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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14/201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二)項、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澳門電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八條第三款及第九條第四款,以及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羅銳榮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兼任制度擔任澳門電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的委任,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五日起續期一年。

二、獲委任人士的職務報酬由該公司股東會訂定。

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九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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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201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二)項、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澳門電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八條第三款及第九條第二款,以及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陳子慧及孫家雄以兼任制度擔任澳門電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的委任,分別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五日及二零一七年四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二、獲委任人士的職務報酬由該公司股東會訂定。

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九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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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丁雅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