011,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八年八月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4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三職階副警長霍志綿,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0722,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八年八月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0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司法警察局前第三職階二等刑事偵查員陳智峰,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47141,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百四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而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三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3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三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權益歸屬比率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八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教育暨青年局勤雜人員劉麗明,供款人編號6013196,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八年七月十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民政總署輕型車輛司機梁得枝,供款人編號6023531,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八年八月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四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教育暨青年局中學教育一級教師João Manuel Ferro Nobre de Oliveira,供款人編號6040452,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三)項之規定,自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九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及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民政總署勤雜人員陳旭華,供款人編號6062189,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八年八月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民政總署勤雜人員毛加友,供款人編號6069655,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八年八月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四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九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文化局勤雜人員吳幗儀,供款人編號6007269,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八年八月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四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九十七。

財政局勤雜人員石健森,供款人編號6009393,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三)項之規定,自二零一八年八月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衛生局一般服務助理員李秀珍,供款人編號6012181,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八年八月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九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技術工人Fátima Manhão Jorge,供款人編號6012955,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八年八月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司法警察局重型車輛司機韋業,供款人編號601437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八年八月十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七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七十六。

勞工事務局勤雜人員何偉彬,供款人編號6020419,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八年八月十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九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教育暨青年局勤雜人員李少平,供款人編號6020672,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八年八月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九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民政總署勤雜人員歐陽宏志,供款人編號602189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八年八月十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七十三。

交通事務局行政技術助理員黃慧娟,供款人編號6026638,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八年八月十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民政總署勤雜人員梁盈光,供款人編號6048291,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八年八月十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一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海事及水務局技術工人Sebastião Augusto Lobato de Faria,供款人編號6057266,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八年八月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身份證明局技術輔導員江鳳雲,供款人編號611708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八年八月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文化局工作人員勞夢琪,供款人編號6190322,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八年八月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衛生局顧問醫生葉飛,供款人編號6225355,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八年八月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郵電局行政技術助理員馮偉俊,供款人編號623043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八年八月十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行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一八年九月三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第三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的統一管理對外開考專業能力評估程序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二位之合格應考人李浩偉,獲臨時委任為本會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職程的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財務投資範疇)。

———

二零一八年九月七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楊儉儀


財 政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六條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任用劉素芬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翻譯之職務,薪俸點44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一八年九月三日起生效。

按本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九月三日之批示:

譚堅洪——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50。

———

二零一八年九月六日於財政局

局長 容光亮


統 計 暨 普 查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行政長官於二零一八年七月三十日之批示:

卓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六條之規定,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之職務,薪俸點43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一八年八月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八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三)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配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三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的規定,以及三月十五日第81/99/M號訓令修改之十月十四日第61/96/M號法令第十一條第二款b)項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胡寶華為本局會計、財產暨總務科科長,自二零一八年九月十八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職位出缺及因本局的職責有需要填補空缺;
——胡寶華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本局會計、財產暨總務科科長一職。

2. 學歷:

——法律學士。

3. 專業簡歷:

——由二零零零年五月二十四日起,以臨時委任方式於本局,擔任三等文員;
——由二零零二年五月二十四日起,以確定委任方式於本局,擔任三等文員;
——由二零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以確定委任方式於本局,擔任二等文員;
——由二零零五年七月六日起,以確定委任方式於本局,擔任一等文員;
——由二零零八年一月二日起,以確定委任方式於本局,擔任首席行政文員;
——由二零一六年六月十五日起,以確定委任方式於本局,擔任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由二零零三年九月十五日至二零零九年六月三十日,以代任方式於本局,擔任人員、一般文書處理暨檔案科科長;
——由二零零九年七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於本局,擔任人員、一般文書處理暨檔案科科長。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八年八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文薛而,本局技術輔助人員組別的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屬臨時委任­——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獲確定委任出任上述職位,自二零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聲 明

茲聲明,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梁鴻福擔任本局科長的定期委任因期限屆滿而終止,並自二零一八年九月十八日起返回原職位,擔任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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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九月五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楊名就


勞 工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職業培訓廳廳長張瑋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八年九月十四日起獲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張美儀及鄧敏儀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職務,薪俸點為275點,由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八年九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張美儀及鄧敏儀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職務。

聲 明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勤雜人員關麗明,自二零一八年八月三十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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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九月四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中 國 與 葡 語 國 家 經 貿 合 作 論 壇 常 設 秘 書 處 輔 助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五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之規定,本辦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何蓮達因達擔任公共職務之年齡上限,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起失效,故自同日起終止其在本辦之職務。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徵用經濟局人員編制第三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Deolinda Maria Vong Cordeiro,自二零一八年八月一日起在本辦擔任同一職級和職階的職務,為期一年。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應劉敏婷之要求,其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辦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劉敏婷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轉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並按照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規定,追溯自二零一六年七月三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辦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林安仔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轉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並按照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規定,追溯自二零一八年一月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辦第三職階勤雜人員馮燕芬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轉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並按照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規定,追溯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七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劉鳳儀原屬文化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九條的規定,以相同職級及職階調職至本辦工作,自二零一八年八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八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劉敏婷在本辦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5,自二零一八年八月十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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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九月四日於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

主任 莫苑梨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六月六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之規定,本局第四職階勤雜人員劉金祥因達擔任公共職務之年齡上限,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九月五日起失效,故自同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之規定,自二零一八年九月三日起,與張宇山簽訂為期六個月試用期之行政任用合同,以擔任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之職務,薪俸點為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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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九月五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


司 法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七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一日第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2/DIR-PJ/2018號司法警察局局長批示第二款(二)項第8點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吳華錚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八年八月三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點。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七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一日第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2/DIR-PJ/2018號司法警察局局長批示第一款(二)項第8點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馬滿霖簽訂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八年八月八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80點。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一日第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2/DIR-PJ/2018號司法警察局局長批示第一款(二)項第8點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齊忠勇簽訂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八年八月八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60點。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一日第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2/DIR-PJ/2018號司法警察局局長批示第一款(二)項第8點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梁偉文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八年八月四日起晉階為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50點。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八年七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第四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23/2018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六)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羅詩雅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八年八月三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點。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第四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23/2018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六)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梁國華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八年八月一日起晉階為第八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6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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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九月五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衛 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三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麥惠賢、張金鳳、吳兆康、鄭惠芬、陳順英、張金蝶、周達強及丘健強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自二零一八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蘇燕帽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自二零一八年九月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林繼業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自二零一八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高善鶯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一八年七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第一職階普通科醫生梁少明,自二零一八年七月十六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歐麗詩,自二零一八年七月十六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涂家俊,自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五日起生效。

按照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代副局長的批示:

許可准照第AL-0280號,及營業地點位於澳門慕拉士大馬路1-C-1-D號錦興大廈地下E座之原中文名稱為天文堂中西醫醫療中心,葡文名稱為Centro de Medicina Chineses e Ocidental Tien Wen Tong更改中文名稱為天文堂綜合醫療中心,葡文名稱為Centro Médico Integrado Tien Wen Tong,及增加英文名稱為Tien Wen Tong Integrative Medical Cen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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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二零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代副局長的批示:

陳梓健——恢復第M-2327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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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二零一八年九月三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代副局長的批示:

林曉秀、李頴宜、詹永亮、劉佩雯、鄭清曼、何嘉興、蘇嘉俊——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E-2931、E-2932、E-2933、E-2934、E-2935、E-2936、E-2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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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代副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九月五日之批示:

核准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正興行”(准照編號77)第三倉庫地址更新為澳門田畔街18號添寶大廈A座地下及閣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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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九月六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教 育 暨 青 年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人二零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和附件一表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五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職程、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Carla Sofia Rodrigues da Luz Silva,轉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

陳澤燊及胡月圓,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

卓麗文,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

曹雪松,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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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九月六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老柏生


文 化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九條的規定,懲教管理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張詠兒,自二零一八年八月三十日起以相同職程、職級及職階調職至本局。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七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七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八條第四款的規定,澳門中樂團常任指揮孫鵬在本局擔任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八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八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十八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經第12/2015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五款,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汪加在本局擔任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第一條及第五條,自二零一八年八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八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七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八條第四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楊曉帆在本局澳門演藝學院擔任第三職階中學教育二級教師的個人勞動合同續期兩年,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十八條第四款的規定,林月嫦在本局擔任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續期兩年,自二零一八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程蓮汝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七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40,自二零一八年九月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至緊接職階,自二零一八年九月十四日起生效:

陳栢添、李知行、呂詠兒、林偉業、黃琼娥、鄭建淡及林文威 ——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25;

胡家兆、張淑莊、黎家宜、羅貴勛、曾立欣、何素珍、張燕芳、張智德、何影儀、潘福祺及王命宏——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

周佩雯——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

山中理繪——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

梁妍碧、梁家輝、黃艷娜、胡安福、陳綺雯、陳佩芝、陳永誠、張彩娟、張詠兒、朱志諒、Suzana da Conceição Dias、楊妙珊、葉衛麟、吳翠霞、吳仲兒、黃佩儀、胡潔晶、陳世潯、朱國常及王兆冬——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

關佩珊——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

何長明——第六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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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九月六日於文化局

代局長 梁惠敏


旅 遊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呂蓉茵——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之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鍾卓業——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在本局擔任執照處處長之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八年十月一日起續期兩年。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七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徐學君——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勤雜人員之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十月十八日起續期兩年。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陳秀影——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八年七月八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鄭倩儀——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八年七月十八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等督察,薪俸點為340。

歐陽玉興——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九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等督察,薪俸點為340。

聲 明

應侯祥燕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督察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起予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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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九月四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社 會 工 作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葉惠連為本局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10,試用期為六個月,自二零一八年八月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七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李旭彤,本局確定委任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應其本人之請求,自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日起免職。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黎長有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八月二日起續期六個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

歐凱玲、黃恩琪及林瑞卿,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自二零一八年八月二日起生效;

潘允雄,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一八年八月十五日起生效;

簡慧媚及嚴嘉慧,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八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Deliciosa Maria Pereira Coutinho,第十職階幼兒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幼兒),自二零一八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李永杰,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一八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的規定,修改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黃慧英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六月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修改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職級、職階和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謝華采,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一八年六月八日起生效;

廖海英、簡慧琛、陳振暉、李家榮、陸麗平、張依文、鄭凱欣、馮天朗及徐嘉欣,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首六名及其餘三名分別自二零一八年六月八日及六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許寶寶,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陳妙瓊,第一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行政及財政廳廳長於二零一八年九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的規定,袁琼珊、黃銘南及徐國棟,獲確定委任為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二)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區潔瑩,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

李國彥、譚志廣、余嘉麗、林燕紅、吳彥鳳、李健堂、雲珊及郭曉穎,轉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

戴如玉、甄綺文、鄭妮及陳柏熙,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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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九月六日於社會工作局

局長 黃艷梅


體 育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應周翠芬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八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和第四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一等技術員鮑顯峰及吳國強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和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羅偉祺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點,自公佈日起生效。

摘錄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九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和第四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二等技術員吳玉珍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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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九月六日於體育局

局長 潘永權


旅 遊 學 院

批 示 摘 錄

根據本學院院長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之批示:

潘婉芬,本學院第二職階特級公關督導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合同獲續期二年,由二零一八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莫梅蘭、林國基、張潤儀、姚偉菁和邵碧玉,本學院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合同獲續期二年,並屬同一職級及職階,由二零一八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李美儀,本學院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合同獲續期二年,並屬同一職級及職階,由二零一八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何穎賢,本學院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合同獲續期二年,並屬同一職級及職階,由二零一八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盧麗玲,本學院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合同獲續期二年,並屬同一職級及職階,由二零一八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本學院院長於二零一八年七月十六日之批示:

鄧小麗,本學院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由二零一八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鍾詩煒,本學院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由二零一八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伍美珍和阮嘉暉,本學院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由二零一八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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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九月三日於旅遊學院

代院長 甄美娟


旅 遊 危 機 處 理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狄偉——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不具期限之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八年八月十八日起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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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九月四日於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

協調員 文綺華


土 地 工 務 運 輸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行政暨財政廳廳長於二零一八年八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何永威、許冠堯及莫群菁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首兩位晉階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餘下一位晉階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八年八月十二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聲 明

茲聲明,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一)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六款之規定,劉鎮邦擔任本局總檔案組組長的定期委任因期限屆滿而終止,並自二零一八年九月一日起返回原職位,擔任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二零一八年九月六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李燦烽


地 圖 繪 製 暨 地 籍 局

聲 明

茲聲明,本局編制內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劉素芬,應其本人要求,自二零一八年九月三日起,終止在本局的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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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九月四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局長 張紹基


郵 電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八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配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及第七條的規定,自二零一八年十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何麗儀為本局財政處處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職位出缺;
——何麗儀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本局財政處處長一職。

2. 學歷:

——工商管理學士。

3. 專業簡歷:

——1996年起加入公職;
——1996年1月起至今,擔任郵電局高級技術員;
——2018年1月至今以代任方式擔任財政處處長。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九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張德佳,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點。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現以附註形式修改何麗儀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變更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點。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現以附註形式修改林鑫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變更為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05點

聲 明

應程旭傑的請求,其在郵電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予以解除。

應賀啓智的請求,其在郵電局擔任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九月三日予以解除。

———

二零一八年九月五日於郵電局

局長 劉惠明


地 球 物 理 暨 氣 象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黃華斌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特級氣象技術員職務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一日起續期三年。

———

二零一八年九月五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局長 譚偉文


房 屋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九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四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相應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並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何少山,晉升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稽查,薪俸點為350;

盧彩儀、王莉晶、區秀英、葉靜儀、顏小蓉,晉升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05。

———

二零一八年九月五日於房屋局

局長 山禮度


運 輸 基 建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鄭展明──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本辦公室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10,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一八年八月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廖建敏──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按照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自二零一八年八月十五日起生效。

陳嘉莉──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之規定,其在本辦擔任的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一八年八月二日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袁婷──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05點,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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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九月六日於運輸基建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蔣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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