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5 期

批示摘錄數份

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二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批示摘錄數份

政 府 總 部 輔 助 部 門

批 示 摘 錄

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四日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政府總部輔助部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下述日期起生效:

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謝家榮,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第三職階勤雜人員梁平珍,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第二職階勤雜人員何炳帶、姚何柳英、何麗春、樊觀連及黃万里,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第二職階勤雜人員梅七女,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九日。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政府總部輔助部門下列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下述日期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陳達峰,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二日;

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劉景峰,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二日;

第三職階技術工人楊艷芳,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第二職階技術工人袁麗娟,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三日;

第二職階技術工人呂嘉琪,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第四職階勤雜人員鍾惠儀,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第三職階勤雜人員李順康,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

第三職階勤雜人員梁順甜、李艷玲及吳燕娥,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透過簽署人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七日批示:

袁麗娟——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續訂其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第二職階技術工人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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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四月三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保 安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嘉 獎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保安司司長,根據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二百一十一條所指的附件G以及第二百一十五條的規定,對黃國松關務總長(編號03861)傑出的工作表現,予以嘉許。

黃國松關務總長(編號03861)於1986年1月3日加入當時的水警稽查隊任職警員,1996年2月16日起進入高級職程,並擔任內港稽查處處長助理,1997年2月至2015年4月期間,先後擔任機場稽查警司處處長、行動處處長、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行動管理廳代廳長及海上監察廳廳長,2015年4月20日起出任澳門特別行政區助理海關關長一職至今。

黃國松助理海關關長克盡己任,協助海關關長和副關長有效履行法定職責,並與海關領導層同心協力,促進海關隊伍積極應對本澳管控範圍調整所帶來的各種挑戰,在強化執法成效和推進關務創新等方面取得了新的進展,充分展現出專業實幹和勇於承擔的良好領導素質。

基於黃國松關務總長在擔任助理海關關長期間,為促進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的良好運作作出了卓越貢獻,現特藉黃助理海關關長即將榮休之際,謹向其予以公開嘉獎。  

二零一七年四月六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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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四月五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玉英


審 計 署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審計局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譚日明在本署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70點,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審計局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陳欣澈、張詠儀、鍾泳茵、夏家敏及黃偉達在本署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10點,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霍詩敏、楊超華、楊洪偉及盧嘉華在本署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10點,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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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四月六日於審計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慧卿


海 關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前副關長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日所作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行政任用合同第七職階勤雜人員編號943010——布慕玲,因達擔任公職的年齡上限,自二零一七年四月十六日起終止當事人之職務而與本部門解除聯繫。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所作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十八條的規定,Antunes Mendonça Paula Cristina,專業技術人員(法律範疇)編號160010,薪俸點為650,其個人勞動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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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四月六日於海關

副關長 吳國慶


檢 察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38/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3/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第三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徵用文化局編制內人員鄭覺良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七年五月四日起,為期一年。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38/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之第13/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六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四款之規定,本辦公室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Germano Maria Azedo Victal、趙浩明、余致文,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三日的批示:

鍾英祥——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第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最後成績名單的合格應考人,獲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五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38/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3/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第三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徵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編制內人員劉素芬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呂振榮——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三日起晉階為第四職階重型車輛司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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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四月六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炳棠


新 聞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規定,徵用行政公職局第二職階一等翻譯員Eva Maria Van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之職務,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七年三月四日起生效。

周芷盈、張嘉寅、何國威及葉詩敏——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等在本局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400點,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Maria João Pestana Pereira de Oliveira——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的規定,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劉素瑩、李穎桐及黃艷芳——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等在本局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400點,自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和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張子開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五月十日起,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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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日於新聞局

局長 陳致平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伍漢強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370點,自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本辦公室第二職階首席翻譯員郭邵文的行政任用合同之第二條款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胡筠希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主任翻譯員,薪俸點625點,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尹樂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65點,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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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四月六日於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

主任 馮文莊


在 台 灣 澳 門 經 濟 文 化 辦 事 處

批 示 摘 錄

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七日之批示:

林智綺——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條、第20/2003號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駐外辦事處人員制度》第二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三款,以及第33/2011號行政法規《在台灣設立澳門經濟文化辦事處》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規定,終止其原以臨時定期委任方式於本辦事處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之職務,重新以臨時定期委任方式於本辦事處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350點,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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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於在台灣澳門經濟文化辦事處

辦事處主任 梁潔芝


行 政 公 職 局

批 示 摘 錄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在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五日第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最後評核成績中及格的七名投考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林頴、葉家輝、高子毅、陳智恆、陳志豪、梁少明及黃啓明,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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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四月三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高炳坤


法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馬天艾的行政任用合同以同一職級及職階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周文傑的行政任用合同以同一職級及職階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七日起生效。

按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第三職階勤雜人員陳慧冰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四職階,薪俸點140,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七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林銳端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薪俸點625,自二零一七年一月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林劍光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薪俸點415,自二零一七年一月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鄭達燊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三職階,薪俸點430,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第四職階勤雜人員楊小蘭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以同一職級及職階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九日起生效。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第七職階輕型車輛司機陸華及李維漢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八職階,薪俸點260,自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第七職階勤雜人員梁仕嫻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八職階,薪俸點200,自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合適的專業能力及才幹履行職務,本局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劉國添在本局擔任資訊技術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二日起續期一年。

按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第七職階勤雜人員何孝忠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八職階,薪俸點200,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二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第六職階輕型車輛司機何兆麟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七職階,薪俸點240,自二零一七年三月六日起生效。

聲 明

本局第三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Jane Maria Placé,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任用,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上述合同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起失效。

特此聲明

Ilda Cristina Fernandes de Sousa Ferreira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擔任法律專家之職務,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八日以定期委任擔任本局國際及區際法律事務廳廳長之日起終止。

特此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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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四月六日於法務局

局長 劉德學


身 份 證 明 局

批 示 摘 錄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的規定,鍾少銀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職務之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李正瑜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職務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九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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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歐陽瑜


印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八日之批示:

鄭小任,行政公職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徵用該人員於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的職務,為期一年,由二零一七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按照本人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的批示:

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譚燮文,屬行政任用合同人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二及第三條款,有關合同獲續期一年,並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275點,自二零一七年五月六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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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於印務局

局長 杜志文


民 政 總 署

決 議 摘 錄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會議所作之決議: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吳偉濠碩士擔任管理規劃處處長的定期委任獲續任一年,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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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委員 馬錦強


退 休 基 金 會

批 示 摘 錄

退休/撫卹金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海關副關長之第二職階關務總長冼桓球,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31879,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五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10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 身份證明局特級技術輔導員陳國光之遺孀何敏瑩,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3493,每月的撫卹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六款及第十款規定,由二零一六年四月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05點訂出,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分之七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四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九條所指的年資獎金之百分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權益歸屬比率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衛生局技術輔導員趙偉強,供款人編號3010111,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三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九十四。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教育暨青年局技術員麥潔欣,供款人編號6123218,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教育暨青年局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何麗珍,供款人編號3003026,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九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印務局勤雜人員羅柱超,供款人編號6004014,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三)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三月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教育暨青年局勤雜人員陳鳳貞,供款人編號6040428,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二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副主席羅永德,供款人編號6042188,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七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另基於該供款人之註銷登記原因並不符合經第5/2007號法律修改之五月二十七日第25/96/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無權取得「特別帳戶」的任何結餘。

文化局重型車輛司機李劍輝,供款人編號6104035,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七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郵電局郵差鮑祐麟,供款人編號6105554,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七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教育暨青年局技術員Ana Margarida Lopes de Albuquerque,供款人編號6117447,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三月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旅遊學院客座副教授Aaron Kofi Badu Yankholmes,供款人編號6181714,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三月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衛生局行政技術助理員陳佳妮,供款人編號618903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三月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司法警察局技術輔導員陳頴俊,供款人編號6198781,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地球物理暨氣象局輕型車輛司機舒國平,供款人編號6008877,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二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九十一。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民政總署助理服務員麥彩娟,供款人編號6016179,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四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另基於該供款人之註銷登記原因並不符合經第5/2007號法律修改之五月二十七日第25/96/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無權取得「特別帳戶」的任何結餘。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技術工人何大偉,供款人編號6017604,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另基於該供款人之註銷登記原因並不符合經第5/2007號法律修改之五月二十七日第25/96/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無權取得「特別帳戶」的任何結餘。

海事及水務局勤雜人員鍾仕洪,供款人編號6045403,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按照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行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劉凱婷在本會擔任職務之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翻譯員,薪俸點460,自二零一七年三月十日起生效。

聲 明

為著應有之效力,茲聲明,本會編制內第四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Anabela Maria Anok da Silva Pedruco Vieira,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因自願退休而離職,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五日起生效。

———

二零一七年四月七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楊儉儀


財 政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七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阮紹祖——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二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5點;

盧志輝——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五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點;

陸添祥、何翊詩及鄭思雅——自二零一七年三月六日起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點;

黃達祺及陳露雯——自二零一七年三月四日起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點;

蔡靜薇——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七日起轉為第二職階特級公關督導員,薪俸點為415點;

黃家明、梁錦堯、王志華、歐陽安、陳雙英及陳少珍——自二零一七年三月四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督察,薪俸點為385點;

張梅——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七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督察,薪俸點為385點;

黃凱宇——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二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75點。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九日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在二零一七年二月八日第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評核成績中分別排名第一至第四之二等技術輔導員陳雲、陳永亮、鄧月娥及袁楚瀅,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空缺由七月五日第30/99/M號法令設立及由附於第69/2010號行政命令之表一取代,並已被其本人填補。

郝嘉蓮及陳惠貞——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的薪俸點505的薪俸,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李永生——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的薪俸點450的薪俸,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並自相應之日期開始生效:

何倩凝,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林穎濠,第一職階一等督察,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陳詠堯,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八日起生效;

劉智煒,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七日起生效;

李國華,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連燕芳,第一職階一等督察,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五日起生效。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六日之批示: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蕭燕玲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設計暨組織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起獲續期壹年。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Carlos Alberto Nunes Alves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司庫活動組組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一日起獲續期壹年。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在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第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評核成績中的唯一合格應考人一等技術員鄭德康,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空缺由七月五日第30/99/M號法令設立及由附於第69/2010號行政命令之表一取代,並已被其本人填補。

李雁莊、徐巧恩及楊向明——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660的薪俸,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黃芳妮、鄭持雅及岑倩航——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的薪俸點400的薪俸,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在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第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評核成績中的唯一合格應考人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張哲源,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空缺由七月五日第30/99/M號法令設立及由附於第69/2010號行政命令之表一取代,並已被其本人填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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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四月三日於財政局

局長 容光亮


統 計 暨 普 查 局

聲 明

本局編制內第三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陳家瑤,因自願退休而離職,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

二零一七年四月三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楊名就


勞 工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七日、三月八日及三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葉偉成、林麗韻、龔玉立、源森明及陳瑞雲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470點,由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葉文照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470點,由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曾國孟、楊美芳、呂逸超、郭智穎、區翠瑩及鮑翠芬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職務,薪俸點為365點,由二零一七年二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楊惠芳及葉文菁,本局確定委任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第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所公布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分別排名第一及第二名應考人,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連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獲確定委任為勞工事務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伍詠明——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六條第一款(二)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六款的規定,應利害關係人的申請,其擔任之本局法律及研究處處長的定期委任,由二零一七年四月一日起終止,並於同日起返回本局人員編制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之原職位。

聲 明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六職階輕型車輛司機杜耀榮,自二零一七年四月四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

二零一七年四月五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消 費 者 委 員 會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黃少霞在本會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230的薪俸,自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六日起生效。

———

二零一七年四月六日於消費者委員會

執行委員會主席 黃翰寧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下列工作人員之合同修改至期間為三年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並自相應之日期開始生效:

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二日起:

姓名

職級

職階

余麗英

勤雜人員

2

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七日起:

姓名

職級

職階

陳繼賢

一等技術輔導員

2

陳美蘭

勤雜人員

2

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八日起:

姓名

職級

職階

曾慶松

一等高級技術員

1

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七日起:

姓名

職級

職階

吳智豪

一等技術員

2

陳錦圓

勤雜人員

2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下列工作人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並自相應之日期開始生效:

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起:

姓名

職級

職階

伍秀芳

勤雜人員

3

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起:

姓名

職級

職階

余潔平

技術工人

3

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二日起:

姓名

職級

職階

梁世強

勤雜人員

3

趙健順

勤雜人員

3

陳桂芳

勤雜人員

3

馮煥好

勤雜人員

3

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七日起:

姓名

職級

職階

黃偉基

首席技術輔導員

1

周智健

首席技術輔導員

1

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三日起:

姓名

職級

職階

黃遲妹

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1

譚麗儀

勤雜人員

3

何玉冰

勤雜人員

3

李長崧

勤雜人員

3

歐寶琴

勤雜人員

3

鄭麗明

勤雜人員

3

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十六日起:

姓名

職級

職階

陳偉東

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2

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七日起:

姓名

職級

職階

鄭文傑

首席技術員

1

鄭球女

勤雜人員

3

陳慧珠

勤雜人員

3

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起:

姓名

職級

職階

周淑芳

勤雜人員

4

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起:

姓名

職級

職階

吳玉環

勤雜人員

3

曾海花

勤雜人員

3

陳彩燕

勤雜人員

3

———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代局長 關啓榮警務總長


治 安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作出的第41/2017號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之規定,批准治安警察局警員編號399090翁秀敏之長期無薪假,自二零一七年四月十八日起,為期三年。並根據經第7/2005號、第19/2007號、第8/2008號行政法規及第8/2016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22/2001號行政法規《治安警察局的組織與運作》第五十八條及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八條d)項及第一百條之規定,處於“附於編制”狀況。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所作之第42/2017號批示:

根據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七十二條及第七十五條第二款a)項之規定,並按其個人意願,治安警察局警員編號315141,馮家俊以特別委任方式,於二零一七年四月十八日至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七日期間,前往衛生局修讀二等衛生督察的特別培訓,並根據經第7/2005號、第19/2007號、第8/2008號行政法規及第8/2016號行政命令修改第22/2001號行政法規《治安警察局的組織與運作》第五十八條,以及上指《通則》第九十八條b)項及第一百條之規定,轉為處於“附於編制”狀況。

———

二零一七年四月三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梁文昌警務總監


司 法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沙飛、黃曉峰、胡潔茵及廖嘉欣,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在刊登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第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有關本局晉級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名列第一名至第四名。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三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三)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劉慧怡,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在刊登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第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有關本局晉級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唯一合格投考人。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三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六)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並自相應之日期開始生效:

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十日起:

姓名

職級

職階

陳志龍

輕型車輛司機

3

戴聞川

輕型車輛司機

3

鄺志遠

輕型車輛司機

3

萬榕根

輕型車輛司機

3

劉世昌

輕型車輛司機

2

李麗燕

勤雜人員

3

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十四日起:

姓名

職級

職階

袁建基

技術工人

5

許錦寧

勤雜人員

6

李仍樂

勤雜人員

3

袁倩

勤雜人員

3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七款及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第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副刊內的第33/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六)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黃偉倫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二日起,更改為第四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180點。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七款及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第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副刊內的第33/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六)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歐建強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起,更改為第四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180點。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第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副刊內的第33/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五)項之規定,曹麗兒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五月三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李佩霞,司法警察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在刊登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第九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有關本局晉級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唯一合格投考人。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三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一條,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任用為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305點。

———

二零一七年四月六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周偉光


衛 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之批示:

鄺頴虹、陳慧敏、陳加欣、蔡素華、張曉彤、朱嘉儀、張佩琪、張慧麗、李芷茵、駱淑雯、梁冰瑩、蔡梓燊、梁詠斯、薛曜輝、劉敏宜、吳家雯、李嘉瑤、李淑萍、譚瑞宴、李詠欣、甄綺韻、馮麗欣、廖燕珊、唐綺婷、歐陽馮濠、周頌銘和陳嘉慧──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從二零一七年二月二日起,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一級護士,試用期六個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之批示:

鄭藝珊──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從二零一七年二月十六日起,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試用期六個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之批示:

林仲賢──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從二零一七年二月二日起,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三職階技術工人,試用期六個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試用期六個月:

郭婉雯和劉嘉莉,從二零一七年二月十六日起;

梁君澤,從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起。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四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一級護士,試用期六個月:

吳婉婷,從二零一七年二月二日起;

曾潤霞,從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起。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一日之批示:

黃雁華、李燕芬、李文靜、梁志浩、蘇婷珍、李昆陽、黃一峰和關蘊婷──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從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三日起,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普通科醫生,試用期六個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七日之批示:

陳加裕和楊斯惠──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二十四條第六款之規定,從二零一七年二月二日起,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為期一年。

陳立豪和楊健偉──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從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日起,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試用期六個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倫靜儀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第一職階技術工人楊佩蓮,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六日起生效;

第四職階技術工人莫文海,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五日起生效;

第四職階勤雜人員楊金帶,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之批示:

鄭鎂玉──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從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三日起,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試用期六個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七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本局下列行政任用合同人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二條款,將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

第二職階一級護士李灝明及唐蒨婷,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陳佳妮、陳文婷、陳如鳳、陳偉麗、謝靜雯、張寶儀、馮志偉、楊鳳珠、梁春梅及阮滌茜,自二零一七年一月四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重型車輛司機黃成佳,自二零一七年一月四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陳煥梅,自二零一七年一月四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普通科醫生陳家豪、陳永豪、甄健榮、朱奕豪、朱民峰、馮時彥、關敏霞、林銘豪、李苑平、梁嘉康、陸耀輝、盧壽文、浦文俊、蕭鳳儀、戴妙玲、湯潔盈及尹翠英,自二零一七年一月四日起生效;

專科培訓的實習醫生陳燕霞、陳偉淵、朱筱欣、簡俊文、鄺崑琦、林國垣及林文清,自二零一七年一月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四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薛新琳、張美蓉、高梓傑、鄧一萍、王曉虹、胡瑋欣、余佩雯、凌寶恩、馬潔盈、張偉健、吳美霞及鄭妙雲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五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湯賽君、張少愉、陳綺雯、李嘉慧、吳詠敏、張華政、陳奕婷及余慧珊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三日的批示:

根據第6/2010號法律第十四條、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第三十六條第一款d)項及第三十七條第一款,以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在二零一七年二月八日第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以填補衛生局編制內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衛生技術員(放射職務範疇)三缺的最後成績名單分別排名第一名至第三名的合格投考人吳嘉倩、林惠珊及李啟康,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衛生技術員(放射職務範疇)。

根據第6/2010號法律第十四條、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第三十六條第一款d)項及第三十七條第一款,以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在二零一七年二月八日第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以填補衛生局編制內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放射職務範疇)五缺的最後成績名單分別排名第一名至第五名的合格投考人余展全、黃耀輝、陳雪梅、葉志展及楊清萍,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放射職務範疇)。

按照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取消Koh Hock Ann Charles第M-1782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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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代副局長的批示:

李文堅——獲准許從事醫生職業,牌照編號是:M-2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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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碧川——獲准許從事中醫生職業,牌照編號是:W-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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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可准照第AL-0207號,及營業地點位於澳門羅德禮將軍街3-A號添明大廈DR/C之原中文名稱為醫滙100醫療中心,葡文名稱為Clínica Médica Pro 100更改中文名稱為醫滙醫療中心,葡文名稱為Centro Médico Yee Wui,及增加英文名稱為Yee Wui Medical Cent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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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可准照第AL-0255號,及營業地點位於澳門巴士度街2-B號豪安大廈EF R/C之原中文名稱為澳門婦產科診療中心,英文名稱為Obstetrics & Gynaecology Clinical Center of Macao更改中文名稱為懿德醫療中心,英文名稱為Yide Medical Center,及增加葡文名稱為Centro Médico Yi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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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可准照第AL-0300號,及營業地點位於澳門亞卑寮奴你士街(荷蘭園二馬路)6號友聯大廈F1之原中文名稱為鏡濠植牙中心,葡文名稱為Centro de Implante Dentária Kiang Hou更改中文名稱為鏡濠牙科醫療中心,葡文名稱為Centro Médico Dentário Kiang Hou,及增加英文名稱為Kiang Hou Dental Medical Cen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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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可准照第AL-0353號,及營業地點位於澳門勞動節大馬路117號廣福安花園地下CC舖之原中文名稱為海盛醫療中心,葡文名稱為Hoi Seng Centro de Saúde更改葡文名稱為Centro Médico Hoi Seng,及增加英文名稱為Hoi Seng Medical Cent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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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代副局長的批示:

楊綺華——應其要求,中止第E-2496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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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惠——獲准許從事牙科醫生職業,牌照編號是:D-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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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健彪、張仲嫣、盧偉強——應其要求,分別中止第M-1146、M-1913、M-2201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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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黃子健第T-0444號診療輔助技術員(臨床分析及公共衛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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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景嫦——應其要求,取消第W-0176號中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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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可准照第AL-0135號,及營業地點位於澳門文第士街17B-17C號利景花園大廈地下A座之原中文名稱為澳門婦女聯合總會婦女保健中心,葡文名稱為Centro de Protecção de Saúde da Mulher da Associação Geral das Mulheres de Macau更改中文名稱為澳門婦女聯合總會婦女醫療中心,葡文名稱為Centro Médico para Mulheres da Associação Geral das Mulheres de Mac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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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可准照第AL-0154號,及營業地點位於澳門飛良韶街8-A號信良大廈地下A座之德樺醫療中心,英文名稱為Tak Wa Medical Center,增加葡文名稱為Centro Médico Tak W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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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可准照第AL-0158號,及營業地點位於澳門馬場海邊馬路73-97號麗華新村(第二座)閣樓E座之原中文名稱為民眾醫療中心,英文名稱為The Medical Center of People更改英文名稱為People Medical Center,及增加葡文名稱為Centro Médico do Pov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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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可准照第AL-0170號,及營業地點位於澳門巴黎街219, 221號星海豪庭(第一座金星閣、第二座銀星閣、第三座紅星閣、第四座紫星閣)地下AH及AG座之原中文名稱為醫美健醫療中心,葡文名稱為Policlínica I Mei Kin更改中文名稱為柏賢醫療中心,葡文名稱為Centro Médico Pak 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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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可准照第AL-0175號,及營業地點位於澳門勞動節大馬路161-253號廣福祥花園(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座)地下AQ座之原中文名稱為柏思醫療中心,英文名稱為A-Plus Medical Center更改英文名稱為Pak Si Medical Center,及增加葡文名稱為Centro Médico Pak S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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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可准照第AL-0177號,及營業地點位於澳門渡船街31-A號金榮大廈地下A座之原中文名稱為康賢醫療中心渡船街門診,英文名稱為Hong Yin Medical Centre Barca Clinic更改中文名稱為康賢醫療中心(渡船街),英文名稱為Hong Yin Medical Centre (Rua de Barca),及增加葡文名稱為Centro Médico Hong Yin (Rua da Bar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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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可准照第AL-0183號,及營業地點位於澳門俾若翰街(筷子基北街)226-230號宏開第八座地下B座之原中文名稱為卓怡醫務中心,英文名稱為Sunny Medical Clinic更改英文名稱為Cheok I Medical Center,及增加葡文名稱為Centro Médico Cheok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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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可准照第AL-0208號,及營業地點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6樓O座之陽明物理治療中心,英文名稱為Step Forward Physiotherapy Centre,增加葡文名稱為Centro de Fisioterapia Avanç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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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可准照第AL-0289號,及營業地點位於澳門中心街89-105號翡翠廣場地下B座之翡翠醫療中心,英文名稱為Jade Medical Center,增加葡文名稱為Centro Médico Ja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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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可准照第AL-0376號,及營業地點位於澳門南灣湖景大馬路810號財神商業中心6樓C、D座之安寶醫療中心,葡文名稱為Centro Médico Ambo,增加英文名稱為Ambo Medical Cen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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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代副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日之批示:

核准准照編號為第75號及營業地點為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310號中華總商會大廈B舖地下連閣樓之“新口岸藥房III”准照所有權轉移予新鴻億有限公司,其總辦事處位於澳門新口岸上海街92號C地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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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准照編號為第116號及營業地點為澳門長壽大馬路234號地下及閣樓之“榮興中藥房”的名稱更改為“衍生堂中藥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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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准照編號為第106號及營業地點為澳門馬場海邊馬路5-A號祐漢中心地下B座之“愛勤藥房III”准照所有權轉移予愛勤藥房III有限公司,其總辦事處位於澳門看台街305-311號翡翠廣場2樓F室。另,核准“愛勤藥房III”維持從事七月十九日第34/99/M號法令第一條第二款所指之列入表一至表四的麻醉品及精神科物質及其製劑之買賣(但表二A所列者除外)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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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代副局長的批示:

陳曉彤——應其要求,中止第M-2290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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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新醫務中心——獲准許營業,准照編號:AL-0385,其營業地點位於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89-99號南華商業大廈12樓A座,持牌人為誠民藥房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89-99號南華商業大廈12樓A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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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風采醫療中心——獲准許營業,准照編號:AL-0386,其營業地點位於澳門高士德大馬路94號康樂邨(E、F、G、H、I、J、K座)地下H座,持牌人為澳門風采醫療中心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高士德大馬路94號康樂邨(E、F、G、H、I、J、K座)地下H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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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代副局長的批示:

核准牌照編號第AL-0307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黑沙環馬路44-M號利豐閣、利添閣、利盛閣地下C座的卓伽醫療中心所有權轉移至甘曉暉,住所位於澳門青洲巷26號青翠花園第4座1樓D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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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代副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三日之批示:

應准照持有人忠誠藥房有限公司的申請,取消編號為第243號以及商號名稱為“忠誠藥房(美高梅分店)”的准照,該商號的登記營業地點為澳門倫斯泰特大馬路47號海景花園(利景閣)地下B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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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二零一七年四月三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代副局長的批示:

取消周向麗第E-0830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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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鍾應祺第M-2037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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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可准照第AL-0056號,及營業地點位於澳門若翰亞美打街10號地下B之原中文名稱為路加整形美容醫療中心,葡文名稱為Dr. Face Centro Clínica de Cirurgia Plastica e Cosmetica更改中文名稱為路加醫療中心,葡文名稱為Centro Médico Luke,及增加英文名稱為Luke Medical Cen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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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可准照第AL-0162號,及營業地點位於澳門馬大臣街7-7A號馬寶樓地庫A座之百齡醫療康復中心,英文名稱為Pak Leng Medical and Rehabilitation Center,增加葡文名稱為Centro Médico e de Reabilitação Pak L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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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二零一七年四月五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許可准照第AL-0070號,及營業地點位於澳門商業大馬路澳門財富管理科技中心4樓B及C座之原中文名稱為南灣醫療中心,葡文名稱為Southside Centro Clínico更改中文名稱為澳門銀葵醫院醫療中心,葡文名稱為Centro Médico do Hospital YinKui de Macau,及增加英文名稱為Macao YinKui Hospital Medical Centre。

更 正

因刊登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五日第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第3744頁刊登的批示摘錄有不正確之處,現更正如下:

原文為:

歐永康、陳文輝、張文輝及吳清溪…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試用期六個月。

應改為:

歐永康、陳文輝及吳清溪…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試用期六個月。

張文輝…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試用期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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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四月六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教 育 暨 青 年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八日批示:

趙永達——根據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以及按照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二十四條第六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本局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行政文員),薪俸點為230,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七年二月十六日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以及按照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二十四條第六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擔任本局如下職務,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蔡家輝、黃珠、翁家俊、潘嘉莉、錢振榮、李錦城、裴先明及陳淑媚,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行政文員),薪俸點為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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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梁勵


文 化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請林智綺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七條,第14/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四款(三)項,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及第三十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聘請許雅頴在本局擔任職務,為期兩年,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本局人員編制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鄭覺良在檢察長辦公室的徵用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七年五月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曾亮文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兩年,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至緊接職階,自下指日期起生效:

張裕傑——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自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二日起生效;

鍾玉坤及張明——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15,各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二日及三月十二日起生效;

劉清泉——第四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00,自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四日起生效;

容家倫——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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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四月六日於文化局

局長 梁曉鳴


旅 遊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胡藝超——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十九條和第二十九條,結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晉升為第一職階一等督察,薪俸點為325,自二零一七年一月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何培光——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20。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陳子平、李惠敏、梁惠珍及董贊強——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勤雜人員之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曾志英及彭桂妹——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20。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João António Valente Torrão——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之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一月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何培光——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勤雜人員之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黃文照——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八條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曾志英及彭桂妹——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勤雜人員之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一月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章曼麗——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之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Isabel Cristina Brito e Silva Simões Ferreira——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10。

甘期開——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一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80。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款之規定,本局的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曾詩欣,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起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款之規定,本局的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周芷明,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起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款之規定,本局的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崔樂怡,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起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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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社 會 工 作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何毅棡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195,為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本局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洪綺婷及鄺嘉慧,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五日起,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焦國強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梁燕洪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轉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關慧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轉為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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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四月六日於社會工作局

局長 黃艷梅


旅 遊 學 院

批 示 摘 錄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六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陳永恩和朱高宏在本院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三日起生效。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王傳斐在本院擔任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三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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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四月五日於旅遊學院

副院長 甄美娟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條第一款,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譚詠儀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275點,自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如下:

庄莎莎、李轉丁及馮偉杰,自二零一七年四月十六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點;

凌倩貞,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點;

陳志明、葉家寧、陳志雄、楊鳳雲、張紅蓮、楊雪慧、歐陽綺珊、麥柳嬋及禤碧琪,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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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容光耀


地 圖 繪 製 暨 地 籍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本局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陳勇春之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起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並自相應之日期開始生效:

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麥鈺冰,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招可健及關廣泉,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本局第二職階一等地形測量員謝偉健之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二日起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第三款、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陳振興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九職階勤雜人員職級的薪俸點220點,自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六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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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四月三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局長 張紹基


海 事 及 水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仇健堯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350點,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五款的規定,與江曉君簽訂為期一年之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一七年五月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的規定,與吳美鳳簽訂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一七年五月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本局特級技術員潘子茹,在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第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評核成績名單中唯一合格准考人,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

本局二等高級技術員張凱旗,在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第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評核成績名單中唯一合格准考人,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陳嘉蓮、梁麗琴及梁焯鋒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點,由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吳嘉儀學士,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在本局擔任會計科科長之定期委任獲准續期一年,由二零一七年五月二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胡俊業、翁志強、劉社敬及高少興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點,由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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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四月三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地 球 物 理 暨 氣 象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以下人員之行政任用合同的第二條款,轉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並自相應的日期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等氣象技術員劉永華,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七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區健誠,自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以下人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的第二條款,轉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並自相應的日期起生效:

第一職階特級氣象技術員鄔耀宗,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三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陳健成,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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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四月六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局長 馮瑞權


建 設 發 展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辦公室代主任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李偉平——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65,自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三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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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日於建設發展辦公室

主任 周惠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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