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一八年一月三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新能源發展促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五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4號176/2017號。

澳門新能源發展促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1.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新能源發展促進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Promoção do Desenvolvimento de Energia Nova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New Energy Development Promotion Association”,本會為非牟利團體。

2. 宗旨:

(一)加強本澳從事新能源環保工作單位及專業人員之聯繫;

(二)促進本澳與各地區的合作交流,並提高本地區人員之專業及技術水平;

(三)舉辦各項相關活動及展覽以推動新能源綠色城市概念;

(四)為本地區新能源業發展提供協助及作出貢獻;

(五)增進會員間之溝通和聯誼。

3. 本會地址:澳門關閘馬路60號豐南大廈12樓C。日後倘有需要,經會員大會同意可更改。

第二章

會員

4. 凡從事和有意向投身於新能源或環保產業的人士,願意遵守會章,經本會會員推介,經理事會通過,可成為正式會員。

5. 會員權利及義務: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批評及建議;

(3)遵守會章及決議;

(4)繳納會費;

(5)維護本會的聲譽;

(6)退會權。

6.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7. 本會可邀請傑出人士為永遠榮譽/榮譽/名譽會長及顧問,該等人士將不會直接參與本會之行政及管理等事務。

第三章

組織架構

8.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如下:

(1)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或多名、秘書一名或多名,管理機構人數總體數目最多為13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2)制定或修改會章;

(3)選舉理監事會成員;

(4)決定會務方向;

(5)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6)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7)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9.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10.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或多名,理事一名或多名(總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11. 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或多名、監事一名或多名,(總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四章

會議

12.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

13.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召集,並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另外,如有三分之一理事會成員或三分之二基本會員聯名要求,理事會便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第五章

經費

14. 社會贊助和會費。

第六章

附則

15. 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六章

本會徽章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廣州增城荔僑聯誼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4號175/2017號。

澳門廣州增城荔僑聯誼會

章程

第一章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廣州增城荔僑聯誼會」,中文簡稱為「荔僑聯誼會」。

第二條——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弘揚愛國愛澳門愛鄉的優良傳統,情繫荔鄉,守望相助,凝聚鄉情。

第三條——會址

本會設於澳門青洲大馬路公務員大廈地下12R。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的成年人士,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稱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擇權及被選擇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利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和修改會章;選擇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翻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必須注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第八條——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議。

(二)理事會成員由成員大會選出,設理事長一名。理事長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

(三)理事會會議每六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四分之三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決議事宜,決議需或出席成員的絕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連作和財政收支狀況。

(二)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設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

監事會會議每六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四分之三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決議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尚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五章

第十一條——章程修改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實施,章程修改,須獲得出席成員四分之三贊同票方可通過。

第十二條——本會解散及存續期事宜決議,須獲得全本社員四分之三贊同票方可通過。

第六章

第十三條——(一)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修改。

(二)本章程所規範事宜,概依據澳門現行法律(尤其是《民法典》)第140至172條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執行)。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電競培訓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4號178/2017號。

《澳門電競培訓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電競培訓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u Esports Training Association”,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Treinamento Esports Macau”。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畢仕達大馬路26-54B號中福商業中心16樓C座。

第三條

宗旨

促進本澳電子競技活動、推廣本澳電競市場、培養專業電競人才及創造電子競賽環境為宗旨。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會員大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1. 會員有選舉及被選舉權;

2. 會員享有本會所有權益及福利;

3. 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其職權如下:

1. 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2. 決定活動工作方針及計劃;

3. 制定或修改會章;

4. 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長一名,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5. 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成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6. 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成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7.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通知書內容須註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八條

理事會

為本會行政管理機關,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多名及理事多名組成,總人數必須為單數,理事會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向大會報告工作及提出建議;

2. 安排會務活動、處理行政工作。如有特別事項,可由理事長召開特別會議。每年應作一年來會務活動總結報告,包括收支賬目;

3. 決定新會員入會事宜及革除會員會籍;

4. 在會員大會上建議邀請合適人士擔任各類名譽或顧問職務。

第九條

監事會

監事會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人組成,總人數必須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監事會為本會負責稽查、監核和督促會中各項活動機關,其職權如下:

1. 負責稽查及監核和督促理事會各項基本任務。

2. 查閱賬目及財政收支狀況。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會員會費、政府機構及本會成員和社會各界熱心人士、企業及有關機構捐助。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工藝美術研究學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 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4號181/2017號。

章程

第一條

(名稱及會址)

一、 本協會定名為“澳門工藝美術研究學會”,中文簡稱為“工美學會”。

二、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沙梨頭海邊街2號興華閣14樓E座,通過會員大會決議,可將會址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二條

(宗旨及存續期)

本會是由工藝美術科技、藝術、文化工作者及涉及工藝美術領域的科研、教學、設計、生產開發和文化推廣的個人和單位自願組成的學術性、專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是聯繫工藝美術工作者的紐帶和橋樑,是推動和促進澳門工藝美術事業發展、增強文化軟實力的重要力量。旨在團結和動員廣大工藝美術工作者及愛好者,通過主題講座、發行刊物、舉辦會展、資訊交流、互訪考察等活動,保護工藝美術技藝、文化、藝術的傳承,推動和鼓勵工藝美術技藝、文化、藝術在繼承基礎上創新發展,推動工藝美術科學技術的普及和推廣,反映工藝美術工作者和會員的意見,維護工藝美術工作者和會員的合法權益,為廣大工藝美術工作者服務,促進澳門與中國內地及其他國家和地區之工藝美術文化交流與學術研究,推動澳門工藝美術事業的繁榮和發展。

第三條

(會員資格)

凡認同本會宗旨,由本會會員介紹或履行申請手續,經理事會審核通過後,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四條

(會員權利)

本會會員均享有以下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

(二)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參與本會的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所提供的各項福利;

(四)退會權。

第五條

(會員義務)

本會會員有以下義務:

(一)尊重及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本會機關所作的決議;

(二)貫徹本會宗旨,促進會務發展,維護本會權益及提高本會聲譽;

(三)按時繳納由會員大會所訂會費。

第六條

(會員資格終止)

一、會員自願退會者,須以書面形式通知理事會。

二、凡拖欠會費超過一年者,其會員資格將自動終止。

三、中止會籍是否重新恢復會員資格,需由理事會審核。

第七條

(紀律)

對違反章程及內部規章或作出有損本會聲譽行為的會員,理事會經決議可給出下列處分:

(一)口頭警告;

(二)書面譴責;

(三)暫停會籍;

(四)開除會籍。

第八條

(組織機關及任期)

本會機關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九條

(會員大會的組成及運作)

一、會員大會為最高決議機關,決定及檢討本會一切會務,選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修訂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二、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或多名,秘書長一名。會長負責主持會員大會、對外代表本會,並負責協調本會工作。副會長和秘書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缺席時,應由副會長或秘書長代理其職務。必要時,會長及副會長列席理事會及監事會會議。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年度會議,由理事會召集及由會長主持,並須至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或透過簽收方式召集會員,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討論事項。以討論理事會所提交的工作報告及年度帳目,並通過之。

四、會員大會特別會議可在會長的要求下或經理事會及監事會聯合議定,以正常目的提出要求時,大會之召集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可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五、每次會員大會或特別會議經第一次召集後,最少有一半會員出席,方可決議;否則,一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可依會員出席之數進行會議,即可議決。

六、會員大會的決議取決於出席的會員票數,票數以絕對多數票通過即為有效。

七、凡理事會及其常務理事會所做之決議,有經監事會提請會員大會審議或遭到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彈劾的,應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長、監事長共同召開聯席會議,會議由秘書長召集及會長主持,對相關決議進行裁定,並做出最終決議。

第十條

(理事會的組成及運作)

一、理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或多名,理事一名或多名。

二、理事會在多數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如表決時票數相同,以理事長所作之票為決定票。

三、為開展會務,理事會可通過決議設置若干分支機搆、代表機構,以及在不抵觸本章程各規定的情況下修訂內部規章。

四、理事會的許可權如下:

(一)策劃及領導本會之活動;

(二)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三)維持本會之日常會務、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

(四)向會員大會提交管理報告及提出建議;

(五)代表本會參與一切對外的官方和私人活動,及行使本會擁有的相關權力;

(六)制定和通過內部規章。

第十一條

(監事會的組成及運作)

一、監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包括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或多名,監事一名或多名。監事會負責監督理事會會務工作,向會員大會提交意見。

二、監事會在全數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如表決時票數相同,監事長再作投票。

第十二條

(秘書處)

一、秘書處輔理會長工作,由秘書長負責日常工作。

第十三條

(名譽會長及顧問)

為配合本會辦會宗旨,會長可聘請專家、學者擔任本會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高級顧問及顧問,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高級顧問及顧問毋須分擔本會會員義務及權利。

第十四條

(收入)

本會的收入來源包括:

(一)會員繳納的入會費及會費;

(二)來自本會活動的收入;

(三)本會得接受政府各界人士及機構給予的資助、贈與、遺贈及其他捐獻,但拒絕任何違背本會宗旨之附帶條件。

第十五條

(支出)

本會一切支出,須經理事會通過及確認,並由本會之收入所負擔。

第十六條

(章程之解釋權及修改)

一、本章程由理事會負責釋權。

二、本章程有需要修改時由理事會提案,交會員大會修改;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得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三、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得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容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7檔案組內,編號為407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容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名稱為“澳門容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Iong de Macau”,葡文簡稱為“IONG”,英文名稱為“Macao Iong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IONG”。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愛國愛澳,堅持服務移民、堅持培養青年人才幹、服務華人社會。立足澳門,根植澳門,服務澳門,服務中國內地各民族和華人社會,與社會同進步。協助並推動澳門新移民融入澳門社會,培養移民第二代的家國情懷、國際視野、奉獻精神、組織協調服務能力。通過組織社會公益服務活動,聯繫培養多民族青少年民族大團結情懷。在社會中宣導團結、博愛、互助,協助移民第二代健康成長,融入澳門社會,進一步提高創業、創新綜合素質,鼓勵青少年人積極進取、服務社群、服務社會,為推動澳門新移民融入澳門社會而努力進取,共建澳門美好新家園,為澳門的繁榮穩定和社會發展作出貢獻。積極組織參與學校公益、文化傳承、社會服務、扶貧濟困、青少年援助、科技推廣、企業創新、環境保護、公共事務等社會公益活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告利雅施利華街88號藝瑩閣1樓A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年齡在18歲以上的移民或正在澳門服務的各界人士,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本會實行入會和退會自願原則。會員退會時,可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向理事會備案即可。會員有如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絕對多數之同意表決通過後給予除名。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有向本會推薦會員的權利,有要求本會維護合法權益的權利;有對本會的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意見或建議的權利;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者享有優先參加學習、培訓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交繳會費的義務。有宣傳本會宗旨、維護本會聲譽,以實際的行動擴大本會對社會的影響的義務;有向本會推薦會員的義務;有踐行本會宗旨、致力於推進本會會員參與澳門社會進步、發展進程,為會員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的義務。

(三)本會統一使用會徽、會旗和會員章。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會員大會按以下方式產生選舉委員會委員:第一、設創會委員會,創會委員會由五位或七位創會發起人組成,創會委員會自動當選選舉委員會委員;第二、本會下設各分會依據澳門立法會間選議員產生方式推選出選舉委員會委員;第三、由會員投票選出的選舉委員會委員;選舉委員會推選出會長一名、副會長至少一名,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至少一名、理事會成員和監事會成員。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會員大會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永遠榮譽會長若干名、榮譽會長若干名、名譽會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注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的全體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至少由九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三分之二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至少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三分之二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使本會負責之方式

本會所有行為、合約及文件須會長和理事會理事長和共同簽署。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亦可通過組織會員開展有償服務的收入等管道籌募,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生物信息學學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7檔案組內,編號為408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生物信息學學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一)中文名稱為「澳門生物信息學學會」;

(二)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Bioinformática de Macau」;

(三)英文名稱為「Macao Association for Bioinformatics」;

(四)以下簡稱為「本會」。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223-225號南光大廈8樓E。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致力於推廣生物信息相關之工程,科學,管理,教育及其它學科之研究應用,聯繫國內外相關組織並推動學術及技術之交流。

第二章

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具備相關專業學歷或經驗的人士,認同本會宗旨並願意遵守本會會章者,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審批和正式通過後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

(二)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有權對本會之會務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可參與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福利;

(五)按本會章程之規定有權要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第六條

會員義務

(一)遵守本會會章;

(二)執行本會決議;

(三)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四)出席會員大會;

(五)積極參與及支持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之發展;

(六)依時繳交會費;

(七)凡會員不遵守本會章程,影響本會聲譽及利益,經理事會通過及會長簽署確認後,得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七條

組織機關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是本會之最高權力機構,具有通過及修改會章,任免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及理、監事會成員,決定及檢討會務,確定入會費及年費,審議及通過理、監事會報告和意見書,裁決對本會提起之上訴的權力;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一名,任期為三年,得以連選連任;

(三)會長對外代表本會,主持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理事會至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方式作出召集或透過簽收之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須有過半數會員出席方可作出決議;

(四)會員大會的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絕對多數票,但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解散本會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第九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會內日常行政運作;計劃會務發展,編製年度活動報告及財務執行報告;決定會員的招收或除名;處理日常會務及賬目管理。

(二)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由五名或以上成員組成,總人數必須為單數,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理事若干名、秘書長一人和財務長一人,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理事長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對外代表本會,對內負責領導及協調本會工作。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若理事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理事長代行職務。

(四)理事會議由理事長召集,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會議必須過半數之成員出席方為有效,除特別規定外,決議須由出席者之過半數通過作出;如表決票數相同,以理事長所作之票為決定票。

第十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負責監督本會行政管理機關的運作,審核本會賬目,並向會員大會提交報告;

(二)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的三名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監事長及副監事長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其餘為監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章

經費來源

第十一條

經費來源

(一)會員會費;

(二)政府資助;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章

章程修改

第十二條

章程修改

本章程解釋權及修改權屬會員大會,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新會睦洲同鄉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7檔案組內,編號為403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新會睦洲同鄉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新會睦洲同鄉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團結鄉親,互相扶持,共創繁榮。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太和巷15-A號永亨大廈地下A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内須注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别事項得召開特别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使本會負責之方式

本會所有行為、合約及文件須理事會理事長和副理事長共同簽署。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要用款時,得由理事會籌募之。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海珠聯誼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7檔案組內,編號為405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海珠聯誼會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海珠聯誼會」,英文名稱為:「Macao Haizhu Friendship Association」。本章程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宗旨:(一)擁護「一國兩制」,以服務社群、促進和諧共融為己任,廣泛團結原籍貫為海珠之鄉親社團、鄉親以及澳門各界人士,建設成為海珠區的共同家園;(二)堅持愛國愛澳宗旨,積極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為澳門社會繁榮發展作貢獻;(三)發揮鄉情聯誼平臺作用,積極促進澳門與海珠及內地在經濟、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交流合作,使兩地共同發展、互利共贏。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00E號第一國際商業中心10樓1007室。於有需要時可遷往本澳其他地區。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組成人員主要包括:

(一)擁護本會章程的澳門各界人士;

(二)旅居澳門的原籍貫為海珠之鄉親及朋友;

(三)在海珠投資的澳門居民;

(四)各界澳門鄉親社團的會員;

(五)促進澳門與海珠、內地各界旅港鄉親社團的會員;

(六)促進澳門與海珠、內地交流、交往、合作的澳門人士。

第五條——會員有退出本會的自由,但應以書面形式通知理事會。

第三章

權利及義務

第六條——凡本會會員可享有以下權利:

1. 選舉、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2. 使用本會提供的設施及福利;

3. 對本會工作提出讚揚、批評及建議;

4. 出席會員大會,享有提案權和投票權;

5. 參與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6. 法律、章程及內部規章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會員有下列之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之各項決議;

2. 須按章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

3. 積極參加本會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的互相合作;

4. 為本會的發展和聲譽作出貢獻;

5. 不得作出破壞本會聲譽及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

6. 法律、章程及內部規章賦予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組織

第八條——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其職權如下:

1. 修改及解釋章程;

2. 制定、審議及通過內部規章;

3. 選舉及罷免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4. 決定本會工作方針、計劃及重大事項;

5. 審議及通過理事會提交之各項議案、工作報告及年度賬目;

6. 審議及通過監事會提交的工作報告及意見書;

7. 本會的解散、撤銷;

8. 法律、章程和內部規章所賦予之其他權限。

第九條——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並設會員大會主席團。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及或副會長若干人,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會長為本會會務最高負責人,主持會員大會,對外代表本會。

第十條——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對會員大會負責。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組成,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常務副理事長及或副理事長若干人,理事若干人,理事會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會總人數須為單數,理事長協助會長處理本會事務及領導理事會處理本會各項會務工作,如理事長因事未能處理會務及未能主持理事會議則由常務副理事長或副理事長代之。

理事會職權如下:

1.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2. 主持及處理日常各項會務工作;

3.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提出建議;

4. 制定本會之內部規章草案,並送交會員大會審議;

5. 制定本會之行政規則,並送交會員大會備案;

6. 編製年度工作計劃及年度財政預算,提交予監事會給予意見,並提交予會員大會審議;

7. 編製年度工作報告及年度財政報告,提交予監事會給予意見,並提交予會員大會審議;

8. 履行法律、章程及內部規章賦予之其他權限。

第十一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對會員大會負責。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組成,監事會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監事會總人數須為單數,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監事若干人。

監事會職權如下:

1.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2. 監督本會理事會的運作,查核本會之財產,並就有關事項提出書面意見;

3. 處理對本會作出的建議及投訴;

4. 制定本會之內部規章草案,並送交會員大會審議;

5. 對理事會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制訂意見書,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6. 履行法律、章程及內部規章所載之其他權限。

第十二條——本會視工作需要,經常務委員會通過後,得聘請社會人士及對本會有卓越貢獻之人士為包括但不限於榮譽、名譽會長,名譽顧問,會務顧問,法律顧問,醫療顧問。

第五章

會議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須每年最少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每次召開會員大會最少於開會八天前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出席人數以超過會員總人數一半方為有效。如出席人數不足會員總人數一半時,於通知書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再作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召開。如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聯署時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成票方能通過。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成票方能通過。

第十四條——理事會每年最少一次例會,會議人數需超過理事會一半人數出席方可召開。監事會於有需要時隨時召開,會議人數需超過監事會一半人數出席方可召開。

第六章

經費

第十五條——本會為非牟利社團,有關經費來源主要由會員繳交之會費,社會各界熱心人士和會員之捐贈及公共機構或私人團體之贊助。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六條——本章程未有列明之處,概由會員大會或常務委員會制定之內部規章施行,並受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規規範。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弘德儒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7檔案組內,編號為409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弘德儒會》

第一章

名稱、會址、及期限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弘德儒會》,(下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設於:澳門羅神父街31號寶美安大廈4樓A/B座,經理事會決議,本會會址可遷往澳門特別行政區其他地點。

第三條——從成立之日期起,本會即成為無限期存續之團體。

第二章

目標

第四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以宣揚儒家哲學思想,提倡固有的中華文化和倫理道德,注重修心養性,增進家庭和諧,引導青少年在成長的階段中著重道德培育及促進社會安定繁榮,淨化人心為宗旨,並藉舉辦儒學研究班、兒童讀經班、淨化人心講座、敬老活動等,以發揚固有道德,本會任何活動之參加者及工作人員純屬義務性質。

第三章

本會財產

第五條——1. 本會經費來源均由會員或非會員樂意奉獻,經費收支每月由財務組負責並公開報告。

2. 本會除經常開支外,如有不足時,完全由理事會負責。

第四章

會員

第六條—— 1. 本會會員名額不限。

2. 申請加入本會者,須由本會會員推薦,並經會員大會核准。

3. 本會會員要推動達成本會宗旨, 並嚴格遵守現行規則和內部守則。

第七條——會員之權利

1. 會員擁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2. 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權及建議權。

3. 可參與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4. 任何會員均可自由退出本會。

第八條——會員之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及各項決議。

2. 團結會員,支持會務活動。

3. 本會會員如有做出違背社會道德, 而嚴重損害本會聲譽,屢經勸誡不改者, 經由出席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人數表決通過革除會籍。

第五章

本會的內部組織

第九條——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為本會的內部組織,為本會管理機構,各管理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第六章

會員大會

第十條—— 1. 本會設有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任期二年,對外代表本會,對內參與會務及領導本會。

2. 本會會員大會分為年會、月會、週會、特別大會,而且每次大會之主席均由理事推選。

3. 年會係指本會每年在所選定之適當日期召開全體會員大會。

4. 月會係指本會每月於固定日期舉行一次之會員大會,以便討論及決議重大會務之問題。

5. 周會係指本會每周於固定日期舉行一次之會員大會,學習儒家思想,討論心得。

6. 特別大會係指本會如遇到特別會務急需決定進行而召開之會員大會,由半數以上理事會成員決定召集特別大會。

第十一條——1. 本會會員大會(年會、月會、周會,特別大會)均以選定日期為法定開會日期,並於開會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等方式通知各位會員,並說明開會地點,日期,時間及議程。

2. 經第一次召集,最少有一半會員出席,會員大會才可決議。

3. 除本章程或法律另有規定外,任何議案須由出席會員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4. 除會員大會授權及本會章程或法律另有規定外,所有本會事務必須經會員大會通過才可執行。

第七章

理事會

第十二條——1.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文書、財務、總務等三個部門,人數不少於九人,由單數成員組成,正、副理事長,理事會之成員任期二年,可連選連任。

2. 理事會執行職責:

A. 領導,策劃及管理本會行政和財務,並執行本會的一般會務。

B. 按照本章程的規定,向大會提交內部守則或其修改建議書。

C. 每年年終制定本會年報及財務報告表。

D. 內部守則所賦予之其他職務。

E. 理事會每三個月舉行一次會議,由理事長或副理事長召集,會議出席人數需要過半數出席及簽到方可作決議。

第八章

監事會

第十三條——1. 監事會設有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人數不少於三人,由單數成員組成,監事會之成員任期二年,可連選連任。

2. 監事會執行職責:

A. 監察理事會行政及財務運作。

B. 查核社團賬目及記賬。

C. 就監察理事會的年報及會計報表給予意見。

D. 本會根據實際情況,視乎是否需聘請名譽會長或顧問等人,以指導會務發展。

第九章

內部守則

第十四條——1. 所有對理事會,監事會的運作,職務履行,會員罷免,權力轉移,行事與決議效力等方面及其他有需要之事項將由內部守則制定,而內部守則不可抵觸本會會章及其原則。

2. 本會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第十章

修改及解散

第十五條——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由會員大會會議議決修改章程,須經會員大會出席人數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方為有效;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第十一章

過渡性規定

第十六條——本會成立後三個月內,須舉行會員大會,凡參加本會第一次會員大會者,皆為創會會員。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金融發展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7檔案組內,編號為406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金融發展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金融發展協會”,中文簡稱為“金融發展協會”。

第二條——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澳門金融發展前景巨大,希望通過本會集合更多澳門金融界精英,推動澳門金融發展,並就提升會員金融知識、預防金融陷阱、提高本澳居民金融意識,為澳門產業多元化發展貢獻力量。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517號南通商業大廈6樓BC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資格

凡年齡介乎18周歲∼60周歲,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三名或以上。每屆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員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三名或以上。每屆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法律規範

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將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範。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字體設計學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7檔案組內,編號為413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字體設計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定名為“澳門字體設計學會”,英文“Macao Type Design Society”,簡稱“ MTDS”,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地址設於澳門亞豐素街28號群益大廈三樓B座,經理事會決議,會址得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三條——組織性質:社團組織,澳門合法的非盈利機構,受澳門法律管轄保護,其一切活動均遵守澳門的法律、法令和有關條例規定。

第二章

宗旨

第四條——本會宗旨:

以澳門的拉丁及漢字字體為設計研究對象,開設字體及字型培訓課程,推廣字體設計,出版,組織會議,交流活動,舉辦研討會等活動。

第三章

組織

第五條——凡是支持和認可本會章程的社團及個人。通過申請,均可加入本會,並成為本會之會員,會員分為:

• 一、社團會員:公司、企業會員。

• 二、個人會員。

第六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每三年進行換屆選舉,本會設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若干人、副會長若干人,任期為三年,經選舉可連任。會長對內領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會長缺席時,由理事長或副會長依次代其職務。會長卸任後授予永遠榮譽會長。

第七條——理事會: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名、常務理事若干名及理事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以單數成員組成,任期三年,經選舉可連任。理事會成員其中二分之一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二分之一由創會會員協商選出。每年召開若干次理事會,負責研究制定有關會務活動計劃。會議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

第八條——監事會: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及若干名監事以單數成員組成,任期三年,經選舉可連任,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負責審計監督本會財務及會務活動等有關事務。會議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

第九條——經費來源:本會為不牟利社團,經費由澳門政府資助、本會成員和社會各界人士的捐助等。

第十條——其他名銜:本會設創會會長、創會會員、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永遠名譽會長、名譽會長、榮譽顧問、名譽顧問、顧問若干人。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的召集: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召集會員大會必須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載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會議之議程;有五分之一的會員為合法的目的有權要求召集會員大會。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決議及權限:會員大會的一般決議應超過半數之會員通過方能生效;其權限:

• 一、修訂和通過章程修改案;(修改會章應有四分之三出席之會員的贊同票通過方能生效);

• 二、選舉和通過本會的一切重要決議;

• 三、審議通過每年的工作報告、財務報告、明年預算;

• 四、解散應有四分之三的全體會員通過視為有效。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伏英館六壬研究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7檔案組內,編號為411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伏英館六壬研究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伏英館六壬研究協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匯聚各方對中國有數千年歷史之道教中的伏英館所流傳之六壬法科的天文術數和曆法有興趣的人士,共同研究該源遠流長的華夏文化,相互交流並將其推廣,發揚光大。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華士圍7號華士苑地下A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使本會負責之方式

本會所有行為、合約及文件須理事會理事長和副理事長共同簽署。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齊天宮大聖文化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7檔案組內,編號為412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齊天宮大聖文化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齊天宮大聖文化協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匯聚各方對中國有數百年歷史的宗教神祗齊天大聖有興趣的人士,相互交流,共同研究該源遠流長的華夏文化。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白鴿巢前地9號B美景大廈樓下B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使本會負責之方式

本會所有行為、合約及文件須理事會理事長和副理事長共同簽署。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金輝錦秀流行音樂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7檔案組內,編號為414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金輝錦秀流行音樂協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金輝錦秀流行音樂協會”,中文簡稱為“金輝錦秀”,本會的存立並無期限。

第二條——會址

本會地址設於澳門南灣約翰四世大馬路15號利富大廈6樓G座,經理事會決議作該處會址地點。

第三條——宗旨

本會為不牟利團體,宗旨為:

(1)團結澳門各行業愛好歌唱舞蹈人士,促進澳門熱愛歌唱舞蹈達到水平的發揮,推動各區與人際關係了解聯繫;

(2)關注民眾生活,服務社群,支持公益,參與社會各項活動。

第二章

會員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任何愛好歌唱人士或經常參與本會活動演出者,經申請由理事會批准後獲成為永久會員。

第五條——會員的權利

會員的權利如下:

(1)選舉及被選舉權;

(2)參加會員大會及表決;

(3)按照本會的章程,請求召開會員大會;

(4)參與本會所舉辦的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提供的各項福利。

第六條——會員的義務

會員的義務如下:

(1)貫徹本會宗旨,促進會務發展及維護本會聲譽;

(2)遵守本會章程及各項決議。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七條——各機關之權限

(1)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的最高權力組織,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繕寫會務紀錄,選舉會員大會會長,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審查會務,財務或解散本會,設會長一名。

(2)理事會為本會之執行組織,負責執行會員大會的決策和日常具體事務,理事會組成總人數為單數,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理事一名。

(3)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組織,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財政,活動及編制年度報告等,監事會組成總人數為單數,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監事一名。

(4)上述組織成員由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期滿但工作良好,可以再選連任。

第八條——會議

(1)任何會員大會決議以表決通過,票數相同時,會長有最後裁決權。

(2)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並須於最少十天前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各會員,通知書上須列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主要議題。

(3)會員大會以超過全體會員人數1/2出席者為有效,若超過原定開會時間半小時而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屆時會議法定人數不受限制。

(4)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四章

資產及經費

第九條——來源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的贊助資金。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成龍工程之友慈善會

Certifico que desde 18 de Dezembro de 2017 e sob o n.º 1 do maço n.º 1 do ano de 2017, respeitante a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se acham arquivados neste Cartório o acto constitutivo e 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identificada na epígrafe, subscritos nesta data, do teor seguinte:

澳門成龍工程之友慈善會

第一章

名稱、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澳門成龍工程之友慈善會”(以下簡稱“本會”),是一個不牟利社團,並受本章程及本澳適用於法人現行法例管轄。

第二條

(會址)

一、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北京街澳門金融中心15樓B座;

二、經本會理事會的決議,本會會址可遷至本澳任何地方。

第三條

(開始運作及存續期)

本會自註冊成立之日起開始運作,是永久性社團組織。

第四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性質之慈善團體,宗旨為:

1. 關懷老人、幼兒、兒童及婦女;

2. 向患病者、傷殘人士、窮困人士、單親家庭、災難受害者或其他有需要之人士提供輔導及服務;

3. 與其他機構合作,為社區提供各項服務,有需要時亦可向外地提供協助。

第五條

(工作列舉)

為貫徹上述目標,本會尤其會推行以下工作:

1. 探訪老人院、幼兒院及其他社會福利機構;

2. 向有需要人士或機構提供協助,包括物質、金錢、或任何形式協助;

3. 安排講座、會議、以及進行各項社會活動使社會大眾關注澳門的慈善工作。

第六條

(收入)

本會的收入來源主要為:

1. 會員繳納的入會費及年費;

2. 來自本會活動的收入;

3. 政府機關、各界人士及機構給予的資助及捐獻。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入會資格及數目)

一、凡有意加入本會之人士,均可以書面方式向本會理事會提出申請,待得到本會理事會批准後,即成為本會會員;

二、本會會員數目不設上限。

第八條

(權利)

本會會員均享有下列權利:

1. 參加會員大會、投票、選舉及被選;

2. 參與本會的活動、使用本會的設施;

3. 享有由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及本會內部規章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九條

(義務)

會員之義務為:

1. 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決議;

2. 出任被選出或受委任的職位;

3. 支付入會費、年費及其他由本會有權限的組織所核准之負擔。

第十條

(退出及除名)

一、若自行退出本會,有關申請應提前最少一個月以書面形式向本會理事會提出;

二、會員若在其行為上表現出不遵守本會所依循的原則,尤其是違反章程中的責任,可被撤消會籍;

三、撤消會籍是本會理事會的權限;

四、若因發生屬違反責任之輕微事件,可以暫停會籍來取代第二款所規定的處分,期間長短由本會理事會決定。

第三章

機關及其權限

第十一條

(法人的機關)

本會的機關包括:

1. 會員大會;

2. 理事會;

3. 監事會。

第四章

會員大會

第十二條

(大會)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凡法律或章程並未規定屬社團其他機關職責範圍之事宜,大會均有權限作出決議。

第十三條

(列舉)

會員大會尤其擁有以下權限:

1. 通過、修訂和更改本會章程;

2. 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成員、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及將其解任;

3. 通過資產負債表;

4. 解散本會;

5. 對理事會成員在執行職務時所作出的事實而向該等成員提起訴訟時所需的許可。

第十四條

(運作)

一、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會議,即年會;

二、經理事會議決或經超過半數的會員提出要求時,亦可舉行特別會議;

三、會員大會是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但必須最少提前八日為之。而召集書須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四、會員大會的決議應載於會議記錄簿冊內,以供會員查閱。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主席團成員)

一、會員大會由大會主席團主持,並設主席團主席、主席團副主席及秘書各一人;

二、上款的據位人均由會員以一人一票方式選出;

三、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主席團副主席及秘書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五章

理事會

第十六條

(組成及運作)

一、理事會是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成員人數為三至九人,永遠是單數;

二、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二名,負責領導理事會的日常工作;

四、每位理事會成員均擁有投票權,決議以多數票作出;

五、理事會每次會議應作成會議錄,並載於簿冊內,以供查閱。

第十七條

(權限)

理事會負責管理本會日常事務,尤其有權限:

1. 確保本會的管理及運作;

2. 計劃及舉辦本會每年度的慈善活動,作出預算,籌募活動所需的經費;

3. 編制工作報告及年度帳目,並將之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4. 執行會員大會所作的決議;

5. 審議會員資格及退會申請;調整會費;

6. 理事會得行使法律或本會章程所規定的其他權限。

第十八條

(理事長的權限)

一、對外代表本會;

二、領導本會的各項行政工作;

三、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第六章

監事會

第十九條

(組成及運作)

一、監事會是本會的監察機關,成員透過會員大會選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監事會由三人組成,設監事長一名,負責領導工作,另設副監事長一名及秘書一名;

三、監事會得要求理事會提供必要或適當之資源及方法,以履行其職務;

四、監事會的會議記錄應載於一專有簿冊內,以供查閱。

第二十條

(權限)

監事會有權:

1. 對理事會成員執行本會章程進行監督;

2. 稽核監察理事會的帳目;

3. 就理事會所提交的工作報告書及年度帳目發表意見;

4. 監事會須派員參加每一次理事會議;

5. 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的其他義務。

第七章

候補規定

第二十一條

(候補法律)

本章程未作規定者,概由本澳現行有關社團法人的有關規定補充。

私人公證員 費文安

Está conforme o original.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9 de Dezembro de 2017. — O Notário, Diamantino de Oliveira Ferreira.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中國澳門單車總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4號179/2017。

中國澳門單車總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住所及宗旨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名稱中文為“中國澳門單車總會”(中文簡稱“澳門單總”),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Geral de Ciclismo de Macau, China”(葡文簡稱“ACMC”),英文名稱為“Cycling General Association of Macau, China”(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性質與地位

本會屬具有法律人格的非牟利社團,不設存續期限,其機關之成員均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本會受本章程、內部規章及澳門現行法律約束。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體育路奧林匹克體育中心羽毛球區接待處——中國澳門單車總會辦公室。經理事會提議及會員大會批准後,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其他地方,並可根據需要設立辦事處。

第四條

宗旨

本會之宗旨為促進、規範及領導澳門單車運動,並在單車運動項目代表中國澳門參加國際體育組織,與各個國家及地區之單車總會或協會聯繫,維護及代表會員之權益。

第五條

會徽

本會會徽如下圖: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及義務

第六條

會員資格

本會會員及其入會資格如下:

1)正式會員:凡在澳門身份證明局正式註冊,並獲澳門體育局認可之具私法性質之非牟利體育會,均得申請加入本會為正式會員。經理事會審查批准,且在繳納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正式會員;

2)名譽會員:經理事會提議並獲會員大會通過後,本會得聘任社會賢能及對本會有卓越貢獻的個人為本會之永遠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永遠會員等。

第七條

正式會員之權利

本會之正式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1)參加會員大會;

2)選舉及被選舉權;

3)對本會會務提出建議及意見;

4)參與本會舉辦之活動;

5)享受本會之福利;

6)退出本會。

第八條

正式會員之義務

本會之正式會員須遵守下列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並履行經本會機關通過之一切決議;

2)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之間的團結和合作;

3)依期繳納會費及應繳之一切其他費用;

4)不作出任何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九條

正式會員資格之中止及喪失

一、本會之正式會員有權退出本會,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該退會申請經理事會批准後生效。

二、凡拖欠會費超過兩年或以上者,其正式會員之資格將自動中止,中止期間暫停行使本會會員之一切權利。理事會對是否開除該正式會員的會員資格擁有最後決定權。

三、如正式會員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本會社團機關通過之決議,又或作出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之行為,理事會將根據具體情節作出本章程第二十七條所規定之處分。

四、正式會員處於被法院下令解散者即自動喪失其會員資格。

五、正式會員被開除會員資格後,已繳納的一切費用概不發還。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十條

組織

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1)會員大會;

2)理事會;

3)監事會(又名監察委員會);

4)上訴委員會。

第十一條

任期

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及上訴委員會之成員之任期均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二條

選舉

一、本會各機關之選舉取決於候選之提名,且應在會員大會會議進行。

二、候選之提名,應載有全部參選人之個人聲明書。

三、選舉應於任期屆滿之年的五月三十一日前舉行,而候選之提名則須於選舉日的五天前提交到會員大會秘書處。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之組成及召開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所有正式會員組成。

二、會員大會的會議由主席團主席主持,主席團由一名主席、若干名副主席及若干名秘書組成;當主席缺席時,其權限由副主席順序代為行使。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

四、會員大會之特別會議得透過會員大會主席主動要求,或理事會過半數成員要求召集,或監事會、上訴委員會提出請求而半數以上理事會理事同意該要求而召集。

五、會議召集書須提前至少八天以掛號信的形式寄往會員的聯絡地址或透過由會員合法代表簽收之方式代替,該召集書內應註明會議召開的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六、會議召開時,必須在至少半數正式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進行,但如不足半數,則於半小時後在同一地點進行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之正式會員人數多少並以絕對多數票通過均視為有效。

七、會員可委託任何人士代表其出席會員大會及行使投票權,但委託應透過經適當簽署之授權書為之,當中須詳細列明由受權人參加之會議之資料,或詳細列明該授權所涉及之事項類別。

八、就本會各機關之選舉、理事會預算之討論及通過,以及報告書和帳目之討論及表決,均於會員大會平常會議進行。

九、除法律及本章程另有規定者外,會員大會之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半數以上之贊同票。

十、修改本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之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十一、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

除法律及本章程規定之其他權限外,會員大會亦具有如下權限:

1)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2)以不記名投票方式選舉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及上訴委員會成員;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以及監事會的相關意見書;

4)決定本會會務方針;

5)通過翌年度的活動計劃及預算;

6)按理事會提名,授予或追認名譽會員榮銜;

7)在接獲對理事會的決議上訴時作裁決;

8)解散本會。

第十五條

理事會的組成及召開

一、理事會由七至五十一名成員組成,包括主席、副主席若干名、秘書長、財政、副財政及委員若干名,其總人數必須為單數,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日常會務。

二、理事會每兩個月召開一次平常會議,商議會務,並在有需要時,由理事會主席自發、或應半數以上會員向理事會提出之申請而召開特別會議。理事會須在每次會議內就經上一次會議通過之決議及其執行情況進行報告及確認。

三、理事會僅可在半數以上成員出席時方可開會,而決議之通過取決於出席成員半數以上之贊同票;倘若表決時票數相同,理事會主席除本身之票外,有權再投一票。

第十六條

理事會下設之輔助部門

一、理事會下設立技術部、裁判部及紀律部等部門以執行各項會務工作。

二、技術部、裁判部及紀律部等部門之成員由理事會決議指定,任期與理事會成員之任期相同。在任期屆滿後,理事會可指定技術部、裁判部及紀律部等部門之成員續任。

三、技術部、裁判部及紀律部等部門的主任由本會理事會之副主席或委員當然兼任。

四、除法律及本章程規定之其他權限外,技術部門亦具有如下權限:

1)就規範及監察運動員選拔負責人及項目教練之聘用,裝備及提昇;

2)建議理事會委任或撤除運動員選拔負責人及本會代表隊教練;

3)將正式比賽之章程,各項目之技術章程及有關修改之建議送交理事會審核;

4)在技術上領導教練員及運動員選拔負責人之工作如建議理事會舉行技術會議,舉辦培訓課程,講座和參與會議;

5)將違紀行為通知紀律部門;

6)對賽事期間就項目之技術章程之應用及理解之異議作出裁決;

7)指定代表以檢查進行有關項目之體育設施;

8)與理事會合作以便就其有關之事項制定預算案;

9)在本身職責範圍內,向上訴委員會提供所需之一切說明。

五、除法律及本章程規定之其他權限外,裁判部門亦具有如下權限:

1)管理由本會舉辦之所有官方賽事之裁判員及計時員之活動及有需要時,符合項目之要求;

2)將裁判章程及有關修改之建議送交理事會審核;

3)規範及監察裁判員之聘用,裝備及提昇;

4)委任有關人員為本會舉辦之所有官方賽事及應理事會要求在其他賽事中擔任裁判員;

5)在技術上領導裁判員之工作如建議理事會舉行技術會議,舉辦培訓課程,講座和參與會議;

6)指定代表以檢查進行有關項目之體育設施;

7)將違紀行為通知紀律部門;

8)就運動員、教練或裁判員作出不符合裁判章程要求之事實制定報告以送交紀律部門。

六、除法律及本章程規定之其他權限外,紀律部門亦具有如下權限:

1)對其直接得悉或被技術部門及裁判部門告知之違紀行為,建議理事會主席提起紀律程序,並須自被紀律部門正式告知之日起計最多五個工作日內作出;

2)將紀律章程及有關修改之建議送交理事會審核;

3)指定代表以檢查進行有關項目之體育設施;

4)在本身職責範圍內,向上訴委員會提供所需之一切說明。

第十七條

理事會之權限

一、理事會為執行本會會務之機關。除法律及本章程規定之其他權限外,理事會亦具有如下權限:

1)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2)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3)研究和制定本會的工作計劃及預算;

4)安排會員大會的一切準備工作;

5)領導及維持本會之日常會務,行政管理,財務運作及按時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

6)批准會員之入會聲請及決議開除會員;

7)在其職稱範圍內,依照會章處分違紀會員;

8)訂定會費的金額;

9)對聘任本會永遠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永遠會員等名譽會員向會員大會作出聘任建議;

10)領導本會之工作,聘用和辭退僱員及訂定其報酬。

二、在緊急情況下,理事會主席得以理事會之名義作出及執行決定,但須事先通知理事會,並在之後召開的理事會會議內由理事會確認該行為屬有效。

第十八條

監事會的組成及會議之召開

一、監事會由三至五名成員組成之成員,包括主席及委員若干名,其總數必須為單數,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二、監事會僅可在半數以上成員出席時方可開會,而決議之通過取決於出席成員半數以上之贊同票;倘若表決時贊成及反對之票數相同,則監事會主席之票具決定性。

第十九條

監事會之職權

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除法律及本章程規定之其他權限外,監事會亦具有如下權限:

1)監察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

2)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4)提出改善會務及財政運作之建議;

5)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及工作活動;

6)審核本會財政狀況及賬目;

7)列席理事會會議;

8)當認為有必要時,向理事會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第二十條

上訴委員會的組成及會議之召開

一、上訴委員會由三至五名成員組成,包括主席及委員若干名,其總數必須為單數,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二、上訴委員會僅可在半數以上成員出席時方可開會,而決議之通過取決於出席成員半數以上之贊同票;倘若表決時贊成及反對之票數相同,則上訴委員會主席之票具決定性。

第二十一條

上訴委員會之職權

上訴委員會為本會對於單車運動方面的上訴機關。除法律及本章程規定之其他權限外,上訴委員會亦具有如下權限:

1)在理事會的要求下,對調查案卷及紀律程序提交意見,以交給理事會審核及作出判決;

2)應理事會的建議,對任何事宜提交意見;

3)撰寫活動報告,在總會報告內公佈,包括判決、意見及作為規範的議決;

4)當認為有必要時,向理事會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5)就處分之最終決定而提出之上訴進行審理。

第四章

紀律程序

第二十二條

紀律制度之適用

一、本章程所定之紀律制度適用於以下實體:

1)本會機關及輔助部門成員;

2)本會屬會之機關成員;

3)擔任本會任何性質職務之人士;

4)運動員、教練及裁判員。

二、違紀行為是指上款所指之人士作出違反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體育運動法規及本會章程、規章及機關決議之過錯事實,並損害本會聲譽,及阻礙單車運動的發展之行為。

三、紀律程序不受因同一事實而可能提起之刑事程序影響。

四、紀律程序之追訴時效為三年,自本會知悉違紀行為存在之日起計算。如違紀事實構成犯罪,且該犯罪行為之刑事追訴時效之期間較長,則適用該刑事追訴時效之期間。

第二十三條

紀律懲戒權限

一、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的職權如下:

1)對本會社團機關及輔助部門之成員或本會屬會社團機關之成員所實施之行為提起紀律程序及科處倘有之紀律處分;

2)對嚴重違反紀律的會員作出開除會籍的處分,但科處有關處分須取決於理事會之建議及上訴委員會之必須預先意見。

二、理事會應就下列實體所實施之違紀行為提起紀律程序及科處倘有之紀律處分:

1)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

2)紀律部門被告知有關運動員、教練或裁判員作出之違紀行為。

三、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及理事會主席可委任紀律程序之預審員,其可屬紀律部門之成員。

第二十四條

紀律程序

一、紀律制度之適用取決於所提起之紀律程序,其為不具特別程序之簡易程序,但不妨礙本章程及本會內部章程就紀律程序而訂定之規範之適用,且應就尋找事實真相屬必要之事宜作出調整。

二、在提出控訴前,紀律程序具機密性質,但不妨礙嫌疑人查閱卷宗之權利。

三、在紀律程序內可任意使用中文或葡文,但當嫌疑人合理要求或預審員認為適當時可任命一名傳譯員。

第二十五條

調查程序之終結

一、在完成調查行為後,如預審員認為嫌疑人之行為不構成違紀行為,又或相關之追訴時效已完成,或存在其他合法原因而不應予以追究,則預審員應作出建議紀律程序歸檔之決定。

二、歸檔批示應適當說明理由。

三、在完成調查行為後,如預審員認為有充分跡象顯示嫌疑人曾作出違紀行為,則預審員須對嫌疑人提出控訴。

四、充分跡象是指有證據顯示嫌疑人可能最終在紀律程序中被科處處分。

第二十六條

嫌疑人之答辯

一、如預審員根據上條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針對嫌疑人提出控訴,則應在作出控訴之日起計之兩個工作日內以親身通知之方式把控訴書遞交予嫌疑人;如親身通知為不可能,則應以雙掛號信之方式為之,當中載明嫌疑人可在自收到控訴書起計十五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答辯。

二、如不可能以雙掛號信作通知,尤其因嫌疑人之下落不明,則應在一份中文及一份葡文報章以公示通知之形式刊登通知,通知嫌疑人自刊登之日起計三十日內提出書面答辯。

三、嫌疑人可在書面答辯內作出申辯、提供證人及申請其認為對查明事實真相屬必要之證據措施。

四、嫌疑人可委託律師。

第二十七條

紀律程序之完成

一、在聽取倘有提供之證人之陳述,及審理嫌疑人所申請之證據措施後,預審員須制定一份完整而簡明之報告,當中須載明因指控不成立而將卷宗歸檔之建議,或對涉及事實之違紀行為、其定性及嚴重性進行敘述後,建議認為應科處之具體處分。

二、報告需送交委任預審員之具紀律懲戒權限之實體。

三、具紀律懲戒權限之實體應在收到本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報告起計五日內作出最後歸檔或處罰之決定。

四、應根據經適當配合後之上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將最後決定通知嫌疑人。

第二十八條

紀律處分

一、對違紀行為所科處之處分包括:

1)書面申誡;

2)澳門幣伍佰至伍仟元之罰款;

3)暫停活動一年以下;

4)暫停活動一年至三年;

5)開除會籍。

二、如違紀者沒有在接獲上條第四款所指之最後決定通知之日起計三十日內繳納罰款,則自動轉為暫停活動至一年之處分。

三、紀律處分必須記錄在由本會設立之違紀者的個人紀錄內。

第二十九條

上訴

一、嫌疑人可對科處紀律處分之決定向上訴委員會提起上訴。

二、上條所指之上訴須自嫌疑人接獲最後決定之通知或作出公示通知之日起計八日內作出。

三、上訴應向透過致上訴委員會及列明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之簡單上訴狀為之,由上訴委員會負責對上訴作審理。

四、若第一款所指之上訴被駁回,嫌疑人可對上訴委員會所作出之駁回決定向初級法院提起上訴。

第三十條

準用規定

本章未有特別規定之事宜,適用本會紀律規章之規定。

第五章

經費

第三十一條

收入

本會之收入尤其包括由會員繳交之會費、活動收入、捐贈、私人贊助及政府有關部門之資助。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會之代表

本會一切責任之承擔,包括法庭內外,依次由會員大會主席、會員大會副主席、理事會主席、理事會副主席或其授權人簽署方為有效。但一般之文書交收則只須任何一位理事簽署。

第三十三條

法律適用

一、本會設內部規章,以規範本會機關轄下各部門組織、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細則等事項,有關條文由理事會通過後公佈執行。

二、本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之權限;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三、本章程及本會內部章程未有特別規範之事宜,一概適用澳門現行法律。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培華中學校友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7檔案組內,編號為404號。該修改全部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培華中學校友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培華中學校友會”,中文簡稱為“培華校友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Antigos Alunos da Escola Pui Va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Pui Va Middle School Alumni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本會以團結各屆校友愛國、愛澳、愛校,促進校友間的團結和友誼,加強校友與母校之聯繫,支持貫徹學校的教育方針,促進校務發展及為社會作出貢獻為宗旨。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海洋花園第二街九十號澳門培華中學。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澳門培華中學之畢業生或曾就讀澳門培華中學之學生,贊同本會會章,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及繳納會費後,便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權利: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對會務提出批評及建議。

(二)義務: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繳納會費,協助推動會務工作以及關心和支持母校發展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最高執行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處理會務及組織本會活動,提交年度管理報告、制定內部規章、履行法律賦予及章程所載的其他職責;提名各組織機構候選人名單,送呈會員大會選舉通過。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理事若干名,下設秘書處、財政部、文康部、宣傳部及聯絡部,各設部長壹名;負責執行日常會務工作。每屆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及各部部長組成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每兩個月召開一次。

(四)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四)如必要時,理監事會因應情況召開聯席會議。

第十條

分會及顧問

(一)各屆校友會為本會基層組織,本會可根據會員分佈情況設立澳門培華中學校友會廣州分會、福建分會及北京分會等。

(二)本會可根據需要聘請母校校董、校長、主任及社會之德高望重人士擔任本會顧問、名譽顧問及榮譽顧問。

第十一條

使本會負責之方式

本會所有行為、合約及文件須理事會理事長和任何兩名副理事長共同簽署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及其他

第十二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合法財物之饋贈和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三條

其他

本章程如有未盡善之處,可由理事會提議修改,其解釋權屬理事會。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中國澳門游泳總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7檔案組內,編號為410號。該修改全部章程文本如下:

中國澳門游泳總會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

名稱及會址

一、本會定名為:

(一)中文名稱為『中國澳門游泳總會』,中文簡稱為(泳總);

(二)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Geral de Natação de Macau, China”,葡文簡稱為(AGNMC);

二、總會會址設於澳門蓮峰體育中心。經理事會通過後,會址可遷移至澳門特別行政區內之任何地點。

第二條

宗旨

泳總之宗旨為:

(一)促進、規範及領導本澳的游泳運動;

(二)關注及維護其屬會之合法利益;

(三)無論在澳門、外地或本澳、外地官方實體面前,為游泳運動項目之代表;

(四)主辦或與其他公共或私人實體協辦由泳總屬會成員參與之官方、國際及私人比賽;

(五)開展及保持與各屬會、國際聯會、亞洲聯會以及相關組織和鄰近地區之相關協會間之合作和聯繫;

(六)主辦及進行年度制游泳賽事,以及由本澳專責實體主辦之比賽;

(七)組織本澳游泳代表隊伍參加海內外賽事;

(八)主辦或與其他公共或私人實體協辦經泳總理事會倡議及有利於發展本澳游泳運動之其他活動。

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

會員

泳總有四類會員:

(一)正式會員——凡獲體育局認可及獲泳總接納加入之體育會;

(二)普通會員——凡獲體育局認可之體育會;

(三)榮譽會員——任何對促進本澳游泳運動作出突出貢獻之人士;

(四)名譽會員——任何為泳總作出傑出服務之人士。

第四條

正式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一、正式會員之權利:

(一)持有可證明其泳總會員資格之文件;

(二)參加由泳總主辦之官方、國際及私人比賽及聯賽;

(三)向泳總理事會提出所有認為對澳門游泳運動發展有用之措施;

(四)向理事會提出更改章程和規章之建議;

(五)免費收取年度活動報告乙份;

(六)選舉泳總機關;

(七)審閱及討論呈交予會員大會之所有事宜;

(八)對呈交予會員大會之所有事宜行使表決權;

(九)審閱及審理泳總機關之行為;

(十)對損害其權利之行為向泳總理事會主席提起申訴。

二、正式會員之義務:

(一)遵守泳總和泳總已加入之國際組織之章程和規章;

(二)就本澳游泳運動發展之事宜與泳總合作;

(三)尊重泳總會員大會之決議及其餘機關及部門之決定;

(四)在泳總指定之期限內繳交會費及參加由其主辦或協辦之官方體育比賽及其他活動之報名費;

(五)派代表出席泳總之會員大會平常及特別會議。

第五條

普通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一、普通會員之權利:

(一)參加由泳總主辦之官方、國際及私人比賽及聯賽;

(二)向泳總理事會提出所有認為對澳門游泳運動發展有用之措施;

(三)免費收取年度活動報告乙份。

二、普通會員之義務:

(一)遵守泳總和泳總已加入之國際組織之章程和規章;

(二)就本澳游泳運動發展之事宜與泳總合作;

(三)尊重泳總會員大會之決議及其餘機關及部門之決定;

(四)在泳總指定之期限內繳交會費及參加由其主辦或協辦之官方體育比賽及其他活動之報名費。

第六條

榮譽會員及名譽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一、榮譽會員之權利:

(一)持有可證明其泳總榮譽會員資格之文件;

(二)就本澳游泳運動發展之事宜與泳總合作;

(三)免費收取年度活動報告乙份;

(四)向理事會提出各項工作建議。

二、榮譽會員之義務:

(一)遵守泳總和泳總已加入的國際組織之章程和規章;

(二)當泳總要求時,提供所需之協助;

(三)就年度活動報告之事宜提出建議。

三、名譽會員之權利:

(一)持有可證明其泳總名譽會員資格之文件;

(二)就本澳游泳運動發展之事宜與泳總合作;

(三)免費收取年度活動報告乙份。

四、名譽會員之義務:

(一)遵守泳總和泳總已加入的國際組織之章程和規章;

(二)當泳總要求時,提供所需之協助。

第三章

行政機構

第七條

行政機構

一、泳總由下列機關組成: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四)上訴委員會。

二、泳總還設有下列輔助部門:

(一)技術部門;

(二)裁判部門;

(三)紀律部門。

三、上款所述之機關及部門之任期為三年。

第八條

機關成員

一、機關成員經不記名方式在會員大會會議內投票選出,連選得連任。

二、任何候選人不得同時被選出擔任多於一個機關的職務,但可在同一機關內執行不同職務。

三、下列候選人不得被挑選擔任機關成員之職務:

(一)擔任體育局領導及主管等職務之人士;

(二)被納入體育局高級技術員職程之人士;

(三)因違反公共權利而被判罪之人士;

(四)曾多次受處分,顯示缺乏紀律或不適合擔任體育領導人之人士;

(五)曾被任何本地或國際體育組織開除成員資格之人士。

四、泳總機關成員不得進行下列行為,否則會被開除其成員資格:

(一)直接或經中間人與其他國際組織,總會,體育會或裁判員委員會進行商議;

(二)同時為其屬下體育會機關之成員;

(三)參加官方比賽;

(四)出任泳總屬下體育會之教練。

第九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泳總最高權力機關及由享有所有權利的屬會代表組成。

二、下列實體可派出代表列席會員大會會議,但無表決權:

(一)被終止活動但已辦理入會手續之屬會;

(二)泳總機關成員;

(三)泳總輔助部門成員;

(四)榮譽會員及名譽會員。

第十條

會員大會主席團

一、會員大會主席團為泳總負責領導及指導會員大會工作之組織機構。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由一名主席、三名至七名副主席及一名至三名秘書組成,其均在會員大會會議內選出。

三、當過了既定會議時間半個小時後,而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理事會主席或其代任人仍未到場時,則指定其中一名副主席以擔任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之職務。

四、如在上款的情況下當中秘書仍未到場時,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得挑選一名理事會成員以擔任秘書之職務。

五、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負責:

(一)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內代表泳總;

(二)核實第十三條所述之正式會員代表之委任;

(三)賦予第十二條第七款所訂定之要件;

(四)核實第八條第二款及第三款所訂定之有被選及就任資格的條件;

(五)當任一機關成員出缺或需代任時,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以便根據理事會之建議選出代任人,並按剩餘之任期填補有關空缺;

(六)就會員大會會議期間提出之任何問題作出決議。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會議

一、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以及在下列人士或屬會之主動要求下召開特別會議:

(一)由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提出要求;

(二)由理事會主席或監事會主席提出要求;

(三)由享有所有權利之簡單多數屬會(50%+1)提出要求。

二、當泳總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或任一機關大多數成員辭職時,經提出請辭的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或在職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提出要求下,得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運作

一、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負責主持會員大會會議,若主席缺席或因故不能視事時,則指定其中一名主席或其代任人主持。

二、召開會議的通知書須於開會前不少於八日以掛號信寄交或簽收冊方式送交各正式會員,榮譽會員,名譽會員及機關成員。(請參閱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條「召集之方式」)。

三、召開會議之通知書須指定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有關議程,否則該通知書無效。

四、於第一次召集開會時,應有絕大多數享有所有社團權利的屬會出席,會員大會之運作及決議方視為有效。

五、當過了既定會議時間半個小時後,而上款所指之絕大多數享有所有社團權利之屬會仍未到場時,會員大會得在三分之二之正式會員出席下運作及進行決議,但在這情況下不得就第九款所述之事宜進行決議。

六、泳總每個享有所有社團權利之屬會有一票表決權。

七、投票前,理事會主席將沒有被終止活動及有表決權之屬會名單告知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

八、會員大會之決議以在場有表決權之正式會員投出之票之絕對多數通過,如表決時票數相同,則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之投票具決定性。

九、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方可通過;解散泳總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方可通過。

十、對未被列入會議議程之事項所作出之決議視為無效。

十一、會議之內容記錄在會員大會會議錄簿冊內,會議錄由會議主持人簽署,如不能時,則由主持下次會議之主持人簽署。

第十三條

正式會員代表之委任

一、泳總之正式會員得通過獲委任之正式代表出席會員大會會議,即使在會議期間,正式代表得隨時被代任,前提是代任人與正式代表一起被指定,但只有正式代表才有表決權。

二、會員大會會議前,上款所指之代表須向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或其代任人出示載有屬會抬頭的信箋及由其理事會之兩名成員代表簽署之委任狀,並附上被指定代表及有關成員之居民證副本。

三、不出示委任狀或委任狀不符合本條所規定之要求之代表不得出席會員大會會議或行使其表決權。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職責

會員大會有下列職責:

(一)遵守並促使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所有有關體育運動事宜之法律及行政法規;

(二)遵守並促使遵守泳總及其所加入之國際組織之章程及規章;

(三)討論及表決泳總章程及有關修改;

(四)討論及表決法律要求之紀律、正式比賽、裁判以及興奮劑等規章及有關修改建議;

(五)選舉及任免機關成員;

(六)核准授予榮譽會員及名譽會員;

(七)討論及表決理事會,監事會及上訴委員會之年度活動報告,賬目報告及財政預算案,及由其他機關提交之其他文件;

(八)核准由理事會建議之標誌及會徽;

(九)訂定由理事會建議之每季度收取之屬會會費及體育會參加由泳總主辦或協辦之正式比賽及其他活動之報名費;

(十)根據第七條第四款的規定,通過開除泳總機關成員之成員資格;

(十一)議決解散泳總;

(十二)對須要由其審議之泳總事務進行決議。

第十五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泳總之行政機構,其由一名主席,三名至十一名副主席,一名秘書長,一名財政和七名至四十一名委員組成,其成員總數必為單數。

二、在主席缺席或因故不能視事時,則指定其中一名副主席或代任人主持。

三、理事會成員共同對該機關之行為及因執行職務時所作出之個人行為負責。

四、理事會得設立非由第一款所指之人士組成之常務秘書處,並事先經監事會核准後向其支付報酬。

五、若設立常務秘書處,其得列席理事會會議,但無表決權。

第十六條

理事會會議

一、理事會常規性地每四個月召開會議一次。若主席認為有需要或被大多數理事會成員要求時,可召開特別會議。

二、會議由主席或由代任人主持。

三、決議須有依據及在場成員投出最少三分之二之贊同票方可通過。

四、會議的內容記錄在理事會會議錄簿冊內,會議錄由出席會議之人士簽署,並向會員大會主席提交審議。

第十七條

理事會之職責

理事會有下列職責:

(一)促進泳總有關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推廣游泳運動之活動;

(二)主辦或與本地或外地之公共或私人實體協辦官方、國際及私人游泳比賽;

(三)推廣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游泳運動,如為泳總申請加入有關項目之國際組織,並維持其屬會身份,促成澳門特別行政區代表隊參加各項賽事,本地、區域或國際錦標賽,並負責運動員之技術和體能訓練;

(四)委派泳總代表參與由國際游泳組織主辦之比賽、官方賽事、專題學習班、會議、研討會以及講座等活動;

(五)確保泳總與公共部門如體育局、屬會及已加入之國際組織之間之機構協作;

(六)在法庭內代表泳總或指定另一代任人代表泳總;

(七)遵守並促使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所有有關體育運動事宜之法律及行政法規;

(八)遵守並促使遵守泳總及其所加入之國際組織之章程及規章;

(九)遵守並促使遵守會員大會,監事會及上訴委員會之決議,但須具合理理由;

(十)審議正式會員提交有關修改章程及規章之建議;

(十一)根據監事會事先作出之意見,制定修改章程建議以送交會員大會審議;

(十二)核准法律要求之紀律、正式比賽、裁判以及興奮劑等規章及有關修改建議;

(十三)制定上一財政年度之年度活動報告及翌年之活動計劃以送交會員大會審議;

(十四)根據監事會事先作出之意見,制定泳總年度管理賬目及報告以送交會員大會審議;

(十五)根據監事會事先作出之意見,制定泳總年度預算案以送交會員大會審議;

(十六)根據技術部門之意見,委任或撤除運動員選拔負責人及運動員教練;

(十七)管理泳總之人力、財產以及財政等資源及有關賬目;

(十八)將財政方面之事宜送交監事會;

(十九)決定獲體育局認可之體育會加入成為屬會、退會及轉會等申請;

(二十)當被要求時,就屬會之間或屬會與其運動員之間所遇到之爭議問題作出決定;

(二十一)以泳總之名義或代表正式會員向體育局或其他公共或私人實體提出申請或要求;

(二十二)對澳門舉辦之游泳運動簽發賽事成績、裁判員資格、教練員資格以及藥檢結果等資格證明書;

(二十三)根據第八條第四款之規定,將開除泳總機關成員之成員資格之建議送交會員大會審核;

(二十四)將泳總之標誌及會徽送交會員大會審核;

(二十五)根據監事會事先作出之意見,將屬會會費及體育會參加之正式、國際以及私人等比賽之報名費之金額送交會員大會審核;

(二十六)對收取之所有款項簽發收據;

(二十七)建議會員大會批准授予榮譽會員及名譽會員;

(二十八)當認為有需要時,通過其主席要求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二十九)委任技術部門、裁判部門、紀律部門以及常務秘書處等成員;

(三十)任命其認為有需要之委員會及小組委員會;

(三十一)根據技術部門,裁判部門及紀律部門事先提出之意見及因應情況,就向其提出有關體育性質之問題作出決定;

(三十二)對泳總各機關成員及技術、裁判以及紀律等部門主任所提出之要求作出說明;

(三十三)依法對不屬於其他機關權限內之章程及規章事宜作出決定;

(三十四)解決從事會務活動及本章程未有載明之一切事宜。

第十八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是泳總之監察機關,其由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秘書和二名或四名委員組成。其中一名成員必須擁有會計知識。

二、若監事會主席缺席或因故不能視事時,則指定其中一名成員主持。

三、監事會有下列職責:

(一)遵守並促使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所有有關體育運動事宜之法律及行政法規;

(二)遵守並促使遵守泳總及其所加入之國際組織之章程及規章;

(三)每季檢查泳總之行政行為及財政賬目;

(四)監察預算之執行;

(五)核准理事會建議之常務秘書處之報酬;

(六)核實泳總之財產;

(七)制定其年度活動報告以送交會員大會審議;

(八)對理事會之賬目及行政財政管理行為提出意見;

(九)對修改章程之建議提出意見;

(十)對屬會會費及體育會參加之正式、國際以及私人等比賽之報名費之金額提出意見;

(十一)當認為有需要時,通過其主席要求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十二)依法對不屬於其他機關或輔助部門權限內之章程及規章事宜作出決定。

四、監事會得要求理事會提供所需及適當之資源以履行其職務。

五、監事會成員共同對該機關的行為及因執行職務時所作出之個人行為負責。

六、監事會常規性地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若主席或其代任人主動或被大多數監事會成員又或任一泳總機關要求時,可召開特別會議。

七、決議須有依據及在場成員投出之票之絕對多數通過。

八、會議之內容記錄在監事會會議錄簿冊內,會議錄由出席會議之人士簽署。

第十九條

上訴委員會

一、上訴委員會是處理理事會就體育方面所作出之決定及紀律程序之上訴機關。

二、上訴委員會由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秘書和二至四名委員組成。

三、若上訴委員會主席缺席或因故不能視事,則指定其中一名成員代替主持。

四、上訴委員會有下列職責:

(一)遵守並促使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所有有關體育運動事宜之法律及行政法規;

(二)遵守並促使遵守泳總及其所加入之國際組織之章程及規章;

(三)對理事會就體育方面之決定而涉及之上訴作出決定;

(四)對科處紀律處分之決定而涉及之上訴作出決定;

(五)就解釋或填補章程遺漏而提出之問題提出意見;

(六)制定其年度活動報告以送交會員大會審議;

(七)應理事會之建議,對任何事宜提出意見;

(八)當認為有需要時,通過其主席要求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九)依法對不屬於其他機關權限內之章程及規章事宜作出決定。

五、上款(一)項及(二)項所指之上訴以合議庭裁判方式作出決定。

六、上訴委員會得要求理事會提供所需及適當之資源以履行其職務。

七、若上訴委員會得在主席或其代任人主動或被大多數上訴委員會成員又或任一泳總機關要求時,可召開會議。

八、決議須有依據及在場成員投出之票之簡單多數通過。

九、會議之內容記錄在上訴委員會會議錄簿冊內,會議錄由出席會議之人士簽署。

第二十條

技術部門

一、技術部門由一名主任和兩名委員組成,其由理事會主席委任。

二、主任是泳總理事會之當然副主席或委員。

三、技術部門有下列職責:

(一)規範及監察運動員選拔負責人及項目教練之聘用,資歷的提昇及工作;

(二)建議理事會委任或免除運動員選拔負責人及泳總代表隊教練;

(三)將正式比賽之章程,各項目之技術章程及有關修改之建議送交理事會審核;

(四)在技術上領導教練員及運動員選拔負責人之工作如建議理事會舉行技術會議,舉辦培訓課程,講座和參與會議;

(五)將違紀行為通知紀律部門;

(六)對賽事期間就項目之技術章程之應用及理解之異議作出裁決;

(七)指定代表檢查有關項目之體育設施;

(八)與理事會合作以便就其有關之事項制定預算案;

(九)在本身職責範圍內,向上訴委員會提供所需之一切說明;

(十)依法對不屬於其他機關或輔助部門權限內之章程及規章事宜作出決定。

四、技術部門經其主任主動召集可召開會議。

五、決議須有依據及在場成員投出之票之簡單多數通過。

六、會議的內容記錄在技術部門會議錄簿冊內,會議錄由出席會議之人士簽署。

第二十一條

裁判部門

一、裁判部門由一名主任和兩名委員組成,其由理事會主席委任。

二、主任是泳總理事會之當然副主席或委員。

三、裁判部門有下列職責:

(一)管理由泳總舉辦之所有官方賽事之裁判員之工作及有需要時,符合項目之要求;

(二)將裁判章程及有關修改之建議送交理事會審核;

(三)規範及監察裁判員之聘用,資歷的提昇及工作;

(四)委任有關人員為泳總舉辦之所有官方賽事及應理事會要求在其他賽事中擔任裁判員;

(五)在技術上領導裁判員之工作如建議理事會舉行技術會議,舉辦培訓課程,講座和參與會議;

(六)指定代表檢查有關項目之體育設施;

(七)將違紀行為通知紀律部門;

(八)就運動員、教練或裁判員作出不符合裁判章程要求之事實制定報告以送交紀律部門;

(九)按規定確認送交認可之賽事紀錄;

(十)與理事會合作以便就其有關之事項制定預算案;

(十一)在本身職責範圍內,向上訴委員會提供所需之一切說明;

(十二)依法對不屬於其他機關或輔助部門權限內之章程及規章事宜作出決定。

四、在官方賽事季度期間,裁判部門每周召開一次會議,並因應其主任主動召集下召開特別會議。

五、決議須有依據及在場成員投出之票之簡單多數通過。

六、會議的內容記錄在裁判部門會議錄簿冊內,會議錄由出席會議之人士簽署。

第二十二條

紀律部門

一、紀律部門由一名主任和兩名委員組成,其由理事會主席委任。

二、主任是泳總理事會之當然副主席或委員。

三、紀律部門有下列職責:

(一)對其直接得悉或被技術部門及裁判部門告知之違紀行為,建議理事會主席提起紀律程序;

(二)將紀律章程及有關修改之建議送交理事會審核;

(三)指定代表檢查有關項目之體育設施;

(四)與理事會合作以便就其有關之事項制定預算案;

(五)在本身職責範圍內,向上訴委員會提供所需之一切說明;

(六)依法對不屬於其他機關或輔助部門權限內之章程及規章事宜作出決定。

四、上款(一)項所指之決議須自被紀律部門正式告知之日起計最多五個工作日內作出。

五、紀律部門得經其主任主動召集下召開會議。

六、決議須有依據及在場成員投出之票之簡單多數通過。

七、會議的內容記錄在紀律部門會議錄簿冊內,會議錄由出席會議之人士簽署。

第四章

紀律制度

第二十三條

紀律制度之適用

一、本章所定之紀律制度適用於以下實體:

(一)泳總機關及輔助部門之成員;

(二)泳總屬會機關之成員;

(三)擔任泳總任何性質職務之人士;

(四)運動員,教練及裁判員。

二、違紀行為是指上款所指之任何人士因作出違反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體育運動法規及泳總章程,規章及機關決議之過錯事實。

三、紀律程序不受因同一事實而可能提起之刑事程序之影響。

四、紀律程序之時效期間為三年,由缺失行為既逐之日起計算。如定為紀律違反之事實亦被視為刑事違法行為,而刑事訴訟程序之時效期間高於三年,則在刑法所規定之期間適用於紀律程序。

第二十四條

紀律懲戒權限

一、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有權限就泳總機關及輔助部門之成員或泳總屬會機關之成員所實施之行為提起紀律程序及科處倘有之紀律處分。

二、理事會主席有權限就下列實體所實施之行為提起紀律程序及科處倘有之紀律處分:

(一)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

(二)擔任泳總任何性質職務之人士;

(三)按第二十一條第三款(一)項所指,紀律部門被告知有關運動員,教練或裁判員所作出之違紀行為;

(四)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及理事會主席可委任紀律部門之成員作為紀律程序之預審員。

第二十五條

紀律程序

一、紀律制度之適用是取決於所提起之紀律程序,其為不具特別程序之簡易程序,但應就尋找事實真相屬必要之事宜作出調整。

二、在提出控訴前,紀律程序具機密性質。

三、在紀律程序可任意使用中文或葡文。當嫌疑人或預審員認為適當時得任命一名傳譯員。

四、紀律程序不受因同一事實而可能提起之刑事程序之影響。

五、紀律程序之時效期間為三年,由缺失行為既逐之日起計算。如定為紀律違反之事實亦被視為刑事違法行為,而刑事訴訟程序之時效期間高於三年,則刑法所規定之期間適用於紀律程序。

六、自獲委任之日起,預審員可採取措施以保全收集證據之方法如就違法行為命令扣押物品及保全痕跡。

第二十六條

嫌疑人之答辯

一、投訴之副本應在兩個工作日內以通過本人之方式遞交予嫌疑人,如不可能通知本人,則以雙掛號信遞交。

二、如不可能以雙掛號信作通知,尤其因嫌疑人之下落不明,應在一份中文及一份葡文報章以公示通知之形式作通知。

三、嫌疑人提出書面答辯的期間為十五日,並得查閱卷宗,提供證人及申請其認為需要之證明措施。

四、嫌疑人得委託律師。

第二十七條

紀律程序之完成

一、在聽取證人之陳述及評估嫌疑人所申請之證明措施後,預審員對嫌疑人之答辯進行評估及制定一全面而簡明之報告,其載明因指控不成立而將卷宗歸檔之建議或對涉及事實之違紀行為,其定性及嚴重性進行敘述後,建議認為應科處之具體處分。

二、報告需送交委任預審員之有紀律懲戒權限之實體。

三、有紀律懲戒權限之實體應自收到有關報告之日起計五日內作出最後決定。

四、根據上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將最後決定通知嫌疑人。

第二十八條

紀律處分

一、對違紀行為所科處之處分有:

(一)書面申誡;

(二)澳門幣伍佰至伍仟元之罰款;

(三)暫停活動至一年;

(四)暫停活動至一年至三年;

(五)開除。

二、如未在接獲上條第四款所指之最後決定通知之日起計三十日內繳付罰款,罰款則自動轉為暫停活動至一年之處分。

三、紀律處分必須記錄在由泳總設立之違紀者個人紀錄內。

第二十九條

上訴

一、對科處紀律處分之決定及第十七條(三十一)項所指之決定得向上訴委員會提起必要不真正訴願。

二、行政上訴須自嫌疑人接獲通知或作出公示通知之日起計八日內作出。

三、上訴之提起應透過致上訴委員會主席及列明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之簡單上訴狀為之。

四、若第一款所指之訴願被駁回,得對上訴委員會所作出之駁回決定提起司法上訴。

第三十條

準用規定

本章未有特別規定之事宜,適用泳總紀律規章之規定。

第五章

收入及開支

第三十一條

收入

泳總之收入來自:

(一)屬會會費;

(二)體育會參加正式比賽之報名費;

(三)主辦各類活動如游泳賽事之收入;

(四)體育局給予之合法財政資助;

(五)簽發資格證明書之收入;

(六)源自違紀行為而科處罰款之收入;

(七)任何其他合法批准之收入。

第三十二條

開支

泳總之開支有:

(一)主辦各項有關促進本澳游泳運動之相關費用如官方、國際及私人比賽及聯賽,本地及外地專題學習班、會議、研討會及講座等;

(二)取得服務或財產之相關費用;

(三)辦理紀律程序手續之費用;

(四)繳納按本澳法律規定之各項稅款或費用;

(五)任何其他經理事會通過之費用。

第六章

最後規定

第三十三條

泳總之解散

一、泳總之存續期為無限期及得根據第十二條第九款之規定,由會員大會決議解散。

二、若經投票後通過解散泳總,卸任之會員大會須議決泳總財產之歸屬。

第三十四條

泳總標誌及會徽

一、識別泳總之標誌及會徽:

二、根據本章程之規定,泳總標誌及會徽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採用。

第三十五條

疑問及遺漏

如疑問或遺漏時,並經徵詢上訴委員會之意見,理事會有權闡釋章程之內容及填補漏洞,其決定為最終決定。

第三十六條

生效

本章程自會員大會會議通過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Associação de Filosofia da China em Macau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7檔案組內,編號為402號。該修改全部章程文本如下:

Associação de Filosofia da China em Macau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中國哲學會”,中文簡稱為“澳哲”。葡文名稱為 “Associação de Filosofia da China em Macau”,葡文簡稱為“ASF”。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促進澳門與外地之哲學與文化交流,並在本澳推廣哲學研究。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建華大廈第八座八樓C。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與副主席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得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議決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議決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中華文化聯誼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7檔案組內,編號為415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以弘揚中華優秀文化傳統,團結澳門文藝界人士,加強兩岸四地以至世界各地文藝界人士的聯繫,增進友誼,促進交流與合作為宗旨。

第六條——一、內容保持不變。

二、內容保持不變。

三、內容保持不變。

四、內容保持不變。

五、理事會下設以下各組織,協助開展會務,並向理事會負責:

1)設立常務理事會議機制,理事長、副理事長為常務理事。常務理事會人數為單數,可根據會務發展需要另行設定運作規則,以作為管理會務運作之常設機構。

2)秘書處,協助理事會處理日常會務,設秘書長一名,秘書若干名。

3)財務部,協助管理財務工作,設部長一名,副部長若干名。

4)青年委員會,協助開展年青藝術界人士工作,設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委員若干名。主任、副主任、秘書長須為理事會成員,其他成員可由青年委員會向理事會提名的本會會員或本澳年青藝術界人士,經理事會通過成為本會青年委員會委員。青年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由理事會委任產生,任期與理事會相同。青年委員會成員年齡不超過四十五歲。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