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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21/2017號行政長官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俄羅斯聯邦政府就俄羅斯聯邦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保留總領事館於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七日在北京簽訂了協定(下稱“協定”)。按照中央人民政府的命令,行政長官根據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協定的中文和俄文正式文本,以及相應的葡文譯本。

根據協定的第五款規定,協定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產生效力。

二零一七年五月二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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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五月二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俄羅斯聯邦政府關於保留俄羅斯聯邦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總領事館的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俄羅斯聯邦政府(以下簡稱“締約雙方”),為了進一步發展兩國間的雙邊互利關係,並考慮到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享有的特殊地位和高度自治,就保留俄羅斯聯邦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總領事館問題同意如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同意俄羅斯聯邦政府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保留俄羅斯聯邦總領事館,領區為香港特別行政區。

二、俄羅斯聯邦政府同意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在俄羅斯聯邦設立一總領事館。有關中華人民共和國總領事館的所在地、領區範圍和開館時間問題將由締約雙方在適當時候另行協商解決。

三、兩國總領事館成員人數將由締約雙方根據領事機構執行領事職務的需要自行確定。

四、締約雙方根據各自國家的法律和規定,為對方保留和設立總領事館以及執行領事職務提供必要的協助。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同意俄羅斯聯邦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總領事館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之日起可繼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執行領事職務,並為總領事館執行領事職務提供必要的協助。

六、締約雙方將本着友好與互諒的精神,並根據國際法準則和國際慣例處理雙方之間存在的領事問題。

七、本協定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本協定於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七日在北京簽訂,一式兩份,每份都用中文和俄文寫成,兩種文本同等作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 俄羅斯聯邦政府代表
(簽署) (簽署)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俄羅斯聯邦政府關於保留俄羅斯聯邦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總領事館的協定俄文正式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