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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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01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行政長官辦公室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975,900.00(澳門幣玖拾柒萬伍仟玖佰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行政長官辦公室一項金額為$975,900.00(澳門幣玖拾柒萬伍仟玖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柯嵐;

委員:辦公室顧問陳秀玉;

委員:政府總部輔助部門行政技術輔助廳廳長劉軍勵;

候補委員:政府總部輔助部門物料供應暨財產處處長陳君慧;

候補委員:政府總部輔助部門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劉景峰。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九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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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01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304,700.00(澳門幣叁拾萬肆仟柒佰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一項金額為$304,700.00(澳門幣叁拾萬肆仟柒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丘曼玲,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司長秘書Isabel Narana Xete,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顧問高級技術員區玉玲代任;

委員:一等高級技術員倫紹發,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顧問高級技術員陳靜代任。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九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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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201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225,000.00(澳門幣貳拾貳萬伍仟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一項金額為$225,000.00(澳門幣貳拾貳萬伍仟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丁雅勤,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辦公室顧問林浩然;

委員:司長秘書陳巧兒;

候補委員:辦公室顧問何樹榮;

候補委員:司長秘書蘇秀雯。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七年一月三日。

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九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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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201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保安司司長辦公室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230,000.00(澳門幣貳拾叁萬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保安司司長辦公室一項金額為$230,000.00(澳門幣貳拾叁萬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張玉英,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辦公室顧問何浩瀚;

委員:首席高級技術員梁佩欣;

候補委員:司長秘書李嘉儀;

候補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賴東生。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九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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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201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524,700.00(澳門幣伍拾貳萬肆仟柒佰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一項金額為$524,700.00(澳門幣伍拾貳萬肆仟柒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葉炳權,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劉玉葉;

委員:司長秘書潘惠賢;

候補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鄧勵芳;

候補委員: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梁美仙。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三日。

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九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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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201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256,400.00(澳門幣貳拾伍萬陸仟肆佰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一項金額為$256,400.00(澳門幣貳拾伍萬陸仟肆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張翠玲,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辦公室顧問黃文傑;

委員:辦公室顧問曾惠斯;

候補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李少娟;

候補委員: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吳明建。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九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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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201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行政會秘書處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35,700.00(澳門幣叁萬伍仟柒佰元整);

在該秘書處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行政會秘書處一項金額為$35,700.00(澳門幣叁萬伍仟柒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秘書長柯嵐;

委員:法律及行政輔助廳代廳長李惠茹;*

委員:行政、財政及資訊處代處長江妙霞;*

候補委員: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馮婉玲;

候補委員:首席技術輔導員石碧珠。*

* 請查閱:第76/201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九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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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201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警察總局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453,300.00(澳門幣肆拾伍萬叁仟叁佰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警察總局一項金額為$453,300.00(澳門幣肆拾伍萬叁仟叁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辦公室協調員趙汝民;

委員:資源管理廳廳長陳思敏;

委員:一等技術員容國健;

候補委員:首席技術輔導員楊丹青;

候補委員:首席技術輔導員李甄妮;

候補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林文鋒。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九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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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丁雅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