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7 期

批示摘錄數份

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批示摘錄數份

政 府 總 部 輔 助 部 門

批 示 摘 錄

透過行政長官辦公室代主任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批示:

劉登彪——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按照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80點,自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三日起生效。

———

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三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保 安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四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伍素萍——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條第一款(二)項、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及第十九條第五款,以及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七十條a)項、第七十一條第一款a)項、第七十五條第一款a)項及第九十八條h)項,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本辦公室顧問,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起,為期一年。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因工作需要,劉運嫦在本辦公室擔任顧問職務的定期委任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終止,並於同日返回治安警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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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玉英


運 輸 工 務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七款及第十九條第十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行政公職局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林子龍在本辦公室擔任同一職務的徵用期,自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一日起續期一年。

———

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九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


審 計 署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審計長於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九日的批示:

根據第11/1999號法律第二十五條,第12/2007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梁意敏擔任審計局審計師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起續期兩年。

聲 明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本署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楊超華,屬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應其本人要求,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七日起,終止在本署的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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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日於審計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慧卿


海 關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二日所作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一條,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第11/2001號法律第八條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謝華玲擔任澳門海關第一職階勤雜人員之職務,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試用期六個月,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110點。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所作的批示:

鑑於符合第2/2008號法律修訂的第3/2003號法律第十條第三款、第十七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及第1/2004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一條的規定,確定委任刊登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五日第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最後評核名單中名列第一至第三十名之海關首席關員,為海關關員編制一般基礎職程第一職階副關務督察,其名單如下:

首席關員編號 53931 何志強
" 04951 梁偉鵬
" 64991 黃國權
" 04941 何家成
" 06971 陳家輝
" 08980 關春蘭
" 43981 蔣力行
" 31940 何佩甄
" 64941 王威
" 33981 何文熙
" 08961 梁達庭
" 47921 梁文雄
" 17991 鄧紹漢
" 26981 吳家傑
" 09980 方小萍
" 60981 賴兆宏
" 42961 何永駿
" 05930 古燕琼
" 114921 馮家俊
" 04970 古少儀
" 48941 黃汜
" 64931 樊寶霖
" 61981 趙輝
" 20981 陳耀權
" 44921 梁志強
" 34981 鄺慧聰
" 32940 曾綺華
" 37900 郭綺蓮
" 42981 霍民禮
" 35101 鄭錦聲

上述人員晉升之職位的年資及薪俸自就職日開始計算。

鑑於符合第2/2008號法律修訂的第3/2003號法律第十條第三款、第十七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及第1/2004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一條的規定,確定委任刊登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五日第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最後評核名單中名列第一至第二名之海關機械專業首席關員,為海關關員編制專業職程第一職階機械專業副關務督察,其名單如下:

機械專業首席關員編號 39975 徐健
" 01005 梁仲然

上述人員晉升之職位的年資及薪俸自就職日開始計算。

———

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於海關

副關長 吳國慶


終 審 法 院 院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九條、十二月二十日第1/1999號法律第十六條所指附件二(二)項、八月二十四日第60/92/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C)項、八月二日第7/2004號法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第(七)項的規定,初級法院第三職階法院首席書記員Albino do Nascimento Ramos的個人勞動合同獲准以同一職級及職階續期一年,由二零一七年五月二日起生效。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九條、八月二日第7/2004號法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第(七)項的規定,初級法院第三職階法院首席書記員José Eduardo Rodrigues Cota Cruz的個人勞動合同獲准以同一職級及職階續期一年,由二零一七年五月二日起生效。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九條、十二月二十日第1/1999號法律第十六條所指附件二(二)項、八月二十四日第60/92/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C)項、八月二日第7/2004號法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第(七)項的規定,初級法院第三職階法院首席書記員Ana Maria Gonçalves Capelo、Armando Joaquim Capelo及Fernanda Maria de Miranda Branco的個人勞動合同獲准以同一職級及職階續期一年,由二零一七年五月二日起生效。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九條、八月二日第7/2004號法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第(七)項的規定,初級法院第三職階法院首席書記員Etelvina Maria Ferreira Soares Ferrão Gomes的個人勞動合同獲准以同一職級及職階續期一年,由二零一七年五月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續聘陳里程碩士及許歡碩士為本辦公室顧問,為期一年,分別由二零一七年五月二日及五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三日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第(一)項及第五條,以及八月十日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陳燕玲碩士,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在本辦公室擔任行政暨財政廳廳長之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一七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三日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第(二)項及第五條,以及八月十日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馮威廉碩士,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在本辦公室擔任組織資訊處處長之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一七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第(一)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配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一款、第五條及第七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陳格學士為司法暨技術輔助廳廳長,由二零一七年五月一日起生效,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職位空缺;
——陳格學士以下之個人履歷,被認定具有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司法暨技術輔助廳廳長一職。

2. 學歷:

——澳門理工學院翻譯學士學位。

3. 職業培訓:

——為晉升法院特級書記員而設的培訓課程;
——外交禮賓培訓課程;
——公務人員基本培訓課程——技術員及高級技術員組別;
——為晉升助理書記職級的培訓課程;
——司法文員職程之入職培訓課程及實習。

4. 專業簡歷:

——1995年,以散位合同方式擔任普通管轄法院二等技術輔導員;
——1995年至1996年期間,以散位合同方式擔任普通管轄法院進入司法文員職程實習員;
——1996年至1998年期間,以臨時委任方式擔任普通管轄法院法院繕錄員;
——1998年,以確定委任方式擔任普通管轄法院法院繕錄員;
——1999年,以確定委任方式擔任初級法院法院繕錄員;
——2000年,以原職級轉入終審法院人員編制,以確定委任方式擔任法院繕錄員;
——2000年至2004年期間,以確定委任方式擔任初級法院助理書記;
——2004年,轉入新職程,以確定委任方式擔任初級法院法院助理書記員;
——2004年至2009年期間,以確定委任方式擔任初級法院法院助理書記員;
——2009年至今,以確定委任方式擔任初級法院法院特級書記員;
——1999年至今,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終審法院院長秘書;
——2002年至今,以兼任制度擔任法官委員會及推薦法官的獨立委員會秘書;
——2016年至今,以代任制度擔任本辦公室司法暨技術輔助廳廳長。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第(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配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及第七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游毅華學士為財政財產處處長,由二零一七年五月一日起生效,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職位空缺;
——游毅華學士以下之個人履歷,被認定具有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財政財產處處長一職。

2. 學歷:

——中山大學管理學學士學位(會計學專業)。

3. 職業培訓:

——公共行政實務——人事管理入門課程;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課程;
——Nível A.2 do Curso Geral de Português Língua Estrangeira;
——公務人員基本培訓課程——技術輔助人員組別;
——變革與承擔研習班;
——澳門商法典課程;
——行政程序實務課程;
——預算編制實務課程;
——公共會計課程;
——澳門公共行政管理課程;
——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培訓課程;
——一般財務報告準則工作坊(獨立條文);
——ISO 14001:2004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Systems Awareness Training;
——ISO 9001:2008 Series Quality Management Systems Awareness Training。

4. 專業簡歷:

——2011年,以散位合同方式擔任房屋局二等技術輔導員;
——2011年,以散位合同方式擔任本辦公室財政財產處二等技術輔導員;
——2011年至2013年期間,以編制外合同方式擔任本辦公室財政財產處二等技術輔導員;
——2013年至2015年期間,以編制外合同方式擔任土地工務運輸局財政處二等技術員,期間曾代任處長職務;
——2015年至2016年期間,以臨時委任方式擔任本辦公室財政財產處二等技術員;
——2016年至今,以確定委任方式擔任本辦公室財政財產處二等技術員;
——2016年至今,以代任制度擔任本辦公室財政財產處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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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檢 察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三日的批示:

吳惠芳——原屬環境保護局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以相同職級及職階調職至本辦公室工作,自二零一七年四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七年四月十日的批示:

馬慧敏——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在本辦公室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之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五月十四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辦公室代主任於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二日的批示:

方煥庭——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九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

劉雙全——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七年四月八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歐添明——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七年四月八日起晉階為第五職階輕型車輛司機。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七年四月十八日的批示:

余詠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七日起晉階為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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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炳棠


新 聞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李志雄——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第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報的考試成績中排名第一的合格應考人,以為期六個月試用期的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350點,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李卓盈——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的規定,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三日起生效。

———

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三日於新聞局

代局長 黃樂宜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譚康威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370點,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五日起生效。

聲 明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本辦公室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容嘉麒,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起終止在本辦公室之職務。

———

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九日於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楊崇蔚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政 策 研 究 室

批 示 摘 錄

按副主任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趙礦在本室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薪俸點370,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

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政策研究室

主任 劉本立


禮 賓 公 關 外 事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六款,以及第233/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五款的規定,以期間為一年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羅佩君及黃泳瑜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點,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配合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周苑玲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點,自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配合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張永揚及何添弟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一等公關督導員,薪俸點為320點,自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八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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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日於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馮少榮


法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四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莫啓暉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薪俸點565,自二零一七年三月十日起生效。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一)項、第四條和第五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之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馮炳傑擔任本局法律草擬廳廳長之職位,為期一年,以填補第26/2015號行政法規所設立之職位空缺。

按上述法律第五條第二款,茲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

1. 委任依據:

——職位出缺;
——馮炳傑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法務局法律草擬廳廳長一職。

2. 學歷:

——澳門大學中文法學士;
——國家行政學院公共管理碩士。

3. 專業簡歷:

——1991年 進入公職;
——1991年2月至2003年6月 身份證明局行政文員;
——2003年6月至2006年9月 身份證明局技術輔導員;
——2006年9月至2009年7月 法律改革辦公室技術輔導員;
——2009年7月至2010年9月 經濟局高級技術員(法律範疇);
——2010年10月至2011年3月 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高級技術員(法律範疇);
——2011年4月至2015年4月 經濟局高級技術員(法律範疇);
——2015年4月至2016年1月 法務局高級技術員(法律範疇);
——2016年1月至2016年8月 法務局法規草擬二處代處長;
——2016年8月至今 法務局法規草擬二處處長;
——2016年12月至今 法務局法律草擬廳代廳長。

聲 明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之規定,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黃震文,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方式任用,自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二日起終止在本局的職務。

特此聲明

———

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九日於法務局

局長 劉德學


身 份 證 明 局

批 示 摘 錄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高建文、高學荀、呂德宏、倪美英、顏偉鴻、譚國威及胡世源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資訊範疇),薪俸點400點,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李文達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黃偉洪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聲 明

本局編碼、有效暨文書處理科科長Ana Maria da Luz Cordeiro,因自願退休而離職,由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日起生效。

特此聲明

———

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歐陽瑜


民 政 總 署

決 議 摘 錄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會議所作之決議:

方錫源——為有關考試唯一之合格應考人,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該名人員獲確定委任為民政總署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

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代主席 羅志堅


退 休 基 金 會

批 示 摘 錄

退休/撫卹金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一)治安警察局退休副警務總長Tito José Lama dos Santos之遺孀戴麗莎,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38776,每月的撫卹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規定,由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65點訂出,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四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九條所指的年資獎金之百分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退休基金會第四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畢安麗,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773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七年四月五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7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權益歸屬比率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房屋局技術工人李順華,供款人編號6038342,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二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按照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蔡加勝在本會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起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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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 沙蓮達


勞 工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羅麗琪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職務,薪俸點為350點,由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唐浩恩及黃榮輝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職務,薪俸點為365點,由二零一七年二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林安莉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400點,由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林發枝、麥明添、朱愛英、陳素心、關儲碩、黃俏群、張卓珊、梁結貞、張敬良、黃文政、黎永泰、練慧春、姚碧蘭、溫靜及侯榮富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職務,薪俸點為400點,由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日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潘定洪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職務,薪俸點為415點,由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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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九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博 彩 監 察 協 調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馬偉基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特級督察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陳頴霖、蔡明亮、趙美英、蘇光柏、林朝蕙及黃梁可慧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的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15,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杜子柔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的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25,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的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三日起生效:

鄺少鋒,晉升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450;

楊耀權,晉升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督察,薪俸點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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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四月十八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局長 陳達夫


消 費 者 委 員 會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在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第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評核成績中的唯一合格應考人二等技術輔導員譚嘉琪,獲確定委任為本會人員編制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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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九日於消費者委員會

執行委員會主席 黃翰寧


金 融 情 報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一日所作出的批示:

林劍鋒——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由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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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四月十八日於金融情報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伍文湘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四月六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五日起與甄治漢之行政任用合同續期兩年,以擔任第五職階勤雜人員之職務,薪俸點為150。

聲 明

以徵用方式於澳門保安部隊提供服務之海關第四職階副關務督察Maria Helena Fernandes Meira,自二零一七年四月十八日自願退休之日起終止在澳門保安部隊之徵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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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三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代局長 郭鳳美


治 安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四月六日作出的第50/2017號批示:

根據經第7/2005號、第19/2007號、第8/2008號行政法規及第8/2016號行政命令修改第22/2001號行政法規《治安警察局的組織與運作》第五十八條,以及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八條(e)項及第一百條之規定,治安警察局一等警員編號195881區啓強,由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起處於“附於編制”狀況。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四月六日作出的第51/2017號批示:

根據經第7/2005號、第19/2007號、第8/2008號行政法規及第8/2016號行政命令修改第22/2001號行政法規《治安警察局的組織與運作》第五十八條,以及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八條(e)項及第一百條之規定,治安警察局一等警員編號151961李傑林,由二零一七年三月六日起處於“附於編制”狀況。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七日作出的第53/2017號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之規定,批准治安警察局警員編號229971周永強,自二零一七年五月十六日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日期間享受長期無薪假。並根據經第7/2005號、第19/2007號、第8/2008號行政法規及第8/2016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22/2001號行政法規《治安警察局的組織與運作》第五十八條及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八條d)項及第一百條之規定,處於“附於編制”狀況。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日所作之第58/2017號批示:

根據經第7/2005號、第19/2007號、第8/2008號行政法規及第8/2016號行政命令修改第22/2001號行政法規《治安警察局的組織與運作》第五十八條、第2/2008號法律《重組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職程》第五條第一款及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一百一十七條a)項、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七條a)項、第一百三十八條及第一百五十八條的規定,自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三日起,提升治安警察局下列軍事化人員為基礎職程之普通職程、音樂職程及機械職程首席警員職級:

普通職程:

職級 編號 姓名 年資排序
警員 111051 梁建志 1
" 100021 鄧兆麟 2
" 122041 盧志敏 3
" 130041 何廣永 4
" 109051 林嘉豪 5
" 218991 黃志光 6
" 103041 張緯程 7
" 199050 林慧雯 8
" 135041 劉志堅 9
" 153041 施宏斌 10
" 300051 蔡維宏 11
一等警員 138961 施良枝 12
警員 165991 劉小弟 13
" 224041 羅國峰 14
" 142031 吳俊強 15
" 153991 庄軒 16
" 131051 高偉光 17
" 146971 高偉文 18
" 128031 許育揚 19
一等警員 125931 陳潤基 20
警員 180041 張順 21
一等警員 183951 陳日明 22
警員 169991 黃大滇 23
" 159051 黃偉民 24
" 122971 黃俊文 25
" 105011 李許榮 26
" 185050 利麗平 27
警員 117021 周達然 28
一等警員 206951 譚杰勇 29
警員 128991 梁錦龍 30
" 131041 關金福 31
" 289051 陳景輝 32
" 122991 洪清煥 33
一等警員 318920 許納新 34
警員 222981 趙德正 35
" 196981 陳定恆 36
一等警員 272951 龔暉 37
警員 213041 區榮業 38
" 207971 胡柏健 39
" 110981 梁子俊 40
" 204981 馮華強 41
" 130051 黃嘉榮 42
" 156051 麥健新 43
" 118001 黃健華 44
一等警員 398921 鄒子康 45
" 219961 楊慶祺 46
警員 155051 黃嘉路 47
一等警員 341951 劉華謙 48
警員 133031 吳國健 49
一等警員 128921 彭瑞壯 50
警員 150981 梁敏華 51
一等警員 186951 梁兆偉 52
警員 243991 林靜宇 53
" 219971 鄭偉銘 54
一等警員 185911 葉子良 55
" 173931 戚國振 56

音樂職程

職級 編號 姓名 年資排序
警員 352133 廖嘉進 1
" 209063 周翀 2

機械職程

職級 編號 姓名 年資排序
警員 305115 傅浩雲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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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梁文昌警務總監


司 法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第三款之規定,謝美華與本局簽訂的個人勞動合同自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五日起續期一年,職級更改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415點。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第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副刊內的第33/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五)項之規定,Jaquelina Elizabete Estorninho Dias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五月九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七款及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第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副刊內的第33/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六)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莫家豪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九日起,更改為第四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200點。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七款及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第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副刊內的第33/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六)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許文彬及戴聞川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九日起,更改為第四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180點。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七款及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第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副刊內的第33/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六)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陳志龍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二日起,更改為第四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180點。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何俊強,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勤雜人員。應其要求,自二零一七年四月十日起終止與本局簽訂的合同。

———

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周偉光


消 防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二日第55/2017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八條c)項、第一百條及第一百零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批准消防局消防員編號433091,李潔強,由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起,以在澳門保安部隊範疇內定期委任之方式,轉入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人員編制內,並轉為處於“附於編制”的狀況。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六條a)項、第九十七條及第一百條之規定,批准消防員編號425111,鄭達宏,終止在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之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返回消防局,由“附於編制”狀況轉為“編制內”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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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日於消防局

局長 梁毓森消防總監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高 等 學 校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七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第二項、第五條的規定,並配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及第七條的規定,以及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第二款a)項規定,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副警務總長梁志生,編號107961,擔任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資源管理處處長一職,為期兩年。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現以附件形式公布被委任者的學歷和專業簡歷。

附件

委任副警務總長梁志生,編號107961,擔任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資源管理處處長的依據如下:

——因職位出缺及運作原因有需要填補空缺;
——副警務總長梁志生,編號107961,透過履歷審查,並憑以下學歷及專業簡歷,被認定具有專業能力和工作經驗,擔任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資源管理處處長一職:

學歷:

——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警務科學學士。

專業簡歷:

——於1996年,任職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文書處理暨檔案科科長;
——於1997年,任職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外地勞工事務警司處助理處長;
——於1998年至1999年期間,任職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關閘邊境站警司處處長;
——於1999年3月,任職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居民事務警司處處長;
——於1999年6月至2005年期間,任職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外地勞工事務警司處處長;
——於2005年11月至2009年期間,任職治安警察局澳門警務廳第三警務警司處處長;
——於2009年3月至2014年期間,於治安警察局資源管理廳人力資源處工作,並任職職務主管;
——於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任職治安警察局資源管理廳人力資源處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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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日於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

校長 許少勇消防總監


衛 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三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獲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將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李玉苹,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五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梁家祺,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黃燕松,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林家威、林詠茵、李皓盈、冼惠琼、黃凱琪及王聖雯,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起生效;

第四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退休)區建業,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朱鉅明,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黃嘉永,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武藝,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伍潔瑜,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林俊傑,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鄧美儀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第一職階一級護士馮彩霞、張祖賢及盧嘉利,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五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級護士蘇美甄,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陳雪琪、何瑞彤及吳詩雅,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歐陽冠強,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二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蔡清報,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七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技術工人張平,自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二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主治醫生鄧頴佳,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五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主治醫生温泉,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二日之批示:

應陳佳妮之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三月六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級護士李能明、梁考欣、李惠芬、丁嘉雯及黃偉龍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並按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追認自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八日起生效。

林澤波——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自二零一七年四月十八日起,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錄取並進行本局二等衛生督察的特別培訓,為期一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七日之批示:

應趙偉強之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八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曹月娥、龐麗珍、梁權沛、陳悅庭及梁葉超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九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張少梅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劉卓金喜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謝笑萍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劉莉,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黎佩娟,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五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衛生督察謝啓業、馮啓豪、李俊文、梁敏玲、蕭嘉豪及黃玉鳳,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衛生督察林強輝,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七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葉偉文,自二零一七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主治醫生梁家寶,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林加琳,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五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陳嘉敏,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級護士梁銳明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級護士劉櫻敏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何咏姸,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五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黃嘉欣,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三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方域恆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四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蔡奮燊及吳清泉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陳志傑、楊華祐及何強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五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周美儀、彭錦雲、吳雪蘭、歐陽秀娟及何結容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之批示:

應李芷茵之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級護士之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之批示:

應張曉彤之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級護士之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七日起予以解除。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張焯燕,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三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陳莉嘉,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技術工人吳惠芳,自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二日起生效。

按照二零一七年四月五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核准牌照編號第AL-0070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蘇亞利斯博士大馬路320號澳門財富中心4樓B及C座的澳門銀葵醫院醫療中心所有權轉移至澳門銀葵醫院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蘇亞利斯博士大馬路320號澳門財富中心2樓及3樓。

———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七日之批示:

核准准照編號為第230號的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新德豐中藥貿易行”搬遷,新址位於澳門慕拉士大馬路231號南方工業大廈(第一座)8樓DI座,東主住址位於澳門勞動節大馬路御景灣第三座9樓B座。

———

按照二零一七年四月十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李思敏——應其要求,取消第W-0145號中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

———

許可准照第AL-0098號,及營業地點位於澳門下環街52號B順成大廈地下B舖之原中文名稱為春暉堂中西醫綜合醫療中心,葡文名稱為Centro de Clínica Geral de Medicina Chinesa e Ocidental Chon Fai Tong更改中文名稱為春暉堂醫療中心,葡文名稱為Centro Médico Chon Fai Tong。

———

按照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二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取消林凱欣第E-2581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

林宜慧——應其要求,中止第D-0213號牙科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

施文安——應其要求,中止第T-0483號治療師(心理治療)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

按照二零一七年四月十八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取消周小雲第E-1843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

馮映荷——應其要求,中止第E-2512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

劉耀聰——應其要求,中止第M-2042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

林業欣——應其要求,中止第W-0232號中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

許可准照第AL-0264號,及營業地點位於澳門南灣大馬路429號南灣商業中心6樓A座之澳仕醫療中心,英文名稱為Ou Si Medical Center,增加葡文名稱為Centro Médico Ou Si。

———

許可准照第AL-0332號,及營業地點位於澳門南灣大馬路371號京澳大廈13樓C及D之德賢口腔中心,英文名稱為Apollonia Oral Center,增加葡文名稱為Centro de Estomatologia Apollonia。

聲 明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前確定委任第二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Aníbal Rosário de Assunção,因辭世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九日起生效。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Rodrigues Ferreira de Almeida, Fernando,自二零一七年三月六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六職階技術工人鍾少球,自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九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

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教 育 暨 青 年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批示:

周淑婷――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的行政任用合同,轉為本局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日批示:

Liliana Miguel Pires――根據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其擔任本局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六個月,薪俸點為400,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何凱琪――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附件表六,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六條的規定,其擔任本局第一職階教學助理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薪俸點為260,自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

高奧美,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自二零一七年五月五日起生效;

鄭德雯、楊嘉寶及Pedro Miguel Fernandes de Senna Fernandes,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自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七日起生效;

梁祺健,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自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

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梁勵


文 化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請李俊飛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請薛新琳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七年四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請徐達偉及鄧永南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七年四月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柯勁山及劉善渝,本局第二職階勤雜人員及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與其訂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各自二零一七年三月十日及三月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的規定,在二零一七年三月八日第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成績名單中之下列合格應考人,分別晉級為本局如下職位:

1. 編制內人員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李文娜及Silvino Antunes,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二等技術輔導員林永靖,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

2. 行政任用合同人員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

首席高級技術員崔國頴,轉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

一等高級技術員陳遠問、蘇建明、梁燕芬、盧子翔及關俊雄,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

二等技術員詹道俊、關偉姬、黃詠勤、張迎英、陳政德及區倩茹,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

首席技術輔導員李綺霞,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

二等技術輔導員陳淑美,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

一等公關督導員黎綺華,轉為第一職階首席公關督導員。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至緊接職階,自下指日期起生效:

何錫明——第八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60,自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二日起生效;

梁捷雄——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00,自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至緊接職階,各自下指日期起生效:

黃月明、蘇綺薇、姚益群、范雪瑩、許順紅及陳幗慧——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30,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林才金及張貴彩——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30,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九日起生效;

譚淑芬——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30,自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五日起生效;

伍玉琼——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30,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

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日於文化局

局長 梁曉鳴


旅 遊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司徒妙愛——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之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Isabel Cristina Brito e Silva Simões Ferreira——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九日起生效。

伍淑晶——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結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晉升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黃振強——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八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10。

林小庄——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

高珍美及司徒唯倩——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5。

曾狄強——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90。

呂善怡——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

梁德明——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00。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款之規定,本局的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梁大偉,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七日起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款之規定,本局的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鄭嘉碧,自二零一七年四月十四日起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款之規定,本局的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容國源,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起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陳錦添——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二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80。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Rodolfo Manuel Baptista Faustino——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一款 b)項之規定,在本局擔任澳門駐葡萄牙旅遊推廣暨諮詢中心協調員職務之定期委任續任,自二零一七年六月十六日起至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准 照 摘 錄

“澳門捷達旅遊有限公司”,其葡文名稱為“Companhia de Turismo Macau Directo Limitada”及英文名稱為“Macau Direct Travel Ltd.”,於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九日獲發第0266號旅行社准照,旅行社名稱為“澳門捷達旅遊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Companhia de Turismo Macau Directo Limitada”及英文名稱為“Macau Direct Travel Ltd.”,位於澳門肥利喇亞美打大馬路(何蘭園大馬路)107-D號及高士德大馬路3-I號美德大廈地下B座及閣樓。

聲 明

朱高宏,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公關督導員——應其本人之請求,終止於本局之職務,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三日起生效。

馬雲娜,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應其本人之請求,終止於本局之職務,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五日起生效。

———

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九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體 育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應趙永達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起予以解除。

應許秋龍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四月十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應吳珊瑚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四月十八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下述日期起生效:

自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八日起生效:

姓名 職級 職階
張戈 首席技術輔導員 2
梁志源 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2

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姓名 職級 職階
陳健強 特級技術輔導員 1
張瑋詩 首席技術輔導員 2

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姓名 職級 職階
羅偉祺 首席高級技術員 1
許鎧麟 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1
梁坤燦 勤雜人員 6

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七日起生效:

姓名 職級 職階
林嘉明 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1
湯永泉 重型車輛司機 2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下述日期起生效:

自二零一六年七月五日起生效:

姓名 職級 職階
鄭展力 技術工人 2

自二零一六年七月八日起生效:

姓名 職級 職階
譚廣添 技術工人 2

自二零一六年九月八日起生效:

姓名 職級 職階
傅紹倫 一等技術員 1

自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一日起生效:

姓名 職級 職階
區錦輝 一等技術員 1

自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七日起生效:

姓名 職級 職階
甘偉光 技術工人 2

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日起生效:

姓名 職級 職階
Alícia Khan 二等技術員 2

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姓名 職級 職階
楊國強 技術工人 2

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姓名 職級 職階
司徒創富 首席高級技術員 1
方淑華 首席高級技術員 1
陳紫欣 二等技術員 2
邱頌華 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1
林華耀 技術工人 2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應黃藹苓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四月十日起予以解除。

聲 明

為著有關之效力,茲聲明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馬子聰,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九條的規定,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一日調職至交通事務局之日起,終止在本局的職務。

———

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於體育局

局長 潘永權


高 等 教 育 輔 助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四月十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在二零一七年四月五日第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的評核成績中的唯一合格應考人Cristina Fátima Luís de Almeida Paiva,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獲確定委任為本辦公室人員編制技術輔助人員組別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於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

主任 蘇朝暉


澳 門 大 學

批 示 摘 錄

根據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五項及第二款的規定,及刊登於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七日第三十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有關澳門大學校董會常設委員會職權的澳門大學通告第一款第三項,茲公佈經校董會常設委員會於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三日通過之澳門大學二零一七財政年度本身預算之第一次修改:

澳門大學本身預算之第一次修改

單位:澳門幣 

經濟分類 追加/登錄 註銷
編號 開支名稱
         

經常開支 

   
01 00 00 00 00 人員     
01 01 03 00 00 各類人員報酬    
01 01 03 01 00 報酬 - 28,000.00
01 02 03 00 00 超時工作    
01 02 03 00 01 額外工作 - 487,887.00
01 02 10 00 09 導師報酬 - 10,000.00
01 03 03 00 00 服裝及個人用品——實物 25,000.00 -
01 06 03 02 00 日津貼 417,137.00 -
01 06 03 03 01 其他公幹負擔 2,000.00 -
01 06 04 00 00 各項補助——負擔補償 81,750.00 -
02 01 03 00 99 其他 185,000.00 -
02 01 04 00 99 其他 - 8,500.00
02 01 05 00 00 工場、修理廠及化驗室用品 - 2,673,303.00
02 01 07 00 03 文儀器材 55,900.00 -
02 01 07 00 99 其他 - 933,000.00
02 01 08 00 00 其他耐用品 - 615,300.00
02 02 01 00 00 原料及附料 72,900.00 -
02 02 02 00 00 燃油及潤滑劑 556,800.00 -
02 02 04 00 00 辦事處消耗 543,800.00 -
02 02 05 00 00 膳食 - 92,000.00
02 02 07 00 05 廠房、修理廠及化驗室用品 8,058,409.42 -
02 02 07 00 08 宣傳品及獎品 305,400.00 -
02 02 07 00 99 其他 1,920,675.00 -
02 03 01 00 00 資產之保養及利用    
02 03 01 00 05 各類資產 - 9,048,372.00
02 03 02 00 00 設施之負擔    
02 03 02 02 02 衛生及清潔 1,516,316.00 -
02 03 02 02 03 管理費及保安 - 617,224.00
02 03 04 00 01 不動產 - 58,088.00
02 03 04 00 02 動產 16,100.00 -
02 03 05 02 02 公幹交通費 5,359,811.96 -
02 03 05 03 00 交通及通訊之其他負擔    
02 03 05 03 01 通訊 577,000.00 -
02 03 05 03 02 其他 - 5,899,325.00
02 03 06 00 00 招待費 45,290.00 -
02 03 07 00 01 廣告費用 455,400.00 -
02 03 07 00 02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活動 268,000.00 -
02 03 07 00 03 在外地市場之活動 - 63,700.00
02 03 08 00 00 各項特別工作    
02 03 08 00 01 研究、顧問及翻譯 - 13,233,341.77
02 03 08 00 02 技術及專業培訓 184,774.00 -
02 03 08 00 03 專業及技術書刊之製作 1,020,600.00 -
02 03 08 00 05 教學 - 2,975,150.00
02 03 08 00 99 其他 12,800.00 -
02 03 09 00 01 研討會及會議 1,590,386.00 -
02 03 09 00 02 非技術性臨時工作 8,842,800.00 -
02 03 09 00 03 文化、體育及康樂活動 5,099,382.00 -
02 03 09 00 06 銀行手續費 - 35,760.00
02 03 09 00 09 公務訪問及交流活動 - 489,035.15
02 03 09 00 99 其他 54,554.54 -
04 02 00 00 02 社團及組織 213,540.00 -
04 02 00 00 03 給予本地區組織的共同分擔及會費 - -
04 03 00 00 02 家庭及個人 - 214,900.00
04 04 00 00 02 給予外地組織的共同分擔及會費 1,360.00 -
05 02 00 00 00 保險    
05 02 04 00 00 車輛 8,000.00 -
05 03 00 00 99 其他 92,000.00 -
05 04 00 00 98 偶然及未列明之開支 - 100,000.00
07 00 00 00 00 投資     
07 09 00 00 00 運輸物料 - 110,000.00
07 10 00 00 05 住屋用品 50,000.00 -
07 10 00 00 07 版權 - 780,000.00
07 10 00 00 08 傢具 582,000.00 -
07 10 00 00 09 資訊設備 978,000.00 -
07 10 00 00 10 文儀器材 - 513,500.00
07 10 00 00 99 其他 - 206,500.00
總額 39,192,885.92 39,192,885.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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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三日於澳門大學——校董會常設委員會——主席:林金城——委員:李沛霖——王宗發——劉永年——趙偉——馬志毅——蘇朝暉


地 圖 繪 製 暨 地 籍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殷誌誠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職級的薪俸點565點,自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七日起生效。

聲 明

茲聲明在本局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七職階輕型車輛司機黎國基,因達到擔任公職的最高年齡限制,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自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五日起終止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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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四月十八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局長 張紹基


海 事 及 水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結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和第七條,及經第23/2015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14/2013號行政法規第十二條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朱振威碩士為海事及水務局船舶檢驗處處長,由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起生效,為期一年,可續期。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朱振威擔任船舶檢驗處處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職位出缺,該職位根據現行第14/2013號行政法規而設立;
——朱振威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本局船舶檢驗處處長一職。

2. 學歷:

——國家行政學院公共管理碩士;
——台灣成功大學工學學士。

3. 專業簡歷:

——2002年9月2日至2006年7月19日,技術員;
——2006年7月20日起,高級技術員;
——2012年4月23日起,海事公約技術支援中心職務主管;
——2016年8月4日起,船舶檢驗處代處長。

摘錄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李榮勝碩士,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在本局擔任船舶及船員廳廳長之定期委任獲准續期一年,由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日起生效。

聲 明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朱振威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因獲定期委任為海事及水務局船舶檢驗處處長,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自動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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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三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地 球 物 理 暨 氣 象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潘煦進及岑衛俊,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350點,自二零一七年四月十八日起生效,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七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黎東權及方逸鏗之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的薪俸點370點的薪俸,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七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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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四月十八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局長 馮瑞權


環 境 保 護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一款規定,下列人員於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Romina Wong——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周德培——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自下指相應日期起,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

趙振華及梁敏如——轉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10點,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日起生效;

吳敏玲——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370點,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

吳莉莉,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由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五日起生效;

李通順,第二職階二等技術稽查,由二零一七年三月八日起生效;

黃銀萍,第二職階二等技術稽查,由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自下指相應日期起,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

黃耀安——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30點,自二零一七年四月十六日起生效;

李美仙——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稽查,薪俸點240點,自二零一七年四月八日起生效;

杜美英——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稽查,薪俸點240點,自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二日起生效。

聲 明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九條第一款及第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本局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吳惠芳,自二零一七年四月十八日起,調職往檢察長辦公室擔任職務之日起在本局的合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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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譚偉文


交 通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下列人員在本局分別擔任如下職務的定期委任,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三日起生效:

謝國漢擔任駕駛執照處處長;

莫垂道擔任協調處處長;

蕭日鵬擔任交通規劃處處長;

賴健豪擔任交通設備處處長;

李頴康擔任組織及資訊處處長。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下列人員在本局分別擔任如下職務的定期委任,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林志劍擔任道路工程處處長;

劉小活擔任公共關係處處長。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四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在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第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的評核成績中分別排名第一至第六名的合格應考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梁劍明、鄭冠興、劉麗華、李彬浩、黃健明及何振宇,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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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四月十八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林衍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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