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7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閩西青年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54/2017號。

章程

協會章程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閩西青年協會」;英文名稱:“Macao Youth Min Xi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宗旨是團結本澳閩籍青年,加強與各地年青人的聯繫與交流,推動澳門閩籍青年愛國、愛澳、增進青年與家鄉聯系,充分擔任溝通橋樑,發揚團結、互助互勉、共同進步的精神,為祖國統一事業而作出努力。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三盞燈飛能便度街23號金樂大廈第三座一樓B3座,在需要時可遷往其他地方,及設立分區辦事處。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任何人如同意本會之宗旨,經本會會員介紹,及經會議批准得成為正式會員。

第五條——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第六條——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第九條——會員大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書一人。

第十條——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人,理事會總人數必須為單數,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策和日常具體會務。

第十一條——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監事會總人數必須為單數,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每次會員大會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會。

第十四條——理事會議、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由會員大會主席主持。理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分別由理事長、監事長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條——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七條——理事會議須經半數以上理事同意,始得通過決議。

第五章

修改或解散

第十八條——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九條——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六章

經費

第二十條——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有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第二十二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奢侈品皮具鑑定商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53/2017號。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奢侈品皮具鑑定商會”;葡文名稱為“Avaliação de bens de couro de luxo em Macau Câmara de Comércio;英文名稱為“Macao luxury leather goods appraisal Chamber of Commerce(以下簡稱為“本會”)。

第二條——從成立之日期起,本會即成為無限期存續之社團。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士多鳥拜斯大馬路龍威樓地下27B舖。本會得將總址遷移,並可在任何地方設立分會、辦事機構或其他形式的代表機構。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組織,宗旨是廣結團結愛國愛澳對奢侈品皮具鑑識的知音人士,為提升會員的鑑識知識水平;舉辦各項學術研究、培訓活動、及加強與國內外交流。

第二章

組織、職能與運作

第四條——1)本會組織機構有:

a)會員大會;

b)理事會;

c)監事會;

2)本會各組織機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兩年,並可連任。

第五條——1)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完全享有權利的所有基本會員組成,決定及討論本會一切會務,設會長一名、副會長及秘書若干名,組成人員必須為單數,最少三人,最多不超過十一人。

2)會員大會每年一、二月間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並須最小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全體會員,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3)在特殊情況下,經半數以上基本會員聯名要求,可召開會員特別大會。

4)會員大會的職權有:

a)確定本會活動的總方針;

b)選舉領導機構成員;

c)通過對本會章程的修改;

d)審議和通過每年工作報告、理事會帳目和監事會的意見書。

5)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6)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須獲全體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六條——1)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秘書長和理事若干名組成,組成人員必須為單數,最少五人,最多不得超過十五人。

2)理事會為本會之行政機關,負責制定會務、活動計劃,提交每年工作及財政報告,執行會員大會之所有決議。

3)理事會的職權有:

a)確定和領導本會的活動;

b)執行本會章程、會員大會決議和內部規章;

c)審定基本會員入會資格並向會員大會提名榮譽會員人選;

d)聘用和解僱本會工作人員及訂定其薪酬;

e)草擬年度報告和帳目。

4)理事會可視實際情況設秘書處、財務處、聯絡處、技術輔助處和綜合服務處等部門。

第七條——1)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之運作,查核帳目及提供有關意見,並設主席一名、副主席和監事若干名,組成人員必須為單數,最少三人,最多不得超過九人。

2)監事會職權主要有:

a)監察理事會之財務;

b)審查本會之帳目;

c)編制年度監察活動報告書;

d)當理事會之行為令監事會感到有充份理由提出問題時,有權要求特別召開會員大會處理之。

第三章

會員資格

第八條——1)會員分基本會員和榮譽會員。基本會員又分個人會員、企業會員和團體會員。

2)任何人如同意本會之宗旨,並承諾履行本章程及會內領導部門的決議,經理事會通過,可成為本會員。

3)經理事會提議並由全體大會通過,可委任有特殊貢獻的自然人或法人,擔任本會顧問、榮譽領導職位或成為本會榮譽會員。上述自然人和法人無需繳交會費。

第九條——凡會員因違反及不遵守會章或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經理事會議決後,得取消其會員資格。若會員超過半年不繳交會費者予開除會籍。

第四章

權利與義務

第十條——本會會員可參加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可出席會員大會,並有發言權、可享受本會為會員提供的一切權益。

第十一條——本會會員須按時繳交會費及其他應繳費用,遵守會章和內部規章,致力於發展本會會務及維護本會聲譽。

第五章

紀律

第十二條——1)任何會員違反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將受到下列處分:

a)口頭警告;

b)書面批評;

c)暫停會員權利最高至六個月,在此期間不需繳交會費;

d)開除會籍;

2)下列情況均得以處分:

a)作出損害本會之良好聲譽之行為或嚴重危害本會之利益者;

b)因各部門成員執行任務時,對其進行人身攻擊者;

c)利用本會名義與職權,而進行私利者。

3)任何處分案理事會必須先讓犯錯者進行自辯,再根據情況向會員大會報告,由大會投票決定。

第六章

經費

第十三條——本會之經費來源:

1)會員之入會基金和會費;

2)任何對本會資助及捐獻。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啤酒文化促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九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60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啤酒文化促進會

章程

一、名稱:

中文:澳門啤酒文化促進會;

中文簡稱:澳啤文化會;

英文:Macau Beer Culture Promotion Association;

葡文:Associação de Promoção de Cultura de Cerveja de Macau;

葡文簡稱 : APCCM。

二、宗旨:

1. 推廣啤酒文化。

2. 促進澳門啤酒商家的共同發展。

3. 創立一個啤酒愛好者交流及資訊平台。

4. 舉辦相關啤酒課程、講座、研討會,力求向大眾介紹更多啤酒知識。

三、性質:民間非牟利團體,其存續不設期限。

四、會址:澳門佛山街51號新建業商業中心15樓G-P座。經會員大會議決,會址可以遷移至本澳其它地方。

五、組織機構:

1. 會員大會:

(1)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修改本會章程,透過選舉產生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成員。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之每屆任期為三年,連選可連任。

(2)每年必須召開一次會員大會,大會之召集須至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為之。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若屬首次召集,如出席的會員不足半數,半個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亦可進行會議;而決議則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贊同票。

(3)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理事會召集。另外,若有不少於五分之一的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4)本會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對外代表本會。副會長若干名,協助會長工作。如有需要,可增設常務副會長。常務副會長的職權由內部章程確定。會長可根據會務需要,決定邀請各地社會知名人士在本會擔任各種榮譽性質之職位。

2. 理事會:

(1)理事會全面落實及執行會員大會制定的方針及決議;亦可制定各種內部規章。

(2)理事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立多個部門或專責委員會(或工作機構),也可設立諮詢組織,具體運作模式及職能,由內部規章確定,再經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3)理事會成員由最少五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

(4)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秘書長一名。理事長統籌理事會工作,主持理事會會議。如有需要,可設常務副理事長、常務理事或其他職稱,具體情況由理事會會議確定,再經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3. 監事會:

(1)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

(2)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監事會與理事會成員不得互相兼任。

(3)監事會主要職責為監察會務運作及查核本會財產。

4. 會員:

(1)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的人士,經申請並獲得理事會批准後,即可成為會員。

(2)會員有維護本會聲譽的義務;亦有退出本會的權利。

(3)會員的其他權利、義務,由理事會透過內部規章規範。

六、經費來源:主要來自會費、各種合法資助、捐贈及其他合法收益。

七、本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八、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九、本章程未規定之條文,概依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社會企業研究及推廣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九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61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社會企業研究及推廣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性質

本社團定名為“澳門社會企業研究及推廣協會”,中文簡稱“澳社企研推會”,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e Pesquisa e Promoção de Empresas Sociais de Macau”,葡文簡稱“APPESM”,英文名為“Macao Social Enterprises Research and Promotion Association”,英文簡稱“MSERPA”。(以下稱“本協會”)。

本協會為一非牟利社會團體。

第二條

宗旨

關注澳門社會企業的發展、積極推動社會服務的人士;研究社企的未來方向,為弱勢群體創造就業機會,推廣社區可持續發展理念,構建共融和諧的社區環境,推動社區的共融、更新及發展。

第三條

地址

本協會地址:澳門佛山街51號新建業商業中心15樓G-P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入會資格

申請人須填寫入會申請表,由一名會員介紹,連同證件副本及照片兩張一併提交理事會。經理事會批准後,方可成為本協會會員。

第五條

會員之權利

1. 參加會員大會及作出表決;

2. 選舉及被選舉為本協會組織架構之據位人;

3. 被推薦代表本協會參與各項社會事務;

4. 對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

5. 優先享用本協會提供之服務;

6. 參加本協會舉辦之一切活動並享有作為會員的權益;

7. 推薦新會員入會。

第六條

會員之義務

1. 遵守本章程;

2. 執行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決議;

3. 參與本協會舉辦之活動;

4. 依時繳納會費;

5. 接受選派及委任之職務;

6. 推動會務發展;

7. 維護協會合法權益。

第七條

入會費及會費

1. 凡新入會會員需繳入會基金澳門元壹佰元正。

2. 會員需按年繳納會費,金額由理事會訂定。

第八條

會員資格之喪失

1. 會員如有違反本章程規定宗旨的行為及拒不履行本章程規定之義務,或違反本會作出之有效決議,或有任何損害本協會聲譽之行為,經理事會決議,可給予警告乃至終止會籍的處分;

2. 會員有權退會,向理事會提出書面通知後,即可終止會籍;

3. 未有交納年度會費;

4. 喪失會員資格者,已繳納之會費概不退還。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九條

組織架構

本協會之組織架構包括:

1. 會員大會;

2. 理事會;

3. 監事會。

第一節

會員大會

第十條

會員大會之權限

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組成,每三年為一屆。會員大會有以下權限:

1. 制定及修改章程;

2. 根據章程選舉、補選或罷免組織架構之據位人;

3. 決定會務方針及重大事宜;

4. 審議及通過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及監事會之工作報告。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主席團

1. 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人,總人數為單數,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2. 會長主持會員大會。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之召集

1.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會議。

2. 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必須於開會日期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作出通知,通知書內須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3. 會員大會必須有半數以上會員出席,方具有決議權。

4. 特別會員大會由理事會決議召集,或應三分之一以上會員的要求召集。

5.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二節

理事會

第十三條

理事會之組成

理事會為會務執行機構,其組成如下:

1.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理事若干人,總人數須為單數;

2. 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3. 理事會會議每兩個月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理事長認為有必要或有半數以上成員聯署要求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四條

理事會之權限

1.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2. 研究及制定工作計劃;

3. 向會員大會報告會務工作及提出建議;

4. 制定及通過內部規章;

5. 組織籌募經費,管理之財產;

6. 根據工作需要,決定設立專門委員會及其他工作機構,並任免其領導成員,聘用及解聘其工作人員;

7. 委託代表人代表本協會執行指定之工作,但有關決議需指明授予之權力及委託之期限;

8. 接納及開除會員;

9. 依章召開會員大會;

10. 理事會可邀請對本協會有卓越貢獻人士、社會知名人士或專業人士擔任顧問;

11. 其他法律規定之職責。

第三節

監事會

第十五條

監事會之組成及權限

監事會為監察機構,其組成及權限如下:

1.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監事若干人,總人數須為單數;

2. 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3. 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定期審查賬目、列席理事會會議、對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提出意見;

4. 監事會會議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由監事長召集。監事長認為有必要或有半數以上成員聯署要求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四章

經費

第十六條

經費來源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章程之生效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生效執行。

第十八條

適用法律

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中華台北文化協會(澳門)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66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中華台北文化協會(澳門)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

中文:中華台北文化協會(澳門);

英文名稱:Chinese Taipei Cultural Association (Macao);

英文簡稱:C.T.C.A.M;

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宗旨

本會從事所有有關中華台北的文化、教育、藝術、經濟、語言、體育、旅遊、歷史研究,加強本澳青年、大學生及商家與中華台北相關的交流,促進本澳與中華台北文化活動交流。

第三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36-342號富達花園4樓O。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凡本澳愛好有關中華台北的文化、教育、藝術、經濟、語言、體育、旅遊、歷史研究,具相當資歷,有較高水平或熱心參加和支持該項活動者,願意遵守會章,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通過,方為會員。

會員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批評及建議;

(3)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4)遵守會章及決議;

(5)繳納會費。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五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

(3)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秘書一人,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創會會長、名譽會長、顧問。

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秘書一人,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六條——(會議)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在必要情況下,經不少於出席社員四分之三贊同票以正當理由提出的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贊同票,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於最少八日以書面形式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並載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議程。

1. 理事會、監事會每兩個月召開一次,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2. 每月度舉行最少一次會員學術交流研討活動或學習坊。

第四章

其他規定

第七條——(經費)

本會經費收入以下列各款充之:

(一)入會費;

(二)常年會費;

(三)補助費;

(四)自由捐助;

(五)基金之孳息;

(六)其他收入。

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卅一日止。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跨境環保關注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65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跨境環保關注協會

章程

第一條

(名稱和會址)

(一)本會定名為“澳門跨境環保關注協會”,英文名“Macau Crossborder Environment Concern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CECA”。

(二)會址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氹仔嘉樂庇總督馬路茵景園第一座5F,透過理事會決議可將會址遷往澳門其他地方及可在外地設立辦事處。

第二條

(宗旨)

(一)本會為非牟利團體,致力推動環境公眾參與,關注珠三角生態問題研究;積極聯繫本澳,香港及內地各學校,學術機構,非牟利社團組織,生態環境愛好者,公眾朋友;透過關注生態環境事務,環境影響評估,海洋環境影響評估及各項相關規劃,促進本澳,珠江口乃至珠三角地區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二)舉辦或聯合舉辦符合本會宗旨的生態環保活動,研討會,講座及相關線上推廣或線上交流活動。

第三條

(會員的資格、權利與義務)

(一)凡本澳愛好生態環境,有興趣於環境影響評估和相關規劃者,認同及遵守本會章程,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批准並按規定繳納會費者,方為會員。

(二)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被選舉權以及提出建議及異議的權利;參加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須向理事會提出書面通知。

(三)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一切決議;貫徹本會宗旨,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的費用;維護及不得作出任何有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

(四)凡會員不遵守本會章程,影響本會聲譽及利益,經理事會通過及會長簽署確認後,得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四條

(組織及職權)

(一)本會組織機關為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二)會員大會:

(1)為本會最高權利機關,可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及重要事項;決定各會務工作;審查、批准理事會的財務報告和工作報告以及監事會的年度報告;按時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2)由全體會員組成,主席團由會長一人、副會長一至三人及秘書一人組成,總人數必須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3)會長為本會會務最高負責人,負責主持會員大會、對外代表本會,對內負責領導及協調本會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4)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會長主持,理事會召集。在必要情況下應會長、理事會、監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5)應於開會前不少於八天向會員以掛號信方式或通過簽收發出具有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的召集書。會議當日出席人數不足一半時,於召集書所指時間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人數多寡,亦可召開會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會員大會決議時除另有法律規定外,須獲出席會員的過半數票贊成方為有效。

(三)理事會:

(1)為本會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依章召開會員大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會內日常行政運作;計劃會務發展,編製年度活動報告及財務執行報告;決定會員的招收或除名;處理日常會務及賬目管理。

(2)設有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至三人、秘書一人、財政一人、理事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理事會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3)理事長協助會長處理對外事務;負責領導理事會處理本會各項會務。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若理事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理事長暫代其職務。

(4)每兩個月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或代任人召集,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會議必須過半數之成員出席方為有效,除特別規定外,決議須由出席者之過半數通過作出;如表決票數相同,以理事長所作之票為決定票。

(四)監事會:

(1)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對會務及財務管理作出意見;審核本會年度活動報告及財務執行報告。

(2)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至三人、監事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3)每兩個月召開一次會議,由監事長或代任人召集,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會議必須過半數之成員出席方為有效,除特別規定外,決議須由出席者之過半數通過作出;如表決票數相同,以監事長所作之票為決定票。

(4)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五條

(顧問團)

本會根據實際情況,邀請有卓越貢獻或權威的專業人士擔任本會名譽會長、名譽顧問、顧問或其他名譽職務,以輔助和支持本會會務發展。

第六條

(經費)

經費來源為會員會費、贊助或捐款、政府資助、其它合法收入、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得進行籌募經費。

第七條

(章程修改)

本章程解釋權及修改權屬會員大會,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修改章程的議決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或以上贊同票通過方為有效;如屬解散法人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方為有效,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第八條

(附則)

(一)本會自註冊成立日起開始運作。

(二)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跨域法政研究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67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跨域法政研究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跨域法政研究會”,葡文名稱為“Sociedade de Pesquisa Cross-Domain Direito e Política”,葡文簡稱為SPCDP,英文名稱為“Cross-Domain Law and Politics Research Society”,英文簡稱為CLPRS。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立足澳門社會,放眼國際視野,把握全球化時代法制建設與政治發展之脈搏,促進跨域法政學術議題之研究。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429號南灣商業中心27樓。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同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文武曲藝苑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64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文武曲藝苑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文武曲藝苑”。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木橋街52號地下。

第三條

宗旨

本會是不牟利組織,以聯絡本澳喜愛曲藝戲劇知音者互相能勉勵及互相學習,娛己娛人為宗旨,並促進中國曲藝戲劇在本澳發展。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和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泥人張」彩塑研究學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 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7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7/ASS檔案組第80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泥人張」彩塑研究學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泥人張」彩塑研究學會”,中文簡稱為“非遺「泥人張」彩塑研究學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Estudos do Património Cultural Intangível da China Escultura Pintada de Niren Zhang”,葡文簡稱為“AEPCICEPNZ”,英文名稱為“Research Society of China’s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Niren Zhang Painted Sculpture”,英文簡稱為“RSCICHNZPS”。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弘揚和傳承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泥人張」彩塑藝術,並透過研究和教學,守護傳承,實現新的發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永樂圍中福花園麗怡閣2樓J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擇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許可權均屬會員大會。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一條

會徽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海燕健康舞蹈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三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52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海燕健康舞蹈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海燕健康舞蹈協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豐富澳門市民文娛活動,推廣澳門文化,發揚中國文化,推廣廣東音樂,金曲,粵曲小調,歌舞陞 平,為市民分享喜悅,改善生活素質,促進歌舞藝術發展携手向前。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區神父街171號瑞祥樓4樓M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成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及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需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需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要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

法律規範

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將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範。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蟲害控制從業員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7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7/ASS檔案組第81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蟲害控制從業員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蟲害控制從業員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Trabalhadores de Controlo de Pragas de Macau”,葡文簡稱為:“A.T.C.P.M.”。英文名稱為:“Macau Pest Control Personnel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P.C.P.A.”。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澳門合法的非牟利社團,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愛國愛澳。響應國家推行先健康,後小康概念,推廣和研究蟲害控制與預防的科技、學術及從業員的培訓認證等領域關聯。促進澳門與國際及國內之間在蟲害控制人員的教育交流,推廣學術研究,推動民間和專業人員對行業的認知,使從事蟲害控制人員水平及質量與國際接軌,並支持澳門學員負笈國內外專業機構進修和研究,同時亦吸引國際相關人才到澳門訪問交流和留澳發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慕拉士大馬路205-207號泉福工業大廈6樓G,在適當時得按照理事會決議,將會址搬遷至澳門任何地點。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年滿十八歲,支持本會宗旨和認同章程,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本會之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的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付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必須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形式通知,召集書上須載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如會議當日出席人數不足,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少,亦可召開會議。

(五)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最少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事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最少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各界人士贊助、會員和社會的合法捐助,亦可接受澳門政府資助。

第十一條

其他名銜

本會設創會會長、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永遠名譽會長、名譽會長,榮譽顧問、名譽顧問及顧問等若干人。

第十二條

會徽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有害生物防制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7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7/ASS檔案組第82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有害生物防制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有害生物防制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 Controlo de Pragas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Pest Control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P.C.A.”。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澳門合法的非牟利社團,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愛國愛澳。響應國家推行先健康,後小康概念,推廣和研究預防有害生物的科技、學術及行業等領域關聯。促進澳門相關行業的資訊交流,推廣學術研究,推動民間、政府及業內管理專業人員對行業的認知,使本地行業水平及質量與國際接軌,並支持澳門業界管理人員負笈國內外專業機構進修和研究,同時亦吸引國際相關人才到澳門訪問交流和留澳發展,以確保本行能健康發展,輔助及支援有關旅遊服務業、食品安全業、食品製造及運輸物流等行業,對有害生物防制的標準與國際接軌,以達到宜居、宜遊的國際旅遊城市。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慕拉士大馬路205-207號泉福工業大廈6樓G,在適當時得按照理事會決議,將會址搬遷至澳門任何地點。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年滿十八歲,支持本會宗旨和認同章程,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本會之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的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付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必須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形式通知,召集書上須載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如會議當日出席人數不足,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少,亦可召開會議。

(五)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最少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事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最少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各界人士贊助、會員和社會的合法捐助,亦可接受澳門政府資助。

第十一條

其他名銜

本會設創會會長、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永遠名譽會長、名譽會長,榮譽顧問、名譽顧問及顧問等若干人。

第十二條

會徽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婦聯托兒所家長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49/2017。

婦聯托兒所家長會

修改章程

第八條

會長會

(一)會長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對外代表本會,成員總人數須為單數。

(二)會長會成員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九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人,成員總人數須為單數;

(二)理事長負責理事會的日常會務工作,主持召開理事會會議。

(三)凡需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各有關機構簽署文件時,得由理事長代表;或經由理事會決議推派代表簽署。

(四)按章程召開會員大會、執行會員大會的所有決議、管理會務及制訂年度管理工作報告、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五)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由理事長負責召集,主持會議並領導有關會務工作;

(六)理事會下設秘書處、文教部、康體部、拓展部、聯絡部、財務部。秘書處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各部門設部長一人、副部長若干人,部委若干人;

(七)理事會成員的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條

監事會

(1)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督和審查理事會的工作,監事會成員可列席理事會會議,審查帳目,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及有權要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2)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監事若干人,成員總人數須為單數;

(3)監事會成員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一條

經費

(一)收取入托兒童其家長所繳交的基金;

(二)接受家長、名譽顧問及各界熱心人士捐贈。

第十二條

名譽顧問/顧問

經理事會提名表決,可聘請熱心幼兒福利事業的社會人士為本會名譽顧問及顧問,以指導及協助會務工作。

第十三條

附則

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按澳門現行法律處理。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Rede de Serviços Juvenis Bosco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四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52/2017號。

«Rede de Serviços Juvenis Bosco»

本會章程修改條文:“第一章第一條”

經修改後之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CAPÍTULO I

Artigo primeiro

É constituída, sem fins lucrativos nem limite de tempo, uma associação que adopta a denominação «Rede de Serviços Juvenis Bosco», em inglês «Bosco Youth Service Network», e em chinês “鮑思高青年服務網絡”, e abreviadamente “鮑青網”, adiante designada, apenas, por Associação, e que se regerá pelos presentes estatutos e pela legislação aplicável em Macau.

本會章程其他條文維持不變。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中天文娛體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50/2017。

社團之修改章程

(中天文娛體育會)

7. 會員大會:主席團包括會長一人、副會長二至十人。

8. 理事會: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理事六至二十人、秘書長一人、財務一人,理事會人數必為單數。

10. 監事會:監事長一人、監事二至十人,監事會人數必為單數。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中醫藥產業會議展覽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51/2017號。

澳門中醫藥產業會議展覽協會

修改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藥膳研究會”。

第二條

會址

本會為一存續期不設限期的非牟利團體,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中街495號廣福安花園第八座地下Q舖。

第三條

宗旨

本會宗旨是弘揚中國傳統藥膳文化和膳食文化,促進藥膳文化發展。通過發掘、整理藥膳文化、組織科研課題,推動藥膳事業的研究和發展,滿足日益增長的社會需要。編輯出版有關藥膳學術性刊物、書籍及資料。開展有關藥膳的學術研討活動和進行國際友好學術交流等活動。加強會員間之溝通,協助收集和發放環保會展資訊,促進和維護會員的利益。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從事藥膳文化研究的專家、學者,以及從事藥膳餐飲行業的企業家、廚師或社會知名人士,願意遵守本會章程,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會員須遵守本會章程及各內部規範,積極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會員有選舉及被選舉的權利,以及繳交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可通過、制定及修改會章,選舉領導架構及決定各會務工作。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負責會員大會的主持工作,任期為三年,任期滿後可以相同年期繼續連任。

(二)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下可提前或延遲召開,由理事會理事長召集,需提前八日前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通知。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領導架構每三年重選,連選可連任。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三)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如屬修改會章之決議,則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的權限為:策劃及領導本會之活動、批准會員入會和退會的申請及開除會員會籍、制定及提交工作年報及帳目並提交下年度的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經理事會批准,本會可聘請有關人士為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

(三)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及理事兩名或以上,由3名或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每屆任期為三年,任期滿後可以相同年期繼續連任。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和協調本會各項工作,理事協助理事長工作。

(四)理事會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理事會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五)理事會下設秘書處,負責行政管理及財務工作的具體運作,由本會附設【內部規章】規範,其細則及有關具體條文交由理、監事會通過後公佈施行,本章程忽略之事宜依本澳現行法律規範。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及監事兩名或以上,由3名或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每屆任期為三年,任期滿後可以相同年期繼續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監事會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會章

本會印鑑為下述圖案: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中華旅遊、文化產業交流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63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本會訂定之中文名稱為“澳門中華國際文化與旅遊產業協會”(以下簡稱為本會);

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Internacional das Indústrias Culturais e Turísticas Zhong Hua de Macau;

英文名稱:Zhong Hua International Cultural and Tourism Industry Association of Macao。

第二條——本會目前會址設在澳門佛山街51號新建業商業中心19樓F座。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中天藝苑曲藝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九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59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天神巷37號保嘉苑第一座壹樓A。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杜賢芳永善堂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九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58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杜賢芳永善堂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中文為“澳門杜賢芳永善堂”,中文簡稱為“杜永善堂”。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Macau Tou In Fong Weng Sin Tong”,葡文簡稱為“Tou Weng Sin Tong”。

第十二條

(會徽)

本會的會徽如下: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土生葡人之家體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九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62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土生葡人之家體育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宗旨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定為:“澳門土生葡人之家體育會”,中文簡稱為:“葡體會”,葡文名稱為:“Clube Desportivo “Casa Macaense” de Macau”,葡文簡稱為:“Casa Macaense”。

第二條——本會地址設於澳門文第士街文苑大廈9樓F座,經會員大會批准,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地方。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推動澳門體育發展,參與本澳各體育總會舉辦各類體育活動。促進本地區及外地同類社團的合作,交流,支持特區政府發展體育事業。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本澳愛好體育活動,積極參加該等活動者,願意遵守會章,經理事會通過,方為會員。

第五條——本會會員分為,名譽會員,功績會員及普通會員:

1. 名譽會員——參與本會事務,並有選舉權;

2. 功績會員——所有對本會作出捐獻的個人或法人,並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3. 普通會員——參與本會會議,但沒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第六條——會員應有權利:

1. 有對本會事務建議;批評及諮詢權;

2. 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會員應有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

2. 積極參與本會活動;

3. 按時繳交會費。

第七條——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八條——會員連續一年欠交會費,作自動退會論。

第三章

組織

第九條——本會組織機構包括:

1. 會員大會;

2. 理事會;

3. 監事會。

第十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亦為所有會員組成的機關,職權如下:

1. 制定或修改會章;

2. 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

3. 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至少提前八日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委員若干名及秘書一名。

第十三條——理事會為執行機構,理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理事一或三名,職權如下:

1.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2.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 向會員大會報告本會事務及財務;

4. 向會員大會建議認可新會員,並接納名譽會員和普通會員;

5. 決定會員的接納或除名。

第十四條——監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委員一或三名,職權如下:

1. 監督會員遵守本會章程和內部規則;

2. 監督會員大會及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3. 審查本會賬目,核對本會財產。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不限次數。

第四章

經費

第十六條——本會經費來源:

1. 會費;

2. 個人或法人贊助。

第五章

章程修改

第十七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章程的修改,須出席會員大會四分之三以上會員贊成票方能修改。

第六章

解散的決定

第十八條——如需解散本會,須會員大會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以上贊成票,方能成立。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九條——本會章程的解釋權屬會員大會,如有修訂須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二十條——本章程所未規範者,一概依從澳門現行法律。

第二十一條——本會會徽如下: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

會員大會通告

根據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LECM之章程第17條所述,茲通知各會員於2017年12月6日(星期三)上午10時30分,在氹仔偉龍馬路185號,實驗室總辦事處召開會員大會常會。共商討有關以下內容:

第1點:審查及批准2018年活動計劃及財政預算;

第2點:臨時動議。

假若屆時出席大會的人數不足法定人數,根據實驗室章程第18條第2款所述,將於半小時後,即上午11時正召開第二次會員大會會議,屆時則不論出席的人數及其代表之會員記名財產之份額。

澳門,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董事局

區秉光

劉永誠

譚立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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