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婦兒保健養生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4/2018號。

澳門婦兒保健養生協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及會址

一、 本會名稱:

中文名為“澳門婦兒保健養生協會”;

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e Preservação de Cuidados com a Saúde das Mulheres e das Crianças de Macau”;

英文名為“Macao Women and Children Health Care Preserving Association”。

二、 會址:

澳門柯利維喇街42-A號信發大廈地下A座。經會員大會決議,可更換會址。

第二章

宗旨

一、 本會為一非牟利團體。

二、 推廣和提高婦女及小兒對疾病、健康、養生及保健的認知。

三、 開展相關的學術交流和資訊活動,以加強醫療人員的專業技術及增加婦兒對醫療養生保健知識。

四、 致力參與與其他機構或團體合辦或委託的相關活動。

第三章

會員及會員資格

一、 本會會員分為會員、顧問會員和名譽會員;

(一)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成年人士,對婦女、小兒養生保健資訊感興趣者,須依手續申請,由理事會審核認可,在繳納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二)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成年人士,在澳門或國內外取得醫學專業資格的專業人士,須依手續申請,由理事會審核認可,在繳納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顧問會員或名譽會員。

二、 本會會員、顧問會員和名譽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有權對本會的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

三、 本會會員、顧問會員和名譽會員有義務遵守會章,並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須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不得作出任何有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

四、 本會顧問會員和名譽會員優先使用協會提供之設施或支援。

五、 但凡本會會員、顧問會員和名譽會員違反本章程規定之義務、本會作出之有效決議或作出有損協會聲譽,經理事會決議後取消會員資格,其所交納的會費概不歸還。

第四章

組織

一、 本會的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二、 本會各組織架構成員每三年選舉一次,連選得連任。

三、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負責決定本會工作方針,選舉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審議協會年度工作報告,以及聽取理事會工作計劃;凡本會會員均有權出席會員大會及作出表決。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以及副會長兩名。會長擔任會員大會主席,負責主持會員大會,對外代表本會,並由會長或會長指定的副會長代表本會參與社會活動及負責協調會務工作。

(三)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另外會員大會之召集每年至少必須召開一次。

(四)屬首次召集之大會,如出席會員未足半數,不得作任何決議。如在首次召集之大會中,出席會員不足上述之法定人數,大會得於半小時後經第二次召集後舉行,屆時無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大會都可以合法及有效地進行決議。

(五)會員大會的一般決議,以超過出席者之半數之票通過。

(六)會員大會對於解散或延長續期等會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七)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四、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之執行機構;負責領導及管理本會的行政事務;

(二)理事會負責召集會員大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處理日常會務及制訂工作報告;

(三)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理事若干名,總人數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四)理事會可按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主持,並領導有關會務工作。

五、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協會負責監察本會會務工作;負責領導及管理本會的行政事務;審議財政報告以及監督本會的財務狀況和事務。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監事一名,總人數為單數。

第五章

經費

本會經費來自會員會費、政府或社會團體及有心人士贊助、捐贈。

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護理研究學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八年一月十八日存檔於本署2018/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14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學會中文名稱為“澳門護理研究學會”,中文簡稱“護研會”。英文名稱為“Macao Nursing Research Association”,英文簡稱“MNRA”。

第二條——宗旨

本會宗旨為“促進澳門護理研究的國際地位,推動護理學術研究,開拓護理研究之角色與範疇,研發創新護理實務處置,共同維護市民之安全與權利”。

第三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士多鳥拜斯大馬路30A-B,市政文員大廈5樓13室。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資格

凡在澳門從事護理工作以及相關領域研究的專業人士,及在澳門就讀護理專業學位或以上的學生,承認本會章程,履行會員義務,按時繳納會費,均可申請加入本會。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

會員享有本會組織架構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有權參加本會組織的各種工作坊、學術研討會及學術交流與分享活動,發表學術研究成果等。

第六條——會員之義務

會員須遵守本會章程,維護本會聲譽,支持和參與本會活動,按期繳納會費。

第七條——會員資格的取消或自動喪失

(一)會員不遵守本會章程,或作出有損本會聲譽及利益的行為,經理事會過半數理事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其所繳交之會費,概不退還。

(二)會員超過三年不繳交會費者,則自動喪失會員資格及一切權利。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機構

本會設置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九條——任期

本會各機構之成員每屆任期三年,屆滿後可連選連任。

第十條——會員大會之組成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人、秘書一名,由會員大會選出。

(二)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日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之職責

會員大會的職責為:

(一)制定學會的行動方針,討論表決及更改章程。

(二)選舉及任免會員大會之會長、副會長、秘書、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成員。

(三)討論、審核及通過理事會及監事會提交的工作報告、財政結算。

(四)議決所接受之上訴。

第十二條——理事會之組成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其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互選產生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二人,秘書長一人,理事若干人,其總和必須為單數。

第十三條——理事會之職責

理事會的職責為:

(一)在法院內作為本會之代表。

(二)實施會員大會之議決;議決有關接納入會、退會及停止會員權利。

(三)慎重處理事項及組織社會活動。

(四)制定內部規則及負責一切會務。

(五)編制年度報告及有關賬目。

(六)召開會員大會。

第十四條——監事會之組成

監事會為本會監督機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監事若干人,其總和必須為單數。

第十五條——監事會之職責

監事會的職責為:

(一)監督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做出的決議。

(二)審核財務賬目。

第十六條——名譽會長及顧問

經會員大會決議,可聘請或及邀請資深護理以及相關領域研究的專家及社會人士擔任本會名譽會長及顧問。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七條——收入

(一)入會會費。

(二)每年會費。

(三)任何社會人士、機構、實體對本會的贊助及捐贈。

(四)政府資助。

第十八條——上條所得之收益,成為本會儲備金,將用作維持會址及活動開支。

第五章

章程修改

第十九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的代表通過方能成立。

第六章

解散

第二十條——本會解散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二十二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八年一月十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國際紋身師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九日存檔於本署2018/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19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國際紋身師協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為:“澳門國際紋身師協會”,中文簡稱“澳國紋身師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Internacional de Artistas de Tatuagem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Macau International Tattoo Artist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ITAA”。

第二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田螺里6號盈駿軒地下。

第三條——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存續不設期限。

1. 提倡澳門紋身藝術水平邁向國際化,促進國際優秀紋身藝術家與本地藝術交流,務求發展澳門多元化紋身藝術及提升紋身藝術家至國際展覽之水平;

2. 促進國際優秀紋身藝術家及有關專業人士進行交流,在澳門舉辦及赴世界各地參與國際性紋身展覽、表演、比賽、會議、研討會,技術研究、衛生交流會;

3. 提升及規範澳門紋身業界的技術標準、衛生標準、行業標準、達致國際級水平;

4. 向市民普及正確的紋身衛生知識,為出現不良反應之人士提供專業意見。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及義務

第四條——會員資格

需為現職紋身藝術家,與協會有相同理念,願意遵守會章者,並經由會員一人介紹,可申請入會。

1. 申請者須填入會申請表並經由會員一人介紹;

2. 會員為國際性,來自全球;

3. 同時提供紋身完成作品及紋身復原後照片共十幅,經理事會評核通過後,方得接納為本會會員;

4. 獲准加入之會員,須繳納入會年度會費,入會滿兩年後,凡願意積極支持本會者,可申請成為永久會員;

5. 經理事會評核通過後,合資格會員可即時擁有永久會員之資格。

第五條——會員權利

1. 可參加本會所舉辦的展覽、表演、比賽、會議、研討會,技術研究、衛生交流會,並享有提供之福利。

2. 享有本會與外間團體、商舖或機構合作之優惠計劃;

3. 入會滿兩年之永久會員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4. 出席會員大會,提出批評及建議;

5. 會員不限人數,需每年續會;

6.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六條——會員義務

1. 遵守會章及決議;

2. 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所舉辦之各種活動;

3. 推動及宣傳本會活動;

4. 每年出席大會所舉辦的“會員年度大會”;

5. 維護本會聲譽及權益;

6.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對本會聲譽作出損害行為,理事會得按其情節輕重,作口頭或書面警告,嚴重者得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七條——本會的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組成,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

會員大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及秘書一人。任期三年,可連選得連任,次數不限。

2. 每年召開一次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通知會員參加,由主席主持大會。

3. 應於開會前不少於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向會員發出具有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的召集書。

會員大會決議時,須獲出席會員一半或以上多數票贊成方為有效。

第九條——理事會

1. 為本會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會內日常行政運作;計劃會務發展,編製年度活動報告及財務執行報告;處理日常會務及賬目管理。

2. 理事會議由理事長召集,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會議必須過半數之成員出席方為有效,除特別規定外,決議須由出席者之過半數通過作出;如表決票數相同,以理事長所作之票為決定票。

3.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有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條——監事會

1. 監事會由三名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及秘書一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2. 監事會負責查核理事會之行政活動及財產進行監察並向會員年度大會報告。

3. 監事會議由監事長召集,會議必須過半數之成員出席方為有效。

第四章

財政收入及用途

第十一條——財政收入

1. 會費、政府資助及任何名義的捐贈;

2. 在本會範疇內開展活動報酬、服務性收入、諮詢費用。

第十二條——用途

支付日常營運、演講費、諮詢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四條——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五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六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社會及行為科學研究學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九日存檔於本署2018/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17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社會及行為科學研究學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中文名稱:澳門社會及行為科學研究學會;

英文名稱:Society of Social and Behavioral Sciences Research of Macau。

第二條——組織性質

本會為澳門非牟利的專業學術研究機構,受澳門法律管轄保護,其一切活動均遵守澳門的法律、法令和有關條例之規定。

第二章

第三條——宗旨

本會以促進澳門與國際之間在社會科學及行為科學的研究上作交流,推廣學術研究,推動民間和大專院校學習相關的研究技術,並與國際接軌,吸引國際相關的專業人才來澳門作交流訪問及留澳發展為宗旨。

第四條——本會以開展學術研究、講座、交流、比賽及出版刊物等為工作和活動內容。

第五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柯維納馬路南新花園第四座15樓G,經理事會同意可更改。

第三章

第六條——會員

入會資格:填寫會員申請表,經理事會批准和繳納會費。

第七條——會員權利與職責

(一)權利

a. 有表決權、選舉及被選權;

b. 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c. 享有本會的福利。

(二)職責

a. 為促進本會的宗旨而作出貢獻;

b. 維護本會的信譽及利益,支持及出席本會的活動。

第八條——會員身份的喪失

凡損害本會聲譽的會員,經理事會批准後有權請之退出。

第四章

第九條——架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十條——任期

本會組織機構之所有成員,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

第五章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一人,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會長對內領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會長缺席時,由理事長或副會長依次代其職務,會長卸任後授予永遠榮譽會長。

(二)會員大會須有二分之一或以上會員出席,方為合法。如人數不足,得隔半小時後再行召開,此時無論出席人數多寡,會議均為有效。

(三)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之權力及功能

(一)修訂本會章程,並獲四分之三出席會員贊同票決議通過。

(二)選舉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之架構成員;

(三)審議每年會務報告及財務報告。

(四)決定本會發展方針。

(五)解散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六)大會之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方得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六章

第十三條——理事會

(一)為本會的執行機構,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人,理事若干人,總人數為單數。

(二)理事長領導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副理事長協助理事會工作,理事分工負責會務工作。理事長外出或因事缺席未能履行職務時,副理事長得代表理事長主持會務。

(三)本會有法律效力和約束力的文件和合約,由會長簽署或由會長授權理事會其他成員代表簽署有效。

第十四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三人組成,負責監察理事會之工作。任期三年,連選連任。

(二)監事會互選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人。每年最少開會一次,並向會員大會交代。

第十五條——其他名銜

本會設創會會長、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榮譽顧問、顧問、榮譽會士、會士、研究員等職務,人數不限,由正副會長協商聘請。

第七章

第十六條——經費來源

本會為非牟利之專業學術社團,經費可接受澳門政府資助、本會成員和社會各界人士的合法捐助及會員會費。

第十七條——會徽

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創新的士互助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八年一月十八日存檔於本署2018/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15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創新的士互助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創新的士互助協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服務大眾、推廣旅遊”。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巴波沙大馬路371-453號台山平民大厦A座3樓334室。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使本會負責之方式

本會所有行為、合約及文件須理事會理事長和副理事長共同簽署。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八年一月十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自由式輪滑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九日存檔於本署2018/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18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自由式輪滑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會訂定中文名為“澳門自由式輪滑協會”,英文名為“Macau Freestyle Skating Association”。

第二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區華利街5號昌利大廈2B,本會亦可根據需要,通過理事會之決議將會址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三條——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本會宗旨是培養大眾對直排輪滑之興趣,推廣自由式輪滑運動;開辦學習課程,組織訓練和參加相關運動項目的各級競賽,與相關機構合作以促進本地區的體育文化、比賽及運動等。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資格

凡對直排輪運動有興趣且認同本會宗旨者,經本會理事會批准並繳納年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出席會員大會,並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二)會員享有本會各項規定之權益。

(三)會員有遵守會章、會議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第六條——機構

本會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淮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使本會負責之方式

本會所有行為、合約及文件須會長和理事長共同簽署。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屬於本會的收入:

(一)本會會員繳納的會費或捐助;

(二)社會人士捐助;

(三)政府機關資助;

(四)其他符合法律許可的收益。

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電競產業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8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8/ASS檔案組第4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電競產業協會

章程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電競產業協會”;中文簡稱為“電競產協”;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Indústria de Esporte Eletrônico de Macau”,葡文簡稱為“AIEEM”;英文名稱為“Macau E-Games Industry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GIA”,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法人住所

法人住所設於澳門新口岸上海街廣發商業中心17樓B,倘有需要,可透過理事會決議更改會址。

第三條

性質及宗旨

一、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

(a)推動澳門電競產業發展,構建業界共同成長的平台;

(b)完善本地電競業界的產業鏈,組織完善的體系;

(c)承傳和推動本地電競文化,為本澳青年提供投身業界的台階;

(d)培養本地電競產業人才之前瞻性視野,使其植根澳門,同時放眼世界。

二、為貫徹上述目標,本會透過籌辦課程、工作坊、產業交流活動及相關之活動,發掘本地電競文化產業有貢獻之人材,凝聚電競產業工作者之多元創作力量,並得以促進本地與外地之項目合作交流,提昇業界文化創造力,以加強電競產業與其他產業之連結。

第四條

會員

一、凡認同及遵守本會章程,並從事電競產業之人士,均可申請入會,並通過審批者,方為會員;

二、若會員被發現在其行為及公開言語上表現出與本會章程及相關規則有正面衝突或違背性質,本會有權通過理事會商議及審批後,單方面取消該會員之會員資格而無須向其預先通知;

三、會員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及其他權利,並須履行相關義務。

第五條

組織

一、本會組織機關為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各領導機關成員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具體由內部規章訂定。

二、經理事會決定,可聘請熱心社會人士擔任顧問及榮譽職務。

第六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長一名。

二、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或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三、會員大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會員大會在超過半數會員出席時方能召開,若出席人數不足,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開,屆時則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四、會員大會的職權如下:

(a)選舉及罷免各領導機關成員;

(b)修改本會章程及制定內部規章;

(c)制定本會工作方針及重要事項;

(d)審議及通過理事會工作報告、年度帳目及監事會意見書;

(e)法律賦予的其他職權;

(f)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七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機關,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

二、理事會的職權如下:

(a)召集會員大會;

(b)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c)計劃會務發展;

(d)管理行政及財政運作;

(e)編製年度活動報告及財務執行報告;

(f)法律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八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

二、監事會的職權如下:

(a)監察理事會的運作;

(b)對會務及財務管理作出意見;

(c)審核本會年度活動報告及財務執行報告;

(d)法律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九條

經費

經費來源為會員會費、贊助、捐款、資助及其它合法收入,且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得進行籌募經費。

第十條

附則

本章程解釋權及修改權屬會員大會。

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狂跑派跑步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8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8/ASS檔案組第3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狂跑派跑步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狂跑派跑步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Corrida de Corredor Louco”;英文名稱為“Crazy Runner Running Association ”。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社團,宗旨為:

帶動澳門跑步運動的推廣;

鼓勵澳門跑步運動的發展,團結相關社團;

透過推廣跑步運動及相關的募捐活動,促進澳門慈善事業的發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青洲里62號青洲工業大廈2樓D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決議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決議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簽名方式

本會所有合約及文件須由理事長簽署,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二條

附則

(一)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正式通過後實施。

(二)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將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範。

第十三條

會徽

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初創智庫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8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8/ASS檔案組第5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初創智庫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

中文名稱為“初創智庫協會”,英文名稱為“Start Up Think Tank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STT”。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6樓G。

第三條

宗旨

一、提供相關知識及技術協助初創企業家;

二、促進國際交流、推動產學合作、構建企業家的交流平臺;

三、支持澳門邁向適度多元化發展;整合企業資源;開展人才培養及培訓。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一、凡符合本會宗旨之人士,均可申請加入;

二、填寫入會申請表,經理事會批准後,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

權利

一、自由參加或退出本會;

二、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

第六條

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

二、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各項活動;

三、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費用;

四、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或利益的行為,否則理事會得按輕重給予警告或開除等處分。

第三章

組職架構

第七條

機構

本會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各機構成員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會員大會主席團主持工作,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及秘書一名;

二、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

三、在必要的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半數會員提出之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會員大會由理事長負責召集;

五、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而為之。通知書內需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九條

會員大會職權

一、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二 選舉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及監事會的相關意見書;

四、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決議;

五、通過翌年度的活動計劃及預算。

第十條

理事會

理事會為本會最高執行機構,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

第十一條

理事會職權

一、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三、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

四、 根據工作需要,決定設立專門委員會及工作機構,並任免其領導成員。

第十二條

監事會

監事會為本會最高監察機構,由監事長主持工作。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

第十三條

監事會職權

一、監察會員大會的決議及其執行進度;監督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

二、監督各項會務工作的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第四章

財務

第十四條

財務管理

一、 本會收支必須經財務記帳,編製財務報告,提交監事會審核;

二、年度財務報表須每年向會員公佈。

第十五條

經費

一、會員自願捐獻;

二、社會人士捐助;

三、公共及私人實體和社會其他機構贊助;

四、本身財產及資本之收益;

五、其他合法收益。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會章解釋權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章程如有未盡之處,概依澳門現行法律規範執行。

第十七條

解散

一、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二、若解散獲得通過,須設解散專責委員會負責處理本會的財物。

第十八條

會徽

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茲證明本文件共7頁與存放於本署“2018年社團及財團文件檔案組”第1/2018卷第1號文件之“澳門市務學會”章程原件一式無訛。

澳門市務學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性質及期限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市務學會”,葡文名稱:“Instituto de Marketing de Macau”,英文名稱:“Macau Marketing Institute”,英文簡稱“MMI”。

(以下簡稱“本會”),本會屬非牟利、具有法人地位的社會社團。其存續不設期限。本會將受本章程及澳門現行相關法律法規管轄。

第二條——會址住所及辦事處

本會設於澳門皇朝宋玉生廣場258號建興隆廣場12樓I室,可根據需要設立辦事處。經本會理事會批准,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三條——宗旨

本會的宗旨為:

(一)主動與政府、各企業、社團、協會、商會、學術機構、工商界人士合作,團結各界,在弘揚愛國愛澳精神的同時,透過市場學專業的探討、研究和實踐,為澳門經濟持續發展提供服務和作出積極貢獻。

(二)致力推動澳門市務業界的專業發展,進一步與國際間的先進市場學機構和標準接軌,協助相關的專業資格和認證獲得業界的大力支持和重點落實,持續提升澳門市務業界人士的高度專業化水平。

(三)構建一個優良的多元化市場學的交流平台,豐富市務業界人士的知識學習、專業培訓和分享經驗,並表彰在市場學和業界具有傑出成就及貢獻的機構和人士,促進卓越的專業市場學實踐。

(四)發揮本會的橋樑作用,積極協助市務業界聯繫澳門本地、港台華橋、粵港澳大灣區、中國、葡語系國家、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及各地區國家的專業機構和市務業界人士,透過不同的活動,促進各地的多方位交流及發展,協助持續提升澳門的國際專業地位。

(五)努力團結和凝聚澳門市務業界,以堅守和弘揚「一國兩制,愛國愛澳」的根本宗旨和核心精神,為國家和澳門的社會繁榮穩定發展持續貢獻新力量。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資格

凡認同及擁護本會宗旨和章程,並符合以下其中一項的入會資格要求,可填寫及遞交入會申請表和附上本會按時要求的相關文件,經本會理事會審批後,即可賦予會員資格。本會對每個入會申請具有最終解釋權和審批權。

(一)持有本會認可的市場學或商業相關的學士學位;

(二)持有本會認可的非商業相關的學士學位及具有二年以上工作經驗,並經本會理事會審批為適合加入本會的人士;

(三)持有本會認可的專業證書及具有五年以上市務或商業工作經驗,並經本會理事會審批為適合加入本會的人士;

(四)對市場學或市務業界有興趣的專業人士或企業機構管理層人士,並經本會理事會評選為適合加入本會的人士;

(五)經本會特邀加入的各界人士或機構;

(六)現正就讀本會認可的大專院校課程的全日制或兼讀制學生,並經本會理事會審批為適合加入本會成為學生會員。

第五條——會員均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

(二)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對本會會務提建議及意見;

(四)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

(五)退出本會。

第六條——會員必需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並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推動本會會務開展;

(三)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四)聲明及保證向本會提供的資料均為真實和正確無訛;

(五)按時繳納本會指定的會費,方可享受會員權利;

(六)不得作出任何損害國家、澳門和本會聲譽或利益的行動。

第七條——凡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之條款及參與損害國家、澳門和本會聲譽或利益的行動的會員將由本會理事會作出警告、嚴重警告以及開除會籍等處分。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八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和修改會章;選舉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的會議由大會主席團主持,主席團是由一名會長、若干名副會長和一名秘書組成,總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或適時相關法律法規適用之召集方式,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第九條——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財務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最少每二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及運作

第十一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本會組織架構成員、本會會員、澳門政府各機關、澳門和海內外各界人士和團體的捐助、贊助及資助;

(三)本會推行會務活動所得的收入或捐助;

(四)其他經本會批准接受的經費。

第十二條——顧問團

本會根據會務情況,邀請在工商、學術及社會等有卓越成就及貢獻的各界人士和專業人士擔任本會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榮譽顧問、顧問或其他榮譽職務,以輔助和支持本會會務發展、服務社會。

第五章

章程修改及附則

第十三條——章程修改

本會章程的解釋權及修改權屬本會會員大會,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本會會員大會討論並通過以作修改;修改本會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通過方為有效;如屬解散本會法人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通過方為有效,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第十四條——附則

(一)本會自註冊成立日起開始運作,其存續期不受限制。

(二)本會可根據會務發展情況而成立本會屬下的各個功能性委員會,協助本會會員的持續專業發展。

(三)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一概依澳門現行及適用之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九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莊慶嘉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9 de Janeiro de 2018. — O Notário, João Encarnação.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傅德用基金會

Fundação Fu Tak Yung

Fu Tak Yung Foundation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escritura pública celebrada perante mim, em 25 de Abril de 2017, de fls. 43 a 50 verso do livro de notas n.º 216-A do meu Cartório Privado, foi instituída a Fundação Fu Tak Yung, em chinês 傅德用基金會, reconhecida por despacho de S. Ex.ª o Chefe do Executivo, de 3 de Agosto de 2017, publicado no Boletim Oficial n.º 34, II Série, de 23 de Agosto de 2017, cujos estatutos homologados pelo referido despacho e sua versão em língua chinesa constam do articulado seguinte:

傅德用基金會

章程

第一章

性質及宗旨

第一條

(性質)

傅德用基金會,葡文名為Fundação Fu Tak Yung,英文名為Fu Tak Yung Foundation,下稱《基金會》,是不牟利性質的私法人,受本章程規範,凡本章程未載明者,則受澳門特別行政區(下稱《澳門特區》)現行法律規範。

第二條

(住所及存續期)

一、基金會之住所在澳門民國大馬路28至30號,並可在信託委員會認為對推行本基金會宗旨適宜的外地設立代表處或其他形式的代表機構。

二、基金會之存續為無限期。

第三條

(宗旨)

一、基金會的宗旨是發展教育、文化、衛生及科技研究。

二、基金會還可以開展社會和慈善性質的其他活動。

第二章

設立與財產制度

第四條

(財產)

一、基金會以自有的啟動現金澳門幣一千萬元設立。

二、除上款所指之啟動金外,基金會的財產由以下組成:

a)當推行本基金會宗旨有需要時,由創始人增加的捐獻;

b)公共或私人的任何資助,包括公共或私人實體給予的捐贈或贈與、遺產或遺贈,以及基金會以有償或無償方式取得的一切財產,在此等情況下,有關之條件和負擔須符合基金會之宗旨;

c)為基金會之運作和設立而取得的一切動產或不動產,以及來自基金會本身財產所作投資的收益。

三、如財政局批准免繳印花稅,並經基金會決議同意,基金會的財產還可以由物業財產構成,尤其是:

(i)民國馬路28及30號都巿地產的田面權,面積914平方米,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30號冊,編號11153;

(ii)民國馬路32及34號都巿房屋的田面權,面積1250平方米,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30號冊,編號11235;

(iii)西望洋山的農用房地產,沒有門牌號碼,面積 1542.44 平方米,在物業登記局標示編號19503。

第五條

(財政自主)

一、基金會享有全面財政自主權。

二、為達至本身宗旨,基金會得:

a)以任何方式取得或轉讓動產或不動產、有價物及權利,或以任何方式為動產或不動產、有價物及權利設定負擔;

b)接受任何贈與、遺產或遺贈,但須符合本章程第四條第二款c)項規定;

c)訂立借款合同和提供擔保,使基金會之財產增值及達至基金會之宗旨;

d)在澳門或外地進行投資。

第三章

行政與監察

第六條

(基金會之機關)

基金會設有下述機關:

a)信託委員會;

b)行政委員會;

c)監事會。

第七條

(信託委員會)

一、信託委員會由三至五名成員組成,總人數必須為單數,從被認為在基金會的任何活動領域方面具公認才幹、能力和勝任的人士中挑選,其中一人由基金會創始人傅厚澤Fu Hau Chak Adrian或其繼承人任命,另一人由基金會創始人傅蔭箎Fu Yam Chi或其繼承人任命,其餘由已獲任命的信託委員挑選。

二、信託委員會成員之任期不多於五年,可無限次連任,每次連任為期一年,直至被替代為止。

三、任何信託委員之除名,必須在有關委員不堪當擔任此職、犯有嚴重過失或明顯無興趣任職情況下,經信託委員會以不記名投票方式決議,並最少有三分之二票數贊成方可。

四、信託委員會在其成員中委出一人為主席。

五、倘信託委員會成員身故、因故不能視事、中止任期、被除名或放棄任命而出現空缺,信託委員會其他成員將委出符合本條第一款條件之人士填補空缺。

六、信託委員會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經主席主動召集,或經信託委員會的兩名成員或行政委員會的兩名成員要求下,將舉行特別會議。

七、任一信託委員均可委託另一委員代表出席會議,但須以書面通知主席。

八、決議以出席成員之多數票贊成為取決,主席有決定性一票。

九、信託委員會成員職務不受酬。

十、信託委員會可要求行政委員會及監事會成員出席會議。出席信託委員會會議之行政委員會及監事會成員在會議中無表決權。

第八條

(信託委員會之權限)

信託委員會之權限為:

a)維護基金會的始創原則,以及訂定在運作、投資策略及落實其宗旨方面的一般指引;

b)委任信託委員會主席,以及按本章程第七條第一款末段規定委任信託委員會成員;

c)委任基金會其餘機關的成員和主席;

d)通過翌年度工作計劃和財政預算,以及各補充預算;

e)通過上年度報告;

f)委任核數師審核基金會之財務狀況;

g)同意接受遺贈、遺產、捐贈或贈與;

h)對行政委員會或監事會提交的一切事項表示意見。

第九條

(行政委員會)

一、行政委員會由最少三名及最多七名成員組成,總人數須為單數,由信託委員會在其本身成員中及能保證實現基金會目標之其他人士中選任。行政委員會成員任期不多於五年,可無限次連任,每次連任為期一年,直至被替代為止。

二、決議以出席者的多數票贊成為取決,主席有決定性的一票。

三、行政委員會會議由主席召集,並在委員會最少一半成員出席時,方可作出決議。

四、行政委員會最少每三個月舉行一次平常會議,並在主席召集時舉行特別會議。

第十條

(行政委員會的權限)

行政委員會有管理基金會的權限,特別在以下各方面:

a)訂定基金會的內部組織,通過各項規章,以及設立其認為需要的機關和填補有關的職位;

b)管理基金會的財產,作出一切為此目的所需之行為;

c)編製財政預算、補充預算、每年工作計劃,以及年度報告、資產負債表和年度帳目,並呈交信託委員會通過;

d)代表基金會,無論是在法庭內外代表基金會又或面對第三者,並可為此目的委任受託人;

e)設定受託人或受權人,把認為必需的權力授予他們;

f)聘用、辭退及領導員工;

g)洽商及借入貸款,以及按本章程第五條第二款c)項規定提供擔保;

h)以任何方式取得各項權利、有價物、動產或不動產,或將之轉讓或令其附上負擔;

i)設立和保持內部會計管理制度,使基金會的財產及財政狀況能隨時得到準確完整的反映;

j)向信託委員會提出修改基金會章程之建議。

第十一條

(代表)

一、基金會之簽名方式為:兩名代表人聯簽,其中一人屬A組,另一人屬B組。

二、信託委員會成員屬A組,行政委員會成員屬B組。

第十二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信託委員會委任的三名人士組成,任期不多於五年,可無限次連任,每次連任為期一年,直至被替代為止。

二、監事會會議由主席召集,並在其大部份成員出席下方得作出決議。

三、監事會的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多數票,主席有決定性之一票。

第十三條

(監事會的權限)

監事會的權限為:

a)評估基金會的財產、資產和財政;

b)就其監察工作每年編寫報告書;

c)對每年交給信託委員會通過的帳目進行審查並作出意見;

d)定期查核基金會的記帳是否準確和更新。

第四章

章程之修改、基金會之變更及撤銷

第十四條

(章程之修改、基金會之變更及撤銷)

一、本章程之修改及基金會的變更或撤銷,需經信託委員會與行政委員會舉行聯席會議決議,決議以該兩機關在職成員四分之三贊成票為取決。

二、基金會撤銷時,其財產將按信託委員會決議認為對進行基金會創立宗旨較合適的用途處置,但法律如有相反規定則例外。

私人公證員 歐安利

Está conforme o original.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7 de Janeiro de 2018. — O Notário, Leonel Alberto Alves.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廣府人(珠璣)聯誼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5/2018號。

澳門廣府人(珠璣)聯誼會

章程

第四條——本會住所為:澳門新口岸上海街澳門中華總商會大廈10樓B-D座。經會員大會決議可更換會址及會務中心、也可增設會務中心及辦事處。

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天職澳門會計師事務所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會計師事務所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九日起,存放於本署“應當事人要求存檔的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1/2018號,該會計師事務所修改章程後之全部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Baker Tilly Macau Sociedade de Auditores

天職澳門會計師事務所

Baker Tilly Macao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章程

第一條

本合夥的名稱為“天職澳門會計師事務所”,葡文名稱為“Baker Tilly Macau Sociedade de Auditores”,英文名稱“Baker Tilly Macao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法人住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263號中土大廈6樓M及N座。

第二條

本合夥的業務範圍涵蓋各類由註冊核數師參與之專業活動,當中包括對帳目之覆核及證明、會計、稅務審計、財務諮詢和其他服務。

第三條

第一款——本合夥的股東是唐嘉樂核數師和林品莊核數師,於核數師暨會計師註冊委員會的註冊編號分別為0474號及0070號。

第二款——股東不得以其個人名義或為第三人利益進行本合夥的所營業務。

第四條

第一款——本合夥的資本額是澳門幣叄萬元正,已經全部認受並以現金支付。

第二款——股東唐嘉樂所佔的出資額是澳門幣壹萬伍仟元正,股東林品莊所佔的出資額是澳門幣壹萬伍仟元正。

第五條

第一款——各股東之間可以自由轉讓在本合夥的出資,不論涉及出資之全部或部份。

第二款——如向第三人轉讓出資,受讓人必須是在澳門註冊的核數師,而且有關轉讓必須經所有股東同意。

第六條

第一款——遇下例情況時,本合夥可以銷除已經全部繳足的股東出資:

a)經有關出資的擁有人同意;

b)擁有出資的股東破產或被宣告為無償還能力;

c)擁有出資的股東死亡或被宣告為無行為能力;

d)有關出資被假扣押、查封或被法院以其他方式扣押;

e)有關出資在違反上條所指規定的情況下被轉讓。

第二款——就本條而言,被銷除的出資的價值,需按照在銷除股之決議作出後九十天內通過的資產負債表上顯示的價值為準。

第三款——被銷除的出資的作價,需於上款所指資產負債表通過後九十天內支付。

第七條

第一款——合夥的行政管理由全體股東負責。

第二款——向銀行機構獲取融資,以及買賣不動產或需登記的動產,需要所有行政管理機關成員共同簽署;其他行為由任何一名行政管理機關成員簽署即生效力。

第三款——明確禁止股東將其出資用於擔保合夥業務範圍以外的債務,亦禁止行政管理機關為合夥訂定超出業務範圍以外的債務。

第八條

第一款——合夥需每年召開一次股東會平常會議,有關會議得由任何一位股東召集。

第二款——股東會須最少提前十五天召集。

第三款——如果未按上述期間或方式召集,可透過所有股東在召集書上簽署作補正。

第九條

本合夥自成立之日開始,無限期存在。

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林笑雲Paula Ling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Associação dos Conterrâneos de Hao Ieong de Macau

Certifici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dos Conterrâneos de Hao Ieong de Macau foram alterados no artigo primeiro do capítulo primeiro, por documento particular datado de 18 de Janeiro de 2018, passando o mesmo a ter a seguinte redacção em anexo:

Associação dos Conterrâneos de Hao Ieong de Macau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及性質:“澳門厚陽同鄉會”,葡文“Associação dos Conterrâneos de Hao Ieong de Macau”,葡文名稱簡稱為“A.C.H.I.M.”,以下簡稱為“本會”,是一個非牟利的私法團體。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8 de Janeiro de 2018. — O Notário, António Baguinho.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Associação de Mútuo Auxílio dos Moradores do Patane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o estatuto da Associação de Mútuo Auxílio dos Moradores do Patane, foi totalidade alterado por documento particular datado de 23 de Janeiro de 2018, passando o mesmo a ter a seguinte redacção em anexo:

第九條——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關,大會主席團由會員之間選出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若干名,總人數必須為單數,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二條——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常務理事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及秘書若干名、以及理事若干名組成;另可設有候補理事若干名;由理事長及全體常務理事成員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負責處理日常會務,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總人數必須為單數,均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三條——如有理事中途出缺,由候補理事依次遞補之。

第十四條——常務理事會分別設秘書處及社會事務委員會、社會服務委員會、文康體委員會(曲藝組)、財務委員會、頤康委員會、青年委員會。各委員會部長及秘書處均由常務理事選出擔任,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得聘文書為有薪人員。如有實際需要,亦可增設其他委員會。

第十六條——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負責監督行政機關運作,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及監事若干名,總人數必須為單數、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八條——本會得按實際需要經理事會決議可選聘社會賢達擔任本會之創會長、永遠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會務顧問及顧問,其任期與本會理事會成員任期相同,並由會長發出聘書。

第十九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壹次,由理事會召集之,如理事會認為必要時或有五分之一以上會員聯署請求時,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若會長因事缺席時,則由會長授權任一副會長或理事長主持。

二)會員大會之召集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或登報通知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容應指出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三)第一次召集會議,過半數會員出席方可議決,否則,會議順延半小時召開,屆時無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寡,會議內之決議視為有效及得以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通過。

第二十條——理事會會議每兩個月召開一次,常務理事會議應每月召開一次,均由理事長召集。如理事長認為有必要時或有半數以上該機關的成員聯署要求時,得召開該機關的臨時會議,每次會議均需半數以上該機關的成員出席方可通過決議。

第二十三條——本章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3 de Janeiro de 2018. — O Notário, António Baguinho.


CITIBANK N.A. MACAU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7

O Gerente de Sucursal de Macau,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John Choi Vishal Khandelwal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試算表

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經理

會計主管

蕭雅琴

柳惠蒂


BANCO COMERCIAL PORTUGUÊS, S.A.

SUCURSAL DE MACAU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7

O Técnico de Contas,

O Director-Geral,

Chan Fong Mei

José João Pãosinho


BANCO NACIONAL ULTRAMARINO, S.A.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7

Patacas

A Chefe da Contabilidade,

O Presidente da Comissão Executiva,

Cecilia Kou

Pedro Manuel de Oliveira Cardoso


BANCO DA CHINA, LIMITADA

SUCURSAL DE MACAU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7

O Administrador,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Jiang Kuiwei

Jiang L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