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15/201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8/2018

刊登日期:

2018.2.21

版數:

2762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澳門大學校長,作為簽訂澳門大學——N22科研大樓八樓中華醫藥研究院製藥工程中心設計及建造工程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澳門大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5/201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宋永華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明信建築置業有限公司”簽訂澳門大學——N22科研大樓八樓中華醫藥研究院製藥工程中心設計及建造工程的合同。

    二零一八年二月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法規:

    第17/201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8/2018

    刊登日期:

    2018.2.21

    版數:

    2762-2763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澳門大學校長,作為簽訂澳門大學——S36教職員宿舍建築工程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澳門大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7/201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宋永華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南方建築置業有限公司”簽訂澳門大學——S36教職員宿舍建築工程的合同。

    二零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

    二零一八年二月十二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葉炳權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
    Get Adobe Rea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