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73/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33/2017

刊登日期:

2017.8.16

版數:

14105-14106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澳門大學校長,作為簽訂澳門大學——建築物編碼供應及安裝工程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澳門大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73/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何少奇建築商”簽訂澳門大學——建築物編碼供應及安裝工程的合同。

    二零一七年八月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法規:

    第74/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33/2017

    刊登日期:

    2017.8.16

    版數:

    14106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澳門大學校長,作為簽訂澳門大學——N21科研大樓二樓科學暨工程科普推廣中心建造工程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澳門大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74/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尚匯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簽訂澳門大學——N21科研大樓二樓科學暨工程科普推廣中心建造工程的合同。

    二零一七年八月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法規:

    第75/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33/2017

    刊登日期:

    2017.8.16

    版數:

    14106-14107

    • 聲明五星級「澳門麗思卡爾頓酒店」被確定列為具有旅遊用途,受益人為「新銀河娛樂有限公司」。
    相關法規 :
  • 第81/89/M號法令 - 訂定列為旅遊用途法律制度--若干撤銷。
  •  
    相關類別 :
  • 具有旅遊用途 - 旅遊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75/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81/89/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第七條及第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聲明位於路氹填海區,蓮花海濱大馬路東面及望德聖母灣大馬路南面的五星級酒店「澳門麗思卡爾頓酒店」被確定列為旅遊用途,受益人為「新銀河娛樂有限公司」。

    二、旅遊用途的給予,除符合從事酒店活動所需的一般要件外,還須遵守下列特別要件:

    (一)該酒店由「新銀河娛樂有限公司」或其他國際集團所管理;

    (二)該酒店應經營一家能提供傳統澳門本土菜餚及傳統葡國菜式之餐廳,但不局限於僅提供以上兩種菜式;

    (三)該酒店應優先聘用澳門居民,以及完成旅遊學院課程或本地其他培訓機構的酒店業務課程並成績及格的人士;

    (四)該酒店接待處應有能講正確的官方語言及英語的人員。

    二零一七年八月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法規:

    第76/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33/2017

    刊登日期:

    2017.8.16

    版數:

    14107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澳門大學校長,作為簽訂澳門大學——建築物大樓戶外假天花修繕工程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澳門大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76/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司徒高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簽訂澳門大學——建築物大樓戶外假天花修繕工程的合同。

    二零一七年八月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法規:

    第77/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33/2017

    刊登日期:

    2017.8.16

    版數:

    14107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澳門大學校長,作為簽訂澳門大學——盛蓮大道盆景花園設計及建造工程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澳門大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77/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廣美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簽訂澳門大學——盛蓮大道盆景花園設計及建造工程的合同。

    二零一七年八月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法規:

    第78/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33/2017

    刊登日期:

    2017.8.16

    版數:

    14107-14108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澳門大學校長,作為簽訂澳門大學——能源監測系統工程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澳門大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78/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圓方照明(亞洲)有限公司”簽訂澳門大學——能源監測系統工程的合同。

    二零一七年八月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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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零一七年八月十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葉炳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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