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ϊmero 15
II
SΙRIE

Quarta-feira, 11 de Abril de 2018

REGIΓ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Anϊncios notariais e outros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中華古美術交流學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四月三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37/2018號。

澳門中華古美術交流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章

第一條——社團法人名稱,中文名稱:“澳門中華古美術交流學會”,中文簡稱:“澳中古學會”,英文名稱:“Chinese Ancient Art Interchange Institute of Macau”,英文簡稱:“CAAIIM”。

第二條——本會會址:澳門路環荔枝碗馬路N11號。

第三條——本會宗旨:1. 真誠團結好學,對本澳文化與中華文化及世界文化的繁榮作出貢獻。2. 訊息交流,促進彼此間瞭解和合作研究學習。3.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持有合法當地政府所簽發有效的居民身份證明文件對中華古美術有愛好與研究者,年滿21週歲以上,不分性別,皆可申請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的權利及義務:1. 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2. 對本會之會務擁有建議,批評及諮詢權利;3. 遵守本會的章程及決議;4. 積極參加本會的各種活動;5. 按時繳納入會基金和會費。

第六條——會員連續兩年不繳納會費者,作退會論。

第七條——會員因違反本會章程損害本會聲譽,經本會理事會討論,審議後,情節輕者,先給予勸告,嚴重者,則除名處分。

第八條——本會實行民主集中制。設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上述各機關之任期為三年,再選可連任,次數不限。

第三章

組織

第九條——會員大會:1.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理事會最少提前八天透過發給每一會員之掛號信或以簽收方式來召集,通知信中應列明日期、時間、會議地點及議程;2. 制定及修改章程;3. 選舉和罷免領導機關成員;4.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和財政與會員大會其他重大事宜。5. 審議及通過收支報告。

第十條——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但大會必須在澳門召開。

第十一條——理事會為本會日常事務之執行機構,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財政一名,理事若干名,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

第十二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之運作,查核賬目及提供有關意見。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三條——1. 會費的收入;2. 政府資助及社會的贊助與捐贈。

第五章

章程修改

第十四條——章程的修改,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方能成立。

第六章

解散決議

第十五條——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六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七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第十八條——本會會章如圖所示:

二零一八年四月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代公證員 袁嘉慧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頑舞蹈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存檔於本署2018/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86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頑舞蹈協會章程

第一章

名稱、地址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頑舞蹈協會”,在本章程內稱為“本會”。本會英文名稱為“Urchin Dance Association”。本會將受本章程及本澳現行有關法律條款所管轄。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議事亭里10A栢寧大廈9樓A室。

第三條——經會員大會批准,本會會址可遷至本澳任何地方。

第二章

宗旨及目標

第四條——本會之宗旨

1.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以推廣流行舞蹈文化為目標並推動澳門舞蹈文化發展;

2. 宣揚舞蹈頑強不息的熱情;

3. 提倡對舞蹈有著別創新格的想法,拒絕因循沿襲、故步自封。

第五條——本會章程若有未完善之處,得由理事會提出修改,經會員大會通過後修改之。

第三章

會員資格、權利及義務

第六條——會員的資格

凡愛好舞蹈之人士,並擁護本會章程之本澳居民,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為會員,辦理入會申請手續,經本會理事會批准,方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七條——會員的義務及權利

1. 遵守本會規章、執行會員大會及理事會的決議並積極參加活動;

2. 必須按時繳納會費,遵守會章,執行領導機關決議,致力促進和發展本會會務及維護本會聲譽;

3.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第八條——會員的除名

1. 過期繳交會費逾半年者,即取消會籍;

2. 違反章程者,經理事會百分之七十五票通過,將取消會籍;

3. 被取消會籍者之已繳交會費概不發還。

第四章

本會之機關

第九條——本會之機關

以下為本會之機關:

A. 會員大會;

B. 理事會;

C. 監事會。

第一節

會員大會(組成及權限)

第十條——1. 最高權力機關,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其職權為負責制定或修改章程及會徽,批核理事會工作報告及活動;

2. 會員大會內架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

3.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4.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二節

理事會(組成及權限)

第十一條——為本會最高執行機構,需提交報告及執行會務工作,理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所組成,其中一名成員為理事長。理事會有以下權限:

1. 領導本會之工作及管理其財產;

2. 招攬會員;

3. 委托代表人代表本會執行指定之工作;

4. 提交年度管理報告;

5. 行使法例賦予之其他權限。

第十二條——理事長有以下權限:

1. 協調理事會之工作,召開及主持有關會議;

2. 監督決議之正確執行。

第三節

監事會(組成及權限)

第十三條——為本會監察機關,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所組成,其中一名成員為監事會主席。監事會有以下權限:

1. 監督行政管理機關之運作;

2. 查核本會之財產;

3. 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4. 行使法例賦予之其他權限。

第四節

一般規定

第十四條——(本會機關成員之任期)

1. 本會各機關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2. 機關成員應於被選任後十五天內開始履行職務,直至被取替為止。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五條——(收入)

以下為本會之經費來源:

1. 會員會費;

2. 本會獲得之捐贈、遺贈;

3. 工作之收益,例如提供表演服務或其他活動而獲得之收益;

4. 公共行政機構或私人機構給予之津貼;

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毛孩守護舍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存檔於本署2018/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90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毛孩守護舍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毛孩守護舍”,英文名稱為“Macao Animals’Shelter”。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以拯救流浪之貓狗等動物,使其能免被遺棄,被虐待或遭受非人道之撲殺;推動教育,宣導流浪動物進行絕育,收養,以解決流浪動物問題;為貓狗等動物尋找新主人,提倡不殺不棄及正確飼養方式,尊重生命,愛護生命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址設於澳門天神巷15號金富利大廈2樓。本會會址經主席及副主席同意可遷到澳門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是愛護動物之人士,贊同本會宗旨,並願意遵守本會會章,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經理事會批准,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本會會員享有在本會組織架構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參與本會各項活動之權利。

第六條——凡違反、不遵守會章或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的會員,經理事會及監事會議決後,可被取消其資格,但不包括主席及副主席的會員資格。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七條——本會設有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八條——會員大會為最高決策組織,設主席一人及副主席一人。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負責召集並由會員大會主席負責主持會議。召集會員大會必須提前十天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方式通知全體會員,並載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會議議程。出席會議人數須為全體會員人數的二分之一才可舉行,若人數不足,會議押後半小時舉行,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議均為有效。

第九條——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務運作及財政收支,由三名或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

第十條——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所有行政行為,由三名或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及監事兩名。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均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

第十二條——免任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必須獲得全體會員人數的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三條——本會經費的主要來源自社會各界熱心人士和機構的捐贈及贊助。倘有不敷或有特別需用款時,得由會員大會決定籌募。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本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經會員大會通過生效,如有未盡事宜,得由理事會及監事會共同修訂,提請會員大會議決。

第十五條——修改本會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三的贊同票。

第十六條——會徽

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下環區青年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存檔於本署2018/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88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下環區青年協會章程

第1條——本會中文名稱為“下環區青年協會”,中文簡稱為“下環青協”。

第2條——本會為下環區坊眾互助會之屬會,是一個非牟利服務團體。宗旨為:發揚愛國愛澳的優良傳統,團結青年人士,關注地區青年事務,協助坊會活躍會務、發展會員、聯繫會員,促進社區健康和諧發展。

第3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鹽里(爛花圍)25號原富大廈地下D座。

第4條——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持有澳門身份證的本澳居民,年齡十四歲以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入會成為本會會員;但必須達到法定年齡方可參選本會理監事架構內之負責人。

第5條——本會會員可享受和履行之權利和義務如下:

「義務」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繳交會費。

三.支持或參與本會舉辦之各種活動。

四.執行本會有關決議,支持下環區坊眾互助會工作。

「權利」一.有權出席本會會員大會及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有批評和建議權。

三.享有參加本會舉辦之康樂、體育、福利和服務等活動的權利。

第6條——會員如有違反會章,破壞本會行為者,理事會視其情節輕重,可給予勸告、警告從嚴格處理。

第7條——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8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制訂和修改會章。

二.選舉產生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以及理事會成員和監事會成員。

三.決定本會工作方針及計劃。

四.審議理事會、財務委員會、監事會之工作報告。

第9條——會員大會選出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一人、會員大會內架構成員總人數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可參與理事會及監事會會議。

第10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通知內容: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第11條——理事會為本會會務執行機構,理事會成員互選出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常務理事若干人、總人數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如有中途出缺,由候補理事依次遞補,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成票方為有效。理事會設秘書處,各部門主任由常務理事擔任。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向會員大會報告會務工作及提出建議。

三.計劃和推展會務。

四.依章召開會員大會。

第12條——監事會是本會監察機關,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五至七人(必須單數組成),監事會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監事若干名,監事會有權監察會務,財務工作,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稽核監察理事會賬目,並提交報告予會員大會審議。

第13條——會員大會如到開會時間,尚未達到法定的人數,得順延三十分鐘後,不論人數多少,會議照常運作,所定的決議有效。

第14條——為健全會議制度,成員任期內應盡量出席理事會或監事會召集會議,凡不請假連續一年不參加理監事會議之成員,作自動離職論。

第15條——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得出席會員大會之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才能通過。

第16條——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得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及下環區坊眾互助會同意才能通過。

第17條——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會員大會閉幕期間,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18條——本會經費來源於政府部門的資助,善長人士捐贈,以及會員會費等。

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中國澳門電子競技運動大聯盟總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存檔於本署2018/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87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中國澳門電子競技運動大聯盟總會

章程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中國澳門電子競技運動大聯盟總會”,中文簡稱“電競聯盟總會”,葡文名稱為“Federação de União de Desportos Electrônicos de Macau, China”,葡文簡稱為“FUDEM”,英文名稱為“Macao China Electronic Sports Union Federation”,英文簡稱為“MESUF”(下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孫逸仙博士大馬路288至350號泉亮花園地下M至P座,經會員大會同意可更改。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

1. 為會員爭取應有的權利;

2. 服務及團結會員;

3. 加入同類型的國際聯會及亞洲聯會成為會員;

4. 參加在外地舉行的地區性、全國性、國際性、亞洲性及世界性的電子競技賽事;

5. 在本地舉辦地區性、全國性、國際性、亞洲性及世界性的電子競技賽事;

6. 參與社會公益活動,服務社群;

7. 與鄰近城市地區的同類型社團進行交流。

第四條——凡愛好體育活動及認同本會章程者,經本會理事會審批後,均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本會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及審判委員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可通過及修改會章,選舉各領導架構及其成員及決定各會務工作。決議時須經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的同意方為有效;如屬修改會章之決議,則須獲出席大會四分之三之會員的贊同票方為有效,如屬解散法人之決議,則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方為有效。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秘書一名。

2. 理事會是本會之行政與活動負責之執行機關,負責草擬並執行每年活動計劃和預算案;訂定會費金額及繳費方式;訂定暫時停止會員資格。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秘書長一名、中文秘書一名、葡文秘書一名、財政一名、理事若干名,但其成員人數須為單數。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和協調本會各項工作,副理事長有責任參加理事會之會議,以協助理事長,或理事長缺席時,在其職權範圍內,代處理工作。理事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會決策時,須經半數以上出席成員通過方為有效。

3. 監事會是本會之行政監察及審查機構。每年或當監事長認為有需要時,與理事會舉行會議;當認為有需要時,審查本會之賬目,監督預算案之執行;審閱每年之財政報告及賬目,並編制年度報告。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但其成員人數須為單數。

4. 審判委員會由會員大會選出,可連任一次或多次。審判委員會設審判委員長一名、副審判委員長一名、秘書一名、委員若干名,但其成員人數須為單數。審判委員會是有權審判競賽勝負,並可裁判上訴之決定。

第六條——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下可提前或延遲召開,由理事會召集,需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各領導架構及其成員每兩年重選,重選可連任。

第七條——本會會員可擁有參與本會各項活動的權利,並有協助本會各項活動的籌劃與推廣的義務。

第八條——本會的經濟來源:

1. 會員會費;

2. 任何對本會的贊助及捐贈。

第九條——本章程忽略之事宜依本澳現行法律規範。

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CARTÓRIO PRIVADO

MACAU

CERTIFICADO

Certifico, que o presente documento de 12 folhas, está conforme o original do exemplar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denominada «Associação de Estudo Amor a Pátria», depositado neste Cartório, sob o n.º 3 no maço n.º 1 de documentos de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do ano de 2018.

愛我中華研究協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

中文為:愛我中華研究協會。

中文簡稱:愛我中華。

葡文為:Associação de Estudo Amor a Pátria。

英文為:Love My Homeland Research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宗旨: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是通過致力於促進澳門及中華各地的成員所匯集而成,為會員提供對中華之教育等多方面的訊息,積極開展中華各地合作交流,透過訊息互聯,考察觀光,交流會議等多種活動,加強愛國愛澳的精神,推動中華各地的友好聯繫及各方面的互助合作關係。

第三條

會址

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海邊馬路356C號東華新邨第14座地下C座,經理事會同意後,會址可以搬至本澳任何地點。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任何人士或團體,如贊成本會宗旨並熱心參與澳門及中華各地的交流工作,均可由本會邀請或經申請,並獲會長及理事會批准得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之權利

會員有以下之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的討論及投票,或提出討論事項;

二、選舉與被選舉權、表決權及擔任幹事工作;

三、協助及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

第六條

會員之義務

會員有以下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和會員大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之合法權益及聲譽,促進會務之發展;

三、參與和支持本會工作;

四、如被選為領導機構成員,須履行任內的職責;

五、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六、凡會員因違反及不遵守會章或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經理事會議決後,得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七條

會籍之取消

一、違反本會宗旨或不遵守會章;

二、不遵守決議和規條;

三、破壞本會聲譽行為者;

四、逾期三個月未繳會費,經書面通知,且七天期內仍不予理會者;

五、取消會籍由理事會報請會員大會通過。不服從裁決者,必須於裁決後三十天內向會員大會提出書面上訴。對故意破壞本會聲譽者,本會有權採取法律行動進行追究。倘因欠交會費而被開除者,在其提出要求下,經全數補交後可以恢復會籍。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

機構類別

本會由下列機構組成:

1. 會員大會;

2. 理事會;

3. 監事會。

第九條

任期

本會機構之任期為三年,可連任,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成員均在會員大會上以不記名投票選舉方式產生,以絕對多票數通過聘任。其候選名單、選舉辦法、職權、名額數量由本會會長及理事會成員推薦,擬訂及表決。

第十條

會員大會之組成及權限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

二、會員大會職權為:

1. 討論、制訂及修改會章;

2. 選舉領導架構成員;

3. 審議和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資產負責表;

4. 決定終止事宜;

5.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三、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秘書長一名。

四、會員大會由會長召開,負責主持會員大會會議工作。

五、會員大會平常會議每年召開一次。如特別會議得由會長或五分之三的會員提議召開。

六、召開會議的通知,須於開會前最少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寄交各會員。會議通知要列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七、會員大會要至少半數會員才可舉行,若不足法定人數,會議可延後半小時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均屬有效。

八、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九、理事會、監事會或由出席會員大會的十分之一會員聯名,均可在會員大會上提出議案。

十、當會長缺席時,由副會長按序代行其職責。

第十一條

理事會之組成及權限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在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並可根據大會制定的方針,以及理事會的決議開展各項會務活動,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理事若干人,但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由五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及秘書長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但理事長之任期不可連任超過兩屆。

三、理事會職權為:

1.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2. 規劃和組織本會之各項活動;

3. 處理日常會務工作。

四、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會務。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理事會分工負責參與會務工作。會長外出或因事缺席未能履行職務時,副會長得代表會長主持會務。

五、本會有法律效力和約束力的文件和合約,由會長及任何一位副會長聯簽,或經由會員大會決定授權理事會其他成員代表簽署均為有效。

六、理事會成員如有任何損害本會的聲譽及利益行為,可由會員大會提出罷免,終止其職務。

七、理事會平常會議每半年舉行一次,由理事長主持。特別會議得由理事會超過半數成員要求召開。

第十二條

監事會之組成及權限

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但監事長之任期不可連任超過兩屆,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監事若干人,但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監事會職權為:

1. 負責監察理事會之運作;

2. 查核本會之賬目;

3. 就其監察活動編製意見書呈交會員大會。

三、監事會每六個月舉行一次常務會議,由監事長召集及主持。特別會議得由監事會超過半數成員要求召開。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三條

本會之收入

本會之收入如下:

一、會員交納會費;

二、會員及其他機構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助;

三、社會熱心人士及團體企業捐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五、政府機構資助;

六、未經理事會批准,任何人不得以本會名譽向其他人士或機構要求捐助。

第五章

第十四條

用途

本會的所有收入用以支付本會運作之一切開支費用。

第十五條

社團解散

社團解散必須經本會全體會員人數四分之三贊成,方可解散。

第十六條

解釋

本章程之解釋權屬於會員大會。

第十七條

附則

本章程如有未盡善之處及事宜,由理事會提請全體會員大會修改之。

第十八條

其他

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8 de Março de 2018. — A Notária, Teresa Teixeira da Silva.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敬老總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35/2018。

澳門敬老總會修改章程

第一章

名稱、宗旨及會址

第三條——會址:澳門玉盞巷1-3號新昌工業大廈5樓。

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承舞紀.澳門舞蹈團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36/2018。

承舞紀.澳門舞蹈團章程

第一條

(名稱及法人住所)

本會定名為《承舞紀‧澳門舞蹈團》,簡稱《承舞紀》,法人住所位於澳門馬統領街32號廠商會大廈10樓A。

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健美總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存檔於本署2018/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89號。該修改全部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健美總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住所及宗旨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名稱中文為“澳門健美總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Culturismo e Fitness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Bodybuilding and Fitness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本會屬非牟利社團,具有法人地位的社會社團,其存續不設期限,本會受本章程及澳門現行有關法律條款管轄。

第二條

會址

會址現設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建設花園1A號地下,可根據需要設立辦事處。經會員大會批准,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三條

宗旨

本會宗旨以促進、規範及領導澳門健美運動、並在健美運動項目代表澳門參加國際體育組織,與各個國家和地區之健美總會或協會聯繫;維護及代表會員之權益。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及義務

第四條

會員資格

本會會員及其入會資格如下:

一、正式會員:凡在澳門身份證明局正式註冊之非牟利私法人,並獲體育局認可之體育會均得申請加入本會為正式會員。經理事會審查批准,在繳納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正式會員;

二、名譽會員:經理事會議決,得聘任社會賢能及對本會有卓越貢獻的個人為永遠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永遠會員等,上述聘任於下次會員大會時給予追認。名譽會員不享有選舉及被選舉權。

第五條

正式會員之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

二、選舉及被選舉權;

三、對本會會務提出建議及意見;

四、參與本會舉辦之活動;

五、享受本會之福利;

六、退出本會。

第六條

正式會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一切議決案;

二、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之間團結和合作;

三、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

四、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七條

會員資格之中止及喪失

一、會員有權自由退出本會,僅須向理事會提交書面退會通知即可;

二、凡拖欠會費超過一年或以上者,理事會有權中止其會員資格直至繳清欠費為止;

三、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大會及/或理事會決議或嚴重損害本會聲譽、利益之會員,理事會有權對其作出譴責和/或警告處分;情況嚴重者,由理事會議決是否撤銷會員資格;

四、會員喪失私法人身份即喪失會員資格;

五、會員被撤銷會員資格,已繳交的一切費用概不發還。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八條

組織

一、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四)上訴委員會。

二、理事會下設以下輔助部門:

(一)技術部門;

(二)裁判部門;

(三)紀律部門。

第九條

任期

上條各機關之據位人的任期為三年,得連選連任。

第十條

選舉

一、本會各機關之選舉在會員大會會議進行;

二、候選之提名以整條名單方式提交,同時應載有全部參選人之個人接受提名聲明書;

三、選舉應於任期屆滿之年的會員大會上舉行,而候選之提名名單則須於選舉日的十天前向理事會提交。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之組成及召開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架構,由所有正式會員之代表組成;

二、會員大會的會議由主席團主持,主席團是由一名會長,三至五名副會長和一名秘書組成,會長之職責為主持會員大會;當會長缺席時,由大會推選其中一名副會長代行其職責;

三、會員大會之平常會議每年召開一次;

四、當會長認為有需要時,可要求召集會員大會之特別會議,或應理事會、監事會、上訴委員會或半數以上之正式會員之要求而召集;

五、會議召集書須以掛號信的形式提前至少10天寄往會員的聯絡地址或透過由會員法定代表簽收之方式代替,會議召集書內應註明會議召開的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六、會議必須在至少半數正式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進行,如不足半數,可於半小時後在同一地點進行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之正式會員人數是否過半,會議均視為有效召開;

七、會員得委託另一會員代表其行使投票權,委托授權書必須由被委托會員之理事長或理事會兩名成員簽署生效,內容必須列明代理權所涉事項;

八、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但不影響以下各款規定之適用;

九、修改章程及之決議,須獲出席之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方可通過;

十、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方可通過;

十一、會員大會會長在大會之決議上有決定性一票。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

一、修改本會章程;

二、以不記名投票方式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及上訴委員會成員;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以及監事會的相關意見書;

四、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決議;

五、審議及通過翌年度的活動計劃及預算;

六、按理事會提名,授予或追認名譽會員榮銜;

七、對向會員大會提出的申訴作出裁決;

八、解散本會。

第十三條

理事會的組成及召開

一、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二至五名副理事長,司庫及秘書長各一人、二至五名理事,由會員大會選出,總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技術、裁判及紀律等部門主席是理事會之當然副理事長或理事會成員;

三、理事會會議通常每三個月召開例會一次,商議會務,如有必要,可由理事長隨時召開特別會議或應半數以上理事會成員向理事會提出申請而召開;

四、理事會僅在過半數據位人出席之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

五、理事會決議須以出席會議成員的過半數贊成票通過,理事長或其替補人在理事會之決議上有決定性一票;

六、理事長因事不能視事,則由理事會選出一名副理事長替補。

第十四條

理事會之職權

理事會為執行機構,其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研究和制定本會的工作計劃、預算及內容規章;

三、領導及處理本會之日常會務,行政及財務工作,依章程規定向大會提交會務報告及財務報表;

四、審核新會員入會資格,向會員大會提議終止會員資格;

五、根據技術部門及/或裁判部門及/或紀律部門事先提出之意見及因應情況並在其權限範圍內,就向其提出之問題作出決定;

六、依職權、會章及內部規章處分違紀會員及或運動員;

七、表揚有傑出貢獻的會員及或運動員;

八、由理事長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

九、聘請本會永遠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永遠會員等之名譽會員;

十、領導本會工作,聘用和辭退僱員及訂定其報酬;

十一、使本會承擔法律責任之文件,必須由理事長或其授權人簽署方為有效。但一般之文書往來則只須任何一位理事會成員簽署即可。

第十五條

技術部門

一、技術部門有下列職責:

(一)規範及監督運動員選拔負責人及教練之聘用;

(二)建議理事會委任或免除運動員選拔負責人及本會代表隊教練;

(三)在認為有需要時,向理事會建議修改項目技術章程;

(四)建議理事會舉行技術會議,舉辦培訓課程,講座和參與會議;

(五)就技術章程之應用及理解異議作出裁決;

(六)在本身職責範圍內,應上訴委員會要求提供說明,協助理事會制定相關預算案。

二、技術部門會議由部門主席召開。

三、決議以出席成員之簡單多數票通過並須作出記錄。

第十六條

裁判部門

一、裁判部門有下列職責:

(一)負責由本會舉辦之官方賽事之裁判工作;

(二)規範、監察及領導裁判員工作;

(三)委任本會舉辦之官方賽事的裁判員;

(四)建議理事會舉行裁判會議,舉辦培訓課程,講座和參與會議;

(五)就運動員、教練或裁判員違反裁判章程之事實報告紀律部門;

(六)在本身職責範圍內,應上訴委員會要求提供說明。

二、在官方賽事期間,召開裁判會議,其主席有權隨時召開特別會議。

三、決議以出席成員之簡單多數票通過並須作出記錄。

第十七條

紀律部門

一、紀律部門有下列職責:

(一)對其直接得悉或經技術及/或裁判部門告知之違紀行為,向理事會作出書面報告及建議提起紀律程序;

(二)建議理事會修改紀律章程;

(三)在本身職責範圍內,應上訴委員會要求提供說明。

二、理事會在接獲上款(一)項所指之紀律部門正式告知之日起計五個工作日內必須就是否提起紀律程序作出決議。

三、紀律部門會議由部門主席召開。

四、決議以出席成員之簡單多數票通過並須作出記錄。

第十八條

監事會的組成及召開

一、監事會由大會選出,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一至五名監事,總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監事會僅在過半數據位人出席之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

第十九條

監事會之職權

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其職權如下:

一、監察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財政狀況及賬目;

二、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及建議;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第二十條

上訴委員會的組成及召開

一、上訴委員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一或三名委員,上訴委員會成員由大會選出,總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上訴委員會成員須由熟悉健美運動賽例及技術問題的合資格人士擔任;

三、上訴委員會僅在過半數成員出席之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

第二十一條

上訴委員會之職權

上訴委員會是處理理事會就健美運動及體育方面所出之決定及紀律程序之上訴機構,其職權如下:

一、遵守並促使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所有有關體育運動事宜之法律及行政法規;

二、遵守並促使遵守本會及其所加入之國際組織之章程及規章;

三、對理事會就體育方面之決定而涉及之上訴作出決定;

四、對科處紀律處分之決定而涉及之上訴作出決定;

五、在理事會的要求下,對在澳門舉辦的健美賽事中出現的爭議事件的調查案卷及紀律程序提交意見,供理事會審核及裁決;

六、在理事會的要求下,就解釋或填補章程遺漏而提出之問題提出意見;

七、應理事會之建議,對任何事宜提出意見;

八、在總會報告內公佈,包括裁決、意見及作為規範的議決;

九、當認為有需要時,通過其主席要求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第二十二條

上訴機制

一、上訴以合議庭裁判方式作出決定;

二、上訴委員會為履行其職務,得要求理事會提供所需及適當之資料;

三、上訴委員會得在主席或其代任人主動或大多數上訴委員會成員或任一會員要求時,可召開會議;

四、決議須有依據及出席會議成員以簡單多數票通過,並編制會議記錄。

第二十三條

輔助部門

一、理事會下設以下輔助部門,包括但不限於:技術部門、裁判部門、紀律部門。該些輔助部門由理事會委任,任期與理事會一致。

二、各輔助部門由3至9名成員組成,其中包括一名主席及其餘委員。主席由本會理事會之副理事長或理事會成員擔任。

三、各輔助部門之職責由理事會依法以內部規章方式作出規定。

四、決議須有依據及出席會議成員以簡單多數票通過,並編制會議記錄。

第四章

紀律程序

第二十四條

紀律程序的執行及適用

一、適用於本會的紀律程序遵照12月20日第67/93/M號法令第40條以及澳門現行法規有關嫌疑人答辯規則的相關規定執行。相關紀律制度適用於以下實體:

(一)本會組織架構及輔助部門之成員;

(二)本會屬會之成員;

(三)在本會擔任任何性質職務之人士;

(四)運動員、教練及裁判員。

二、違紀行為是指上款所指之任何人士作出違反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體育運動法規及本會章程、規章及組織架構決議之過錯事實,並損害本會聲譽及/或妨礙健美運動的發展。

第二十五條

紀律懲戒權限

一、會員大會會長具有以下紀律懲戒權限:

(一)對嚴重違反紀律的會員作出開除會籍的處分,但科處有關處分須取決於理事會之建議及上訴委員會之必須預先意見。

二、理事長有權限就下列實體所實施之行為提起紀律程序及科處紀律處分:

(一)會員大會會長;

(二)對本會組織架構及輔助部門之成員及/或本會屬會之成員;

(三)經紀律部門確認有作出違紀行為之運動員、教練及/或裁判員。

三、會員大會會長及理事長得委任紀律程序之預審員,其可屬紀律部門之成員。

第二十六條

嫌疑人之答辯

一、要求違紀嫌疑人在兩個工作日內提取副本之通知,可直接遞交其本人接收,或以雙掛號信方式寄到其通信地址。

二、如違紀嫌疑人下落不明,應在本地區的一份中文及一份葡文報章以公示告知形式作出通知。

三、違紀嫌疑人必須在接獲通知或公示告知日起計十五日期間內提出書面答辯,並得查閱卷宗,提供證人及申請其認為需要之證明。

四、違紀嫌疑人得委託律師。

第二十七條

紀律處分

一、對紀律行為可根據其情節輕重,科處以下處分:

(一)書面申戒;

(二)澳門幣伍佰至伍仟元之罰款;

(三)中止正式會員權利至一年;

(四)中止正式會員權利一年至三年;

(五)開除會籍。

二、凡被科處罰款的違紀實體須在接獲最後決定通知之日起計三十天內繳交罰款,否則罰款處分將自動轉為中止正式會員權利至一年之處分。

三、紀律處分將記錄在由本會設立之違紀記錄檔內。

第二十八條

上訴

一、對科處紀律處分之決定及第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十款所指之決定得向上訴委員會提起上訴。

二、行政上訴須在接獲決定通知或作出公示通知之日起計八日內作出。

三、上訴之提起應透過致上訴委員會主席及列明事實依據和規章依據之簡易上訴狀為之。

四、若第一款所指之上訴被駁回,得對上訴委員會所作出之駁回決定依法提起司法上訴。

第二十九條

準用規定

本章未有特別規定之事宜,適用本會紀律規章之規定。

經費

第三十條

收入

本會為不牟利社團,主要收入來自:

(一)會員繳交的會費;

(二)活動收入;

(三)因違紀行為而科處罰款之收入;

(四)捐贈;

(五)政府給予之財政資助;

(六)私人贊助;

(七)法律容許的其他收入和資助。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附則

一、為有效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規範其轄下的各功能組別,理事會有權設立各項內部規章,包括但不限於: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細則等;

二、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所有;

三、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第三十二條

生效

本章程自會員大會會議通過翌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條

會徽

本會會徽如下:

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Companhia de Electricidade de Macau — CEM, 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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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strução, Manutenção, Operações, Serviço de Emergência da Rede de Iluminação Pública»

Concurso Público

(Concurso Refª.: PLD-CS001/18/88)

1.Entidade que põe a obra a concurso: Companhia de Electricidade de Macau —CEM, S.A.

2.Modalidade do concurso: Concurso público.

3. Local do serviço: Todo o território sob a jurisdição da RAE de Macau.

4.Objecto do serviço: Prestação de serviços de construção, manutenção, operações e emergência da rede de iluminação pública da RAE de Macau.

5. Prazo do contrato: 3 anos, a partir de 1 de Julho de 2018.

6. Validade das propostas: 90 dias, a contar da data do acto público do concurso, prorrogável, nos termos previstos no programa de concurso.

7. Tipo de retribuição ao adjudicatário: São remunerados por série de preços.

8. Caução provisória: MOP1,100,000.00 (um milhão e cem mil patacas), sob a forma de depósito em dinheiro, cheque ou garantia bancária a favor da Companhia de Electricidade de Macau — CEM, S.A.

9.Caução definitiva: MOP2,200,000.00 (dois milhões e duzentos mil patacas), sob a forma de depósito em dinheiro, cheque ou garantia bancária a favor da Companhia de Electricidade de Macau — CEM, S.A.

10. Preço base: Não há preço base.

11. Condições de admissão: As entidades interessadas devem estar registradas na Direcção dos Serviços de Solos, Obras Públicas e Transportes (DSSOPT) para execução de obras, ou entidades que apresentaram pedido ou renovação antes da dia do acto público e a aceitação deste último estará sujeita à aprovação do seu pedido ou renovação.

12. Data, local e preço para consulta e obtenção do processo:

Data: Desde o dia da publicação do anúncio até ao dia 3 de Maio de 2018.

Horário: 09:00 — 13:00 e 15:00 — 17:00 aos dias úteis.

Local: Direcção de Aprovisionamento e Logística (PLD).

Estrada D. Maria II, Edif. CEM, 11.º andar, Macau.

Poderão ser solicitadas na CEM cópias do processo de concurso mediante o pagamento de MOP500.00 (quinhentas patacas). Este valor reverte a favor da CEM. O processo de concurso poderá também ser obtido gratuitamente através da página de internet da CEM (www.cem-macau.com).

13. Dia, hora e local para explicação do concurso:

Dia e hora: 16 de Abril de 2018 (segunda-feira), das 10:30 às 12:00.

Local: Estrada D. Maria II, Edif. CEM, Macau — 15.º andar, Auditório.

14. Dia, hora e local para entrega das propostas:

Dia e hora limite: 3 de Maio de 2018 (quinta-feira), às 17:00.

Local: Companhia de Electricidade de Macau — CEM, S.A.

Estrada D. Maria II, Edif. CEM (Recepção do Rés-do-Chão), Macau.

15.Idioma para propostas:

As propostas devem ser redigidas em língua oficial da RAE de Macau ou em língua inglesa.

16. Dia, hora e local do acto público:

Dia e hora: 4 de Maio de 2018 (sexta-feira), às 10:00.

Local: Estrada D. Maria II, Edif. CEM, Macau — 15.º andar, Auditório.

Os concorrentes ou seus representantes deverão estar presentes no acto público de abertura de propostas para os efeitos previstos no artigo 27.º do Decreto-Lei n.º 63/85/M de 6 de Julho, por forma a esclarecer eventuais dúvidas relativas aos documentos apresentados ao concurso.

Os representantes legais dos concorrentes poderão fazer-se representar por procurador devendo, neste caso, o procurador apresentar procuração notarial conferindo-lhe poderes para o acto público do concurso.

17. Critérios de avaliação das propostas e respectivas proporções:

A avaliação é dividida em duas fases. A primeira fase tem a natureza da eliminação. Os concorrentes podem ir a segunda fase de avaliação apenas se puderem cumprir as Especificações Técnicas, todos os requisitos às Especificações do Concurso, todos os termos e condições ao Programa do Concurso e cumprir os itens compulsórios aos critérios de avaliação da primeira fase.

Critérios de Avaliação da Primeira Fase
— Recursos humanos
— Completude de equipamentos
— Experiência em obras de escavação na Estrada Pública (área) a partir de 2015 a 2017
— Experiência em manutenção de equipamentos eléctricos de baixa tensão a partir de 2015 a 2017

 

Critérios de Avaliação da Segunda Fase

Proporção
— Preço 50%
— Certificações de Gestão e de Qualidade 6%
— Experiência em obras de escavação na Estrada Pública (área) a partir de 2015 a 2017 (O comprimento da trincheira é mais de 200 metros e o comprimento total deve ser pelo menos 2000 metros) 30%
— Experiência em instalação de equipamentos eléctricos de baixa tensão a partir de 2015 a 2017 (O valor de cada projecto é superior a MOP1,000,000) 6%
— Experiência em manutenção de equipamentos eléctricos a partir de 2015 a 2017 (O valor de cada projecto é superior a MOP500,000) 8%

A entidade responsável pelo concurso fará a respectiva avaliação de acordo com a informação mencionada no processo do concurso e com a metodologia acima referida.

18. Informações Suplementares:

Os concorrentes poderão visitar a sede da CEM, sita na Estrada D. Maria II, Edif. CEM, 11.º andar, Macau, na Direcção de Aprovisionamento e Logística (PLD), ou visitar a página de Internet da CEM (www.cem-macau.com) entre 25 de Abril de 2018 e a data limite da entrega das propostas, para tomar conhecimento de eventuais esclarecimentos adicionais.

Companhia de Electricidade de Macau — CEM, S.A., aos 11 de Abril de 2018.

Leong Wa Kun

Presidente

Shi Yulin

Administrador Executiv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