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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37/2018號行政長官公告

國際海事組織海上安全委員會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透過第MSC.370(93)號決議通過了《國際散裝運輸液化氣體船舶構造和設備規則》(IGC規則)的修正案,該修正案於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在國際法律秩序上生效,包括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生效;

基於此,行政長官根據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五條(一)項和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包含上指修正案的第MSC.370(93)號決議的中文及英文正式文本。

上指《國際散裝運輸液化氣體船舶構造和設備規則》(IGC規則)已透過第116/2015號行政長官公告公佈於二零一五年八月十四日第三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副刊

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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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盧麗卿


第MSC.370(93)號決議


第MSC.370(93)號決議的英文正式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