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8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三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親子家庭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六年七月一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090/2016。

澳門親子家庭協會

英文名稱為“Macau Parents and Children Association”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性質及存續期

本社團中文名為“澳門親子家庭協會”。

英文名稱為“Macau Parents and Children Association”,簡稱為“親子會”(下稱本會)。

本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註冊為非牟利社團。由成立日開始生效,存續期不設限。

第二條——宗旨

(一)增進澳門各階層家庭的聯繫及社會責任,共創愛國愛澳愛家,提供一個互助互愛的交流平台。

(二)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希望透過舉辦不同類型的活動讓家庭成員聚首一堂,當中包括聚會、比賽、慈善義賣、興趣班、探訪活動、旅行、籌款活動、特別活動等等。

(三)本會致力透過報章、電視、電台、親子活動及展覽活動等渠道宣揚親子活動的資訊,推廣親子教育及其重要性,以增進家庭和諧、改善家長與子女間的溝通以及夫妻關係;藉著與家長分享管教子女的經驗和心得,提昇家長對親子教育模式的認知及思維。

第三條——地址

會址設於澳門河邊新街17-19號利高大廈4C,並在有需要時可遷往本澳其他地方及設立分區辦事處。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資格

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人士,經由理事會審核認可,在繳納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權利和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六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構;

(二)會員大會負責通過、修定本會會章;選舉和任免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審查、通過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通過會務方針和工作計劃;

(三)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秘書一人;

(四)會員大會任期三年,可連任;

(五)會員大會每年會召開一次會議。

第七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之最高執行機構;

(二)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制定會務工作計劃,完成日常會務工作;

(三)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名,財務一名,常務理事若干名,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

(四)理事會任期三年,任滿連選得連任。

第八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機構;

(二)監事會負責監察會員大會決議之執行,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就其監管活動編制年度報告和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三)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常務監事一人;

(四)監事會任期三年,任滿連選得連任。

為推進會務,經理事會提名表決,可邀請社會賢達擔任本會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會務顧問等。

第九條——大會之召集

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條——修改章程

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一條——解散法人

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二條——本會財政來源包括會員所繳交之會費及年費,會員定期或非定期性之捐獻,以及將來屬本會資產有關之任何收益。

第十三條——本會得接受政府、機構、社團及各界人士捐獻及資助,但該等捐獻及資助不得附帶任何與本會宗旨不符的條件。

第十四條——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將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定。

二零一六年七月一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青少年粵劇文化藝術發展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六年七月四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092/2016。

澳門青少年粵劇文化藝術發展協會

章程

第一章

會名、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會名:中文名稱:澳門青少年粵劇文化藝術發展協會。

第二條——會址(中文):澳門騎士馬路63-69號678文創園4A。

第三條——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經費來源於會員經費、社會熱心人士贊助、政府資助;旨在推廣本澳青少年參加粵劇文化藝術活動,提高青少年對粵劇文化的了解,培養青少年粵劇愛好者,為傳承粵劇文化藝術而努力;並舉辦交流演出,提升青少年粵劇愛好者的藝術水平。

第二章

會員權利及義務

第四條——本會接受個人會員申請加入,凡持有澳門居民合法身份證件,對粵劇文化藝術愛好者,承認會章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批准,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的權利:

A. 參加會員大會;

B. 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C. 有參加本會舉辦的文化藝術活動的權利;

D. 享受會員的同等待遇。

第六條——會員的義務:

A. 遵守章程及執行決議;

B. 繳納會費;

C. 推動粵劇文化藝術的發展。

第七條——會員有違反本會章程及從事有損本會榮譽及影響本會推動粵劇文化藝術發展行為,本會對當事人可採取以下處分:

A. 忠告;

B. 書面警告;

C. 開除會籍。

第三章

全體會員大會

第八條——全體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全體會員大會每年召開平常會議一次,至少8天前通知召集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容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每屆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總成員必須是單數,任期三年,三年期滿在新一屆會員大會經選舉可連任。

第九條——全體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如有特別需要,經十分之一會員提議,經理事會批准可召開特別會議。

第十條——全體會員大會的職能:

A. 審議理事會、監事會及財務工作報告;

B. 選舉及通過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

C. 通過會員大會的重要決議;

D. 修改章程需經出席大會成員四分之三贊成;

E. 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續期之決議,在獲全體會員四分三之贊同票。

第四章

理事會組織

第十一條——理事會為本會之執行機構,由若干名理事成員組成,成員組成數量為單數。

第十二條——理事會任期為3年,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第十三條——由理事會自選出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

第十四條——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若有需要可以由理事長召集理事會議。

第十五條——理事會的職能:

A. 執行全體會員大會的決議,理事會的決議以多數人的意見通過。

B. 管理會務工作及制定工作計劃及預算。

C. 提出召開會員大會召開的建議及議程內容。

D. 理事會召開會議需提前通知理事會成員,決議則以出席者之多數通過。

第五章

監事會組織

第十六條——監事會由全體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

第十七條——監事會互選產生監事長1名及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成員必須單數。

第十八條——監事會的職能:

A. 審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B. 審核財務報告;

C. 監督理事會的工作執行。

二零一六年七月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建造業施工人員互助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73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建造業施工人員互助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建造業施工人員互助協會”,中文簡稱為“建工互助會”,英文名稱為:“Macao Mutual Aid Association for Construction Workers in Construction Industry ”。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為促進勞資雙方合作交流提供平臺,通過《勞動關係法》保障外地僱員的合法權益,改善外地僱員在澳門的工作及生活質素。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慕拉士前地120-122號永堅工業大廈2樓E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遵從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有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有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一帶一路高等教育交流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七月一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78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一帶一路高等教育交流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中文名為:澳門一帶一路高等教育交流協會,簡稱:澳門一帶一路高教會。

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e Intercâmbio do Ensino Superior “Uma Faixa, Uma Rota” de Macau,簡稱:A.I.E.S.U.F.U.R.M.。

英文名為:Macau Association the Belt and Road Higher Education Interchange,簡稱:M.A.B.R.H.E.I.。

第二條——會址設於澳門祐漢市場街88號康樂新村第五座地下AR,在適當時得按照理事會決議將會址搬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點。

第三條——組織性質:社團組織,澳門合法的非牟利機構,受澳門法律管轄保護,其一切活動均遵守澳門的法律、法令和有關條例之規定。

第二章

宗旨

第四條——宗旨:本會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愛國愛澳。響應國家推行絲綢之路經濟帶和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即一帶一路,推廣和研究一帶一路與葡語系國家在文化、經濟貿易等領域的關聯。促進澳門與國際之間高等教育的交流,推廣高等學術研究,推動民間和大學教育以至大學研究與國際接軌,並支持澳門學生負笈國際高等學府進修和研究,同時亦吸引國際高等學術人才到澳門訪問交流和留澳發展。

第五條——為貫徹前項所述之宗旨,本會將開辦各類型的講座、會展、交流、工作坊及出版刊物等工作和活動。

第六條——本會另設內部章程,規範理事會轄下的各部門組織,本會會員享有法定之各項權利及義務,即會員享有選舉權及被選權,出席大會會議,對會提出意見,參加本會活動等權利。以及遵守會章,繳付入會費、年費及為本會的發展和聲譽作出貢獻等義務。未履行上述義務、違反會章或損害聲譽者,經理事會討論,可喪失會員資格。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凡年滿十八歲,現就讀、曾就讀、現任教、曾任教高等教育(如大學、學院、同等院社)的人士,支持和認可本會章程。通過申請,均可加入本協會,並成為本會之會員。

第八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每三年進行換屆選舉,本會設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若干人、副會長若干人,任期為三年,經選舉可連任。會長對內領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會長缺席時,由理事長或副會長依次代其職務。會長卸任後授予永遠榮譽會長。

第九條——理事會:本會設立理事會,由理事長一人,常務副理事長若干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常務理事若干名及理事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常務副秘書長若干、副秘書長若干名以單數成員組成,任期三年,經選舉可連任。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年召開若干次理事會,負責研究制定及執行有關會務活動計劃。會議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

二、每屆理事會人數由現屆理事會最後一次會議議決。

第十條——監事會:本會設立監事會,由監事長一人、常務副監事長若干人、副監事長若干人及若干名監事以單數成員組成,任期三年,經選舉可連任,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負責審計監督本會財務及會務活動等有關事務。會議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

第十一條——其他名銜:本會設創會會長、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永遠名譽會長、名譽會長,榮譽顧問、名譽顧問、顧問若干人。

第四章

會員大會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的召集: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召集會員大會必須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形式通知,召集書上須載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會議之議程;有五分之一的會員為合法的目的有權要求召集會員大會。如會議當日出席人數不足,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亦可召開會議。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決議及權限:一般決議應取得絕對多數票通過,方能生效,其權限:

一、修改本會章程,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選舉和通過本會的一切重要決議;

三、審議通過每年的工作報告、財務報告、明年預算;

四、解散應有四分之三的全體會員通過視為有效。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經費來源:本會為不牟利社團,經費可接受澳門政府資助、本會成員和社會各界人士的合法捐助及會員會費。

第十五條——會徽

二零一六年七月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北區紅酒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七月一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79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北區紅酒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北區紅酒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Vinho da Zona Norte de Macau”,英文名稱為:“The Wine Association of Macau Northern District”。

第二條

宗旨

為促進澳門北區紅酒文化發展,加強紅酒業者之間的交流,有效配合本澳多元化產業發展,凝聚澳門北區紅酒愛好者。

第三條

會址

會址:澳門黑沙環第二街68-76號文豐樓地下D,E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年滿十八歲,並經一位會員介紹可申請入會,由理事會批准通過方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其權利與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可參加本會舉辦之活動和享有會員福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三的贊同票。

(五)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內部規章,有關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均屬會員大會。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最少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由會長或理事長負責召集,根據會務需要可不定期召開,每年最少舉行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決議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最少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負責召集,根據會務需要可不定期召開,每年最少舉行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決議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六年七月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國際文化產業協會(澳門)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七月一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76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國際文化產業協會(澳門)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國際文化產業協會(澳門)”,英文名稱為“International Cultural Industries Association (Macao)”。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積極促進澳門與世界各地的文化及多媒體的合作與交流;積極多方位、多形式的開展並推動澳門的社會文化發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地址設於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691號富澤園9D。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協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議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成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六年七月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福建華僑聯誼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七月一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77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福建華僑聯誼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及性質

本會定名為“澳門福建華僑聯誼會”,英⽂為“Macao Fujian Overseas Chinese Friendship Association”(以下簡稱為“本會"),本會是以澳門福建民眾籍鄉親為主體在澳門成立的非牟利團體。

第二條

宗旨

本會設立之宗旨為:

1. 促進、組織、團結僑民之人士及各界友好愛祖國、愛澳門、愛家鄉、為國家及社會之建設和發展作出貢獻,積極支持和配合澳門政府依法施政;

2. 促進居澳福建僑民與國內、國外的鄉親之間就經濟、文化、教育、旅遊、體育等方面的交流;

3. 協調會員間的和睦關係,團結鄉親,促進鄉誼;

4. 以不牟利為原則,舉辦、協辦及支持各類慈善活動及事業,惠及會員,鄉親及其他社會有需要人士。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涌河新街建華大廈第6座8樓D。經會員大會通過,會址可以遷移至本澳其他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的福建僑民,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準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及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六年七月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基督教濠光堂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六年七月一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6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6/ASS檔案組第39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基督教濠光堂

會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基督教濠光堂”,英文名稱為:“Hou Kwong Christian Church”。

第二條

會址

會址設於澳門氹仔飛能便度街649號A華南新邨華富苑地下Z座。

第三條

性質

1. 本會為一非牟利之基督教團體。

2. 本會經費由會員自由奉獻及各界熱心人士奉獻。

第四條

存續期

本會不設存續期。

第五條

信仰及宗旨

本會以基督信仰為本,教導聖經真理、傳揚福音、領人歸主、牧養信徒、聯絡會員及開辦教育、慈惠及社會服務等工作,完成耶穌基督所付託之使命為宗旨。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

會員資格

1. 本會會員數目不限。

2. 凡在本會領受水禮或堅信禮的信徒,即成為本會會員。

3. 本會接納在其他純正信仰教會受洗之信徒申請轉會成為本會會員。

第七條

會員之責任及權利

1. 會員須遵守本會之章程。

2. 出席本會主日崇拜及其他聚會並領受聖餐。

3. 會員有自由奉獻本會經費之義務。

4. 凡領受成人水禮或堅信禮的會員有選舉權及表決權,而十八歲或以上的會員還有被選舉權。

5. 凡觸犯政府法例而被定罪,經本會規勸,仍不肯認罪悔改者;又或是違背主訓,經本會多次規勸,終久不肯悔改者,經會員大會通過可被開除會籍。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八條

架構

本會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九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組織。會員大會設主席及書記各一名。

2.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指出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3. 會員大會出席人數須滿居澳會員總人數二分之一,會議方為有效。

4. 會員大會休會期間,會務交由理事會處理。

5. 特別會員大會得由理事會召開,或由十名以上會員聯名要求召開之,召集方式與會員大會相同。

6. 會員大會之權責如下:

a. 審議及通過理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財政報告及監事會之意見書。

b. 選舉及任免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每屆任期為兩年,連選可連任,惟不能連任超過三屆。

c. 審議及通過被舉薦按立的候選人(牧師或執事)。

d. 通過本章程的修改。

第十條

理事會

1. 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2. 理事會由三至七名單數成員組成。

3.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書記各一名。

4. 理事會會議須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方為有效。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

第十一條

理事會之職責

1. 每年製定財政預算及結算並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2. 制定本會的事工策略及發展方向,參與推動及協助策劃佈道和福音預工,團契牧養、教導、敬拜及行政等事宜,推動本會發展。

3. 開設銀行帳戶,包括往來戶口、儲蓄及定期等。

4. 代表本會簽署買賣合約、租約、銀行戶口或政府公函等文件,亦可按需要委託他人代簽。

5. 有權購買、租借或出售不動產,以進行本會的事工,並取得任何形式的銀行信貸、借款及設定按揭等。

6. 有權代表本會接受捐助或捐贈,以進行本會的事工;並可向政府或有關部門或辦事處申請補助金、援助或資助,以進行推廣教育、慈善事務等服務社區的工作。

7. 聘請及解僱本會職員(傳道同工及幹職人員),包括訂定薪酬、福利及工作範圍等。

8. 向會員大會建議修改或增刪本會章程。

第十二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

2. 監察理事會之運作。

3. 審查本會的財務情況及週年財務報告。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三條

章程修訂

本會章程修訂權交由會員大會決議,而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得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四條

解散

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二零一六年七月一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樂同體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六年七月五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6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6/ASS檔案組第40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樂同體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澳門樂同體育會,中文簡稱:樂同;葡文名稱:Lok Tong Associação Desportiva de Macau,葡文簡稱:Lok Tong;英文名稱:Lok Tong Sport Club Macau,英文簡稱:Lok Tong。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機構。宗旨:推動本澳文娛體育運動愛好者之間的交流和聯繫,培養市民對文娛體育運動的興趣,並積極參與各類比賽。

第三條

會址

本會設於澳門馬場東大馬路華茂新邨11樓AC座,經理事會同意可更改會址。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認同本會章程,贊同本會宗旨,對文娛體育運動有興趣之人士,經申請登記,由理事會審核批准,在繳納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本會會員。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之言行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五條

會員之權利

1. 有權參加會員大會。

2. 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 有權參與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及享有本會提供的福利。

4. 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5. 有權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及監督。

第六條

會員之義務

1. 遵守本會會章。

2. 維護本會的信譽及權益,積極支持和參與本會的活動。

3. 本會架構之領導成員須積極履行任內之職責。

4. 繳交會費。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

組織

本會組織機關設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八條

選舉和任期

本會組織之架構成員在會員大會中以個別提名,以不記名投票和簡單多數票方式選出,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九條

會員大會之組成及權限

1. 會員大會屬全體會員參與,是最高權力機關,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人;會員大會每年召開最少一次。在必要的情況下或應不少於三分之二會員聯名,亦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2. 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3.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或延長本會存續期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4. 會員大會職權為:

a)制定及修改會章。

b)審議每年會務報告及財務報告。

第十條

理事會之組成及權限

1. 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秘書一人及理事若干人,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設立多個文娛體育項目小組。

2. 理事會職權為:

a)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b)規劃和組織本會之各項活動。

c)招收會員。

d)理事長領導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分工負責會務工作,理事長外出或因事缺席而未能履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處理會務。

e)本會有法律效力和約束力的文件和合約,由理事長或經理事會委託之成員代簽。

f)凡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及違反本會章程之會員,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十一條

監事會之組成及權限

1. 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及監事若干人,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

2. 監事會職權為:

a)負責監督理事會之運作。

b)審查理事會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c)監事會平常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由監事長主持。

第十二條

榮譽會長、名譽會長、顧問之設立

經理事會建議,本會可聘請社會賢達、熱心人士為本會之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和顧問。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三條

本會之收入

本會之收入如下:

1. 會員會費。

2. 團體、企業或熱心人士捐贈。

3. 政府資助。

4. 募捐。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

補充法律

本會為非牟利機構,本章程未盡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第十五條

會徽

二零一六年七月五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英國皇家特許土木工程測量師學會

(澳門區)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名稱社團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6年《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檔案組1/2016號第1號文件第1至8頁,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英國皇家特許土木工程測量師學會(澳門區)”,英文名稱為“Chartered Institution of Civil Engineering Surveyors (Macau Region)”,英文簡稱為“ICES (Macau Region)”。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新口岸北京街126號怡德商業中心10樓。

第三條

簡介

土木工程施工對世界經濟發展極為重要,數以百萬計人員受雇于這行業。土木工程施工令各國發展、創造以及保持其基建的開發和增值。

沒有土木工程行業,就沒有清潔食水、交通系統、排汙設施、空調、照明以及電力;人類在這變化的環境中便會顯得無能為力了。

土木工程測量師在施工每一時期均擔當著重要角色。由構思到設計,由招標到管理-結算-爭議解決,由維修到運營,每一階段土木工程測量師均發揮其影響力。通過他們的技巧和能力,土木工程測量師能降低施工期工程計劃的風險。這不單貢獻於建造公司或土木工程測量師的客戶,還能消除不必要的時間、資源以及金錢的浪費,起著對行業的持續發展的作用。

第四條

宗旨

推進土木工程測量的科學與藝術,涉及地理空間工程和商業管理土木工程的所有方面的專業性,造福大眾,特別是但不限於維護和推進機構成員的教育標準、能力、實踐和表現。

第五條

任務

學會成立的目的,在於促進土木工程測量專業中關於地理空間工程和商務管理的科學和藝術發展。通過維持和提高會員的教育、能力、實務及操守水準。令社會大眾均可受惠。

第六條

展望

ICES享譽英國土木工程界,被公認為在地理空間工程和商務管理領域上名列前茅的專業學會。ICES力求保持並提升這領先地位。希望透過澳門區,與本土同業共享成果。

第七條

理念

I. 能力與協力

我們信賴自己的資格、能力及專業知識,在工作中承擔了重要責任。這建基於日常中的創新意念、解決問題及持續進步的精神。我們處事持平並公平對待每一人。

II. 開明與信任

我們以開明和積極的態度維護我們的價值信念。我們以靈活性、機敏、激勵以及開放、廣泛溝通的作風帶領著學會的邁進。

III. 可靠、誠實以及正直

通過誠實、謙恭及可靠,我們與在工作中認識的、代表的人士建立了良好關係。我們採取最高的誠信和道德標準。

IV. 學會的管治

學會的運作有賴參與義務工作的會員和職工的付出。我們亦鼓勵會員參與學會將來的發展。

具體是參加理事會以及轄下小組每年多次的會議。

本會的活動依據皇家特許狀按法執行。

第八條

皇家特許狀、附屬法例、條例以及規則

皇家特許狀列明ICES的宗旨,說明了管治架構以及授權ICES制定附屬法例、條例以及規則。特許狀亦列明各種會員級別,授權會員可使用會籍稱謂的英文縮寫。會員遍佈世界各地,均受ICES專業守則規管(ICES Code of Professional Conduct),以確保會員瞭解專業操守的最高標準。專業守則有關資料可向英國總會索取。

會員違反專業守則會受處分,若懷疑有ICES會員違反專業守則,可向英國總會提出投訴。

第九條

機構類別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

第二章

會員

第十條

會員資格

在土木工程測量事業中無論您是否準備您的學業、開展您的事業、支援著或從事這行業多年,願意吸收當今行業知識和有關技巧是專業發展的必要條件。每一會籍級別均為認可從事土木工程測量行業的人士而設。會員需要持續進修。

會員級別、英文縮寫及申請條件如下:

級別

英文縮寫

申請條件

學會會員

並無

年滿18歲或以上,就讀土木工程測量相關課程,網上填寫申請表格

附屬會員

並無

1. 網上填寫申請表格 2. 相片

畢業生會員

GCInstCES

1. 網上申請或推薦人簽署之升級表格 2. 相片 3. 相關畢業證書 4. 申請費用

技術會員

TCInstCES

1. 網上申請或兩位推薦人詳細說明之升級表格 2. 相片 3. 履歷 4. 經驗報告 5. 去年之專業持續發展的記錄 6. 完成及簽發普通、核心及一套專業的能力 7. 任何之前的證書副本可被考慮 8. 申請費用

會員

MCInstCES

1. 網上申請或兩位推薦人詳細說明之升級表格 2. 主要推薦人的表格 3. 相片 4. 履歷 5. 經驗報告 6. 過去兩年之專業持續發展的記錄 7. 完成及簽發普通、核心及專業的能力 8. 任何之前的證書副本可被考慮 9. 申請費用 10. 需經面試審核

資深會員

FCInstCES

1. 網上申請或兩位現ICES資深會員作為推薦人簽署之升級表格 2. 主要推薦人的表格 3. 履歷(1500-2000字) 4. 相片 5. 過去兩年之專業持續發展的記錄 6. 對每位資深會員的簡短陳述 7. 需經面試審核

第十一條

會員權利

I. 參加會員大會以及參與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II. 要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III. 擁有選擇權和被選舉權。

第十二條

會員義務

I. 遵守本會的章程、會員大會之決議和理事會之決定;

II. 按時繳交會費;

III. 不得作出損害本會聲譽之行動。

第十三條

終止會籍

本會會員如嚴重破壞本會名譽,得由理事會給予警告;特別嚴重者得由理事會同監事會議決即時暫停會籍,並由理事會提議,經會員大會通過終止會籍。

第三章

組織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

I. 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關,有權制定和修改章程,選舉和任免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

II.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每年最少召開一次;大會之召集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會列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III. 會員大會必須在超過半數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但如不足半數,可於一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

IV. 會員大會經第二次召集,可由不少於會員總人數四分之一的出席會員組成和召開,並行使會員大會的全部法定職權;

V. 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應不少於五分之一的會員聯名提出,理事會必須召集特別會員大會;

VI. 會員大會的決議必須獲得過半數出席會員的同意才能通過,但澳門法律另有規定的事項除外;

VII. 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VIII. 解散本會或延遲本會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五條

理事會

理事會制定學會整體政策方向,理事會由理事長1位及12位理事組成,當中一位兼任秘書長,一位兼任財務主管,理事會負責學會的各委員會及小組的行政管理。

I. 理事會是本會行政管理機關,向會員大會負責;

II. 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不少於十三名成員所組成,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

III. 理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對外發表意見,但理事長或經理事長授權的成員除外;

IV. 理事會的任期為兩年,連選得連任,但理事長的任期不得連續超過兩屆。

V. 由理事會執行如下綱要:

授權予理事

財務報告

提交年度報告予會員大會

制定五年計劃

VI. 委員會

ICES會員涵蓋多樣建造商務管理和地理空間工程的專門範疇。我們鼓勵會員參與學會的持續發展。會內成立了多個委員會和工作小組,以召集會員討論及推廣土木工程測量專業。

VII. 各委員會宗旨

i. 商務管理實務委員會(CMPC)

商務管理實務委員會代表正在學習以及從事商務管理的人士的利益,以及推廣本專業的優越性。它與其他專業團體保持緊密合作。

ii. 地理空間工程實務委員會(GEPC)

地理空間工程實務委員會代表正在學習以及從事地理空間工程的人士的利益,以及推廣本專業的優越性。

iii. 教育、專業發展及會籍委員會(EPD&M)

教育、專業發展及會籍委員會負責為土木工程測量師建立教育和培訓的標準,通過認可的課程,提供培訓指引,持續專業發展計劃以及一系列培訓課程和實習班。從中建立會籍準則及審核入會申請。

iv. 財務和一般事務委員會(F&GP)

財務和一般事務委員會審理學會的財務運作。

v. 國際事務委員會(IAC)

國際事務委員會統籌國際活動,包括參加國際測量師聯合總會(FIG)活動及推廣學會的海外分會和入會事宜。它亦與其他國際專業機構和學術團體拓展關係。

第十六條

監事會

I. 監事會是本會監察機關,監察理事會的工作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和負責;

II. 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不少於三名成員所組成,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其中包括監事長一名和監事;

III. 監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對外發表意見;

IV. 監事會的任期為兩年,連選得連任;

V. 監事會審核審計報告。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七條

ICES網路

ICES網路協助增進資歷較淺的會員參與其教育、培訓以及就業的發展。

第十八條

本會財政收入

本會財政收入來自會員會費、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款以及相關機構和實體的資助。

第十九條

會費

會員會費的金額由會員大會或經會員大會授權理事會決定。

第二十條

修改權

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

第二十一條

解釋權

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與正本相符

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石立炘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雕塑學會

Associação de Escultura de Macau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六年七月一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091/2016。

第七條——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職權機構,主席團由大會選舉產生,成員包括主席壹名、副主席兩名及秘書壹名組成,每兩年改選壹次,連選可連任。

第七章

幹事會

第十七條——幹事會由三至五名成員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設幹事長壹名,每兩年改選壹次,連選可連任。

第十八條——幹事會之職權為:

(甲)協助執行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的所有決議;

(乙)協助本會之日常會務運作。

二零一六年七月一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Ou Mun Lou Ie Che Wui

Clube de Automóvel Clássico de Macau (em abreviatura: C.A.C.M).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六年七月五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093/2016。

澳門老爺車會

章程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老爺車會”,葡文名稱為“Clube de Automóvel Clássico de Macau(簡稱C.A.C.M)”,英文名稱為“Macao Classic Autosports Club”。

第二條

會徽

本會會徽為: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組織,宗旨為提高澳門本地老爺車組織能更好地推廣老爺車文化,促進澳門老爺車愛好者與外地老爺車愛好者的活動交流。

第四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祐漢新村第四街17號興隆樓地下。如經會員大會決議,可遷往澳門其它地點。

第五條

會員資格、權利及義務

1. 凡獲得本會會員推薦,並需要擁有一輛20年車齡或以上的車輛,及贊同本會章程者,經本會2個或以上架構成員審核通過,即可成為會員。

2. 本會會員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作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

3. 本會會員負有遵守會章程執行決議、積極參與及協助本會舉辦各項活動、繳納會費等義務。

4. 違反本會章程而嚴重損害本會之聲譽及利益,經理事會通過,即被開除會籍。

第六條

組織架構

1. 本會設有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2. 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架構,制定和修改章程,審查及批准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的成員;決定工作計劃和方針。會員大會主席團由會長、副會長及秘書各一人組成,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由理事會召集,並最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通知書上須列明開會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3.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提出建議及處理日常會務。理事會由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人,總數為單數的成員組成,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4.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及定期審查帳目。監事會由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總數為單數的成員組成,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七條

修改章程及解散法人

1. 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2. 解散法人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八條

經費來源

經費來源自會費、會員和熱心人士或機構之捐贈及政府資助等。

二零一六年七月五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União de Beneficência das Associações de Trabalhadores da Comunicação Social de Macau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74號。該修改全部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傳媒工作者組織福利會

章程

第一章

— 範圍及宗旨 —

第一條

(名稱、性質及存續期)

1. 根據本章程,由“澳門新聞工作者協會”、“澳門記者聯會”、“澳門傳媒工作者協會”、“澳門傳媒俱樂部”及“AIPIM — Associação de Imprensa em Português e Inglês de Macau”作為創始成員,以下簡稱“成員”,成立“澳門傳媒工作者組織福利會”,簡稱“傳媒福利會”,葡文名稱為“União de Beneficência das Associações de Trabalhadores da Comunicação Social de Macau”。

2. 本會為一個非牟利的、成員人數不限的永久性法人。其活動範圍為整個澳門特別行政區(以下簡稱特區),受成員大會通過的本章程、內部規章及適用法律所規範。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成員代表四分之三或以上之贊同票。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清平街三號華都大廈三樓B座。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一個非牟利社會服務組織,其宗旨是組織社會保障活動,為成員提供互惠,為本地傳媒工作者建立並發展醫療、藥品及醫院保障體制,促進其福祉,保障其合法權益。

第二章

— 成員 —

第四條

(成員)

在澳門特區合法成立的、贊同並遵守由本會成員大會通過的章程及內部規章,履行入會申請手續並獲得理事會批准的傳媒工作者社團,可成為本會成員。

第五條

(成員的權利和義務)

1. 成員享有以下權利:

a)享有本會機構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b)指定或被指定為成員大會主席團成員;

c)參與成員大會並投票;

d)要求召開特別成員大會;

e)審查本會的帳目及簿冊;

f)要求取得本會活動的資料;

g)針對違反法律、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的決議、行為或疏漏提出申訴;

h)提出建議和批評;

i)參加本會的所有活動;

j)根據本會《醫療援助規章》的規定,享受本會提供的福利待遇。

2. 成員擁有以下義務:

a)遵守由本會成員大會通過的章程及內部規章,並執行本會的決議;

b)參與本會的工作及活動,並促進成員間的互助及友好合作;

c)促進傳媒工作者參與本會工作;

d)通報涉及本會會務的所有事宜;

e)準時繳納會費。

第三章

— 本會的組織和運作 —

第六條

(組織架構)

本會的組織架構為成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同一屆之主席團主席、理事長、監事長分別由不同之成員之代表擔任。

第七條

(成員大會)

1. 成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機構。

2. 各成員派出等額代表出席成員大會。

3. 每位代表擁有一票投票權。

4. 每屆代表任期三年;如在任期內出現代表人員變動,有關成員須以書面形式通知本會。

第八條

(成員大會職權)

成員大會擁有以下職權:

a)選舉及罷免理事會及監事會任職成員;

b)通過本會章程及其修改;

c)通過本會《醫療援助規章》及其修改;

d)通過本會其他內部規章及其修改;

e)通過本會活動報告、資產負債表及帳目;

f)就聘請有助於本會會務之專業人士作出決議;

g)批准本會對本會機構任職成員執行職務時所作行為提出訴訟;

h)制訂本會指導方針並就所有涉及本會宗旨之重大事宜作出決定;

i)就法律或章程未規定屬於本會其他機構職責之事宜作出決議。

第九條

(成員大會主席團)

1. 成員大會由主席團主持;主席團由五至七人組成,其中一人為主席,兩人為副主席,兩人為會議秘書。

2. 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專業資歷最深的副主席代行主席之職。

3. 主席團任期三年,實行成員輪值制,由成員派出代表任職。

第十條

(主席團主席)

主席團主席擁有以下職權:

a)主持成員大會的運作;

b)主持本會機構任職成員就職儀式;

c)批准並簽發主席團文件。

第十一條

(成員大會會議)

1. 成員大會會議在下列情況下召開:

a)每年召開一次,對理事會的活動報告及資產負債表、年度帳目進行審議和投票;

b)每三年召開一次,在通過該屆機構的活動報告及資產負債表、年度帳目後,選舉新一屆機構。

2. 特別成員大會會議在下列情況下召開:

a)應理事會或監事會的要求召開;

b)應半數以上成員要求召開。

3. 召開成員大會須以掛號信的方式,在會議日期前十五日通知成員。

4. 會議通知內容應包括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會議議程。

第十二條

(機構任職成員代表的選舉及其任期)

1. 本會機構任職成員代表由成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任職成員代表連選可連任。

2. 候選人透過提交候選人名單的方式產生,且每個候選人名單必須得到至少兩個成員的書面支持。

3. 理事會任職成員代表不可兼任監事會職務。

4. 機構候選人名單應於選舉日前十四日提交成員大會主席團主席。

5. 在選舉機構任職成員代表的同時,可為機構的每個職務選舉一名候補成員,以在該任職成員代表臨時或長期因故不能履行職務時代行其職務。

6. 當本會任何機構出現半數或半數以上任職成員代表因故不能履行職務時,將對該機構進行重新選舉,選舉產生的新機構的任期為原機構所剩任期。

第十三條

(理事會)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由十五至二十一人組成,總人數必須為單數,透過互選產生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兩名、秘書一名、司庫一名。理事長一職,任何成員其代表只可連任一屆。

第十四條

(理事會職權)

理事會擁有以下職權:

a)管理本會;

b)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或指定一名代表代表本會;

c)執行成員大會決議;

d)向成員大會提交年度活動報告及資產負債表、年度帳目;

e)提交本會發展計劃及建議;

f)籌募經費;

g)根據本會章程規定召集成員大會會議;

h)批准新成員入會申請;

i)履行法律、本會章程及由成員大會所通過之內部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能;

j)經理事會決定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其它地方。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

1. 理事會每兩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會議由理事長召集;或由理事長在其認為必要時召開;或應半數以上成員要求召開。

2. 理事會會議只能在半數以上任職成員代表與會的情況下作出決議。

第十六條

(監事會)

監事會為本會監督機構,由五至七人組成,總人數必須為單數,透過互選產生一名監事長及兩名副監事長。監事長一職,任何成員其代表只可連任一屆。

第十七條

(監事會職權)

監事會具有以下職權:

a)執行成員大會決議;

b)列席理事會會議;

c)定期審查帳目及簿冊;

d)就活動報告及資產負債表、年度帳目提出意見並提交成員大會;

e)就改善本會會務及財政狀況提出建議;

f)履行法律所賦予的其他職能。

第十八條

(監事會會議)

1. 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會議由監事長召集;或由監事長在其認為必要時召開;或應半數以上成員要求召開。

2. 監事會會議只能在半數以上任職成員代表與會的情況下作出決議。

第十九條

(本會經費)

本會經費由以下項目組成:

a)成員所繳納的會費;

b)來自公共或私人機構的捐款、贊助、補貼及其它收入;

c)本會開展活動之相關收入;

d)其他合法收益。

第二十條

(本會會徽)

第二十一條

(章程文本)

本章程以中文和葡文兩種文字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登載。如對章程存疑處之解釋,概以中文為準。

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雋逸研藝社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75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章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馬大臣街63號大昌閣3樓A。

第三章第十條——理事會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理事長一人,財務部長一人,總務部長一人,理事二人,總人數必為單數。

第三章第十一條——監事會由三名成員組成,成員間互選出監事長一人,監事二人。

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亞太傳播交流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72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教職員宿舍S-21大廈9樓E座。

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Associação de Indústria Culturais e Artísticos de Macau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o estatuto da Associação de Indústria Culturais e Artísticos de Macau foi totalidade alterado por documento particular datado de 4 de Julho de 2016, passando o mesmo a ter a seguinte redacção em anexo:

澳門文化藝術行業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中文名稱為“澳門文化藝術行業協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Indústria Culturais e Artísticos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Macao Culture and Art Industry Association”。

第二條——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推動本澳文化藝術發展,團結文化藝術的從業員和愛好者,促進國內外的文化藝術交流,宣揚澳門本地的文化藝術”。

第三條——會址

澳門商業大馬路301號友邦廣場20樓,經理事會同意可更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資格

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成年人士須依手續填寫表格,由理事會審核認可,在繳納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與義務

(一)本會會員享有選舉權、被選權,以及優先參與本會舉辦的活動、獲取本會有關資料和享有本會福利的權利。

(二)本會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 承擔本會任務以及繳納會費的義務。

第六條——其他

本會有權聘請社會知名人士、資深的退任理事、監事及資深會員為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會務顧問、顧問和名譽理事。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七條——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批准理事會之年度帳目和工作報告。

(二)本會會員大會主席團由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組成,由會員大會選任。

第九條——理事會

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且總人數必須為單數。理事長和副理事長由理事會成員選舉產生。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處理日常會務。

第十條——監事會

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名,且總人數必須為單數。監事長由監事會成員選舉產生。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成員任期為三年,可選連任。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會議

(一)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討論及通過理事會所提交的工作報告、年度帳目。

(二)召開會員大會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通知,並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三)會員大會會議需至少半數會員出席才可舉行,若不足規定人數,會議押後半小時舉行,屆時若有三分之一會員出席,則視為合法,議決從出席者過半贊同票取決生效。

(四)會員大會可在會長、理事會、監事會或不少於四分之一的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五)第一次召集會議,過半數會員出席方可議決;否則,會議順延半小時召開,屆時任何決議需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通過,但法律規定特定多數者除外。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三條——本會經濟來源

(一)會員會費;

(二)個人或法人贊助;

(三)其他來源資助。

第六章

章程修改及解散

第十四條——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私人公證員 António Baguinho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4 de Julho de 2016. — O Notário, António Baguinho.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大良同鄉聯誼會

Associação de Amizade e Conterrâneos de Tai Leong

Tai Leong Citizens and Fellowship Association

Certifico, que desde 4 de Julho de 2016 e sob o n.º 7 do maço n.º 1 do ano de 2016, respeitante a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se acham arquivados neste Cartório os estatutos actualizados, em virtude de alteração dos mesmos, da Associação identificada em epígrafe.

Está conforme o original e tem 7 (sete) folhas.

大良同鄉聯誼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會名:

本會中文名稱為:“大良同鄉聯誼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Amizade e Conterrâneos de Tai Leong”,英文名稱為:“Tai Leong Citizens and Fellowship Association”,以下簡稱為“本會”。

第二條——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組織,宗旨為愛國愛澳、廣泛聯繫鄉親,增進鄉親間的友誼和了解、促進鄉親之間的互相關心、互相幫助、溝通信息,並竭誠為鄉親分憂解難,共同為聯誼會作出貢獻。

第三條——會址:澳門特別行政區美基街15-A號二樓。

第二章

修章

第四條——本會章程若有未完善之處,得由理事會提出修改。

會員

第五條——入會資格:

所有順德大良籍的鄉親並認同本會宗旨的人士,均可向本會提出申請,獲理事會審批經登記註冊後,即可成為本會會員(創會會員除外)。

第六條——會員權利:

A. 參加會員大會;

B. 參與本會的各項活動,享有本會所提供之福利;

C. 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D. 對本會會務提建議及意見;

E. 退出本會。

第七條——會員義務:

A. 參與、支援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B. 遵守本會章程並執行本會決議;

C. 推動本會會務和開拓發展;

D. 按時繳交會費及其他應付費用;

E. 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的行動。

第八條——開除會籍:

若本會會員作出有損本會宗旨及如有違反本會章程,有損本會聲譽及利益,或對本會有破壞行動者,由理事會討論,輕者警告,重則經會員大會通過,開除會籍。凡入會兩年以上之會員,不履行會員義務,又不保持聯絡者,本會得暫時中止其會員資格及權利。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九條——本會的組織及職權:

A. 本會由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組成,其領導架構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B. 理事會及監事會的成員是在會員大會選舉產生,選舉形式是以不記名投票並半數以上票數通過。

第十條——會員大會:

A.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具有制定和修改會章,任免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及監事會年度報告。

B.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最少提前15日以雙掛號信及登報召集。會員大會的出席人數,不得少於會員人數之一半,若無法達到半數時,則一小時後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則視之為第二次召集。

C. 會員大會可由理事會同意之下召開,或應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的聯名要求而特別召開。

D. 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三年。會員大會可設名譽會長若干名,由應屆理事會邀請,任期與應屆理事會一致。

E. 會長之職責為主持會員大會;當會長缺席時,由副會長按序代行其職責。

F. 理事會、監事會或由出席會員大會的十分之一會員聯名,均可在會員大會上提出議案。

G. 在會員大會上,所提議案需由出席會員大會會員之絕對多數票贊成,方能通過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H. 修改會章、罷免當屆領導機構之成員、會員大會之決議,均須以出席會員大會之四分之三會員通過。

第十一條——理事會:

A. 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成員人數為五名或以上,其總數目必須為單數;

B.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及理事若干人;

C. 理事會下設常務理事會,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

第十二條——理事會權限及職權:

A. 舉辦、從事各種為達成本會宗旨的必要活動;

B.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C. 依法代表本會對外行使本會擁有的一切權力;

D. 依章召集會員大會,提交當年工作報告與財務決算,並提交下年度財務預算;

E. 批准會員大會,退會及開除會員會籍;

F. 籌設秘書處並領導秘書處工作、僱用其職員,聘請法律顧問和其他顧問。

第十三條——監事會:

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其總數必須為單數。監事會負責監察會務工作情況,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十四條——經費:

本會的主要財政源是會費及社會人士資助。

第十五條——會章:以下為本會會章。

私人公證員 李奕豪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4 de Julho de 2016. — O Notário, Pedro Leal.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順德大良同鄉會

Associação dos Conterrâneos de Shun De de Da Liang de Macau

Shun De Da Liang Natives Association of Macao

Certifico, que desde 4 de Julho de 2016 e sob o n.º 4 do maço n.º 1 do ano de 2016, respeitante a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se acham arquivados neste Cartório os estatutos actualizados, em virtude de alteração dos mesmos, da Associação identificada em epígrafe.

Está conforme o original e tem 6 (seis) folhas.

澳門順德大良同鄉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宗旨及會址

第一條——本會名稱:

中文名為“澳門順德大良同鄉會”;

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os Conterrâneos de Shun De de Da Liang de Macau”;

英文名為“Shun De Da Liang Natives Association of Macao”;

本會乃非牟利團體。

第二條——宗旨:本會宗旨為“熱愛祖國,熱愛澳門,熱愛家鄉,聯絡鄉誼,扶危濟困共謀發展,積極參與澳門與順德的公益事業,作為澳門鄉親與家鄉政府及人民溝通橋樑,為兩地經貿往來,發展作出應有貢獻”。

第三條——會址:澳門特別行政區提督馬路16A號地下B舖。

第二章

會員的資格、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一)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成年人士,須依手續填寫表格,由理事會審核認可,在繳納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二)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有權對本會的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三)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不得作出任何有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五條——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六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大會。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會長兼任會員大會召集人。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會員大會成員每屆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

(二)其職權為: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審理理監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與提案。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會長或副會長召開,最少提前15日以雙掛號信及登報召集。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會員大會的出席人數,不得少於會員人數之一半,若無法達到半數時,則一小時後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則視之為第二次召集。

第七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

(二)理事會可下設若干個工作機構,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工作機構領導及其他成員由任一名理事提名,獲理事會通過後以理事會名義予以任命。

(三)其職權為: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一切會務;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及向其提交工作(會務)報告,及接受監事會對工作之查核。

第八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

(二)其職權為: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稽核理事會之財政收支及檢查一切賬目及單據之查對;審查本會之一切會務進行情形及研究與促進會務之設施。

第四章

經費

第九條——本會為不牟利社團。本會活動經費的主要來源:一是會員交納會費;二是接受來自各方的贊助捐款設立會務基金;三是具體活動籌辦單位的籌款。

第五章

章程修改

第十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的代表通過方能成立。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一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二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私人公證員 李奕豪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4 de Julho de 2016. — O Notário, Pedro Leal.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Clube de Ténis Civil de Macau

Certifico, por extracto, que por documento autenticado em quatro de Julho de dois mil e dezasseis,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e registado sob o número 01/2016 do Maço de Documentos Autenticados de Constituição de Associações e de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e Alterações dos Estatutos, foram parcialmente alterados 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passando o artigo segundo, alínea d) do artigo décimo oitavo, alínea i) do artigo vigésimo primeiro e artigo vigésimo oitavo a ter a redacção constante do documento anexo:

Artigo segundo

O «Clube de Ténis Civil de Macau», em chinês “澳門文員網球會”, mais adiante abreviadamente designado por Clube, fundado em 10 de Agosto de 1926, rege-se pelos presentes estatutos, pelos regulamentos internos que forem aprovados pela direcção e, em tudo o que nele for omisso, pelas leis aplicáveis da RAEM.

Artigo décimo oitavo

A assembleia geral detém a plenitude do poder do Clube, é soberana nas suas deliberações dentro dos limites da lei e dos estatutos e pertence-lhe, por direito próprio, apreciar e deliberar sobre todos os assuntos de interesse para o Clube, competindo-lhe, designadamente:

a) (mantém-se inalterado);

b) (mantém-se inalterado);

c) (mantém-se inalterado);

d) Apreciar e votar os estatutos do Clube e zelar pelo seu cumprimento, alterá-los ou revogá-los;

e) (mantém-se inalterado);

f) (mantém-se inalterado);

g) (mantém-se inalterado);

h) (mantém-se inalterado);

i) (mantém-se inalterado);

j) (mantém-se inalterado);

l) (mantém-se inalterado);

m) (mantém-se inalterado).

Artigo vigésimo primeiro

À Direcção compete:

a) (mantém-se inalterado);

b) (mantém-se inalterado);

c) (mantém-se inalterado);

d) (mantém-se inalterado);

e) (mantém-se inalterado);

f) (mantém-se inalterado);

g) (mantém-se inalterado);

h) (mantém-se inalterado);

i) Apreciar, publicar e executar os regulamentos especiais que se mostrem necessários ao Clube;

j) (mantém-se inalterado);

l) (mantém-se inalterado);

m) (mantém-se inalterado);

n) (mantém-se inalterado);

o) (mantém-se inalterado);

p) (mantém-se inalterado);

q) (mantém-se inalterado);

r) (mantém-se inalterado).

Artigo vigésimo oitavo

O Conselho Fiscal reúne ordinariamente uma vez por ano e extraordinariamente quando o seu presidente o julgue conveniente.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4 de Julho de 2016. — O Notário, Adelino Correia.


美國萬通保險亞洲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資產負債表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幣

澳門幣

會計

總裁

郭榮樂

鄭文禮

二零一五年度營業表

澳門幣

澳門幣

二零一五年度損益表

澳門幣

二零一五年業務報告撮要

美國萬通保險亞洲有限公司(美國萬通亞洲)澳門分公司2015年個人壽險及團體保險新造業務保費(年化保費及躉繳保費)達澳門幣2.5億元,增長28%,而總保費收入則超過澳門幣6.4億元。

去年,風險管理業務及財富管理業務均取得理想增長,增長率分別高達34%及22%,當中年金、具保費回贈特色的保障計劃及投資相連壽險計劃均錄得強勁的增長。此外,美國萬通亞洲澳門分公司不斷積極擴展營業部,去年專業顧問人數增加49%至682人。

展望2016年,美國萬通亞洲將繼續積極回應市場需要,並會全面優化風險及財富管理產品及服務平台,包括推出全新的「首選創富儲蓄保」及「額外癌症加護保」。

「美國萬通保險亞洲有限公司(美國萬通亞洲)」乃是「美國萬通金融集團」1的亞洲區旗艦公司,總部設於香港,並於澳門設有分公司。

「美國萬通金融集團」乃一家多元化國際金融服務機構,現時管理資產6,420億美元2,客戶人數達1,300萬。美國萬通自1851年成立以來,憑藉其穩健的經營作風及業務策略,榮獲多家國際評級機構授予極高的財務評級,包括A.M. Best「A++」評級(優秀;15個級別當中的最高評級)、惠譽國際「AA+」評級(很強;21個級別當中的第二最高評級)及標準普爾「AA+」評級(很強;21個級別當中的第二最高評級)3。此外,美國萬通更名列國際知名《FORTUNE 》「全美 5 大壽險公司」4之一。

鄭文禮
總裁

註:

1. 「美國萬通金融集團」為「美國萬通人壽保險公司(美國萬通)」及旗下各附屬公司的統稱。

2. 資料乃截至2015年12月31日。

3. 所有財務評級乃授予美國萬通人壽保險公司及其附屬公司C.M. Life Insurance Company及MML Bay State Life Insurance Company。評級資料截至2016年6月1日。評級資料日後或會調整。

4. 「全美 5 大壽險公司」乃按 2016 年6 月 15 日《FORTUNE 500》公佈的「互惠壽險公司」及「上市股份壽險公司」2015 年度收入排名榜合併計算。

外部核數師意見書之概要

致 美國萬通保險亞洲有限公司各董事
關於美國萬通保險亞洲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我們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審核了美國萬通保險亞洲有限公司澳門分行二零一五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一六年四月十四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由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和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摘要和解釋附註。

隨附由管理層編製的摘要財務報表是上述已審核財務報表和相關會計賬目及簿冊的撮要內容,我們認為,摘要財務報表的內容,在所有重要方面,與已審核財務報表和相關會計賬目及簿冊的內容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美國萬通保險亞洲有限公司澳門分行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師報告一併閱讀。

楊麗娟註冊核數師
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

二零一六年四月十四日,於澳門


撮要

澳門賽馬有限公司董事局呈交予股東大會年報及經審核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本公司賬目。有關賬目已於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之股東大會通過。

主要業務:

本公司持續專營賽馬活動,該運作乃根據與澳門特區政府簽訂的專營批給合同之規定及條款運作。專營批給合同始於一九七八年,本公司並已於二零一五年九月二日根據與澳門特區政府的關於賽馬專營批給合同續約事宜獲延續專營期由二零一五年九月一日至二零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財務狀況:   澳門元
       

(甲)

本期虧損

$

(88,389,232)

累積虧損

$

(3,876,052,690)

轉入下年度

$

(3,964,441,922)

       

(乙)

股本

$

3,000,000,000

累積虧損

$

(3,964,441,922)

股東權益

$

(964,441,922)

       

(丙)

資產總額

$

212,535,967

負債總額

$

1,176,977,889

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於澳門

董事局副主席兼執行董事 梁安琪

監察委員會報告

致各股東:

遵照澳門法律的規定及澳門賽馬有限公司組織章程規定,監察委員會已綜合各成員之意見,提交二零一五年度管理經營下之報告、結算及賬目,現在由董事局向各股東呈交。

本會確定所述會計賬目一切屬實,並依據本公司之檔案及會計票據結算。

在一切運作正常下,本會建議:

1. 接受提交之報告、結算及賬目;及

2. 對董事局在二零一五年之英明領導下,投支持及感謝之一票。

二零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監察委員會:
主席 鍾欣餘
委員 莊秋艮
委員 崔世昌核數師事務所代表 莫子銘

宏利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資產負債表

2015年12月31日

澳門幣

營業表(人壽保險公司)

2015年度

澳門幣

損益表

2014年度

澳門幣

會計

總經理

李頌怡

周嘉賢

澳門業務活動報告

宏利澳門於二零一五年保費總額接近三億澳門元,較二零一四年增長超過百份之二十。

為配合業務增長,我們的客戶服務中心於二零一五年一月遷往永光廣場十四樓,讓客戶在更寬倘舒適的環境下使用我們的服務。

此外,我們亦緊隨香港在澳門推出創新健康計劃ManulifeMOVE,鼓勵澳門客戶投入健康活力生活,兼享保費折扣優惠。

宏利將繼續研發嶄新產品及服務,為澳門人提供穩健可靠、深受信賴而且達遠前瞻的理財方案。

摘要財務報表之獨立核數報告

致 宏利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董事:
(於百慕達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我們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審核了宏利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澳門分行("宏利澳門分行")二零一五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由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總公司賬款變動表和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摘要和解釋附註。

隨附由管理層編製的摘要財務報表是上述已審核財務報表的撮要內容,我們認為,摘要財務報表的內容,在所有重要方面,與已審核財務報表的內容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宏利澳門分行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報告一併閱讀。

包敬燾
註冊核數師
安永會計師事務所
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於澳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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