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署為填補人員編制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一缺,經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第五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布投考人的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投考人: | 分 |
陳倩婷 | 77.44 |
按照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布翌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七年二月八日審計長批示確認)
二零一七年二月七日於審計署
典試委員會:
主席: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梅雪麗
正選委員:特級技術輔導員 胡秀嫻
首席技術輔導員 黎少鳳
為填補本署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經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八日第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宋玉生廣場336-342號“誠豐商業中心”二十樓審計署行政財政處告示板,並上載於本署及行政公職局網頁,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七年二月九日於審計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慧卿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經於二零一四年十月八日第四十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的開考通告,為填補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關員編制專業職程第一職階機械專業關員十一缺,現公佈投考人在培訓課程和實習階段之最後評核名單如下:
合格應考人:
專業職程
次序 | 編號 | 姓名 | 分 |
1.º | 10210SA | 周多 | 81.5 |
2.º | 10110SA | 歐陽家俊 | 80.6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於本名單公佈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就本名單提出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批示確認)
二零一七年二月九日於海關
副關長 冼桓球
檢察長辦公室為填補行政任用合同人員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兩缺,經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八日第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的公告。現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新口岸宋玉生廣場獲多利大廈十六樓檢察長辦公室人事財政廳內,以及上載於檢察院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七年二月九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炳棠
新聞局為填補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三缺,經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第四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
1.º | 黃艷芳 | 81.50 |
2.º | 李穎桐 | 81.33 |
3.º | 劉素瑩 | 80.44 |
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翌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六日批示認可)
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於新聞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楊寶琴
委員:區鑑華
陳裕康
茲特通告,有關公佈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第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1/2017號公開招標──澳門記憶系統平台開發項目」,招標實體已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六日舉行解釋會,及因應需要,作出補充說明,並將其等附於招標案卷內。
上述的補充說明得透過於辦公時間內前往位於澳門新馬路61-75號永光廣場7樓,澳門基金會辦公室查閱。
二零一七年二月八日於澳門基金會
行政委員會主席 吳志良
為填補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行政任用合同人員之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兩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
上述開考通告已張貼在南灣大馬路804號中華廣場十三樓A-F座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內,並於本辦公室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七年二月九日於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楊崇蔚
行政公職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七缺,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的限制性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的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第四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及格投考人: | 分 | |
1.º | 林頴 | 87.22 |
2.º | 葉家輝 | 82.00 |
3.º | 高子毅 | 81.11 |
4.º | 陳智恆 | 80.94 |
5.º | 陳志豪 | 80.67 |
6.º | 梁少明 | 80.50 |
7.º | 黃啓明 | 80.00 |
按照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翌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七年二月二日行政法務司司長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日於行政公職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陳子健
委員:鮑志偉
鮑健珍
為填補公共部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一百六十三個(163)職缺以及未來兩年將出現的同一部門的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職缺而以考核方式進行的統一管理的對外開考(開考通告刊登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第五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現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將綜合能力評估程序的臨時名單張貼於澳門水坑尾街一百六十二號公共行政大樓地下行政公職局接待處(查閱時間:周一至周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周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二零一七年二月九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高炳坤
為填補公共部門第一職階勤雜人員二十三個(23)職缺以及未來兩年將出現的同一部門的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職缺而以考核方式進行的統一管理的對外開考(開考通告刊登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第五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現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將綜合能力評估程序的臨時名單張貼於澳門水坑尾街一百六十二號公共行政大樓地下行政公職局接待處(查閱時間:周一至周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周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二零一七年二月九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高炳坤
法務局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招考進入登記官及公證員職程的實習員十二名,以填補登記及公證機關以及法務局的人員編制第一職階登記官及公證員六缺,以及在有效期內所出現的空缺,有關的開考通告已公布於二零一六年三月二日第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現公布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准考人:
名次 | 姓名 | 總成績 |
1.º | 何建豪 | 77.84 |
2.º | 陳景禧 | 73.20 |
3.º | 何泳禧 | 72.17 |
4.º | 黃泫瀅 | 69.22 |
5.º | 戚雪平 | 68.99 |
6.º | Tang Shu Qing | 67.11 |
7.º | 何嘉威 | 63.82 |
8.º | 李宗興 | 63.47 |
9.º | 陸嘉朗 | 63.29 |
10.º | 梁志聰 | 62.86 |
11.º | 梁潔歡 | 62.32 |
12.º | 倪韋昕 | 62.04 |
13.º | 胡婉達 | 62.01 |
14.º | 梁采怡 | 61.44 |
15.º | 王玉梅 | 61.24 |
16.º | 何智偉 | 60.99 |
17.º | 陳家耀 | 60.66 |
18.º | 李偉雄 | 60.51 |
19.º | 梁子健 | 60.50 |
20.º | 郭美惠 | 59.14 |
21.º | 鄭麗霞 | 59.04 |
22.º | 吳海燕 | 58.78 |
23.º | 黃嘉琪 | 58.70 |
24.º | 陳永健 | 57.09 |
25.º | 鄧淑芬 | 56.84 |
26.º | 庄鳳蘭 | 56.41 |
27.º | 徐瑞賢 | 55.97 |
28.º | 司徒偉東 | 55.50 |
29.º | 鍾淑芳 | 55.48 |
30.º | 吳梅端 | 55.23 |
31.º | 張慧敏 | 55.04 |
32.º | 李霞 | 54.32 |
33.º | 吳俊文 | 53.40 |
34.º | 歐陽卓然 | 52.99 |
35.º | 劉添樂 | 52.12 |
36.º | 朱倩文 | 51.90 |
備註: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三條第九款的規定: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就本成績名單向行政法務司司長提出訴願。
被錄取入讀“登記官及公證員職程入職實習”的准考人,必須於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上午九時,到位於澳門南灣羅保博士街1-3號國際銀行大廈十樓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演講廳報到,並正式上課。
(經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三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於法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民事登記局登記官 梁德富
正選委員: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登記官 譚佩雯
第一公證署公證員 盧瑞祥
法務局為填補以下空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為法務局之公務人員進行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十九樓法務局內,並於法務局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布,而遞交報考申請表之期限為十日,自本公告公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後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算:
I. 編制內人員空缺:
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二缺。
II. 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的人員空缺:
二零一七年二月九日於法務局
局長 劉德學
身份證明局為填補以下空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審查文件及限制性方式為身份證明局工作人員進行下列晉級開考:
上述開考通告已張貼在澳門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二十字樓身份證明局之行政暨財政處,並於本局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布。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七年二月九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歐陽瑜
印務局為填補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一缺(資訊範疇),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七日第四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准考人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劉志斐 | 78.89 |
按照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翌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批示認可)
二零一七年二月六日於印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處長 羅小敏
委員:科長 李麗珍
首席高級技術員 陳志生
印務局為填補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一缺,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七日第四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准考人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張艷芳 | 93.12 |
按照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翌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批示認可)
二零一七年二月六日於印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處長 Eusébio Francisco Rodrigues Mendes
委員:科長 Jorge Paulo do Rego Pestana dos Santos
特級技術員 梁葦心
印務局為填補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一缺,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第五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准考人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周嘉茵 | 82.39 |
按照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翌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批示認可)
二零一七年二月六日於印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科長 Ricardo António de Assis Rodrigues
委員:特級技術員 梁葦心
特級技術輔導員 容偉俊
印務局為填補編制內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兩缺,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七日第四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准考人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
1.º | Fernando Jorge Lopes Sabugueiro | 84.50 |
2.º | 戴嘉莉 | 82.25 |
按照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翌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批示認可)
二零一七年二月六日於印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科長 Ricardo António de Assis Rodrigues
委員:特級技術輔導員 容偉俊
二等技術輔導員 周嘉茵
為填補退休基金會以下空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張貼在澳門南灣湖景大馬路796-818號財神商業中心14樓退休基金會行政及財政處內,並於本會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編制內人員的空缺:
行政任用合同人員的空缺:
技術輔導員職程的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一缺。
二零一七年二月十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楊儉儀
按照刊登於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三日第二十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通告,本會以考核方式進行對外入職普通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退休基金會技術員職程的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工商管理範疇)兩缺。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茲通知以下事宜:
(一)知識考試合格並獲進入專業面試的准考人名單已張貼在澳門南灣湖景大馬路796-818號財神商業中心(FBC)14樓退休基金會及上載於本會網頁http://www.fp.gov.mo,以供查閱;
(二)專業面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於上述名單內公佈。
按照刊登於二零一六年八月三日第三十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通告,本會以考核方式進行對外入職普通開考,以填補退休基金會人員編制技術員職程的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資訊範疇)一缺。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茲通知以下事宜:
(一)知識考試合格並獲進入專業面試的准考人名單已張貼在澳門南灣湖景大馬路796-818號財神商業中心(FBC)14樓退休基金會及上載於本會網頁http://www.fp.gov.mo,以供查閱;
(二)專業面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於上述名單內公佈。
按照刊登於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三日第二十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通告,本會以考核方式進行對外入職普通開考,以填補退休基金會人員編制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的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助理技術員範疇)三缺。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茲通知以下事宜:
(一)知識考試合格並獲進入專業面試的准考人名單已張貼在澳門南灣湖景大馬路796-818號財神商業中心(FBC)14樓退休基金會及上載於本會網頁http://www.fp.gov.mo,以供查閱;
(二)專業面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於上述名單內公佈。
二零一七年二月十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楊儉儀
茲公佈,治安警察局已故退休警員陳志權之遺孀覃玉珠現向本退休基金會申請遺屬撫卹金;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該項撫卹金,應自本告示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向本會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間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一七年二月七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楊儉儀
經濟局為填補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三缺,經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八日第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的公告。現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准考人臨時名單張貼在南灣羅保博士街一至三號澳門國際銀行大廈六樓經濟局行政暨財政處大堂,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上述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七年二月八日於經濟局
代局長 陳子慧
經濟局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錄取十五名二等督察實習員,以填補經濟局人員編制內督察職程第一職階二等督察十五缺,經於二零一六年六月八日第二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更正確定名單,該確定名單張貼於黑沙環新街52號政府綜合服務大樓(或可瀏覽本局網頁www.economia.gov.mo之“招聘”欄目)。
二零一七年二月九日於經濟局
典試委員會主席 陳子慧
為填補財政局為人員編制以下職位,經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一日第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限制性的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南灣大馬路575、579及585號財政局大樓14字樓行政暨財政處以供查閱。
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有關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七年二月七日於財政局
局長 容光亮
勞工事務局為填補行政任用合同人員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一缺,經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一日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期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晉級普通開考之公告。現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澳門馬揸度博士大馬路221-279號先進廣場大廈二樓本局行政財政處,並公佈於本局內聯網及行政公職局網頁。
按照上述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四款規定,該名單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七年二月七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勞工事務局通過以審查文件方式,為本局編制內人員進行填補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九缺的限制性晉級普通開考公告已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八日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期第二組內公佈,現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將投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澳門馬揸度博士大馬路221-279號先進廣場大廈二樓本局行政財政處及上載本局內聯網及行政公職局網頁以供查閱。
按照上述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四款規定,該名單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七年二月九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為填補博彩監察協調局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督察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督察一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
上述開考之通告已張貼在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二十一樓本局行政財政處之告示板,並於本局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申請應自本公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七年二月六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局長 陳達夫
澳門元 | ||||
資產帳戶 | 負債帳戶 | |||
財政儲備資產 | 435,143,722,398.39 | 其他負債 | 0.00 | |
銀行結存 |
251,065,043,717.12 | |||
債券 |
135,258,644,051.70 | |||
外託管理基金 |
48,816,959,750.07 | 財政儲備資本 | 438,663,376,564.81 | |
其他投資 |
3,074,879.50 |
基本儲備 |
132,823,898,700.00 | |
超額儲備 |
302,527,277,723.29 | |||
其他資產 | 3,519,654,166.42 |
本期盈餘 |
3,312,200,141.52 | |
總計 | 438,663,376,564.81 | 總計 | 438,663,376,564.81 | |
財務暨人事處 方慧敏 |
行政委員會 丁連星 陳守信 李可欣 萬美玲 黃立峰 |
根據保安司司長二零一七年二月二日的批示,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為取得「黑色皮鞋」進行公開招標。
有意投標人可於辦公時間到澳門兵營斜巷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行政管理廳採購科查閱有關《招標方案》及《承投規則》;索取上述文件之影印本,須繳付影印費用。
標書必須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下午五時前遞交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總辦事處。投標人除須遞交《招標方案》及《承投規則》所規定之文件外,尚須遞交已繳付臨時擔保$52,500.00(澳門幣伍萬貳仟伍佰元整)之證明文件。該擔保須以現金、本票(抬頭人為「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或銀行擔保之方式遞交,倘以現金或本票方式,則應交予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行政管理廳出納;倘屬銀行擔保,該擔保不得附條件或受終止性期限約束。
開標日期為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將在澳門兵營斜巷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開標。根據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投標人或其合法代表屆時應出席,以便對標書中可能存疑之處作出澄清。
自本公告公佈之日起至公開招標截標時間止,投標人可前往澳門兵營斜巷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行政管理廳採購科確切瞭解是否尚有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一七年二月三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代局長 郭鳳美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以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現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晉級開考,為填補司法警察局以下空缺:
1)編制內人員:
2)行政任用合同人員:
上述開考通告張貼於澳門友誼大馬路823號司法警察局大樓十八樓人事及行政處,並於本局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開考報名表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七年二月六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周偉光
為填補司法警察局人員編制內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十五缺,經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一日第二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公告,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晉級開考。現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該名單已張貼於澳門友誼大馬路823號司法警察局大樓十八樓人事及行政處,以及上載於本局及行政公職局網頁,以供查閱。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上述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七年二月六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周偉光
茲通知刊登於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第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通告,以考核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並設有關培訓課程。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公佈知識考試(筆試)的合格准考人名單,該名單已張貼於澳門友誼大馬路823號司法警察局大樓十八樓人事及行政處及上載於本局網頁,以供查閱。上述開考為填補本局編制內刑事偵查人員組別之以下空缺:
同時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就本名單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二零一七年二月九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周偉光
根據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六日及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作出之批示,並經於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一日第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刊登開考通告,懲教管理局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錄取成績及格且得分最高的前三十二名男性投考人及二十二名女性投考人修讀培訓課程及進行實習,並在完成後,成績及格的投考人依次填補懲教管理局編制內獄警隊伍職程第一職階警員五十四缺(男性三十二缺及女性二十二缺)。投考人的最後評核名單如下:
及格之男性投考人:
排名 | 投考人姓名 | 分 |
1.º | 趙嘉豪 | 13.81 |
2.º | 麥子揚 | 13.48 |
3.º | 談立寧 | 13.44 |
4.º | 鍾耀輝 | 13.12 |
5.º | 鄺萬勝 | 13.08 |
6.º | 陳鴻杰 | 13.07 |
7.º | 張廣峰 | 12.33 |
8.º | 葉志健 | 12.18 |
9.º | 郭智康 | 11.94 |
10.º | 鄧瑞麟 | 11.86 |
11.º | 鄭加勁 | 11.74 |
12.º | 李成華 | 11.55 |
13.º | 甘文駒 | 11.46 |
14.º | 劉榮佳 | 11.22 |
15.º | 何俊強 | 11.16 |
16.º | 黃梓烜 | 11.10 |
17.º | 張承澤 | 11.08 |
18.º | 鄭嘉倫 | 11.02 |
19.º | 梁富恆 | 10.93 |
20.º | 任建偉 | 10.84 |
21.º | 洪炳利 | 10.78 |
22.º | 黃子文 | 10.42 |
23.º | 黃旭帆 | 10.40 |
24.º | 梁興俊 | 10.31 |
及格之女性投考人:
排名 | 投考人姓名 | 分 |
1.º | 陳曉珺 | 14.61 |
2.º | 高麗敏 | 13.07 |
3.º | 萬淑芬 | 13.06 |
4.º | 郭詠荷 | 13.02 |
5.º | 麥美娟 | 12.81 |
6.º | 林嘉慧 | 12.62 |
7.º | 陳莉莉 | 12.51 |
8.º | 吳家瑩 | 12.19 |
9.º | 伍海群 | 12.06 |
10.º | 關麗霞 | 11.56 |
11.º | 梁利婷 | 11.50 |
12.º | 歐陽敏 | 11.42 |
13.º | 袁玉珊 | 11.03 |
14.º | 吳嘉華 | 10.58 |
15.º | 熊敏玲 | 10.35 |
被淘汰及除名之男性投考人:
序號 | 投考人姓名 | 備註 |
1. | 歐陽志華 | b |
2. | 歐陽濠 | b, c |
3. | 歐陽景輝 | b |
4. | 歐陽保怡 | d |
5. | 歐永健 | b, c, d |
6. | 歐陽輝 | d |
7. | 陳致逸 | b, c |
8. | 陳臻揚 | b |
9. | 陳俊耀 | d |
10. | 陳宗盛 | b, c |
11. | 陳耀賢 | b, c, d |
12. | 陳家儉 | b |
13. | 陳家明 | b |
14. | 陳奇偉 | b, c |
15. | 陳劍豪 | d |
16. | 陳健文 | b, c |
17. | 陳光進 | b, c |
18. | 陳宇峰 | b |
19. | 陳裕達 | b |
20. | 陳永森 | d |
21. | 周志偉 | b |
22. | 鄭子傑 | b, c, d |
23. | 鄭啓賢 | c |
24. | 鄭裕雄 | b |
25. | 鄭慧成 | a, b, c |
26. | 陳嘉源 | b |
27. | 卓偉森 | b |
28. | 張昌平 | a, b |
29. | 張志鴻 | b, d |
30. | 張俊杰 | b, c |
31. | 趙鴻輝 | b, c |
32. | 趙杰源 | a, c |
33. | 蔡偉達 | c |
34. | 蔡永正 | b |
35. | 蔡永鍵 | b |
36. | 蔡榮君 | a, b |
37. | 庄君榮 | b |
38. | 曹洋 | b |
39. | 朱家豪 | a, b, c |
40. | 朱啓良 | b |
41. | 朱世熙 | b |
42. | 董暉 | c |
43. | 方晉賢 | c, d |
44. | 馮鈺東 | c |
45. | 馮家星 | d |
46. | 馮健豪 | c |
47. | 關啓曦 | d |
48. | 何志明 | b |
49. | 何家富 | b, c |
50. | 何啓生 | d |
51. | 何汶傑 | b, c |
52. | 何文彬 | b, c, d |
53. | 許冠鴻 | b, c |
54. | 許明响 | d |
55. | 黃海龍 | b |
56. | 黃永和 | b, c |
57. | 任志濠 | d |
58. | 邱慶雲 | b, c |
59. | 楊鎧銘 | c |
60. | 楊學文 | d |
61. | 楊兆龍 | b, c |
62. | 葉志中 | b |
63. | 葉漢文 | b |
64. | 葉家明 | a, b |
65. | 高震廷 | b |
66. | 高梓龍 | b, c |
67. | 高曉崎 | d |
68. | 高先禮 | d |
69. | 高偉樑 | b, c, d |
70. | 古業輝 | b, c |
71. | 關冠強 | b |
72. | 管健文 | a, b |
73. | 郭基 | b |
74. | 郭遠圖 | d |
75. | 鄺家文 | b, d |
76. | 黎玉財 | b, c |
77. | 黎德誠 | b, c |
78. | 林俊形 | b, c |
79. | 林家洪 | b |
80. | 林嘉榮 | b |
81. | 劉志勇 | b, c |
82. | 樓祐然 | b, c |
83. | 劉家興 | c |
84. | 李志豪(1280xxxx) | b, c |
85. | 李富德 | d |
86. | 李幸鴻 | b |
87. | 李家偉 | c |
88. | 李圻力 | b |
89. | 李傑永 | c |
90. | 李肇恆 | c |
91. | 李偉鵬 | d |
92. | 李偉成 | b |
93. | 李永祺 | d |
94. | 梁俊豪 | a, c |
95. | 梁嘉明 | b |
96. | 梁嘉偉 | b |
97. | 梁健發 | b, c |
98. | 梁偉健 | b, c |
99. | 李駿業 | b |
100. | 林家聲 | b |
101. | 羅梓浩 | b |
102. | 羅浩良 | b |
103. | 羅駒明 | b |
104. | 羅棟宇 | b |
105. | 呂頌榮 | c |
106. | 呂康俊 | b, c |
107. | 雷建文 | b, c |
108. | 陸永興 | b |
109. | 盧振顥 | b, c |
110. | 盧永鳴 | a |
111. | 馬啓豪 | b |
112. | 馬世誠 | d |
113. | 麥偉強 | b |
114. | 繆志華 | d |
115. | 吳家勇 | c |
116. | 吳嘉祺 | b |
117. | 伍榮康 | b, c |
118. | 潘德林 | d |
119. | 李明熹 | b, c |
120. | 岑子健 | b |
121. | 岑偉斌 | b, c |
122. | 施英杰 | b, c |
123. | 邵盛鏗 | c |
124. | 施少勇 | c |
125. | 蕭榮達 | a, b |
126. | 蘇比龍 | d |
127. | 戴毅鋒 | b |
128. | 譚振耀 | c |
129. | 譚富成 | b |
130. | 譚永健 | a, b |
131. | 鄧劍波 | c |
132. | 鄧兆彤 | b |
133. | 杜青雲 | b |
134. | Vong Natalino Leao | d |
135. | 黃靖 | d |
136. | 黃志立 | a, b |
137. | 黃浚然 | d |
138. | 黃貯源 | b |
139. | 黃漢豪 | b, c |
140. | 黃浩遠 | b, c |
141. | 黃健銘 | d |
142. | 黃杰 | c |
143. | 王文杰 | d |
144. | 黃雅意 | c |
145. | 胡正坤 | b |
146. | 胡相源 | b |
被淘汰及除名之女性投考人:
序號 | 投考人姓名 | 備註 |
1. | 陳嘉靜 | b, c |
2. | 陳劍霞 | b, c |
3. | 陳詩雅 | a, b, c |
4. | 陳婉儀 | a, b, c |
5. | 陳慧儀 | a, b, c |
6. | 周凱欣 | a, b |
7. | 周莉君 | d |
8. | 周文琳 | b, c |
9. | 周麗媚 | b |
10. | 鄭凱欣 | d |
11. | 張家寶 | b, c |
12. | 趙鳳愉 | d |
13. | 趙結梅 | d |
14. | 徐咏茵 | b, c, d |
15. | 鄉淑珍 | b |
16. | 何嘉儀 | c |
17. | 何安翹 | b, d |
18. | 許巧丹 | b |
19. | 黃慧君 | b, c |
20. | 殷嘉琪 | c |
21. | 容佩怡 | b |
22. | 葉桂婷 | b |
23. | 高少麗 | d |
24. | 郭曉妮 | b |
25. | 郭敏雪 | d |
26. | 劉詠怡 | c |
27. | 劉欣旻 | b, c |
28. | 李德琳 | c |
29. | 梁倩茵 | b, c |
30. | 梁惠嫻 | a, b |
31. | 梁詠珊 | b |
32. | 連雪瑜 | b, c |
33. | 盧愛玲 | d |
34. | 吳雅鳴 | a, b, c |
35. | 伍穎妍 | a, b |
36. | 孫蕾 | b |
37. | 譚美婷 | c |
38. | 譚惠今 | c |
39. | 鄧影儀 | b, c |
40. | 鄧影棋 | b, c |
41. | 余樂搖 | d |
42. | 余美霞 | b |
43. | 余詠珊 | b, c |
44. | 阮嘉儀 | d |
45. | 黃秋霞 | a, b |
46. | 黃曉彤 | d |
備註:
a)按照第13/200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四款的規定而被淘汰;
b)按照第13/2006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第二款的規定而被淘汰;
c)按照第13/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條第三款的規定而被淘汰;
d)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三條第九款的規定而被除名。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八日於懲教管理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總警司 劉遠程
正選委員:警司 梁敏華
顧問高級技術員 Noel Alberto de Jesus
為填補衛生局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心臟科)第一職階主治醫生一缺,經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二日第四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對外開考通告,現公佈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應考人: | |
姓名 | 分 |
譚永超 | 7.45 |
根據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二十二條適用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及可根據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十九條第四款的規定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向中級法院提起司法上訴。
(經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三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心臟科主任醫生 De Brito Lima Évora, Mário Alberto
正選委員:心臟科顧問醫生 穆岱明
心臟科顧問醫生 葉文輝
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四日第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刊登之通告及按照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規定而進行之婦產科專科同等學歷認可考試。該評核成績已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七日獲社會文化司司長確認,現公佈如下:
1. 合格投考人: | 分 | |
1.º | 黃艷慶 | 14.5 |
2.º | 麥德蕾 | 13.2 |
2. 被淘汰的投考人: | 分 | |
鄧文 | 2.7(不合格)a) |
被淘汰的原因:
a)履歷考試成績低於9.5分。
二零一七年二月七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為填補經由衛生局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兩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仁伯爵綜合醫院地下(R/C)衛生局人事處,並於本局和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七年二月九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衛生局局長根據第5/2016號法律《醫療事故法律制度》第八條第四款的規定,訂定如下指引。
一、核准附於本批示及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一至附件九的《病歷的記錄、管理、保存及銷毀程序指引》。
二、本指引適用於所有有關在本澳公共或私人醫療領域從事的預防、診斷、治療及康復活動的病歷的建立、使用、管理、保存及銷毀。
三、為適用本批示,病歷是指醫療服務提供者在作出醫療行為過程中,按各自的專業範疇以電子化或其他方式記錄的一切與就診者有關的資料,尤其是門診及急診紀錄、住院紀錄、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紀錄、病理資料及護理紀錄。
四、醫療服務提供者有義務制訂對良好執行本批示的配套規則。
五、所有參與病歷的建立、使用、管理、保存及銷毀程序者,須對因執行職務而查閱的個人資料遵守保密義務,不可將該等資料披露或用於有別於適用本批示的用途,即使在終止職務後亦然。
六、在適用本批示時,尤其是涉及處理及保護個人資料方面,須遵守第5/2016號法律《醫療事故法律制度》及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的制度。
七、因適用本指引而產生的疑問,由衛生局局長以批示解決。
八、本批示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二月七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1. 基本規定
1.1. 健康資料
1.1.1. 健康資料,包括所記錄的臨床資料、化驗及其他輔助檢查的結果、手術及診斷等資料屬就診者所有,醫療服務提供者為有關資料的保存者,其不可將資料用於有別於提供醫療服務、健康研究及其他由法律訂定的用途。
1.1.2. 健康資料的當事人有權知悉與其有關的整個病歷的內容,除了經適當說明理由的例外情況,以及明確顯示有可能對其造成損害除外。
1.1.3. 健康資料由資料當事人、經其同意的第三人或第5/2016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所指的親屬查閱,又或在無該規定所指的親屬時,由檢察院查閱;查閱得由有關人士直接查閱或在申請人要求時,由所選擇的醫生查閱。
1.2. 健康資料的處理
1.2.1. 負責處理健康資料者須採取適當的保密措施,以確保設施及設備的安全、查閱資料的限制,以及加強所有專業人員的保密義務及道德教育。
1.2.2. 醫療服務提供者須防止第三人不當地查閱病歷及載有健康資料的資訊系統,包括相關備份,並確保適當的保安級別及遵守規範個人資料保護的法例的規定,尤其是避免資料的意外或不法損壞、未經許可的更改、傳播或查閱,又或任何其他方式的不法處理。
1.2.3. 醫療服務提供者為醫學上的預防、診斷、醫療護理、治療或衛生部門管理所必需,方可使用健康資料,並須由負有保密義務的醫療人員或其他同樣受職業保密義務約束的人使用。
1.2.4. 為研究的目的,可查閱健康資料,但必須隱匿資料當事人姓名。
1.2.5. 整理健康資料的系統須確保將健康資料與其餘個人資料分開處理,尤其是透過訂立不同的查閱級別。
1.2.6. 資料系統的管理須確保健康資料及相關備份的常規性處理的保密性。
2. 病歷
2.1. 共同規定
在病歷中記錄的健康資料應確保︰
(1)當收集資料,須告知就診者收集資料的目的及用途;
(2)資料的記錄須客觀、準確、及時、清晰及完整,避免不必要或累贅的表述﹔
(3)病歷的每一頁須至少載有就診者姓名、身份證明文件或醫療卡的編號;
(4)紀錄須以澳門特別行政區任一正式語文書寫,亦可以英文書寫;
(5)記錄日期時須使用阿拉伯數字表示,而時間則採用00至24小時制表示,時間應具體記錄至分鐘;
(6)避免使用縮寫;然而,如必須使用,則可使用醫學上通用及意思明確的縮寫;
(7)書寫及列印健康資料所使用的材料須為黑色、不能被修改及須耐久;
(8)在任何情況下均禁止使用能使記錄痕跡消失的材料;
(9)記錄須以易讀字體手寫,亦可資訊化處理;
(10)刪除已書寫的字句須以劃線刪除有關字句的方式作出,以便被刪除的有關字句仍可見,並須載有刪除者的簽名,以及修改的日期及時間;
(11)記錄不可留白、不可插入任何字句,亦不可預先書寫;
(12)在病歷中所有簽名必須清楚、可辨;
(13)所有記錄必須載有相應醫療人員的簽名;
(14)為確保病歷的時序性及完整性,須每頁排序及編號;
(15)如因情況緊急而未能及時在病歷記錄健康資料,須在該緊急情況結束後二十四小時內完成記錄。
2.2. 門診及急診病歷
2.2.1. 門診及急診病歷包括門診及急診的各種紀錄,以及進行了的輔助檢查的報告;
2.2.2. 門診病歷可分為初診紀錄及覆診紀錄;
2.2.3. 急診病歷可分為急診紀錄及急診留觀紀錄;
2.2.4. 門診及急診病歷須由主診醫生在應診時記錄及簽署。
2.2.5. 醫療服務提供者採用的門診及急診病歷,須至少載有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二所指的資料內容。
2.3. 住院病歷
2.3.1. 住院病歷須包括入院首診紀錄、入院紀錄、病程紀錄、轉科紀錄及出院紀錄,須至少載有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三所指的資料內容。
2.3.2. 入院首診紀錄是在就診者入院時由主診治醫生書寫。
2.3.3. 入院紀錄是在就診者入院後,由主診醫生通過問診、身體檢查、輔助檢查獲得的,經適當整理、分析及歸納的相關資料書寫而成,須於就診者入院後二十四小時內完成。
2.3.4. 病程紀錄是繼入院紀錄後,對就診者病情及診療過程所進行的連續性記錄,須於每次換班或病情變化時作出。
2.3.5. 轉科紀錄是就診者需轉科時,分別由轉出科室及轉入科室的醫生書寫而成,並須於就診者轉入科室時完成。
2.3.6. 出院紀錄是主診醫生對就診者此次住院期間診療情況的作出的記錄,須於出院時完成。
2.4. 輔助檢查
2.4.1. 輔助檢查尤其包括實驗室檢查、影像學檢查及病理檢查的報告及資料。
2.4.2. 輔助檢查的報告須由負責撰寫該報告的醫療人員簽署,而報告則作為病歷的組成部分。
2.4.3. 輔助檢查的申請及報告至少須載有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四所指的資料內容。
2.5. 同意書
2.5.1. 同意的概念由兩個基本元素組成,分別是理解及自主的同意;當這兩個概念一併為就診者所承擔時,則作為任何以自行承擔責任及自由選擇為前提的決定的保證。
(1)理解包括臨床狀況或不同的治療的可能性的告知及認知,原則上涉及提供關於診斷、預後、治療及相關風險的適當資訊,包括任何不進行治療的後果;
(2)用以支持理解的告知,必須以就診者理解的語言為之,不論其文化水平為何,包括那些有語言及認知局限性的人士。理解,如上所定義,是確保存在同意的自由的基本要件;
(3)自主的同意是一個自主及自願的行為,藉此許可某人——在這種情況下是醫療服務提供者單獨或以機構的名義——在治療期間以某種方式行事。在醫療實踐的情況下,由一個人的自由意志,許可對其生命及/或生活品質進行有潛在影響的醫療干預的行為;
(4)自主同意以自由為前提,與第三人的脅迫及壓力不相容,涉及對不同選項之間進行選擇。
2.5.2. 醫療服務提供者可根據檢查及治療的風險程度制定必需及不需簽署同意書的項目表。
2.5.3. 就診者的同意可予廢止,且不取決於任何手續。放棄廢止的權利均屬無效。就診者可在任何時刻改變其決定,但須具能力作出改變。同意可在任何時刻廢止,亦不會引致對任何治療程序的參與者負有損害賠償的義務。
2.5.4. 同意書須在進行檢查、治療程序或手術前,由就診者或其法定代理人與負責的醫療人員簽署,亦可要求一名見證人簽署;親屬可按以下順序作為見證人:
(1)配偶或直系血親卑親屬;
(2)直系血親尊親屬;
(3)有事實婚關係的人;
(4)兄弟姊妹;
(5)四等親內的其他旁系血親。
2.5.5. 如無任何第2.5.4.項所指的親屬,則醫療服務提供者的員工可作為見證人。
2.5.6. 簽署的同意書僅對該次所指的檢查或治療措施有效。
2.5.7. 在緊急情況下,如未能及時取得就診者或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而且延遲手術會對就診者生命造成危險,或令就診者的健康情況惡化,醫療人員須提供適當及即時所需的治療,以拯救就診者的生命或避免其健康受到嚴重損害,除非醫療人員確信就診者決不願接受治療。一旦可能時,須告知就診者其所接受了的手術,並須取得其接受後續護理及治療的同意。
2.5.8. 同意書須至少載有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五所指的資料內容。
2.6. 圍手術紀錄
2.6.1. 圍手術紀錄包括術前評估小結、手術安全核查紀錄、手術清點紀錄、手術紀錄、術後病情紀錄及麻醉紀錄。
2.6.2. 術前評估小結是由手術醫生在手術前因應就診者的病情而作出,包括手術指徵、手術方案、可能出現的意外及防範措施,以及有關就診者的術前觀察的資料;術前評估小結須於手術前完成。
2.6.3. 手術安全核查紀錄是指由手術醫生、麻醉醫生及護士,分別在麻醉實施前、手術開始前及就診者離室前,對一系列健康資料進行的核對及確認,並須透過以下紀錄為之:
(1)麻醉實施前核查紀錄(Sign in)由麻醉醫生及護士進行核對、確認及簽署;
(2)手術開始前核查紀錄(Time out)由手術醫生、麻醉醫生及護士進行核對、確認及簽署;
(3)病人離室前核查紀錄(Sign out)由手術醫生、麻醉醫生及護士進行核對、確認及簽署。
2.6.4. 手術清點紀錄是指護士對手術使用的一切器械及物料進行核對及確認的紀錄,並於下列時刻進行:
(1)手術開始前;
(2)術中補充其他手術開始前沒有提及的器械或物料;
(3)更換護理人員時;
(4)關閉傷口及體腔前;
(5)手術完成前。
2.6.5. 手術紀錄是由手術醫生書寫,記錄有關手術整體情況及過程的健康資料,以及術中出現的各種情況及處理;紀錄須在手術後立即書寫,並在二十四小時內完成。
2.6.6. 術後病情紀錄是指手術醫生在手術後即時完成的病情紀錄。
2.6.7. 麻醉紀錄是對於整個麻醉程序的評估,包括所採取的處理措施的紀錄,須由麻醉醫生書寫,並於下列時刻進行:
(1)麻醉術前訪視紀錄是指麻醉醫生對就診者擬實施的麻醉進行風險評估的記錄,在麻醉實施前進行;
(2)麻醉實施紀錄是指對麻醉經過及處理措施的記錄,應在麻醉實施過程中進行;
(3)麻醉術後訪視紀錄是指麻醉實施後,對就診者麻醉術後恢復情況進行訪視的記錄,應在麻醉實施後進行。
2.6.8. 圍手術紀錄須至少載有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六所指的資料內容。
2.7. 護理紀錄
2.7.1. 護理紀錄是指記錄有關就診者所需的護理的事實的行為,作為提供護理服務的指引,不單應載有護理的評估,亦須包括護理的措施及護理行為的結果。
2.7.2. 護理紀錄包括護理評估紀錄、護理計劃、措施執行及評價, 以及出院護理摘要。
2.7.3. 護理評估紀錄是對經收集資料而確定的就診者現存及潛在健康問題作出的記錄,由基礎評估及系統性評估組成。
2.7.4. 基礎評估應於入院或轉科一小時內完成,系統性評估應在二十四小時內完成。
2.7.5. 護理計劃是指根據所確定的健康問題,為就診者擬定的一系列個體化的護理措施;護理計劃應在入院或轉科的二十四小時內完成,並應根據評價的結果作出修正。
2.7.6. 措施執行及評價應在實施後即時予以記錄。
2.7.7. 出院護理摘要是指於出院後需要居家或機構持續照護的就診者的護理資訊摘要記錄,應在出院前完成。
2.7.8. 護理紀錄須至少載有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七所指的資料內容。
2.8. 處方及醫囑
2.8.1. 處方是指醫生在醫療活動中開立的藥物清單;醫囑是指醫生下達的指令,可包括處方。
2.8.2. 處方及醫囑是門診、急診及住院紀錄的重要組成部分。
2.8.3. 所有處方及醫矚須載有就診者的姓名及身份資料,這些資料須按照醫療服務提供者核准的式樣印刷或書寫。
2.8.4. 所有處方書寫須清晰、可閱,儘量避免使用縮寫。
2.8.5. 處方不可塗改;如需更改處方,須先取消原有處方,再開立新處方。
2.8.6. 住院處方及醫囑須按醫療服務提供者發出的指引定期審核,以保持簡明及清晰。
2.8.7. 口頭醫囑僅可在例外的緊急情況下方可採取,在該程序中須遵守下列規則:
(1)接收者在執行相關醫囑前,須對相關醫囑進行確認,並須將口頭醫囑的內容寫下及向傳達者覆述內容;
(2)在執行上分項所指程序後,須將口頭醫囑記錄及註明經覆述確認;
(3)發出口頭醫囑者須於緊接的二十四小時內記錄醫囑的內容,並註明發出醫囑的原因、日期、時間及簽署。
2.8.8. 處方及醫囑的記錄須至少載有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八所指的資料內容。
2.9. 搶救紀錄
2.9.1. 搶救紀錄指醫生對就診者在診斷、治療或住院期間,採取搶救措施時作的記錄。
2.9.2. 在搶救結束後須即時記錄,未能及時完成記錄者,須在搶救後24小時內記錄,並在病歷中附註有關情況。
2.9.3. 搶救紀錄須至少載有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九所指的資料內容。
3. 記錄的方式及內容
醫療服務提供者可訂定有關病歷用語的書寫方式的準則,但須符合本指引的規定。
4. 病歷的管理
4.1. 病歷的保管
為確保健康資料的完整性、安全性及保密性,醫療服務提供者必須:
(1)按提供服務的性質建立門診、急診及住院病歷檔案,並負責該等病歷的保存及管理;
(2)採取適當的技術及措施保護病歷,確保設施及設備的安全,並加強相關人員的保密義務;
(3)履行有關保護載於病歷的健康資料的法定要求,尤其是避免病歷的意外或不法損壞、意外遺失、未經許可的更改、複製、查閱及披露。
4.2. 病歷的保存
4.2.1. 分類
(1)分類的程序旨在訂定病歷的保存期,並確定病歷須長期保存或銷毀;
(2)具歷史價值及須長期保存的病歷由擁有病歷的醫療服務提供者提出,並須交由有權限實體進行分類。
4.2.2. 臨時保存
(1)病歷的臨時保存由所屬醫療服務提供者自記錄最新資料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2)如就診者為未成年人,上分項所指的最低期限,在就診者成年日起算的兩年後才屆滿;
(3)倘載於病歷的資料被複製,則對正本所定的保存期限適用於複製本。
4.2.3. 長期保存
經分類為須長期保存的病歷不可銷毀,並須由所屬的部門保存。
4.2.4. 移交
將病歷移交至其他部門,須確保健康資料的完整性、真實性、安全性及耐久性。
4.2.5. 銷毀
(1)病歷於保存期屆滿或於完成法定複製後,可以予以銷毀;
(2)決定作出銷毀程序須符合保密性、方式及成本的合理性的標準,以及保護環境的生態學方法。
4.3. 轉換載體
可將臨時保存的病歷轉載至可保留其真實影像的資訊載體;轉換載體的操作可以紙本正本或直接以資訊載體進行。
4.4. 停止執業時病歷的處理
4.4.1. 醫療服務提供者因故須終止其業務時,須將相關病歷交予就診者,並將此事通知衛生局。
4.4.2. 倘不可能作出4.4.1.項所指的交付,醫療服務提供者有義務將處於法定保存期的病歷送交衛生局,並須刊登告示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較多人閱讀的兩份報章上,其中一份為中文報章,另一份為葡文報章,以通知就診者。
4.5. 查閱病歷及提供副本
4.5.1.就診者有權查閱其病歷及要求醫療服務提供者提供其病歷副本。
4.5.2. 如就診者死亡或在就診者無法作出意思表示的情況下,親屬有權根據第5/2016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所規定的順序查閱有關病歷及要求醫療服務提供者提供病歷副本。
4.5.3. 醫療服務提供者在就診者提出第4.5.1.或4.5.2項所指的要求時,須在十日內向其提供病歷副本,為此可收取費用,但費用的金額不可超過由行政長官以批示訂定的上限。
類別 | 內容 | |
門診病歷 | 初診紀錄 |
須包括: |
覆診紀錄 |
須包括: |
|
急診病歷 | 急診紀錄 | 須包括: 1. 初診紀錄的內容; 2. 就診者去向。 |
急診留觀紀錄 | 須包括: 1. 重點記錄觀察期間病情變化及診療措施; 2. 就診者去向。 |
* 特別囑咐是指任何向就診者或其家屬發出的特別指示。
類別 | 內容 |
入院首診紀錄 |
內容要求精簡,突出重點,須包括: |
入院紀錄 |
須包括: |
病程紀錄 |
須包括: |
轉科紀錄 | 須包括: 1. 入院以來的病情摘要及重要檢查結果; 2. 轉科的原因; 3. 診療計劃。 |
出院紀錄 |
須包括: |
類別 | 內容 |
申請 |
須包括: |
報告 | 須包括: 1. 就診者的個人識別資料:姓名、出生日期及性別; 2. 檢查結果; 3. 報告日期; 4. 報告人的姓名/執照編號/員工編號及簽署。 |
類別 | 內容 |
同意書 |
須包括: |
類別 | 內容 | |
術前評估 小結 |
須包括: |
|
手術安全 核查紀錄 |
須包括: |
|
手術清點 紀錄 |
須包括: 1. 手術日期; 2. 手術名稱; 3. 手術中使用的各種器械、拭子、利器及敷料數量的核對及確認。 |
|
手術紀錄 |
須包括: |
|
術後病情 紀錄 |
須包括︰ |
|
麻醉紀錄 | 麻醉術前訪視紀錄 |
須包括: |
麻醉實施 紀錄 |
須包括: |
|
麻醉紀錄 | 麻醉實施 紀錄 |
8. 麻醉期間特殊或突發情況及處理; 9. 手術開始及結束的時間。 |
麻醉術後 訪視紀錄 |
須包括: 1. 就診者一般情況; 2. 麻醉恢復情況; 3. 術後醫囑; 4. 特殊情況(如有)。 |
類別 | 內容 |
護理評估紀錄 |
1. 基礎評估的內容須包括: |
護理計劃 |
內容須涵蓋護理過程的四個步驟: |
出院護理摘要 |
須包括: |
類別 | 內容 |
門診、急診處方及醫囑 |
須包括: |
住院處方及醫囑 |
住院處方及醫囑尚須: |
類別 | 內容 |
搶救紀錄 |
須包括: |
鑒於第5/2016號法律《醫療事故法律制度》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六日起開始運作;
並鑒於刊登於二零零二年六月二十六日第二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下稱《公報》)第二組的第5/2002號衛生局批示第十二款的規定,醫療活動申訴評估中心的存續期應至醫學紀律委員會或具相似功能的其他委員會設立為止,上述委員會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為醫療改革而透過立法程序設立;
衛生局局長行使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衛生局組織法》第三十九條第四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本人聲明解散經第5/2002號衛生局批示第一款設立的名為醫療活動申訴評估中心的技術委員會。
二、廢止刊登於二零零二年六月二十六日第二十六期《公報》第二組的第5/2002號衛生局批示,以及刊登於二零一零年七月十四日第二十八期《公報》第二組的第04/SS/2010號衛生局批示。
三、本批示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二月七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為填補教育暨青年局於2017/2018學年期間行政任用合同人員以下空缺,經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第四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開考的通告,現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確定名單已張貼在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或可瀏覽本局網頁:http://www.dsej.gov.mo)以供查閱。
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職程:
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職程:
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幼兒)職程:
——中文範疇——三缺(職位編號:DI02)
*於行政單位擔任工作
二零一七年二月八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梁勵
文化局為招聘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二級教師五缺(戲劇學科領域三缺、音樂學科領域一缺及鋼琴學科一缺),經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第五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文化局總部及上載於文化局網頁(http://www.ic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一七年二月九日於文化局
代局長 梁曉鳴
為填補旅遊局人員編制內特別職程監察範疇第一職階特級督察兩缺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開考公告經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七日第四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現公佈應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
1.º | 林翠珊 | 86.44 |
2.º | 鄭翊瑋 | 84.31 |
按照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翌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七年二月三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於旅遊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顧問督察 施米高
正選委員:首席特級督察 羅綺雯
特級督察 蔡志鋒
為填補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一缺,經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第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12樓旅遊局告示板,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industry.macaotourism.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為填補旅遊局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兩缺,經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第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12樓旅遊局告示板,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industry.macaotourism.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七年二月九日於旅遊局
代局長 程衛東
為旅遊局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一缺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開考公告經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第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現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十二樓旅遊局告示板,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industry.macaotourism.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七年二月九日於旅遊局
代局長 程衛東
為填補體育局行政任用合同人員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一缺,經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第五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公告,通過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投考人: | 分 |
王美玲 | 76.72 |
按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翌日起計的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批示認可)
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日於體育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梁建忠
正選委員:黃慧芝
何婉筠
為填補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兩缺,經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八日第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張貼在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14A-640號龍成大廈7樓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內,並上載到本辦網頁(http://www.gaes.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即視作確定名單。
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於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
主任 蘇朝暉
由於唐曉晴被委任為澳門大學法學院院長,其任期從二零一七年二月一日起,刊登於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三日第二十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對其作為代院長的授權,以及刊登於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第三十期第二組及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七日第三十三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通告內其作出的轉授權,自任期開始之日起分別視為對其作為法學院院長的授權及其作為法學院院長作出的轉授權。
二零一七年二月一日於澳門大學
校長 趙偉
茲公佈澳門大學教務委員會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八日第四次會議決議如下:
一、澳門大學教務委員會根據經第1/2006號法律核准的《澳門大學法律制度》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及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五)項的規定,決議將刊登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七日第三十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澳門大學通告內,澳門大學工商管理學院理學士學位(款客服務及博彩管理)課程及主修專業範疇的名稱修訂如下:
(一)課程名稱「理學士學位(款客服務及博彩管理)課程」修訂為「理學士學位(國際綜合度假村管理)課程」;
(二)主修專業範疇名稱「款客服務及博彩管理──博彩管理」及「款客服務及博彩管理──會展及款客服務管理」分別修訂為「國際綜合度假村管理──博彩管理」及「國際綜合度假村管理──會展及款客服務管理」。
二、上述修訂適用於在2017/2018學年及以後入學的學生。
二零一七年二月二日於澳門大學
校長 趙偉
茲公佈澳門大學教務委員會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日2015/2016學年第四次會議及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2016/2017學年第一次會議關於哲學博士(教育學)課程修改之決議如下:
一、澳門大學教務委員會根據經第1/2006號法律核准的《澳門大學法律制度》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及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五)項的規定,決議修改刊登於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第三十九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澳門大學通告內,澳門大學教育學院哲學博士(教育學)課程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及學習計劃。
修改後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及學習計劃載於本決議的附件一及附件二,並為本決議的組成部分。
二、上款所指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及學習計劃適用於在2016/2017學年及以後入學的學生。
註:附件一第三款所說明的課程正常修讀期限是基於刊登於二零一六年八月三日第三十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澳門大學通告及刊登於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第三十四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澳門大學更正聲明。
二零一七年二月七日於澳門大學
校長 趙偉
一、學位:哲學博士(教育學)
二、主修專業:教育學
三、課程正常修讀期限:四學年
四、畢業要求:
(一)具備相關碩士學位的學生須完成三十學分方可滿足畢業要求,其中包括完成必修科目(共十二學分),以及撰寫一篇博士論文(十八學分)並通過論文答辯。
(二)不具備相關碩士學位的學生須完成四十二學分方可滿足畢業要求,其中包括完成必修科目(共十五學分)、選修科目(共九學分),以及撰寫一篇博士論文(十八學分)並通過論文答辯。
五、授課語言:英文
種類 | 每週學時 | 學分 | |
具備相關碩士學位的學生 | |||
科目 | |||
研究倫理 | 必修 | -- | 0 |
研究寫作 | " | 3 | 3 |
教育學研究入門 | " | 1 | 1 |
質性研究導論 | " | 1 | 1 |
量性研究導論 | " | 1 | 1 |
高級量化方法應用 | " | 3 | 3 |
質性研究方法 | " | 3 | 3 |
博士論文 | 必修 | -- | 18 |
總學分 | 30 | ||
不具備相關碩士學位的學生 | |||
除修讀上述科目外,學生須修讀以下科目: | |||
教育研究方法 | 必修 | 3 | 3 |
從教育學院選修三門與其專業相關的碩士科目 | 選修 | 9 | 9 |
總學分 | 42 |
在2015/2016學年及以前入學,沒有修讀或通過全校統一科目(研究倫理,研究寫作,大學教學(I)和大學教學(II)的學生,過渡性措施如下:
(1)研究倫理:
(a)由2016/2017學年起研究倫理為網上學習課程,學分為零;
(b)2015/2016學年及以前入學而沒有修讀或通過研究倫理的學生須修讀研究倫理網上學習課程,學分為壹。
(2) 研究寫作:
2015/2016學年及以前入學而沒有修讀或通過研究寫作的學生須修讀由教育學院開設的研究寫作,有關科目的評核類別為通過/不通過,而學分為壹。
(3)大學教學(I)和大學教學(II):
2015/2016學年及以前入學而沒有修讀或通過大學教學(I)和大學教學(II)的學生豁免修讀以上兩門科目。
按照刊登於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日第二十九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通告,有關旅遊學院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技術員職程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行政及財政管理範疇)一缺(開考編號:007/PMH/2016),現公佈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投考人:
名次 | 姓名 | 分 |
1.º | 王傳斐 | 76.27 |
2.º | 姚嘉妍 | 66.60 |
3.º | 羅嫦意 | 66.07 |
4.º | 陳佳妮 | 65.67 |
5.º | 郭淑惠 | 65.07 |
6.º | 歐陽德 | 64.53 |
7.º | 劉健雁 | 64.20 |
8.º | 蘇慧敏 | 63.27 |
9.º | 簡詠喜 | 62.93 |
10.º | 黃曉彤(1218XXXX) | 62.60 |
11.º | 駱浩樑 | 62.53 |
12.º | 梁科銘 | 62.13 |
13.º | 何慧靜 | 62.00 |
14.º | 林偉明 | 61.93 |
15.º | 梁啓聰 | 61.73 |
16.º | 袁健鵬 | 61.60 |
17.º | 雷聲 | 61.27 |
18.º | 陳翠薇 | 61.00 |
19.º | 麥健華 | 60.87 |
20.º | 黃邢宜 | 60.60 |
21.º | 劉其昌 | 60.53 |
22.º | 陳鳯颺 | 59.93 |
23.º | 李心妍 | 59.67 |
24.º | 陳美凝 | 59.33 |
25.º | 張裕萍 | 59.27 |
26.º | 何詩明 | 59.13 |
27.º | 陳億達 | 59.07 |
28.º | 陳嘉慧 | 58.67 |
29.º | 梁麗凌 | 58.60 |
30.º | 蔡嬌完 | 58.00 |
31.º | 冼庭芳 | 57.93 |
32.º | 蒙瑋玲 | 57.87 |
33.º | 伍翠欣 | 57.27 |
34.º | 陳如鳳 | 57.20 |
35.º | 李善同 | 56.60 |
36.º | 李雲龍 | 56.53 |
37.º | 劉敏茹 | 56.00 |
38.º | 張寶儀 | 55.93 |
39.º | 黃仲怡 | 55.33 |
40.º | 陳英中 | 55.27 |
41.º | 張慧敏 | 55.20 |
42.º | 洪美儀 | 54.67 |
備註: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三條第九款的規定:
——因缺席專業面試而被除名之投考人:2名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七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於旅遊學院
典試委員會:
主席:副院長 甄美娟
正選委員:望廈迎賓館館長 羅嘉賢
行政暨財政輔助部處長 陳美霞
旅遊學院為填補以下空缺,經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第五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公告,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現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公佈,准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望廈山旅遊學院行政暨財政輔助部告示板,並於旅遊學院內聯網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
1. 行政任用合同人員空缺:
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一缺。
2. 編制內人員空缺:
按照上述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四款規定,該名單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七年二月八日於旅遊學院
副院長 甄美娟
按第82/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之《教育發展基金財政援助發放規章》第四條,教育發展基金透過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通告訂定2017/2018學校年度“學校發展計劃”在作出申請時須遵照下列規定:
1. 申請程序:學校經辦學實體向教育發展基金提出申請。
2. 申請辦法:
2.1 以校部為單位提出申請;
2.2 學校於申請期內透過登入專屬網頁辦理網上申請。學校需於專屬網頁填妥電子申請書,並列印學校發展計劃申請總表、固定資助/非固定資助申請清單的紙本文件,經辦學實體代表簽署及蓋上學校印章後,向教育暨青年局提交相關紙本文件,封面請註明“教育發展基金”,教育暨青年局地址: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
3. 申請期限:
由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二日至二零一七年三月十日。
2017/2018學校年度“學校發展計劃”資助申請和上述第2.2點所指的文件,可於“教育發展基金”網頁下載(www.dsej.gov.mo/fde)。
二零一七年一月九日於教育發展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梁勵(教育暨青年局局長)
經刊登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八日第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開考公告,文化產業委員會為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填補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一缺而舉行通過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的晉級開考。現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公佈,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殷皇子大馬路47至53號澳門廣場19樓D座文化產業委員會秘書處,並上載到文化產業委員會網頁(http://www.cic.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該等名單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七年二月七日於文化產業委員會秘書處
秘書長 王勁秋
按照刊登於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三日第二十八期第二組副刊《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通告,有關海事及水務局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機電工程範疇)三缺,現公佈合格應考人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
1.º | 陳劍南 | 65.37 |
2.º | 梁智威 | 65.09 |
3.º | 廖偉傑 | 64.68 |
4.º | 朱磊明 | 64.09 |
5.º | 關康政 | 63.15 |
6.º | 歐永康 | 60.40 |
7.º | 張振雄 | 59.22 |
8.º | 梁振龍 | 58.28 |
9.º | 陳智華 | 55.87 |
備註:
a)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三條第九款的規定:
——因缺席知識考試(筆試)被淘汰之投考人:二十五名;
b)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
——因知識考試得分低於五十分被淘汰之投考人:七十名。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就上述名單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運輸工務司司長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首席高級技術員 陳少斌
正選委員:一等高級技術員 李志炘
一等技術員 陳家賢
為填補海事及水務局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兩缺,經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一日第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限制性方式進行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公佈,准考人臨時名單正張貼在萬里長城港務局大樓行政及財政廳/行政處/人事科內,並於海事及水務局網頁內公佈。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七年二月七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郵電局為填補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兩缺(一般範疇一缺及資訊範疇一缺),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第五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投考人: | 分 |
一般範疇: | |
梁逸豪 | 82.50 |
資訊範疇: | |
林嘉偉 | 82.39 |
按照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於郵電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潘錦祺
正選委員:特級技術員 陳笑楨
特級技術員 曹小萍
郵電局為填補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兩缺,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第五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投考人: | 分 | |
1.º | 黃慧琪 | 82.94 |
2.º | 黃家俊 | 82.67 |
按照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於郵電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António Viegas de Jesus Costa
正選委員:特級技術輔導員 吳美玲
候補委員:主任翻譯員 Lai Jiing Liang
房屋局為填補以下編制內職位空缺,經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八日第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正張貼在青洲沙梨頭北巷一百零二號九樓房屋局之行政及財政處,並公佈於本局及行政公職局網頁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七年二月七日於房屋局
局長 山禮度
茲特通告,有關刊登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八日第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路環石排灣業興大廈從事商業活動空間之租賃”公開招標,招標實體已按照《招標方案》第4.2款的規定作出解答,並將其等附於《招標案卷》內。
上述的解答得透過於辦公時間內前往位於澳門青洲沙梨頭北巷102號房屋局查閱,有關資料亦可透過房屋局網頁(http://www.ihm.gov.mo)下載。
二零一七年二月七日於房屋局
局長 山禮度
1. 判給實體: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
2. 招標實體:環境保護局。
3. 招標名稱:飛灰存放區的環境監測與審核。
4.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5. 提供服務的地點:位於路環九澳聖母馬路的飛灰堆填區及其周邊、以及位於氹仔機場大馬路的建築廢料堆填區內的飛灰臨時存放區及其附近沿岸海域。
6. 標的:為飛灰存放區提供環境監測與審核服務。
7. 合同期限:“飛灰存放區的環境監測與審核”服務合同期限為兩年,由二零一七年十月一日至二零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8. 投標書的有效期:投標書的有效期為九十日,由公開開標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規定延期。
9. 臨時擔保:$900,000.00(澳門幣玖拾萬元整),以現金存款或法定銀行擔保之方式提供予澳門特別行政區。
10. 確定擔保:為擔保合同之履行,承判公司須向判給實體提供判給“飛灰存放區的環境監測與審核”服務總金額的4%(百分之四)作為確定擔保。
11. 底價:不設底價。
12. 參加條件:
12.1 已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及登記、以及經營的業務與環境檢測或環境顧問服務有關的公司,方可參與投標,但不影響第12.4點的規定。亦可接納競投者以合作經營方式參與投標。
12.2 競投者必須具備以下經驗(以競投者有提交合同或具相同效力的證明文件之正本或其認證繕本的經驗計算):在本招標公告刊登的日期起計過往十年內擁有最少五年在環境監測與審核範疇的經驗;
12.3 第12.2點所指的經驗必須符合以下任一規定:
a)倘競投者為公司,第12.2點所指的經驗由競投者直接取得;或
b)倘競投者以合作經營方式參與投標,第12.2點所指的經驗由佔競投者組成百分比60%或以上的合作經營成員直接取得。
12.4 招標實體亦可接納僅符合第12.2至12.3點所規定之要求的競投者參與投標,但若競投者最終獲判予“飛灰存放區的環境監測與審核”服務,則必須於合同簽訂之日前符合第12.1點的規定。
13.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11號至11號D郵政大樓地下,環境保護局;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星期四)下午五時正。
14.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11號至11號D郵政大樓11樓,環境保護局;
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星期五)上午十時正。
根據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投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開標。
15. 查閱投標案卷之地點、時間及取得投標案卷副本之價格:
地點: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11號至11號D郵政大樓10樓,環境保護局;
時間:辦公時間內;
價格:$1,000.00(澳門幣壹仟元整)。
16. 評標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評審共分兩個部份:
——第一部份——“服務方案”之評審按照下列的標準評審:
評審標準 | 比重 |
a)競投者在環境監測與審核範疇的經驗 | 52% |
b)服務質量保證之計劃 | 18% |
c)環境監測數據分析及處理之計劃 | 16% |
d)環境審核及提供建議之計劃 | 14% |
“服務方案”的評分(以100%計) | 100% |
——第二部份——“投標價格”之評審:
競投者在“服務方案”的評分獲得50%或以上,方可進入“投標價格”的評審,倘競投者在“服務方案”的評分少於50%,其投標書將被淘汰。“投標價格”的評審標準為價適最優,是以獲開標委員會接納且已進入“投標價格”評審的投標書之平均價格作為“合理價格”。競投者建議的投標價格與該合理價格的差距越小(無論多於或少於),則得分較高。相反,若差距越大,則得分較低或為零分。
——競投者之總得分=“服務方案”之評分×0.5+“投標價格”之評分×0.5
17. 投標書及其組成文件須以澳門特別行政區之任一正式語文編製。
18. 附加的說明文件:由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五日至截標日止,競投者可前往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11號至11號D郵政大樓10樓,環境保護局,以了解有否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一七年二月二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譚偉文
環境保護局通過以審查文件方式,為以下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人員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的公告已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八日第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現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准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11號至11號D郵政大樓地下,並於本局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七年二月六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譚偉文
運輸基建辦公室為填補以下空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定,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澳門羅保博士街1-3號國際銀行大廈26樓運輸基建辦公室,並於本辦公室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七年二月八日於運輸基建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蔣祺
1. 判給實體:行政長官。
2. 進行招標程序的實體:交通事務局。
3. 招標名稱:供應及安裝路口綜合偵測系統。
4. 標的:合同標的旨在為交通事務局於指定地點供應及安裝路口綜合偵測系統,相關系統集衝紅燈違規偵測、超速違規偵測、車流量數據採集、車牌號碼識別、車型分類、車輛速度捕捉等功能於一身。工作中包括原有衝紅燈設備的拆除、新設備的供應、安裝、測試、保養及項目執行過程中所須進行的一切工作;工作同時須於指定地點供應及安裝視頻監察設備,以及編制圖則方案。
5. 投標書的有效期:投標書的有效期為九十日,由公開開標日起計,可根據招標方案的規定延期。
6. 底價:不設底價。
7. 工作期:最長為360(三百六十)日。
8. 臨時擔保:$1,062,000.00(澳門幣壹佰零陸萬貳仟元正),以現金存款、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方式提供予澳門特別行政區。
9. 確定擔保:為擔保合同之履行,獲判給者須提供判給總價金的5%(百分之五)作為確定擔保,以現金存款、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方式提供予澳門特別行政區。
10. 投標者資格:
1)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並從事與招標項目相關的業務的自然人商業企業主;
2)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從事上款所述業務的公司;
3)不接納投標者以合作經營合同形式參與競投。
11.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六樓交通事務局公共關係處。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星期二)下午五時正。
12.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五樓,交通事務局會議室。
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星期三)上午九時三十分。
(根據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所預見的效力,投標者或其合法代表應出席開標儀式,以便對其所提交的投標書可能出現之疑問予以澄清。)
13. 查閱案卷及取得案卷副本之地點、時間及價格:
查閱案卷地點: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六樓交通事務局公共關係處。
取得案卷副本地點:澳門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3字樓或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地下交通事務局服務專區。
時間:自招標公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當日起至開標的日期及時刻止的辦公時間內。
價格:每份為$500.00(澳門幣伍佰元正)。
14. 評審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如下:
1)價格——佔40%;
2)系統設備的技術特性及規格——佔50%:
3)工作期——佔4%;
4)投標者背景——佔6%:
其中,價格採用下述方法進行得分計算:
40 × Pmin ÷ P
上式中P代表每個投標者的報價;Pmin代表所有報價中的最低報價。
其中,工作期採用下述方法進行得分計算:
4 × Dmin ÷ D
上述中D代表每個投標者所報的工作期;Dmin代表所報的工作期中的最短工作期。
14.1 於投標者的總分中,如“系統設備的技術特性及規格”不能達到38分,投標書將不予考慮。
15. 附加說明文件:
由刊登作澄清及補充說明文件的公告之日起至公開開標之日期及時刻止,投標者可前往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六樓交通事務局公共關係處,了解有否上述附加說明文件。
16. 投標者必須嚴格按照本招標案卷的要求編制及提交投標書,同時須特別注意招標方案第19條所述之投標書的不接納情況,如出現有關情況時,投標書將不被接納。
二零一七年二月二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林衍新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之規定,現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以填補下列交通事務局行政任用合同人員之空缺:
上述開考的通告現張貼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六樓交通事務局行政及財政處告示板,以及本局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以供查閱,遞交報考申請之期限為十日,自本公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算。
二零一七年二月九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林衍新
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於經濟局——局長 戴建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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