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4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一八年四月四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移動空間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32/2018號。

澳門移動空間

章程

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本會之名稱為“澳門移動空間”,葡文名為“Espaço Móvel de Macau”,英文名為“Macau Moving Space”。

第二條——宗旨:本會作為澳門非牟利機構之一,為配合澳門推動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定位,並團結澳門文化創意產業專業人士,共同推動澳門文化創意產業持續發展。

第三條——本會會址:澳門文第士巷5號地下。

第四條——本會是非牟利機構。

第二章

會員及其權利與義務

第五條——入會資格:凡在本澳居住和工作,對文化創意產業有濃厚興趣,從事藝術、文化等創作工作,認同本會章程,即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第六條——會員權利:

A. 參加全體會員大會及作出表決;

B. 享受本會提供的服務及福利;

C. 參加本會舉辦或策劃的展覽及交流等活動;

D. 享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E. 優先享用本會提供之服務。

第七條——會員義務:

A. 遵守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之決議;

B. 支持本會各項工作;

C. 出席大會的會議及於會上表決事項;

D. 協助本會發展并維護本會聲譽;

E. 繳納會費。

第八條——會員資格之喪失:

會員嚴重違反章程,有損本會聲譽,理事會將通過決議,勸其自行退會;如不服決議者,可向監事會申訴或由監事會提交會員大會討論,作出決定。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九條——本會設立下列架構,各架構成員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十條——會員大會的組成、權限及運作: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會員大會職權為:

A. 通過、修改及解釋本會章程;

B. 選舉及罷免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

C. 審議及通過理事會提交之年度工作、財務報告及次年度工作計劃;

D. 會長負責領導本會一切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和處理一般事務工作。倘會長缺席時,由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E.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平常會議一次,由會長主持及召開,至少提前十天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通知,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日期、地點、時間及議程。

第十一條——本會行政管理機關為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長一名,理事若干名,總人數須為單數。負責執行大會所有決議、向會員大會報告會務工作即提出建議、組織籌募經費,管理之財產。

第十二條——監事會由三位或以上成員組成,包括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名,總人數須為單數。負責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對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提出意見、監督行政決策,會務運作,審核財務狀況。

第十三條——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第四章

經費

第十四條——經費來自於會費收入及社會民間各界或團體之捐款及贊助、以及政府的資助、其他合法收入。

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文娛志願服務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34/2018號。

澳門文娛志願服務協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澳門文娛志願服務協會。

第二條——本會宗旨為非牟利團體,以團結愛國愛澳人士、開展公益活動,提昇服務社會的能力和責任感。組織本澳文娛歌唱人士參與志願服務、利用業餘時間推動歌唱藝術文化。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提督馬路55號永寶閣8樓H座。

第二章

組織

第四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選舉主席團、理監事會成員;修改本會章程;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以及監事會的相關意見書;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決議;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五條——主席團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六條——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每年召開會員大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處理一切有關會務,主席團可出席理事會會議。本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名,理事若干。由單數成員組成,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七條——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監事若干人,由單數成員組成,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監事會監察理事會的所有行政決策,審核會計賬目。

第八條——會議之召開,出席人數需要過半數;如不足人數,可逾時三十分後方可召開。

第九條——本會得聘請社會人士為名譽會長等名譽職位,以指導會務發展。

第三章

會員

第十條——凡有興趣參與者,承認本會章程;經理事會通過,即成為本會會員。

第十一條——會員之權利

A 有選舉權,被選舉權。

B 有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及建議權。

C 參與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第十二條——會員之義務

A 遵守本會章程及各項決議。

B 如有違反本會章程,經規勸無效;理事會可勒令其退會或開除會籍。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三條——本會經費來源

A 會員入會時繳納之基金及按期繳交之會費。

B 政府機構資助及各界熱心人士之捐贈。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根據《民法典》修改章程之決議,須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贊同票;本章程如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決議修改之。

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享德文教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33/2018號。

澳門享德文教協會

一、名稱:本會定名為:澳門享德文教協會。

二、地址:本會設在澳門黑沙環工業街一號龍園大廈第四座雲龍閣五樓AA座。

三、宗旨:本會以宣揚傳統文化,提倡固有的倫理道德,注重修心養性,增進家庭和諧,安定社會為宗旨。

四、本會活動之參加者及工作人員純屬義務性質。

五、內部章程:本會另設內部章程,規範理監事會的內部組織運作、會員義務和權益、會員入會離會事項等。

六、機構: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每年進行一次平常會議。設會長一名作為本會法人代表,主持會務工作。若會長缺席,由副會長代之。

七、理事會:本會設立理事會,當中設有理事長、理事及司庫以單數成員組成,任期為三年,可連任,每年召開若干次理事會研究和制定有關的會務活動計劃。

八、監事會:本會設立監事會,當中設有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秘書,以單數成員組成。任期為三年,可連任,負責審核監督本會財務狀況等有關事務。

九、經費來源:本會為非牟利團體,經費由會費及本會會員和非會員樂意奉獻及社會各界人士捐助。

十、會員大會的召集: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召集會員大會必須提前八天以書面通知,載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會議之議程。有五分之一的會員為合法的目的,有權要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十一、會員大會決議及權限:會員大會的任何決議應有絕對多數出席之會員通過方能生效:其權限:

A)修訂和通過章程改案。修改會章應有四分之三出席之會員通過方能生效:

B)選舉和通過本會的一切決議:

C)審議通過每年的工作報告、財務報告、明年預算:

D)解散應有四分之三的全體會員通過視為有效。

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創新園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存檔於本署2018/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83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創新園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創新園協會”,中文簡稱為:“創新園”,英文名稱為“Macau Innovation Park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

一、推廣澳門創意文化;

二、促進澳門公益及慈善活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連勝街1M號麗豪大廈地下BW舖。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1. 凡本澳居民,認同本會宗旨,願意遵守章程,均可申請加入;

2. 申請人須填寫入會申請表,由一名會員介紹,連同證件副本及照片兩張一併提交理事會。經理事會批准後,方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

會員之權利

1. 參加會員大會及作出表決;

2. 選舉及被選舉為本會組織架構之據位人;

3. 被推薦代表本會參與各項社會事務;

4. 對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

5. 優先享用本會提供之服務;

6. 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並享有作為會員的權益。

第六條

會員之義務

1. 遵守本章程;

2. 執行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決議;

3. 參與本會舉辦之活動;

4. 依時繳納會費;

5. 接受選派及委任之職務;

6. 推薦新會員入會及推動會務發展。

第七條

入會費及會費

1. 凡新入會會員需繳入會基金澳門元伍拾元正。

2. 會員繳納會費辦法由理事會內部規章訂定。

第八條

會員資格之喪失

1. 會員如有違反本章程規定宗旨的行為及拒不履行本章程規定之義務,或違反本會作出之有效決議,或有任何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經理事會決議,可給予警告乃至終止會籍處分;

2. 會員有權退會,向理事會提出書面通知後,即可終止會籍;

3. 喪失會員資格者,已繳納之基金概不退還。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九條

機構

本會之組織機構成員由會長提名,再經會員大會選舉通過產生,任期為三年。

本會之組織機構包括:

(一)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

(二)理事會;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一名。

(三)監事會。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一名。

第十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其職權如下:

二、修訂和通過章程修改案;修改會章應有四分之三出席之會員之贊同票,通過方能生效;

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之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之三贊同票。

三、選舉和通過本會的一切重要決議;

四、審議通過每年的工作報告、財務報告、明年預算;

五、會長為本會會務最高負責人:主持會員大會、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策劃各項會務;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六、正、副會長可出席理事會議以及理、監事聯席會議,有發言權和表決權。

七、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之方式發送至各會員,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八、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如理事會認為必要,或有三分之一以上會員聯署請求時,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九、於下列一情況大會被視為有效召集:

1. 第一次召集時,最少一半會員出席;

2. 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十、選舉正、副會長時,會員如因事不能到場,可委託其他會員代為投票。

第十一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會員大會閉會後之最高執行機構 。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

三、理事會出現的空缺,可由會長提名,經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四、理事會成員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五、理事長協助會長處理對外事務以及負責領導理事會處理本會各項會務;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

六、正、副理事長及各部門之負責人選,由理事會互選產生。

七、理事會各部、委任之職權及工作,由理事會及會長共同訂辦事細則決定之。

八、理事會職權為:

1. 執行會員大會的一切決議;

2. 計劃發展會務;

3.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4. 開展和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5. 領導本會開展工作,籌措本會活動經費;

6. 釐定會員入會基金和會費金額;

7.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提出建議;

8. 依章召開會員大會;

9. 接受監事會對工作之查核。

九、本會屬具法人資格組織,凡需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各有關機構簽署文件時,得由理事長或會長代表簽署。

第十二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由會長於會員中任命,且總數必為單數。監事出現空缺,由會長再行提名,經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二、監事會成員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惟監事長連任原職不得超過兩屆。

三、監事會有以下許可權:

1. 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2. 得列席理事會議或常務理事會議;

3. 對有關年報及賬目制定意見書呈交會員大會。

第四章

財產及收入

第十三條

財產及收入

一、本會之收入只能用於貫徹本會宗旨之活動及經營。

二、本會之財產及收入來源如下,並設立基金:

1. 會員之入會費、定期會費及捐款;

2. 本會獲得之津貼、捐贈、遺產、遺贈及出資;

3. 工作之收益,例如提供服務,出版刊物或其他活動而獲得之收益;

4. 公共或私人實體給予之津貼或資助;

5. 本身財產及資本之收益;

6. 其他合法收益。

三、本會經費如有不敷或有特別需要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四、本會之銀行戶口及有關之財務文件由會長簽署有效。

五、本會經費收支的財務報告必須每年由理事會報告經會員大會通過。

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藝聲音樂文化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存檔於本署2018/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76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藝聲音樂文化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旨在弘揚及推廣澳門地區有關的歌唱、樂曲等表演藝術文化,參與公益及慈善活動,服務社群,愛國愛澳。

第三條——(會址)

1. 本會會址位於澳門媽閣巷六號華都山莊第一座一樓A座。

2. 經本會會員大會決議通過,本會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其他地點。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本澳有關表演藝術文化的愛好者,歌唱造詣達到被普遍接受的藝術水平,認同和願意遵守本會組織章程皆可申請加入,經辦妥入會手續及理事會批准後,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

本會會員享有以下之權利:

1. 在會員大會享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和罷免權;

2. 對本會會務提供意見或建議;

3. 參與本會舉辦的各項有關活動;

4. 當本會會員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有權向會長、理事長或監事長申訴調解;

5. 享用本會各項設施和福利。

第六條——(會員之義務)

本會會員享有以下之義務:

1. 遵守本會組織章程及服從各項決議;

2.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3. 協助本會工作及參與本會活動;

4. 繳納本會基金及按本會規定繳交會費;

5. 如有違反本會組織章程或損害本會名譽及利益之會員,經規勸無效,得由理事會、監事會聯席會議通過,會長簽署確認後,可勒令其退會或開除其會籍。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七條——本會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四章

會員大會

第八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主席團由大會選舉產生,成員包括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及秘書一名所組成,成員總人數為單數,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會員大會負責制定和修改會章,選出會員大會主席,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審議和通過理、監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負責領導會員大會,以及參與會務之決策。倘會長缺席時,由副會長暫代其職務。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例會一次,由理事會召集;如有必要,可召開特別會議,由理事長召集。召開會員大會或特別會議最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全體會員。會員大會及特別會議須至少半數會員出席方可舉行,倘人數不足,得於既定開會時間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無論出席人數多寡均可決議。開會須簽到及繕寫會議記錄方可作出決議。

第九條——(會員大會之職權)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1. 制定及修改本會組織章程及內部規章;

2. 選出及罷免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和監事會之成員;

3. 審議通過理事會提交之年度工作報告及計劃並訂定本會可持續發展的工作方針;

4. 審查及核准理事會所提交之年度財政預算案和會計賬目。

第五章

理事會

第十條——理事會為本會的執行機構,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不少於一名、理事若干名、秘書長一名、財務一名;以上各職位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成員總人數為單數,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倘理事長缺席時,由任何一名副理事長暫代其職務。理事會可設若干個附屬工作單位,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理事會最少每三個月舉行一次例會;如有必要,可隨時召開特別會議,由理事長召集。開會須簽到及繕寫會議記錄方可作出決議。

第十一條——(理事會之職權)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 執行本會組織章程和內部規章,以及會員大會通過的所有決議;

2. 規劃和推行本會有關的各項活動,促進本會可持續發展;

3. 適時向本會會長匯報有關各項活動進度的具體實際情況;

4. 編制年度工作報告書、計劃書、財政預算案和會計賬目;

5. 籌備召集會員大會。

第六章

監事會

第十二條——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構,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不少於一名、監事若干名;以上各職位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成員總人數為單數,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倘監事長缺席時,由任何一名副監事長暫代其職務。監事會可就監察會務的執行情況召開會議,由監事長召集。開會須簽到及繕寫會議記錄方可作出決議。當會議表決之贊同票數與反對票相等時,監事長有最終之決議權。

第十三條——(監事會之職權)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1. 維護本會組織章程和內部規章,以及會員大會通過的所有決議;

2. 監察理事會工作執行的具體實際情況;

3. 監察本會的財政狀況及審核理事會的會計賬目;

4. 編制年度監察報告書。

第七章

財產管理

第十四條——(收入)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1. 會員入會時繳納的基金及繳交的會費(基金、會費的額度和交納方式由理事會規定;任何情況下概不退還);

2. 會員贊助或社會人士之捐贈;

3. 公共行政實體或其他機構資助;

4. 任何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五條——(支出)

本會經費支出的運作:

1. 經費只可作為本會日常運作及有關活動之用;

2. 本會日常運作及有關活動的一切開支,必須由會長或理事長簽署方可;

3. 所有經費須以本會名義存放在銀行所開設的戶口,而戶口存款之使用,應由會長及理事長按照有關規定簽署方為有效。

第八章

附則

第十六條——(名譽會長及顧問)

本會得邀請社會享有聲譽之人士,或有關藝術造詣卓越者,經理事會決議通過,聘任為本會名譽會長或顧問。

第十七條——(解釋權)

本會組織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十八條——(解散法人)

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或以上贊同票方可。

第十九條——(會章之修改)

本會組織章程如有未盡善之處,得由會員大會決議通過修改之,但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或以上贊同票方可。

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緬甸友好青年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存檔於本署2018/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82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緬甸友好青年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緬甸友好青年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Jovens da Amizade Macau Mianmar”,英文名稱為“Macao Myanmar Friendship Youth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從成立之日起開始運作,其存續不設期限;本會地址為澳門連勝馬路163號連勝大廈地下A舖。經會員大會決議後,本會會址可遷至本澳任何地方,及在本澳以外成立分會和設立各地辦事處或聯絡處。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性質團體法人,其宗旨為促進及鞏固中國、澳門與緬甸三地青年之間的友誼,推動中國、澳門、緬甸三地青年之間的經貿發展及文化交流。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需以個人身份參加,入會需履行申請手續,經本會會員介紹,及經理事會批准得成為正式會員。

第五條——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第六條——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除行使其他法定權力外,亦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的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和監事會意見書。

第九條——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總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

第十條——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總成員人數必為單數。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第十一條——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總成員人數必為單數,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的成員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每次會員大會由理事長或代任人召集,至少於會議前八日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方式下達各會員,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開會時遇法定人數不足,則於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視為第二次召集會議,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會。

第十四條——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理事會之會議由理事長或代任人召集,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或代任人召集。

第十六條——理事會和監事會有半數以上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之過半數贊成票,會長除本身之票外,遇票數相同時,有權再投一票。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七條——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或公共實體的資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要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本會須在正式成立後一年內選出本會組織機關之成員,而期間本會之管理由創設會員確保。

第十九條——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或延長本會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二十條——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均按澳門法律辦理。

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婚禮服務交流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存檔於本署2018/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81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婚禮服務交流協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之定名:中文名稱為“澳門婚禮服務交流協會”,英文名稱為“The Association of Wedding Service Exchange of Macau”。

第二條——本會之會址: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85號南苑7樓B。經會員大會決議後,本會會址可遷往澳門其他地點。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機構。本會受澳門現行《民法典》之規定及本章程所規範。

第二章

宗旨

第四條——本會宗旨在為會員及婚禮行業人士提供一個婚禮服務及諮詢交流之平台,從而提升澳門婚禮行業的服務質素及婚禮行業人士之競爭力,建立澳門婚禮服務網絡。

第三章

會員、權利和義務

第五條——會員

凡有意加入本會之人士,均可按本會規則要求,申請加入本會;申請入會之人士,須經理事會審批和核准後,方得成為本會之會員。

第六條——會員之權利

1. 參加會員大會並享有其投票權及被選舉權,以及參與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服務和福利。

2. 擁有自願退會權,但須以書面形式通知理事會。

第七條——會員義務

1. 遵守本會的章程、會員大會之決議和理事會之決定。

2. 對本會舉辦之合法活動,作出支持及協助。

3. 不得作出損害本會聲譽之言語和行動。

4. 本會會員如破壞本會聲譽,得由理事會給予警告和暫停其會員資格,特別嚴重者,得由理事會決議終止該會員會籍。

第四章

組織

第八條——會內各管理機關的成員均在常年會員大會中,在全體享有全權之正式基本會員當中,以一人一票及不記名方式選出,任期均為三年,任滿連選得連任,不限次數。

第九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每年召開一次。召開會員大會須至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通知會員,內容包括召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條——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會長全面領導會務,主持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法人代表。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出缺時代行職務。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的職責

1. 制定或修改章程,審議重要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2. 選舉正、副會長、秘書長、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3. 商議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工作計劃及重大事項;

4. 審議理事會和監事會工作報告;

5. 罷免會長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二條——理事會: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召開會員大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並向會員大會負責。成員總人數為單數。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其餘為理事。

第十三條——理事會的職責

1. 全面正確地實施會員大會決議;

2. 提出拓展會務的計劃;

3.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並提出今後工作安排;

4. 提出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報告。

第十四條——監事會: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關,監督理事會工作,查核本會之財產及編製年度監察活動報告。成員總人數為單數,成員間互選出監事長一名及副監事長若干名,其餘為監事。

第十五條——監事會的職責

1. 監察督促理事會的日常工作;

2. 審議本會財務預算和決算報告,並簽署審議意見;

3. 對本會財務運轉情況進行全部過程的監察,並適時提出調改意見。

4. 對本會領導和部門工作實行監督。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附則

1. 本會經費主要來源是會員的會費,活動收入,及可接受政府和社會人士的資助、籌募和捐贈。

2. 修改章程的決議,必須獲出席會員人數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方為有效;

3. 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人數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方為有效。

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智能科技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 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存檔於本署2018/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79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智能科技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智能科技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u Smart Technology Association”,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Tecnologia Inteligente de Macau”。

第二條

性質

本會是以推動澳門社會智能科技發展,探索科技前沿為主要活動目的的非營利性社團。

第三條

宗旨

本會旨在探索尖端科技;向澳門各界普及並推廣科學常識,並長期致力於推動澳門社會智能科技的發展。

第四條

社團地址

澳門宋玉生廣場258號,建興龍廣場12樓P座。

第二章

本會活動

第五條

活動週期及原則

1. 本會不定期組織會員活動若干,具體活動週期可靈活調整。

2. 本會以不佔用多數會員之工作時間為原則。

第六條

活動方式及內容

1. 本會定期向澳門各界宣傳、推廣智能科技的最新資訊。

2. 本會將不定期組織會員外出交流,參觀訪問科技產業園及公司。

3. 本會將積極參與澳門當地各類正規性活動,擴大本會影響力。

4. 本會將定期組織公益活動,回饋澳門社會。

5. 本會將不定期承辦其他類活動。

第三章

本會會員制度

第七條

會員的加入資格

1. 對科技感興趣的澳門居民以及在澳工作、讀書或因其他原因逗留在澳門人士,不分所屬單位、機構、社團均可加入本會。

2. 會員應有團隊精神,且具備對社團活動的熱情。

第八條

會員入會及退會程序

1. 任何符合上條所陳述之資格且認可本會章程者,可填寫申請表,經理事會批准,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2. 會員可自願申請退會,需提前通知理事會。

第九條

會員權利

本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1. 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類活動的權利。

2. 提出申請,計劃活動的權利。

3. 對本會活動的監督權,建議權和批評權。

4. 選舉及被選舉權。

第十條

會員義務

本會會員需履行下列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和制度。

2. 執行本會各項決議,維護本會權益。

3. 需具備敬業精神,不得無故拖延和終止被委派之工作。

4. 提出工作建議和意見。

5. 參加本會各類活動。

第十一條

會員獎勵辦法

1. 嘉獎制度包含表揚以及其他形式嘉獎。

2. 凡對本會各項會務活動有突出貢獻之會員可獲得上述獎勵或合理的其他形式獎勵。

第四章

本會的組織管理及構建形式

第十二條

組織架構

1. 本會組織構架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會員大會設主席團,由會長1名,常務副會長1名,副會長若干名組成,主席團總人數必須為單數。其職能為選舉領導架構成員、聽取和審查理事會工作報告、決定會務方針和其他重大事項。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員大會,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召集會員,召集書內須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理事會設理事長1名,常務副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理事若干名,總人數必須為單數。其職能為負責本會日常工作。

監事會下設監事長1名,副監事長1名,監事若干名,總人數必須為單數。其職能為履行相關監察及建議工作。

2. 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每屆之任期為三年,會長、理事長、監事長不得同時兼任本會其他職務,可選連任一屆。

3. 顧問團體

名譽顧問:協助本會發展或對本會有突出貢獻者。

常務顧問:輔助會務改進等事務。

顧問:輔助引導會務工作實行細則。

第十三條

構建形式

本會的會員大會主席團以及理監事會的成員由會員大會在會員中選舉產生。

第五章

本會資產管理

第十四條

財務來源

本會活動經費通過各種合法方式籌得(如贊助、會費等)。

第十五條

資產用途

1. 本會之經費及其他行政文具屬於本社財產,其他單位不得侵佔。

2. 本會之全部經費及日常行政用品必須用於本會集體活動,不得為私人侵佔和挪用。

3. 本會財務管理須嚴謹真實;財務管理人員交接時須逐條明晰,確保內容完整。

第十六條

財政預算

1. 本會的財政預算應量入為出,力求收支平衡,避免赤字,而開支應符合本會的財政計劃。具體財政運作由內部規章規範。

2. 本會年度財政實行每屆結算。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

生效

本章程自正式公佈之日起對全體會員生效。

第十八條

釋義及修訂

本章程最終解釋權歸在澳門智能科技協會所有。

澳門智能科技協會保留對本章程作出修訂的權利;修訂後的章程將第一時間公佈予全體會員。

第十九條

修改章程

如本會需要修改章程,需要出席的會員3/4贊成票方可通過。

第二十條

解散本會的權利

如需解散本會,需要全體會員3/4贊成票方可通過。

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木棉設計及運動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存檔於本署2018/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78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木棉設計及運動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木棉設計及運動協會”; 英文名稱為“Macau Bombax Ceiba Design and Sport Association”;以下簡稱為“本會”。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宗旨為:(一)推動澳門科學運動文化及體育活動發展;

(二)透過設計美學和運動的關係喚起社會大眾對質量運動的追求,致力推動澳門成為全民運動城市;

(三)利用設計力量去架設與世界各國運動員、專業教練、運動科學家及設計師溝通的橋樑,增進互相交流了解、友誼與合作空間,從而優化澳門科學運動文化;

(四)定期舉辦與設計及運動科學相關之活動或講座,從而增強本澳與國際同類組織之間的交流;

(五)透過科學運動提升大眾參與體育活動的興趣及知識;

(六)培訓運動員及運動愛好者成為專業運動教練。

第三條——本會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新勝街60號英信大廈3樓,經理事會決議,會址得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權利及義務

第四條——凡對設計或體育活動熱愛者,願意遵守會章,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審核資格及批准,方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擁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並能參與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與享用會內之設施、服務及福利。

第六條——遵守本會規章,積極參與本會舉辦之活動,按時繳納會費。

第七條——退會需要一個月前通知理事會,退出後已繳納會費既不發還。

第八條——凡破壞本會聲譽,規章或無理欠繳納會費超越三個月之會員,經會員大會核實後除名,已繳納會費既不發還。

第三章

組織機構及會議

第九條——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十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由會員大會選任,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一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8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一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人,理事長和副理事長由理事會成員選舉產生,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一年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二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監事若干人,監事長由監事會成員選舉產生,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一年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三條——使本會負責之方式

本會所有行為,合約及文件須會員大會主席及副主席共同簽署。

第四章

經費

第十四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員繳納會費;

(二)個人或法人贊助;

(三)政府資助;

(四)其他來源的資助。

理事會有籌募經費之責任。

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琵琶發展學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存檔於本署2018/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85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琵琶發展學會

章程

第一條

(會名及會址)

(一)定名:

(中)澳門琵琶發展學會。

(葡)Associação de Macau de Desenvolvimento de Pipa。

(英)Macau Pipa Development Association。

(二)會址:澳門路環區石排灣大馬路金峰南岸第六座(御濠峰)六樓E座。經會員大會決議,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二條

(性質及存續期)

一、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並按本章程、內部規章及有關適用法律推行會務;

二、從成立之日期起,本會即成為無限期存續之團體。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愛好中國民族音樂-琵琶演奏者而設的非牟利組織,其宗旨在於提升本澳中國民族音樂-琵琶的演奏水準、技術及訓練質素、促進會員間之音樂交流及友誼,為會員提供演出機會、活動資訊及諮詢服務,並協助本地機構舉辦民族音樂交流會、工作坊及講習會等活動,協助及組織會員參與及舉辦音樂會盛會,以致為本會會員創建前往各地交流的條件及平臺。致力於推廣琵琶在澳門的發展及普及工作。

第四條

(會員)

凡曾學習中國民族樂器、愛好民族音樂的市民、願意遵守本會章程、經本會會員介紹、理事會通過,得成為本會成員。

第五條

(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之權利:

(1)享有本會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享受本會所辦之文康、福利事業;

二、會員之義務:

(l)遵守本會章程;

(2)執行本會決議;

(3)維護本會利益。

第六條

(會員之處分)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破壞本會之行為者,得由理事會議決得開除會員身份。

第七條

(組織)

一、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二、上述組織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為三年,可連任;

三、本會視工作需要,經理事會議決可聘請名譽會長及顧問。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是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的最高權力組織;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及批核理事會的工作及財政報告;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長一名;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會員,通知書上須註明開會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會員大會之出席人數,於通告指定之時間若有過半數會員出席,又或30分鐘後若有三分之一會員出席時,會員大會視為合法,議決以出席者絕對多數票取決生效;

五、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法人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九條

(理事會)

理事會為本會之執行組織,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策和日常具體事務;理事會的組成人數應為單數,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兩名,理事若干名。

第十條

(監事會)

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組織,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財政、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等;監事會的組成人數應為單數,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之經費來自會費,捐獻和資助。

第十二條

(補充法律)

凡本章程未有規定的,補充適用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

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琴之聲音樂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存檔於本署2018/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77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琴之聲音樂協會

章程

(一)名稱、宗旨及會址

1. 本會定名為“琴之聲音樂協會”。

2. 本會從事音樂、曲藝娛樂活動,以加強本澳與外地相關藝術交流,促進本澳的文化活動的發展為宗旨。

3. 本會地址:澳門南灣大馬路283號嘉輝大廈5樓A座。

(二)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4. 凡本澳愛好音樂、曲藝活動,具相當資歷,有較高水平或熱心支持曲藝活動者,願意遵守會章,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通過,方為會員。

5. 會員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批評及建議;

(3)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4)遵守會章及決議;

(5)繳納會費。

6.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三)組織架構

7.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秘書一人,任期三年。其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

(3)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8.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財務狀況;

(4)決定會員的接納或除名。

9.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秘書一人、理事若干(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顧問。

10.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監事一人,任期三年。

(四)會議

11.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如有需要,理事長可召集會員大會。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會員。召集書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而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方得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12. 理事會、監事會每兩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13. 每季度舉行一次會員曲藝活動。

(五)經費

14. 社會贊助和會費。

(六)附則

15. 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大會之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法人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粵港澳大灣區青年領袖協會(澳門)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組織社團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起,存放於本署5/2018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15號,該組織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粵港澳大灣區青年領袖協會(澳門)

章程

第一章

名稱、宗旨及會址

第一條——本會名稱:

中文名稱為“粵港澳大灣區青年領袖協會(澳門)”,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Líderes Jovens da Zona de Grande Baía Guangdong-Hong Kong-Macau (Macau),英文名稱為Guangdong-Hong Kong-Macau Greater Bay Area Young Leaders Association (Macau)。

第二條——宗旨: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存續不設期限,宗旨以粵港澳大灣區概念為基礎,廣泛團結、聯絡中國內地及澳門各界青年領袖及青年團體,鼓勵青年學習愛國愛澳精神,引導青年積極健康地參與社會活動,努力為各界青年健康成長、奮發成才服務;加強同各地青年人的聯繫和團結,為鞏固和發展澳門社會安定團結的局面,推進澳門經濟的發展,為一國兩制的成功實踐、促進祖國和平統一和維護世界和平做貢獻。

第三條——會址:澳門氹仔美副將馬路海茵怡居9樓F座。

第二章

會員的資格、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一)凡獲本會理事會邀請或經申請成為會員並獲本會理事會批准,即可成為會員。

(二)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有權對本會的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三)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之間互助合作;按時繳納應付之費用;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五條——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六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由大會主席團負責。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一名。會長為會員大會召集人。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二)會員大會職權為: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審理理監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與提案。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會長或副會長召開。召集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或以簽收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五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會員大會成員每屆任期五年。

(四)本會可自由聘請榮譽或名譽會長、榮譽或名譽顧問。

第七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秘書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五年。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及理事由理事會推選產生。

(二)理事會可下設若干個工作機構,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工作機構領導及其他成員由任一名理事提名,獲理事會通過後由理事會予以任命。

(三)其職權為:制訂內部規章,並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一切會務;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及向其提交工作(會務)報告,及接受監事會對工作之查核。

(四)理事長代表本會負責處理對外事務,秘書長協助理事長處理對外事務。在簽訂對外文件時,須由理事長或秘書長任一人簽署方可生效。

第八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會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五年。

(二)其職權為: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稽核理事會之財政收支及檢查一切賬目及單據之查對;審查本會一切會務進行情形及研究與促進會務之設施。

第四章

經費

第九條——本會為非牟利社團。本會活動經費的主要來源:

(一)會員交納會費;

(二)接受來自各方的贊助捐款設立會務基金;

(三)具體活動籌辦單位的籌款。

第五章

章程修改

第十條——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的代表通過方能成立。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一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解散法人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

第十二條——在未選出各組織機關之成員前,本會一切事務以及開立本會所使用的任何會議錄簿冊由本會設立本件任何一名簽署人負責。

第十三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言 林笑雲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世界福音動員會(澳門)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存檔於本署2018/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80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二條——本會位於澳門連安巷4A威景大廈,會員大會得以決議更改會址。

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順德勒流文化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存檔於本署2018/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84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章第一條——本會定名中文名稱為:“澳門順德勒流文化協會”;英文名稱為:“Shunde Leliu Cultural Association of Macao”。

第三章第七條(甲)款——制定及修改章程、選舉創會會長、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允許上述職銜兼任,但理事會成員及監事會成員不得互相兼任。

第三章第七條(丙)款——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若干名、副會長若干名、及創會會長一名或以上,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創會會長為榮譽職務,會長為執行及主持會員大會運作。

第三章第八條——理事會為本會會務執行機構,由單數成員組成。理事會成員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理事若干名;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甲)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乙)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提出建議。

(丙)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丁)組織籌募經費。

(戊)依章召開會員大會。

第三章第九條——根據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的理事會,以理事長帶領,遵照本會的核心領導組決定開展工作。理事會下設秘書長一名。秘書長負責整理會員大會之工作報告,並執行日常一切會務工作。秘書長同時直系由核心領導管理。理事會可根據會務需要向本會組織架構提請增減部門及其部門內之成員。

第三章第十一條——第一屆所有據位人退任後,可聘任為創會會長。

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Associação de Judo de Macau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o estatuto da Associação de Judo de Macau, foi totalidade alterado por documento particular datado de 23 de Março de 2018, passando o mesmo a ter a seguinte redacção em anexo:

澳門柔道協會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

名稱

本會的中文名稱為“澳門柔道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Judo de Macau”,葡文簡稱為“AJM”,英文名稱為“Macau Judo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JA”。本會為非牟利社團法人,具有法人地位的社會社團,是澳門柔道運動的最高行政組織,其存續不設期限,本會受本章程及澳門現行有關法律條款管轄。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得勝馬路得勝體育中心一樓,經理事會議決,本會會址可以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同時可根據需要在澳門任何其他地方設立辦事處。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的宗旨為:

一、促進,規範,推動及領導澳門柔道運動項目,代表澳門參加與柔道運動有關的國際體育組織;

二、維護及代表會員和澳門柔道運動之合法權益;

三、與國際柔道聯合會(IJF)及亞洲柔道聯合會(JUA)、世界各國和地區之柔道聯合會、亞洲奧林匹克理事會(OCA)、世界體育總會亞太總部及其他國際體育組織建立關係和保持聯繫;

四、舉辦有利於澳門柔道運動項目發展的賽事及活動;

五、為柔道運動員、教練員及裁判員開展培訓課程、研討會及活動;

六、組隊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參加各項國際柔道賽事及活動。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分類

本會的會員分為:

一、正式會員:凡在澳門身份證明局依法註冊並獲澳門體育局認可之非牟利私法人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正式會員。遞交入會申請及相關文件後,經理事會審核批准,並繳交入會費後,即可成為正式會員;

二、名譽會員:經理事會議決通過,對本會或澳門柔道運動有卓越貢獻的個人,可獲授予名譽會員資格,並可獲聘任為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顧問、等名譽職務。名譽會員可獲豁免繳交會費,亦可出席會員大會會議,但不享有投票權及選舉權。

第五條

正式會員的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

二、選舉及被選舉權;

三、參加本會舉辦之培訓、考試、賽事及其他活動;

四、提出有利於本地柔道運動發展的建議及意見;

五、享受會員福利;

六、自由退出本會。

第六條

正式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二、遵守會員大會及理事會的決議;

三、準時繳交會費及其他應付費用;

四、積極參與及支持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協助發展本地柔道運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之間團結和合作;

五、維護本會聲譽。

第七條

會員資格之中止及喪失

一、會員有權自由退出本會,僅須向理事會提交書面退會通知即可;

二、凡拖欠會費超過一年或以上者,理事會有權中止其會員資格直至繳清欠費為止;

三、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大會及/或理事會決議或嚴重損害本會聲譽、利益之會員,理事會有權對其作出譴責和/或警告處分;情況嚴重者,由理事會議決是否撤銷會員資格;

四、會員喪失私法人身份即喪失會員資格;

五、會員被撤銷會員資格,已繳交的一切費用概不發還。

第三章

管理機關

第八條

組織架構

一、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四)上訴委員會。

二、理事會下設以下輔助部門:

(一)技術部門;

(二)裁判部門;

(三)紀律部門。

第九條

任期

上款各機關之據位人的任期為三年,得連選連任。

第十條

選舉

一、本會各機關之選舉在會員大會會議進行;

二、候選之提名以整條名單方式提交,同時應載有全部參選人之個人接受提名聲明書;

三、選舉應於任期屆滿之年的會員大會上舉行,而候選之提名名單則須於選舉日的十天前向理事會提交。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的組成及召開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正式會員組成;

二、會員大會的會議由主席團主持,主席團是由一名會長、一至五名副會長及一名秘書組成,會長之職責為依章召集及主持會員大會;當會長缺席時,由大會推選其中一名副會長代行其職責;

三、會員大會之平常會議每年召開一次;

四、當會長認為有需要時,可由會長召集會員大會之特別會議,或應理事會、監事會、上訴委員會或半數以上之正式會員之要求而召集;

五、會議召集書須以掛號信的形式提前至少10天寄往會員的聯絡地址或透過由會員法定代表簽收之方式代替,會議召集書內應註明會議召開的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六、會議必須在不少於半數正式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進行,如不足半數,可於半小時後在同一地點進行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之正式會員人數是否過半,會議均視為有效召開;

七、會員得委托另一會員代表其行使投票權,委托授權書必須由委托會員理事會兩名成員簽署生效,內容必須列明代理權所涉事項;

八、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簡單多數票,修改章程及解散本會的決議除外;

九、修改章程及/或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方可通過;

十、會員大會主席在大會之決議上有決定性一票。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的職權

會員大會的職權為:

一、通過及修改會章;

二、以不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理事會、監事會及上訴委員會成員;

三、審議及通過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以及監事會的相關意見書;

四、根據理事會的建議,授予名譽會員資格,並公佈名譽會員名單;

五、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決議;

六、審議及通過翌年度活動計劃及預算;

七、對向其提出的申訴作出裁決;

八、解散本會。

第十三條

理事會的組成及召開

一、理事會由一名理事長、一至五名副理事長、一名秘書、一名司庫、二至十名理事組成,總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技術、裁判及紀律等部門主席是理事會之當然副理事長或委員。

三、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例會一次,如有必要,可由理事會主席隨時召開特別會議或應半數以上理事向理事會提出申請而召開。

四、理事會會議僅在過半數成員出席之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

五、理事會決議須以出席會議理事的過半數票通過,理事長或其替補人在理事會之決議上有決定性一票。

六、理事長因事不能視事,由最具資歷的一名副理事長替補。

第十四條

理事會的職權

理事會的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制定本會的年度工作計劃、預算、內部及輔助部門規章;

三、領導及處理各項日常會務、行政及財務工作,依章程規定向大會提交會務報告及財務報表;

四、管理本會依法設立的各項基金;

五、訂定會費及正式會員及或運動員參加賽事的報名費金額;

六、對外由理事會主席代表本會,包括在法庭內外;

七、根據技術部門及/或裁判部門及/或紀律部門事先提出之意見及因應情況並在其權限範圍內,就向其提出之問題作出決定;

八、當認為有必要時,可要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九、審核正式會員入會資格,向會員大會提議開除會員會籍;

十、依職權、會章及內部規章處分違紀會員及表揚有傑出貢獻的會員;

十一、通過聘任本會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顧問、等名譽會員;

十二、領導本會工作,聘用和解僱本會僱員及訂定僱員薪酬及福利;

十三、使本會承擔法律責任之文件,必須由理事會主席或其授權人簽署方為有效。但一般之文書往來則只須任何一位理事簽署即可。

第十五條

技術部門

一、技術部門有下列職責:

(一)規範及監察運動員選拔負責人及教練之聘用;

(二)建議理事會委任或免除運動員選拔負責人及AJM代表隊教練;

(三)監察比賽章程之執行,在認為有需要時,向理事會建議修改項目技術章程;

(四)建議理事會舉行技術會議,舉辦培訓課程,講座和參與會議;

(五)就技術章程之應用及理解異議作出裁決;

(六)在本身職責範圍內,應上訴委員會要求提供說明,協助理事會制定相關預算案;

二、技術部門會議由部門主席召開。

三、決議以出席成員之簡單多數票通過並須作出記錄。

第十六條

裁判部門

一、裁判部門有下列職責:

(一)負責由本會舉辦之官方賽事之裁判工作;

(二)規範、監察及領導裁判員工作;

(三)委任本會舉辦之官方賽事的裁判員;

(四)建議理事會舉行裁判會議,舉辦培訓課程,講座和參與會議;

(五)就運動員、教練或裁判員違反裁判章程之事實報告紀律部門;

(六)在本身職責範圍內,應上訴委員會要求提供說明。

二、按IJF要求在官方賽事期間,召開裁判會議,其主席有權隨時召開特別會議。

三、決議以出席成員之簡單多數票通過並須作出記錄。

第十七條

紀律部門

一、紀律部門有下列職責:

(一)對其直接得悉或經技術及/或裁判部門告知之違紀行為,向理事會作出書面報告及建議提起紀律程序;

(二)建議理事會修改紀律章程;

(三)在本身職責範圍內,應上訴委員會要求提供說明。

二、理事會在接獲上款(一)項所指之紀律部門正式告知之日起計五個工作日內必須就是否提起紀律程序作出決議。

三、紀律部門會議由部門主席召開。

四、決議以出席成員之簡單多數票通過並須作出記錄。

第十八條

監事會的組成及召開

一、監事會由一名監事長及兩至六名監事組成,監事會成員的總數必須為單數;

二、監事會僅在過半數成員出席之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

第十九條

監事會的職權

監事會的職權如下:

一、監察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及理事會的運作;

二、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

三、審核本會財政狀況及賬目;

四、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監事會意見及財務審核報告;

五、當認為有必要時,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第二十條

上訴委員會的組成及召開

一、上訴委員會由一名主席及兩至六名委員組成,上訴委員會成員的總數必須為單數;

二、上訴委員會僅在過半數成員出席之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

第二十一條

上訴委員會的職權

上訴委員會的職權如下:

一、遵守並促使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所有有關體育運動事宜之法律及行政法規;

二、對理事會就體育方面之決定而涉及之上訴作出決定;

三、對科處紀律處分之決定而涉及之上訴作出決定;

四、在理事會的要求下,對在澳門舉辦的柔道活動中出現的爭議事件的調查案卷及紀律程序提交意見,供理事會審核及裁決;

五、在理事會的要求下,就解釋或填補章程遺漏而提出之問題提出意見;

六、應理事會要求,對任何其它事宜提出意見;

七、當認為有必要時,通過其主席要求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第二十二條

上訴機制

一、上訴以合議庭裁判方式作出決定;

二、上訴委員會為履行其職務,得要求理事會提供所需及適當之資料;

三、上訴委員會得在主席或其代任人主動或大多數上訴委員會成員或任一會員要求時,可召開會議;

四、決議須有依據及出席會議成員以簡單多數票通過,並編制會議記錄。

第二十三條

輔助部門

一、理事會下設以下輔助部門,包括但不限於:技術部門、裁判部門、紀律部門。該些輔助部門由理事會委任,任期與理事會一致。

二、各輔助部門之主席由本會理事會之副理事長或理事擔任。

三、各輔助部門之職責由理事會依法以內部規章方式作出規定。

四、決議須有依據及出席會議成員以簡單多數票通過,並編制會議記錄。

第四章

紀律程序

第二十四條

紀律程序的執行及適用

一、適用於本會的紀律程序遵照12月20日第67/93/M號法令第40條以及澳門現行法規有關嫌疑人答辯規則的相關規定執行。相關紀律制度適用於以下實體:

(一)本會組織架構及輔助部門之成員;

(二)本會屬會之成員;

(三)在本會擔任任何性質職務之人士;

(四)運動員、教練及裁判員。

二、違紀行為是指上款所指之任何人士作出違反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體育運動法規及/或本會章程及/或規章及/或組織架構決議之過錯事實,並損害本會聲譽及/或妨礙柔道運動的發展。

第二十五條

紀律懲戒權限

一、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具有以下紀律懲戒權限:

(一)對嚴重違反紀律的會員作出開除會籍的處分,但科處有關處分須取決於理事會之建議及上訴委員會之必須預先意見。

二、理事長有權限就下列實體所實施之行為提起紀律程序及科處紀律處分:

(一)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

(二)對本會組織架構及輔助部門之成員及/或本會屬會之成員;

(三)經紀律部門確認有作出違紀行為之運動員、教練及/或裁判員。

三、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及理事長得委任紀律程序之預審員,其可屬紀律部門之成員。

第二十六條

嫌疑人之答辯

一、要求違紀嫌疑人在兩個工作日內提取副本之通知,可直接遞交其本人接收,或以雙掛號信方式寄到其通信地址。

二、如違紀嫌疑人下落不明,應在本地區的一份中文及一份葡文報章以公示告知形式作出通知。

三、違紀嫌疑人必須在接獲通知或公示告知日起計十五日期間內提出書面答辯,並得查閱卷宗,提供證人及申請其認為需要之證明。

四、嫌疑人得委託律師。

第二十七條

紀律處分

一、對紀律行為可根據其情節輕重,科處以下處分:

(一)書面申戒;

(二)澳門幣伍佰至伍仟元之罰款;

(三)中止正式會員權利至一年;

(四)中止正式會員權利一年至三年;

(五)開除會籍。

二、凡被科處罰款的違紀實體須在接獲最後決定通知之日起計三十天內繳交罰款,否則罰款處分將自動轉為中止正式會員權利至一年之處分。

三、紀律處分將記錄在由本會設立之違紀記錄檔內。

第二十八條

上訴

一、對科處紀律處分之決定及第十四條第七款、第九款及第十二款所指之決定得向上訴委員會主提起上訴。

二、行政上訴須在接獲決定通知或作出公示通知之日起計八日內作出。

三、上訴之提起應透過致上訴委員會主席及列明事實依據和規章依據之簡易上訴狀為之。

四、若第一款所指之上訴被駁回,得對上訴委員會所作出之駁回決定依法提起司法上訴。

第二十九條

準用規定

本章未有特別規定之事宜,適用本會紀律規章之規定。

第三十條

收入

本會的主要收入如下:

(一)會員繳交的會費、升級及或升段考試費;

(二)活動收入;

(三)因違紀行為而科處罰款之收入;

(四)捐贈;

(五)政府給予之財政資助;

(六)私人贊助;

(七)法律容許的其他收入和資助。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附則

一、為有效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規範其轄下的各功能組別,理事會有權制定各項內部規章,包括: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規則等;

二、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所有;

三、本章程未規範事宜,按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第三十二條

生效

本章程自會員大會會議通過翌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條

會徽

本會採用以下會徽: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7 de Março de 2018. — O Notário, António Baguinho.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Sede Ásia-Pacífica da Sportaccord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o estatuto da Sede Ásia-Pacífica da Sportaccord, foi totalidade alterado por documento particular datado de 23 de Março de 2018, passando o mesmo a ter a seguinte redacção em anexo:

亞太體育聯合會總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性質、宗旨、會址、任務

第一條

名稱

本總會定名為“亞太體育聯合會總會”,中文簡稱為“亞太體育總會”,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Geral de Federações de Desportos da Ásia-Pacífica”,葡文簡稱為“AGFDAP”,英文名為:General Association of Asia-Pacific Sports Federations,英文簡稱為:“GAAPSF”。

第二條

性質

本總會為非牟利團體,擁護奧林匹克精神。為領導亞太地區各項單項體育及民族體育發展的國際體育組織。

第三條

宗旨

本總會宗旨是:以現代體育為模版、以大眾體育為基礎、以傳統體育為重點、以體育教育為平台、以體育經濟為動力、以體育文化為靈魂,秉承更特、更優、更好,打造世界體育模式升級版。

團結及帶領各亞太單項體育聯合會向社會各階層全方位推廣和普及體育運動,團結中國和亞太地區及國際熱愛體育運動的組織和體育愛好者,通過舉辦綜合性運動會,開展訓練、競賽、教育、培訓、醫務、科研、市場開發、發展、普及等各類活動,促進國家和地區之間的體育交流與合作,增進友誼。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和體育道德風尚。為增進人民健康,美化生活,促進亞太地區和世界和平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會址

本總會會址設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建設花園地下1A號,經執委會通過,會址可遷移至其他地方,及可在中國及亞太地區任何城市設立分部、代表機構。

第五條

任務

本總會的任務是:

一、依法在中國、亞太及世界各國開展體育及體育相關活動,包括:各類體育的普及活動,舉辦各單項或綜合性體育賽事、訓練、教育、培訓、醫務、科研、市場開發、發展及交流活動;

二、制定體育領域相關標準與規則;

三、進行形式多元的大眾體育、民族體育、經濟體育、體育教育、體育文化、體育產業的普及推廣;

四、為會員提供各種支持體育道德和社會責任的運動;

五、與國際組織、亞太和世界各單項體育聯合會及體育組織合作,交流,組織和舉辦世界、國際、亞洲、亞太區、海內外各種高水平體育活動;

六、舉辦和組織體育理論與文化的學術研究,開展教學、講座、論壇等學術交流活動;

七、支援和協助會員之間進行經濟、技術、學術、人才和管理經驗方面的交流,開拓亞太區及中國體育產業市場,提升國際競爭力;

八、開展體現本總會宗旨的其他活動。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

會員資格

本總會會員分為正式會員及名譽會員:

一、正式會員分為:洲際級團體會員、國家級團體會員、省市級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其入會資格如下:

洲際級團體會員

凡承認本總會章程的洲際單項體育聯合會、體育聯合會總會均可申請成為洲際級團體會員。

國家級團體會員

凡承認本總會章程的亞太各國/地區之單項體育聯合會、體育聯合會總會均可申請成為國家級團體會員。

省市級團體會員

凡承認本總會章程的亞太各國各省市之單項體育聯合會、體育聯合會總會或從事體育活動的社團均可申請成為省市級團體會員。

個人會員

凡擁護本總會章程,熱愛體育並對體育有特殊貢獻的各方人士、在國際重要賽事中取得優秀成績的運動員、體育行業的優秀經營管理者、熱心從事體育產業研究的專家、教授等均可申請成為個人會員。

符合上述條件的申請者向本總會提出申請,並經執委會批准後,即可成為本總會的團體會員或個人會員。

二、名譽會員:台、港、澳同胞,海外華人、海外僑胞和國際友好人士對本總會有貢獻者,可由執委會通過直接聘任為本總會的名譽顧問、名譽主席、名譽副主席、名譽會員、等名譽職位。

第七條

會員入會程序

一、向本總會執委會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必須有一團體會員的法人代表及/或兩名個人會員介紹,並填寫會員登記表送交執委會審查通過;

三、交納當年度會費;

四、由執委會發給會員証明。

第八條

會員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洲際級團體會員具5票投票權,國家/地區級團體會員具3票投票權,省市級團體會員具1票投票權,個人會員沒有投票權;

二、參加本總會組織的各種活動;

三、獲得本總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總會工作的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團體會員有權申請設立“亞太體育聯合會總會”地區分部或地區培訓中心、俱樂部等,但須報經本總會批准。批准後繳納規定的管理費用,由本總會統一授權制作和頒發標牌。

第九條

會員義務

一、執行本總會各組織機構的決議;

二、維護本總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完成本總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總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符合本總會章程的其它義務。

第十條

退會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總會,並交回會員証。會員如超過2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總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一條

撤銷會籍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或有損本總會聲譽、澳門和國家聲譽的,經執委會或常務執委會表決通過,予以撤銷會籍。

第三章

管理機關

第十二條

組織架構

本總會的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執委會、監事會、上訴委員會。

第十三條

任期

上款各機關之據位人的任期為兩年,得連選連任。

第十四條

選舉

一、本會各機關之選舉在會員大會會議進行;

二、候選之提名以整條名單方式提交,同時應載有全部參選人之個人接受提名聲明書;

三、選舉應於任期屆滿之年的會員大會上舉行,而候選之提名名單則須於選舉日的三十天前向執委會提交。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總會的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正式會員組成;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由會員大會選出,由一名會長、若干名副會長及若干名秘書組成,任期兩年,得連選連任。會長之職責為召集及主持會員大會,當會長缺席時,由執委會主席或由大會推選其中一名副會長代行其職責;

三、會長必須在國際體育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力;

四、會員大會之平常會議每年召開一次;

五、當會長認為有需要時,可由會長召集會員大會之特別會議,或應執委會、監事會或半數以上之正式會員之要求而召集;

六、會議召集書應於會議舉行前至少十天以掛號信形式郵寄至各會員及管理機關的聯絡地址或以由會員法定代表簽收之方式代替。會議召集書應註明會議召開的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七、會議必須在不少於半數正式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進行,如不足半數,可於半小時後在同一地點進行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之正式會員人數是否過半,會議均視為有效召開;

八、會員得委托另一會員代表其行使投票權,委托授權書必須由委托會員執委會兩名成員簽署生效,內容必須列明代理權所涉事項;

九、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簡單多數票,修改章程及解散本總會的決議除外;

十、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方可通過;

十一、解散本總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方可通過;

十二、會員大會主席在大會之決議上有決定性一票。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的職權

會員大會的職權為:

一、制定和修改本總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各組織架構成員;

三、審議及通過執委會及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審議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確定本總會的會務方針,確定下屆會員大會有關事項;

五、決定本總會的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六、討論和通過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

執委會

一、執委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總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二、執委會設主席一人、常務副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總幹事一人、執行副總幹事若干人、副總幹事若干人、司庫一人、常務執委若干人及執委若干人。執委會成員的總數必須為單數;

三、主席為本總會法定代表人,對外代表本總會;

四、主席必須在國際體育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力;

五、如有需要,執委會可下設若干功能委員會,包括但不限於:會員及法務委員會、無禁藥委員會、社會責任及誠信委員會、綜合運動會委員會、市場委員會、運動倡議委員會等。該些功能組別成員由執委會委任,任期與執委會相同;

六、執委會每半年召開例會一次,如有必要,可由執委會主席隨時召開特別會議或應半數以上執委向執委會提出申請而召開;

七、執委會會議僅在過半數成員出席之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

八、執委會決議須以出席會議成員的過半數票通過,主席或其替補人在執委會之決議上有決定性一票。

第十八條

執委會的職權

執委會的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五、聘任名譽顧問、名譽主席、名譽副主席、名譽會員、等名譽職位;

六、決定本總會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

七、領導及處理各項日常會務、行政及財務工作;

八、領導本總會各機構及委員會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及規章;

十、管理本總會依法設立的各項基金;

十一、聘請專業人士任職;

十二、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三、當認為有必要時,要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十四、決定執委會的其他重要事宜。

第十九條

監事會

監事會由一名監事長、一名秘書及若干名監事組成,監事會成員的總數必須為單數;監事會僅在過半數成員出席之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

第二十條

監事會的職權

監事會的職權如下:

一、監察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及執委會的運作;

二、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

三、審核本會財政狀況及賬目;

四、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監事會意見及財務審核報告;

五、當認為有必要時,要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第二十一條

上訴委員會的組成及召開

一、上訴委員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一或三名委員,上訴委員會成員由大會選出,總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上訴委員會僅在過半數成員出席之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

第二十二條

上訴委員會之職權

上訴委員會是處理執委會就體育及行政方面所出之決定及紀律程序之上訴機構,其職權如下:

一、遵守並促使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國際現行有關體育運動事宜之法律及行政法規;

二、遵守並促使遵守本總會及其所加入之國際組織之章程及規章;

三、對執委會就體育及行政方面之決定而涉及之上訴作出決定;

四、對科處紀律處分之決定而涉及之上訴作出決定;

五、應執委會之建議,對任何事宜提出意見;

六、在總會報告內公佈,包括裁決、意見及作為規範的議決;

七、當認為有需要時,通過其主席要求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第二十三條

上訴機制

一、上訴以合議庭裁判方式作出決定;

二、上訴委員會為履行其職務,得要求執委會提供所需及適當之資料;

三、上訴委員會得在主席或其代任人主動或大多數上訴委員會成員或任一會員要求時,可召開會議;

四、決議須有依據及出席會議成員以簡單多數票通過,並編制會議記錄。

第四章

經費

第二十四條

經費

本總會經費源於:

1、會員會費;

2、捐贈;

3、政府或企業資助;

4、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經費倘有不敷或特別需要用款時,得由執委會決定籌募之。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7 de Março de 2018. — O Notário, António Baguinho.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東莞厚街鎮同鄉會

Certifico, por extracto, que por documento autenticado em vinte e seis de Março de dois mil e dezoito,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e registado sob o número 02/2018 do Maço de Documentos Autenticados de Constituição de Associações e de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e Alterações dos Estatutos, foram totalmente alterados 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passando a ter a redacção constante do documento anexo:

澳門東莞厚街鎮同鄉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東莞厚街鎮同鄉會”。

第二條——本會以擁護基本法,支持一國兩制,共建和諧社會。團結東莞厚街鎮鄉親、互愛互助、敦睦感情、造福桑梓、共謀福利及慈善公益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高利亞海軍上將大馬路41號激成工業中心第3期12樓Q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已成年之東莞厚街同鄉(包括親屬),不拘性別,由會員介紹,帶同身份證及副本,半身正面一吋半相片兩張,填妥申請表,經理事會審核符合條件者准許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

一、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二、會員大會舉行時有提議及表決權。

三、享受本會福利及參與各項康樂活動。

第六條——會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會章。

二、履行本會議決案,協助本會推進會務。

三、繳納會費。

四、義務擔任本會所推行之職務。

第七條——會員如作下列行為,經監事會審查屬實,得由理事會執行除名。

一、違反法律。

二、違反會章及不服從決議。

三、損害本會名譽與利益。

第八條——會員自動退會或被除名,其所繳交之基金及一切費用,概撥充本會辦理福利事務,概不發還。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九條——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十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一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議決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二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議決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三條——凡熱心公益,德望昭著或對本會有特殊貢獻之港、澳、臺、海外及內地東莞厚街同鄉,得贈予本會名譽會長、永遠會長、永遠名譽會長榮銜;非同鄉而在港、澳、臺、海外及內地之工商界、社會各界知名人士,對本會舉辦之福利或公益熱心支持及贊助者,得由理事會推介聘任為榮譽會長、名譽會長或名譽顧問、顧問,藉此加強推進會務。

第四章

經費

第十四條——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有特別需要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五條——本會是一非牟利機構,可接受鄉親,社會人士,當地政府機構及社會團體之捐贈。

第十六條——本會公款,除正常支銷外,如有特別支付,必須獲理事會、監事會決議通過,方得動用。

第十七條——本會收支帳目,應按月結算,每年決算,均列交監事會審核後,交回理事會公佈。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本章程之訂定由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第十九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

私人公證員 Zhao Lu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6 de Março de 2018. — O Notário, Zhao Lu.


澳門電訊有限公司

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董事會報告

致各股東

董事會欣然提呈澳門電訊有限公司(「本公司」)二零一七年的年度報告,包括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

澳門經濟概況

在二零一七年首三季,澳門經濟增長了百分之九點三,從二零一六年的負增長百分之二點一反彈回升。對應了二零一七年博彩毛收入急速增長達百分之二十與二零一六年度減少百分之三點三之間的對比情況。二零一七年估計入境遊客約為三仟二百六十萬人次,比二零一六年度大致增長了百分之五點四。二零一七年度通脹率估計為百分之一點五,而失業率大概維持少於百分之二之低水平。

主要業務回顧

本公司繼續按照特許合同營運澳門公共電訊服務,營運本地及國際固網電話服務。根據在二零零九年對此特許合同所作修訂,本公司保留了以非專營形式,不間斷地經營固網服務,由二零一二年一月一日起直至二零一六年底,為期五年。再根據有關合同第四條條文,特許合同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按照原有條款自動續期了五年,直至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除此之外,本公司根據牌照編號1/2013,營運設置及經營固定公共電信網絡業務,涵蓋了提供頻寬予持牌電訊商,經營本地及國際專線租賃及數據中心等服務。牌照編號1/2013的簽發刊登於二零一三年六月三日政府公報,有效期直至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本公司是四個營運設置及經營長期演進技術(“LTE”)第四代地面流動通訊服務牌照的服務經營商其中一個,自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日起提供相關服務。有關牌照編號1/2015的簽發,刊登於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政府公報,有效期為八年直至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四日。本公司是當中唯一同時採用頻分雙工(FDD)及時分雙工(TDD)兩套技術模式的服務經營商。

本公司繼續持有牌照經營第二代(GSM)及第三代(WCDMA)地面流動通訊網絡服務,有關服務經營須與其餘三個營運商競爭,牌照編號1/2007,有效期直至二零二三年六月四日。

本公司亦根據互聯網服務經營牌照編號13/2003提供互聯網服務。有關牌照有效期至二零一八年四月。本公司正在辦理有關牌照未來五年的續期手續。

在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本公司的營業額為澳門幣三十五億八仟五百萬元,比之前年度之澳門幣四十五億一仟二百萬元減少了百分之二十一。營業額之減少主要在於流動通訊設備銷售的減少,有關營業額比之前年度減少了百分之三十四。若不包括流動通訊設備銷售的營業額,本公司其餘業務的營業額在二零一七年減少了百分之十二。主要營業額減幅來自商業方案服務(百分之三十八),互聯網及數據中心服務(百分之十二),專線租賃服務(百分之七),國際固網話音服務(百分之二十四),本地固網話音服務(百分之五)以及流動通訊服務(百分之零點三)。服務收入的減少主要因為本地主要賭場和渡假村工程大部份已完成,以及在互聯網,專線租賃,流動跨域及國際話音服務收費上的顯著減價。

隨著流動通訊設備及部份服務營業額的減少,本公司的直接銷售成本也比去年減少了百分之三十二。儘管面對勞工市場緊張以及網絡牌照和維修成本的上升壓力,本公司包含折舊費用的經營費用僅比去年增加了百分之六。

綜合上述各種因素,本年度本公司稅後盈利為澳門幣八億八仟一百萬元,比之前年度減少百分之十九。

在二零一七年,本公司投入的資本性開支為澳門幣三億八仟五百萬元,比之前年度輕微減少了澳門幣一仟七百萬元。二零一七年度本公司主要大型項目包括LTE流動通訊網絡,寬頻互聯網網絡以及專線服務網絡的系統擴建。

固網電話

在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內,本公司接獲新電話服務申請9,850宗(二零一六年:8,665宗)。安裝電話線路總數9,916條(二零一六年:12,869條),當中包括新電話線路5,889條,電話線路外部搬遷3,354條以及其他增值服務線路673條。扣除17,524宗(二零一六年:20,153宗)停止服務申請後,電話線路減少7,608條(二零一六年:減少7,284條)。固網電話系統總數年終時共有線路140,635條(二零一六年:148,243條)。

二零一七年由澳門打出的國際長途電話共七千九百萬分鐘,較二零一六年減少了百分之十二。二零一七年打入澳門的國際長途電話共九千五百萬分鐘,較二零一六年減少了百分之七。

流動電話

澳門流動電話市場人口滲透率至年底已達百分之三百三十九(二零一六年:百分之三百零二)。與此同時,本公司的流動電話客戶數為970,384個(二零一六年:856,735個),比去年增加了百分之十三。在年底,流動寬頻客戶數為271,258個(二零一六年:235,742個),比去年增長了百分之十五。

互聯網

在二零一七年,本公司的互聯網用戶增長了百分之四,達182,245個(二零一六年:174,954個)。年內,百分之二十七原有家居銅線網用戶選擇升級為家居光纖寬頻用戶。在二零一七年底,使用家居光纖寬頻的互聯網用戶達121,284個。

法定儲備

根據《商法典》第四百三十二條,公司的法定儲備應達公司資本額的四分之一。本公司在二零一七年無須再增加法定儲備。

董事

本年度內及截至本報告日的董事為:

辛悅江先生——主席
林振輝先生——代表中信國際電訊集團有限公司
潘福禧先生——董事總經理
陳天衛先生
費怡平先生
蔡大為先生
劉惠明女士——代表澳門郵政儲金局
葉明旺先生
溫建南先生

監事會

本年度內及截至本報告日的監事會成員為:

劉基輔先生——主席
鍾煥玲女士
李燕明女士
劉國麟先生
葉國興先生

承董事會命

潘福禧
董事總經理
二零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摘要財務報表之獨立核數師報告

致 澳門電訊有限公司各股東:

我們按照國際審計準則審核了澳門電訊有限公司二零一七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一八年二月十二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根據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要求編制,由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綜合收益表、權益變動表和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摘要和解釋附註。

隨附由管理層編制的摘要財務報表是上述已審核財務報表的摘要內容。我們認為,摘要財務報表的內容,在所有重要方面,與已審核財務報表的內容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澳門電訊有限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師報告一併閱讀。

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

二零一八年二月十二日於澳門

損益表

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澳門幣)

二零一七年

二零一六年

收入

3,584,634,572

4,511,602,105

其他(損失)/收入

(2,569,508)

388,596

營運成本及費用

(2,576,454,861)

(3,280,935,281)

經營溢利

1,005,610,203

1,231,055,420

利息收入

1,042,248

2,596,478

界定福利公積金利息成本

(3,178,668)

(3,195,128)

稅前溢利

1,003,473,783

1,230,456,770

所得稅

(122,490,185)

(149,300,735)

本年溢利

880,983,598

1,081,156,035

資產負債表

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幣)

二零一七年

二零一六年

非流動資產

——物業、廠房及設備

1,699,894,665

1,642,832,284

——無形資產

8,549,820

11,396,622

——投資於附屬公司

10,324

10,324

——遞延稅項資產

6,439,124

13,040,437

——其他非流動資產

35,799,794

29,214,321

1,750,693,727

1,696,493,988

流動資產

——存貨

105,240,540

69,111,756

——貿易及其他應收賬款

444,453,459

486,963,734

——聯號貸款

-

14,034,915

——現金及現金等價物

339,978,854

635,612,324

889,672,853

 

1,205,722,729

流動負債

——貿易及其他應付賬款

729,897,446

766,019,952

——即期稅項

125,654,981

151,644,913

855,552,427

917,664,865

流動資產淨值

34,120,426

288,057,864

非流動負債

——界定福利公積金淨負債

70,357,675

116,262,255

資產淨值

1,714,456,478

1,868,289,597

資本及儲備

——股本

150,000,000

150,000,000

——法定儲備

37,500,000

37,500,000

——資本繳入儲備

11,224,642

11,224,642

——保留溢利

1,515,731,836

1,669,564,955

權益總額

1,714,456,478

1,868,289,597

承董事會命

潘福禧

葉明旺

董事總經理

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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