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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260/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6/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2/2011號行政法規《交通諮詢委員會》第三條第四款(十一)項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為交通諮詢委員會委員,任期兩年:

(一)黃承發;(二)梁世權;(三)辜文達;(四)歐嘉輝;(五)劉偉強;(六)方立群。

二、委任下列人士為交通諮詢委員會委員,任期兩年:

(一)Sio Chi Veng;(二)黃萬濱;(三)凌世威;(四)呂綺穎;(五)程福源;(六)鄭嘉豪;(七)劉國興;(八)梁小彬;(九)馬志豪;(十)葉榮發;(十一)鄧明輝;(十二)黃潤光;(十三)鄭穎堯;(十四)李啟見;(十五)梁超通。

三、委任黃承發為交通諮詢委員會副主席,任期兩年。

四、本批示自二零一七年八月十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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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1/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三月十一日第14/96/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金融管理局通則》第四條第二款a)項、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以及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一條第二款、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陳守信為澳門金融管理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起為期一年。

二、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附件

委任陳守信為澳門金融管理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的理由如下:

——職位出缺;
——陳守信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澳門金融管理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一職。

學歷

——香港大學經濟及金融博士;
——英國華威大學經濟學碩士。

專業簡歷

08/2015至今

澳門金融管理局行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2001—2015

澳門金融管理局研究暨統計辦公室總監;

1998—2001

澳門大學助理教授、經濟及國際金融課程主任及工商管理學院理事會副主席;

1988—1998

於香港私營及公營機構任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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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2/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1/2011號行政法規《環保與節能基金》第五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下列人士續任為環保與節能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一日起,為期兩年:

(一)主席——環境保護局局長譚偉文,當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法定代任人代任;

(二)正選成員——能源業發展辦公室代表許志樑;代任人李鑄新;

(三)正選成員——財政局代表歐偉燊;代任人姚思陽;

(四)正選成員——李少容;代任人方少琼;

(五)正選成員——陸麗芬;代任人梁麗芬。

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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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