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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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201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85,000.00(澳門幣捌萬伍仟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一項金額為$85,000.00(澳門幣捌萬伍仟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楊崇蔚(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十日起生效),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辦公室副主任邱顯哲(由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委員:一等技術員陳婉琪(由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候補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廖志聰(由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候補委員:首席技術員何淑儀(由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 請查閱:第70/201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 請查閱:第84/201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七年一月六日。

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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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201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政策研究室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496,600.00(澳門幣肆拾玖萬陸仟陸佰元整);

在該研究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政策研究室一項金額為$496,600.00(澳門幣肆拾玖萬陸仟陸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研究室主任劉本立,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副主任吳海恩;

委員:首席技術員梁婉媚;

候補委員:調研員許燕華;

候補委員:二等技術輔導員張景皓;

候補委員:二等技術輔導員林鍵。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七年一月五日。

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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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201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315,750.00(澳門幣叁拾壹萬伍仟柒佰伍拾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一項金額為$315,750.00(澳門幣叁拾壹萬伍仟柒佰伍拾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李月梅,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辦公室副主任唐偉良;

委員: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郭玉芬;

候補委員:首席技術員鄧海星;*

候補委員:特級技術員劉皚瑩。*

* 請查閱:第77/201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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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201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法務局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425,300.00(澳門幣肆拾貳萬伍仟叁佰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法務局一項金額為$425,300.00(澳門幣肆拾貳萬伍仟叁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副局長梁葆瑩,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行政及財政管理廳廳長李勝里代任,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行政及財政管理廳廳長李勝里;

委員:財政及財產處處長岑翠貞;

候補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陳佩玲;

候補委員:特級技術員鄧菀蕾。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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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201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身份證明局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300,000.00(澳門幣叁拾萬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身份證明局一項金額為$300,000.00(澳門幣叁拾萬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歐陽瑜,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組織暨資訊廳廳長官善賢,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行政暨財政處處長唐偉杰,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七年一月六日。

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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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201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勞工事務局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491,500.00(澳門幣肆拾玖萬壹仟伍佰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勞工事務局一項金額為$491,500.00(澳門幣肆拾玖萬壹仟伍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黃志雄,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行政財政處處長李榮輝,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潘曉輝;

候補委員:一等技術員陳毅豐;

候補委員:職務主管楊惠芳,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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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201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司法警察局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930,000.00(澳門幣玖拾叁萬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司法警察局一項金額為$930,000.00(澳門幣玖拾叁萬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周偉光,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管理及計劃廳廳長楊春麗;

委員:財政及財產處處長高麗娟;

候補委員:一等高級技術員鄺燕媚;

候補委員:二等技術員鍾燕婷;

候補委員:一等技術輔導員高小河。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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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201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懲教管理局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以及載於第79/201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附件之指引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34,000.00(澳門幣叁萬肆仟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懲教管理局一項金額為$34,000.00(澳門幣叁萬肆仟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組織、資訊及資源管理廳廳長黃妙玲,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若兩者皆因故不能視事時,由財政及財產處處長鄧敏心或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財政及財產處處長鄧敏心,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一等高級技術員謝凱琪;

候補委員:首席技術員張翠儀;

候補委員:一等技術員張慧敏。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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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201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文化局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以及載於第79/201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附件之指引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130,000.00(澳門幣壹拾叁萬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文化局一項金額為$130,000.00(澳門幣壹拾叁萬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組織及行政財政管理廳廳長羅麗薇,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財政及財產處處長梁淑盈,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二等技術員馮天雲;

候補委員:二等技術員鄭錦波;

候補委員:二等技術員劉苑怡。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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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201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旅遊發展委員會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42,000.00(澳門幣肆萬貳仟元整);

在該委員會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旅遊發展委員會一項金額為$42,000.00(澳門幣肆萬貳仟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主任葉炳權,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秘書長王美清;

委員:特級技術員曾羚賢;

候補委員:首席技術輔導員蕭詠雯。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七年一月五日。

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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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201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文化產業委員會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46,700.00(澳門幣肆萬陸仟柒佰元整);

在該委員會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文化產業委員會一項金額為$46,700.00(澳門幣肆萬陸仟柒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主任葉炳權,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秘書長王勁秋;

委員:特級技術員劉少梅;

候補委員:首席技術輔導員呂思薇。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七年一月五日。

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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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201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環境保護局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80,000.00(澳門幣捌萬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環境保護局一項金額為$80,000.00(澳門幣捌萬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譚偉文,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行政財政處處長李少容,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職務主管何建君,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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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201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地圖繪製暨地籍局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151,600.00(澳門幣壹拾伍萬壹仟陸佰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地圖繪製暨地籍局一項金額為$151,600.00(澳門幣壹拾伍萬壹仟陸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張紹基,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行政暨財政處處長劉麗群;

委員:特級技術員盧貴珍;

候補委員: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區海芝;

候補委員: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Teresa Rosa Xeque Rodrigues de Oliveira。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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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201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能源業發展辦公室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46,300.00(澳門幣肆萬陸仟叁佰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能源業發展辦公室一項金額為$46,300.00(澳門幣肆萬陸仟叁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許志樑,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林月華;

委員:特級技術員李路易;

候補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余玉玲;

候補委員:二等技術員林穎。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七年一月三日。

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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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201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420,500.00(澳門幣肆拾貳萬零伍佰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一項金額為$420,500.00(澳門幣肆拾貳萬零伍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莫苑梨(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五日起生效);*

委員:首席技術員李敏妍;

委員:二等技術員李淑美;

候補委員: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Joaquim António Gomes Monteiro。

* 請查閱:第67/201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三日。

二零一七年二月七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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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201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交通事務局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147,000.00(澳門幣壹拾肆萬柒仟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交通事務局一項金額為$147,000.00(澳門幣壹拾肆萬柒仟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林衍新,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局長鄭岳威代任;

委員:副局長賈靖龍,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交通管理廳廳長羅誠智代任;

委員:行政及財政處處長鄺詠琪,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七年二月七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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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二月七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丁雅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