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7 期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印 務 局

公 告

茲公佈,在為填補印務局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雜役範疇勤雜人員職程第一職階勤雜人員一個職缺以及未來兩年在同一範疇出現的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職缺而以考核方式進行的統一管理的對外開考(開考通告刊登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第五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中,按照刊登於二零一七年八月十六日第三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的載明擬填補開考職位部門的通告中所列的職缺,現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將印務局職務能力評估程序的投考人知識考試(筆試)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官印局街印務局大樓,印務局行政暨財政處告示板(查閱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並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io.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於印務局

局長 杜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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茲公佈,在為填補印務局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資訊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二個職缺以及未來兩年同一範疇出現的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職缺而以考核方式進行的統一管理的對外開考(開考通告刊登於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九日第四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中,按照刊登於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第三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副刊的載明擬填補開考職位部門的通告中所列的職缺,現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將印務局專業能力評估程序的投考人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官印局街印務局大樓,印務局行政暨財政處告示板(查閱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並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io.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於印務局

局長 杜志文


民 政 總 署

公 告

第021/SZVJ/2017號公開招標

承包“離島郊遊徑維護保養”

按照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決議,現就承包“離島郊遊徑維護保養”進行公開招標。

有意競投者可於辦公時間前往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163號民政總署文書及檔案中心索閱有關招標方案及承投責任書。

截止遞交標書日期為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下午五時。參與競投之人士請將有關標書及文件送交本署文書及檔案中心,並須繳交臨時保證金澳門幣叁萬圓正($30,000.00)。臨時保證金可以現金或抬頭為“民政總署”之銀行擔保或支票方式,在民政總署大樓地下財務處出納繳交。

開標日期為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上午十時,在本署培訓中心(南灣大馬路中華廣場6樓)進行。此外,本署安排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在本署培訓中心,就是次公開競投舉辦解釋會。

第022/SZVJ/2017號公開招標

承包“全澳特定馬路、山坡及綠化帶除草維護及路邊清潔工作服務”

按照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決議,現就承包“全澳特定馬路、山坡及綠化帶除草維護及路邊清潔工作服務”進行公開招標。

有意競投者可於辦公時間前往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163號民政總署文書及檔案中心索閱有關招標方案及承投責任書。

截止遞交標書日期為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下午五時。參與競投之人士請將有關標書及文件送交本署文書及檔案中心,並須繳交臨時保證金澳門幣叁萬圓正($30,000.00)。臨時保證金可以現金或抬頭為“民政總署”之銀行擔保或支票方式,在民政總署大樓地下財務處出納繳交。

開標日期為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署培訓中心(南灣大馬路中華廣場6樓)進行。此外,本署安排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上午十一時,在本署培訓中心,就是次公開競投舉辦解釋會。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八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委員 梁冠峰


財 政 局

公 告

第9/CP/DSF-DGP/2017號公開招標

目的:

為治安警察局總部大樓提供樓宇管理服務

判給實體:

經濟財政司司長

招標實體:

財政局

判給期:

由確定判給日後三十日內生效,為期兩年

遞交標書之期限及地點:

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

南灣大馬路575、579、585號財政局大樓七樓公物管理廳樓宇管理及保養處

現場考察日期及地點: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上午十一時正

羅理基博士大馬路228至248號治安警察局總部大樓

開標之日期、時間及地點: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上午十時三十分

南灣大馬路575、579、585號財政局大樓地庫演講廳

臨時保證金:

——金額:陸萬澳門元($60,000.00)

提交方式:銀行擔保或現金存款

——銀行擔保方式,應提交一份法定銀行的擔保書,其格式參照《招標方案》附件三;
——現金存款方式,投標人需先前往財政局大樓七樓樓宇管理及保養處索取存款憑單,然後到指定銀行繳付。

查閱及購買招標方案、承投規則:

a)於辦公時間前往財政局大樓七樓樓宇管理及保養處查閱,同時透過繳付伍拾澳門元($50.00),以取得招標資料的副本﹔

b)或透過本局互聯網免費下載(網址:http://www.dsf.gov.mo

判給標準:

本公開招標根據下列標準及百分比予以判給:

a)價金——50%

b)2015年至今的樓宇及其他管理服務經驗——30%

c)員工數量(公司規模)——10%

d)2015年至今為員工舉辦的培訓課程——10%

備註:

倘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而導致本局停止辦公,則原定的截標或開標日期及時間將按《招標方案》第5.4及第6.2點的規定而改動。

局長 容光亮


衛 生 局

名 單

為填補衛生局編制內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衛生技術員(康復職務範疇——語言治療)一缺,經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第二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公告。現公佈投考人的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投考人:

姓名
陳頌甜 82.60

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六條規定,投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之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就成績名單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六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物理治療及康復科顧問醫生 黃穗濤醫生

正選委員:物理治療及康復科主治醫生 De Brito Augusto Coelho, Amélia醫生

首席高級衛生技術員(康復職務範疇——語言治療) T. Camacho da Côrte, Bruno Alexandre

(開考編號:00217/02-TDT)

為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內診療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圖示記錄職務範疇——聽力測驗)一缺,經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第二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對外開考通告,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投考人:

排名 姓名
1.º 張詠詩 75.20
2.º 梁永恆 70.70
3.º 梁達峰 60.50

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之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翌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就成績名單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六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耳鼻喉科顧問醫生 白琪文

正選委員:耳鼻喉科顧問醫生 岑雲鵬

耳鼻喉科顧問醫生 陳新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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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履行有關於給予個人和私立機構財政資助的八月二十六日第54/GM/97號批示,衛生局現公佈二零一七年第三季度獲資助的名單:

受資助實體 核准日期 撥給之金額 目的
澳門工會聯合總會 26/07/2017 $ 3,289,312.50 對該會屬下工人醫療所5至7月份門診服務的資助。
14/07/2017 $ 3,964,812.00 康復中心7至9月份的資助。
03/08/2017 $ 17,706.00 對該會屬下工人醫療所5月和6月份婦女子宮頸癌篩查服務的資助。
03/08/2017 $ 1,850,960.00 工人醫療所屬下家居護理服務第二季度津貼。
01/08/2017 $ 51,240.00 對該會屬下工人醫療所「性病/愛滋病防治合作計劃」第二季度資助。
澳門中華新青年協會 27/07/2017 $ 972,392.50 對該會醫療中心5至7月份門診服務的資助。
03/08/2017 $ 681.00 對該會醫療中心子宮頸癌篩查服務5月和6月份資助。
澳門民眾建澳聯盟 27/07/2017 $ 665,157.50 對該會醫療中心5至7月份門診服務的資助。
同善堂 14/07/2017 $ 5,750,394.00 門診服務第三季度資助。
澳門仁慈堂 14/07/2017 $ 111,300.00 澳門仁慈堂屬下護老院提供醫療服務第三季度津貼。
無煙澳門健康生活協會 14/07/2017 $ 200,005.45 資助推廣無煙澳門計劃第三季度資助。
澳門明愛 14/07/2017 $ 284,227.62 澳門明愛屬下院舍提供醫療服務第三季度津貼。
澳門青鳥外展協會 14/07/2017 $ 220,281.24 防治愛滋病宣傳教育服務第三季度資助。
紫藤婦女協會 14/07/2017 $ 156,750.00 防治愛滋病宣傳教育服務第三季度資助。
澳門關懷愛滋協會 14/07/2017 $ 151,735.26 防治愛滋病宣傳教育服務第三季度資助。
澳門紅十字會 14/07/2017 $ 1,043,700.00 護送病人服務第三季度資助。
澳門婦女聯合總會 10/07/2017 $ 338,862.90 心理治療服務5至7月份資助。
08/09/2017 $ 450,595.00 對該會婦女醫療中心子宮頸癌篩查服務3至6月份資助。
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 10/07/2017 $ 15,293.10 心理治療服務5至7月份資助。
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牙病預防中心 10/07/2017 $ 381,138.00 牙溝封閉服務5至7月份資助。
10/07/2017 $ 193,800.00 牙周潔治服務5至7月份資助。
澳門街坊福利會中醫診所 14/07/2017 $ 196,500.00 第三季度資助。
澳門歸僑總會 27/07/2017 $ 379,712.50 對該會醫療中心5至7月份門診服務的資助。
鏡湖醫院 04/08/2017 $ 244,000.00 婦女子宮頸癌篩查5月和6月份的化驗費。
04/08/2017 $ 148,564,376.00 1至6月份提供住院服務的協議資助。
07/07/2017 $ 13,654,704.00 1至4月和6月份提供門診、急診和防疫站服務的協議資助。
21/08/2017 $ 9,559,000.00 1至5月份對康寧中心的資助。
04/08/2017 $ 1,994,003.00 1至5月份提供特殊檢驗項目的資助。
04/08/2017 $ 10,285,000.00 第二期投資發展資助。
澳門戒毒康復協會 16/08/2017 $ 8,993.49 2016年愛滋病教育資助計劃。 
澳門紅十字會 02/08/2017 $ 7,264.26 2016年愛滋病教育資助計劃。 
澳門特殊奧運會 15/08/2017 $ 9,317.40 2016年愛滋病教育資助計劃。 
澳門義務工作者協會 06/07/2017 $ 7,771.30 2016年愛滋病教育資助計劃。 
澳門鏡湖護理學院學生會 14/08/2017 $ 9,616.80 2016年愛滋病教育資助計劃。 
願景動力青年協會 01/08/2017 $ 12,900.00 2016年愛滋病教育資助計劃。 
澳門基督教新生命團契 21/09/2017 $ 18,215.00 2016年愛滋病教育資助計劃。 
中國澳門定向總會 03/07/2017 $ 14,000.00 2016-2017健康城巿活動資助計劃。
協同特殊教育學校 10/07/2017 $ 7,000.00 2016-2017健康城巿活動資助計劃。
高美士中葡中學家長會 10/07/2017 $ 4,592.00 2016-2017健康城巿活動資助計劃。
培青社 11/07/2017 $ 14,000.00 2016-2017健康城巿活動資助計劃。
救世軍(澳門) 28/07/2017 $ 6,900.00 2016-2017健康城巿活動資助計劃。
聖羅撒英文中學 11/07/2017 $ 6,541.00 2016-2017健康城巿活動資助計劃。
綠色未來 15/08/2017 $ 6,400.00 2016-2017健康城巿活動資助計劃。
澳門免廢生活協會 16/08/2017 $ 5,600.00 2016-2017健康城巿活動資助計劃。
澳門唐心兒協會 03/07/2017 $ 5,100.00 2016-2017健康城巿活動資助計劃。
澳門浸信中學 16/08/2017 $ 4,200.00 2016-2017健康城巿活動資助計劃。
澳門聽障人士協進會 15/08/2017 $ 13,303.50 2016-2017健康城巿活動資助計劃。
澳門工會聯合總會  26/07/2017 $ 41,797.00 資助康復中心購買醫療服務提供者職業民事責任強制保險。
無煙澳門健康生活協會 28/08/2017 $ 177,735.00 資助該會舉行活動。
澳門口腔正畸(矯正齒科)學會 27/07/2017 $ 3,250.00 資助該會參加會議。
澳門物理治療師公會 27/07/2017 $ 2,807.20 資助該會參加會議。
澳門紅十字會 27/07/2017 $ 726,534.40 資助購買儀器。
澳門鏡湖護理學院 17/08/2017 $ 60,000.00 2016/2017學年優秀學生獎學金。
澳門理工學院 17/08/2017 $ 60,000.00 2016/2017學年優秀學生獎學金。
澳門衛生局文娛康樂體育會 13/07/2017 $ 40,060.00 資助該會舉行活動。
第四屆臨床醫學進階實踐課程44名學員 03/07/2017 $ 1,345,199.00 參加臨床醫學進階實踐課程5月至7月份的課程津貼。
77名學生 19/09/2017 $ 802,496.68 資助參加2017年青年善用餘暇計劃。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日於衛生局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李展潤

公 告

(開考編號:A15/TSS/LAB/2017)

為填補衛生局編制內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化驗職務範疇)一缺,經二零一七年十月十八日第四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的公告。現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仁伯爵綜合醫院地下(R/C)衛生局人事處,並已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第40/P/17號公開招標

根據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七年十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為取得“向衛生局手術室供應醫療消耗品”進行公開招標。有意投標者可從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前往位於澳門加思欄馬路五號一樓衛生局物資供應暨管理處查詢有關投標詳情,並繳付澳門幣柒拾陸元整($76.00)以取得本次招標的招標方案和承投規則影印本(繳費地點:衛生局司庫科),亦可於本局網頁(www.ssm.gov.mo)內免費下載。

投標書應交往仁伯爵綜合醫院地下(R/C)本局文書科。遞交投標書之截止時間為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

開標將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在澳門加思欄馬路五號地下的“多功能會議室”舉行。

投標者須以現金或支票的形式,向本局司庫科繳交澳門幣壹拾萬元整($100,000.00),或以抬頭人/受益人為“衛生局”的等額銀行擔保/保險擔保,作為臨時擔保。

第41/P/17號公開招標

根據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七年十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為取得“向衛生局供應醫療消耗品”進行公開招標。有意投標者可從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前往位於澳門加思欄馬路五號一樓衛生局物資供應暨管理處查詢有關投標詳情,並繳付澳門幣柒拾肆元整($74.00)以取得本次招標的招標方案和承投規則影印本(繳費地點:衛生局司庫科),亦可於本局網頁(www.ssm.gov.mo)內免費下載。

投標書應交往仁伯爵綜合醫院地下(R/C)本局文書科。遞交投標書之截止時間為二零一八年一月八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

開標將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九日上午十時在澳門加思欄馬路五號地下的“多功能會議室”舉行。

投標者須以現金或支票的形式,向本局司庫科繳交澳門幣壹拾萬元整($100,000.00),或以抬頭人/受益人為“衛生局”的等額銀行擔保/保險擔保,作為臨時擔保。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

茲公佈,在為填補衛生局公共財政管理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編制內二個職缺及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的二個職缺,以及未來兩年同一範疇出現的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職缺而以考核方式進行的統一管理的對外開考(開考通告刊登於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九日第四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中,按照刊登於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第三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載明擬填補開考職位部門的通告中所列的職缺,現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將衛生局專業能力評估程序的投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查閱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並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茲公佈,在為填補衛生局公共行政管理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編制內三個職缺及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的一個職缺,以及未來兩年同一範疇出現的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職缺而以考核方式進行的統一管理的對外開考(開考通告刊登於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九日第四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中,按照刊登於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第三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載明擬填補開考職位部門的通告中所列的職缺,現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將衛生局專業能力評估程序的投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查閱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並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

為填補經由衛生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的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衛生技術員(放射職務範疇)三缺,經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一日第四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的公告。現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仁伯爵綜合醫院地下(R/C)衛生局人事處,並已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開考編號:00817/01-TSS)

為錄取三名實習人員參加進入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化驗職務範疇)所必需的實習;以便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內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化驗職務範疇)三缺。經二零一七年八月二日第三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對外開考通告。現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公佈,准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教 育 暨 青 年 局

通 告

(職位編號:DS03/2017)

按照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根據第12/2010號法律、第12/2015號法律、第10/2015號行政法規,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和晉級培訓》的規定,教育暨青年局通過考核方式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招聘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職程三缺(特殊教育範疇)。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開考報名表應自本次開考的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二十日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算。

2. 報考要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2.1.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七條之規定,投考人必須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2.2. 具有包含師範培訓在內的屬特殊教育範疇學士學位;或具有包含師範培訓在內的屬中學教育範疇且與主要任教學科領域相關的學士學位,同時具有教育暨青年局認可的特殊教育教師培訓;或具有與主要任教學科領域相關的學士學位,同時具有中學教育範疇的師範培訓,同時具有教育暨青年局認可的特殊教育教師培訓,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2.3. 具備第12/2010號法律第六條規定的特別要件。

3. 應提交的文件

3.1. 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3.2. 學歷及師範培訓的證明文件副本;

3.3. 第26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格式的專用印件《開考履歷表》,以及附同相關證明文件的副本;

3.4. 倘有,職業補充培訓的證明文件副本;

3.5.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尚應提交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職業培訓。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相關的個人檔案已存有上述第3.1點、第3.2點、第3.4點及第3.5點所指文件,則免除提交,但須於報考時明確聲明。

為分析投考人所遞交的學歷是否符合本開考通告所要求的學歷,倘若有需要,可要求投考人遞交有關課程大綱或其他載有各學年的所有科目的文件。

4. 報考辦法及地點

投考人須提交第26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格式的專用印件《開考報名表》連同上指應提交的文件,並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以親送方式遞交至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

5. 職務內容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教師擁有學術及教學自主權,並須承擔其專業責任。教師須配合教育政策,並按照課程規劃及學校發展規劃依法開展其教學活動,其職務包括教學職務、非教學職務和個人專業發展。

教學職務尤指:

——制訂課程與教學計劃:

編寫教學大綱、學年教學計劃,以及為有特殊需要的學生制定個別化教育計劃;根據學生的需要訂定教學目標及有利於達至既定教學目標的教學活動及授課計劃;計劃及組織學生參加各類教育活動。

——實施課堂教學:

按授課計劃齊備所需的教學資源,運用教學技巧,向學生傳授知識及技能,激發學生主動學習,促進課堂互動,協助學生發展多元能力;運用多元方式評估學生的學習成效,輔助有困難的學生;使學生掌握有效學習方法,培養學生的學習能力。

——執行課堂管理:

確保學生在安全的教學環境進行學習活動;營造互助、團結的班級氣氛;促進學生主動遵守紀律。

——實施學生評核:

參與評核會議,就學生評核工作提供意見;運用多元評核,評估學生的學習表現,為不同能力的學生提供深化或補救的教學輔助。

非教學職務尤指:

參與學校行政、教學管理、輔導及班務等工作,與學校領導機關合作,完成其指派的任務;關注學生的個人成長,促進學生身心健康的發展,並給予學生心理、升學及就業方面的輔導;推動及參與家校合作的活動和與外界的聯繫與合作,以促進學校發展。

個人專業發展尤指:

參與發展教育專業能力的活動;組織專業交流活動,進行教育研究。

(在行政單位工作,執行與特殊教育相關的教學技術性質的職務,為以中文為母語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學生進行評估,以及為家長、教學人員組織工作坊或相關的培訓活動。)

6. 薪俸、工作條件及待遇

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職程教師薪俸點為第12/2010號法律附件表一所載的440點,以及享有公職法律制度規定的福利及權利。

7. 聘用方式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續後條文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試用期為六個月。

8. 甄選方法

甄選是以知識考試,包括筆試(三小時)和試教,甄選面試及履歷分析等方法進行,該等方法的評分比例如下:

8.1. 知識考試——70%

第一階段——筆試(三小時),為淘汰制(佔知識考試75%)

第二階段——試教(佔知識考試25%)

8.2. 甄選面試——20%

8.3. 履歷分析——10%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投考人在第一階段的知識考試中得分低於50分,即被淘汰,不被獲准進入第二階段的知識考試。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其中試教是評估投考人的教學能力,尤指制訂課程與教學計劃、實施課堂教學及執行課堂管理。

甄選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是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職務的能力。

如得分相同,投考人的排序按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和晉級培訓》第三十四條所規定的優先條件為之。

9.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將各項甄選方法的得分作加權計算後得出的平均分,以0分至100分表示。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之投考人,均作被淘汰論。

10.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將包括以下內容:

10.1. 法律知識:

a)《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b)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

c)《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
——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d)澳門教育相關之法例:

——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號法令——教育暨青年局組織架構。
——七月十八日第38/94/M號法令核准之《幼兒及小學教育課程編排之指導性框架》。
——七月十八日第39/94/M號法令核准之《初中教育課程編排之指導性框架》。
——十一月十日第46/97/M號法令核准之《高中教育課程編排之指導性框架》。
——七月一日第33/96/M號法令核准之《特殊教育制度》。
——十一月一日第67/99/M號法令核准之《教育暨青年局教學人員通則》。
——第9/2006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
——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
——第15/2014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課程框架。
——第10/2015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基本學力要求。
——第118/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幼兒教育基本學力要求。
——第19/201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小學教育階段基本學力要求的具體內容。
——第55/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高中教育階段的基本學力要求的具體內容。
——第56/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初中教育階段的基本學力要求的具體內容。
——第6/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教學人員專業準則。

10.2. 與特殊教育範疇相關的專業知識,尤其在教育、課程、教學、學生評核、輔導方面。

投考人在知識考試(筆試)時,可參閱上述法例,但不可使用電子設備。

11. 公佈名單

臨時名單及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並上載於教育暨青年局網頁http://www.dsej.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關於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張貼於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並上載於教育暨青年局網頁http://www.dsej.gov.mo/

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並上載於教育暨青年局網頁http://www.dsej.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教育暨青年局網頁http://www.dsej.gov.mo/

12. 適用法例

本開考程序由第12/2010號法律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和晉級培訓》所規範。

13.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理。

14.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中心主任(代任) 馮紫華

正選委員:中學教育一級教師 張家儀

中學教育一級教師 林敏儀

候補委員:職務主管 黃雪媛

中學教育一級教師 王培梅

(職位編號:DS04/2017)

按照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根據第12/2010號法律、第12/2015號法律、第10/2015號行政法規,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和晉級培訓》的規定,教育暨青年局通過考核方式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招聘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職程一缺(學科領域:數學,教學語文為中文)。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開考報名表應自本次開考的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二十日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算。

2. 報考要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2.1.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七條之規定,投考人必須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2.2. 具有包含師範培訓在內的屬中學教育範疇且與任教的數學學科領域相關的學士學位;或具有與任教的數學學科領域相關的學士學位,同時具有中學教育範疇的師範培訓,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2.3. 具備第12/2010號法律第六條規定的特別要件。

3. 應提交的文件

3.1. 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3.2. 學歷及師範培訓的證明文件副本;

3.3. 第26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格式的專用印件《開考履歷表》,以及附同相關證明文件的副本;

3.4. 倘有,職業補充培訓的證明文件副本;

3.5.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尚應提交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職業培訓。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相關的個人檔案已存有上述第3.1點、第3.2點、第3.4點及第3.5點所指文件,則免除提交,但須於報考時明確聲明。

為分析投考人所遞交的學歷是否符合本開考通告所要求的學歷,倘若有需要,可要求投考人遞交有關課程大綱或其他載有各學年的所有科目的文件。

4. 報考辦法及地點

投考人須提交第26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格式的專用印件《開考報名表》連同上指應提交的文件,並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以親送方式遞交至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

5. 職務內容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教師擁有學術及教學自主權,並須承擔其專業責任。教師須配合教育政策,並按照課程規劃及學校發展規劃依法開展其教學活動,其職務包括教學職務、非教學職務和個人專業發展。

教學職務尤指:

——制訂課程與教學計劃:

編寫教學大綱、學年教學計劃,以及為有特殊需要的學生制定個別化教育計劃;根據學生的需要訂定教學目標及有利於達至既定教學目標的教學活動及授課計劃;計劃及組織學生參加各類教育活動。

——實施課堂教學:

按授課計劃齊備所需的教學資源,運用教學技巧,向學生傳授知識及技能,激發學生主動學習,促進課堂互動,協助學生發展多元能力;運用多元方式評估學生的學習成效,輔助有困難的學生;使學生掌握有效學習方法,培養學生的學習能力。

——執行課堂管理:

確保學生在安全的教學環境進行學習活動;營造互助、團結的班級氣氛;促進學生主動遵守紀律。

——實施學生評核:

參與評核會議,就學生評核工作提供意見;運用多元評核,評估學生的學習表現,為不同能力的學生提供深化或補救的教學輔助。

非教學職務尤指:

參與學校行政、教學管理、輔導及班務等工作,與學校領導機關合作,完成其指派的任務;關注學生的個人成長,促進學生身心健康的發展,並給予學生心理、升學及就業方面的輔導;推動及參與家校合作的活動和與外界的聯繫與合作,以促進學校發展。

個人專業發展尤指:

參與發展教育專業能力的活動;組織專業交流活動,進行教育研究。

(以普通話授課。)

6. 薪俸、工作條件及待遇

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職程教師薪俸點為第12/2010號法律附件表一所載的440點,以及享有公職法律制度規定的福利及權利。

7. 聘用方式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續後條文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試用期為六個月。

8. 甄選方法

甄選是以知識考試,包括筆試(三小時)和試教,甄選面試及履歷分析等方法進行,該等方法的評分比例如下:

8.1. 知識考試——70%

第一階段——筆試(三小時),為淘汰制(佔知識考試75%)

第二階段——試教(佔知識考試25%)

8.2. 甄選面試——20%

8.3. 履歷分析——10%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投考人在第一階段的知識考試中得分低於50分,即被淘汰,不被獲准進入第二階段的知識考試。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其中試教是評估投考人的教學能力,尤指制訂課程與教學計劃、實施課堂教學及執行課堂管理。

甄選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是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職務的能力。

如得分相同,投考人的排序按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和晉級培訓》第三十四條所規定的優先條件為之。

9.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將各項甄選方法的得分作加權計算後得出的平均分,以0分至100分表示。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之投考人,均作被淘汰論。

10.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將包括以下內容:

10.1. 法律知識:

a)《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b)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

c)《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
——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d)澳門教育相關之法例:

——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號法令——教育暨青年局組織架構。
——七月十八日第38/94/M號法令核准之《幼兒及小學教育課程編排之指導性框架》。
——七月十八日第39/94/M號法令核准之《初中教育課程編排之指導性框架》。
——十一月十日第46/97/M號法令核准之《高中教育課程編排之指導性框架》。
——七月一日第33/96/M號法令核准之《特殊教育制度》。
——十一月一日第67/99/M號法令核准之《教育暨青年局教學人員通則》。
——第9/2006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
——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
——第15/2014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課程框架。
——第10/2015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基本學力要求。
——第118/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幼兒教育基本學力要求。
——第19/201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小學教育階段基本學力要求的具體內容。
——第55/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高中教育階段的基本學力要求的具體內容。
——第56/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初中教育階段的基本學力要求的具體內容。
——第6/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教學人員專業準則。

10.2. 與中學教育數學學科領域相關的專業知識,尤其在教育、課程、教學、學生評核、輔導方面。

投考人在知識考試(筆試)時,可參閱上述法例,但不可使用電子設備。

11. 公佈名單

臨時名單及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並上載於教育暨青年局網頁http://www.dsej.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關於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張貼於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並上載於教育暨青年局網頁http://www.dsej.gov.mo/

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並上載於教育暨青年局網頁http://www.dsej.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教育暨青年局網頁http://www.dsej.gov.mo/

12. 適用法例

本開考程序由第12/2010號法律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和晉級培訓》所規範。

13.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理。

14.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中學校長 梁祐澄

正選委員:中學教育一級教師 吳艷芳

中學教育一級教師 譚希名

候補委員:中學教育一級教師 余巍

中學教育一級教師 吳文慧

(職位編號:DS05/2017)

按照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根據第12/2010號法律、第12/2015號法律、第10/2015號行政法規,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和晉級培訓》的規定,教育暨青年局通過考核方式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招聘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職程一缺(學科領域:物理,教學語文為中文)。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開考報名表應自本次開考的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二十日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算。

2. 報考要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2.1.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七條之規定,投考人必須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2.2. 具有包含師範培訓在內的屬中學教育範疇且與任教的物理學科領域相關的學士學位;或具有與任教的物理學科領域相關的學士學位,同時具有中學教育範疇的師範培訓,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2.3. 具備第12/2010號法律第六條規定的特別要件。

3. 應提交的文件

3.1. 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3.2. 學歷及師範培訓的證明文件副本;

3.3. 第26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格式的專用印件《開考履歷表》,以及附同相關證明文件的副本;

3.4. 倘有,職業補充培訓的證明文件副本;

3.5.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尚應提交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職業培訓。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相關的個人檔案已存有上述第3.1點、第3.2點、第3.4點及第3.5點所指文件,則免除提交,但須於報考時明確聲明。

為分析投考人所遞交的學歷是否符合本開考通告所要求的學歷,倘若有需要,可要求投考人遞交有關課程大綱或其他載有各學年的所有科目的文件。

4. 報考辦法及地點

投考人須提交第26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格式的專用印件《開考報名表》連同上指應提交的文件,並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以親送方式遞交至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

5. 職務內容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教師擁有學術及教學自主權,並須承擔其專業責任。教師須配合教育政策,並按照課程規劃及學校發展規劃依法開展其教學活動,其職務包括教學職務、非教學職務和個人專業發展。

教學職務尤指:

——制訂課程與教學計劃:

編寫教學大綱、學年教學計劃,以及為有特殊需要的學生制定個別化教育計劃;根據學生的需要訂定教學目標及有利於達至既定教學目標的教學活動及授課計劃;計劃及組織學生參加各類教育活動。

——實施課堂教學:

按授課計劃齊備所需的教學資源,運用教學技巧,向學生傳授知識及技能,激發學生主動學習,促進課堂互動,協助學生發展多元能力;運用多元方式評估學生的學習成效,輔助有困難的學生;使學生掌握有效學習方法,培養學生的學習能力。

——執行課堂管理:

確保學生在安全的教學環境進行學習活動;營造互助、團結的班級氣氛;促進學生主動遵守紀律。

——實施學生評核:

參與評核會議,就學生評核工作提供意見;運用多元評核,評估學生的學習表現,為不同能力的學生提供深化或補救的教學輔助。

非教學職務尤指:

參與學校行政、教學管理、輔導及班務等工作,與學校領導機關合作,完成其指派的任務;關注學生的個人成長,促進學生身心健康的發展,並給予學生心理、升學及就業方面的輔導;推動及參與家校合作的活動和與外界的聯繫與合作,以促進學校發展。

個人專業發展尤指:

參與發展教育專業能力的活動;組織專業交流活動,進行教育研究。

(以普通話授課。)

6. 薪俸、工作條件及待遇

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職程教師薪俸點為第12/2010號法律附件表一所載的440點,以及享有公職法律制度規定的福利及權利。

7. 聘用方式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續後條文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試用期為六個月。

8. 甄選方法

甄選是以知識考試,包括筆試(三小時)和試教,甄選面試及履歷分析等方法進行,該等方法的評分比例如下:

8.1. 知識考試——70%

第一階段——筆試(三小時),為淘汰制(佔知識考試75%)

第二階段——試教(佔知識考試25%)

8.2. 甄選面試——20%

8.3. 履歷分析——10%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投考人在第一階段的知識考試中得分低於50分,即被淘汰,不被獲准進入第二階段的知識考試。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其中試教是評估投考人的教學能力,尤指制訂課程與教學計劃、實施課堂教學及執行課堂管理。

甄選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是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職務的能力。

如得分相同,投考人的排序按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和晉級培訓》第三十四條所規定的優先條件為之。

9.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將各項甄選方法的得分作加權計算後得出的平均分,以0分至100分表示。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之投考人,均作被淘汰論。

10.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將包括以下內容:

10.1. 法律知識:

a)《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b)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

c)《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
——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d)澳門教育相關之法例:

——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號法令——教育暨青年局組織架構。
——七月十八日第38/94/M號法令核准之《幼兒及小學教育課程編排之指導性框架》。
——七月十八日第39/94/M號法令核准之《初中教育課程編排之指導性框架》。
——十一月十日第46/97/M號法令核准之《高中教育課程編排之指導性框架》。
——七月一日第33/96/M號法令核准之《特殊教育制度》。
——十一月一日第67/99/M號法令核准之《教育暨青年局教學人員通則》。
——第9/2006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
——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
——第15/2014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課程框架。
——第10/2015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基本學力要求。
——第118/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幼兒教育基本學力要求。
——第19/201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小學教育階段基本學力要求的具體內容。
——第55/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高中教育階段的基本學力要求的具體內容。
——第56/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初中教育階段的基本學力要求的具體內容。
——第6/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教學人員專業準則。

10.2. 與中學教育物理學科領域相關的專業知識,尤其在教育、課程、教學、學生評核、輔導方面。

投考人在知識考試(筆試)時,可參閱上述法例,但不可使用電子設備。

11. 公佈名單

臨時名單及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並上載於教育暨青年局網頁http://www.dsej.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關於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張貼於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並上載於教育暨青年局網頁http://www.dsej.gov.mo/

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並上載於教育暨青年局網頁http://www.dsej.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教育暨青年局網頁http://www.dsej.gov.mo/

12. 適用法例

本開考程序由第12/2010號法律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和晉級培訓》所規範。

13.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理。

14.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中學校長 陳英倫

正選委員:學校督導員 張子明

中學教育一級教師 阮蘊潔

候補委員:中學教育一級教師 余欣欣

中學教育一級教師 譚希名

(職位編號:DP06/2017)

按照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根據第12/2010號法律、第12/2015號法律、第10/2015號行政法規,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和晉級培訓》的規定,教育暨青年局通過考核方式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招聘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職程五缺(中文範疇,教學語文為中文)。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開考報名表應自本次開考的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二十日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算。

2. 報考要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2.1.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七條之規定,投考人必須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2.2. 具有包含師範培訓在內的屬小學教育範疇學士學位;或具有學士學位,同時具有小學教育範疇的師範培訓,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2.3. 具備第12/2010號法律第六條規定的特別要件。

3. 應提交的文件

3.1. 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3.2. 學歷及師範培訓的證明文件副本;

3.3. 第26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格式的專用印件《開考履歷表》,以及附同相關證明文件的副本;

3.4. 倘有,職業補充培訓的證明文件副本;

3.5.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尚應提交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職業培訓。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相關的個人檔案已存有上述第3.1點、第3.2點、第3.4點及第3.5點所指文件,則免除提交,但須於報考時明確聲明。

為分析投考人所遞交的學歷是否符合本開考通告所要求的學歷,倘若有需要,可要求投考人遞交有關課程大綱或其他載有各學年的所有科目的文件。

4. 報考辦法及地點

投考人須提交第26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格式的專用印件《開考報名表》連同上指應提交的文件,並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以親送方式遞交至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

5. 職務內容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教師擁有學術及教學自主權,並須承擔其專業責任。教師須配合教育政策,並按照課程規劃及學校發展規劃依法開展其教學活動,其職務包括教學職務、非教學職務和個人專業發展。

教學職務尤指:

——制訂課程與教學計劃:

編寫教學大綱、學年教學計劃,以及為有特殊需要的學生制定個別化教育計劃;根據學生的需要訂定教學目標及有利於達至既定教學目標的教學活動及授課計劃;計劃及組織學生參加各類教育活動。

——實施課堂教學:

按授課計劃齊備所需的教學資源,運用教學技巧,向學生傳授知識及技能,激發學生主動學習,促進課堂互動,協助學生發展多元能力;運用多元方式評估學生的學習成效,輔助有困難的學生;使學生掌握有效學習方法,培養學生的學習能力。

——執行課堂管理:

確保學生在安全的教學環境進行學習活動;營造互助、團結的班級氣氛;促進學生主動遵守紀律。

——實施學生評核:

參與評核會議,就學生評核工作提供意見;運用多元評核,評估學生的學習表現,為不同能力的學生提供深化或補救的教學輔助。

非教學職務尤指:

參與學校行政、教學管理、輔導及班務等工作,與學校領導機關合作,完成其指派的任務;關注學生的個人成長,促進學生身心健康的發展,並給予學生心理、升學及就業方面的輔導;推動及參與家校合作的活動和與外界的聯繫與合作,以促進學校發展。

個人專業發展尤指:

參與發展教育專業能力的活動;組織專業交流活動,進行教育研究。

(以普通話授課。)

6. 薪俸、工作條件及待遇

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職程教師薪俸點為第12/2010號法律附件表四所載的440點,以及享有公職法律制度規定的福利及權利。

7. 聘用方式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續後條文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試用期為六個月。

8. 甄選方法

甄選是以知識考試,包括筆試(三小時)和試教,甄選面試及履歷分析等方法進行,該等方法的評分比例如下:

8.1. 知識考試——70%

第一階段——筆試(三小時),為淘汰制(佔知識考試75%)

第二階段——試教(佔知識考試25%)

8.2. 甄選面試——20%

8.3. 履歷分析——10%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投考人在第一階段的知識考試中得分低於50分,即被淘汰,不被獲准進入第二階段的知識考試。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其中試教是評估投考人的教學能力,尤指制訂課程與教學計劃、實施課堂教學及執行課堂管理。

甄選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是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職務的能力。

如得分相同,投考人的排序按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和晉級培訓》第三十四條所規定的優先條件為之。

9.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將各項甄選方法的得分作加權計算後得出的平均分,以0分至100分表示。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之投考人,均作被淘汰論。

10.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將包括以下內容:

10.1. 法律知識:

a)《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b)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

c)《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
——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d)澳門教育相關之法例:

——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號法令——教育暨青年局組織架構。
——七月十八日第38/94/M號法令核准之《幼兒及小學教育課程編排之指導性框架》。
——七月十八日第39/94/M號法令核准之《初中教育課程編排之指導性框架》。
——十一月十日第46/97/M號法令核准之《高中教育課程編排之指導性框架》。
——七月一日第33/96/M號法令核准之《特殊教育制度》。
——十一月一日第67/99/M號法令核准之《教育暨青年局教學人員通則》。
——第9/2006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
——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
——第15/2014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課程框架。
——第10/2015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基本學力要求。
——第118/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幼兒教育基本學力要求。
——第19/201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小學教育階段基本學力要求的具體內容。
——第55/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高中教育階段的基本學力要求的具體內容。
——第56/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初中教育階段的基本學力要求的具體內容。
——第6/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教學人員專業準則。

10.2. 與小學教育中文範疇相關的專業知識,尤其在教育、課程、教學、學生評核、輔導方面。

投考人在知識考試(筆試)時,可參閱上述法例,但不可使用電子設備。

11. 公佈名單

臨時名單及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並上載於教育暨青年局網頁http://www.dsej.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關於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張貼於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並上載於教育暨青年局網頁http://www.dsej.gov.mo/

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並上載於教育暨青年局網頁http://www.dsej.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教育暨青年局網頁http://www.dsej.gov.mo/

12. 適用法例

本開考程序由第12/2010號法律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和晉級培訓》所規範。

13.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理。

14.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公立學校校長 胡潔

正選委員:公立小學副校長 馮素慧

學校督導員 郭維緣

候補委員:公立小學副校長 何淑芬

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 鮑少珍

(職位編號:DP07/2017)

按照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根據第12/2010號法律、第12/2015號法律、第10/2015號行政法規,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和晉級培訓》的規定,教育暨青年局通過考核方式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招聘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職程一缺(英文範疇)。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開考報名表應自本次開考的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二十日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算。

2. 報考要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2.1.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七條之規定,投考人必須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2.2. 具有包含師範培訓在內的屬小學教育範疇學士學位;或具有學士學位,同時具有小學教育範疇的師範培訓,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2.3. 具備第12/2010號法律第六條規定的特別要件。

3. 應提交的文件

3.1. 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3.2. 學歷及師範培訓的證明文件副本;

3.3. 第26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格式的專用印件《開考履歷表》,以及附同相關證明文件的副本;

3.4. 倘有,職業補充培訓的證明文件副本;

3.5.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尚應提交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職業培訓。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相關的個人檔案已存有上述第3.1點、第3.2點、第3.4點及第3.5點所指文件,則免除提交,但須於報考時明確聲明。

為分析投考人所遞交的學歷是否符合本開考通告所要求的學歷,倘若有需要,可要求投考人遞交有關課程大綱或其他載有各學年的所有科目的文件。

4. 報考辦法及地點

投考人須提交第26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格式的專用印件《開考報名表》連同上指應提交的文件,並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以親送方式遞交至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

5. 職務內容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教師擁有學術及教學自主權,並須承擔其專業責任。教師須配合教育政策,並按照課程規劃及學校發展規劃依法開展其教學活動,其職務包括教學職務、非教學職務和個人專業發展。

教學職務尤指:

——制訂課程與教學計劃:

編寫教學大綱、學年教學計劃,以及為有特殊需要的學生制定個別化教育計劃;根據學生的需要訂定教學目標及有利於達至既定教學目標的教學活動及授課計劃;計劃及組織學生參加各類教育活動。

——實施課堂教學:

按授課計劃齊備所需的教學資源,運用教學技巧,向學生傳授知識及技能,激發學生主動學習,促進課堂互動,協助學生發展多元能力;運用多元方式評估學生的學習成效,輔助有困難的學生;使學生掌握有效學習方法,培養學生的學習能力。

——執行課堂管理:

確保學生在安全的教學環境進行學習活動;營造互助、團結的班級氣氛;促進學生主動遵守紀律。

——實施學生評核:

參與評核會議,就學生評核工作提供意見;運用多元評核,評估學生的學習表現,為不同能力的學生提供深化或補救的教學輔助。

非教學職務尤指:

參與學校行政、教學管理、輔導及班務等工作,與學校領導機關合作,完成其指派的任務;關注學生的個人成長,促進學生身心健康的發展,並給予學生心理、升學及就業方面的輔導;推動及參與家校合作的活動和與外界的聯繫與合作,以促進學校發展。

個人專業發展尤指:

參與發展教育專業能力的活動;組織專業交流活動,進行教育研究。

(在行政單位工作,執行教學技術性質的職務及教育研究工作。)

6. 薪俸、工作條件及待遇

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職程教師薪俸點為第12/2010號法律附件表四所載的440點,以及享有公職法律制度規定的福利及權利。

7. 聘用方式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續後條文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試用期為六個月。

8. 甄選方法

甄選是以知識考試,包括筆試(三小時)和試教,甄選面試及履歷分析等方法進行,該等方法的評分比例如下:

8.1. 知識考試——70%

第一階段——筆試(三小時),為淘汰制(佔知識考試75%)

第二階段——試教(佔知識考試25%)

8.2. 甄選面試——20%

8.3. 履歷分析——10%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投考人在第一階段的知識考試中得分低於50分,即被淘汰,不被獲准進入第二階段的知識考試。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其中試教是評估投考人的教學能力,尤指制訂課程與教學計劃、實施課堂教學及執行課堂管理。

甄選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是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職務的能力。

如得分相同,投考人的排序按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和晉級培訓》第三十四條所規定的優先條件為之。

9.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將各項甄選方法的得分作加權計算後得出的平均分,以0分至100分表示。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之投考人,均作被淘汰論。

10.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將包括以下內容:

10.1. 法律知識:

a)《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b)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

c)《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
——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d)澳門教育相關之法例:

——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號法令——教育暨青年局組織架構。
——七月十八日第38/94/M號法令核准之《幼兒及小學教育課程編排之指導性框架》。
——七月十八日第39/94/M號法令核准之《初中教育課程編排之指導性框架》。
——十一月十日第46/97/M號法令核准之《高中教育課程編排之指導性框架》。
——七月一日第33/96/M號法令核准之《特殊教育制度》。
——十一月一日第67/99/M號法令核准之《教育暨青年局教學人員通則》。
——第9/2006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
——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
——第15/2014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課程框架。
——第10/2015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基本學力要求。
——第118/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幼兒教育基本學力要求。
——第19/201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小學教育階段基本學力要求的具體內容。
——第55/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高中教育階段的基本學力要求的具體內容。
——第56/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初中教育階段的基本學力要求的具體內容。
——第6/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教學人員專業準則。

10.2. 與小學教育英文範疇相關的專業知識,尤其在教育、課程、教學、學生評核、輔導方面。

投考人在知識考試(筆試)時,可參閱上述法例,但不可使用電子設備。

11. 公佈名單

臨時名單及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並上載於教育暨青年局網頁http://www.dsej.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關於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張貼於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並上載於教育暨青年局網頁http://www.dsej.gov.mo/

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並上載於教育暨青年局網頁http://www.dsej.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教育暨青年局網頁http://www.dsej.gov.mo/

12. 適用法例

本開考程序由第12/2010號法律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和晉級培訓》所規範。

13.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理。

14.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公立學校副校長 區燕興

正選委員:中學教育一級教師 譚曉汶

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 劉萬霞

候補委員:中學教育一級教師 符瑞娃

中學教育一級教師 吳蔓丹

(職位編號:DP08/2017)

按照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根據第12/2010號法律、第12/2015號法律、第10/2015號行政法規,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和晉級培訓》的規定,教育暨青年局通過考核方式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招聘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職程一缺(英文範疇,教學語文為英文)。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開考報名表應自本次開考的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二十日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算。

2. 報考要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2.1.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七條之規定,投考人必須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2.2. 具有包含師範培訓在內的屬小學教育範疇學士學位;或具有學士學位,同時具有小學教育範疇的師範培訓,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2.3. 具備第12/2010號法律第六條規定的特別要件。

3. 應提交的文件

3.1. 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3.2. 學歷及師範培訓的證明文件副本;

3.3. 第26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格式的專用印件《開考履歷表》,以及附同相關證明文件的副本;

3.4. 倘有,職業補充培訓的證明文件副本;

3.5.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尚應提交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職業培訓。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相關的個人檔案已存有上述第3.1點、第3.2點、第3.4點及第3.5點所指文件,則免除提交,但須於報考時明確聲明。

為分析投考人所遞交的學歷是否符合本開考通告所要求的學歷,倘若有需要,可要求投考人遞交有關課程大綱或其他載有各學年的所有科目的文件。

4. 報考辦法及地點

投考人須提交第26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格式的專用印件《開考報名表》連同上指應提交的文件,並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以親送方式遞交至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

5. 職務內容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教師擁有學術及教學自主權,並須承擔其專業責任。教師須配合教育政策,並按照課程規劃及學校發展規劃依法開展其教學活動,其職務包括教學職務、非教學職務和個人專業發展。

教學職務尤指:

——制訂課程與教學計劃:

編寫教學大綱、學年教學計劃,以及為有特殊需要的學生制定個別化教育計劃;根據學生的需要訂定教學目標及有利於達至既定教學目標的教學活動及授課計劃;計劃及組織學生參加各類教育活動。

——實施課堂教學:

按授課計劃齊備所需的教學資源,運用教學技巧,向學生傳授知識及技能,激發學生主動學習,促進課堂互動,協助學生發展多元能力;運用多元方式評估學生的學習成效,輔助有困難的學生;使學生掌握有效學習方法,培養學生的學習能力。

——執行課堂管理:

確保學生在安全的教學環境進行學習活動;營造互助、團結的班級氣氛;促進學生主動遵守紀律。

——實施學生評核:

參與評核會議,就學生評核工作提供意見;運用多元評核,評估學生的學習表現,為不同能力的學生提供深化或補救的教學輔助。

非教學職務尤指:

參與學校行政、教學管理、輔導及班務等工作,與學校領導機關合作,完成其指派的任務;關注學生的個人成長,促進學生身心健康的發展,並給予學生心理、升學及就業方面的輔導;推動及參與家校合作的活動和與外界的聯繫與合作,以促進學校發展。

個人專業發展尤指:

參與發展教育專業能力的活動;組織專業交流活動,進行教育研究。

6. 薪俸、工作條件及待遇

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職程教師薪俸點為第12/2010號法律附件表四所載的440點,以及享有公職法律制度規定的福利及權利。

7. 聘用方式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續後條文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試用期為六個月。

8. 甄選方法

甄選是以知識考試,包括筆試(三小時)和試教,甄選面試及履歷分析等方法進行,該等方法的評分比例如下:

8.1. 知識考試——70%

第一階段——筆試(三小時),為淘汰制(佔知識考試75%)

第二階段——試教(佔知識考試25%)

8.2. 甄選面試——20%

8.3. 履歷分析——10%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投考人在第一階段的知識考試中得分低於50分,即被淘汰,不被獲准進入第二階段的知識考試。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其中試教是評估投考人的教學能力,尤指制訂課程與教學計劃、實施課堂教學及執行課堂管理。

甄選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是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職務的能力。

如得分相同,投考人的排序按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和晉級培訓》第三十四條所規定的優先條件為之。

9.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將各項甄選方法的得分作加權計算後得出的平均分,以0分至100分表示。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之投考人,均作被淘汰論。

10.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將包括以下內容:

10.1. 法律知識:

a)《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b)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

c)《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
——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d)澳門教育相關之法例:

——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號法令——教育暨青年局組織架構。
——七月十八日第38/94/M號法令核准之《幼兒及小學教育課程編排之指導性框架》。
——七月十八日第39/94/M號法令核准之《初中教育課程編排之指導性框架》。
——十一月十日第46/97/M號法令核准之《高中教育課程編排之指導性框架》。
——七月一日第33/96/M號法令核准之《特殊教育制度》。
——十一月一日第67/99/M號法令核准之《教育暨青年局教學人員通則》。
——第9/2006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
——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
——第15/2014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課程框架。
——第10/2015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基本學力要求。
——第118/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幼兒教育基本學力要求。
——第19/201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小學教育階段基本學力要求的具體內容。
——第55/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高中教育階段的基本學力要求的具體內容。
——第56/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初中教育階段的基本學力要求的具體內容。
——第6/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教學人員專業準則。

10.2. 與小學教育英文範疇相關的專業知識,尤其在教育、課程、教學、學生評核、輔導方面。

投考人在知識考試(筆試)時,可參閱上述法例,但不可使用電子設備。

11. 公佈名單

臨時名單及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並上載於教育暨青年局網頁http://www.dsej.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關於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張貼於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並上載於教育暨青年局網頁http://www.dsej.gov.mo/

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並上載於教育暨青年局網頁http://www.dsej.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教育暨青年局網頁http://www.dsej.gov.mo/

12. 適用法例

本開考程序由第12/2010號法律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和晉級培訓》所規範。

13.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理。

14.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公立小學校長 Felizbina Carmelita Gomes

正選委員:公立小學校長 何艷華

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 蘇靜雯

候補委員:中學教育一級教師 林慧嫻

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 盧國勇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梁勵

(職位編號:AE01/2017)

按照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根據第12/2010號法律、第12/2015號法律,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和晉級培訓》的規定,教育暨青年局通過考核方式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招聘第一職階教學助理員(輔助教學工作)三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開考報名表應自本次開考的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二十日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算。

2. 報考要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2.1.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七條之規定,投考人必須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2.2. 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2.3. 具備高中畢業學歷。

3. 應提交的文件

3.1. 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3.2. 學歷證明文件副本;

3.3. 第26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格式的專用印件《開考履歷表》,以及附同相關證明文件的副本;

3.4. 倘有,職業補充培訓的證明文件副本;

3.5.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尚應提交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職業培訓。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相關的個人檔案已存有上述第3.1點、第3.2點、第3.4點及第3.5點所指文件,則免除提交,但須於報考時明確聲明。

4. 報考辦法及地點

投考人須提交第26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格式的專用印件《開考報名表》連同上指應提交的文件,並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以親送方式遞交至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

5. 職務內容

配合學校的發展規劃,完成學校指派的工作;了解教師的教學計劃與教學活動,協助其完成工作;遵守學校訂定的工作指引,對設施設備、教具進行管理和維護;確保學生在安全的環境內進行學習活動;協助教師處理學生的情緒、行為及問題;參與會議,對學校發展或課程計劃提出建議;協助教師加強家校合作。

輔助幼兒教育、小學教育,以及特殊教育的教學工作。

6. 薪俸、工作條件及待遇

第一職階教學助理員薪俸點為第12/2010號法律附件表六所載的260點,以及享有公職法律制度規定的福利及權利。

7. 聘用方式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續後條文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試用期為六個月。

8. 甄選方法

甄選是以知識考試,包括筆試(三小時),甄選面試及履歷分析等方法進行,該等方法的評分比例如下:

8.1. 知識考試——50%(具淘汰性質);

8.2. 甄選面試——40%;

8.3. 履歷分析——10%。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投考人在知識考試中得分低於50分,即被淘汰,不被獲准進入甄選面試。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是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職務的能力。

如得分相同,投考人的排序按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和晉級培訓》第三十四條所規定的優先條件為之。

9.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將各項甄選方法的得分作加權計算後得出的平均分,以0分至100分表示。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之投考人,均作被淘汰論。

10.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將包括以下內容:

10.1. 法律知識:

a)《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b)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

c)《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第8/2004號法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原則。
——第31/2004號行政法規——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
——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
——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d)澳門教育相關之法例:

——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號法令——教育暨青年局組織架構。
——第9/2006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
——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

10.2. 相關的專業知識/擔任該職務範疇的知識。

投考人在知識考試(筆試)時,可參閱上述法例,但不可使用電子設備。

11. 公佈名單

臨時名單及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並上載於教育暨青年局網頁http://www.dsej.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關於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張貼於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並上載於教育暨青年局網頁http://www.dsej.gov.mo/

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並上載於教育暨青年局網頁http://www.dsej.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教育暨青年局網頁http://www.dsej.gov.mo/

12. 適用法例

本開考程序由第12/2010號法律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和晉級培訓》所規範。

13.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理。

14.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公立小學校長 黃烈

正選委員: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 傅潔玉

一等技術員 劉美英

候補委員:公立小學副校長 莫家寶

一等技術員 梁嘉琪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梁勵


文 化 局

公 告

文化局為填補行政任用合同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視覺藝術策劃範疇)一缺,經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第四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的開考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知識考試的成績名單已張貼於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文化局總部及上載於文化局網頁(http://www.ic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於文化局

局長 梁曉鳴

通 告

2017-IC-D-T-3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六日的批示,以及根據第12/2010號法律、第12/2015號法律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的規定,文化局通過考核方式進行對外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招聘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職程三缺(學科領域:戲劇)。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對外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開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二十日內遞交。

本開考有效期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

2. 報考條件

凡在報考期限內符合以下條件,均可報考:

a)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b)符合第12/2010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所規定具有包含師範培訓在內的屬中學教育範疇且與任教的戲劇學科領域相關的學士學位;或具有與任教的戲劇學科領域相關的學士學位,同時具有中學教育範疇的師範培訓,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c)具備第12/2010號法律第六條規定的特別要件。

3. 報名方式、地點及報名時須遞交的資料及文件

3.1 投考人須填寫《開考報名表》(經第26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專用表格),連同下列文件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以親送方式遞交到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

3.2 須遞交的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及師範培訓的證明文件副本;

c)經投考人簽署的《開考履歷表》(經第26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專用表格),以及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副本;

d)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尚應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職業培訓。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上述a)、b)及d)項所指的文件已存放於其個人檔案內,則無須提交,但須在報名表上明確聲明。

為分析投考人所遞交的學歷證明文件是否符合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倘若有需要,可要求投考人遞交有關課程大綱或其他載有各學年所有科目的文件。

4. 職務內容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教師擁有學術及教學自主權,並須承擔其專業責任;教師須配合教育政策,並按照課程規劃及學校發展規劃依法開展其教學活動,其職務包括教學職務、非教學職務和個人專業發展。

教學職務尤指:

——制訂課程與教學計劃:

編寫教學大綱、學年教學計劃,以及為有特殊需要的學生制定個別化教育計劃;根據學生的需要訂定教學目標及有利於達至既定教學目標的教學活動及授課計劃;計劃及組織學生參加各類教育活動。

——實施課堂教學:

按授課計劃齊備所需的教學資源,運用教學技巧,向學生傳授知識及技能,激發學生主動學習,促進課堂互動,協助學生發展多元能力;運用多元方式評估學生的學習成效,輔助有困難的學生;使學生掌握有效學習方法,培養學生的學習能力。

——執行課堂管理:

確保學生在安全的教學環境進行學習活動;營造互助、團結的班級氣氛;促進學生主動遵守紀律。

——實施學生評核:

參與評核會議,就學生評核工作提供意見;運用多元評核,評估學生的學習表現,為不同能力的學生提供深化或補救的教學輔助。

非教學職務尤指:

參與學校行政、教學管理、輔導及班務等工作,與學校領導機關合作,完成其指派的任務;關注學生的個人成長,促進學生身心健康的發展,並給予學生心理、升學及就業方面的輔導;推動及參與家校合作的活動和與外界的聯繫與合作,以促進學校發展。

個人專業發展尤指:

參與發展教育專業能力的活動;組織專業交流活動,進行教育研究。

5.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的薪俸點為第12/2010號法律附件表一所載的440點,以及享有公職法律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6. 任用方式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續後條文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聘用,試用期為六個月。

7. 甄選方法

7.1 甄選是以知識考試,包括筆試(三小時)和試教,甄選面試及履歷分析等方法進行,該等方法的評分比例如下:

a)知識考試:70%

第一部分:三小時之筆試,具淘汰性質(佔知識考試成績的75%)

第二部分:試教(佔知識考試成績的25%)

b)甄選面試:20%

c)履歷分析:10%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凡在知識考試第一部分中得分低於50分者,即被淘汰,且不能進入第二部分的知識考試。

7.2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其中試教是評估投考人的教學能力,尤指制訂課程與教學計劃、實施課堂教學及執行課堂管理。

甄選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職務的能力。

7.3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將各項甄選方法的得分作加權計算後得出的平均分,以0分至100分表示。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之投考人,均作被淘汰論。

8.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包括以下內容:

1)《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2)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

3)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4)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5)第12/2015號法律 —— 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

6)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 ——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7)第20/2015號行政法規——文化局的組織及運作;

8)七月一日第33/96/M號法令核准之《特殊教育制度》;

9)九月十六日第54/96/M號法令核准之《技術及職業教育之指導性制度》;

10)一月二十六日第4/98/M號法令核准之《藝術教育之法律體系》;

11)第9/2006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

12)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

13)第15/2014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課程框架;

14)第10/2015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基本學力要求;

15)第56/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初中教育基本學力要求;

16)第164/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澳門演藝學院內部規章;

17)與戲劇學科領域相關的專業知識,尤其在教育、課程、教學、學生評核、輔導方面。

投考人在知識考試(筆試)時可查閱上述法例,有關文本內不能附有任何註解及範例。投考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9. 公佈名單

關於考核的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將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將會張貼於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內,並上載到文化局網頁 (http://www.icm.gov.mo)。

最後成績名單將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10.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12/2010號法律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規範。

11.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理。

12.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澳門演藝學院院長 周趙詠莊

正選委員:澳門演藝學院戲劇學校校長 陳栢添

澳門演藝學院戲劇學校創作指導 李宇樑

候補委員:澳門演藝學院音樂學校校長 劉明燕

澳門演藝學院舞蹈學校副校長 何軍妮

2017-IC-D-P-1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六日的批示,以及根據第12/2010號法律、第12/2015號法律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的規定,文化局通過考核方式進行對外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招聘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職程一缺(鋼琴學科)。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對外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開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二十日內遞交。

本開考有效期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

2. 報考條件

凡在報考期限內符合以下條件,均可報考:

a)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b)符合第12/2010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所規定具有包含師範培訓在內的屬中學教育範疇且與任教的鋼琴學科領域相關的學士學位;或具有與任教的鋼琴學科領域相關的學士學位,同時具有中學教育範疇的師範培訓,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c)具備第12/2010號法律第六條規定的特別要件。

3. 報名方式、地點及報名時須遞交的資料及文件

3.1 投考人須填寫《開考報名表》(經第26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專用表格),連同下列文件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以親送方式遞交到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

3.2 須遞交的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及師範培訓的證明文件副本;

c)經投考人簽署的《開考履歷表》(經第26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專用表格),以及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副本;

d)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尚應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職業培訓。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上述a)、b)及d)項所指的文件已存放於其個人檔案內,則無須提交,但須在報名表上明確聲明。

為分析投考人所遞交的學歷證明文件是否符合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倘若有需要,可要求投考人遞交有關課程大綱或其他載有各學年所有科目的文件。

4. 職務內容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教師擁有學術及教學自主權,並須承擔其專業責任;教師須配合教育政策,並按照課程規劃及學校發展規劃依法開展其教學活動,其職務包括教學職務、非教學職務和個人專業發展。

教學職務尤指:

——制訂課程與教學計劃:

編寫教學大綱、學年教學計劃,以及為有特殊需要的學生制定個別化教育計劃;根據學生的需要訂定教學目標及有利於達至既定教學目標的教學活動及授課計劃;計劃及組織學生參加各類教育活動。

——實施課堂教學:

按授課計劃齊備所需的教學資源,運用教學技巧,向學生傳授知識及技能,激發學生主動學習,促進課堂互動,協助學生發展多元能力;運用多元方式評估學生的學習成效,輔助有困難的學生;使學生掌握有效學習方法,培養學生的學習能力。

——執行課堂管理:

確保學生在安全的教學環境進行學習活動;營造互助、團結的班級氣氛;促進學生主動遵守紀律。

——實施學生評核:

參與評核會議,就學生評核工作提供意見;運用多元評核,評估學生的學習表現,為不同能力的學生提供深化或補救的教學輔助。

非教學職務尤指:

參與學校行政、教學管理、輔導及班務等工作,與學校領導機關合作,完成其指派的任務;關注學生的個人成長,促進學生身心健康的發展,並給予學生心理、升學及就業方面的輔導;推動及參與家校合作的活動和與外界的聯繫與合作,以促進學校發展。

個人專業發展尤指:

參與發展教育專業能力的活動;組織專業交流活動,進行教育研究。

5.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的薪俸點為第12/2010號法律附件表一所載的440點,以及享有公職法律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6. 任用方式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續後條文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聘用,試用期為六個月。

7. 甄選方法

7.1 甄選是以知識考試,包括筆試(三小時)和專業技能實踐考試(四十分鐘),甄選面試及履歷分析等方法進行,該等方法的評分比例如下:

a)知識考試:70%

第一部分:三小時之筆試,具淘汰性質(佔知識考試成績的75%)

第二部分:四十分鐘之專業技能實踐考試(佔知識考試成績的25%),包括:

• 從Carl Czerny, The Art of Finger Dexterity for Piano, Op.740 書中第三十首至第五十首,自選其中一首演奏

• 自選中國和西方鋼琴作品各一首,兩首作品演奏總時長不多於十五分鐘

• 視奏

b)甄選面試:20%

c)履歷分析:10%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凡在知識考試第一部分中得分低於50分者,即被淘汰,且不能進入第二部分的知識考試。

7.2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其中試教是評估投考人的教學能力,尤指制訂課程與教學計劃、實施課堂教學及執行課堂管理。

甄選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職務的能力。

7.3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將各項甄選方法的得分作加權計算後得出的平均分,以0分至100分表示。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之投考人,均作被淘汰論。

8.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包括以下內容:

1)《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2)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

3)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4)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5)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

6)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 ——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7)第20/2015號行政法規——文化局的組織及運作;

8)七月一日第33/96/M號法令核准之《特殊教育制度》;

9)九月十六日第54/96/M號法令核准之《技術及職業教育之指導性制度》;

10)一月二十六日第4/98/M號法令核准之《藝術教育之法律體系》;

11)第9/2006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

12)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

13)第15/2014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課程框架;

14)第10/2015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基本學力要求;

15)第56/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初中教育基本學力要求;

16)第164/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澳門演藝學院內部規章;

17)第111/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澳門演藝學院舞蹈學校高中職業技術教育《芭蕾舞技術課程》及《中國舞技術課程》的課程計劃;

18)與音樂學科領域相關的專業知識,尤其在鋼琴演奏、課程、教學、編曲、學 生評核、輔導方面。

投考人在知識考試(筆試)時可查閱上述法例,有關文本內不能附有任何註解及範例。投考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9. 公佈名單

關於考核的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將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將會張貼於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內,並上載到文化局網頁(http://www.icm.gov.mo)。

最後成績名單將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10.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12/2010號法律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規範。

11.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理。

12.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澳門演藝學院院長 周趙詠莊

正選委員:澳門演藝學院舞蹈學校副校長 何軍妮

澳門演藝學院音樂學校校長 劉明燕

候補委員:澳門演藝學院戲劇學校校長 陳栢添

澳門演藝學院戲劇學校創作指導 李宇樑

2017-IC-D-M-1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六日的批示,以及根據第12/2010號法律、第12/2015號法律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的規定,文化局通過考核方式進行對外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招聘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職程一缺(學科領域:音樂)。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對外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開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二十日內遞交。

本開考有效期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

2. 報考條件

凡在報考期限內符合以下條件,均可報考:

a)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b)符合第12/2010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所規定具有包含師範培訓在內的屬中學教育範疇且與任教的音樂學科領域相關的學士學位;或具有與任教的音樂學科領域相關的學士學位,同時具有中學教育範疇的師範培訓,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c)具備第12/2010號法律第六條規定的特別要件。

3. 報名方式、地點及報名時須遞交的資料及文件

3.1 投考人須填寫《開考報名表》(經第26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專用表格),連同下列文件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以親送方式遞交到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

3.2 須遞交的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及師範培訓的證明文件副本;

c)經投考人簽署的《開考履歷表》(經第26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專用表格),以及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副本;

d)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尚應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職業培訓。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上述a)、b)及d)項所指的文件已存放於其個人檔案內,則無須提交,但須在報名表上明確聲明。

為分析投考人所遞交的學歷證明文件是否符合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倘若有需要,可要求投考人遞交有關課程大綱或其他載有各學年所有科目的文件。

4. 職務內容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教師擁有學術及教學自主權,並須承擔其專業責任;教師須配合教育政策,並按照課程規劃及學校發展規劃依法開展其教學活動,其職務包括教學職務、非教學職務和個人專業發展。

教學職務尤指:

——制訂課程與教學計劃:

編寫教學大綱、學年教學計劃,以及為有特殊需要的學生制定個別化教育計劃;根據學生的需要訂定教學目標及有利於達至既定教學目標的教學活動及授課計劃;計劃及組織學生參加各類教育活動。

——實施課堂教學:

按授課計劃齊備所需的教學資源,運用教學技巧,向學生傳授知識及技能,激發學生主動學習,促進課堂互動,協助學生發展多元能力;運用多元方式評估學生的學習成效,輔助有困難的學生;使學生掌握有效學習方法,培養學生的學習能力。

——執行課堂管理:

確保學生在安全的教學環境進行學習活動;營造互助、團結的班級氣氛;促進學生主動遵守紀律。

——實施學生評核:

參與評核會議,就學生評核工作提供意見;運用多元評核,評估學生的學習表現,為不同能力的學生提供深化或補救的教學輔助。

非教學職務尤指:

參與學校行政、教學管理、輔導及班務等工作,與學校領導機關合作,完成其指派的任務;關注學生的個人成長,促進學生身心健康的發展,並給予學生心理、升學及就業方面的輔導;推動及參與家校合作的活動和與外界的聯繫與合作,以促進學校發展。

個人專業發展尤指:

參與發展教育專業能力的活動;組織專業交流活動,進行教育研究。

5.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的薪俸點為第12/2010號法律附件表一所載的440點,以及享有公職法律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6. 任用方式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續後條文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聘用,試用期為六個月。

7. 甄選方法

7.1 甄選是以知識考試,包括筆試(三小時)、專業技能實踐考試(四十分鐘)和試教,甄選面試及履歷分析等方法進行,該等方法的評分比例如下:

a)知識考試:70%

第一部分:三小時之筆試(佔知識考試成績的50%)

第二部分:四十分鐘之專業技能實踐考試(佔知識考試成績的25%),包括不少於三十分鐘的音樂表演,如有需要,可自備伴奏人員,除鋼琴外須自備樂器

第三部分:試教(佔知識考試成績的25%)

b)甄選面試:20%

c)履歷分析:10%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凡在知識考試第一部分及第二部分之平均得分低於50分者,即被淘汰,且不能進入第三部分的知識考試。

7.2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其中試教是評估投考人的教學能力,尤指制訂課程與教學計劃、實施課堂教學及執行課堂管理。

甄選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職務的能力。

7.3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將各項甄選方法的得分作加權計算後得出的平均分,以0分至100分表示。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之投考人,均作被淘汰論。

8.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包括以下內容:

1)《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2)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

3)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4)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5)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

6)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 ——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7)第20/2015號行政法規——文化局的組織及運作;

8)七月一日第33/96/M號法令核准之《特殊教育制度》;

9)九月十六日第54/96/M號法令核准之《技術及職業教育之指導性制度》;

10)一月二十六日第4/98/M號法令核准之《藝術教育之法律體系》;

11)第9/2006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

12)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

13)第15/2014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課程框架;

14)第10/2015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基本學力要求;

15)第56/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初中教育基本學力要求;

16)第164/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澳門演藝學院內部規章;

17)第167/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澳門演藝學院音樂學校職業技術高中教育《器樂演奏技術課程》及《聲樂表演技術課程》的課程計劃;

18)與音樂學科領域相關的專業知識,尤其在教育、課程、教學、學生評核、輔導方面。

投考人在知識考試(筆試)時可查閱上述法例,有關文本內不能附有任何註解及範例。投考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9. 公佈名單

關於考核的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將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將會張貼於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內,並上載到文化局網頁(http://www.icm.gov.mo)。

最後成績名單將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10.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12/2010號法律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規範。

11.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理。

12.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澳門演藝學院院長 周趙詠莊

正選委員:澳門演藝學院音樂學校校長 劉明燕

中學教育一級教師 張嘉順

候補委員:澳門演藝學院戲劇學校校長 陳栢添

澳門演藝學院舞蹈學校副校長 何軍妮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於文化局

局長 梁曉鳴


旅 遊 局

公 告

茲公佈,在為填補旅遊局以編制內的建築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一個職缺以及未來兩年同一範疇出現的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職缺而以考核方式進行的統一管理的對外開考(開考通告刊登於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九日第四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中,按照刊登於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第三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載明擬填補開考職位部門的通告中所列的職缺,現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將旅遊局專業能力評估程序的投考人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中心12樓旅遊局接待處(查閱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並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industry.macaotourism.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高 等 教 育 輔 助 辦 公 室

公 告

茲公佈,在為填補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編制內法律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一個職缺以及未來兩年同一範疇出現的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職缺而以考核方式進行的統一管理的對外開考(開考通告刊登於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九日第四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中,按照刊登於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第三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載明擬填補開考職位部門的通告中所列的職缺,現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將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專業能力評估程序的投考人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14A-640號龍成大廈七樓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查閱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並上載於本辦網頁(http://www.gaes.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茲公佈,在為填補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資訊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一個職缺以及未來兩年同一範疇出現的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職缺而以考核方式進行的統一管理的對外開考(開考通告刊登於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九日第四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中,按照刊登於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第三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載明擬填補開考職位部門的通告中所列的職缺,現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將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專業能力評估程序的投考人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14A-640號龍成大廈七樓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查閱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並上載於本辦網頁(http://www.gaes.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於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

主任 蘇朝暉


澳 門 大 學

公 告

(公開招標編號:PT/040/2017)

“澳門大學——E31學生活動中心廣場活動場地設計及建造工程”

公開招標

根據刊登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五十二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副刊澳門大學通告內澳門大學校長之授權,現公佈以下公開招標公告:

1. 招標實體:澳門大學。

2.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3. 施工地點:澳門大學——E31學生活動中心廣場。

4. 承攬工程目的:為承攬澳門大學——E31學生活動中心廣場活動場地設計及建造工程。

5. 最長總設計及施工期:210日曆天,工期較短為佳。

6. 標書的有效期:標書的有效期為90日曆天,由公開開標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規定延期。

7. 承攬類型:以總額承攬。

8. 臨時擔保:澳門幣壹拾萬零玖仟元正($109,000.00),以現金、抬頭為「澳門大學」之本票或銀行/保險擔保書提供。

9. 確定擔保:判予工程總金額的5%(為擔保合同之履行,須從承攬人收到之每次部分支付中扣除5%,作為已提供之確定擔保之追加)。

10. 底價:不設底價。

11. 參加條件:在土地工務運輸局有施工註冊的實體,以及在開標日期前已遞交註冊申請的實體,而後者的接納將視乎其註冊申請的批准。

12. 講解會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四樓,4009室。

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星期一)下午三時正。

13.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四樓,4012室採購處。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一八年一月二日(星期二)下午五時三十分正。

14.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四樓,4009室。

日期及時間:二零一八年一月三日(星期三)上午十時正。

根據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所規定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公開開標。

15. 查閱案卷及取得案卷副本之地點、時間及價格:

地點: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四樓,4012室採購處。

時間:自本公告公佈日起至公開招標截標日期止,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前於採購處可取得公開招標案卷副本,每份為澳門幣貳仟元正($2,000.00)。

16. 評標準則及其所佔之比重:

——合理工期及工作計劃:10%;
——初步設計概念及方案:20%;
——競投者資歷及規模,設計或建造工程經驗:10%;
——參與是項設計及建造工程的人員組織架構、資歷及經驗:15%;
——廉潔誠信及施工安全紀錄:5%;
——合理價格:40%;

總分數:100%。

17. 附加的說明文件:由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星期三)至截標日止,競投者應前往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四樓,4012室採購處,以了解有否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於澳門大學

副校長 高薇


房 屋 局

公 告

﹝151/2017﹞

茲特公告,有關刊登於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第四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為氹仔經屋——湖畔大廈裙樓(子部分B)提供管理服務”的公開招標,招標實體已按照招標方案第3條的規定作出解答,並將其等附於招標案卷內。

上述的解答得透過於辦公時間內前往位於氹仔湛江街66-68號湖畔大廈1樓D房屋局離島辦事處查閱,有關資料亦可透過房屋局網頁(http://www.ihm.gov.mo)下載。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於房屋局

局長 山禮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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