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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45/2016號行政長官公告

公報編號:

24/2016

刊登日期:

2016.6.15

版數:

14095-14101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一六年二月十日通過的有關秘書長關於蘇丹和南蘇丹的報告的第2265(2016)號決議。
相關法規 :
  • 第37/2004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零四年七月三十日通過的有關秘書長關於蘇丹的報告的第1556(2004)號決議
  • 第17/2005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零五年三月二十九日通過的有關秘書長關於蘇丹的報告的第1591(2005)號決議。
  • 第45/2016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一六年二月十日通過的有關秘書長關於蘇丹和南蘇丹的報告的第2265(2016)號決議。
  • 第64/2016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一六年二月十日通過的有關秘書長關於蘇丹和南蘇丹的報告的第2265(2016)號決議的葡文譯本。
  • 第26/2021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二一年二月十一日通過的有關秘書長關於蘇丹和南蘇丹的報告的第2562(2021)號決議。
  • 第32/2021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通過的有關秘書長關於蘇丹和南蘇丹的報告的第2577(2021)號決議。
  • 第24/2022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通過的有關秘書長關於蘇丹和南蘇丹的報告的第2633(2022)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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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決議 - 法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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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5/2016號行政長官公告

    按照中央人民政府的命令,行政長官根據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一六年二月十日通過的有關秘書長關於蘇丹和南蘇丹的報告的第2265(2016)號決議的中文及英文正式文本。

    二零一六年六月六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二零一六年六月六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第2265(2016)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2016年2月10日第7619次會議通過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以往關於蘇丹的決議及主席聲明,

    重申安理會對蘇丹全境的和平事業,對蘇丹的主權、獨立、統一和領土完整,以及對及時全面執行第1591(2005)號決議做出的承諾,回顧睦鄰、不干涉和合作原則在該區域各國間關係中的重要性,回顧蘇丹政府對在尊重法治、國際人權法和國際人道主義法的情況下保護其領土內所有居民負有首要責任,

    重申需要在達爾富爾終止暴力和繼續發生的侵害行為,特別指出全面消除衝突根源以實現持久和平的重要性,認識到達爾富爾衝突不能通過軍事手段解決,只有通過包容性政治進程才能找到持久解決辦法,

    指出非洲聯盟高級別執行小組(高級別執行小組)的工作、《促進達爾富爾和平多哈文件》(多哈文件)的目標、以及蘇丹政府對在高級別執行小組目前開展的和平工作基礎上進行包容性全國對話所作的承諾十分重要,並籲請營造有利於全國對話的環境,

    深為關切達爾富爾的暴力和不安全局勢在近幾個月加劇,包括政府與武裝團體交戰以及部族間交戰,深為關切這些暴力對安全局勢產生不利影響,致使2014年所觀察到的境內流離失所者人數大大增加,繼續限制人道主義人員和物資進出弱勢平民居住的衝突區,重申亟需處理達爾富爾人民面臨的緊迫人道主義危機,包括根據人道、公正、中立和獨立性等各項聯合國人道主義援助指導原則和國際法的相關規定,協助人道主義機構和人員安全及時且不受阻礙地進出所有地區,

    強調所有武裝行為體都不得對平民、特別是對婦女和兒童等弱勢群體成員實施任何暴力,停止一切侵犯和踐踏人權和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的行為,還強調其中有些行為可能構成國際法規定的戰爭罪或危害人類罪,

    表示關切達爾富爾境內未簽署和平協議的武裝團體與達爾富爾境外的團體有着外部聯繫,特別是軍事聯繫,要求停止對達爾富爾這些武裝團體的直接或間接軍事支持,譴責武裝團體任何旨在強行推翻蘇丹政府的行動,指出蘇丹的衝突無法通過軍事手段解決,

    要求衝突各方力行克制,停止所有軍事行動,包括空中轟炸,

    回顧安理會第2117(2013)號決議,表示關切小武器和輕武器的非法轉讓、不利於穩定的累積和不當使用對達爾富爾和平與穩定構成威脅,關切這些武器被用來侵害受武裝衝突影響的平民,並關切未爆彈藥繼續給平民造成威脅,

    斥責蘇丹政府,包括其快速支援部隊和隸屬政府的武裝團體繼續違反第1591(2005)號決議,經常在事先未獲1591委員會批准的情況下把武器和彈藥運入達爾富爾,

    要求武裝衝突各方根據有關這些問題的所有相關決議,立即完全停止一切侵害平民的性暴力行為、違反有關國際法招募和使用兒童的行為、其他侵害和虐待兒童行為以及不分青紅皂白地襲擊平民的行為,

    再次關切達爾富爾不斷發生的暴力對整個蘇丹乃至該區域穩定產生的不利影響,歡迎蘇丹與乍得之間目前保持良好關係,鼓勵蘇丹和該區域各國繼續開展合作,以便在達爾富爾和整個區域實現和平與穩定,

    譴責發生專家小組所報告的情況,即蘇丹政府安全部隊、其代理人以及武裝團體,包括反蘇丹政府武裝團體犯下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的行為以及侵犯踐踏人權行為,特別是在阿貝歇灣境內流離失所者營地和在北達爾富爾的塔維沙犯下此類行為,

    表示關切蘇丹政府在專家小組執行任務期間繼續對小組的工作設置障礙,包括限制專家小組的行動自由、限制進出武裝衝突地區以及據說有侵犯踐踏人權和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行為的地區,

    欣見蘇丹政府與專家小組之間的合作有所改進,鼓勵蘇丹政府加強合作,同意小組提出的進出武裝衝突地區和獲取信息的請求,再次促請達爾富爾所有各方與訪問團充分配合,包括確保訪問團自由、不受阻礙地進出,

    回顧專家小組的報告(S/2015/31),表示安理會打算進一步通過委員會研究小組的建議,考慮下一步適當步驟,

    強調需要遵守適用於聯合國行動及參與此類行動人員的《聯合國憲章》關於特權和豁免的各項規定以及《聯合國特權和豁免公約》,

    指出有效執行制裁制度極為重要,包括鄰近國家以及區域和次區域組織可在這方面發揮重大作用,鼓勵為進一步加強合作做出努力,

    提醒所有國家,特別是該區域各國,包括蘇丹政府,注意第1556(2004)、第1591(2005)和第1945(2010)號決議規定的義務,特別是與武器和相關物資有關的義務,

    促請蘇丹政府履行其所有承諾,包括在達爾富爾解除緊急狀態,允許自由表達意見,以及切實努力追究侵犯踐踏人權行為和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行為的責任,無論這些行為是何人所為,

    指出對達爾富爾平民,包括境內流離失所者實施的敵對行動、暴力或恐嚇會危及或損害各方關於全面持久停止敵對行動的承諾,不符合《多哈文件》的目標,

    認定蘇丹局勢繼續對該區域的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 決定將最初根據第1591(2005)號決議任命、後又經第1651(2005)、第1665(2006)、第1713(2006)、第1779(2007)、第1841(2008)、第1891(2009)、第1945(2010)、第1982(2011)、第2035(2012)、第2091(2013)、第2138(2014)和第2200(2015)號決議延長過任期的專家小組的任務期限延長到2017年3月12日,表示打算最遲於2017年2月13日審查該任務期限並就進一步延長採取適當行動,並秘書長儘快採取必要的行政措施,包括做出駐地安排;

    2. 專家小組最遲於2016年8月12日向第1591(2005)號決議第3(a)段所設委員會(以下稱“委員會”)提交中期工作情況通報,並最遲在2017年1月13日向安理會提交最後報告和它的結論和建議;

    3. 專家小組每三個月向委員會通報活動的最新情況,包括小組的出差情況,要求立即報告執行任務過程中遇到的障礙以及違反任何制裁規定的行為;

    4. 專家小組在第3段規定的時間範圍內報告第1945(2010)號決議第10段的執行情況和成效;

    5. 重申安理會支持非洲聯盟——聯合國達爾富爾混合行動(達爾富爾混合行動)、聯合國秘書長、非洲聯盟蘇丹問題高級別執行小組(高級別執行小組)、聯合特別代表和該區域領導人為促進達爾富爾和平與穩定做出的努力;

    武器禁運

    6. 表示關切直接或間接向蘇丹供應、出售或轉讓的技術援助和支持,包括培訓、財政或其他援助,以及提供的備件、武器系統和相關物資可被蘇丹政府用來維護在違反第1556(2004)和第1591(2005)號決議時使用的軍用飛機,包括小組查明的飛機,敦促所有國家根據第1591(2005)號決議規定的措施,注意到這一風險;

    7. 回顧第1591(2005)號決議為蘇丹政府規定的義務,包括軍事裝備和用品運入達爾富爾地區要事先向委員會申請批准;

    8. 促請蘇丹政府處理小武器和輕武器在達爾富爾非法轉讓、不利於穩定地積累和濫用的問題,因為這一問題也助長該區域的不穩定,並確保安全有效地管理、儲存和保管小武器和輕武器,收繳和(或)銷毀多餘、被扣押、無標識或非法持有的武器和彈藥;

    9. 表示關切某些物項繼續被轉用於軍事用途並被運到達爾富爾,敦促各國根據第1591(2005)號決議規定的措施,注意到這一風險;

    執行情況

    10. 譴責繼續違反第1556(2004)號決議第7和8段和第1591(2005)號決議第7段規定並經第1945(2010)號決議第9段和第2035(2012)號決議第4段更新的各項措施的行為,指示委員會根據其任務和準則,在它認為有可信信息提供合理理由,表明有會員國在協助違反這些措施或協助其他不遵守措施的行動時,儘快同這些國家進行磋商;

    11. 表示關切並非所有會員國都在執行對列入名單的個人的旅行禁令和資產凍結,小組儘快同委員會分享關於可能不遵守旅行禁令和資產凍結的信息,指示委員會對關於有會員國不遵守第1591(2005)號決議第3段和第1672(2006)號決議的報道做出有效回應,包括立即與有關各方進行接觸;

    12. 重申所有國家,特別是該區域各國,都應根據第1591(2005)號決議第3段採取必要措施,防止被委員會指認的人進入或經過本國領土,促請蘇丹政府在這方面加強同其他國家的合作和信息交流;

    13. 敦促所有國家,特別是該區域國家向委員會報告它們為執行第1591(2005)和第1556(2004)號決議所規定措施而採取的行動,包括採取定向措施;

    14. 表示打算在中期情況通報後審查第1591(2005)和第1945(2010)號決議所規定措施的執行情況,包括阻礙充分和有效執行這些措施的障礙,以確保措施得到全面執行;

    15. 感到遺憾的是,蘇丹政府的某些人和達爾富爾武裝團體繼續對平民施加暴力,阻礙和平進程並無視安理會的要求,表示打算對符合第1591(2005)號決議第3(c)段中列名標準的個人和實體採取定向制裁措施,鼓勵專家小組與非洲聯盟/聯合國聯合調解團協調,在適當時候向委員會提交符合列名標準的個人、團體或實體的名字;

    16. 斥責襲擊達爾富爾混合行動的行為,並呼籲蘇丹政府從速調查並將犯罪者繩之以法,同時考慮到專家小組2014年最後報告的調查結果,重申其深切慰問遇難者的國家政府及家人;

    17. 譴責武裝團體,包括反蘇丹政府武裝團體為獲取軍事上的優勢利用民用設施,特別是利用境內流離失所者營地,致使平民和民用物體遭受武裝衝突的威脅;

    18. 專家小組繼續調查為武裝、軍事和政治團體提供資助的問題以及這些團體在對達爾富爾混合行動人員的襲擊中的作用;

    19. 回顧,那些籌劃、贊助或參加這些襲擊的個人和實體威脅達爾富爾的穩定,因此可能符合第1591(2005)號決議第3(c)段中的指認標準,表示打算對籌劃、贊助或參加這些襲擊的個人和實體實行定向制裁;

    合作

    20. 堅決主張蘇丹政府取消對專家小組工作設置的一切限制、約束和官僚障礙,包括及時向專家小組所有成員發放在其整個任務期內有效的多次入境簽證,以及免除該小組成員前往達爾富爾要有旅行許可的規定,並加強它同小組的合作與信息交流,讓小組自由不受阻礙地進出達爾富爾所有地方;

    21. 敦促蘇丹政府回應委員會提出的若干要求,即根據國際法,包括國際人道主義法以及人道、中立、公正和獨立等聯合國人道主義援助指導原則,採取措施保護達爾富爾各地平民、包括新近流離失所平民;對非法殺害平民行為及其他侵犯和踐踏人權行為以及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的行為進行調查並採取追究責任措施,包括對襲擊維和人員及人道主義人員行為進行調查並採取追究責任措施;並調查專家小組、達爾富爾混合行動以及人道主義機構和人員無法進入的傑貝勒馬拉東部等地區、特別是達爾富爾北部一些地區的平民情況;以及採取措施讓人道主義救濟及時、安全、不受阻礙地進入這些地區;

    22. 歡迎委員會在專家小組報告和其他論壇的工作成果基礎上開展的工作,敦促所有國家、聯合國相關機構、非洲聯盟和其他有關各方,與委員會和專家小組全面合作,特別是提供它們所掌握的第1591(2005)、第1556(2004)和第1945(2010)號決議所規定措施執行情況的信息並及時回覆索取信息的請求;

    23. 專家小組繼續酌情在執行任務時同以下各方面協調它的活動:非洲聯盟——聯合國達爾富爾混合行動(達爾富爾混合行動)、國際社會為推動達爾富爾政治進程做出的努力、以及安全理事會設立的其他專家小組或專家組;

    24. 專家小組在中期情況通報和最後報告中評估在以下方面取得的進展:減少各方違反第1556(2005)號決議第7和8段、第1591(2005)號決議第7段和第1945(2010)號決議第10段所規定措施的行為、以及消除政治進程的障礙、達爾富爾及該區域穩定面臨的威脅、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或侵犯踐踏人權行為,包括襲擊平民、實施性暴力和性別暴力、侵害虐待兒童行為以及其他違反上述決議的行為,並向委員會提供符合第1591(2005)號決議第3(c)段中列名標準的個人和實體的信息;

    制裁委員會

    25. 重申委員會的任務是鼓勵與有關會員國、特別是該區域國家進行對話,包括邀請這些國家的代表與委員會開會討論如何執行有關措施,並鼓勵委員會繼續與達爾富爾混合行動進行對話;

    26. 強調必須視需要定期同有關會員國進行磋商,確保本決議規定的措施得到全面執行;

    27.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Resolution 2265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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