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8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利瑪竇中學校友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56/2017號。

利瑪竇中學校友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名稱、會址、宗旨)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利瑪竇中學校友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Antigos Alunos do Colégio Mateus Ricci”,葡文簡稱為“AAACMR”,英文名稱為“College Mateus Ricci Alumni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CMRAA”(以下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之地址設在澳門大三巴巷一號A利瑪竇中學,經會員大會決議,會址得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三條——本會宗旨

一、本會為非牟利組織,團結校友、關心母校、以發揚友愛勤勞精神;

二、聯繫校友,促進友誼;

三、舉辦對會員有意義活動,關注及協助母校事業發展。

第四條——本會自註冊成立日起成為永久性社團並正式開始運作。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組成

一、凡曾於利瑪竇中學畢業或肆業之同學,不限年齡,贊同本會章程,遵守本會會章,填寫入會申請表,繳交會費,經理事會批准後可成為個人會員。

二、經理事會決定,可聘請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榮譽會長、榮譽顧問若干名,以指導及匡助會務工作之推行。

第六條——會員之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及參與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二、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成為本會領導成員。

三、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榮譽會長、榮譽顧問可參加本會活動及出席會員大會,但無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七條——會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維護本會的信譽,支持和參與本會的活動。

三、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榮譽會長、榮譽顧問推動和貢獻本會活動。

四、繳納會費。

第八條——違反本會章程、規章、規則、決議或損害本會聲譽、利益之會員、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榮譽會長、榮譽顧問,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情節重大者,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開除有關會籍。

第九條——會員得以書面說明理由向本會聲明自願退會。

第三章

組織

第十條——架構

一、 本會架構為: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第十一條——任期

出任本會職務之校友每屆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之組成及權利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平常會議每年最少召開一次。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最少一人及秘書組成,其總數必為單數。

三、會長由會員大會選出,負責監督及指導會務。

四、會員大會職權為:

1)制訂及修改會章;

2)審議和通過每年會務報告及財務報告;監事會提交的意見書等;

3)選出和罷免領導架構成員;

4)審議和通過理事會提交的年度工作計劃和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算和財務報告、監事會提交的意見書。

五、議決開除會籍的處分。

六、議決本會之撤銷及解散。

七、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理事會之組成及權利

一、理事會由一名理事長、最少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組成,其總數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在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而理事長有權投決定票。

第十四條——理事會權限如下

1)確保本會運作及有助達到本會宗旨的活動,並行使法律或本會章程規定的權限;

2)代表本會;

3)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工作計劃、工作報告及帳目;

4)編制內部規章,並將其提交會員大會批准;

5)管理本會的財產及資源;

6)編制選舉規章,並將其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7)執行會員大會所作的決議;

8)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第四章

監事會

第十五條——監事會之組成及權利

一、監事會由一名監事長、最少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組成,其總數必須為單數。

二、監事會在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決議,而監事長有權投決定票。

第十六條——監事會權限如下

1)旁聽理事會的會議,監察理事會實施之行政行為;

2)監察理事會的財務及資產管理;

3)就理事會所提交的年度工作計劃、工作報告及帳目制定具理據的意見書;

4)編制內部規章,並將其提交會員大會批准;

5)行使法律、本會章程、規章及制度所賦予的一切權限;

6)就有關其權限的事宜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第五章

選舉及會議

第十七條——本會各架構成員由全體會員,透過在已列明擔任職務的統一候選名單中,採用不記名方式及多數票選出。

第十八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至少在會議舉行十四天前以掛號方式或透過簽收方式發送通知全體會員,召集書內應列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九條——特別會員大會經由理事會、監事會或超過三分之一會員請求召開,書面說明召開會議的目的及待議決之事項。

第二十條——會員大會召集後有一半或以上會員出席可開始會議,按召集時間計算三十分鐘後,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均可開始。

第二十一條——會員大會的決議,必須以超過出席人數之絕對多數票通過。但章程訂定與修改、開除會員須經理事會通過後向大會提案,以超過出席人數的四分之三多數票通過,罷免應屆機關成員及撤銷、解散本會須獲全體會員大會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方可批准。

第二十二條——會員大會會長在大會決議票數相同時有決定性投票權。

第二十三條——理事會定期召開會議,會期由理事會按會務之需要自行訂定,必要時可由會長召集或應超過三分之一理事請求召開特別會議。

第二十四條——理事會的召集至少在會議舉行前四十八小時通知,會議的決議必須過半數出席人數,且須以出席人數之多數票通過。

第二十五條——理事長在理事會議決議票數相同時有決定性投票權。

第二十六條——監事會成員可列席理事會議,但無決議投票權。

第二十七條——監事會定期召開會議,會期由監事會按監察需要自行訂定。

第六章

經費及財政

第二十八條——本會的收入來自

1)會費所得;

2)舉辦活動的收入與收益;

3)政府、機構及各界人士捐獻及資助,但該等捐獻及資助不得附帶任何與本會宗旨不符的條件;

4)任何方式獲得的合法收入與收益。

第二十九條——理事會得以本會名義開設銀行戶口,並由理事會決議簽署方式。

第三十條——由理事會確認及支出由本會通過及承擔的經費。

第三十一條——本會的財政年度與曆年度相同。

第三十二條——本會解散時須依法清算資產,全部捐贈母校或本澳的慈善機構。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遺漏

若本章程出現任何遺漏或解釋上的問題,經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後,由理事會按現行澳門特別行政區民法典處理。

第三十四條——會徽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青年影像製作發展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55/2017號。

澳門青年影像製作發展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

1. 中文名稱:澳門青年影像製作發展協會。(簡稱:青影協)

2. 英文名稱:Macao Youth Image Production Development Association。

第二條——服務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組織,宗旨為團結澳門青年,希望通過活動令澳門青年對影像製作產生興趣,並讓對影像製作有興趣之人士互相交流、合作,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多元化發展而努力。

第三條——會址:

本會之會址設在澳門果欄街9號威信大廈地下A座,經會員大會決議,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資格:

凡持有澳門居民身份證並年齡在16-45歲的青年,贊同本會宗旨,填寫入會申請表,繳交會費,經理事會批准,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三章

權利及義務

第五條——會員有下列之權利:

1. 凡年滿十八歲之會員具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 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3. 有向本會提出批評及建議之權利。

第六條——會員有下列之義務:

1. 有遵守會章、執行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各項決議之義務;

2. 有介紹會員入會及協助本會開展會務活動之義務;

3. 會員有繳交會費之義務。

第四章

組織

第七條——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當屆會員大會會長主持,若有過半數會員提出請求,或會長及副會長認為有需要,可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會員大會之職權為通過及修改會章,制定會務方針,討論及決定本會重大事宜,選舉會長、副會長、理監事會成員,以及其他重大事項。

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若遇有理監事違章等情況,會長可根據實際需要,召開全體會員會議,提出任免有關人選事宜。

第八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通知。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會議決議以出席會員以絕對多數票通過生效。

第九條——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條——理事會為會員大會休會期間之執行機構,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負責主管一切會務之運作。由三名或以上成員組成,總人數須為單數,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會每兩個月舉行會議一次。

第十一條——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由理事會理事互選產生。

第十二條——理事會下設秘書、財務等部門,成員由理事會理事互選產生,辦理日常事務。

第十三條——監事會為監察機構,由三名或以上成員組成,總人數須為單數,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監事若干人。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監事會每兩個月舉行會議一次,其職責為監察會員大會決議之執行情況,協助及督促理事會各項會務之開展,查核財務情況。

第十四條——本會可聘請名譽會長、名譽顧問、顧問及其他名譽職銜推進會務發展。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五條——本會經費來源為:

1. 會員繳交之會費;

2. 會員、熱心人士、公共或私人實體的捐獻及贊助;

3. 本會得接受政府、機構及各界人士捐獻及資助,但該等捐獻及資助不得附帶任何與本會宗旨不符的條件。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六條——本會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第十七條——本章程如有未完善之處,得由會員大會修改之。

第十八條——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生效。

第十九條——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風濕病研究國際合作聯盟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71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風濕病研究國際合作聯盟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聯盟定名為“澳門風濕病研究國際合作聯盟”(以下簡稱“聯盟”),英文名稱為:Macau International Collaboration Alliance for Rheumatology Research,是澳門科技大學倡導發起並創建的的風濕病國際合作研究自發學術組織。

第二條——本社團設於澳門氹仔偉龍馬路澳門科技大學N座508室。經理事會或倘有之常務理事會批准,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地方。

第三條——聯盟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法律及相關部門之規定。

第四條——聯盟在尊重加入該聯盟的所有大學、科研院所、醫療機構的人員在平等原則基礎上自行組織學術活動。

第五條——聯盟在無終止日期的條件下成立。

第二章

聯盟性質

第六條——聯盟是非商業性組織,不以盈利為目的。

第七條——聯盟擁有自己的獨立印章和按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相關程序註冊的徽標,以作為聯盟的專有標識。

第三章

聯盟宗旨和使命

第八條——聯盟宗旨為為凝聚力量、發揮優勢、協作創新、共謀發展。聯盟使命為協調和組織有關大學、科研院所、醫藥機構在風濕病研究等方面開展合作與學術交流活動。通過科研合作、舉辦和參加學術會議、學者互訪、技術推介等形式加強聯盟成員在風濕病的關鍵和共性技術研究與推廣應用,實現學術交流、人才培養、資源共享、跨界協作。

第四章

聯盟基本任務

第九條——聯盟基本任務是組織並達成該聯盟各成員在科學研究、醫療服務、學術交流、教育教學等方面進行國際合作,具體包括:

1. 聯合進行風濕性疾病的診斷和治療研究,提出適合不同區域人群的風濕性疾病診斷和治療新標準、新技術和新指南;

2. 建立跨域風濕性疾病的臨床標準樣品庫,共享臨床樣品資源和研究成果;

3. 聯合組建實驗室、聯合申報並完成科研項目;

4. 出版聯合出版物;

5. 交流風濕性疾病研究新思路和新方法;

6. 交流風濕性疾病教學的方法、模式及經驗;

7. 交換實習大學生和研究生、進修醫生和科研及教育工作者。

第五章

聯盟成員的權利和責任

第十條——成員性質

聯盟的成員為合法設立的大學、科研院所或醫療機構以及其人員。

第十一條——加入聯盟

成員加入聯盟成為新成員,需首先經聯盟主席推薦之後,向聯盟提交申請,經理事會審核通過後方可加入。

第十二條——成員的權利

1. 成員有權舉辦和參加聯盟內部的學術會議,與其他聯盟成員簽署合作協議,共同進行科學研究、醫療合作及教育教學等;

2. 成員有權在相關國家或地區的行政管理機構、社會機構、教研機構和公司等處理合作事宜,代表和維護自身利益而使用聯盟的資源;

3. 成員有權使用聯盟內部信息、科研和教學材料,共享聯盟的經驗技術;

4. 聯盟成員均有權自由退出聯盟。

第十三條——成員的責任

1. 有責任為其他聯盟成員提供科技合作、教學科研人員進修、學生實習等必備條件,與聯盟成員共享自身的先進科學技術和教育經驗;

2. 積極參與並完成聯盟賦予的任務,加強聯盟成員間的合作,努力提高自身的教育教學、科學研究及醫療技術水平;

3. 承擔聯盟運作的必要費用;

4. 履行聯盟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定。

第十四條——成員退出聯盟

成員退出聯盟,應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理事會或倘有之常務理事會,並請繳清欠交本聯盟的款項。

第十五條——開除會籍

1. 成員違反本聯盟章程、違背自己職責,且嚴重損害本聯盟聲譽及利益者,經聯盟理事長提議,理事會合議,根據代表大會決議可取消其聯盟成員資格;

2. 成員處於破產或無償還能力狀況或已消滅者,經理事會或倘有之常務理事會通過,不再保留會籍;

3. 被開除或不再保留會籍的成員須清繳欠本聯盟的款項;

4. 有關成員被開除會籍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會或倘有之常務理事會會議過半數成員同意方能通過。

第六章

聯盟組織結構

第十六條——機關組織

本聯盟設立如下組織:

1. 聯盟成員全體代表大會;

2. 理事會;

3. 監事會。

第十七條——最高領導機關

聯盟的最高領導機關是聯盟成員全體代表大會(以下簡稱代表大會)。

第十八條——代表大會的職權

1. 修改和補充聯盟章程;

2. 確定聯盟活動優先領域;

3. 選舉聯盟代表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

4. 接收聯盟理事會成員,審核聯盟成員的投訴;

5. 解決廢除和重組聯盟的問題。

第十九條——代表大會主席團

1. 代表大會由以單數成員組成的主席團主持,而主席團設聯盟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及主席團秘書一名組成,由代表大會選出,任期為三年,其成員有權獲得連任。

2. 聯盟主席負責主持代表大會的工作;副主席協助主席工作,亦在其缺席或臨時不能視事時替代之;主席團秘書負責協助有關工作及繕錄會議紀要。

第二十條——代表大會的召集

代表大會的召集,至少應於會前八天以掛號信郵寄、簽收等方式下達各會員,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日期、時刻、地點及議程。

第二十一條——代表大會的會議

1. 代表大會通常至少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理事會或倘有之常務理事會召集,由聯盟成員輪流承辦,會議承辦方承擔會議所在地的費用。

2. 一般情況下,往返國際、國內機票(車票)由參會聯盟成員自行承擔。聯盟代表大會或理事會的緊急會議,可根據理事會不少於20%的聯盟理事會成員的要求召開。

3. 理事會或倘有之常務理事會認為必要時或多於三分之一會員聯名提出書面申請時(申請書須明確載列擬處理的事項),則召開特別代表大會。

第二十二條——代表大會的運作

1. 代表大會的代表是聯盟各成員,或聯盟各成員的授權代表;

2. 代表大會法定有效人數是到會聯盟成員超過半數;

3. 在通過代表大會決議時,聯盟的每個成員都有一票表決權,以得到出席代表大會的二分之一以上成員票通過決議;

4. 在通過代表大會修改章程之決議時,聯盟的每個成員都有一票表決權,以得到出席代表大會的四分之三以上成員贊成票通過決議;

5. 在聯盟的創盟期間或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履行職責。

第二十三條——理事會

1. 理事會為聯盟的最高管理組織,成員數目必須為單數;

2. 理事會成員包括聯盟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常務理事若干人、理事若干人、司庫一人,均由聯盟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任期為三年,其成員有權獲得連任;

3. 理事會成員的數量和選派代表人數,由代表大會決定;

4. 理事長和副理事長應為風濕病行業內具有較高影響力的專家學者擔任。

第二十四條——理事會的運作

1.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長認為必要時或經過半數理事會成員提出請求時,則召開特別理事會議;

2. 理事會會議的法定有效人數是三分之二或以上成員出席。會議之任何議案,須有出席者過半數贊成方得通過。如表決時票數相等,則理事長有權決定再投票;

3. 組織或解散第二十四條第5點所指的常務理事會,最少需由理事會四分之三成員通過,如表決時票數相等,則理事長有權決定再投票;

4. 理事會設秘書處處理日常事務。秘書處一般設在聯盟主席所在單位及推選秘書處秘書長一人,並在其他聯盟成員中推選副秘書長2-3人;

5. 理事會得視乎會務需要,組成常務理事會(成員數目必須為單數),常務理事會成員為: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秘書處秘書長、司庫。所有常務理事會成員任期與理事會成員的任期相同。

第二十五條——理事會的權責

1. 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領導聯盟活動;

2. 向聯盟成員的徵詢建議,確定如何利用財力、物力和人力資源的最有效途徑來優先發展合作科研、臨床和教育項目;

3. 協調聯盟成員活動;

4. 準備工作總結報告及其它材料供聯盟代表大會審議;

5. 為聯盟代表大會提供接納聯盟新成員的建議,或依照本章程開除聯盟現任成員;

6. 理事會得視乎會務需要,任免顧問和名譽職位。

第二十六條——常務理事會的權責

除理事會以過半數出席成員贊成票通過授予的權限外,常務理事會一經組成,即有以下權限:

1. 舉辦各種為達成聯盟宗旨的必要活動;

2. 執行代表大會及理事會決議;

3. 依法代表聯盟對外行使聯盟擁有的一切權利;

4. 依章程召集代表大會;

5. 批准成員加入、退出及開除聯盟會籍;

6. 僱用職員、編配工作、聘請法律顧問和核數師;

7. 在必要時,可組織專門工作小組;

8. 其他由代表大會通過決議明確授權或指示作出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常務理事會的運作

1. 常務理事會得通過最少提前二十四小時的傳真或電郵召集而召開,倘有過半數成員出席,則常務理事會得不經召集而召開;

2.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長主持,常務理事會所作的任何決議,均需過半數出席成員投贊成票方可通過;

3. 常務理事會的決議,需於作出後二十四小時內以傳真、電郵、簽收或郵寄的方式通知沒有參與議決的其他常務理事會成員,並需將每一次的決議內容以書面方式存檔於本聯盟會址或理事會決議指定的其他地方,以供所有理事會成員在會議召開三個工作天後查閱;

4. 理事長需於每年的理事會會議上,向理事會提交上一年度的常務理事會工作報告;

5. 設有常務理事會辦公室,以辦理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的各項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條——聯盟主席的任務

1. 根據本章程無需委託書,代表聯盟行事;

2. 在國家或地區公共機構和國際學術組織中代表聯盟的利益;

3. 領導理事會工作,簽署由代表大會和理事會通過的決議;

4. 組織涉及聯盟活動的談判,簽署協議,提交聯盟正式文件,發布命令和指示,估算聯盟的收入和支出。

第二十九條——理事長、副理事長的任務

1. 協助聯盟組織涉及聯盟活動的談判、簽署協議、提交聯盟正式文件、發布命令和指示、估算聯盟的收入和支出等;

2. 督辦聯盟主席及理事會批准的工作計劃;

3. 理事長缺席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其職務由副理事長署任。

第三十條——秘書處秘書長的任務

1. 領導秘書處的工作;

2. 協助理事長和副理事長執行代表大會和理事會決議,及籌備代表大會和理事會會議等;

3. 向聯盟成員徵詢與聯盟工作有關的信息;

4. 制定聯盟各活動領域計劃;

5. 協調聯盟成員開展教研和醫療合作,及學術交流等。

第三十一條——文件的簽署

簽署任何對外有法律效力及約束性的文件、合同,必須由聯盟主席連同理事長或其他任何一位副理事長的聯署簽名方為有效,但開具支票及本聯盟銀行戶口之運作時,需先由負責財務的司庫審批核准,然後由聯盟主席與其他任何一位理事會成員或授權予第三者負責簽署。

第三十二條——監事會

1. 監事會為聯盟的監察機構,由代表大會的成員代表中選舉三至七人組成,總人數須為單數,並在其中選出監事長,其餘為監事;

2. 監事會成員任期三年,任滿連選得連任。

第三十三條——監事會的運作

1. 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長認為必要時或多數成員提出請求時,則召開特別會議;

2. 監事會會議的法定有效人數是三分之二或以上成員出席。會議之任何議案,須有出席者過半數贊成方得通過。如表決時票數相等,則監事長有權決定再投票。

第三十四條——監事會的權限

1. 監督成員遵守聯盟章程和內部守則;

2. 監督代表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3. 審查聯盟賬目,核對聯盟財產;

4. 對理事會的年報及賬目制定意見書呈交代表大會。

第七章

聯盟法律、財政狀況和經費

第三十五條——聯盟每一位成員在法律和財政方面都是獨立的。

第三十六條——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八章

聯盟的重組和廢除

第三十七條——聯盟根據聯盟代表大會的決議或者由於其它原因,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相關法律可以重組和廢除。廢除聯盟程序由適用法律來確定。解散聯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的解釋權歸代表大會。

第三十九條——本章程自聯盟成立大會後正式施行。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港台文玩俱樂部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73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港台文玩俱樂部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俱樂部的中文名稱為“澳港台文玩俱樂部”。

第二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連勝馬路131號“和生珠寶行”。

第三條——宗旨

弘揚中華民族歷史文化,普及文物知識和提高文物愛好者的鑒賞和收藏能力及水平。

第四條——性質

由有關的文玩專家、學者和熱心於文物收藏事業的有識之士自願組成的學術性民間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團體會員

凡澳門政府註冊的文化團體及組織,贊同本會會章,並履行入會申請手續,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即可成為本會團體會員。

第六條——會員

贊同本會會章之士,並履行入會申請手續,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七條——會員的權利

[甲]依章參加會員大會;

[乙]有投票,選舉和被選舉權;

[丙]享用本會一切福利;

[丁]參加本會選舉一切的活動。

第八條——會員的義務

[甲]遵守本會章程和內部守則,執行會員大會及理事會的決議;

[乙]參與會務;

[丙]繳納本會入會基金和會費;

[丁]努力達成本會宗旨和樹立本會聲譽。

第三章

會內機構

第九條——組織機構

本會組織機關有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十條——任期

本會內機構成員在會員大會選出,委任期為兩年,可再次參選。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所有完全享有會員權利的會員組成。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的職能

[甲]審批修改本會章程;

[乙]決定會務總方針和訂明本會活動;

[丙]審查及批准理事會和監事會之工作報告;

[丁]審批年度財務結算和報告;

[戊]選舉和罷免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的召開

[甲]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至少於會議八日前以掛號信或簽收的方式通知全體會員,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乙]會員大會特別會議的召開:

(1)理事會或監事會要求;

(2)半數以上會員連署要求。

[丙]按照召集會指定時間召開會員大會。開會時超過半數會員出席即可召開;倘未過半數,在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屆時無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寡,均可合法召開會議。

第十四條——組成

會員大會主席團由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及一名秘書所組成,負責主持會員大會會議。

第十五條——決議

[甲]所有決議必須經過超過半數出席會員贊成才能通過;修改章程的決議更須獲四分之三出席社員贊同票才生效。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更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才生效。

[乙]通過的議案全部必須履行。

第十六條——理事會

理事會為本會會務執行機構。理事會成員數目須為單數,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二人,秘書長一人,財政一名,其餘為理事,分工合作,共同執行任務。當理事長出缺時,由理事會推薦一名副理事長代替其職務。

第十七條——理事會的職能

[甲]根據會員大會的方針,領導、管理和維持本會活動;

[乙]向會員大會報告會務,發表工作和財政報告及提出建議;

[丙]計劃發展會務及處理日常各項會務工作;

[丁]設立專職部門及人員處理有關事宜;

[戊]聘請社會人士擔任本會各組織之顧問或名譽會員;

[己]訂定入會基金和會費;

[庚]接受社會上其他合法團體、組織或人士贊助,但不得附帶與本會宗旨不符的條件。

第十八條——會議

理事會通常每三個月召開一次,若有需要,可由理事長額外召開理事會議。

第十九條——決議

理事會會議所有決議,必須經多於半數以上出席的理事會成員贊成才能通過。

第二十條——監事會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監事會成員數目須為單數,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兩人,秘書一人,其餘為監事。當監事長出缺時,由監事會推薦一名副監事長代替監事長職務。

第二十一條——監事會之職能

[甲]監察理事會的工作;

[乙]定期審查賬目。

第二十二條——會議

監事會每年召開至少一次,若有需要,可由監事長額外召開臨時會。

第四章

財產與收入

第二十三條——用途

歸入本會擁有的財產和收益,只可運用於推動本會會務及目標上。

第二十四條——來源

本會經費主要來源是會員的入會基金和會費,資助及捐贈的全部收益。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員如違反會章和內部守則,破壞本會聲譽和利益,經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可按情節輕重採取以下的處分:

[甲]忠告;

[乙]書面譴責;

[丙]除名。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國際糖藝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68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國際糖藝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國際糖藝協會”,中文簡稱為“糖藝”,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Arte de Doces Internacional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International Sugar Art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ISAA"。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一)推廣甜點文化、培養本地人學習甜點製作、提升甜點製作技術;

(二)舉辦不同類型的甜點製作班;

(三)加強澳門與各地甜點文化交流,邀請本地及其他地區業界人士進行經驗分享及技藝展示。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風順堂街豐明大廈23號地下。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一)本會設有機構會員和個人會員;

(二)機構會員:凡澳門註冊相關之機構或社團;

(三)個人會員:凡認同本會章程,對甜點製作有興趣之澳門合法居民,均可向本會提出申請,經本會理事會審核並按規定繳納會費者,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及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三)會員如有違反會章,經理事會決議相應之處分或有可能取消會籍;

(四)會員不得作出有損本會聲譽之任何活動;

(五)會員在未徵得理事會同意下,不得以本會名義組織任何活動。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長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顧問

(一)會員大會可設若干名顧問、及名譽主席;理事會可按會務需要邀請。任期與應屆理事會一致。

(二)顧問及名譽主席可參加本會一切會員活動,但不享有選舉權、投票權及被投票權。

(三)顧問及名譽主席需維護本會權益及社會聲譽及遵守本會章程。

第十一條

使本會負責之方式

本會所有行為、合約及文件須理事會理事長和副理事長共同簽署。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二條

經費

本會為非牟利社團,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各界人士捐贈或公共實體之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廣西南寧商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69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廣西南寧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廣西南寧商會」;英文名稱為:「Macau Guangxi Nanning Chamber Of Commerce」,簡稱:「MGNCOC」。本章程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從成立之日期起,本會即成為無限期存續之社團。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180號東南亞商業中心8樓L。於有需要時可遷往本澳其他地區。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社團,本會宗旨是聯絡澳門廣西南寧工商業界,促進經貿交流發展,支持及參與社會公益服務。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有意或已於澳門或廣西南寧從事商務活動,並認同本會宗旨,且年滿十八歲之澳門居民,皆有條件提出入會申請;有關之入會申請,應以書面形式向本會提交,經本會議決並同意通過後,皆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退會,應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理事會,並繳清欠交本會的款項。

第三章

權利及義務

第六條──凡本會會員可享有以下權利:

1. 選舉、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2. 使用本會提供的設施及福利;

3. 對本會工作提出讚揚、批評及建議;

4. 出席會員大會,享有提案權和投票權;

5. 參與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6. 法律、章程及內部規章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會員有下列之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之各項決議;

2. 須按章繳納基金及會費;

3. 積極參加本會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的互相合作;

4. 為本會的發展和聲譽作出貢獻;

5. 不得作出破壞本會聲譽及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

6. 法律、章程及內部規章賦予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組織

第八條──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其職權如下:

1. 修改及解釋章程;

2. 制定、審議及通過內部規章;

3. 選舉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會;

4. 決定本會工作方針、計劃及重大事項;

5. 審議及通過理事會提交之各項議案、工作報告及年度賬目;

6. 審議及通過監事會提交的工作報告及意見書;

7. 任免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8. 討論和議決附屬組織成立之申請;

9. 審核附屬組織章程及補充規則;

10. 法律、章程和內部規章所賦予之其他權限。

第九條──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並設主席團。主席團設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及或副會長若干人,由常務委員會確定候選名單,並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可連選得連任。會長為本會會務最高負責人,主持會員大會,對外代表本會。

第十條──常務委員會為會員大會的常設機關,對會員大會負責。常務委員會由主席、副主席、理事長或其他主要成員等七人組成,並由會長兼任委員會主席,常務副會長或副會長兼任委員會副主席,其餘者均為委員,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常務委員會可出席理事會會議,常務理事會議,監事會會議,並有發言權。常務委員會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處理其日常事宜,負責統籌本會的日常運作,並在必要時參與理事會工作。

常務委員會職權如下:

1. 除第八條第1項、第3項、第5項、第6項及第7項之權限為會員大會專屬外,第八條其餘所指的權限,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亦屬常務委員會的權限;

2. 理事會或監事會制定與法律、本章程或會員大會決議相抵觸的規則和決定時,將其發還予理事會或監事會重議而使其失效;

3. 處理對理事會、監事會及專項委員會的決定所提起之上訴;

4. 議決成立專項委員會,並任免有關委員;

5. 聽取理事會、監事會及專項委員會的工作報告,並由有關機關或委員會跟進處理;

6. 法律、章程和內部規章所賦予之其他權限。

第十一條──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常務副理事長及或副理事長若干人,理事若干人,理事會任期三年,可連任。理事會總人數須為單數,理事長協助會長處理本會事務及領導理事會處理本會各項會務工作,如理事長因事未能處理會務及未能主持理事會議則由常務副理事長或副理事長代之。

理事會職權如下:

1. 執行會員大會及常務委員會之決議;

2.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提出建議;

3. 制定本會之內部規章草案,並送交會員大會審議;

4. 制定本會之行政規則,並送交會員大會備案;

5. 組織各部門,協調及籌辦活動;

6. 編製年度工作計劃及年度財政預算,提交予監事會給予意見,並提交予會員大會審議;

7. 編製年度工作報告及年度財政報告,提交予監事會給予意見,並提交予會員大會審議;

8. 組織工作委員會,統籌有關工作;

9. 履行法律、章程及內部規章賦予之其他權限。

第十二條──本會屬具法人資格組織,凡需與特區政府各有關機構簽署文件時,得由會長,或經由常務委員會決定推派代表簽署。

第十三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組成,監事會任期三年,可連任。監事會總人數須為單數,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監事若干人。

監事會職權如下:

1. 執行會員大會及常務委員會之決議;

2. 監督本會,常務委員會和理事會的運作,查核本會之財產,並就有關事項提出書面意見;

3. 處理對本會作出的建議及投訴;

4. 制定本會之內部規章草案,並送交會員大會審議;

5. 對理事會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制訂意見書,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6. 履行法律、章程及內部規章所載之其他權限。

第十四條──本會視工作需要,經常務委員會通過後,得聘請社會人士及對本會有卓越貢獻之人士為包括但不限於榮譽、名譽會長,名譽顧問,會務顧問,法律顧問,醫事顧問。

第五章

會議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須每年最少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每次召開會員大會最少於開會八天前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之方式通知並發出具有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的召集書。出席人數以超過會員總人數一半方為有效。如出席人數不足會員總人數一半時,於通知書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再作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召開,未能出席之會員不可以授權方式委托其他會員代為投票表決。如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聯署時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成票方能通過。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成票方能通過。

第十六條──理事會每年最少一次例會,會議人數需超過理事會一半人數出席方可召開。監事會於有需要時隨時召開,會議人數需超過監事會一半人數出席方可召開。

第六章

經費

第十七條──會員入會時繳交會費,會費由本會內部規章訂定。

第十八條──本會經費來源得接受社會各界人士及會員之捐獻。

第十九條──本會經費收支,須由理事會作出結算並制定報告,經會員大會通過。

第二十條──本章程未有列明之處,概由會員大會或常務委員會制定之內部規章施行,並受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規規範。

第七章

會徽

第二十一條──本會設立會徽如下: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詠森文娛體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77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章程

第一章

會名、會址、宗旨

第一條——會名

中文名稱:澳門詠森文娛體育會;

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e Desportiva e Recreativa Wing-Sam de Macau,葡文簡稱:ADRWSM;

英文名稱:Macao Wing-Sam Sport and Recreation Association,英文簡稱:MWSSRA。

第二條——會址

澳門氹仔美景花園第二座美寶閣六樓F,本會可透過理事會或會員大會決議更換會址。

第三條——宗旨

擁護一國兩制,愛國愛澳,弘揚中華武術文化,發展和推廣體育及康樂活動,促進與世界各地體育團體之聯繫,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社會安定而努力,並參與官方或民間舉辦的體育賽事,以及開展有利於本會的其他公益事業。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會員資格

凡愛好體育運動並認同本會宗旨的人士,經理事會批准後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與責任

(1)參加會員大會,研討及評價會務工作;

(2)享有本會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參與本會的活動及享受本會的福利。

第六條——會員之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會員大會及理事會的決議等;

(2)支持及協助會務工作;

(3)協助推動本會的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合作;

(4)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尊嚴。

第三章

經費

第七條——經費來源:會員會費或得到理事會同意接受的其他合法資助。

第四章

組織架構

第八條——本會領導機構為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

(1)會員大會是最高權力機構,具有制定和修改會章,任免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及監事會財政報告;

(2)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召集至少於會議前八日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方式通知各會員,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出席會員大會的人數需達到全體會員人數的二分之一才可召開會員大會;若無法達到二分之一時,則一小時後不論出席人數多少,仍可召開會議;

(3)會員大會可由理事會同意之下召開;或應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的聯名要求而特別召開;

(4)會員大會的一般決議,需由超過出席大會之半數會員贊成通過方能生效;票數相同時主席可多投一票,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5)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一名,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三年;會員大會可設名譽主席若干名,由應屆理事會邀請,任期與應屆理事會一致;主席之職責為主持會員大會;當主席缺席時,由理事長代行其職責。

第十條——理事會

(1)理事會是本會的執行機構,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開展各項會務活動,接納新會員,對外代表本會;整理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2)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理事若干名,總人數為單數;

(3)理事會每屆任期為三年,成員得連選連任;

(4)只有會員大會主席及理事長或經由理事會委任的發言人方得代表本會發表意見。

第十一條——監事會

(1)監察理事會之行政活動;

(2)查核本會之財務及收支狀況;

(3)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名,總人數為單數;

(4)監事會每屆任期為三年,成員得連選連任。

第五章

章程修改及解散

第十二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方能成立,解散法人須獲得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三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四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一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冰壺協會

Associação de Curling de Macau

Macau Curling Association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no Boletim Oficial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que, foi constituída 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acima referida, conforme consta do documento assinado em 17 de Novembro de 2017,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sob o n.º 6/2017, no maço a que se refere a alínea f) do n.º 2 do artigo 45.º do Código do Notariado.

澳門冰壺協會

Associação de Curling de Macau

Macau Curling Association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冰壺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Curling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Curling Association ”。

第二條

會址

本會設於澳門蘇亞利斯博士大馬路澳門財富中心16樓E、F、G座。經理事會決議後,得隨時更改會址。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的性質是由熱愛、支援冰壺運動的法人單位和自然人組成的社會團體,本會屬非牟利團體,其存續不設期限,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法律、法規和國際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為促進冰壺運動在澳門的發展,促進協會會員間的合作與互相瞭解。團結全世界冰壺愛好者,維護冰壺運動的利益,組織冰壺比賽,為擴大國際體育交流,增進世界人民的友誼服務。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入會

凡有意參與冰壺運動的人士,願意遵守會章,向本會登記註冊,即成為本會正式會員;而對本會作出了特殊貢獻,將由理事會授予成為名譽會員。

第五條

會員之權利和義務

1. 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 參加本會組織的各種活動;

3. 對本會各項工作提出意見及建議;

4. 遵守本會的章程、議決及有關規定;

5.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和聲譽;

6. 關心本會發展,積極參加各項活動;

7. 接受及竭誠履行被選或被委任之本會一切職務;

8. 繳交入會費及按期繳納會費。

第三章

組織

第六條

本會組織

本會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 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組成。設會員大會主席團,有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由會員大會協商推選產生。會長主持會員大會,對內策劃會務,會長及副會長可出席理事會各項會議,有發言權和表決權。

二、會員大會職權為:修改本會章程;選舉理事會、監事會的成員、審議通過理事會的會務報告和財務報告、制定和調整會費繳納的標準以及其他法律所賦與的一切權力。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百分之十的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四、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第八條

本會的代表

一、本會在法院內或法院外由理事長代表。

二、理事長不在或因有阻延不能處理業務時,由副理事長或理事長為此所指定的會員代任之。

三、理事會亦得將代表本會的權力賦予理事會指定的受託人。

四、本會須受理事長的簽名約束。

第九條

理事會

理事會是本會的執行機構,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組成,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由會員大會協商推選產生。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及日常具體會務工作,於每年會員代表大會上,作會務報告、財務報告。

第十條

監事會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設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名,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由會員大會協商推選產生,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查核本會之財產及編制年度監察活動報告。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

經費來源

一、本會作為非牟利團體,本會經費主要以會員的會費籌措,本會以節約開支,保持平衡、民主管理、集體監督為原則。

二、本會的經費來源包括會員的入會費、會費、捐贈、團體或個人贊助及捐贈、政府資助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二條

資產

所有本會的資產均由理事會管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

附則

一、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

二、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的代表通過方能成立。本會解散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三、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私人公證員 H. Miguel de Senna Fernandes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7 de Novembro de 2017. — O Notário, H. Miguel de Senna Fernandes.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休閒類電子競技體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76號。該修改全部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休閒類電子競技體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休閒類電子競技體育會”,英文名為“The Leisure Type E-games Sports Association of Macau”。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新口岸友誼大馬路555號澳門置地廣場12樓1209室。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

第四條——本會宗旨為:組織本澳休閒類電子競技項目的愛好者參加國內外各種比賽,以及與國內外機構合作培訓本澳休閒類比賽項目的業餘運動員、職業運動員和裁判人員,促進會員之間的團結,維護本會及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資格

凡愛好休閒類電子競技運動的本澳居民,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會員,會員須遵守本會章程及各內部規範,積極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會員有繳交會費之義務。本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兩種。

第六條——權利

1. 出席會員大會及參加本會一切會員活動;

2. 享有本會為會員而設之各項設施及福利;

3. 正式會員在會員大會享有投票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第七條——義務

凡本會會員須履行以下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會員大會、理事會之決議;

2. 致力推動會務之發展及維護本會之聲譽;

3. 不得作出破壞本會聲譽及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

4. 按時繳納會員大會通過的會費。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八條——本會組織領導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設主席團,由大會選舉產生,成員至少包括會長一人及副會長若干名,任期三年,可連任。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例會一次,必要時可由三分一會員聯名要求召開特別會議。大會之召集須至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或簽收方式為之,召集書內須列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成票通過;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成票通過。

第十條——會員大會之職權

1. 核准及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2. 選出及任免會員大會主席團成員、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3. 通過理事會提交之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並制訂本會之政策;

4. 審核理事會所提交之會務報告及賬目結算;

5. 審核理事會、監事會所提交的意見書。

第十一條——理事會:理事會由至少三名單數成員組成,其中包括理事長一人,任期三年,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

第十二條——理事會之職權

1.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2. 研究和制定本會之工作計劃;

3. 領導及維持本會之日常會務、行政管理、財務運作及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行政管理、財務運作、預算及結算等報告;

4. 聘請本會顧問、名譽顧問、名譽會長等,以指導及推進會務。

第十三條——監事會:監事會由至少三名單數成員組成,其中包括監事長一人,任期三年,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第十四條——監事會之職權

1. 監察理事會之工作;

2. 監察本會賬目;

3. 向會員大會提交意見書。

第四章

經費及附則

第十五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有關經費來源主要為會員所繳交費用,社會人士、團體之捐贈及政府或私人機構之贊助。

第十六條——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由會員大會修訂。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五章

會章

第十七條——本會印鑒為下述圖案: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護理教育學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75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十一條

理事會之組成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其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互選產生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秘書長、副秘書長各一人,理事若干人,其總和必須為單數。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Centro de Ajuda Universal — Associação Sem Fins Lucrativos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se encontra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desde 17 de Novembro de 2017, no Maço n.º 2017/ASS/M6, sob o n.º 372, um exemplar da alteração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em epígrafe, do teor seguinte:

Artigo terceiro

A CDAU tem a sua sede em Macau, na Unit E, 11th Floor, Macau Square, Avenida do Infante D. Henrique, n.os 43-53A, a qual poderá ser transferida para qualquer outro local, mediante deliberação da Assembleia Geral.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17 de Novembro de 2017. — A Ajudante,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音樂文化交流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70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三條——本會會址:澳門亞豐素亞布基街34號B.C地下;經會員大會批准,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地址。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健康管理及促進學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74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二章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沙梨頭南街19號華寶商業中心9樓E。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天主教澳門教區

Diocese de Macau

Catholic Diocese of Macau

Certifico que desde 13 de Novembro de 2017 e sob o n.º 14 do maço n.º 1 do ano de 2017, respeitante a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se acha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o documento de alteração do nome da Associação de utilidade pública administrativa identificada em epígrafe:

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透過本文書,增加社團,“Diocese de Macau”之中文名稱及英文名稱,分別為“天主教澳門教區”及“Catholic Diocese of Macau”。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私人公證員 李奕豪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Associação de Alunos da Academia de Formação de Dirigente «Jinggangshan» de Macau

Certifico, por extracto, que por docu- mento autenticado, outorgado em 17 de Novembro de 2017, arquivado neste Cartó- rio e registado sob o n.º 5 do Maço de Do- cumentos Autenticados de Constituição de Associações e de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e Alterações dos Estatutos n.º 1/2017-B, foram alterados os artigos 8.º, n.º 2, 11.º, n.º 1, 15.º, n.º 1, e 21.º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os quais passarão a ter a redacção constante do documento anexo:

第八條

會員大會

1. 保留

2. 會員大會由大會主席團負責,其中設大會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及秘書一名。

3. 保留

第十一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秘書若干名及理事若干名。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秘書長由理事會推選產生。

2. 保留

第十五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及監事若干名。

2. 保留

3. 保留

第二十一條

會徽

私人公證員 蘇雅麗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7 de Novembro de 2017. — A Notária, Ana Soares.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Associação Internacional dos Membros da Igreja de Deus

Um — Que a fotocópia apensa a este certificado está conforme ao original.

Dois — Que foi extraída neste Cartório do maço n.º 1/2017 de «Documentos Autenticados de Constituição de Associação e de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onde se encontra arquivado como documento n.º 1, de folhas 01 a 03.

Três — Que ocupa quatro folhas autenticadas com o selo branco e por mim rubricadas.

Alteração de Estatutos

Artigo segundo

(Sede)

A Associação tem a sua sede social n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na Rua da Ribeira do Patane, n.º 157, Edifício Industrial Yao Keong, 5.º andar «FF», podendo contudo estabelecer delegações ou outras formas de representação, onde for julgado conveniente e necessário.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4 de Novembro de 2017. — O Notário, Pedro Redinh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