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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71/2017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四條第二款、第111/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以及九月九日第167/91/M號訓令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經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校長建議,作出本批示。

於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進行的第十四屆消防官培訓課程實習期及時間表如下:

一、實習期:三十五個星期;

二、實習開始日期:二零一七年九月四日;

三、實習完結日期:二零一八年五月六日。

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一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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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五月十六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玉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