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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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1/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325/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301/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364/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至第五款及第十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以下人士為防治愛滋病委員會成員,任期三年:

(一)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戴華浩;

(二)仁伯爵綜合醫院內科(愛滋病治療範疇)代表李德明;

(三)衛生中心代表謝師輝;

(四)衛生局疾病預防控制範疇的傳染病防制暨疾病監測部門代表梁亦好;

(五)警察總局代表余光輝;

(六)懲教管理局代表張暢(任期由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至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 請查閱:第131/201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七)澳門理工學院代表唐海誼;

(八)澳門鏡湖醫院慈善會有關鏡湖醫院範疇代表何敬全;

(九)澳門特別行政區紅十字會代表李家敏;

(十)澳門明愛代表李德濂;

(十一)澳門中華醫學會代表劉冬妮;

(十二)澳門執業西醫公會代表黃芸;

(十三)澳門同善堂代表陳亦立;

(十四)澳門工會聯合總會代表區子揚;

(十五)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代表黃盛毅;

(十六)澳門婦女聯合總會代表莫懷穎;

(十七)澳門關懷愛滋協會代表鄭麗儀;

(十八)非政府戒毒組織代表Marta da Canhota de Almeida Bucho;

(十九)教育界代表陳建邦;

(二十)非政府青少年組織代表曾潭飛。

二、委任梁亦好為防治愛滋病委員會的秘書長。

三、本批示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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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八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葉炳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