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6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氣體商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八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32/2016。

澳門氣體商會

會章

第一章

名稱、宗旨、會址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氣體商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Comércio das Gás de Macau”,英文名稱為“The Association Commerce Gas of Macau”(簡稱ACGM)。

第二條——本會之宗旨:

一)維護從事氣體相關行業業界之權益;

二)建立及推行全面之氣體供應市場運作機制,以提高本地氣體之多元化供應;

三)加強同業間之溝通和交流。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花王堂街5號D長樓大廈地下,並由應屆理事會負責選定。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和義務

第四條——凡在澳門地區註冊並從事氣體供應服務行業之商號包括氣體供應商、氣體運輸商、氣體市場推廣及氣體供應代理商等性質業務之公司,得申請成為會員。

第五條——入會之申請須填具申請表,並由理事會負責審核和批准。

第六條——倘有下列情況,經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即行喪失會員資格:

一)經法庭宣佈為破產者;

二)被法庭裁定犯有刑事或商業罪行者;

三)作出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者;

四)已完全停止其廣告業務運作者;

五)違反會章逾期欠交會費者。

附則:

一)會員違反本會會章將按情況作如下之處理:

口頭或書面警告;

暫時終止其會員權利;

革除會籍。

二)因第五款中被取銷會籍者,可在重新繳交新會員之入會基金及清繳所欠會費後,同理事會申請恢復會員資格。

第七條——會員權利

一)有選舉權及被選權;

二)向本會提出諮詢及索取有關資訊;

三)參與本會所舉辦之活動;

四)出席會員大會及參加討論與表決。

第八條——會員之義務:

一)共謀本會會務之發展;

二)支持及協助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三)繳付入會基金及年費;

四)出席會員大會;

五)遵守理監事會議及會員大會之決議;

六)遵守本會章程。

第三章

組織、結構及行政

第九條——本會之架構如下:

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上述之組織成員,任期為叁年,期滿改選,可連選連任。

第十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構;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及副秘書長若干名,由理監事會提名,並由會員大會通過產生;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會員大會之召開,須以超過半數會員出席方為有效;

五)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及監事會意見;

六)若有超過三分之二會員人數或按理監事會聯席之書面要求,可召開會員特別大會,處理非常事務;

七)會員大會或會員特別大會之工作由主席一人及秘書一人執行;

八)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的職權:

一)通過、修改會章;

二)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

三)審議及通過由理事會提交的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聽取監事會的意見。

第十二條——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下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名、理事若干名,但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三條——理事會的職權:

一)由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並處理日常會務;

二)理事長須制訂會務工作計劃;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三)審議會員會籍事宜;

四)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

五)代表本會簽訂法律文件;

六)可按會務需要,聘請名譽會長及顧問;

七)可邀請專業人士參與專責委員會,協助會務工作。

第十四條——監事會:

監事會由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名,但總人數必須為單數組成,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五條——監事會的職權:

一)可列席會務會議,監督理事會的運作;

二)審核本會帳目;

三)向會員大會提交意見報告。

第四章

本會收支

第十六條——本會之收入為:

一)入會基金;

二)年度會費;

三)贊助及其他收入收費標準由應屆理事會釐定。

第五章

解釋及修改

第十七條——本章程之解釋權及修改權由會員大會負責。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八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保安業聯誼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四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31/2016。

澳門保安業聯誼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

中文名稱:“澳門保安業聯誼會”。

第二條——本會為一非牟利團體

宗旨:

1. 聯繫有關保安業界在澳人員;

2. 愛國、愛澳、愛教精神,服務社群;

3. 推動及聯繫社會業界及舉辦各項聯合活動;及

4. 文字出版、印刷、分發。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街464-B號東華新邨7座,閣樓A室。經會員大會議決,會址可以遷移。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本會之會員:

1. 會員——(A)凡屬於保安業界之工友歡迎加入本會,於填妥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即可成為會員。

(B)凡由本會兩位會員推薦介紹並填妥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即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經理事會推薦並由會員大會通過,本會得聘請對貫徹本會宗旨貢獻之同工成為名譽會長或名譽顧問。名譽會長或名譽顧問無投票權或被選權。

第六條——會員之權利:

1. 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 建議、監督及參與會務之權利;

3. 參與本會活動及享有一切會員之福利。

第七條——會員之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及有關決議;

2. 為促進本會的目標而作出貢獻;

3. 繳交入會費及年費;

4. 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第八條——會員退會必須以書面提交理事會。

第九條——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有損會譽之行為者,得由理事會視其情節之輕重,分別予以勸告、警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第三章

會員大會

第十條——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其職權如下:

1. 制定或修改會章;

2. 選舉會員大會成員;

3. 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4. 審查及通過理事會之工作報告及經認可核數師結算帳目。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設會長或主席壹名,副會長或副主席三名,秘書壹名,每三年改選壹次,得連選連任。

第十二條——會長或主席對外代表本會,對內提供政策,屬理事會的權限主持會員大會,並可參加理事會及協調本會工作。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可以由以下方式召集;

1. 由理事會召集;

2. 由三分之二會員聯名要求召集;

3. 召集會員大會之規定,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書面掛號信簽收方式通知會員,並在內容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之召開須有過半數會員出席,該會議方視為有效,倘法定人數不足,會員大會將於通告指定之時間一小時後舉行,視之為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議均視為有效,決議取決於出席者之絕對多數票通過,但有關修改本會章程需經理事會提案,且有出席者四分之三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五條——解散法人或延長存續期之决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才可决議實施。

第四章

理事會

第十六條——理事會為本會之會務執行部門,理事會由七名至十三名單數成員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設理事長壹名,副理事長壹名;秘書壹名;財務兩名(司數、司庫各壹名)及常務理事二至八名,每三年改選壹次,得連選連任。

第十七條——理事會通常每月召開例會壹次,討論會務,如有必要,可由理事長隨時召開特別會議。

第十八條——理事會之職權為:

1. 制定本會的工作計劃;

2. 領導及維持本會之日常會務,包括行政、財務、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

3. 審理會員資格。

第五章

監事會

第十九條——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部門,監事會由五名成員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設監事長壹名,副監事長壹名,監事三名,每三年改選壹次,得連選連任。

第二十條——監事會每年最少開會一次,並向會員大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監事會之職權為:

1. 監察理事會之運作及財務狀況;

2. 提出改善會務及財務及財政運作之建議;

3. 成員有權列席理事會會議,但監事會成員在會議中無表決權。

第六章

經費、內部規章及修改會章

第二十二條——本會經費來源於會費、捐贈、捐獻或其他收入。

第二十三條——本會設內部規章,訂定各級領導架構及規範轄下各部門組織,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細則等事項,有關條文由理事會制定。

第二十四條——本會章程如有未盡善之處,經理事會提案,得按章程規定進行修改。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濠江旗袍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三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70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濠江旗袍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第一條——本會定名:

中文名稱為“澳門濠江旗袍協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Cabaia“Hou Kong”de Macau”。

第二條——本會地址:澳門黑沙環第三街1號二樓。

第三條——宗旨:

(1)傳承及推廣旗袍文化,在澳的發展;

(2)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

(3)本會為非牟利團體。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認同本會宗旨及章程,對旗袍有認識者,可申請加入,但必須經理事會通過,方可正式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1)有選舉和被選舉權;

(2)對本會之會務擁有建議、批評及諮詢權利;

(3)遵守本會之章程及決議;

(4)積極參與本會各項活動;

(5)按時繳納入會會費;

(6)享受本會內設施。

第六條——會員連續兩年不繳納會費者,則作退出論處理。

第七條——會員因違反本會章程及損害本會聲譽,經本會理事會討論及審議後,情節輕者,先給予勸告;嚴重者,則除名處分。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本會實行民主集中制。設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最高權力機關是會員大會,上述各權力機關之任期為兩年,若再獲選可連任,次數不限。

第九條——會員大會:

(1)制定及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領導機構成員;

(3)審議理事會工作和財政收支報告;

(4)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條——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設會長一名、副會長兩名。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至少提前8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會議舉行的地點必須在澳門。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召開時,若時間到達而出席人數不足,則可延遲半小時開始。及後,則以當時出席人數多寡為準,繼續進行會議,所表決事項有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十三條——理事會為本會日常事務之執行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兩名,秘書長一名,財政一名,理事六名,成員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第十四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之運作,查核賬目及提供有關意見。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三名,成員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第四章

修章

第十五條——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五章

消滅

第十六條——解散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第六章

經費

第十七條——經費的來源:

(1)會費收入;

(2)政府資助及社會的贊助與捐贈。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三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華人兒童發展研究學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三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69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華人兒童發展研究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華人兒童發展研究學會”,英文名稱:“Chinese Society for Research in Child Development”,簡稱“CSRCD”。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東21社會科學學院3樓3001。可通過理事會決議更改地址。

第三條——宗旨:本會為非牟利機構,由中國澳門和大陸地區、港台地區等各界從事教育相關工作的學者、研究者組成的學術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法規以及相關政策進行非營利性活動。宗旨是為了進一步了解青少年兒童在成長過程中的問題,促進澳門以及大中華地區兒童及青少年的健康成長,推動亞洲以及全世界在兒童成長方面的溝通交流,為制定兒童成長政策提供學術建議。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凡承認本會宗旨及章程的團體和個人,有加入本會的意願,其申請經理事會審核,通過後均可成為本會團體會員或個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

(一) 凡本學會會員,均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以及表決權。

(二)會員均有參加學會活動的優先權。

(三)會員享有會員大會、理事會等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六條——會員義務:

(一)遵守學會章程,執行學會決議,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

(二)按期繳納會費,完成學會交於的各項工作,積極宣傳和參加學會各項活動。

(三)會員享有會員大會、理事會等賦予的其他會員義務。

第七條——會員退會:會員如欲退出學會,應以書面形式通知理事會,并繳納所欠本會的會費。會員如果不繳納會費或者不參加本學會活動超過兩年以上,則視為自動退會。

第三章

機構組織和職責

第八條——組織構架:本會由下列機構組成: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九條——學會核心職位為會長、副會長、理事長、監事長以及秘書長。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理事會成員及監事會成員任期均為三年,每三年進行換屆選舉,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條——機構職責: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理監事成員及決定本會工作計劃;由會員大會推選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及選出若干名理事組成理事會及選出若干名監事組成監事會;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召開方式可以傳統會議模式,也可以通過網絡會議方式,至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二)理事會為本會最高執行機構,需提交報告及執行會務工作,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長一人,及理事若干人組成,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三)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主要職權為監察會員大會和審核本會財政狀況,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長一人,及監事若干人組成,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召開:

(一)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可以召開大會,但章程就該數目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如行政管理機關應召集大會而不召集,任何會員均可召集;

第十二條——換屆選舉:

(一)換屆選舉將成立選舉委員會,最終由選舉委員會討論決議。

(二)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成票。

第四章

財政制度

第十三條——本會經費來源:會費、捐贈、企業自主、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四條——本學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的發展,不得挪為他用。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本章程及本會自獲得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條——本學會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成票。

第十七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其他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及經會員大會全體社員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

第十八條——本會終止前,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剩餘財產及其他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十九條——本會經向社團管理機構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二十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理事會。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福昇藝苑曲藝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三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71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福昇藝苑曲藝會

章程

一、定名;會址:

第一條——定名:中文:“澳門福昇藝苑曲藝會”。

第二條——會址:澳門和隆街82號保豐大廈壹樓B座。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的團體。

二、宗旨:

第四條——本會宗旨為廣結喜愛曲藝、歌唱人士,推廣曲藝文化,並以歌唱、曲藝演唱表演來豐富市民的文娛生活等。

三、組織架構:

第五條——會員大會是由所有會員組成並設會長一名,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架構,其職權是定出會內工作方針及由大會投票取得決定所有議程。

第六條——理事會是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並設理事長一名。職務為執行會內行政及財務工作。

第七條——監事會亦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並設監事長一名。職務為監督各項會務工作的進行。

第八條——以上會員大會會長、理事會、監事會等成員任期為三年,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可連選連任。

第九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壹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四、權利與義務:

第十條——本會歡迎對曲藝、音樂、歌唱有興趣的人士參加,條件為須通過大會審批。

第十一條——因由會員造成對本會不利者可終止其會籍,但須通過會員大會審批。

第十二條——會員的義務:本會舉辦的活動,會員應主動參加及協助。

第十三條——會員的權利:參加本會活動,享有選舉及被選舉的權利。

五、經費:

第十四條——本會經費源於收取會員少量會費或政府資助。

第十五條——本會章程若有未善之處,可由會員大會決議修改,但其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解散法人,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創維劇社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三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72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創維劇社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創維劇社”。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一非牟利組織,宗旨為發展推廣演藝事業;探索追求潮流動向;制作高質劇目;及多辦有益於社會及普羅大眾的活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東望洋新街29號誠昌大廈6樓B座。

第二章

組織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會員大會授權理事會審查及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1)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2)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1)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2)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會員大會主席的職能主要是主持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在外事活動時是本會的代表。

(4)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會議,由主席主持,日期由上一次會員大會決定。會員大會須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5)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1)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根據會員大會所制之方針及決議展開各項工作。

(2)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1)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2)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1)本會收入來自會費,私人及公共機構之捐贈與贊助。

(2)本會之一切責任認可必需由會員大會主席、理事長或財務其中兩人聯名簽署方為有效。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藥理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四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74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藥理協會章程

第一條

(名稱和會址)

(一)本會中文名為“澳門藥理協會”;中文簡稱為“藥協”;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e Farmacologia de Macau”;英文名為“Macau Pharmacology Association”。

(二)會址設於澳門路環荷花圍12-78A號海蘭花園一區2座紫荊閣4樓D。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 :

(一)致力發展藥理相關技術及應用,提升藥物的研發至生產上之階段,推動藥物企業的產業化。

(二)積極聯繫本地與海外各大專院校、學術團體,透過舉辦不同類型的教育課程、研討會及講座,或與相關國際企業合作,參加國際有關藥理學各項會議,促進相互間技術的合作及交流,提升藥理學術研究的多元發展。

第三條

(會員的資格、權利與義務)

(一)凡本澳具備相關專業學歷或經驗的人士,認同及遵守本會章程,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批准並按規定繳納會費者,方為會員。

(二)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被選舉權以及提出建議及異議的權利;參加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須向理事會提出書面通知。

(三)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一切決議;貫徹本會宗旨、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的費用;維護及不得作出任何有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

(四)凡會員不遵守本會章程,影響本會聲譽及利益,經理事會通過及會長簽署確認後,得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四條

(組織及職權)

(一)本會組織機關為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二)會員大會:

(1)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可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及重要事項;決定各會務工作;審查、批准理事會的財務報告和工作報告以及監事會的年度報告;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2)由全體會員組成,設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及秘書一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3)主席負責處理本會各項會務。副主席協助會長工作。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4)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理事會召集並由主席主持大會。經主席、理事會理事長、監事會監事長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時,即可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5)應於開會前不少於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向會員發出具有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的召集書。會議當日出席人數不足一半時,於召集書所指時間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人數多寡,亦可召開會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會員大會決議時除另有法律規定外,須獲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贊成方為有效。

(三)理事會:

(1)為本會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會內日常行政運作;計劃會務發展,編製年度活動報告及財務執行報告;決定會員的招收或除名;處理日常會務及賬目管理。

(2)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有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3)理事長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對外代表本會,對內負責領導及協調本會工作。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若理事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理事長暫代其職務。

(4)理事會議由理事長召集,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會議必須過半數之成員出席方為有效,除特別規定外,決議須由出席者之過半數通過作出;如表決票數相同,以理事長所作之票為決定票。

(四)監事會:

(1)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對會務及財務管理作出意見;審核本會年度活動報告及財務執行報告。

(2)監事會由三名成員組成,其中一名擔任監事長的職務。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3)監事會議由監事長召集,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會議必須過半數之成員出席方為有效,除特別規定外,決議須由出席者之過半數通過作出;如表決票數相同,以監事長所作之票為決定票。

第五條

(經費)

(一)經費來源為會員會費、贊助或捐款、政府資助、其它合法收入。

第六條

(章程修改)

(一)本章程解釋權及修改權屬會員大會,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修改章程的議決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或以上贊同票通過方為有效;如屬解散法人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方為有效,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第七條

(附則)

(一)本會自註冊成立日起開始運作,其存續期不受限制。

(二)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自然教育暨推廣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四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75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自然教育暨推廣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節

本會定名為“澳門自然教育暨推廣協會”,葡文名為“Natureza Educação e Promoção Associação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Nature Education and Promotion Association”,英文簡稱“MNEPA”。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節

本會乃以自然為師、以人為本的非牟利團體,冀透過宣傳與推行環境教育學習活動和體驗活動,包括舉辦戶外活動、講座、工作坊、研討會、協助出版大自然教育的教材、教具或其他出版品,推廣認識自然、分享自然的教育理念,促進大眾對大自然的瞭解,培養大眾關愛社區環境的情操和技能。

第三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永添街22號永添新邨二期4樓AP。經理事會決議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內遷址。

第二章

組織

第四節

本會的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第五節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可通過和修改本會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理事會成員及監事會成員以及決定各會務工作。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一名,負責會員大會的主持工作。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如屬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如屬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六節

理事會為本會會務的執行機構,負責管理本會會務。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理事兩名或以上,但其成員總人數須為單數。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和協調本會各項工作,理事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會決策時,須經半數以上成員通過方為有效。

第七節

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督機構,負責監督理事會的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開支,行使法律及本章程所規定的其他職權,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並向會員大會提交報告。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及監事兩名或以上,但其成員總人數須為單數。

第八節

按會務的需要,理事會可邀請有關專業人士擔任名譽職務或顧問,任期由應屆理事會決定。

第九節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長負責,並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召集書內會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各領導架構每三年重選,連選可連任。

第三章

會員

第十節

本會會員分正式會員及贊助會員兩種:

一、 正式會員:凡熱心於從事自然環境教育和培訓活動、擁有相關學科背景、願意協助辦理教育及推廣工作,經兩位正式會員推薦者,填寫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正式會員。

二、 贊助會員:贊同本會宗旨、有行為能力,填寫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贊助會員。

上述會員名冊應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一節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二節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十三節

正式會員享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贊助會員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第十四節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繳納會費和維護本會聲譽與利益之義務。

第四章

經費及會計

第十五節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本會收入包括會員會費、捐贈、籌募以及任何在理事會權限範圍內的其它收入。

第十六節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節

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依照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相關法律規定補充之。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電子競技及互聯網科技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四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6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6/ASS檔案組第72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電子競技及互聯網科技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電子競技及互聯網科技協會”。

第二條——本會之會址:澳門氹仔金利達花園4座7樓AC。經理事會決議後,本會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地點。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機構。本會受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民法典》之規定及本章程所管理。

第二章

宗旨

第四條——本會宗旨為電子競技及互聯網科技有興趣人士提供交流平台,普及電子競技互聯網科技知識,推動澳門電子競技運動的發展,讓廣大市民對電子競技活動有更深入的瞭解,並開展國內與澳門電子競技的文化交流,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社會安定、經濟繁榮做出貢獻。

第三章

會員、權利和義務

第五條——會員

凡有意加入本會,均可向本會申請,經理事會審批和核准後,方得成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會員之權利

1. 參加會員大會並享有投票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亦可參與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服務和享有會員福利。

2. 擁有自願退會權,但須以書面形式向理事會申報。

第七條——會員義務

1. 遵守本會的章程、會員大會之決議和理事會之決定。

2. 對本會舉辦之合法活動,作出支持及協助。

3. 不得作出任何損害本會聲譽之言語和行動。

4. 本會會員如損壞本會聲譽,得由理事會給予警告和暫停其會員資格,特別嚴重者,得由理事會決議終止該會員會籍。

第四章

組織

第八條——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的職責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每年召開一次。須至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通知會員,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2. 本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長一名。會長負責領導會務,主持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法人代表。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當會長出缺時代行其職務。

3. 制定或修改章程,審議重要決議,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4. 選舉或罷免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

5. 商議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工作計劃及重大事項。

6. 審議理事會和監事會工作報告。

7. 解散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條——理事會的職責

1.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召開會員大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並向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

2. 全面正確地實施會員大會決議。

3. 提出拓展會務的計劃。

4.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並提出今後工作安排。

5. 提出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報告。

第十一條——監事會的職責

1. 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關,監督理事會工作,查核本會之財產及編製年度監察活動報告。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

2. 督促理事會的日常工作。

3. 審議本會財務預算和決算報告,並簽署意見書。

4. 對本會財務運轉情況進行監察,並適時提出建議。

5. 對本會領導和部門工作實行監督。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二條——經費

本會經費主要來源是會員的會費;政府或社會人士的資助;籌募、捐贈及其他合法收入。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四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兒童遊樂文化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七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6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6/ASS檔案組第73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兒童遊樂文化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兒童遊樂文化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u Kids Amusement and Culture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促進及推廣本澳兒童身心健康成長發展,透過設備訓練兒童的腦部及身體機能,啟發兒童的多元化才能,推廣親子活動的重要性,灌輸正面社會訊息予兒童。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關閘騎士馬路63-69號文創園4樓C座。如有需要,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七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生態環境保育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九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6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6/ASS檔案組第74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生態環境保育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社團中文名稱為“澳門生態環境保育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Conservação Ecológica e Ambiental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Association of Ecological and Environmental Conservation ”,英文簡稱為“MAEEC”,屬非牟利環保社團(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宗旨

肩負推動澳門生態環保及保育的責任。

第三條——會址

本會設於澳門氹仔嘉樂庇總督馬路780號茵景園地下C,經理事會議決批准,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特別行政區內任何地點。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資格

(一)一般會員:凡年滿18歲,對生態環保及保育有興趣之人士,填寫及提交入會表格,經理事會通過,並繳交會費後,即可成為本會之會員。

(二)榮譽客席會員:凡協助本會在專業、生態保育及環境保護工作等方面具推動作用,並提高本會聲譽之專業人士,由理事會任一成員提名,經理事會通過邀請。

第五條——會員權利

(一)有出席會員大會的權利。

(二)在會員大會上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在會員大會上有投票權。

(四)對本會之會務提出建議或異議。

(五)可參與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

(六)有退出本會的自由。

第六條——會員義務

(一)出席會員大會。

(二)必須遵守會章及會員大會通過之決議。

(三)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四)必須按時繳納會費,方可享受會員權利。

(五)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之言行。

(六)任何會員未經理事會決議及同意,不能以本會名義參加任何政治活動。

第七條——處分

本會會員如嚴重破壞本會聲譽或作出任何有損害本會利益之行為,應由理事會給予警告,若擔任職務者,可撤銷其職務,嚴重者經會員大會通過,可終止其會籍。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組織機構

本會的組織機構包括: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決策權力機構,具有制定和修改會章,選舉及任免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決定本會性質及會務方針。

(二)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參與組成,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員大會的出席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員人數的二分之一,若無法達到二分之一,則一小時後進行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少,都可召開會議。

(三)會員大會由理事會進行召集;亦可應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的聯名要求而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或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四)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及副主席各一名,以得票最多者任主席,次之副主席,在會員大會上即席選出,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唯主席只可連選連任三屆。

A.主席負責為主持會員大會。

B.當主席缺席時,由副主席代行其職責。

(五)在會員大會上,所提議案需由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贊同票,方能通過生效。未能出席之會員,可憑有效的委託證明委託其他會員進行投票。

(六)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是本會的執行機構,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並可根據大會制定的方針及理事會的決議,開展各項會務活動和接納新會員。理事會對外代表本會。

(二)理事會由五名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及理事三名,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唯理事長只可連選連任三屆。

(三)理事長及其委託人才有權代表本會發表意見。

(四)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會議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為有效。理事會會議應知會監事長,由監事會派代表列席會議,決議須獲出席成員之絕對多數贊同票,方能通過。如遇票數相同時,理事長可多投決定性一票。

第十一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工作,並向會員大會報告。

(二)監事會為一監察機構。所有監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向外發表意見。

(三)監事會由三名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及監事兩名,每屆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唯監事長只可連選連任三屆。

第十二條——顧問

理事會可按會務需要,邀請若干名社會知名人士擔任顧問,任期與應屆理事會一致。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三條——(一)本會經費來源為會員的會費及其他合法收入。

(二)本會亦可接受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款。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本會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第十五條——本會章程如有未盡善處,由會員大會修改或依照澳門現行法律規範執行。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九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東方書畫會

Associação de Pintura e Caligrafia Macau Oriente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已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八日成立,其章程存放於本處第02/2016/Ass檔案組內,編號為2號,其章程內容見附件。

澳門東方書畫會

Associação de Pintura e Caligrafia Macau Oriente

Macau Orient Painting and Calligraphy Association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定為“澳門東方書畫會”。

葡文名稱定為“Associação de Pintura e Caligrafia Macau Oriente”。

英文名稱定為“Macau Orient Painting and Calligraphy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安仿西街125號美華閣10樓D座。

第三條——澳門歷來是東西方文化藝術的交匯點,本會通過書畫藝術的學習與研究;以達至互相推廣和交流學習。從而達至藝術上的提高及團結和友誼。

第四條——本會為一個非牟利機構,宗旨為以澳門書畫藝術人士組織,團結藝友,促進藝術的普及與探求真善美的藝術事業,並以澳門為平台,弘揚藝術文化。面向內地、香港、臺灣、東南亞、葡萄牙及海外世界各地,在藝術文化交流中發揮紐帶和橋樑作用,使全世界華洋人等對藝術文化的瞭解和認同。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凡對各文化藝術愛好者,不論國籍、年齡、性別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為會員。

第六條——入會者須填寫一份入會申請表,繳交一吋半,半身相片兩張,由本會會員二人介紹,經理事會通過方為正式會員。

第七條——會員之權益與義務:

1. 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 享受本會所辦之福利、康樂事業之權利。

3. 有遵守本會會章及決議之義務,並積極維護本會對外的聲譽,不做有損本會的行為。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本會之組織機構如下:

a. 會員大會;

b. 理事會;

c. 監事會。

第九條——(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並每年舉行一次,其職權如下:

1. 制定及修改會章;

2. 選舉領導機關成員;

3. 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工作計劃;

4. 審查及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由一名會長、副會長二名所組成。會員大會總數須為單數。由會員代表大會以投票方式選出,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必須舉行一次平常會議,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由理事會以書面通知各會員召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四)會長負責對外代表本會推動本會宗旨,加強對外的友誼與交流,對內領導理事會進行會務、副會長協助會長推廣各項會務。

第十條——(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理事會成員須單數,由會員代表大會投票方式選出七名至十一名之會員代表大會成員擔任理事會成員,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負責本會的行政管理會務執行及工作開展。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常務理事若干人,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

(三)理事會協助會長執行各項會務工作,設下列各部:

1. 秘書;

2. 總務部;

3. 財務部;

4. 會計部;

5. 書畫研究部;

6. 陶瓷研究部;及

7. 公關聯絡部。

第十一條——(一)監事會成員須單數,由會員代表大會以投票方式選出三至五名之會員代表大會成員擔任監事會成員,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負責監察理事會工作。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名、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

第十二條——本會之組織(包括會長、理事長、監事長及各部領導之任期均為三年),任職期內有嚴重失職或有重大損害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開會決議(理事會超半數)則有權暫停其職務,另選適合者接任,會員大會須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方得通過決議。

第十三條——為推進會務、提高聲譽,因此本會將聘請有名望之社會賢達藝術家、專家出任我會之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書畫藝術顧問等。

第四章

會議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會議可分為平常會議及特別會議。會員大會平常會議每年舉行最少一次,其工作為審議,討論及表決帳目。如有需要時,會員大會主席及副主席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召開會員大會,由理事會以書面通知會員出席大會。包括:當屆會員大會主席及副主席、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均為當然代表。如會員大會未能按議程完成工作,則主席有權休會。

第十五條——上述會議,除法律規定外須有一半以上人數出席方得開會,經出席人數半數以上同意,其決議方生效力。有關修改本會章程、解散或延長本會存續期之決議,必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四章

經費

第十六條——永久會員一次過繳納基金及會費澳門幣300元,會員入會繳納入會基金澳門幣100元,每年繳納會費澳門幣30元。

第十七條——本會各項經費由會員基金費或捐獻,贊助撥充;全部收支帳目由理事會審核,每年向會員公佈。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八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趙魯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影視文化推廣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四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73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章

第二條——(會址)

澳門水坑尾街258號百老滙中心3樓AA3室。經理事會批准,本會會址可遷往任何地方。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廣濟慈善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起,存放於本署4/2016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29號,該慈善會修改章程內容載於本證明書之附件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澳門廣濟慈善會

章程修改

澳門廣濟慈善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Caridade Macau Kuong Chai”,英文名稱為“Charity Association Macao Kuong Chai"(以下簡稱“本會"),聲明修改本會章程全文如下:

第一條

名稱

中文名:澳門廣濟慈善會;

葡文名:Associação de Caridade Macau Kuong Chai;

英文名:Charity Association Macao Kuong Chai。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南灣馬統領街32號廠商會大廈1樓A、B、C及D座。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慈善團體,透過舉辦各項慈善活動及講座,加深青少年對慈善活動的認識及興趣,積極參與社會各項慈善活動,培養更多愛國愛澳力量,將澳門慈善公益推向更新層次,宏揚助人濟世精神。

第四條

會員

凡願意以慈善為本,遵守本會會章,維護本會宗旨,積極參加社會慈善公益活動,經理事會審查批准,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

會員之權利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1)參與制定每年慈善計劃;

2)選舉和被選舉為本會各機關之成員,以及參與會員大會並作出表決;

3)向本會提出各項符合本會宗旨的建議;

4)檢閱本會之賬簿、會員名冊及本會登記章程之權利,但必須事先向理事會提出合理申請,並經理事會三分二之理事同意後,由理事會安排適合時間查閱;

5)參與本會舉辦之各種慈善活動。

第六條

會員之義務

會員承擔以下義務:

1)擁護及履行本會之各項決議,不可作出有損本會聲譽之行為和言論;如有破壞本會聲譽之行為及言論者,經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後,有權終止其會籍;

2)遵守本會章程;

3)繳納本會內部規章規定會費;

4)出席會員大會之平常及特別會議;倘會員缺席會員大會會議多於兩次,經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後,可被終止其會籍;

5)各機關之成員均有義務出席其所屬機關之會議;倘各機關之成員每年在其所屬機關之會議出席率少於51%,經理事長及監事長聯議通過後,可被解任其所屬機關成員之職位;

6)依期繳納入會費及會費;凡自動退會、欠交兩年會費或終止會籍者,其入會費不得退回;

7)任何會員不得以本會名義參加任何政治活動及向外發出任何聲明及意見,但經理事會決議同意者除外。

第七條

組織

1)本會之組織架構包括:

a)會員大會;

b)理事會;

c)監事會。

2)各機關成員的任期均為三年,任期屆滿後得連選連任,不限次數。

第八條

會員大會

1)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之權力機關。

2)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由會員大會選出。

3)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會長主動召集;特別會議得應理事會之要求或應一半以上會員之要求而召開。

4)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5)於下列之任一情況大會均視為有效召集:

a)第一次召集時,最少一半會員出席;

b)第一次召開時間已屆,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之召開時間,屆時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6)會員大會之職權為:

a)通過年度工作計劃預算及工作報告、年報和會計報表以及理事會或監事會之提案;

b)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決議;

c)審議及議決上年度工作報告及賬目報告;

d)對本章程作出解釋;

e)修改本會章程;

f)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成員;

g)通過對違章及損害本會聲譽之會員作出適當的處理;

h)法律及本章程另有規定者。

7)除法律及本章程另有規定外,決議以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通過。

8)會員大會在投票決議任何事項遇有票數相同時,會長擁有最終決定權。

9)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九條

理事會

1)理事會為本會之執行機關,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由理事會負責日常會務運作。

2)理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理事及秘書若干名,由會員大會選出。

3)理事會之職權為:

a)執行會員大會的一切決議;

b)對入會會員進行審查及批准;

c)制定理事會及會員內部規章,並交由會員大會通過;

d)協調本會開展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籌措本會活動經費;

e)制作年度工作計劃預算及工作報告、年報和會計報表;

f)訂定入會費及每年的會費金額;

g)下設臨時小組以執行日常會務;

h)對違章之會員的處理適當作出建議,並交予會員大會決定,但不妨礙本章程第六條第五款之規定。

i)為推動及發展會務,得議決通過敦聘社會賢達或資深會員擔任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會務顧問等職務,以指導本會會務工作;

j)法律及本章程另有規定者。

4)理事會在投票決議任何事項遇有票數相同時,理事長擁有最終決定權。

第十條

監事會

1)監事會為本會之監督機關。

2)監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由會員大會選出。

3)監事會之職權為:

a)對年度工作報告及帳目提出意見;

b)查核本會之財產;

c)監督本會章程之落實;

d)制定監事會內部規章,並交予會員大會通過;

e)對違章之會員的處理適當作出建議,並交予會員大會決定,但不妨礙本章程第六條第五款之規定;

f)法律及本章程另有規定者。

4)監事會在投票決議任何事項遇有票數相同時,監事長擁有最終決定權。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來自入會基金、年度會費、贊助、捐贈或其他收入。

第十二條

本會解散或結束

在解散後本會所有資產會捐給其他之慈善機構。

第十三條

附則

本章程未有規範之事宜均依澳門現行法律處理。

第十四條

會徽

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黃顯輝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茲證明本文件共4頁與存放於本署“2016年社團及財團文件檔案組”第1/2016卷第5號文件之“Clube Internacional de Senhoras de Macau”章程原件一式無訛。

Anexo

Novos Estatutos Parciais do Clube Internacional de Senhoras de Macau

Artigo segundo

O Clube Internacional de Senhoras de Macau terá a sua sede em Macau, na Avenida da Praia Grande, n.º 409, Edifício «China Law Building», 21.º andar.

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莊慶嘉


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

召集書

依照法例及本中心章程,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將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星期五)上午十一時正,在位於上海街175號中華總商會7字樓,中心總辦事處演講廳召開社員大會平常會議,議程如下:

1. 通過是次會議議程﹔

2. 通過2016第1次社員大會會議記錄;

3. 由理事會主席引介2017年度工作計劃及由理事長引介2017年度財務預算;

4. 各社員對2017年度的工作計劃及財務預算進行討論並作出表決﹔

5. 其他事項。

根據本中心章程第十九條第二項,屆時若出席者不足法定人數,大會將於上述指定時間一小時後,即進行第二次召集,屆時無論出席社員的人數及其代表的股份多少,會議均為有效。

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

大會主席 徐偉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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