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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2018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及第八條第二款,以及經十月四日第53/9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九日第59/97/M號法令第四條第一款、第六條第一款及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成員:

(一)經十月四日第53/9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九日第59/97/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c)項所指的執行委員會成員:

(1)行政當局的代表:

黃志雄(協調員);

戴建業(副協調員)。

(2)代表僱主組織的代表:

崔煜林;

王世民。

(3)代表勞工組織的代表:

李從正;

蔡錦富。

(二)經十月四日第53/9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九日第59/97/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d)項所指代表僱主組織的代表:

(1)正選:

葉兆佳(任期由二零一九年八月十四日至二零二零年四月十六日);*

莫志偉;

馮信堅。

(2)代任:

王彬成;

高志良;

馮健富。

* 請查閱:第65/2019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三)經十月四日第53/9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九日第59/97/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e)項所指代表勞工組織的代表:

(1)正選:

梁偉峰;

盧觀平;

黃位。

(2)代任:

趙步雲;

蘇偉良;

伍志平。

二、委任陳元童為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秘書長。

三、本批示自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七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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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三月一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丁雅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