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57/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旅遊學院院長黃竹君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新綠茵閣茶餐廳”簽訂租賃位於南灣湖景大馬路470-756號南灣湖廣場地窖編號C/V F-1的南灣•雅文湖畔S7餐飲商舖的合同。

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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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旅遊學院院長黃竹君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西洋菜美食”簽訂租賃位於南灣湖景大馬路470-756號南灣湖廣場地窖編號C/V E-1的南灣•雅文湖畔S8餐飲商舖的合同。

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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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15/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239/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六款、第七款及第九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何麗鑽為復康事務委員會委員,任期兩年。

二、委任下列社團的代表為復康事務委員會的委員,任期兩年:

(一)澳門傷殘人士服務協進會:程福源(正選)及吳小軍(候補);

(二)澳門扶康會:周惠儀(正選)及葉閣傑(候補);

(三)澳門聾人協會:許朗(正選)及勞永鏗(候補);

(四)澳門弱智人士家長協進會:盧紹霞(正選)及黃振雄(候補);

(五)澳門職業治療師公會:Margarida Carqueja Leão Estorninho(正選)及鄭社建(候補);

(六)澳門婦女聯合總會:陳麗愉(正選)及許浩智(候補);

(七)澳門利民會:蔡嘉敏(正選)及蘇景楊(候補);

(八)澳門明愛:何健琳(正選)及郭錦輝(候補);

(九)澳門工會聯合總會:黃俊毅(正選)及莫雪瀅(候補);

(十)鏡湖醫院:陳映武(正選)及郭小麗(候補);

(十一)澳門物理治療師公會:陳頴妍(正選)及陳少絲(候補);

(十二)澳門仁慈堂:梁嘉俊(正選)及賈約翰(候補);

(十三)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許彩嫻(正選)及何慧珊(候補);

(十四)協同福利教育總會:林劍如(正選)及葉培輝(候補);

(十五)澳門醫務社會工作專業協會:李嘉輝(正選)及張少愉(候補)。

三、委任下列人士為復康事務委員會的委員,任期兩年:

(一)王國英;

(二)羅凱敏;

(三)鄺浩強;

(四)洪慧媚;

(五)金麗水。

四、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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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尚匯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簽訂澳門大學——S21至S23教職員宿舍連廊設計及建造工程的合同。

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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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五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葉炳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