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40/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9/2018

刊登日期:

2018.2.28

版數:

3055

  • 委任駐澳門賽馬有限公司的政府代表。
相關法規 :
  • 第13/92/M號法令 - 通過本地區官方董事及政府代表之法定制度--若干撤銷。
  •  
    相關類別 :
  • 公共服務承批公司 -
  •  
    私營機構 :
  • 澳門賽馬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0/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根據現行《經營賽馬專營合同》第二十四條,並按照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和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余雨生為駐澳門賽馬有限公司的政府代表,自二零一八年三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二、執行上指職務的每月報酬為澳門幣九千二百元。

    二零一八年二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41/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9/2018

    刊登日期:

    2018.2.28

    版數:

    3055

    • 將退休基金會行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的定期委任續期。
    相關法規 :
  • 第16/2006號行政法規 - 訂定退休基金會的組織及運作。
  •  
    相關類別 :
  • 退休基金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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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1/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06號行政法規《退休基金會的組織及運作》第二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五條第一款至第三款,以及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結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Diana Maria Vital Costa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擔任退休基金會行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八年四月一日起續期兩年。

    二零一八年二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42/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9/2018

    刊登日期:

    2018.2.28

    版數:

    3055-3056

    • 委任及續任“公共行政道德操守委員會”成員。
    相關法規 :
  • 第368/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設立“公共行政道德操守委員會”。
  •  
    相關類別 :
  • 行政公職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2/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68/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公共行政道德操守委員會”成員,為期兩年:

    (一)駱偉建,並由其擔任主席;

    (二)何雪卿。

    二、續任高炳坤為“公共行政道德操守委員會”成員,為期兩年。

    三、本批示自二零一八年三月四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八年二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二零一八年二月十五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盧麗卿

    法規:

    第43/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9/2018

    刊登日期:

    2018.2.28

    版數:

    3358-3359

    • 委任一名及續任多名中國與葡語國家商貿合作服務平台發展委員會成員。
    相關法規 :
  • 第35/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設立“中國與葡語國家商貿合作服務平台發展委員會”。
  • 第38/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 委任及續任中國與葡語國家商貿合作服務平台發展委員會成員。
  •  
    相關類別 :
  • 行政法務司司長 - 社會文化司司長 - 海關 - 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 - 市政署 - 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 旅遊局 - 澳門金融管理局 - 財政局 - 文化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3/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5/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文化局代表穆欣欣為第35/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十三)項的中國與葡語國家商貿合作服務平台發展委員會成員。

    二、續任下列人士為第35/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五)項至(八)項、(十)項至(十二)項及(十四)項至(十六)項的中國與葡語國家商貿合作服務平台發展委員會成員:

    (一)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代表丘曼玲;

    (二)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葉炳權;

    (三)海關代表吳國慶;

    (四)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代表張祖榮及吳愛華(後者為秘書長);

    (五)民政總署代表戴祖義;

    (六)經濟局代表戴建業;

    (七)旅遊局代表文綺華;

    (八)澳門金融管理局代表陳守信;

    (九)財政局代表容光亮;

    (十)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代表蘇朝暉。

    三、委員會成員的任期由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五日起為期一年。

    四、本批示自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五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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