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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83/2016號行政長官公告

按照中央人民政府的命令,行政長官根據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一六年六月十四日通過的關於利比亞局勢的第2292(2016)號決議的中、英文正式文本及以該決議各正式文本為依據的葡文譯本。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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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第2292(2016)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2016年6月14日第7715次會議通過

安全理事會,

回顧第1970(2011)、第1973(2011)、第2009(2011)、第2040(2012)、第2095(2013)、第2144(2014)、第2174(2014)、第2213(2015)、第2214(2015)和第2278(2016)號決議規定、修改和重申的對利比亞的軍火禁運,

回顧第2259(2015)號決議歡迎2015年12月17日在摩洛哥斯希拉特簽署了《利比亞政治協議》,認可支持民族團結政府為利比亞唯一合法政府並應設在的黎波里的2015年12月13日《羅馬公報》,重申安理會支持全面執行《利比亞政治協議》,並表示它決心為此支持民族團結政府,

重申對利比亞的主權、獨立、領土完整和國家統一的堅定承諾,

再次嚴重關切利比亞境內宣佈效忠伊拉克和黎凡特伊斯蘭國(伊黎伊斯蘭國)(又稱達伊沙)的恐怖主義團體的威脅不斷增加,與伊黎伊斯蘭國有關聯的團體在增加,以及與基地組織有關聯的其他恐怖主義團體和個人仍在那裏開展活動,為此回顧第2253(2015)號決議規定的各項義務,

回顧安理會第2178(2014)號決議,特別是該決議第5段,表示關切外國恐怖主義作戰人員進入利比亞可加強衝突烈度、延長衝突時間和增加衝突複雜性,對這些人員的原籍國、過境國和旅途國構成嚴重威脅,

深切關注利比亞境內的武器和彈藥存放不安全並出現擴散,包括違反有關武器禁運把武器彈藥移送給武裝團體,由此構成威脅,破壞利比亞和該區域的穩定,着重指出國際社會協調支持利比亞和該區域處理這些問題的重要性,

關切不遵守武器禁運走私非法武器和相關物資行為致使利比亞局勢出現惡化,着重指出安理會對通過海上、陸地或空中途徑違反武器禁運的行為感到關切,還對這些武器和相關物資被在利比亞境內活動的恐怖團體、包括伊黎伊斯蘭國使用表示關切

歡迎2016年5月16日在維也納發表公報,確認利比亞的正規軍隊和安全部隊有必要加強它們之間的協調,敦促它們迅速開展工作,以根據《利比亞政治協議》建立統一的指揮,在利比亞領土上協調打擊達伊沙和聯合國指認的恐怖主義團體,着重指出,民族團結政府已表示打算向第1970(2011)號決議所設委員會(委員會)提交有關的武器禁運豁免請求,以購置必要致命武器和物資,在利比亞各地反擊聯合國指認的恐怖主義團體和打擊達伊沙,

回顧1982年12月10日《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所體現的國際法提出了適用於海洋上的活動的法律框架,

重申安理會在第2278(2016)號決議中向民族團結政府提出的請求,即任命一名聯繫人,在接獲委員會請求時向委員會通報情況並提供與委員會工作有關的以下相關信息:政府掌控的安全部隊的結構、統籌購置程序、用於安全存放、登記、維修和向政府安全部隊分發軍事裝備的基礎設施和培訓需求,強調民族團結政府在國際社會支持下控制和安全存放武器的重要性,

申明民族團結政府可根據第2174(2014)第8段提交豁免申請,以便向它掌控的國家安全部隊供應、銷售或移送武器和相關物資,包括彈藥和零配件,用以打擊在利比亞境內活動的伊黎伊斯蘭國(又稱達伊沙)、宣誓效忠伊黎伊斯蘭國的團體、勝利陣線和其他與基地組織有關聯的團體,促請第1970(2011)號決議第24段設立的委員會迅速根據它的規則和程序審議這些申請,

申明,根據第2095(2013)號決議第10段,向民族團結政府供應非致命軍事裝備和向它提供技術援助、培訓或財務援助,在只是用於保障安全或協助民族團結政府和它掌控的國家安全部隊開展解除武裝工作時,可不事先通知委員會和獲取委員會批准,

注意到1973(2011)號決議第24段設立的、任務經第2040(2012)號決議修改的專家小組依照第2213(2015)號決議第24(d)段提交的最後報告和報告中的結論和建議,特別是專家小組關於在加強措施後仍經常發生違反武器禁運行為的報告,

注意到歐洲聯盟理事會2016年5月23日決定把歐洲聯盟海軍地中海索菲亞行動的任期延長一年,並在其任務中增列其他支助工作,包括在利比亞沿岸公海上執行聯合國的武器禁運,

銘記《聯合國憲章》規定安理會負有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的首要責任,

重申安理會認定一切形式和表現的恐怖主義是對和平與安全的最嚴重威脅之一,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 譴責違反有關武器禁運把武器和相關物資運入或運出利比亞、包括運給利比亞境內的伊黎伊斯蘭國和其他恐怖團體的行為;

2. 敦促會員國根據《聯合國憲章》規定的義務和國際法(包括國際人權法、國際難民法和國際人道主義法)規定的其他義務,採用一切手段消除恐怖行為對國際和平與安全造成的威脅;

3. 決定,為了消除利比亞境內未獲安全存放的武器和彈藥和武器彈藥的擴散構成的威脅,授權會員國在這一特殊和特定情形下,在本決議通過之日後的12個月內,為確保嚴格執行對利比亞的武器禁運,在與民族團結政府進行適當協商後,自己或通過區域組織,在沒有不當拖延的情況下,在利比亞沿岸的公海上,對那些它們有合理理由認為直接或間接違反經第2009(2011)號決議第13段、第2095(2013)號決議第9和10段和第2174(2014)號決議第8段修訂的第1970(2011)號決議第9和10段的規定裝載武器或相關物資出入利比亞的船隻,進行檢查,但條件是這些會員國誠意做出努力,在按第3段進行檢查前,先獲取有關船旗國的同意,並促請上述船隻的所有船旗國配合這些檢查;

4. 授權自己或通過區域組織按第3段進行檢查的會員國,視情在全面遵守國際人道主義法和國際人權法的情況下,採取一切與特定情形相稱的措施來進行這一檢查,敦促進行這一檢查的會員國在進行檢查時不造成不當延誤或不當地妨礙航行自由;

5. 授權自己或通過區域組織採取行動的所有會員國,並決定所有這些會員國,在發現經第2009(2011)號決議第13段、第2095(2013)號決議第9和10段和第2174(2014)號決議第8段修訂的第1970(2011)號決議第9和10段所禁止的物項時,應予以沒收和處置(例如銷毀、使其無法使用、儲存或移交給原產國或目的地國以外的其他國家處置),還重申,安理會決定所有會員國都應配合這些努力;授權自己或通過區域組織採取行動的會員國在進行檢查過程中收集與裝載這些物項直接有關的證據,並敦促自己或通過區域組織採取行動的會員國避免損害海洋環境或危及航行安全;

6. 申明本決議第3、4和5段提供的授權只適用於軍艦和由國家擁有或運行並得到適當批准的、只被政府用於非商業用途而且有相關明確標誌並可以做出相應辨認的船隻進行的檢查;

7. 特別指出,這些授權不適用於享有國際法規定的主權豁免的船隻;

8. 申明,第4段提供的授權包括在徵得港口國同意後讓船隻及其船員前往適當港口以便於進行處置,申明第4段的授權包括在檢查過程中視情在全面遵守國際人道主義法和國際人權法的情況下,採取一切與特定情形相稱的措施沒收第3段所述物項;

9. 申明本決議提供的授權只適用於利比亞沿岸公海上的走私非法武器和相關物資的行為,不應影響會員國根據國際法擁有的權利或義務或責任,包括《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的權利或義務,其中包括船旗國在其他任何情況下對它在公海上的船隻享有專屬管轄權的一般原則,尤其指出本決議不應被視同訂立習慣國際法;

10. 決定,自己或通過區域組織採取行動的會員國或會員國通過它採取行動的區域組織在按照上文第3段進行檢查時,應迅速向委員會提交初步書面報告,特別是說明檢查的理由、為徵得船旗國同意做出的努力、檢查的結果以及是否獲得合作;如果發現禁止移送的物項,則這些會員國或區域組織要在晚些時候,向委員會提交後續書面報告,提供檢查、沒收和處置的相關細節和移送的相關細節,包括對物項進行描述,說明其來源和預定目的地(如果初次報告中沒有這些信息);委員會將已進行檢查一事通知接受檢查船隻的船旗國,指出會員國有權就本決議內容的執行書面致函委員會,並鼓勵專家小組同根據本決議規定的授權行事的會員國交流相關信息;

11. 鼓勵會員國和民族團結政府與委員會和根據本決議規定的授權採取行動的會員國和區域組織交流相關信息;

12. 秘書長在接獲反恐執行局的意見後,與分析支助和制裁監測組和第1973號決議設立的專家小組密切合作,在30天內提交報告,說明伊拉克和黎凡特伊斯蘭國(伊黎伊斯蘭國)(又稱達伊沙)招募的和加入它們的外國作戰人員和有關個人、團體、企業和實體對利比亞及其鄰國、包括在利比亞沿海構成的威脅;

13.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Resolution 2292 (2016)

Adopted by the Security Council at its 7715th meeting, on 14 June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