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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212/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9/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19/2003號行政法規《中小企業信用保證計劃》第六條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計劃評審委員會及中小企業專項信用保證計劃評審委員會成員,由二零一六年八月十四日起為期一年:

(一)主席――戴建業;代任人――林浩然;

(二)委員――賀定一;代任人――劉永誠;

(三)委員――陳玉瑩;代任人――張佩萍;

(四)委員――黃善文;代任人――高展鵬;

(五)委員――李展程;代任人――歐陽琦。

二、上款所指兩個評審委員會成員有權每月收取金額相當於公共行政薪俸表100點的50%作為報酬。

三、在代任情況下,代任人每次出席會議有權收取的報酬為上款所指金額除以當月會議次數所得的份額,而該份額在被代任成員的報酬中扣除。

二零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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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3/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2/2013號行政法規《青年創業援助計劃》第八條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劉偉明為青年創業援助計劃評審委員會主席,並因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陳子慧代任。

二、續任下列人士為青年創業援助計劃評審委員會成員:

(一)委員――黃若禮;代任人――盧俊宇;

(二)委員――李居仁;代任人――黃珮琳;

(三)委員――何凱玲;代任人――岑定賢;

(四)委員――龐川;代任人――黃漢青;

(五)委員――鄭安庭;代任人――劉家裕;

(六)委員――黃善文;代任人――黃永曦。

三、委員會成員的任期由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起為期一年。

二零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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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4/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3/2005號法律增加的第2/2003號法律第一-A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經濟財政司司長梁維特一切所需權力,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內地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第三議定書。

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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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盧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